《書名》第一卷 · 第 4 篇

論金錢的起源與應用

第一卷 · 4,678 字(底本)

導言(本站編寫)在分工之前,物物交換極不便。金錢因此應運而生,成為人人樂於接受的交易媒介,也使價值得以用數量表示。

分工的勢態一旦徹底確立,任何人本身勞動的產品,便只能供應自己極小部分的日常需要。他用來供應自己絕大部分需要的辦法,是以本身勞動產出的剩餘部分,向他人換得自己恰好需要的部分。於是每個人都得靠交易過活,或者說,都在一定程度內變成了商人,而整個社會也就真正變成了所謂的商業社會。但是,當分工剛開始萌芽的時候,這種交換力量的運作必然會時常受到極大的阻礙而停頓。假定甲擁有某種商品,數量超過自己的需要,而乙對那種商品的需要則超過自己目前擁有的數量。這時,甲當然樂於把手上多餘的那種商品賣掉,而乙也樂於買進。

但是,如果乙湊巧沒有任何甲需要的東西,他們之間便不可能產生交易。譬如,屠夫肉鋪裏的肉多於他自己能夠喫掉的數量,而釀啤酒者和烘麪包者也分別想跟他買一些肉。但他們各自除了本業的產品外,沒有別的東西可拿出來交換,而屠夫卻已經有了足夠的啤酒與麪包。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三人之間不可能做成交易。屠夫不可能做他們兩人的生意,而他們也不可能成爲屠夫的顧客;於是,他們三人都幫不了對方什麼忙。爲了避免這種情況所產生的不便,每一個審慎考慮將來的人,不管他活在哪種社會發展階段,在有了初步的分工之後,自然都會努力安排自己的日常事務,使自己不管在什麼時候,手上除了本業特殊的產品之外,還持有一定數量的特殊商品或物品;那些商品或物品,是他認爲當自己需要用它們來交換他人的勞動產品時,很少有人會拒絕的東西。

爲了達到這種目的,人們很可能曾經陸陸續續想過而且也使用過許多不同的商品。在原始社會時期,據說人們曾拿牲畜當做交易工具;雖然牲畜可能是最不方便的工具,然而我們卻發現,古代有些東西的價值,經常是以可以交換的牲口數量來表示。例如,荷馬說,迪奧米德(Diomede)的盔甲只花了九頭牛,但格羅克斯(Glaucus)的盔甲花了一百頭牛。鹽巴據說曾經是阿比西尼亞(Abyssinia)地區一般使用的商業交易工具;印度某些沿海地區,據說使用過一種特殊的貝殼;紐芬蘭(Newfoundland)則使用過鱈魚乾;維琴尼亞(Virginia)使用過菸草;我們在西印度羣島的某些殖民地,據說使用過蔗糖;其他某些國家,據說曾經使用獸皮或鞣皮;我聽說,目前在蘇格蘭某個村子裏,時常可以看到工匠帶着鐵釘而非金錢直接到麪包店或啤酒屋。

然而,無論在哪個國家,人們似乎最後都基於無法抗拒的理由,而選擇了金屬,取代其他東西當做交易工具。幾乎沒有其他東西比金屬更不易腐敗,因此貯存期間比其他東西更長。金屬不僅耐久保存,而且不管把它分割成幾個部分,或者再把那幾個部分融在一起,都不會造成損失。也正因爲具有這種特性,所以金屬才特別適合作爲買賣與流通的工具。譬如,假設甲想買一些鹽巴,可是他除了牲畜外沒有什麼可用來交換,這時他就非得一次買價值一整頭牛或一整隻羊的鹽巴不可。他幾乎不可能買小於那個數量的鹽巴,因爲用來交換的東西經過分割勢必有些損失;同理,如果想買多於那個數量的鹽巴,那他非得買兩三倍那個數量的鹽巴不可,也就是說,他必須買價值兩三頭牛或兩三隻羊的鹽巴。

相反的,如果在他手上能用來交換的東西不是牛羊而是金屬,那麼他便能輕易按比例將金屬分割,用來購買符合自己需要的數量。不同國家曾經使用過不同的金屬當做交易工具。古代斯巴達,人們一般用鐵作爲買賣的媒介,古羅馬人用銅,而所有富裕的商業民族都用黃金和白銀。剛開始用來當做交易媒介的時候,這些金屬似乎未經鑄造成錢幣,也沒有任何戳印,只不過是些粗糙的條塊罷了。例如,普里尼(Pliny)告訴我們說,根據古代一位名爲狄瑪斯(Timaeus)的歷史學者記述,古羅馬人一直要到塞維爾斯·圖裏爾斯(ServiusTullius)時代纔開始鑄幣,在那之前,他們不管買什麼,都使用沒有戳印的銅塊。

換言之,那些粗糙的金屬條塊在當時具有金錢的功能。如此粗糙的金屬當做金錢使用,會有兩個不算小的麻煩。第一個麻煩發生在要稱它們重量的時候;第二個麻煩發生在要評鑑成分的時候。就貴金屬來說,重量上失之毫釐,價值上可就差之千里。因此想適度精確地稱得它的重量,至少需要非常精確的砝碼和天平。稱金子尤其不是小事一樁。比較粗賤的金屬,雖然一點兒誤差影響沒那麼大,不必那麼講究精確,但是對於窮人來說,每次想買賣值不了幾文的東西時,每次都必須親自稱那幾文,事實上也非常麻煩。

評鑑金屬成分的工作還有更多困難,也更爲冗長麻煩,除非用適當的熔劑,先把一部分金屬完全熔化在坩堝裏,否則任何針對整塊金屬質量所下的結論都將非常不可靠。然而,在鑄幣制度確立之前,除非人們按部就班忍受既冗長又困難的評鑑過程,否則就很容易遭受極端惡劣的欺騙。他們用自己的東西換來的,不是本來講好的一磅純銀或純銅,而是外觀做得很像,但實際摻了粗賤材料的合成物。爲了防杜這種詐欺惡習,也爲了方便進行交易,以刺激工商業發展,那些相當文明進步的國家才覺得,需要將國內人民常用來購買東西的金屬,選取若干定量,蓋上一個象徵公信力的戳印(以下簡稱“公印”)。

鑄幣,以及那些稱作鑄幣廠的政府機關就這樣產生了,這些制度的性質,和毛織布檢察官或麻織布檢察官完全沒有兩樣。所有這些政府機關的職責,都是想用公印證明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市時確實有一定的質量。最早蓋在流通金屬上的這種公印,大多是想用來確定一件最難,但也最需要確定的事實,那就是該金屬的純度。就像目前印在銀板或銀條上的英格蘭純銀幣標誌一樣,也像印在金塊上的西班牙純金幣標誌一樣,都只是用來確定金屬的純度,並沒有重量的含意,甚至那些標誌只打在金屬的一面,而且沒有蓋滿整面金屬。

根據《聖經》的《創世記》,亞伯拉罕按原先的承諾,稱了四百舍客勒(shekels)銀子交給以弗侖(Ephron),以抵付位於麥比拉(Machpelah)的一塊地。舍客勒據說是當時商人通用的金錢,然而按照《聖經》的記述,收受舍客勒是用秤論斤計量而非用手數的。在古代英格蘭撒克遜時期,據說人民是以各種糧食而非金錢繳給王室當做稅賦。一直到征服者威廉入主英格蘭,纔開始實施以金錢繳稅。然而,有很長一段時期,在稅務署繳稅時,錢是用稱的而非用數的。由於每次交易都得精準地稱那些金屬,既不方便又困難,所以才產生了錢幣制度。

打在這些錢幣上的公印,不僅錢幣的兩面都蓋,有時連邊緣也完全蓋滿,這樣不僅可以用來確認純度,而且也可用來確認重量(只要戳印看來完整無缺)。所以,收這種錢幣只需像現在這樣用數的,再也用不着過磅了。這些錢幣的名稱,最初似乎用來表示包含在錢幣裏頭的金屬重量。在圖裏爾斯時代,就是那個首先鑄造錢幣的羅馬皇帝時代,稱作阿司(As)或朋多(Pondo)的古羅馬幣,每一枚都含有一羅馬磅的良銅。朋多跟我們使用的特魯瓦磅(Troyes pound)一樣,等於十二枚羅馬盎司幣,每一枚盎司幣真的包含重一盎司的良銅。

在愛德華一世時,每一英格蘭磅錢幣包含一定純度的白銀,重達一炮塔磅(Tower weight)。這炮塔磅似乎比羅馬磅重一些,但比特魯瓦磅輕一點。這個稱作特魯瓦磅的重量單位,一直到亨利八世在位的第十八年,才首次被英格蘭鑄幣廠採用。在查理曼大帝時代,每一枚法國利弗(livre)包含一定純度的白銀重達一特魯瓦磅。特魯瓦是法國香檳省的一個城市,非常出名,查理曼在位時,歐洲各國的商人經常到那裏趕集;所以那個市集使用的度量衡單位,一般歐洲人不僅知曉,而且也很看重。

在蘇格蘭,從亞歷山大一世到羅伯特·布魯斯國王(RobertBruce)時代,每一枚稱作磅的蘇格蘭錢幣,也含有一磅白銀,不管重量或純度都跟英格蘭磅相同。英格蘭、法國和蘇格蘭的便士幣,起初也都含有真正一分重(pennyweight)的白銀,這一分的重量等於二十分之一盎司,或兩百四十分之一磅。英格蘭的先令,起初似乎也是一個重量單位的名稱。亨利三世在位時有一條舊法律說:“當小麥一夸特重達十二先令時,一法辛(四分之一便士)的上等麪包應該有十一先令又四分重。

”然而,不管是先令幣相對於便士,或是先令相對於磅的比例,都不像便士相對於磅的比例那樣一致和穩定。在法國的第一個王朝時代,蘇錢(sou)或先令所包含的白銀,有時五分,有時十二分,有時二十分,有時四十分。從前在撒克遜人的時代,先令有一陣子只包含五分銀;那時候,先令所含白銀的重量,很可能也像法蘭克人那樣變動不定。不過,法國從查理曼大帝開始,英國則從征服者威廉開始直到現在,磅、先令和便士三者間的比例關係似乎從沒變過,雖然兩國個別的比例差異很大。

我相信,世界上每一個角落,都曾經有過貪婪與不義的君主或主權國家,濫用人民對它們的信任,一點一滴偷減錢幣裏起初含有的真正金屬數量。古羅馬的阿司,到了共和時代末期,價值僅剩原來的二十四分之一,也就是說,良銅含量不再像起初那樣重達一磅,而變成僅重二分之一盎司。英格蘭磅和便士目前只有原來的三分之一價值;蘇格蘭磅和便士只有原來的三十六分之一;而法國磅和便士則只有原來的六十六分之一價值。那些對錢幣偷斤減兩的君主與主權國家,藉由這種做法,便能夠以低於原來所需的白銀數量償還債務。

所以,說他們償還了債務,只是純就表面來說而已,因爲實際上他們的債主損失了一部分該得的錢。在同一個國家裏,其他所有債務人也都享有同樣的好處,因爲不管原先借了多少舊錢,他們現在都可用貶了值的新錢,在名義上還掉全部舊債。因此,偷減錢幣金屬含量的做法,總是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有害。這對一般人民財富所造成的顛覆性影響,其嚴重與普遍的程度,有時候甚至比天災地變還要巨大。在所有文明的國家,金錢就依這種方式變成了普遍的交易工具,各種物品都通過它來買賣,或者說通過它相互交換。

我們接下來要討論,在用物品換錢或其他物品時,人們自然而然會遵守的一些原則。這些原則決定物品的相對或交換價值。必須注意“價值”一詞有兩個不同的意思,有時它表示某一特別物品的效用;有時則表示該物品給予佔有者購買其他物品的能力。前者也許可稱之爲“使用價值”,而後者或許可稱之爲“交換價值”。那些具有最大使用價值的物品,往往幾乎或完全沒有交換價值;相反的,那些具有最大交換價值的物品,卻往往幾乎或完全沒有使用價值。沒有什麼東西比水更有用,可是水卻幾乎買不到任何東西。

相反的,鑽石幾乎沒有使用價值;但拿鑽石去交換,往往可以得到大量的其他物品。爲了探討決定商品交換價值的原則,我將盡力說明:(1)什麼是這種交換價值的真實測量標準;或者說,什麼是一切商品真實價格的基礎。(2)這種真實價格包含哪些不同成分。(3)哪些不同情況,有時會使價格的某些或全部成分高於自然(或平常)的位置,有時又會使它們低於那個位置。或者說,哪些因素偶爾會阻止市場價格(亦即商品的實際價格)完全相當於“自然價格”。在接下來的三章裏,我會儘可能完整清楚地解釋這三個課題。

就這三章的內容,我必須很誠摯地懇求讀者多一點耐心與注意:我需要讀者多一點耐心,以便讓我能夠在某些地方,討論一些看起來也許過分吹毛求疵的細節;讀者也需要多一點注意,以便在我竭盡所能的解釋之後,能瞭解某些看起來也許還多少有點曖昧的內容。爲了能夠說得清楚一點,我願意冒險說得冗長一些;然而由於我們所討論的課題本質上非常抽象,即使我已經竭盡所能地仔細說明,也許難免還會留下一些隱晦費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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