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一卷 · 第 6 篇
論商品價格的構成部分
導言(本站編寫)無論價格漲落,整個價格終會拆解為地租、工資與利潤三部分。本章說明這三部分如何構成價格。
在早期資本累積與土地私有制度尚未形成的野蠻社會里,取得各種物品所需的勞動數量比例,似乎是決定物品日常交換比例的唯一依據。譬如,在狩獵民族裏,如果捕殺一隻海狸,所需的勞動通常是捕殺一頭鹿的兩倍,那麼一隻海狸自然應該交換或價值兩頭鹿。通常需要兩天或兩個小時的勞動才能生產的東西,如果它的價值剛好只需要一天或一小時勞動就能生產出來的兩倍,這可以說是很自然的事。如果某種勞動比另一種更爲辛苦,人們自然會比較兩者的辛苦程度,而給予相對報酬。因此前一種勞動一小時的產出,往往可以換得後一種勞動兩小時的產出。
此外,如果某種勞動格外地需要不尋常的靈巧度與判斷力,由於人們尊敬這些不尋常才能,所以對於這種產出自然也會另眼看待。因此給予的價值肯定超過這種產出實際所花費的時間價值。然而,除非經過長期勤奮的練習,否則往往無法取得這些才能,所以這種勞動高報酬,也許還不足以彌補爲了取得特殊才能而花掉的時間與辛勞。在文明進步的社會里,通常以較高的工資,補償特別艱辛與需要特殊智巧的勞動;類似的原則,想必在極早的野蠻時期就已經有了。在這種情形下,勞動的全部產出都屬於勞動者本人;通常取得或生產任何商品所需的勞動數量,也就是調節該商品應當購買、支配或換得多少勞動數量的唯一依據。
然而,一旦資本在某些人士的手中累積,他們自然會僱用勤勞的工人,並且供應工人工作所需的材料和賴以生活的工資。他們的目的是出售工人的產品以後賺取利潤,亦即,賺取工人的勞動施加在材料上面的一部分價值。當產品全部被賣掉時,不管換得的是金錢、勞動或其他物品,在支付全部材料價格與工資之後,必須另外保留一些收入,作爲企業家冒險投資的利潤。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工人們施加在材料上面的價值便分成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他們的工資,而另一部分支付僱主事先投資在全部材料與工資上該得的利潤。
除非僱主預期全部產品的銷售收入大於原先的投資,否則他便沒有興趣僱用工人;除非在僱主的利潤和投資之間存在某種比例關係,否則他便沒有興趣投入更多的資本。或許有些人會認爲,資本的利潤只不過是某種特別勞動工資的另一個名稱罷了,他們想的大概是監督一般工人這類勞動。然而,事實上,利潤完全不是這樣。決定利潤大小的因素,完全和監督工作無關;利潤的大小,和監督工作本身所花費的勞動數量、辛苦或智巧程度,兩者之間並無任何比例關係。利潤完全取決於投入資本的價值,投入資本愈多,利潤愈大。
譬如說,假設在某一特定地方,製造業資本每年的利潤率通常是百分之十。同時假設該地有兩家不同的製造業者,每一家都僱用了二十個工人,每個人每年的工資是十五鎊。亦即,每一家製造業者每年的工資支出總共是三百鎊。讓我們再假定,其中一家製造業者用來加工的材料比較粗賤,每年的材料成本只需七百鎊;而另一家所使用的材料則比較精緻貴重,每年的材料成本是七千鎊。在這種情形下,第一家每年投入的資本只有一千鎊,而第二家每年投入的資本高達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的利潤率計算,第一家每年預期的利潤約僅一百鎊,而第二家每年預期的利潤則約爲七百三十鎊。
雖然兩家業者的利潤相差如此大,但他們分別花在監督的勞動也許完全一致或幾乎相同。在許多大型工廠裏,這種監督工作幾乎全部交給某個主要的職員來做。他的工資正確表達這種監督工作的價值。雖然在決定他的工資時,不僅會考慮他的勞動與技巧,而且也會考慮託付給他的責任大小,但他的工資和他監督管理的資本之間,卻不會有任何比例規則。另一方面,將監督責任託付出去的資本主,自己雖然幾乎不用勞動,卻仍然預期自己的利潤和資本之間保持正常的比例。所以說,在商品價格的構成部分中,利潤與勞動工資完全不同,而兩者也確實取決於截然不同的原則。
在這種情形下,勞動的全部產出不一定完全屬於勞動者本人。在大多數場合,他必須和僱主分享自己的勞動產出。通常取得或生產任何商品所需的勞動數量,不再是調節該商品應當購買、支配或換得多少勞動數量的唯一依據。任何商品顯然都必須換得額外的勞動數量,才使墊付工資與提供材料的資本可以獲得適當的利潤。無論在哪一個國家,一旦土地全部成爲私有財產,像所有人類一樣喜歡不勞而獲的地主,便會開口索取地租,無論這地租來自於農民的播種,或來自於土地自然的產出。當土地還是共有時,對於勞動者來說,若要取得森林裏的木材、原野裏的牧草,以及土地上一切自然的產物,只要自己出力去採擷便可以了。
現在土地私有了,勞動者想得到東西,就得付出額外的代價。他必須放棄一部分本身勞動採擷或生產的東西,把它交給地主。這一部分物品,或者說,這一部分物品的交換價值構成了所謂的“地租”。目前在大部分商品的價格當中,地租往往佔有三分之一。這裏必須注意,商品價格當中各種成分的真實價值,都是按它們個別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來衡量。勞動不僅是測量拆解成勞動所得這一部分商品價格的價值標準,也是測量拆解成地租和利潤部分的價值標準。在每一個社會里,任何商品的價格,最後可以拆解成這三種成分當中的某一種或兩種,或全部三種。
在文明進步的社會里,這三種成分或多或少地進入絕大部分商品,構成了商品價格。譬如,在小麥的價格當中,有一部分付給地主作爲地租;另一部分,付給勞動者和幫忙生產糧食的牲口作爲工資或生存費,而第三部分則付給農夫作爲利潤。這三部分若不是直接,就是間接的構成整個小麥價格。或許有人會認爲,應該還有第四部分。因爲小麥價格也必須讓農夫足以重置資本,亦即,足以彌補工作牲口和農具的損耗。但是,如果進一步追究,勢必會發現,任何農具,譬如農用馬匹的使用代價,本身也同樣是由前述三部分構成的。
譬如,飼養馬匹所需土地的地租,照顧馬匹所需勞動的工資,以及墊付這種地租與工資的農夫所需的利潤。所以說,儘管小麥價格有一部分被用來支付馬匹的損耗,但整個小麥價格仍然若不是立即,就是最終,都會被拆解成地租、工資與利潤三部分。在麪粉或麥片的價格當中,除了小麥的價格外,還必須支付碾粉廠主人的利潤,以及碾粉工人的工資。在麪包的價格當中,除了麪粉的價格外,還必須支付麪包店老闆的利潤,以及麪包師傅的工資。此外,在麪粉和麪包的價格當中,都還必須包含運輸勞動費用,也就是將小麥從農夫運至碾粉廠,將麪粉從碾粉廠運至麪包店的費用,以及墊付運輸工資者的利潤。
和小麥一樣,亞麻的價格也會自動拆解成前述三部分。在亞麻布的價格當中,除了亞麻的價格,還必須包含整理亞麻、紡麻紗、織麻布、漂麻布等等的勞動工資,以及個別僱主的利潤。當商品經歷的加工層次愈多時,它的價格當中拆解成工資與利潤的比例也愈高。在加工製造的過程中,不僅獲得利潤的步驟愈來愈多,而且後一步的利潤會大於前一步。因爲後一步利潤所根據的資本必然大於前一步。例如,僱用織布工人所需的資本,必然大於僱用紡紗工人的資本。因爲前者不僅替補了後者的資本,連帶適當的利潤之外,還需支付織布工的工資,而利潤則始終和資本保持一定比例。
然而,縱使在最文明進步的社會里,總是有少數商品,它們的價格只拆解成工資與利潤兩部分。另外有更少數的商品,它們的價格完全由工資構成。例如,在海魚的價格當中,有一部分支付漁夫的工資,而另一部分則是漁業資本的利潤。地租很少是海魚價格的一部分,但不能說完全沒有,關於這一點,下文會舉例說明。在淡水漁業方面,情形剛好相反。至少就大部分歐洲來說,捕捉鮭魚的行業必須給付租金,雖然把這種租金稱作地租不怎麼合適,但它,就像工資與利潤,也是鮭魚價格的一部分。
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有一些窮人專門在海邊撿拾色彩斑駁的小石頭,他們以此維生。那些小石頭通常稱作蘇格蘭小圓石,切割石頭的商人付給他們的價格,全部都是勞動工資。那些小圓石的價格當中,既沒有地租也沒有利潤。總之,任何商品的價格,必定最後會自動拆解成這三種成分當中的某一種或兩種或全部三種。因爲任何價格在支付了地租,以及支付了所有用來栽培、飼養、加工製造,乃至上市的勞動工資後,剩下來的部分不管多少,必然都是某些人的利潤。猶如每一特定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個別來看,都自然拆解成這三種成分當中的某一種或兩種或全部三種。
同理,每個國家每年生產的全部商品價格或交換價值,整個合起來看,也必然自動拆解成這三種成分,分配給國內各階層居民,作爲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地租。每一個社會每年勞動採擷或生產的全部物品,或者說,全部的總合價格,最初就這樣分配給國內各階層居民。工資、利潤與地租是一切收入,以及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根本來源。其他一切收入,追根究底,都源於這三種收入當中的某一種。不管是誰,想從自有資源得到收入,都只有三個辦法:用自己的勞動、自己的資本,或自己的土地去取得。
用勞動取得的收入稱作工資;經營或僱用資本而取得的收入稱作利潤;將自己的資本借給他人使用的人,取得的收入稱作利息或金錢使用費。這是想得到資本,以便有機會用來賺取利潤的借方,給予貸方的補償。這種利潤當中的一部分自然屬於借方,因爲他承擔了運用金錢的風險與麻煩;而另外一部分則歸貸方,因爲他讓前者有機會賺取利潤。利息始終是一種衍生性的收入,它若不是從運用借款賺來的利潤當中支應,就是從其他某種收入來源支應。除非借款者是個揮霍無度的人,一心只想以債養債,也就是說,妄想借第二筆錢以支付第一筆債的利息。
完全來自於土地,並且屬於地主的收入稱作地租。農夫的收入,部分來自於自己的勞動,部分來自於自己的資本。對農夫來說,土地只不過是一種工具,讓他可以賺到自己的勞動工資,以及資本利潤。一切稅收,以及一切源自稅收的收入,例如所有公務人員的薪水、退休金,以及各種年金,最後都來自於前述三種根本收入來源。也就是說,都直接或間接地從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地租當中支付。當這三種收入分別屬於不同人時,它們很容易分辨。可是,當它們屬於同一個人時,則時常會被糾纏在一起。
至少在使用一般語言時,有時候會相互混淆。例如,某位仁兄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農作,在支付了耕種費用後,他得到的收入,應該包含地主的地租,以及農夫的利潤。然而,至少在通用的語言上,他往往把全部收入說成利潤,這樣便把地租和利潤混淆在一起了。在北美洲與西印度羣島經營農場的英國人,多半便是這樣。他們多半經營自己的農場,因此我們很少聽到一座農場的地租若干,倒是經常聽到一座農場的利潤若干。一般農夫很少僱用他人監督農莊的普通作業。一般來說,他們時常親自犁田、耙土等等。
因此,在支付了地租之後,剩下的收成,照理說,不僅讓他取回了投入的資本、平常的利潤,而且也包含親自監工、犁田或耙土等等的勞動工資。然而,在支付了地租,彌補了投入的資本後,不管剩下多少,他都稱爲利潤。但是,工資顯然也被包括進去。農夫不僱用他人幫忙而親自辛苦耕種,如此節省下來的工資,其實就是他自己賺得的工資。所以說,農夫在這裏便混淆了工資與利潤。再假設有一個獨立自主的工匠,自己有足夠的資本購買材料,並且支付自己的生活費用,直到親自將產品帶到市場去賣。
如此獨自一人賺到的收入,不僅包含一般在僱主之下工作的技工工資,同時也包含一般僱主在出售技工生產出來的產品後所得到的利潤。然而,他卻通常稱全部收入爲利潤。在這裏,工資便和利潤混淆在一起了。再假設有一個菜農親自耕種自己的菜園,集地主、農夫和勞工三種不同身份於一身。照理說,他的產出價值應該支付地主的地租、農夫的利潤,以及勞工的工資。然而,實際上他通常將全部產出價值通常稱作工資。在這裏,地租與利潤便和工資混淆在一起了。在文明的國家裏,只有極少數商品的交換價值完全來自於勞動,絕大部分都包含地租與利潤的成分。
所以每年全部勞動產出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便遠大於飼養、栽培、加工製造,以及運輸全部產出到市場所需僱用的全部勞動數量。如果整個社會每年都充分僱用全部的勞動,那麼,由於勞動數量每年都會大量增加,所以每一年的產出價值都會比前一年大許多。但是,從來沒有一個國家,能把每年的產出完全用在維持勤勞工人的生活。無論在什麼地方,遊手好閒的人總會消費掉社會每年產出的大部分。任何社會每年平常或平均產出的價值,究竟是年年增加,或年年減少,或呈現停滯狀態,要視該社會的每年產出,在前述兩種社會階級間的分配比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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