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二卷 · 第 15 篇
論貸出取息的積蓄
導言(本站編寫)貸出取息的積蓄,曾長期受宗教與法律禁止,後因社會需要而逐漸被接納。
貸出取息的積蓄總是會被貸出者視爲資本。他預期貸出的積蓄在借貸期滿時,借用者將如數償還,也預期借用者在借用期間內會給付一定的租金。借用者也許是把借來的積蓄當作資本使用,或者用來供應日常的生活消費。如果借用者把它當作資本,就會用它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的生計。而這些勞動者便會把它的價值再生產出來,並且帶來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借用者便能夠償還資本並且支付利息,毋須挪用其他收入來源。如果借用者把這種積蓄用來供應日常的生活消費,那麼他便是一個揮霍者,把從前用在支持勤奮的財源消耗在遊手好閒的花費上。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借用者挪用其他收入來源,譬如財產或地租,否則便無法償還資本,也付不出利息。貸出取息的積蓄,有時候確實會被用來供應日常的生活消費,但實際上更常被當作資本使用。借錢來消費的人,很快會變得一貧如洗,以致借錢給他的人,終將因自己當初的愚蠢而懊悔不已。因此,除非是高利貸,否則以消費花用爲目的的借貸行爲,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對借貸雙方都不利。雖然人們無疑有時候會借錢給他人花用,有時候也會爲了自己花用而向他人借錢。但是,鑑於人們都會關心自己的利益,我們當可相信,這種借貸行爲不可能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常見。
隨便找一個審慎的有錢人過來,問他把大部分的積蓄借給哪一種人,是借給他認爲會用來賺取利潤的人,或是借給遊手好閒的人?他一定會笑你竟然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所以,即使伸手借錢的人不屬於這世界上最爲節儉的一羣,但是,他們當中節儉勤勞的人一定遠多於遊手好閒的人。通常只有當鄉紳階級拿財產來抵押貸款時,債主纔不會關心借款是否將用於賺取利潤。即使是鄉紳階級也很少純粹爲了消費而舉債。我們也許可以說,他們通常在借錢以前,就把這些錢花光了。他們事先向各個零售商賒賬買來消費的物品,數量通常很大,以致不得不另外負擔利息借錢來還債。
被他們借走的資本,其實是用來替補這些零售商的資本。要不是他們的田租不足以替補零售商的資本,鄉紳階級也不會拿田產去抵押貸款。所以,這種資本不該說是爲了消費而借款,而應該說是借來替補已經花掉的資本。幾乎所有必須支付利息的貸款,都是以紙鈔或金銀錢幣的方式交付的。但是,借款者真正想要的,以及貸款者真正提供給他的,並不是一筆金錢,而是這筆金錢的價值,或者說是這筆金錢所能買到的物品。如果借款者要的是一筆供應日常生活消費的物品積蓄,那麼只有這筆金錢所能買到的物品才能讓他真正達到目的。
如果借款者要的是一筆僱用勤勞者工作的資本,那麼也只有這筆金錢所買到的物品,才能讓勤勞者維持生計並獲得工作所需的工具和原料。透過金錢借貸,貸款者可以說是把全國土地和勞動產出中,他自己有權支配的一部分轉交借款者來支配使用。因此,在任何國家,可供貸出取息的物品積蓄數量,或通常所謂可供貸出取息的資金數量,並不取決於流通的貨幣數量,不管這貨幣指的是紙鈔或金銀錢幣,都只是用來進行借貸交易的工具,而是取決於特定某一部分產出的價值,這部分產出在離開土地或生產性勞動者的手中時,不僅是準備用來替補某一筆資本,而且是準備用來替補資本主不想親自操作的資本。
由於這種資本通常是以貨幣的形式貸出和償還,因此被視爲構成了所謂“貨幣資產階級”。這種資產階級不僅和土地資產階級有所分別,也不同於貿易和製造業資產階級,後面這兩種資本家親自運用自己的資本。然而,即使從貨幣資本家的觀點來看,貨幣可以說只不過是一種轉讓證書罷了。也就是說,貨幣只不過是一項工具,用來將資本主不想親自運用的資本,從某一人的手中移轉給另一人。這種資本的數量,和用來移轉它們的貨幣數量相比,或許超出好幾倍也說不一定。因爲同一疊貨幣可以連續用來完成許多次不同的借貸交易,也可以用來完成許多次不同的商品買賣交易。
例如,甲貸給A一千英磅,A立即向乙購買價值一千英磅的物品。乙因爲沒有使用這一千英磅的機會,於是將同一疊貨幣貸給B,而B便立即向丙購買另外一批價值一千英磅的物品。丙基於和乙相同的理由,同樣把錢貸給C,讓C可以向丁購買物品。如此一來,同一疊貨幣,不管它們是紙鈔或錢幣,也許在短短几天內,便作爲三次不同借貸交易和三次不同買賣交易的支付工具,而且每一次交易牽涉的價值都等於該疊貨幣全部的價值。甲、乙、丙三位貨幣資本家轉讓給A、B、C三位借款者的,是完成前述那些物品買賣的能力。
這些貸款的價值和用途就在於購買物品的能力。這三位貨幣資本家貸出的積蓄,是他們的貸款能夠買到的物品,價值等於購買這些物品所需貨幣數量的三倍。然而,這些貸款也許都十分安全可靠,因爲每位借款者買來的物品都會被妥善運用,因此在借款到期時,可以附帶利潤的收回價值等於當初所借到的錢幣或紙鈔。正如同一疊貨幣完成的貸款交易價值,能夠達到該疊貨幣價值的三倍或三十倍;同樣的,它們也可以連續三次或三十次被用作償還不同貸款的工具。我們可以這樣看待貸出取息的資本:貸款者將相當可觀的一份產出轉讓給借款者使用,回報的條件之一是,在借款存續期間內,借款者必須每年將比較小的一份產出轉讓給貸款者,比較小的這一份產出稱作利息;條件之二是,在借款期滿時,借款者必須將一份大小和當初轉讓給他的那一份相等的產出轉讓給貸款者,這一份產出稱作還本。
轉讓數量比較小稱作利息的產出,以及轉讓數量比較大、稱作貸款或還本的產出,雖然一般都是以貨幣,不管是錢幣或紙鈔,當作轉讓證書。但是,證書本身顯然和它所轉讓的內容完全不同。在任何一個國家,當每年一離開土地或生產性勞動者的手中,便準備用來替補資本的那部分產出比例增加時,所謂貨幣資本所佔的分量自然會跟着增加。當各種資本普遍增加時,資本主希望衍生收入、但不想麻煩自己運用的資本,自然也會跟着增加。換句話說,當積蓄增加時,貸出取息的積蓄也逐漸變得愈來愈大。
當準備貸出取息的積蓄數量增加時,利息,或者說借用這種積蓄必須支付的代價,必然會下降。不僅由於某些普遍適用的原因,通常在任何一種物品的數量增加時,會迫使它的市場價格下降,而且還有一些獨特適用於資本積蓄的原因,會促使利息下降。在任何一個國家,當各種資本增加時,運用資本所能獲得的利潤必然會下降。在這樣的國家裏,新資本要尋找有利可圖的運用途徑,漸漸地會變得愈來愈困難。於是,各個資本之間開始競爭,甲資本主會努力爭取乙資本主原先佔據的位置。但是,就大多數的情形來說,除非甲提出更合理的買賣條件,否則他不能指望將別人擠出原來的位置。
他不僅必須以稍微便宜一點的價格,把買進來的物品賣出去,而且爲了有物品可賣,他有時候還必須按稍微高一點的價格,把物品買進來。由於社會上準備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財源增加了,對這種勞動的需求會與日俱增。勞動者很容易找到就業機會,但資本主卻很難僱到勞動者。資本主之間的競爭會抬高勞動工資,同時降低資本利潤。當實際運用資本所能獲得的利潤,在這種可以說是在兩頭都減少的情況時,借用資本所能支付的價格,即利息,勢必會跟着減少。洛克、羅約翰、孟德斯鳩和其他許多作者似乎都認爲,在西班牙人發現了西印度羣島以後,金銀大量增加,是歐洲大部分地區利率下降的真正原因。
他們說,由於這些金屬本身的價值變低了,其中任何一部分所代表的權利,也必然變得比較沒有價值,因此借用者所能支付的價格會變得比較低。這個說法乍聽之下似乎真有其事,但已經被休謨徹底推翻了,所以在這裏也許毋須再多作說明。不過,下面非常簡短淺顯的論證,也許可以把似乎曾經誤導前述那些人士的謬見,剖析得更爲清楚。在西班牙人發現西印度羣島以前,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利率通常是百分之十。自從發現了西印度羣島以來,有些國家的利率已降至百分之六,另外有些國家降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
且讓我們假設,在每一個國家,銀價和利率完全按同一比例下跌。譬如,在利率從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的國家,同一數量的白銀現在所能買到的物品數量,剛好是從前所能買到的一半。我相信,這個假設和各國的實際經驗並不相符,但是,它對我們正要檢驗批判的觀點最爲有利。然而,即使在這個假設的情況下,銀價下跌也完全不可能會有絲毫降低利率的作用。如果目前一百磅在某些國家只值過去的五十磅,那麼目前的十磅也必然不會比過去的五磅價值更高。不管是什麼原因降低了資本的價值,同一原因也必然會降低利息的價值,而且會正好按同一比例降低。
如果利率未曾改變,資本和利息之間的價值比例一定會維持不變。相反的,如果利率改變了,那麼資本和利息之間的價值比例必然會跟着改變。如果目前的一百磅不會比過去的五十磅價值更高,那麼目前的五磅也就不會比過去的二磅十先令價值更高。所以,如果利率從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那麼借用一筆價值等於從前一半的資本,目前所付的利息價值將只有從前的四分之一。當白銀數量增加,而利用白銀來流通的物品數量維持不變時,除了白銀的價值下跌之外,不會有其他的影響。各種物品的名義價值會高一些,但它們的實質價值將和從前完全一樣。
它們可以換到比從前更多的銀幣,但是能夠支配的勞動數量,以及能夠維持和僱用的勞工人數,和從前完全一樣。全國的資本將維持不變,儘管現在需要用比較多一點的銀幣,才能將同一份額的資本從某甲的手中移轉到某乙的手中。這時用來進行資本借貸的工具,就好比是囉唆的律師寫出的讓與證書那樣,會比較笨拙累贅,但它所轉讓的物品和從前完全一樣,而且也只會發生和從前完全一樣的作用。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財源既然和從前一樣,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也就不會有任何改變。因此,生產性勞動的價格或工資,雖然名義上會比從前高,但實質上和從前相同。
儘管工資所得的銀幣數量會比從前多,但是,也只能買到和從前同一數量的物品。至於資本的利潤,不管在名義上或實質上,都會維持不變。勞動工資通常是以付給勞動者的銀幣數量來衡量它的高低。所以,當給付的銀幣數量增加時,勞動者的工資看似提高了,其實有時候並不比從前高。資本利潤的高低,不是以利潤所得的銀幣數量多寡來衡量,而是以銀幣數量相對於全部資本投入的比率來衡量。譬如,我們說某國的勞動工資普通是每週五先令,但我們會說某國的利潤普通是百分之十。既然全國的資本數量和從前一樣,衆人個別持有的各筆資本,彼此之間的競爭情形也會和從前一樣。
所有生意買賣的條件都和從前一樣有利或不利。所以,一般性的利潤相對於資本的比率也將維持一樣,從而一般性的貨幣借貸利率也會維持不變。因爲借用貨幣能夠支付的利率高低,必然取決於借用貨幣能夠獲得的利潤多寡。相反的,當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數量增加,而用來流通商品的貨幣數量維持不變時,除了貨幣的價值會提高之外,還會產生許多其他重要的影響。全國的資本也許在名義上和從前沒有兩樣,但實質上卻已經增加了。人們也許仍然是以同一數量的貨幣來表述它,但是,它所支配的勞動數量卻比從前多。
它所能維持和僱用的生產性勞動數量會增加,從而這種勞動的需求也會增加。這種勞動的工資自然會隨着需求增加而提高,然而表面上也許看似下跌。工資所得的貨幣數量也許比從前少,但是,這個比較少的貨幣現在所能買到的物品數量,也許大於比較多的貨幣在從前所能買到的物品。至於資本的利潤,不管是在名義上或實質上,都會下跌。既然全國的資本數量增加了,衆人個別持有的各筆資本,彼此之間的競爭自然會跟着變得更爲激烈。這些資本主將不得不甘心接受比較低的利潤,也就是說,即使各筆資本分別僱用的勞動,只讓各筆資本獲得相對比較少的一份勞動產出,這些資本主也不得不甘心接受。
至於貨幣借貸的利息,由於它總是和資本的利潤同步升降,因此也許會大幅下降。儘管貨幣的價值,或者說,任一定量貨幣所能買到的物品數量,事實上是大大增加了。有些國家的法律向來禁止金錢借貸收取利息。但是,由於借用金錢無論在什麼地方都能賺得一些利益,所以借用金錢無論在什麼地方都理當給付一些代價。經驗顯示這種禁令,非但防止不了,反而加劇了高利貸的弊害。債務人因此不僅必須支付一般借用金錢的代價,還必須承擔額外的支付,以補償債權人冒險接受出借金錢的報酬,也就是說,債務人還必須另外擔保債權人免於高利貸禁令的懲罰。
在允許收取利息的國家,爲了預防高利貸的勒索剝削,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最高利率。只要收取的利率在規定以下,就可以免於受罰。這個最高利率應該要略高於市場的最低利率,也就是說,必須略高於信用最爲可靠的人士平常借用金錢時所支付的價格。如果這個合法的最高利率訂在低於市場的最低利率,那麼這種規定的效果就幾乎和完全禁止收取利息沒有不同。債權人不會以低於使用價值出借他的金錢,而且債務人還必須額外補償債權人,使他願意冒險收取全部貸款的使用價值。如果合法的最高利率剛好訂在市場的最低利率,那麼所有拿不出最佳信用保證的人,便都無法從遵守法令的老實人手中借到錢,從而迫使他們必須向貴得離譜的高利貸者告貸。
像大不列顛這樣的國家,貸給政府的金錢,利息是百分之三。貸給有良好信用保證的私人,利息是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四點五。因此,目前百分之五的法定最高利率,也許是再恰當不過了。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利率雖然應該略高於市場的最低利率,但也不應高出太多。例如,如果大不列顛的法定最高利率是訂在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麼大部分準備出借的金錢,便會借給奢侈者和膽大妄爲的空頭企業家,因爲只有他們才願意支付這麼高的借款利息。至於作風穩健的人,他們願意支付的利息,絕不會超過運用借款所能獲取的一部分利潤。
因此,他們不會冒險和奢侈者或膽大妄爲的企業家一起競爭。於是,國家大部分的資本,便和最有可能好好運用資本的人無緣,反而落入最有可能浪費和摧毀資本的借款者手中。相反的,如果法定最高利率訂在略高於市場的最低利率,那麼作爲借款者,作風穩健的人將會比奢侈者或膽大妄爲的空頭企業家更受青睞。貸款者從作風穩健的借款者收到的利息,幾乎和他膽敢向奢侈者或膽大妄爲的空頭企業家收取的差不多;而且他的錢借給前者使用,會比借給後者來得安全。因此,國家大部分的資本,就會落入最有可能好好運用它的借款者手上。
頒佈法律不可能使利率普遍降至平常的市場最低利率以下。儘管法蘭西國王在一七六六年頒佈法律,企圖把利率從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四,但是,由於人們以各種方式規避法律,法國的金錢借貸利率依舊維持在百分之五。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管在什麼地方,平常的土地市場價格都取決於平常的市場利率。想從自己的資本獲取一些收入、但又不想親自操作的人,會考慮把資本拿去買土地,或把它出借以收取利息。土地比較安全可靠,此外,不管在什麼地方,這種財產都會附帶一些好處。因此,即使土地投資的收入小於出借資本收到的利息,人們通常也願意把資本拿去買土地。
土地的這些優點固然足以彌補一定的收入差距,但終究也只能彌補一定的差距而已。如果土地的租金和出借金錢的利息相差過大,便不會有人去購買土地。於是,平常的土地價格便會降下來。相反的,如果土地的這些優點遠遠勝過收入上的差距,人人便會爭相購買土地。於是,平常的土地價格便會提高。在利率是百分之十的時候,土地通常可以賣到年租的十到十二倍。如果利率跌到百分之六、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四,土地的價格便可能上揚到年租的二十、二十五或三十倍。法國的市場利率高於英國,而法國一般的土地價格也比較低。
在英國,土地的售價通常是年租的三十倍。在法國,土地的售價通常是年租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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