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三卷 · 第 18 篇
論羅馬帝國滅亡後歐洲古代國家農業發展的阻礙
導言(本站編寫)羅馬帝國崩解後,歐洲舊制度(村莊義務、長子繼承等)如何阻礙農業改良。
當日耳曼和西亞民族蹂躪羅馬帝國西部各省,並催毀當地政府的時候,社會鉅變所造成的混亂狀態,前後延續了好幾個世紀。這些野蠻民族對原住民的燒殺擄掠,阻絕了當地的城鄉交易。於是,許多城市十室九空,鄉村地區一片荒蕪,而原本在羅馬帝國統治下,曾經相當富裕的歐洲西部各省,立即淪落到最貧窮的蠻荒狀態。在這種混亂延續的期間,這些民族的酋長和首領強奪豪取了大部分的土地。雖然這些土地大部分無人耕種,但是,不管耕種與否,這些土地沒有一塊是沒有地主的。所有的土地都被兼併佔領,而且大部分是被少數幾個大地主兼併佔領。
兼併荒地的動作,起初雖然是很大的惡行,但是影響可能十分短暫。這些原本被兼併的土地,也許可以通過繼承或轉讓很快地分割成爲好幾片小塊的土地。然而,實際上,由於長子繼承法(the law of primogeniture)的阻撓,這些土地無法因繼承而分割;而限嗣繼承(entails)的習慣,又阻止土地通過轉讓而分成小塊。如果土地像各種動產一樣,只當成提供食物和享樂的手段,那麼自然的繼承法則便會像處置各種動產那樣,把土地分割,讓所有的子女來繼承。
因爲對所有子女的溫飽和快樂,父親的關愛想必是不分軒輊的。古羅馬人就是遵行這種自然的繼承法。他們在土地繼承上對於長幼和性別的區分,不會比我們現在分配動產時分得更仔細。但是,當土地被認爲不僅是提供食物的手段,更是掌握權力和保障生命財產的重要手段時,人們便覺得土地最好只傳給一個人,不要分割。在這段混亂的時代,每個大地主都宛如一個小國王。每個土地承租人都是他的臣民。他是他們的法官,而在某些方面,也是他們平時的立法者,更是他們戰時的領袖。大地主根據自己的考量發動戰爭,經常是針對其他鄰近的地主,有時候針對上級的統治者。
因此,一處地產的安全,或地產的主人對於地產上的居民所能提供的保障,便取決於地產的大小。要是把土地分割,便等於是要讓它毀滅。也就是說,等於是要讓每個分割出來的部分,都被鄰近的地主侵略併吞掉。所以,便採行地產由長子繼承的規則;沒錯,不是立即採行,而是日積月累變得愈來愈普遍。這道理就好像王位一般也是由長子繼承那樣,雖然君主政體剛開始建立時,王位未必總是由長子繼承。爲了不使王國的權力和安全因爲分割而削弱,整個王國必須只傳給子女中的某個人。究竟要傳給他們當中的哪一個,可是一件事關重大的選擇,必須根據某個一般性的原則謹慎決定。
因此,這個原則可不能基於一些容易啓人疑竇、滋生困擾的個人優缺點;而是應該基於一些顯而易見、不會產生爭議的差異。在同一個家庭的子女當中,最不容爭辯的差異,就是性別和年齡。普遍的規矩是重男輕女,而且如果其他條件相同,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先長後幼。這就是長子繼承製和所謂直系繼承的起源。儘管起初導致制定這些法律,且唯一讓它們看來合理的情況早已經不存在了,但是這些法律時常繼續有效。在目前歐洲的情況下,佔有一英畝地的地主和佔有十萬英畝的地主,他們的權利一樣安全。
然而,長子繼承製仍然繼續遵行。而且,由於在所有的規矩中,它最適合用來支撐豪門世家的自尊,所以很可能會再繼續存在好幾個世紀。但是,從其他每個角度來看,這個爲了獨厚長子而讓所有其他後代淪爲乞丐的規矩,對於大家庭的真正利益,比其他規矩都更爲不利。各種限嗣繼承的規矩,是長子繼承法的自然延伸。創設它們的目的,是要維持一定程度的直系繼承。這種關於繼承的想法,起源於長子繼承製。也就是說,它們的目的,是要讓原來的地產,只限於在祖先設定的血緣系統內繼承或轉讓,不管這樣的繼承者是否愚蠢,或是遭遇不幸,反正就是一定要防止任何一部分地產因贈與、遺贈或轉讓而落入外人手中。
古羅馬人完全不知道這些規矩,他們的代位繼承(substitutions)和轉分繼承(fideicomisses),完全沒有和限嗣繼承相似的地方。儘管某些法國的法律學者認爲,應當用古代那些規矩的名稱來粉飾近代的這些規矩。當各筆大地產都如同一個大公國的時候,限嗣繼承也許未必不合理。各種限嗣繼承的規矩也許時常可以避免因爲某個人任性揮霍而殃及數千人的安全,就像某些王國所謂的基本法。但是,在目前歐洲這種情況下,每筆地產不管大小,安全都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沒有什麼規定會比限嗣繼承荒謬得更爲徹底。
限嗣繼承是基於最爲荒謬的假定,也就是假定每一代繼起的子嗣,對於大地和大地上的一切沒有和祖先相等的權利。認爲現在這一代人的財產支配權,應該按照前代某些人的幻想加以限制或規範,但是那些人也許五百年前便已不在人世了。然而,目前歐洲大部分國家仍然對各種限嗣繼承的規定遵行不渝。特別是在某些國家,任何人若想享受公職的榮耀,不管是文官或武官,貴族血統都是必備的條件。在這些國家,貴族階級認爲必須要實施限嗣繼承,否則他們對所有重要公職和榮耀的特權壟斷便無法維持下去。
也就是說,相對於其他公民同胞,這個階級在霸佔了一個不正當的特權優勢之後,惟恐自己的貧窮讓這個特權優勢淪爲衆人的笑柄,於是更加認爲自己理當享有另一項特權。不錯,英格蘭的習慣法,據說極端厭惡永久不得轉讓的規定。而限嗣繼承的約束,在英格蘭也確實不像其他歐洲國家那樣嚴格或普遍。不過,即使是英格蘭,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嗣繼承的做法。在蘇格蘭全部的土地中,估計有超過五分之一,也許是超過三分之一,目前仍受到各種嚴格的限嗣繼承約束。大片大片荒蕪的土地,就這樣不僅讓幾個特定的家族兼併了,而且它們再分割的可能性也儘可能的被永遠排除。
然而,偉大的地主很少是偉大的土地改良者。在產生這些野蠻規矩的混亂時代,大地主都爲了保衛自己的領域,或爲了擴大轄區或權威,以便宰制更多的鄰居而忙得無暇分身。他不會有閒工夫注意土地的耕種和改良。等到國家建立了法律和秩序,大地主比較優閒的時候,卻時常欠缺經營土地的意願;即使有這樣的意願,他也幾乎總是欠缺各種必備的能力。如果豪宅和本人的開銷等於或大於他的收入(這種情形其實很常見),他便不會有任何積蓄可以用來耕種改良。如果他是節儉成癖的人,則通常會發現把每年的儲蓄拿去購買新地產,會比改善舊地產更爲有利可圖。
想要經營土地改良而獲利,就像所有其他商業性投資那樣,必須鍥而不捨,計較每一分花費和每一亳利益。這種一絲不苟的工作態度,就出生於富貴之家的人來說,即使他天性節儉,也很少會有持之以恆的耐心。這種養尊處優的人,個性自然會比較注意如何裝飾纔會讓自己高興,而不會斤斤計較如何才能獲得利潤。他的服裝、全套馬車配備、住宅和傢俱等等是否夠優雅,是他小時候便已習慣擱在心裏琢磨的事情。即使當他真的用心改良土地時,這種習慣自然形成的思考傾向,也會如影隨形跟着他。
他也許會花上十倍於改良後所能回收的價值,在他的住宅四周大肆打點裝扮四五百英畝的土地。然後他會發現,如果照這種方式去改良全部地產,不用等到完成全部的十分之一,自己便要破產了。而他對其他的改良方式也沒什麼興趣。在英格蘭和蘇格蘭,目前都還保有幾處龐大的地產,打從無政府的封建時代開始,便一直掌握在某些家族的手中,從來沒有間斷過。把這些地產的情況,拿來和附近一些小地主的土地稍加比較,你就會相信,這種龐大的地產對土地改良是多麼不利了。如果說,我們很難指望大地主進行耕種改良,那麼,更不能指望他轄下的承租人進行耕種改良。
從前在歐洲,這些承租人其實都是基於地主的恩賜才成爲佃農的。他們幾乎都是奴隸;不過,這種奴隸身份所獲得的待遇,比古希臘和羅馬時代好一些,甚至也比我們在西印度羣島殖民地的奴隸好一些。他們被視爲比較直接屬於土地,而不屬於主人。因此,奴隸和土地可以一起賣掉,但不能分開來賣。如果婚姻獲得主人同意,他們可以結婚;主人同意了以後,便不得拆散婚姻,也就是不得把夫婦兩人分別賣給不同的主人。如果主人把奴隸夫婦當中任何一人弄殘廢或謀殺了,他是要受罰的,不過,處罰通常很輕。
然而,奴隸沒有資格取得任何財產權。凡是奴隸取得的東西,都是爲主人取得的,而主人可以隨自己高興從奴隸手中拿走任何東西。不管這些奴隸做了多少的耕種和改良,都完全是爲主人做的,費用都算是主人支付的。所有的種子、牲畜和農用器具都是主人的,一切都是爲了主人的利益而進行。奴隸除了每天的生活費外,什麼也得不到。因此,這種情況其實可以說等於是地主承租了自己的土地,然後利用自己的農奴耕種土地。目前在俄羅斯、波蘭、匈牙利、波西米亞、摩拉維亞(Moravia)和德意志的其他省份,這種奴隸制度仍然存在。
只有在歐洲西部和西南部,這種制度才逐步完全廢除。如果說很難從偉大的地主身上指望偉大的土地改良,那麼當他們使喚奴隸工作時,可以指望的土地改良更是少之又少。我相信,所有國家和歷史經驗都證明了,使喚奴隸來工作,雖然表面上只須支付養活他們的費用,最後算起來其實是最昂貴的。一個沒有資格擁有任何財產的人,除了儘量多喫少做之外,不會有其他興趣。除了足夠換來維持自己的生存,任何更多的工作分量要從他身上擠出來,都只能使用暴力逼迫,而不能以他的利益爲訴求。
在普里尼和哥倫美拉的著作裏,我們都可以看到,當土地淪落到由奴隸來經營耕種時,古意大利的小麥種植是多麼退步,並且對於主人是多麼不利。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希臘的土地耕種情況也好不到哪裏去。在談及柏拉圖的“理想國”時,他說,如果想維持五千個閒人(他認爲要保衛“理想國”,也許至少需要這個數目的戰士),以及他們的妻小和家僕,將需要像巴比倫平原那樣遼闊和肥沃的土地。人們的自尊心,讓人喜歡趾高氣揚地支使他人。紆尊降貴地說服地位比自己低下的人是最沒面子的事。
因此,如果不違反法律,而工作的性質也允許,人們通常會儘可能使喚奴隸來執行,而不會選擇使用自由人提供的服務。種植甘蔗和芋草的利潤,目前還允許使用花費昂貴的奴隸來耕種。種植小麥的利潤目前似乎不可能允許這麼做。以生產小麥爲主的英格蘭殖民地,大部分的工作是由自由的人民負擔。賓夕法尼亞州的教友派信徒不久前決議釋放所有的黑奴。根據這項決議,我們也許可以篤定地說,那裏的黑奴數目不可能很多。如果黑奴在他們的財產中所佔的分量不小,這種決議絕不可能遵守。相反的,在以生產蔗糖爲主的英國殖民地,全部的工作都由奴隸來做;而在北美的芋草殖民地,很大一部分也交由奴隸來做。
在西印度羣島的任何英國殖民地,種植甘蔗的利潤,通常都要比歐洲或美洲其他任何一種已知的農作物利潤大很多。而種植芋草的利潤,雖然不如甘蔗,但還是比小麥高很多。本書第一卷第十一章便已經指出這些事實了。雖然甘蔗和芋草兩者都一樣承擔得起採用奴隸耕種的開銷,不過,甘蔗承擔使用奴隸耕種的能力還是優於菸草。因此,就黑奴相對於白人的數目比例來說,英國的蔗糖殖民地遠高於菸草殖民地。古代歐洲的農奴,後來逐漸被一種法國現在稱爲“美帖耶”(metayers,或稱爲“對分佃農”)的農夫所取代。
他們在拉丁文裏叫作Coloni Partiarii(意即對分佃農)。這種農夫在英格蘭已經絕跡很久了,我不知道英文是怎麼稱呼的。對這種農夫,地主會供給種子、牲畜和各種農用器具。也就是說,地主會供給耕種農場所需的全部資本。農場的收成,在扣除了維持農作資本所需的部分以後,由地主和農夫一樣對分。至於資本,則在農夫自動離開或被趕出農場時交還地主。這種佃農佔用的土地,嚴格來說,和奴隸佔用的土地一樣,也都是由地主承擔所有耕種費用的。然而,這兩者之間有個很重要的差異。
由於這種佃農是自由人,他們有資格取得財產權;而且由於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土地產出,他們顯然有興趣讓全部的產出儘可能變大,以便自己分到的那部分可以變得更多。相反的,一個奴隸除了自己的生存,其他任何物品都沒有資格取得。所以奴隸只會想到讓自己過得輕鬆一點;也就是說,只要土地的產出還夠維持自己的生存,他便會儘可能不去耕種土地。可能是一方面由於這種佃農制度有這項優點;另一方面由於向來總是猜忌大地主的各國君主,逐步鼓勵農奴侵蝕大地主的權威,終於使得這種奴隸似乎完全變成大地主的麻煩和負擔,以致農奴制度逐漸在歐洲大部分地方消失。
然而,關於這麼重要的社會革命是怎麼產生的,怎麼演變的,以及經歷多長的時間,卻是近代史上最模糊不清的問題。羅馬教廷宣稱它本身對於這項社會革命有很大的功勞;的確,早在十二世紀的時候,教宗亞歷山大三世便頒佈了一則訓諭,要求全面解放奴隸。然而,這則訓諭似乎只不過是個虔誠的呼籲,而不是信徒非得嚴格遵守不可的法律。後來歷經了好幾個世紀,歐洲幾乎到處仍然有這種農奴制度,直到在前述那兩種利益(一方面是地主本身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君主的利益)共同的運作下,才逐漸把它廢除了。
—個剛被解放的農奴,如果同時被允許繼續佔用土地,由於他沒有自己的積蓄,只能利用地主借給他的資本耕作土地,因此,必然會變成法國人所謂的“美帖耶”。然而,對分佃農即使有幸從自己那一份產出中攢下一點積蓄,也絕不可能會心甘情願地拿出來進一步改良土地。如果這樣做,地主便可以不費分文地坐享其成,不管土地改良的收益有多少,都可以分得一半。什一稅,只不過是向人民徵收了十分之一的產出,便發覺是土地改良很大的阻礙。高達一半產出的稅,必定會更阻礙土地改良。利用地主提供的資本,儘可能增加土地的產出,對“美帖耶”來說也許有利。
但是,將他自己的任何一部分資本和地主的資本混在一起運用,絕不可能對他有利。在法國,這一類耕種者仍然佔用的土地,據說佔全國土地的六分之五。那裏的地主抱怨說,他們的“美貼耶”動輒把工人的牲畜,拿去搬運物品而不是拿去耕田。因爲,如果用來搬運物品,全部的利益便歸他們自己;如果用來耕田,所得利益就得和主人分享。目前蘇格蘭的某些地方仍然有這種佃農。他們被稱爲“鋼製馬鞍穹”(steelbow)或“萬年佃農”。英格蘭從前有一種佃農,吉伯特男爵(Chief Baron Gilbert)和布拉克史東博士都認爲,與其說比較像真正的農夫,不如說比較像地主聘請的土地管理人。
這種佃農可能和“美貼耶”是同屬一類的。後來,雖然非常緩慢,但是確實逐漸取代這種佃農的,是真正配稱爲農夫的耕種者。他們運用自己的積蓄耕種土地,支付一定的地租給地主。當這種農夫握有期限長達好幾年的土地租約時,他們有時候會發現,拿出自己部分的資本進一步改良土地,對他們自己有利。因爲他們有時候可以在土地租約到期以前將投資完全收回來,同時還可以獲得可觀的利潤。然而,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即使有長期租約,農夫佔用土地的權利也極不可靠,而且目前在歐洲的許多地方,情況也仍然是這樣。
在租約到期前,農夫可以被合法攆出租用的土地:譬如,在土地轉讓時被新地主攆出。在英格蘭,農夫甚至可以因爲地主捏造的共同使用權恢復訴訟,而被攆出租用的土地。此外,當農夫被地主使用暴力非法趕出來時,讓他們能夠獲得補償的訴訟程序也極不完善。訴訟的結果,未必總是讓他們得以恢復佔用土地的權利,而是讓他們獲得一點點絕對比不上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金。即使在歐洲各國中,或許要數英格蘭一向最尊敬鄉村地區的自由民了,然而也一直要等到亨利七世在位第十四年(一四九八年)左右,才制定了“逐出訴訟法”。
根據這條法律,佃農不僅可以獲得損害賠償,還可以恢復佔用土地的權利。而且如果覺得還有疑問,佃農不一定要接受單一裁判庭對他的權利主張所作的判決,而可以繼續上訴。這個訴訟程序確實是相當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以至目前當地主想訴請收回土地佔用權利,很少會利用土地所有權法和佔用權法等專屬於地主的訴訟程序,反而會以佃農的名義,代位提出逐出訴訟。因此,在英格蘭,佃農的權利和地主的一樣安全。此外,在英格蘭,每年租金在四十先令以上的終身永佃權便算是一種自由佔用權(freehold),承租人甚至有權選舉國會議員。
由於鄉村地區大部分的自由民都有這種自由佔用權,他們整體的政治力量不可小覷,因此地主對他們的人格頗爲尊重。我相信,除了英格蘭,全歐洲再也找不到另外一個地方,會有佃農在沒有取得租約保障的土地上大興土木。這些佃農相信,地主基於自身的榮譽,不會因爲他們做了這麼重大的土地改良而強佔他們的便宜。對自由民相當有利的這些法律和習慣,對目前英格蘭國勢昌隆的貢獻,也許比所有誇耀吹噓的商業管制政策全部加起來的貢獻都來得大。制定法律排除任何一種土地繼承人的影響,以保障土地租約享有最長的時效,就我所知,是大不列顛特有的現象。
在蘇格蘭,這樣的法律早在一四四九年詹姆士二世的時候便已制定了。然而,由於受到各種限嗣繼承規定的阻礙,它的正面影響力一直沒有發揮的空間。一般來說,限嗣繼承的土地繼承人不得長期放租土地,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國會最近通過的一條法律已經稍微放鬆了種種限嗣繼承的束縛。不過,它們在這方面的鉗制作用仍然太過嚴苛。此外,在蘇格蘭,由於土地自由佔用權並沒有附帶國會議員選舉權,因此,那裏的自由民受地主敬重的程度,便不如英格蘭的自由民。在歐洲其他地方,儘管有些人早就發覺需要保障承租人的權利,排除土地繼承人和新買主兩者對原有租賃合約權利的不當侵害,可是佃農實際得到的保障仍然僅限於很短的期間。
譬加在法國,這種保障在過去僅限於土地租賃合約開始生效的九年內。不錯,在法國,這個期限最近已經延長爲二十七年;然而,若要鼓勵佃農進行某些最重要的土地改良,這樣的期限還是太短了。地主從前是歐洲各地的立法者,因此,所行關於土地的法律,都是爲了保障地主利益而制定的。當時認爲,爲了維護地主的利益,所有由他的祖先簽定的租賃合約,都不應該長達好幾年,妨礙地主享受土地的全部價值。貪婪不義的人總是短視近利,他們看不出這種規定必定會嚴重阻撓土地改良,因此也看不出這會嚴重傷害地主本身的真正利益。
此外,從前的農夫除了繳納地租外,還被認爲應當對地宅提供五花八門的服務。這類服務很少在土地租賃合約裏註明,也沒有任何明確的準則予以嚴格規範,而是按照莊園或領地上的慣例來決定。因此,什麼時候要提供什麼服務,幾乎完全沒有標準,讓佃農遭受許多困擾。在蘇格蘭,自從廢除了所有這些合約裏沒有嚴格標明的服務後,沒幾年,自由民的生活情況便已經有了大幅的改善。從前對自由民施加的各種公共義務負擔,任意武斷的程度不亞於強要他對地主提供的私人服務。我相信,目前歐洲各國仍然要求自由民義務開闢和養護公用道路,雖然在這方面各國所施加的壓迫程度不同,然而這種勞役並不是自由民被要求承擔的唯一公共義務。
過去當國王的軍隊、家眷或大臣,經過國內任何地方時,當地的自由民必須提供馬匹、馬車和各種食物,價格由王室供應商來定。全歐洲的君主國當中,這種強要自由民供應東西的壓迫性做法,目前已經完全廢除的國家,我相信,只有大不列顛一國。這種做法在法國和德國仍然存在。自由民從前必須繳納的各種公共稅捐,也和他們必須提供的各種服務一樣,既不規則又極具壓迫性。從前的地主不分大小,自己雖然極不願意在金錢上對君主提供任何協助,卻從不反對君主向自己的佃農徽收所謂的租地稅(tallage)。
這些地主無知到不能預見租地稅最後必定會嚴重影響自己的收入。法國目前仍然存在的所謂帖耳(taille),也許可以用來例示英格蘭從前的租地稅。這是一種針對推定的農夫利潤來課收的稅,農夫的利潤按照他在農場裏的積蓄大小來估計。因此,爲了自己的利益,他會儘可能裝窮,在耕種土地時儘可能少用自己的積蓄,而在土地改良上則完全不用。如果一筆積蓄在某位三生有幸的法國農夫手上累積了起來,那麼,帖耳無異是一道禁令,水遠禁止他將積蓄使用在土地上。此外,凡是繳納這種稅的人都會被認爲很可恥,社會地位不僅會立刻貶至紳士以下,甚至還不如公民。
因爲凡是向別人租用土地的人,最後都必須繳納這種稅。任何紳士,甚或任何稍有積蓄的公民,都不會甘心接受這種屈辱。因此,這種稅不僅阻撓土地上累積起來的積蓄投入土地改良,還把其他來源的積蓄摒除在土地之外。從前在英格蘭常見古老的十分之一稅和十五分之一稅,就影響土地耕種和改良的效果來說,似乎和法國的帖耳具有相同性質。在所有這些不利因素的阻撓下,不可能指望土地租用者進行多大的土地改良。即使享有法律能夠授與的最大自由和安全,這階級的人民若想進行土地改良,總是必須克服相對比較大的困難。
農夫和地主相對照,前者好比是借錢做生意的商人,而後者則是用自己的錢做生意。兩者的積蓄也許都會增加,但是,如果只有相等的經營能力,前者增加的速度必定會比後者慢,因爲前者的利潤會有很大的一部分被貸款的利息喫掉。同樣的,如果只有相等的經營能力,土地改良的速度,在農夫的耕種經營下,必定會比在地主的耕種經營下慢。因爲前者的產出會有很大的一部分被地租喫掉。如果農夫本人就是地主的話,他也許會用這部分來進一步改良土地。此外,農夫的社會地位當然不如地主。
在歐洲大部分的地方,鄉村裏的自由民被視爲屬於社會低下階層,地位甚至不如某些處境尚可的零售商和機械匠。而在全歐洲各地,自由民的地位都不如大商人和製造業的老闆。很少有人會在累積了相當的積蓄後,放棄原來比較優越的社會地位,而屈就比較低賤的社會地位。因此,即使是在目前歐洲這種安定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會有大量的積蓄,從其他的職業流向農業去改良土地。和其他國家相比,在大不列顛從其他職業流向農業的積蓄也許比較多,但即使是在大不列顛,某些地方用來大規模經營農業的積蓄,通常是過去從農業經營賺來的。
而在所有行業中,最難獲得積蓄的,也許就是這種行業。然而,在每一個國家,除了小地主,就數富有的大農夫是最主要的土地改良者了。在英格蘭,這種人也許比歐洲其他君主國家多一些。在荷蘭和瑞士的伯恩這兩個共和國,農夫的社會地位據說不亞於英格蘭的農夫。除了以上說的一切之外,歐洲各國從前的政策也不利於土地的耕種和改良,不管這些改良是由地主或是農夫進行。這類政策包括:第一,除非經過特許,否則禁止小麥出口。過去在歐洲各國,這種管制規定似乎很普遍。第二,制定各種取締囤積、投機買賣和壟斷居奇的荒謬法律,以及授與特定某些市集和市場專買或專賣的特權。
這些荒謬的法律和特權,不僅限制了國內的小麥交易,幾乎所有的土地產物也同樣受到限制。本書第一卷第十一章已經指出,禁止小麥出口,以及授與小麥進口某些獎勵,曾經妨礙古意大利的農業發展。儘管意大利是全歐洲土地最肥沃的國家,而且又是當時全世界最大帝國的根據地。至於在土地較不肥沃,而且其他情況也較爲不利的國家裏,前述各種限制國內交易的政策,再加上普遍禁止出口的限制,必定會使該國農業發展受阻到何種程度,恐怕十分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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