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四卷 · 第 23 篇
論特別限制貿易差額於我不利的國家商品進口
導言(本站編寫)對貿易逆差國家的特別限制,是重商體系中最扭曲的一環,常出於偏見而非計算。
第一節 即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這種限制也不合理對幾乎所有從某些特定國家進口的商品施加特別限制,因爲和這些國家的貿易差額被認爲於我們國家不利,是重商主義的政治經濟學,爲了增加我們的金銀貯存數量而建議的第二種權宜辦法。譬如,在英國,西里西亞的細麻布,在繳納一定關稅後,可以進口供國內消費。但法國的麻紗白葛布和細麻布卻禁止進口,除了進口至倫敦港,在那裏卸貨進倉等待轉運出口。法國葡萄酒進口被課徵的關稅,高於葡萄牙的葡萄酒,喔!不對,是高於其他任何國家的葡萄酒。
根據所謂一六九二年的進口稅則分類法,所有法國貨都按審定價值課徵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而對其他國家大部分的貨物課徵的稅率卻是輕多了,很少超過百分之五。沒錯,法國葡萄酒、白蘭地、鹽和醋,排除適用這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但根據其他法律,或同一法律的特定條款,這些商品須負擔其他沉重的關稅。一六九六年,由於認爲第一項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對法國貨的打擊力道不夠,對所有法國貨,除了白蘭地,又課徵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同時,規定法國葡萄酒須負擔另一項新的每噸二十五英鎊的關稅,法國醋須負擔另一項新的每噸十五英鎊的關稅。
在那些對所有貨物,或對關稅稅率表所列舉的大部分貨物課徵的,所謂一般補助金(general subsidies),亦即,國會歷次同意特別撥給英國王室的百分之五關稅條例,法國貨從來沒有一次被遺漏過。如果我們將一次三分之一和另一次三分之二的補助金條例加起來算做一次完整的補助金,則前後總共有五個這樣的一般補助金條例。所以,在目前的戰爭開始前,法國大部分的特產、作物和製造品可以說至少須負擔百分之七十五的關稅。就大部分貨物而言,這麼重的關稅負擔等於是禁止進口。
我相信,法國方面也會相對採取同樣嚴苛的態度,虧待我們的貨物和製造品,雖然我不太清楚法國讓它們喫了哪些特定的苦頭。互相如此嚴苛限制對方的結果,已使英法兩國間正派的貿易消失殆盡;目前把英國貨輸入法國或把法國貨輸入英國的進口商,主要是走私偷運之徒。我在前一章檢討過的那些原則起源於私利和獨佔的精神,而那些我即將在本章檢討的原則,則是起源於民族偏見和仇恨的心理。因此,後者之較前者更不合理,乃預料中之事。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它們也是不可理喻的。
第一,例如,即便在英法兩國自由貿易的情況下,貿易差額有利的一方確定是在法國那一邊,也絕不表示這種貿易對英國不利,或英國全部貿易的總差額會因此而更爲不利。如果法國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價格更便宜且質量更好,或法國的亞麻布比德國的更便宜也更好,那麼英國如果有需要買葡萄酒和外國亞麻布,買法國的比買葡萄牙和德國的,對英國更有利。這樣,英國每年從法國進口的價值雖然會大爲提高,但英國每年的總進口值,卻可按同等質量的法國貨價格低於其他那兩國的比例而相對降低。
即便我們假設進口的法國貨全都供應英國國內消費,上述結論也一樣成立。第二,但進口的法國貨當中,一大部分可能再出口至其他國家,在那裏賣出獲利,換回的價值也許等於進口法國貨全部的原始成本。人們談到東印度貿易時,常有的一個說法,也可套用在法國貿易上;他們說,東印度貨雖然大部分是以金銀買來的,但把當中的一部分再出口至其他國家,可讓經營這種貿易的國家取回金銀,數目多於買進東印度貨時全部的原始成本。在荷蘭,目前最重要的一條貿易路線,是把法國貨賣到其他歐洲國家。
甚至我們在英國飲用的一部分法國葡萄酒,是從荷蘭和西蘭(Zealand)祕密進口的。如果英法之間貿易向來自由,或者如果法國貨只須繳納和其他歐洲貨一樣的關稅便可進口,且在出口時可取回所繳納的關稅,則在證實對荷蘭相當有利的那種貿易上,英國可能也已經佔有一席之地。第三,也是最後一點,並沒有確定的標準,讓我們能據以推斷兩國間所謂貿易差額有利的是在哪一邊,或兩國當中的哪一國出口值最大。在這方面,老是被一些特定商人基於私利挑起的民族偏見和仇恨,通常就是支配我們如何判斷一切問題的原則。
然而,在這種場合,有兩個所謂標準卻時常被將就引用,其一是海關統計,其二是匯兌動向。我想,海關統計現在已被普遍認爲是一個很不確定的標準,因爲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估價大部分不夠精確。至於匯兌動向,也許幾乎和海關統計一樣不確定。當兩地間(譬如倫敦和巴黎)按平價匯兌(exchange at par)時,據說顯示倫敦方面對巴黎方面的應付款,剛好被巴黎方面對倫敦方面的應付款抵消。反之,當在倫敦須支付貼水購買在巴黎付款的匯票時,據說顯示倫敦方面對巴黎方面的應付款,沒被巴黎方面對倫敦方面的應付款完全抵消,而其餘額須從倫敦輸送貨幣至巴黎清償;基於輸出貨幣的風險、麻煩和費用,所以在倫敦,巴黎匯票的賣方會要求收取一定的貼水,而買方也願意給付。
但那兩個城市間平常的應付與應收款狀態,據說必然取決於他們平常互相買賣的情形。當每一方從他方進口的金額都沒大於它出口至他方的金額時,每一方的應付款和應收款,據說可互相抵消。但當其中一方從他方進口的金額大於它出口至他方的金額時,前者應償付後者的金額必然大於後者應償付前者的金額,亦即,每一方的應付與應收款都沒互相抵消,於是應付款超過應收款的那一方城市須送出貨幣清償差額。所以,平常的匯兌動向,既然是兩地間平常應付與應收款狀態的一個指標,必定同樣也是兩地間平常出口與進口情形的指標,因爲出、進口情形必然決定應付與應收款狀態。
即使我們姑且承認,平常的匯兌動向,是任兩地間平常應付與應收款狀態一個十足恰當的指標,但我們卻不能接着推斷說,貿易差額有利的那一方,就是平常應付與應收款狀態對其有利的那一方。任兩地間平常的應付與應收款狀態,未必完全取決於它們平常互相買賣的情形,而是時常受到任何一方同其他許多地方平常互相買賣情形的影響。例如,假使英國商人尋常以荷蘭付款的匯票,支付他們買自漢堡(Hamburg)、但澤(Dantzic)、里加(Riga)等地的貨款,那麼英、荷之間平常的應付與應收款狀態,將未必完全取決於英荷兩國間平常互相買賣的情形,而是將受到英國和其他那些地方平常互相買賣情形的影響。
英國每年也許須輸送貨幣給荷蘭,縱使英國每年出口至荷蘭的金額也許遠大於每年從荷蘭進口的金額,亦即,縱使所謂(英荷之間的)貿易差額對英國很有利。此外,如果計算匯兌平價的是素來所用的那個方式,則平常的匯兌動向便不可能是一個恰當反映平常應付與應收款狀態的指標,因爲平常匯兌似乎(或者說被認爲)對其有利的那一方,未必就是平常應付與應收款狀態對其有利的那一方;換言之,真實的和計算的匯兌動向也許是大不相同,而事實上也往往真是如此,以致在許多場合,根據後者的動向不能確定前者有什麼動向。
當你在英國付出一筆錢,根據英國鑄幣廠的標準,這筆錢一定包含若干盎司的純銀;你付出這筆錢,買來一張在法國支付一筆錢的匯票,後面這筆錢,根據法國鑄幣廠的標準,所包含的純銀數量,如果剛好等於你付出的那筆錢所包含的;此時,人們便說,英法兩國之間的匯兌是在平價的水平。當你付出較多時,你被認爲支付了一定的貼水,人們並且說,此時的匯兌對英國不利,對法國有利。當你付出較少時,你被認爲收取了一定的貼水,人們並且說,此時的匯兌對法國不利,對英國有利。但首先,根據個別國家的鑄幣廠標準,我們未必一定能推斷個別國家現行貨幣的真實價值。
個別國家現行的貨幣,磨損、缺角、去邊或其他低於標準的貶損情形各不相同,有些國家比較嚴重,其他國家較輕微。但每一國家現行錢幣相對於其他國家現行錢幣的價值,並非和它們應該包含的純銀重量成等比,而是和它們實際包含的純銀重量成等比。在威廉國王下令重鑄銀幣前,英荷兩國之間的匯兌,若依尋常的方式,根據他們各自的鑄幣廠標準計算,不利於英國達百分之二十五。但根據隆德斯(Londes)的估計,那時在英國流通的銀幣,平均低於標準價值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所以,當時英荷間真實的匯兌甚至也許是有利於英國,儘管(根據法定標準)計算的匯兌對英國不利百分之二十五。
換言之,實際上,在英國付出較少盎司的純銀,便可購得一張在荷蘭支付較多盎司純銀的匯票,而被認爲給付匯兌貼水的人,事實上卻是收取匯兌貼水的人。在上一次英國金幣重鑄前,法國錢幣貶損的情形沒有英國嚴重,也許比英國錢幣更接近其法定標準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所以,如果英法間計算的匯兌不利於英國的程度不超過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真實的匯兌也許便對英國有利。自從金幣重鑄以來,英法之間的(真實)匯兌一直對英國有利,對法國不利。第二,在某些國家,鑄造錢幣的費用由政府承擔,但在其他國家,由攜帶金銀條塊至鑄幣廠的私人承擔,政府甚至可從鑄幣廠作業取得一些收入。
在英國,鑄造費用由政府支出。如果你攜帶一磅標準純度之白銀至鑄幣廠,你可取回六十二個先令銀幣,當中包含一磅同一標準的白銀。在法國,攜進鑄幣廠的銀條被扣取百分之八的鑄幣稅,不僅用來支付錢幣鑄造費,還可讓政府獲得一小筆收入。在英國,對一般人來說,因爲無須支付鑄造費用,流通的錢幣價值絕不可能比它實際包含的金銀條塊價值高很多。在法國,鑄造者的巧妙手藝,因爲你爲它有所付出,讓錢幣(相對於所含金銀)的價值提高,就像是巧工手藝提高精製銀盤的價值那樣。所以,一筆法國錢幣,包含一定重量的純銀,比包含同一重量純銀的一筆英國錢幣更有價值,從而必定需要更多的銀條或其他商品纔買得到。
所以,即便這兩國現行的錢幣同樣接近各自的鑄幣廠標準,一筆英國錢幣也不太可能買到一筆包含一樣多盎司純銀的法國錢幣,因此也不太可能買到一張在法國支付如此一筆法國錢幣的匯票。如果爲了一張這樣的匯票,付出的英國錢幣所包含的純銀,沒有比足夠補償法國錢幣鑄造費的數目多,則真實的匯兌在英法兩國之間也許是平價,他們兩國之間的應付與應收款也許互相抵消,雖然計算的匯兌對法國顯著有利。如果付出的英國錢幣比這還少,則真實的匯兌也許是有利於英國,雖然計算的匯兌還是對法國有利。
第三,也是最後一點,在某些地方,例如,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外國開出的匯票是以他們所謂的銀行貨幣支付;而在其他地方,例如,倫敦、里斯本、安特衛普(Antwerp)、來亨(Leghorn)等地,外國開出的匯票則是以當地一般的通貨支付。所謂銀行貨幣的價值,總是高於同一名目數額的一般通貨。例如,在阿姆斯特丹銀行裏的一千荷蘭盾(guilders)貨幣,價值高於阿姆斯特丹街頭上流通的一千個荷蘭盾銀幣。它們之間的差價稱做銀行的升水(agio)。
在阿姆斯特丹,此種升水通常約爲百分之五。假設某兩國現行的錢幣同樣接近各自的鑄造廠標準,並且假設其中一國以這樣的一般通貨支付外國匯票,而另一國則是以銀行貨幣支付,那麼,很顯然的,(按鑄造廠標準)計算的匯兌也許看似有利於以銀行貨幣支付的國家,而真實的匯兌卻是有利於以一般通貨支付的國家;其中的道理,同“計算的匯兌看似有利於以質量較佳或較接近其法定標準的通貨支付的國家,而真實的匯兌應當是有利於以質量較差的貨幣支付的國家”是一樣的。在上一次英國重鑄金幣之前,依計算的平價而言,和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乃至,我相信,和其他所有以所謂銀行貨幣支付的地方匯兌,通常不利於倫敦。
然而,這絕不表示,真實的匯兌對倫敦不利。自從金幣重鑄以來,真實的匯兌一向對倫敦有利,即便是和那些(以所謂銀行貨幣支付的)地方匯兌。依計算的平價而言,和里斯本、安特衛普、來亨,乃至,我相信,和法國除外的歐洲其他大部分以一般通貨支付的地方匯兌,通常有利於倫敦;依真實的平價而言,和這些(以一般通貨支付的)地方的匯兌,並非不可能也是對倫敦有利的。附論存款銀行,特別是阿姆斯特丹的存款銀行像英、法那樣的大國,在其國內流通的貨幣通常幾乎全都是它自己的錢幣。
所以,不管何時,假使這種通貨因磨損、缺角、去邊或其他貶損的原因而低於標準價值,只要這種國家重鑄其錢幣,便能有效重建其通貨的標準價值。但像熱那亞(Genoa)或漢堡(Hamburgh)那樣的小國,其通貨很少全都是它自己的錢幣,反而因爲大部分居民經常和鄰國居民交往,許多形形色色的鄰國錢幣通常是其通貨的一大部分。因此,這種小國如果重鑄它自己的錢幣,未必一定能重建其通貨的價值。由於那些形形色色的外國錢幣價值不確定,所以小國的通貨價值本質上很難確定。
如果外國匯票是以這種通貨支付,收到的任何款項,價值也就不確定;此一不確定性必定使匯兌總是對這種國家非常不利,亦即,在所有外國,這種國家的通貨所獲得的評價,甚至必然低於其真實的價值。這種小國,當他們開始注意貿易方面的利益時,爲了補救他們的商人因匯兌不利所蒙受的不便,往往立法規定,一定價值以上的外國匯票不得以一般通貨支付,而應以某家銀行的支票或轉賬通知支付;而這家銀行通常是倚靠國家信譽建立、且享有國家保護,依法一定須以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的真實優質貨幣兌付支票或轉賬通知。
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和紐倫堡(Nuremberg)的這種銀行,最初似乎全都爲了此一目的而建立,雖然後來它們當中有些轉向其他目的。這種銀行的貨幣,由於質量優於一般通貨,必然帶有一定的升水(agio),大小要看人們認爲一般通貨低於國家標準的貶損程度多少而定。例如,漢堡銀行的升水,據說通常約爲百分之十四,這就是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優質貨幣,和從所有的鄰國湧進來的那些缺角、去邊、磨損、變小的通貨間,人們所認定的價值差異。在一六〇九年以前,由於阿姆斯特丹商人到處進行貿易,把大量缺角去邊和磨損的外國錢幣從歐洲各地帶進來,使荷蘭的通貨價值降低,和從鑄幣廠出來的嶄新錢幣相比,約低百分之九。
正如在這種情況下一定會發生的那樣,嶄新的錢幣一現身,很快便被熔化或帶離荷蘭。商人們,空有一大堆通貨,卻未必一定能找到足夠的優質貨幣,支付他們的外國匯票。因此,那些匯票的價值變得相當不確定,儘管爲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政府實施了多項管制規定。爲了補救這種不便,一六〇九年,在阿姆斯特丹市政府的擔保下,設立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不僅接受寄存外國錢幣,也接受寄存磨損和變輕的本國錢幣,並按這些錢幣內含的真實價值,折算爲本國優質的標準貨幣單位,只減去一小筆金額剛好夠支應鑄造錢幣所須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管理費。
它在減去這一小筆金額後,便在它的賬簿裏,把剩下來的價值登錄爲應付給寄存者的存款。這種存款稱作銀行貨幣。因爲這種存款代表完全符合鑄幣廠標準的貨幣,所以它和標準貨幣有相同的真實價值,從而本質上也就比一般通貨更有價值。就在同一時間,通過一條法律,規定所有在阿姆斯特丹付款或轉讓的匯票,如果價值超過(含)六百荷蘭盾,都應以銀行貨幣支付。此一規定立即把那些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全部一掃而空。而且,此一規定生效後,由於每個商人都必須在該銀行開立一個賬戶,以便支付他的外國匯票,所以必然爲該銀行的貨幣帶來一定的需求。
除了本質上比通貨優越,以及前述法定需求必然授予的附加價值外,銀行貨幣相對於通貨還有其他一些優勢。它沒有火災、竊盜和其他意外的風險;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有義務保護它;只須一個簡單的轉賬動作便可將它支付出去,不必麻煩點數,也沒有異地運送的風險。由於有這些種種的好處,所以它似乎一開始便帶有升水,而且一般相信,人們一旦把錢幣存進銀行,便會悉數任其留在那裏,沒有人會多事想到要求銀行付給他在市場上可以溢價賣出的銀行存款。如果存款者向銀行要求給付,他就會喪失此一溢價的利益。
正如一個剛出鑄幣廠大門的嶄新先令銀幣,在市場上買到的東西,不會比一個已經磨損的普通先令銀幣多,所以從銀行的金庫裏提領出來,存進私人金庫的真實優質貨幣,因爲和一般通貨搞混在一起,無法輕易分辨出來,也就不再可能比一般通貨更有價值。當它還留在銀行的金庫時,它的優越性是衆所周知確定的。當它存進私人金庫以後,要再確定它的優越性,花費的麻煩與成本,很可能不會小於優越性賦予它的價差。此外,一旦從銀行的金庫裏提領出來,它還會喪失其他所有屬於銀行貨幣的好處:它的安全性,它方便與安全的可轉讓性,它支付外國匯票的用途。
除了所有這些,後來出現除非事先償付銀行保管費,否則不能從銀行的金庫裏將錢幣提領出來的規定。那些錢幣寄存,或者說,該銀行負責返還錢幣的那一種寄存生意,構成該銀行初始的資本,或者說,構成所謂銀行貨幣最初所代表的東西的全部價值。但一般相信,它們目前只佔該銀行全部資本當中的一小部分。爲了便利金銀條塊貿易,多年來該銀行通常也接受客戶寄存金銀條塊,並且在它的賬簿裏登入一筆應付給他的存款。此一存款通常低於金銀條塊的鑄幣廠價格約百分之五。同時該銀行會給寄存者一紙所謂存單或收據。
憑此存單,寄存者或執有者有權在六個月之內,隨時取回寄存的金銀條塊,但必須先將一筆銀行貨幣再轉賬回來給銀行,其數目等於當初寄存金銀條塊時,登入賬簿裏應付給寄存者的存款;且同時必須支付寄存條塊的保管費,寄存銀條的費率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四,而金塊的費率則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但存單上也會載明,如果沒支付寄存保管費,則期限一過寄存的金銀條塊就是屬於銀行的了,換言之,就等於是已經按當初銀行接受寄存的價格,或當初登入銀行賬簿裏的存款數目,賣給銀行了。
所謂寄存條塊的保管費,可視爲一種倉庫租金;至於爲什麼寄存金塊的租金比寄存銀條貴這麼多,人們編派了好幾個不同的理由。有人說,黃金的純度比白銀更難確定。所以,比較容易發生黃金詐騙事件,而且黃金比較貴,一旦詐騙得逞,損失也比較大。此外,因爲白銀是官定的貨幣本位金屬,荷蘭政府據說希望鼓勵人們多寄存白銀、少寄存黃金。人們大多在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略低於平常水平時,到該銀行去寄存,而到了價格回升時,再把它們領回來。在荷蘭,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通常高於鑄幣廠價格,理由和上一次重鑄金幣前英國的情形一樣。
其間的價差,據說通常約爲每一馬克六至十六思泰法(stivers)。一馬克銀幣,含十一份純銀、一份合金的白銀八盎司。到該銀行寄存這種純度的白銀時(如果寄存外國錢幣,其純度必須是衆所周知確定的,譬如,墨西哥銀元),銀行給的價格,或者說,銀行在賬簿裏登錄的存款,是每一馬克二十二荷蘭盾(guilders);鑄幣廠價格約爲二十三荷蘭盾;而市場價格則是從二十三荷蘭盾六思泰法至二十三荷蘭盾十六思泰法,亦即,約比鑄幣廠價格高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黃金的銀行價格、鑄幣廠價格以及市場價格之間的比例,和這幾個白銀價格之間的比例幾乎相同。
任何人通常都能賣出他的存單,賺取金銀條塊之鑄幣廠價與銀行價之間的差額。既然金銀條塊的存單幾乎總有一些價值,所以很少有人會讓他的存單過期或失效,或者說,很少有人會允許他的金銀條塊,按當初銀行接受寄存的價格,落入銀行的口袋;要讓這種事情發生,他只需不在六個月期限截止前取回金銀條塊,或忘了支付一定的保管費,以取得一紙另有六個月效期的新存單。這種事情雖然很罕見,但據說有時候也會發生,而且在寄存黃金時發生的次數比較多,寄存白銀時發生的次數比較少,因爲黃金的倉庫租金比較貴。
金銀條塊的寄存者,同時獲得一筆銀行存款和一紙存單;他用銀行存款支付到期的匯票,並且根據他對金銀條塊未來市場價格可能升降幅度的判斷,出售或繼續持有存單。此種存單和銀行存款很少長期一起待在一個人手上,而一般情況也無此需要。執有存單的人,如果想取回金銀條塊,隨時可找到充裕的銀行存款或銀行貨幣,按尋常的價格便可買進;而擁有銀行貨幣的人,如果想取回金銀條塊,也隨時可找到同樣充裕的存單。擁有銀行存款的人和執有存單的人,對於銀行來說,是兩種不同的債權人。
執有存單的人,不能提領存單上記載的金銀條塊,除非他將一筆銀行貨幣再轉賬回來給銀行,其數目等於當初銀行接受金銀條塊寄存的價格。如果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他就必須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買。至於擁有銀行貨幣的人,也不能從銀行提領他需要的金銀條塊,除非他提出所需數目的金銀條塊存單。如果他自己沒有這些存單,他就必須向有存單的人買。執有存單的人,當他購買銀行貨幣時,買的是向銀行提領一定數量之金銀條塊的權利,這金銀條塊的鑄幣廠價格比銀行價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購買銀行貨幣時,通常多給的百分之五升水,可不是付給一個虛幻的想象價值,而是付給一個真實的價值。
至於擁有銀行貨幣的人,當他購買存單時,他買的也是向銀行提領一定數量之金銀條塊的權利,這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通常比鑄幣廠價格高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所以,他付給存單的價格,也同樣是付給一個真實的價值。存單的價格和銀行貨幣的價格,加起來便是金銀條塊的全部價值或價格。在接受本國流通的錢幣時,該銀行也同樣會給寄存者一紙存單以及銀行存款;但那些存單往往沒什麼價值,所以在市場上賣不了什麼錢。例如,在接受達克頓(ducatoons)銀幣後(在市面流通時,此種銀幣每個值三荷蘭盾三思泰法),該銀行只給三荷蘭盾的存款,比達克頓的流通價值低百分之五。
它也給寄存者一紙存單,執有者憑此存單可在六個月內,於支付一定的保管費(以及將例常規定的銀行貨幣轉賬給銀行)後,隨時領回原來寄存數目的達克頓。在市場上,這種存單往往賣不了錢。三荷蘭盾的銀行貨幣,在市場上通常可賣三荷蘭盾三思泰法,這是每個達克頓銀幣的全部價值,如果該達克頓銀幣已經從銀行提領出來了;可是,要把它提領出來,須先支付一定的保管費,對於存單的執有者而言,這費用純粹是一項損失。然而,如果銀行(存款或貨幣)的升水一旦降到百分之三,則此種存單在市場上也許可賣得一些錢。
但既然銀行的升水目前通常約爲百分之五,人們便時常聽任此種存單過期失效,或者套一句他們的話說,聽任此種存單落入銀行的口袋。在接受達克金幣(gold ducats)所給的那些存單更常落入銀行的口袋,因爲在把金幣提領出來之前,須支付一筆較高的保管費。當人們聽任寄存的錢幣或金銀條塊落入銀行的口袋時,銀行賺到的那百分之五也許可視爲永久保管那些寄存品(不管是錢幣或金銀條塊)的倉庫租金。存單過期或失效的銀行貨幣爲數必定不少。它必定包括銀行初始的全部資本;一般相信,人們一旦把錢幣存進銀行,便會悉數任其留在那裏,沒有人會多事去更新他的存單,或提領他寄存的錢幣,因爲不管是前一種或後一種動作,都會讓他喫虧;至於爲什麼喫虧的理由,我們在前面已經指明。
但不管此一數目有多大,它在整體銀行貨幣當中所佔的比例相信很小。過去這許多年來,阿姆斯特丹銀行一直是歐洲金銀條塊的大倉庫,而對於金銀條塊的存單,很少有人會任其失效,或套一句他們的話說,聽任此種存單落入銀行的口袋。過去這許多年來,絕大部分的銀行貨幣,或銀行賬簿上登錄的絕大部分存款,相信是從接受貿易商寄存金銀條塊的生意創造出來的,而那些貿易商不會只寄存金銀條塊而不去提領。如果沒有存單,是無權要求銀行返還金銀條塊的。存單過期的銀行貨幣數量比例較少,而存單有效的銀行貨幣數量比例較多,但較少的卻和較多的完全混合在一起;所以,雖然存單失效的銀行貨幣數量也許不少,但整體銀行貨幣當中,卻沒有任何特定的一個數目或一部分不會有人隨時來提領。
銀行不可能對兩個人負責返還同一樣東西;擁有銀行貨幣的人,如果沒有存單,除非先在市場上買到存單,否則無權向銀行要求支付金銀條塊。在尋常平靜的日子裏,他要按市場價格買到存單,不會有任何困難;它的市場價格,通常隨着它讓他有權從銀行提領出來的,那些金銀錢幣或條塊的市場價格而起伏。但當社會大禍臨頭時,例如,像一六七二年法軍入侵那樣的動亂時,情況也許就不一樣。擁有銀行貨幣的人,這時全都會急着想把錢幣或金銀條塊提領出來自己保管,因此存單的需求大增,價格也許會高得嚇人。
執有存單的人也許會有非分的期望,因此,對於當初寄存時銀行另給的那一紙存單,他們需索的價格,往往是當初銀行在接受錢幣或金銀條塊寄存時所給的賬簿存款(或銀行貨幣)的一半,而不是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敵軍,如果對該銀行的章程規定瞭如指掌,甚至也許會買光所有的存單,以避免銀行的金銀財寶被搬走。在這種緊急狀況,一般相信,該銀行會打破只憑存單支付錢幣或金銀條塊的慣例。沒有銀行貨幣但執有存單的人,過去獲得的價格,一向是銀行在給出他們個別的存單時,另給的寄存品價值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以內。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該銀行據說會毫無顧忌,以錢幣或金銀條塊,支付無法取得存單但擁有銀行貨幣的人在它賬簿裏的全部存款;同時,該銀行會支付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給沒有銀行貨幣但執有存單的人,相信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應該公正付給他們的全部價值只可能是這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即便是尋常平靜的日子,存單執有者的利益也在於儘可能壓低銀行的升水,以便能按較低的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買到金銀條塊,這金銀條塊是他們憑其存單有權向銀行提取的),或能將他們的存單,按較高的價格,賣給擁有銀行貨幣且需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因爲存單的價格通常等於存單上記載之金銀錢幣(或條塊)的市場價格和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價差。
反之銀行貨幣擁有者的利益在於儘可能提高銀行的升水,以便能按較高的價格賣出他們的銀行貨幣,或能按較低的價格買進存單。爲了防止這些相反的利益也許有時會導致種種囤積居奇的詭計,最近幾年來,該銀行乃決定隨時按百分之五的升水賣出銀行貨幣收取通貨,且隨時按百分之四的升水再買進銀行貨幣付出通貨。由於此一決定,銀行的升水絕不可能上升至超過百分之五,也不可能下降至低於百分之四。於是,銀行貨幣和通貨的市價比例,不管何時都維持在接近它們內含價值之間的比例。在採取此一決定之前,看利益相反的雙方當中哪一方對市場的影響比較大,銀行貨幣的市價有時曾上漲至升水高達百分之九,有時也曾下降至和通貨平價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銀行對外宣稱,不會出借任何寄存在它那裏的東西,而且,對應於它賬簿裏的每一荷蘭盾存款,會有價值一荷蘭盾的錢幣或金銀條塊被保管在它的金庫裏。該行將存單尚未失效的錢幣或金銀條塊全部保管在它的金庫裏,是不容置疑的,因爲這部分隨時可能有人來提領,而事實上這部分也不斷有人提領和寄存。但對於它的資本當中存單早已失效的那部分,它是否也同樣那麼做,似乎也許比較不是那麼確定,因爲在尋常平靜的日子裏,這部分不可能有人來提領,而事實上這部分很可能永遠待在它那裏,或只要荷蘭聯合王國存在一日,便會在它那裏待上一天。
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沒有哪一條信仰比相信“市面上有一荷蘭盾銀行貨幣流通,就可在該行的金庫裏找到一荷蘭盾的金或銀”更爲堅定不移。市政府保證事實應該是如此。該行需接受每年更替的四位地方執政長官的監督。每一組新任長官都會實地清點銀行庫藏,覈對賬簿,立誓接管庫藏,並以同樣莊嚴神聖的態度,將庫藏移交給繼任的一組監督長官;在那個嚴肅與虔誠的國度,誓言還沒被忽視過。單憑這種輪替制度,似乎便足以杜絕任何不可告人的例常作爲。在歷次黨爭導致的阿姆斯特丹政府革命中,上臺的政黨從來沒有一次指控過前任政府在管理銀行上違背誓言。
沒有其他指控對下臺政黨的名譽與前途會有更嚴重的影響。如果這種指控有事實根據,我們確信,一定會被提出來。一六七二年當法國國王侵入烏德勒支(Utrecht)時,阿姆斯特丹銀行仍然爽快地支付金銀,完全不容人懷疑它會背棄一向秉持的忠誠履行約定。當時從它的金庫提領出來的某些錢幣,看來像似被它成立不久後發生在市政廳的一場火災燒焦的。所以,那些錢幣一定從那時起便一直躺在那裏。究竟有多少金銀存在該銀行的金庫裏,長久以來一直是吸引好奇人士臆測的一個問題。
除了臆測,我們也沒別的可以談它。一般估計約有兩千個人在該行開立賬戶,假設他們各自的賬戶裏平均約有價值一千五百英鎊的存款(這是一個很寬大的估計),則銀行貨幣的總量,從而銀行金庫裏的金銀總量,將約等於三百萬英鎊,或按一英鎊等於十一荷蘭盾計算,約等於三千三百萬荷蘭盾。這是一筆相當大的數目,足夠供應一個範圍很大的區域流通之用;但若和某些人對此一金庫的過度臆測相比,卻是少多了。阿姆斯特丹市政府透過該銀行得到相當可觀的收入。除了上面提到的所謂倉庫租金外,每個人,到銀行開立第一個賬戶,須繳交十荷蘭盾的手續費;之後,每開立一個新賬戶,須繳交手續費三荷蘭盾三思泰法;每一次轉賬銀行貨幣,手續費二思泰法;如果轉賬金額低於三百荷蘭盾,手須費則是六思泰法,以避免小額轉賬次數過於頻繁。
每年沒有和銀行對賬結算兩次的人,罰款二十五荷蘭盾。簽發轉賬通知超過賬戶存款者,就超過部分須支付百分之三給銀行,且該轉賬通知不予理會。一般相信,該銀行也從出售外國錢幣或金銀條塊賺取不少利潤;這些錢幣或金銀條塊,因爲存單過期而落入它的口袋後,總是會留到有賺頭的時候才賣出去。在按百分之五的升水賣出銀行貨幣,並按百分之四的升水買進銀行貨幣的操作當中,它也同樣有些利潤。這些不同的報酬外快合計,遠大於支付行員薪水和管理費用所需的金額。單是金銀條塊的保管費一項,相信每年就可讓該銀行淨賺約十五萬至二十萬荷蘭盾。
然而,此一機構最初的目的,並非賺取收入,而是公共利益。它的目的是要讓商人免於匯兌不利所造成的不便。主事者並未預見透過它可以獲得收入,所以有此收入也許可視爲意外。但我們現在已經到了該從這個附論抽身回到正題的時候了。這個附論,我不知不覺越寫越長,只是想盡量解釋,在以所謂銀行貨幣支付的那些國家,和以一般通貨支付的那些國家間,爲什麼匯兌通常會看似對前者有利而對後者不利。前者是以一種內含價值總是一樣,且完全符合其個別鑄幣廠標準的貨幣,支付匯票;後者則是以一種內含價值不斷變來變去,且或多或少低於其個別鑄幣廠標準的貨幣,支付匯票。
第二節 根據其他原則,那些特別限制並不合理在本章的第一節,我曾盡力說明,即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怎樣沒必要因爲和某些國家的貿易差額被認爲不利,就對那些國家的貨物進口施加特別限制。不僅那些特別限制,而且幾乎所有其他商業管制,都是建立在整個所謂貿易秤或貿易差額的學說基礎上;然而,該學說卻是荒謬絕倫的。該學說認爲,當兩地相互貿易時,如果兩地出口一樣多,貿易秤是平衡的,則每一方都沒損失也沒獲利;但如果某地出口比較多,所以貿易秤以某個角度向某方傾斜,則有一方損失,而另一方獲利,其大小依貿易秤偏離絕對平衡的角度而定。
這兩個命題都是錯的。以獎勵金和獨佔等人爲干預手段強迫的貿易,縱使是刻意爲某國能在貿易秤上獲利的目的而設,結果不僅可能,而且通常對該國不利;這一點我將在下面盡力證明。但在沒有強迫和限制的情況下,任兩地間自然而然且有規律進行的那種貿易,對兩地總是有利,雖然兩地獲利未必一定相等。我所謂的利益或好處,不是指金銀數量的增加,而是指一國之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之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之居民每年收入的增加。如果貿易秤是平衡的,即兩地出口一樣多,且如果兩地之間的貿易全然是在交換他們本國的商品,則在大多數場合,他們雙方不僅都將獲利,而且雙方所獲得的利益相等,或接近相等;在這種情況下,每一方都將爲另一方的一部分剩餘產出提供了一個市場;每一方都將一筆資本回補給另一方;該筆資本曾用在栽培和製作某一方的部分剩餘產出,以供應另一方的市場;也就是說,該筆資本曾在一定數目的某一方居民當中配置,給予他們收入,維持他們的生活。
所以,每一方都有一部分居民,將間接從另一方獲得他們的收入和生計。因爲我們也假設兩地交換的商品價值相等,所以雙方用來貿易的那兩筆資本,在大多數場合,應當相等,或接近相等;且因爲這兩筆資本,全分別用在栽培和製作雙方的本國商品,所以這兩筆資本的配置,分別提供給雙方居民的那些收入和生計,也應當相等,或接近相等。雙方如此互相提供給對方的這種收入和生計,其金額大小將依他們彼此交易數量的多寡而增減。例如,假使每一方對另一方每年出口十萬英鎊,或一百萬英鎊,則彼此每年給對方居民提供的收入,在前一情況將是十萬英鎊,在後一情況將是一百萬英鎊。
假使他們彼此的交易性質是,一方出口至對方的全是本國的商品,而從對方換回來的全是外國的商品;在這種情況,我們仍然假定他們之間的貿易平衡,商品還是全以商品支付,亦即,彼此出、進口的商品價值相互抵消。在這種情況,雙方也皆將獲利,雖然雙方獲利未必一定相等;全然出口本國商品的那一方居民,從這種貿易間接獲得的收入最大。例如,假使英國從法國進口的都是當地生產的商品,然而它自己卻沒生產那些在當地有需求的商品,所以每年須將大量的外國商品,譬如,假定是菸草以及東印度貨,送到法國償還進口債;這種貿易,對兩國之居民雖然都將提供一些收入,但對法國居民提供的收入將比較多,對英國提供的則比較少。
法國每年用在這種貿易的資本,將全部配置在法國人民當中。但英國每年用在這種貿易的資本,只有一部分配置在英國人民當中,這一部分資本是用來生產英國商品,以購買那些送去法國的外國貨。英國的這種資本當中,大部分將回補那些曾用在弗吉尼亞(Virginia)、印度和中國,且曾將收入與生計給予這些遠方國家之居民的資本。所以,如果英法雙方用在這種貿易的資本相等,或接近相等,則法國的這種資本所增加的法國人民收入,將多於英國的這種資本所增加的英國人民收入。在這種情況,法國是直接和英國進行國外消費品貿易;而英國則是迂迴或間接和法國進行同一種貿易。
同一筆資本直接用在國外消費品貿易,和迂迴或間接用在同一種貿易的效果不同,上文已經充分說明過了。任何兩國之間的貿易,不太可能雙方全然以他們本國的商品互爲交換;也不太可能互爲交換的一方全是本國的商品,而另一方全是外國的商品。幾乎所有國家互相交換的商品當中,都有一部分是本國的,也有一部分是外國的。然而,哪一國的貨物當中,本國貨所佔比例最大、外國貨所佔比例最小,那一國將一定是雙邊貿易中最主要的獲利者。假使英國每年不是以菸草和東印度貨,而是以金銀,支付法國貨進口;這種情況下,雙邊貿易被認爲是不平衡的,因爲商品並未全以商品支付,而是以金銀支付。
然而,和前一種情況一樣,這種情況的貿易對兩國居民也都將提供一些收入,雖然對法國居民提供的收入會比較多。但它確實會讓某些英國居民獲得一些收入。有一筆資本,曾用來生產英國商品,以購買金銀送去法國;這一筆資本,曾配置在某些英國居民當中,給予他們收入;透過這種貿易,這筆用出去的資本將得以獲得回補,並且再繼續投入這種用途。英國的全部資本,並不會因輸送金銀去法國而減少,就像它也不會因輸送等值的其他商品去法國而減少。在大多數場合,它反而會增加。沒有商品會被送往國外,除非認爲它在國外比在國內的需求更大;因此,買回來的外國貨,一般預期,在國內會比送往國外的商品更有價值。
如果一批菸草,在英國僅值十萬英鎊,送到法國後,可以買到一批在英國值十一萬英鎊的法國葡萄酒,則這筆交易將使英國的資本增加一萬英鎊。同樣的道理,如果用價值十萬英鎊的英國黃金,買到的法國葡萄酒在英國價值十一萬英鎊,這筆交易一樣使英國的資本增加一萬英鎊。正如一個有價值十一萬英鎊的葡萄酒在其地窖裏的商人,比一個只有價值十萬英鎊的菸草在其倉庫裏的商人更富有,所以和一個只有價值十萬英鎊的黃金在其金庫裏的人相比,他也同樣比較富有。和其他兩人中的任何一個相比,他能驅動更多的勤勞,讓更多人有收入、生計和工作。
但一國之資本,等於其所有個別居民資本的總和,而在該國內能經年維持的勤勞量,等於所有個別居民資本能經年維持之勤勞量的總和。所以,一國之資本,以及在該國內能經年維持的勤勞量,必定通常因這筆交易而增加。沒錯,如果英國能以本國生產的五金器具與寬幅布匹,而非以弗吉尼亞的菸草或巴西與祕魯的金銀,向法國購買葡萄酒,對英國的好處確實會更大。直接的國外消費品貿易,總是比間接迂迴的國外消費品貿易更有利。但一筆運用金銀間接進行的國外消費品貿易,不見得比其他任何一筆同樣間接的國外消費品貿易更不利。
一個沒有礦藏的國家,不會因爲每年輸出金銀間接進行國外消費品貿易而耗盡金銀,就像一個不生產菸草的國家,不會因爲每年輸出菸草間接進行國外消費品貿易而耗盡菸草。正如一個有資力購買菸草的國家不會長期缺乏菸草,所以一個有資力購買金銀的國家也不會長期缺乏金銀。有人說,一個工人和一家酒館進行的交易,是一樁喫虧的買賣;同理,一個製造業發達國家和一個葡萄酒生產國,自然而然進行的貿易,也可看成是喫虧的買賣。我要反脣說,和酒館做買賣,未必喫虧。究其本質,它和任何其他買賣一樣有利,雖然也許稍微比較容易被濫用。
釀酒師的工作,乃至發酵烈酒零售商的工作,都和其他任何職業一樣是必要的勞動分工部門。對一個工人來說,他向釀酒師購買所需數量的酒,而非自己釀,通常比較有利;如果他還是個窮工人,向零售商一點一滴買,而非向釀酒師一次買一大桶,對他通常比較有利。毋庸置疑,不管是向釀酒師或零售商買,他都有可能買太多酒,就像他同樣可能向住在附近的其他任何生意人買太多其他東西,譬如,向肉鋪買太多肉,如果他是個老饕,或向布莊買太多綾羅綢緞,如果他喜歡在朋友間炫耀衣着。儘管如此,對工人階級整體而言,所有這些行業全都自由,還是有利的,雖然每一個行業的自由都可能被濫用,而且某些行業的自由,也許比在其他行業更可能被濫用。
此外,雖然許多個人有時候可能因爲消費過多的發酵烈酒而散盡他們的財產,但整個國家似乎沒有這樣衰敗的風險。雖然每個國家都有許多人在酒類方面的花費超出他們的財力範圍,但總是有更多人的酒類花費小於他們財力能負擔的數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經驗顯示,葡萄酒價格便宜似乎不是人們嗜酒爛醉的原因,反而是節酒清醒的原因。在歐洲,葡萄酒生產國的居民通常是最節酒的人民;只須看看西班牙人、意大利人,和法國南部一些省份的居民,便可明白。人們很少在日常飲用的食物上失之過量。
如果烈酒和淡薄的啤酒一樣便宜,就不會有人以豪飲烈酒來展示自己是多麼慷慨好客。在那些因爲過冷或過熱而無法種植葡萄,從而葡萄酒是高貴的稀世珍品的國家,嗜酒反而是一種常見的罪過,例如,歐洲北部的國家,以及所有住在南北迴歸線之間的人民,譬如,非洲幾內亞海岸的那些黑人。我時常聽人家說,當一支法國部隊,從法國北部的某個省份(葡萄酒在那裏稍微貴了些),移防到法國南部時(葡萄酒在那裏很便宜),所有士兵起先會因那裏的好酒既便宜又新奇而道德敗壞;但住了幾個月之後,大部分士兵就變得和其他居民一樣節酒清醒。
在英國,如果將外國葡萄酒的進口關稅,以及麥芽、啤酒和麥酒的貨物稅全部立即取消,也許同樣會在中下層人民間,一時造成相當普遍的嗜酒現象,但可能很快接着出現一個永久且幾乎全面性的節酒社會。目前,嗜酒絕不是社會上流人士的罪過;價格最昂貴的烈酒,對這些人來說,可不是什麼了不起的負擔。我們幾乎未曾見過,任何有身份地位的紳士喝多了麥酒而醉倒。此外,在英國,針對葡萄酒貿易設計的種種限制,與其說旨在阻止人民上酒館喝麥酒,如果容許我這麼說,不如說似乎旨在阻止他們去最好且最便宜的地方買烈酒。
那些限制偏袒葡萄牙的葡萄酒進口,打壓法國葡萄酒進口。沒錯,對我們的製造品,葡萄牙人據說是比法國人更好的顧客,所以我們應該偏袒他們以示鼓勵。有人宣稱,既然他們惠顧我們,我們也該惠顧他們。於是,販夫走卒那種見不得人的算計,乃被高舉爲治理一個大帝國的政策箴言;因爲只有最卑微的販夫走卒之輩,纔會把光顧他們自己的顧客,當成主要的生意原則。至於大生意人,總是在最好且最便宜的地方,買他要買的貨,不會計較那種販夫走卒般的小恩小惠。然而,許多國家卻接受諸如此類的箴言,認爲他們的利益在於讓他們的鄰國變成乞丐。
每一個國家都被教成以嫉妒的眼光看待所有與其貿易的鄰國,見不得他們繁榮興盛,認爲他們的獲利就是自己的損失。商業往來,本當自然而然在國際間,就像在個人之間那樣,形成一種和睦友愛的聯繫,實際卻變成相互傾軋與仇恨的一個最肥沃的根源。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諸多國王與重臣們翻雲覆雨的野心,對歐洲和平的危害,不會比商人和製造業者們魯莽的妒忌心更爲致命。人類統治者的粗暴與不義,是一種早已有之的禍害,對於這種禍害,我擔心,人世間事務的本質恐怕容不下任何補救辦法。
但商人和製造業者既不是也不應當是人類的統治者,他們卑鄙的貪慾和獨佔一切的精神,雖然也許無法矯治,卻不難予以圍堵,以免擾亂任何人的安寧,除了他們自己。不容置疑的,此一荒謬的學說,當初就是由這種獨佔精神發明並廣爲宣傳的;起先提倡它的人,絕不像後來信奉它的人那樣是一些笨蛋。在每個國家,全民整體的利益不僅一定是,而且必定是在於向出價最低的人購買他們所需的任何東西。此一命題是如此明白易懂,如今還須費心證明,似乎滑稽可笑;要不是人類的普通常識被商人與製造業者的私利詭辯搞糊塗了,該命題也絕不可能被人質疑。
在這方面,商人與製造業者們的利益,和全民整體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正如在一個同業團體裏,會員們的利益在於阻止城市裏的其他居民僱用他們以外的工人,所以在每個國家裏,商人和製造業者們的利益在於爲他們自己攫取獨佔國內市場的特權。在英國,以及大部分其他歐洲國家,對外國商人進口的貨物幾乎全部課徵的那些特別關稅,就是這樣來的。對所有能直接同本國商品一起競爭的外國貨施加的那些高關稅和進口禁令,就是這樣來的。因爲和某些國家的貿易差額被認爲不利,便對幾乎所有從那些國家進口的商品施加特別限制,也就是這樣來的;被煽動得最爲激烈的民族仇恨心理,所針對的也就是那些國家。
然而,鄰國的財富,雖然在戰爭和政治上可能危害我們,但在貿易上對我們顯然是有利的。敵對時,這財富讓我們的敵人能維持比我們優越的艦隊和陸軍;但在和平通商時,它也可讓他們能和我們交易更大的價值,亦即,讓他們能對我們勤勞的直接產出,或此一產出所購得的任何東西,提供一個更好的市場。正如對勤勞的人來說,一個住在附近的富人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顧客,所以對勤勞的國家來說,富有的鄰國也同樣是。沒錯,一個本身是製造業者的富人,對所有的同行來說,是一個很危險的鄰居。
然而,對住在附近的其餘絕大多數人來說,他的生活花費對他們提供一個好市場,讓他們都可獲利。甚至因爲他的要價低於比他窮的同行,也讓他們全都獲利。同樣的道理,一個富國的製造業者,對鄰國的同行來說,無疑是一幫很危險的競爭對手。然而,對我們全民整體有利的,正是這種競爭;此外,一個這樣的富國,其人民的龐大生活花費,在其他各方面提供我們很好的市場,也可讓我們全民獲利。一般平民若想發財,絕不會想歸隱到一國的窮鄉僻壤,而是一定會往首都或某一大商業城市裏鑽。
他們知道,在沒有多少財富流動的地方,也撈不到多少財富,但在財富大量流動的地方,有一份可能落入他們的口袋。如此引導一人或十人或二十人的常識性箴言,應當可以同樣規範一百萬人或兩百萬人或兩千萬人的判斷,也應當可以促使整個國家,將鄰國的財富視爲讓它自己也取得財富的善因緣。一個想憑國外貿易致富的國家,在其鄰國都是一些富有與勤勞的商業國家時,顯然最可能達到目的。一個四周都被貧窮的遊牧和野蠻民族圍繞的大國,毋庸置疑,也許可憑耕種自己的土地和發展自己內部的商業而致富,但絕不可能憑國外貿易致富。
古代的埃及人,以及近代的中國人,似乎就以這種方式獲得他們巨大的財富。古代的埃及人據說忽視國外貿易,而近代的中國人,大家都知道,極其鄙視國外貿易,甚至不屑讓國外貿易享有公正的法律保護。現代國家在國外貿易上所奉行的那些箴言,以迫使我們所有鄰國變窮爲目的,如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當會使國外貿易變得微不足道。由於這些箴言的影響,英法兩國之間的貿易,在兩國都分別受到許多打壓和限制。然而,如果那兩國考慮他們真正的利益,撇開商場猜忌和民族仇恨,那麼對英國而言,和法國貿易也許比和任何其他國家貿易更有利;同理,對法國而言,和英國貿易也比較有利。
法國是距離英國最近的鄰國。在英國南部沿海和法國北部或西北部沿海之間貿易,同一筆資本每年也許有希望往返運用四至六次,就像國內貿易那樣。所以,不管在英國或在法國,用在此貿易路線的資本,能驅動的勤勞量,或者說,被它僱用而獲得生計的勞動人數,應當是一筆用在其他大部分國外貿易路線的等量資本,能驅動或僱用的四至六倍。運用在法國和英國相距最遠的兩地間貿易,資本每年至少有希望往返一次;即便是這樣,此一貿易路線,和我們其他大部分的歐洲國外貿易路線,至少一樣有利。
它和我們有些國人吹噓誇耀的北美洲殖民地貿易相比,對我們至少有利三倍;用在我們和北美洲殖民地之間貿易,資本往返一次所需時間很少短於三年,往往非得有四至五年不可。此外,一般相信,法國有兩千四百萬個居民。我們北美洲殖民地的人口,從來沒有人認爲超過三百萬。而且法國也比北美富有,雖然由於財產分配較不平均,法國的窮人和乞丐人數比北美多很多。所以,法國市場至少是我們北美洲殖民地的八倍大,加上因爲資本週轉次數較高,法國貿易對我們有利的程度,至少該是我們北美洲殖民地的二十四倍。
對法國來說,和英國貿易也一樣有利,而且按照個別國家與地區在財富、人口與遠近等方面的比例而言,英國貿易對法國有利的程度,也同樣應超過法國與自己的殖民地貿易能獲得的。兩國的智慧都認爲應予打壓的那一門貿易,和同一智慧最袒護的另一門貿易,兩者間真正的巨大差異,不過是如上所述而已。然而,使自由開放的貿易對他們兩國都如此有利的同一情況,也正是給這種貿易造成主要障礙的那個情況。他們是鄰居,所以雙方必然成爲敵人。因此,每一方的財富與勢力,對另一方來說,就更爲可怕。
於是,那會在民族和睦之上添加更多利益的,反倒只幫忙煽起更爲猛烈的民族仇恨。他們雙方都是既富裕且勤勞的民族;每一方的商人和製造業者,都忌憚另一方同行的技巧與活動。商場猜忌一旦被喚起,民族仇恨隨之受到煽動,而猛烈的民族仇恨則反過來進一步激化商場猜忌。於是,雙方的商人都以最爲激動強烈的信心,宣揚被他們自己的私利扭曲的歪理;他們昭告天下,由於貿易差額不利,他們這一方的國家就快滅亡了,而且妄言,貿易差額不利,是和另一方自由貿易的必然後果。在歐洲,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沒時常被那些僞稱爲此種理論的博士專家預言過,因爲貿易差額不利,快要滅亡了。
然而,在他們激起的那一切對於貿易差額的焦慮不安之後,在幾乎凡是有貿易的國家都採取的,企圖使差額有利於他們自己而不利於他們鄰國的所有措施,全都失效之後,似乎也沒看到有哪一個歐洲國家在任何方面因爲存在貿易差額而變窮。每個城市和國家,並未按照重商主義的理論會讓我們預期的那樣,因自由貿易而步向毀滅,反而都按他們的港口對所有國家開放的程度大小,依序因自由貿易而變得更爲富有。沒錯,在歐洲,雖然有些城市在某些方面堪稱之爲自由貿易港,但沒有一個國家堪稱之爲自由貿易國。
如果真有這種國家的話,荷蘭也許是最接近這種性質的國家,雖然它距離這種國家的標準還很遙遠。然而,一般承認,荷蘭不僅全部的財富來自國外貿易,而且連荷蘭人大部分的生活必需品也仰賴國外貿易供應。確實存在另一種我們已經解釋過的差額,它和貿易差額大不相同,而且在每一個國家,按照它恰巧是有利或是不利,必然會影響該國的興衰。它就是每年產出和消費的差額。我們已經指出過,如果每年產出的交換價值超過每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必定每年按此一超過的多寡增加。
在此一情況下,社會的生活花費小於它的收入,每年從收入節省下來的,自然會加到它的資本上,用於進一步增加每年的產出。反之如果每年產出的交換價值不足每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必定每年按此不足的多寡而萎縮。在此一情況下,社會的生活花費大於它的收入,必然會侵蝕它的資本。所以,它的資本必然萎縮,而其勤勞每年產出的交換價值也會隨之萎縮。此一產出和消費的差額,和所謂的貿易差額完全不同。它可能發生在一個完全與世界隔絕,因此,全無國外貿易的國家。它也可能發生在整個地球上,所以全球的財富、人口和進步改良也可能逐漸增加或逐漸減少。
產出和消費的差額可能經常對一國有利,雖然所謂的貿易差額通常對該國不利。一國可能年年進口大於出口,也許相繼長達半個世紀;在此期間中,金銀一進入該國也許就立即被全部送出去;它的通貨也許逐漸減少,被各種不同的紙幣取代,甚至它在一些主要往來國家裏的負債也許逐漸增加;然而,它的真實財富,即其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交換價值,在此期間卻以更大的比例一直增加。在目前的騷亂髮生前,我們幾個北美洲殖民地的進步狀況,以及他們和英國貿易的情形,也許有助於證明,那樣的一個國家絕非不可能的空想。
出處:《書名》第四卷 · 第 23 篇 · 論特別限制貿易差額於我不利的國家商品進口 · 共 19,985 字 · 底本: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