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四卷 · 第 24 篇
論退稅
導言(本站編寫)退稅讓本國貨物出口時退還部分內稅,使商人得以近似免稅之姿爭奪外國市場。
商人和製造業者不會滿意只擁有獨佔本國市場的特權,他們也想爲他們的貨物在國外佔有最廣大的市場。但他們的國家管不到外國,所以不太可能爲他們在那裏取得獨佔特權。於是,通常他們不得已只好將就請求本國政府給予某些出口鼓勵。在這些鼓勵措施當中,所謂“退稅”(Drawbacks)似乎是最合理的。政府在商人出口後,退回全部或一部分國內勤勞負擔的稅,不管是貨物稅或國內消費稅,絕不可能使貨物出口大於沒課徵任何稅的情況下輸出的數量。這些鼓勵不會促使較大的一份國內資本轉往任何特定用途,只會阻止原本自然而然趨向任何特定用途的國內資本,被這種稅將其中任何部分趕到其他用途。
它們不會顛覆資本在各種不同的用途中自然而然形成的平衡,而只會阻止這種稅顛覆那個平衡。它們不會破壞,而會保存,那個在大多數場合加以保存是對社會有利的狀態,亦即,社會中那個自然的勞動分工與分配狀態。對進口外國貨再出口時的退稅,我們也可同樣看待。在英國,出口時退回的稅一般佔進口時所課關稅的絕大部分。根據課徵現在所謂舊補助金所依據的那一條法律的第二項附則,每一商人,不管是英國人或外國人,都允許在出口後領回一半的舊補助金;但英國商人須在貨物進口後十二個月內再出口,而外國商人則須在貨物進口後九個月內再出口。
只有葡萄酒、葡萄乾和加工絲三種貨物,因另有更爲優惠的規定,不適用前述附則。前述法律課徵的舊補助金,當時是對外國貨進口課徵的唯一關稅。此一關稅,以及其他一切稅,申請退稅的期限後來(根據喬治一世第七年法律第十二條第十款)延長爲三年。在舊補助金之後開徵的各項進口稅,大部分可在出口後全數退回。然而,此一通則有許多例外。因此,目前的退稅制度已經不像最初立法時那樣簡單。某些外國貨出口後可退回全部進口關稅,政府甚至連一半的舊補助金也不保留;一般預期,這些外國貨的進口數量遠大於國內消費需求。
在我們北美洲殖民地叛變之前,我們獨佔馬里蘭和弗吉尼亞的菸草貿易。我們每年進口約九萬六千大桶(hogshead)的菸草,而國內消費相信不會超過一萬四千大桶。爲了幫助必要的大量出口,以便我們出清消費不完的菸草,全部進口關稅都可退回,只要是在進口後三年內再出口。我們目前仍然擁有我們西印度羣島殖民地蔗糖貿易的獨佔權;這獨佔權雖然不是很完整,但很接近完整。所以,如果蔗糖是在一年內再出口,一切進口關稅都全數退回;如果是在三年內再出口,除了大部分貨物出口後仍然保留的那一半舊補助金外,一切進口關稅也都全數退回。
雖然蔗糖進口量也超過國內消費需求很多,但和以往菸草進口超過國內消費需求相比,蔗糖超過的情形就顯得微不足道。某些外國貨,因爲是我們國內製造業者特別小心提防的對象,所以不準進口供國內消費。然而,在繳納某些關稅後,它們可以進口存放在倉庫等待再出口。但出口後,沒有任何關稅退回。對於那些在進口方面已經受到如此嚴格限制的外國貨,我們國內的製造業者似乎還不願意讓它們在出口方面享有些微的鼓勵。他們也許還擔心,那些進口存倉的貨物當中,有一部分恐怕會被偷走,流入市面和他們自己的貨物競爭。
只有忍受這種嚴格管制,我們才能進口加工絲,法國的麻紗白葛布和細麻布,各種手繪、印花、染色、着色棉布等等。我們甚至不願意運送法國貨,寧可放棄自己的利潤,也不願容忍那些被我們視爲敵人的人利用我們的船隻賺錢。所有法國貨出口後,不僅舊補助金的一半,而且第二個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都被保留下來。根據舊補助金法第四項附則,所有葡萄酒出口後退回的關稅,金額比當時的進口關稅的一半還要多;讓海外葡萄酒販運貿易(carrying trade)享有比一般稍微多一些的鼓勵,似乎是當時立法的目的。
和舊補助金同時或其後開徵的幾項進口稅也是一樣;所謂額外關稅、新補助金、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補助金、一六九二年的稅則稅、葡萄酒特別鑄幣稅等等,都允許在出口後全數退回。然而,所有這些進口稅,除了額外關稅和一六九二年的稅則稅,由於在進口時須以現金繳納,金額頗大,其利息費用是一項不容忽視的負擔,因此期望從葡萄酒的海外販運貿易獲利並不合理。所以,實際上,只有一部分所謂葡萄酒稅,在出口後被退回,至於對每噸法國葡萄酒課徵二十五英鎊的關稅,以及在一七四五年、一七六三年和一七七八年對葡萄酒開徵的同類關稅,全都沒退回。
那兩項分別於一七七九年和一七八一年在全部既有的關稅上開徵的百分之五附加捐,因爲允許其他一切貨物出口後全數退回,所以也同樣允許葡萄酒出口後全數退回。一七八〇年特別針對葡萄酒開徵的最後一項關稅,也允許全數退回;然而,在這麼多沉重的關稅都被保留的情況下,要說最後這一寬容的措施會使葡萄酒出口生意小增一噸,那是很不可能的。這些退稅規定適用於所有合法的出口目的地,但不包括英國在美洲的殖民地。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律第七條,宣稱該條法律旨在鼓勵貿易。就是這一條法律讓英國獨佔供應所有歐洲種植的和製造的商品給其殖民地的特權;從而也就獨佔供應歐洲葡萄酒給其殖民地的特權。
但一來北美洲和西印度羣島殖民地是海岸線極爲綿長的地方;二來,我們的權威在那裏向來極爲薄弱;三來,那裏的居民起初被允許用他們自己的船隻,載運未列舉禁止的貨物到所有歐洲的港口,後來被允許載運到西班牙天涯角(FinisterreCape)以南的歐洲各港口;所以,這項獨佔特權在那裏不太可能曾被尊重過;他們很可能隨時找得到方法,從他們被允許載運貨物去的地方,載運一些歐洲貨回去。然而,當他們想直接從產地進口一些歐洲葡萄酒時,他們似乎遇到困難,而他們也不太可能從英國進口,因爲歐洲葡萄酒到了那裏便擔負許多極爲沉重的關稅,其中大部分在出口後並沒退回。
但馬德拉(Madeira)羣島生產的葡萄酒,因爲不是歐洲貨,所以能直接輸入美洲和西印度羣島,而這些地方,在他們所有未被列舉的貨物上,享有和馬德拉島自由貿易的權利。這些因緣條件很可能早就把馬德拉葡萄酒引進我們在美洲和西印度羣島的全部殖民地,並讓它在那裏普遍享有不錯的口碑。這種情形正是我們的軍官,在一七五五年開始的戰爭初期,很快在那裏發現的。後來回國時,那些軍官隨身帶了一些馬德拉葡萄酒。在此之前,那種酒在英國一直沒什麼名氣。一七六三年戰爭結束後,(根據喬治三世第四年法律第十五條第十二款)葡萄酒進口所繳的稅,除了三英鎊十先令,在對殖民地輸出後允許全數退回,但法國葡萄酒除外。
我們的民族偏見,是不容許對法國葡萄酒的貿易與消費給予任何鼓勵的。從通過此一寬容措施,到北美洲殖民地發生叛變,經過的時間很可能太短,所以那些地方對葡萄酒的口味偏好,恐怕還來不及發生什麼顯著的變化。於是,在所有葡萄酒(法國葡萄酒除外)的退稅上,同一條法律給殖民地的優惠比給其他地方的優惠多很多;但在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退稅上,給殖民地的優惠卻比給其他地方的優惠少很多。譬如,對其他地方輸出的商品,大部分在出口後,可領回一半的舊補助金。但這一條法律規定,除了葡萄酒、白綿布和(牀單用的)細棉布,任何歐洲或東印度羣島種植的或製造的商品,在對殖民地輸出後,所繳的舊補助金全部不得退回。
這些退稅優惠最初也許是爲了鼓勵海外販運貿易而給的。用在海外販運貿易的船隻,其運費經常是由外國人以現金交付,所以這種貿易被認爲特別適合爲我們國家帶來金銀財寶。雖然海外販運貿易確實不值得特別鼓勵,雖然成立退稅制度的動機也許笨得有餘,但退稅制度本身似乎還算合理。和沒有進口稅時自然投入的資本分量相比,這些退稅優惠不可能迫使較大的一份國內資本投入海外販運貿易。它們只會阻止進口稅將資本投入這種貿易的可能性完全排除。海外販運貿易,雖然不值得特別鼓勵,但也不該事先就被排除;我們應該容許它和其他一切行業一樣自由。
對於那些不可能在一國的農業或製造業,或在其國內貿易或國外消費品貿易,找到用途的資本來說,海外販運貿易可是一個必要的去處。海關的收入並不會因爲這種退稅而減少,反而增加了被保留下來的那一部分關稅。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負擔了關稅的外國貨就不太可能出口,從而也就不太可能進口,因爲不能出口就沒銷路;所以,目前有一部分還可被保留下來的關稅收入,將全部都收不到。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退稅是正確的,並且證明,即便全部的稅,不管是對國內勤勞產出或對外國貨課徵的,出口後全數退回是正確的。
在這種情形下,沒錯,貨物稅收入會損失一些,而海關收入的損失會更多;但總是多少會被各種稅擾亂打散的那種自然平衡的勤勞分佈,那種自然的勞動分工與分配狀態,將因爲這樣的退稅規定而重建或復元得更爲完全。然而,這些理由只證明,貨物在對完全獨立的外國輸出後,退稅纔是正確的;它們並未證明,對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享有獨佔特權的地方輸出,退稅是正確的。例如,允許歐洲貨在對我們的美洲殖民地出口後退稅,未必一定使這種出口大於沒退稅時會有的水平。由於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在那裏擁有獨佔地位,輸出到那裏的數量,也許時常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不會有變化,即便全部的稅都被保留。
所以,退稅往往只是白白損失貨物稅和海關收入,絲毫不會改變貿易狀態,或在任何方面擴大貿易。至於如果當做是對殖民地產業的一項鼓勵,退稅會有多正確,或免除殖民地人民繳納一些他們其餘的同胞全都在繳納的稅,對母國會多有利,我將等到下面處理殖民地問題時纔來討論。然而,必須永遠記得的是,退稅只有在退給那些真的出口到某一外國的商品時纔有用;如果是退給一些後來又祕密再進口的商品,那就一點兒用也沒有。有些退稅措施,特別是菸草出口退稅,時常被這樣濫用,導致許多詐欺舞弊,讓政府收入和正當生意人同蒙其害,是衆所周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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