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四卷 · 第 25 篇

論獎勵金

第四卷 · 29,867 字(底本)

導言(本站編寫)獎勵金名為鼓勈出口,實則由本國納稅人補貼外國消費者,常造成普遍的損失。

在英國,經常有人向政府請願,有時候獲准,發放出口獎勵金給國內某些特定種類的勤勞產出。他們藉口說,有了出口獎勵金,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便能在國外市場,以一樣便宜或更便宜的價格和他們的對手競爭。他們說,這樣我們的出口量會變大,從而貿易差額會轉爲更有利於我們國家。我們沒能力,比照施加在國內的辦法,給我們的工人壟斷國外市場的特權。我們沒能力,像強迫自己的同胞那樣,強迫外國人購買他們的貨物。所以,他們認爲,補償外國人購買他們的貨物,是次佳的變通辦法。

重商主義就是提議以這種方式,使我們整個國家致富,使我們每個人都因貿易差額有利而荷包滿滿都是貨幣。他們承認,獎勵金只應發給那些如果沒獎勵金就無法進行的貿易部門或路線。但任何一條貿易路線,如果商人出售其貨物所得的價格,不僅能把用在製作與運送貨物到市場的資本全部還回來給他,並讓他的資本獲得尋常的利潤,那麼即便沒有獎勵金,他還是能進行這條貿易路線。每一條這樣的貿易路線,顯然和其他在沒獎勵金的情況下進行的所有貿易路線是平等的,所以不可能比它們更需要獎勵金。

只有在商人不得不以不能讓他自己還本獲利的價格,或不得不以比他運送貨物到市場的真實成本還低的價格,出售貨物的貿易路線,才需要獎勵金。發給獎勵金是爲了彌補此一損失,鼓勵他繼續進行,或也許鼓勵他開始嘗試,某一條花費相信大於回報的貿易路線。在這樣的貿易路線上,每一項作業都虧掉部分資本,如果其他所有的貿易路線都和它同一性質,我們全國的資本很快就全部賠光。讀者應該注意的是,兩國之間的貿易當中,那種始終讓其中一國經常虧本,或讓它始終以比它運送貨物到市場的真實成本還低的價格出售貨物,且能持續進行一段很長時間的貿易,一定是靠其中一國以出口獎勵金維持進行的那種貿易。

但如果獎勵金沒有把商人在貨物價格虧掉的成本和利潤全部還回來給他,他自己的利益很快就迫使他,以其他方式運用他的資本,或找出某一條貿易路線,貨物在那裏的售價,能把他用在運送貨物到市場的資本全部還回來給他,並且讓他獲得尋常的利潤。獎勵金的效果,就像重商主義所有其他的權宜措施那樣,只會迫使一國的貿易進入一個比它自然而然進入的更不利的軌道。有一位既聰明又消息靈通的穀物貿易專論作者曾清楚證明,自從設立獎勵金以來,穀物出口價格(估計得相當節制)超過穀物進口價格(估計得很高)的總金額,遠大於此期間中發給的全部獎勵金。

他以爲,該項事實清楚證明,根據重商主義的正確原則,由獎勵金勉強進行的穀物貿易,對國家整體有利,因爲穀物出口價值超過進口價值的差額,大於一般民衆,爲了讓那些穀物得以出口,所承受的全部特別費用。他可沒想到,此一特別費用或獎勵金,只是社會整體爲穀物出口所付出的真正成本當中最小的部分罷了。農夫用在種植出口穀物的資本也必須考慮進去。除非穀物在國外市場賣得的價格,不僅能還回獎勵金,而且能還回該項資本加上尋常的利潤,否則社會就虧掉了其間的差額,或者說,一國的資本將按此差額的大小而減少。

然則不就是正因爲國外市場賣得的價格有所不足,所以重商主義者纔想到需要發給獎勵金?有人曾說,自從設立獎勵金制度以來,穀物的平均價格顯著下降。我已經盡力證明過,穀物的平均價格在上十七世紀末年開始稍微下降,並且在十八世紀前六十四年繼續緩步下降。但這件事情,假設如我所信真有其事,必定是儘管有獎勵金也仍然發生的,而不是因爲有獎勵金才發生的。和英國一樣,法國也發生這樣的事情,雖然在法國不僅沒有獎勵金,甚至直到一七六四年穀物一般是禁止出口的。所以,穀物平均價格緩步下降,既不可能是由於有獎勵金,也不可能是由於沒有獎勵金(並且禁止出口),而終究很可能是由於,自本世紀開始以來,在一般歐洲市場裏,白銀的真實價值發生幾乎感覺不出的緩慢上升。

關於這一點,我已經在本書第一卷盡力說明過。對穀物價格下降,獎勵金制度似乎絕無可能有過任何貢獻。我們在前文曾指出,在豐收的年份,由於獎勵金導致額外的出口,必然使國內市場的穀物價格高於它會自然跌落的水平。防止價格這樣跌落,正是此一制度公開宣示的目的。在歉收的年份,獎勵金雖然時常暫停發放,但因爲它在豐收年份導致大量出口,必定時常或多或少妨礙某一年的豐裕紓解另一年的匱乏。所以,不管是在豐收的年份,或是在歉收的年份,獎勵金必然傾向抬高穀物在國內市場的貨幣價格,使它或多或少高出原本會有的水平。

依我的理解,任何講理的人該不至於駁斥,在實際耕種狀態下,獎勵金必然有前述那個傾向。但許多人認爲,它傾向鼓勵耕種,而且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鼓勵。第一,他們認爲,獎勵金爲種植穀物的農夫打開更爲廣大的國外市場,所以傾向增加穀物需求,從而提高穀物生產量;第二,他們認爲,獎勵金保證農夫獲得的價格,將高於他在實際耕種狀態下自然預期的水平,所以它傾向鼓勵耕種。他們認爲,這個雙重的鼓勵,在長達數年的期間中,將導致穀物生產大量增加,以至於國內市場上穀物價格下降的幅度,可在期末大於獎勵金在當時實際耕種狀態下抬高價格的效果。

對這種看法,我回應如下。在每一年,獎勵金所能導致的國外市場的每一分擴大,必定完全以國內市場的犧牲爲代價;只因爲有獎勵金的支持纔出口的每一蒲式耳(bushel)穀物,如果沒有獎勵金,將會留在國內市場,提升消費,並且降低那種商品的價格。應該注意的是,穀物獎勵金,和其他每一種出口獎勵金一樣,對人民課徵了兩種不同的稅。第一是爲了支付獎勵金,他們被迫必須奉獻的那種稅。第二種稅是從商品的國內市場價格上升所衍生出來的;如果價格上升的商品是穀物,而全民又不得不買穀物,因此必須增加的支出,對全民來說無異是一種稅。

所以,就穀物這個特定商品而言,第二種稅還是這兩種當中遠爲沉重的稅。且讓我們假設,取歷年平均來說,每出口一夸特(quarter)小麥五先令的獎勵金,在國內市場上使小麥價格,和小麥在實際耕種狀態下原本會有的價格相比,每一蒲式耳只上升六便士,或每一夸特只上升四先令。即便根據這個相當節制的假設,全民在奉獻了那種支付每一夸特五先令的小麥出口獎勵金所需的稅之後,還必須爲他們自己消費的每一夸特小麥支付另一筆四先令的稅。但根據那位消息靈通的穀物貿易專論作者的調查,穀物出口相對於國內消費的比例,每年平均不會大於三十一分之五。

所以,全民在支付第一種稅上每獻出五先令,就必定在支付第二種稅上獻出六英鎊四先令。對首要的生活必需品課徵如此沉重的稅,必定降低平民勞動階級的生存水平,要不然就是必定按基本生存所需物資的貨幣價格上漲情形,比例抬高他們的貨幣工資。就前一種方式的影響來說,它必定降低平民勞動階級養育子女的能力,所以在一定程度內,必定傾向限制國內的人口數。就後一種方式的影響來說,它必定降低僱用平民階級的僱主們的能力,讓他們無法像原來那樣僱用那麼多人,所以在一定程度內,必定傾向限制國內的勤勞量。

所以,獎勵金所導致的穀物額外出口,不僅在每一年降低國內穀物市場的規模與消費,降低的幅度和它使國外穀物市場規模與消費擴大的幅度不分軒輊,而且由於獎勵金限制國內人口和勤勞的發展,它終究是傾向阻礙和限制國內市場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長期而言,與其說獎勵金將擴大,不如說它將降低,整個國內外穀物市場的規模和消費。然而,有人認爲,穀物的貨幣價格上漲,將使種植穀物的農夫更有利潤可圖,因此勢必鼓勵穀物增產。對這種看法,我回應如下。如果獎勵金的效果是提高穀物的真實價格,或者說,是讓農夫比照附近其他僱主僱用勞動者的一般條件(不管這條件可讓勞動者過着寬裕的或尚可的或匱乏的生活),用同一數量的穀物,便得以僱用爲數更多的勞動者,那麼獎勵金也許真能鼓勵穀物增產。

但獎勵金或其他任何人爲制度,顯然不可能有這種效果。獎勵金對之能有任何顯著影響的,不是穀物的真實價格,而是其名目價格。獎勵金制度對全民課徵的那兩種稅,對於付出稅款的那些人固然是沉重的負擔,對於收受稅款的那些人也不會有什麼了不起的好處。獎勵金真正的效果,與其說提高穀物的真實價格,不如說降低白銀的真實價格,或者說,使同一數量的白銀,不但只能換得比原來少的穀物,而且也只能換得比原來少的其他一切國內生產的商品;因爲穀物的貨幣價格高低,控制國內生產的其他一切商品的貨幣價格高低。

穀物的貨幣價格控制勞動的貨幣價格,因爲勞動的貨幣價格始終必須使勞動者得以購買某一數量的穀物,足夠他和他的家庭過着寬裕的或尚可的或匱乏的生活;究竟是其中哪一種生活,要看進步的或停滯的或退步的社會情況,使他的僱主不得不給的勞動酬勞是優渥的或中等的或微薄的而定。穀物的貨幣價格控制其他一切土地初級產物的貨幣價格,因爲在社會脫離原始狀態後的每一個時期,其他一切初級產物的貨幣價格,必定和穀物的貨幣價格維持一定的比例,雖然此一比例在不同的社會進步時期有所不同。

例如,穀物的貨幣價格控制牧草和乾草、食用肉品、馬匹和馬匹飼料等等的貨幣價格,從而控制陸路運輸或大部分內陸通商往來的貨幣價格或成本。穀物的貨幣價格,因爲控制其他一切土地初級產物的貨幣價格,所以也控制幾乎一切製造品原材料的貨幣價格。因爲控制勞動的貨幣價格,所以也控制製造技巧與勤勞的貨幣價格。既然原材料和技巧與勤勞皆受其控制,所以穀物的貨幣價格也就控制整個製造品的貨幣價格。勞動,以及凡是屬於土地或勞動產出的每一樣東西,其貨幣價格必定隨着穀物的貨幣價格漲跌而比例升降。

所以,即便獎勵金讓農夫的穀物每一蒲式耳可賣得四先令而非三先令六便士,且使他能按穀物的貨幣價格上漲比例,給付地主較高的貨幣地租;然而,如果穀物貨幣價格的此一上漲,使現在的四先令所能購買的其他任何國內產品的數量,沒比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所能購買的多,那麼農夫和地主的處境,恐怕不會因此上漲而有什麼了不起的改善。農夫將不可能把土地耕種得更好,而地主也不可能過更好的生活。在購買外國生產的商品方面,穀物價格的此一上漲也許可讓他們獲得一點兒好處。在購買國內生產的商品方面,是不可能讓他們得到任何好處的。

但事實上,幾乎全部的農夫生活費用,乃至絕大部分的地主生活費用,是用在購買國內生產的商品。白銀價值下降,如果是銀礦豐富多產的效果,因爲其作用遍及大部分商業世界,且對各國的作用相同或幾乎相同,所以對任何特定國家而言,實質上不會有什麼影響。一切商品的貨幣價格都上漲,雖然不會讓那些收受高貨幣價格的人實質上變得更富有,但也不會讓他們實質上變得更窮。沒錯,賞心悅目的銀盤金盃所提供的服務,實質上變得更便宜,然而,其他每一樣東西的真實價值,和從前完全一樣沒變。

但白銀價值下降,如果是某國的特殊情況或政策措施所導致的效果,而且這效果只發生在該國,那就會是一件影響重大的事情,且絕不會在該國傾向使任何人實質上變得更富有,反而傾向使每個人實質上變得更窮。這種情況下,一切商品的貨幣價格上漲,因爲只是該國特有的現象,將傾向或多或少妨礙在該國內進行的每一種勤勞,且因爲它傾向使外國工人在供應幾乎所有種類的貨物時,作爲代價索取的白銀爲數低於該國工人必須索取的數量,所以傾向使外國工人不僅在外國市場,甚至在該國的國內市場,也能以較低的價格和該國工人競爭,供應幾乎所有種類的貨物。

譬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特殊情況是,因爲他們擁有金銀礦坑,所以是供應金銀給所有其他歐洲國家的配銷商。所以,在西班牙和葡萄牙,金銀自然應當比歐洲其他任何地方便宜些。然而,其間的差距當不至於超過金銀的運費和保險費;且因爲金銀體小價高,運費不是問題,而保險費也不會大於其他任何等值貨物的保險費。所以,他們的特殊情況是不可能讓他們遭受什麼大傷害的,若不是他們的政策措施加重該特殊情況原本不利的形勢。西班牙對金銀出口課徵高關稅,葡萄牙禁止金銀出口,兩者皆使金銀出口負擔走私偷運的費用,使金銀在其他國家的價格上升,比在他們自己國內的價格高很多,高出走私偷運的全部費用。

當你在溪裏築壩堵住流水,一旦水壩滿了,溢過壩頂往下流的水量,便宛如水壩不存在時那樣大。禁止出口不可能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留住,比他們有能力運用的數量還要多的金銀;他們的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允許他們運用在錢幣、金盃銀盤、鍍金鑲銀,以及其他金銀裝飾等用途上的數量,就是他們有能力運用的至多金銀數量。當他們有了這個數量,就好比是水壩滿了,此後流進來的溪水必定全部越過壩頂流出去。因此,根據大家的估計,儘管有這些限制,每年從西班牙和葡萄牙出口的金銀數量,很接近每年進口的全部數量。

然而,正如壩頂後面的水始終比前面的水深,所以被這些限制堵住留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金銀數量,相對於他們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比例,必定大於在其他國家可以看到的同一類比例。水壩築得越堅固,壩頂越高,壩頂前後的水深差異就越大。金銀出口關稅越高,違反出口禁令的懲罰越嚴厲,執法的警察態度越是戒慎嚴格,那麼西班牙和葡萄牙境內金銀數量相對於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比例,和其他國家的同一類比例相比,其間的差異就越大。因此,此一差異據說很可觀,而且據說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你時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家裏滿室金盃銀盤,卻沒有其他任何一樣在其他國家會覺得適合或搭配此種華麗格調的東西。

金銀如此過剩,一個必然的後果是金銀價格便宜,這等於說其他一切商品價格昂貴;這種便宜妨礙農業與製造業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發展,使外國在給他們供應幾乎所有種類的製造品,乃至許多種初級產物時,作爲代價索取的金銀,比他們自己在國內製造或種植時必須索取的數量少。金銀出口稅和出口禁令,以兩種方式發揮作用。它們不僅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境內大幅降低金銀的價值,而且由於堵住原本會流往其他國家的那一定數量金銀,它們使金銀在其他國家的價值或多或少高於原本該有的水平,因此讓那些國家在和西、葡兩國通商時享有雙重的優勢。

打開泄洪閘門,壩頂上游的水位立即下降,下游的水位立即上升,過不了多久上下游的水位便會拉平。撤除出口稅和出口禁令,西班牙和葡萄牙境內的金銀數量將顯著減少,而在其他國家金銀數量則將或多或少增加。於是,金銀的價值,以及金銀數量相對於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比例,將很快在所有國家來到同一水平或很接近同一水平。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像這樣出口他們的金銀,他們所能蒙受的,將只是純屬名目的或想象的損失。他們的貨物,以及他們的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名目價值將下降,亦即,爲數比從前少的金銀將表示或代表它們的價值;但它們的真實價值將和從前一樣,亦即,將足以維持、支配和僱用同一數量的勞動。

因爲他們的貨物名目價值將下降,所以他們剩下來的金銀真實價值將上升;因此,從前須使用較多的金銀才能完成的一切商業往來與流通目的,將只需較少的金銀便足以解決。將出口到國外的金銀,絕不會白白出口到國外,而是會帶回其他各種等值的貨物。而且,帶回來的那些貨物,將不會全是僅供奢侈消費的東西,亦即,不會全是供應遊手好閒之輩消費的東西(給這些人消費等於白搭,他們是不會生產出什麼東西作爲回報的)。因爲遊手好閒之輩的財富與收入,不會因此特殊的金銀出口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的消費也不會因之而大幅增加。

帶回來的那些貨物,很可能大部分,要不就是鐵定有一部分,是原材料、工具和食物;運用這些貨物維持僱用一批勤勞的人民,除了將把他們消費掉的價值全部再生產出來,還會附帶一些利潤。於是,社會的部分死積蓄,將這樣變成活資本,驅動比從前多的勤勞量。他們的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將立即增加一些,且幾年過後,很可能增加很多;因爲目前壓抑他們的勤勞,使之不能盡情發揮的一個最沉重負擔,將因開放金銀自由出口而完全被卸下來。穀物出口獎勵金發揮作用的方式,必然和西、葡兩國這個荒謬的金銀圍堵政策一模一樣。

不管實際耕種狀態如何,獎勵金將使我們的穀物在國內市場的價格,比在那個狀態下原本會有的價格多少貴一些,且將使我們的穀物在國外市場的價格多少便宜一些。然而,因爲穀物平均的貨幣價格或多或少控制其他一切商品平均的貨幣價格,所以獎勵金將使白銀價值在我們國內市場下降很多,且傾向稍微抬高白銀在國外市場的價值。它使外國人,特別是荷蘭人,不僅得以比他們原本須付的價格更便宜地享用我們的穀物,而且有時候甚至得以比我們自己的同胞在同一情況下須付的價格更便宜地大啖我們的穀物;關於這一點,馬太·德克爾爵士(Sir Matthew Decker)這位傑出的權威,使我們相信確有其事。

它使我們自己的工人在供應他們的東西時,作爲代價索取的白銀數量,無法像他們原本須索取的那樣少;而且使荷蘭人得以在供應他們的東西時,索取數量較少的白銀作爲代價。它傾向使我們的製造品在每一個市場多少貴一些,且傾向使荷蘭人的製造品比它們原來的價格多少便宜一些,結果是使他們的勤勞享有對我們自己的勤勞不利的雙重優勢。獎勵金,與其說提高我們的穀物在國內市場的真實價格,不如說提高它的名目價格,因爲獎勵金並不會提高一定量的穀物能維持與僱用的勞動量,它只會提高一定量的穀物能換得的白銀,所以它固然對我們的製造業不利,對我們的農夫或地主鄉紳也不會提供任何顯著的好處。

沒錯,獎勵金確實在農夫和地主鄉紳的口袋裏多放了一些金銀錢幣,因此要說服他們當中的大部分人,明白這對他們沒什麼了不起的好處,也許多少有點兒困難。但如果口袋裏的錢幣價值滑落始終和其數量增加同一比例,如果它能買到的勞動、糧食和所有不同種類的國產商品數量始終不變,那麼不管口袋裏的錢幣數量增加多少,也不太可能會有其他異於名目與想象的好處。在全民當中,也許只有一撮人,對他們來說,獎勵金實際或可能是有好處的。他們是穀物商人,穀物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在豐收的年份,獎勵金必然導致爲數比原本沒獎勵金時更多的穀物出口;且因爲阻止某一年的豐裕紓解另一年的匱乏,獎勵金在歉收的年份導致比原本必要的數量更多的穀物進口。

它在豐年和饑年都增加穀物商人的生意;在饑年時,它不僅使他得以進口較多的穀物,而且使他得以賣得更好的價錢,從而獲得較高的利潤,這一切對他有利的機會,若不是因爲獎勵金或多或少阻止了某一年的豐裕紓解另一年的匱乏,原本是與他無緣的。因此,據我觀察,對獎勵金的更新或延續,表現得最爲熱衷的,就是這一小撮人。我們國內的鄉紳,當他們對外國穀物進口課徵高關稅時(這在國內庫存適度充裕時,形同禁止進口),以及當他們設立穀物出口獎勵金時,他們似乎在模仿我們國內製造業者們的行爲。

利用前一項制度,他們爲自己取得獨佔國內穀物市場的特權;利用後一項制度,他們儘可能防止他們的穀物在國內市場供過於求。他們試圖利用這兩項制度,儘可能提高他們的穀物在國內市場的真實價值,希望像我們國內的製造業者們那樣,利用類似的制度,提高了許多不同種類製造品的真實價值。他們也許沒注意到,世間事物的本質已在穀物和其他幾乎每一種貨物之間設下一個巨大的根本差異。當你透過國內市場的獨佔權或出口獎勵金,使我們國內的毛織業者或亞麻業者,得以比他們原本可能獲得的更好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你不僅提高那些貨物的名目價格,也提高它們的真實價格。

當你使那些貨物的價值相等於爲數較多的勞動和糧食時,你提高的,不僅是那些製造業者們名目的,也是他們真實的利潤以及真實的財富與收入;你並且使他們,或者能自己享受更好的生活,或者能僱用更多勞動從事那些特定的製造業。你真的鼓勵了那些製造業,並且在全國的勤勞量當中,你真的將一份,比原本可能自己會去的分量,更多的勤勞量導引到那些製造業。但當你以類似的手段提高穀物的名目價格時,你並沒有提高它的真實價值。你沒有增加我們的農夫或地主鄉紳們的真實財富或收入。

你沒有鼓勵種植穀物,因爲你沒有使他們得以維持與僱用更多的勞動者種植穀物。人世間事務的本質,已經在穀物上面清楚戳記了一個真實價值,僅僅改變它的貨幣價格不可能撼動那個真實價值。任何出口獎勵金,任何國內市場的獨佔權,都不可能提高那個真實價值。而最自由的競爭,也不可能降低它。在世界各地,它的那個價值等於它能維持的勞動數量,而且在每一個特定的地方,那個價值都等於,按照當地一般維持勞動的方式,它所能維持的勞動數量,不管那個方式對勞動者意味着寬裕的或尚可的或匱乏的生活。

最後衡量與決定其他一切商品之真實價值的控制性商品,不是毛織布或亞麻布,而是穀物。其他每一種商品的真實價值,最後是由它的平均貨幣價格相對於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的比例來衡量與決定。雖然從一個世紀到另一個世紀,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有時候會有起伏,但穀物的真實價值並不會隨着那些起伏而改變。隨着那些起伏而改變的是白銀的真實價值。任何國產商品的出口獎勵金都免不了遭到兩種指摘。第一,是那種針對重商主義所有不同的權宜措施,都可提出的一般性指摘,亦即,指摘它迫使國家的某一部分勤勞進入某一條路線,而那條路線,和該部分勤勞自己原本要走的路線相比,不是那麼有利。

第二,是那種專門對出口獎勵金提出的指摘,亦即,指摘它迫使該部分勤勞,不單是進入一條不是那麼有利的路線,而是進入一條事實上不利的路線;因爲沒有獎勵金就不能進行的貿易,必然是一項虧本的貿易。對於穀物出口獎勵金,還可進一步指摘,它不可能在任何方面促進它想鼓勵生產的那種特定商品增產。所以,當我們的鄉紳同胞要求政府發給獎勵金時,雖然他們是在模仿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但他們的行動卻不是另外那兩種人平常所作所爲的那種,在全盤瞭解自己的真正利益後所採取的精明行動。

他們讓公共收入負擔一筆很可觀的費用;他們對全民課徵一筆很沉重的稅;但他們並未使他們自己的商品真實價值有任何可察覺的增加;且因爲多少降低了白銀的真實價值,他們在某一程度內妨礙國家整體勤勞的發展;所以,他們不僅沒有增進,反而或多或少阻礙他們自己的土地改良,因爲土地改良必然仰賴國家整體勤勞的發展。如果要鼓勵生產任何商品,生產獎勵金,想來應該是一項比出口獎勵金更有直接作用的辦法。此外,它只對人民課徵一種稅,就是那種爲了支付獎勵金,人民必須奉獻的稅。

它不但不會提高,反而傾向降低該商品在國內市場的價格;因此,它不但不會對人民課徵第二種稅,反而也許把他們對第一種稅的奉獻至少部分回饋給他們。然而,發放生產獎勵金向來極爲罕見。重商主義所確立的那些邪說偏見一向教導我們應該相信,國家財富更直接來自於出口而非生產。由於出口被認爲是更直接把金銀貨幣帶進國門的手段,因此出口向來獲得較多的偏袒呵護。此外,據說經驗顯示,生產獎勵金比出口獎勵金更容易發生詐欺舞弊。這種傳聞有多少真實度,我不知道。出口獎勵金倒是曾經遭到多次存心舞弊的濫用,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但對這一切權宜措施的偉大發明者們,也就是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們來說,如果他們的貨物在國內市場竟然供過於求,對他們可一點好處也沒有,而生產獎勵金有時候說不定導致那種事情發生。反之,出口獎勵金,使他們得以把過剩的部分輸出國外,並且讓留在國內市場的那一部分貨物價格得以維持不墜,確實能有效防止供過於求的事情發生。因此,在一切重商主義的權宜措施當中,出口獎勵金是他們最喜歡的一個措施。我曾經探知,分別擁有某些特定工廠的老闆們,私下協議自掏腰包發放獎金,獎勵輸出他們買賣的部分貨物。

這個辦法相當成功,竟使他們的貨物在國內市場的價格上升一倍以上,儘管那種貨物的產量顯著增加。如果穀物出口獎勵金曾經使穀物在國內市場的貨幣價格降低,那麼它的作用模式必定像奇蹟一般與衆不同。然而,在某些特定場合,政府曾發放類似生產獎勵金的東西。按噸位發給捕捉白鯡魚和鯨魚的船隻獎勵金,也許可視爲多少屬於這種性質。我們也許可以想象,那些獎勵金傾向直接使那兩種漁獲在國內市場比原本會有的價格便宜些。但大家必須承認,在其他方面,它們的影響和出口獎勵金一模一樣。

國家的一部分資本,因爲有了它們的支持,被用來給市場供應一些貨物,其價格不足以還回成本,更不用說讓資本獲得平常的利潤。有些人也許認爲,發給那些漁船的噸位獎勵金雖然對國家財富沒有貢獻,但它們可增加本國的水手和船隻,所以對國防有所貢獻。他們聲稱,有時候利用這種獎勵金確實可增進國防安全,且其費用也許遠低於維持一支龐大的常備海軍(standing navy),如果我可以像使用常備軍(standing army)那樣使用這樣一個詞。然而,儘管有這些對它們有利的主張,以下列舉的考慮使我相信,至少在決定發放它們當中某一個獎勵金時,立法當局遭到很厲害的哄騙。

第一, 發給巴斯捕鯡船(herring buss)的獎勵金似乎失之過多。從一七七一年冬漁季開始至一七八一年冬漁季結束,發給巴斯捕鯡船的噸位獎勵金一直是每噸三十先令。在這十一年當中,蘇格蘭巴斯船捕獲的鯡魚總共是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在海上捕獲與醃藏的鯡魚稱做海棒(sea sticks)。要使海棒變成所謂可販賣的鯡魚(merchantable herrings),還須加入一定量的鹽重新包裝;據估計,每三桶海棒通常重裝成兩桶可販賣的鯡魚。

所以,在這十一年當中,據此估計,可販賣的鯡魚總共捕獲二十五萬兩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在這十一年當中,發給噸位獎勵金總共是十五萬五千四百六十三英鎊十一先令,等於每桶海棒發給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或每桶可販賣的鯡魚發給十二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用來醃藏這些鯡魚的鹽,有時候是蘇格蘭產的,有時候是外國來的;不管是蘇格蘭或外國的鹽,交到鯡魚醃藏者手上的,都完全免徵貨物稅。蘇格蘭鹽的貨物稅,目前是每一蒲式耳一先令六便士,外國鹽每一蒲式耳貨物稅十先令。

一般相信,每桶鯡魚需要約一又四分之一蒲式耳的外國鹽;如果用蘇格蘭鹽,則每桶平均需要兩蒲式耳。進港的鯡魚,如果是將要出口的,所用的鹽完全免徵貨物稅;如果是將供國內消費的,不管鯡魚是用蘇格蘭鹽或外國鹽醃藏,每桶只需繳納一先令。這一先令是蘇格蘭從前對每一蒲式耳鹽課徵的貨物稅,當時對醃藏鯡魚需用的鹽量估計很低,認爲每桶只需一蒲式耳的鹽。在蘇格蘭,除了醃藏漁獲,其他任何用途很少使用外國鹽。從一七七一年四月五日至一七八二年四月五日,外國鹽進口數量總共是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一蒲式耳重八十四磅;同一期間,從工廠交到鯡魚醃藏者手上的蘇格蘭鹽,總共不超過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一蒲式耳的重量只有五十六磅。

所以,看起來,醃藏漁獲用的主要是外國鹽。此外,每一桶鯡魚出口可領取兩先令八便士的獎勵金,而在巴斯船捕獲的鯡魚當中,超過三分之二用於輸出。把所有這些數字兜起來,你就會發現,在這十一年當中,巴斯船捕獲的每一桶鯡魚,如果是用蘇格蘭鹽醃藏,出口時,讓政府損失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而進港供國內消費時,則讓政府損失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如果是用外國鹽醃藏,出口時,讓政府損失一英鎊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而進港供國內消費時,則讓政府損失一英鎊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

同一期間,優質的可販賣鯡魚每一桶的價格,從十七或十八先令到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約爲一基尼(或二十一先令)。第二,發給鯡漁業的獎勵金是一種噸位獎勵金,是按照漁船的噸數,而不是按照漁船在捕魚作業上勤勉或成功的比例發放;因此,恐怕有非常多人裝備漁船出海不是爲了捕魚,而是專爲了捕捉獎勵金。譬如,一七五九年,當時的獎勵金是每噸五十先令,蘇格蘭全部的巴斯船隻捕撈到四桶海棒。在那一年,每一桶海棒單單是獎勵金就讓政府花費一百一十三英鎊十五先令;等於每一桶可販賣鯡魚花費一百五十九英鎊七先令六便士。

第三,發給這種噸位獎勵金,希望鼓勵的那種(以巴斯船或二十至八十噸重的甲板船)捕撈白鯡魚的模式,似乎不是像適合荷蘭那樣適合蘇格蘭的情況;這種獎勵金顯然是從荷蘭的經驗借來的措施。荷蘭距離已知鯡魚徘徊的主要漁場相當遠,所以若要進行這種漁業,只能利用甲板船,攜帶足夠遠航往返需要的淡水和糧食。但赫布里底羣島(theHebrides)或蘇格蘭西方的羣島、設得蘭(Shetland)羣島,以及蘇格蘭北部與西北部沿海,附近就是鯡漁業的主要漁場,且那些地方到處都有深入內陸的海灣,當地人的土話稱之爲海湖(sealochs)。

每當季節來臨,鯡魚洄游到那些地方附近的海洋時,那些海湖就是它們主要的徘徊場所;我相信,和其他許多魚類一樣,鯡魚洄游的場所並非很固定或很有規則。所以,以舢板船捕魚似乎是最適合蘇格蘭特殊情況的漁業模式;一旦捕到鯡魚,漁夫很快便可把漁獲帶上岸,要供應醃藏或生鮮消費都很方便。但每噸三十先令的獎勵金,對利用巴斯船捕撈鯡魚的模式固然是一項很大的鼓勵,對利用舢板船捕撈鯡魚則必然是一項不小的妨礙;後一種模式沒有這種獎勵金,因此在給市場供應醃藏鯡魚時,不可能和巴斯船捕鯡業公平競爭。

因此,舢板船捕鯡業目前幾乎已經快消失不見了,然而,在設立巴斯船獎勵金之前,舢板船捕鯡業聽說相當興旺,據說僱用了不少海員,數目不下於巴斯船捕鯡業目前僱用的人數。但對於這個現在已經殘敗荒廢的漁業模式,過去曾經興旺到什麼程度,我必須承認,我不敢說我知道得多精確。因爲政府對舢板船捕鯡業的船隻裝備沒發給獎勵金,海關或鹽稅當局的官員也就沒有記錄相關的數據。第四,在蘇格蘭的許多地方,鯡魚是一般民衆在每年某些季節裏相當重要的一項食品。一項傾向在國內市場降低鯡魚價格的獎勵金,也許可以讓我們許多同胞在日常生活中松一大口氣,因爲他們的處境絕對說不上富裕。

但巴斯船獎勵金,對這種美好的目的沒有幫助。它摧毀了遠比巴斯船更適合供應國內市場的舢板船捕鯡業,而且政府另外發給每桶兩先令八便士的鯡魚出口獎勵金,把巴斯船捕獲的大部分(超過三分之二)鯡魚送出國門。在前四十年至前三十年間,當時尚未設立巴斯船獎勵金,我相信,每桶十六先令是白鯡魚的普通價格。在前十五年至前十年間,當時舢板船捕鯡業尚未絕跡,價格據說每桶從十七至二十先令不等。在剛過去的這五年間,價格已經平均高漲至每桶二十五先令。然而,此一高價格也許是由於蘇格蘭沿海的鯡魚真的變少了。

我也必須指出,那種通常隨鯡魚一起賣的大木桶,其價格是包含在前述那些價格裏的,但自從美洲戰爭開始以來,木桶的價格大約已經上漲一倍,亦即,從每隻約三先令漲至約六先令。我同樣必須指出,我取得的那些舊時的價格記錄並不是很一致或完全沒有出入;但一位極有經驗又一絲不茍的老人家告訴我說,五十多年前,優質的可販賣鯡魚每桶的價格通常是一個基尼金幣(等於二十一先令);我想,此一價格也許可視爲平均價格。然而,我認爲,所有的記錄都一致顯示,國內市場的鯡魚價格未曾由於巴斯船獎勵金的影響而下跌。

當捕漁業的企業主們,在獲得這麼優厚的獎勵金之後,仍繼續以他們從前賣慣的價格或更高的價格在賣他們的商品時,有人也許會以爲,他們的利潤應當很誘人,且其中某些人說不定已經賺到了大把利潤。然而,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實情並非如此。這種獎勵金通常有的一個效果是,鼓勵一些魯莽的企業主冒險投入一個他們不瞭解的生意,以致他們自己的疏忽與無知讓他們蒙受的損失,超過他們從最慷慨縱容的政府那裏所能賺來的。一七五〇年,依據首次發放每噸三十先令獎勵金給白鯡漁業的同一條法律(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條),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資本額五十萬英鎊,(除了該公司依法可以得到其他一切政府獎勵,包括剛纔提到的噸位獎勵金、每桶鯡魚兩先令八便士的出口獎勵金,以及醃藏用的本國與外國鹽免徵貨物稅外)認購該公司股份者,在成立後的十四年內,每年有權按認購且實繳的股金每一百英鎊獲得三英鎊獎勵金,分成兩等份由海關總收支局每隔半年支付一次(稱爲年金)。

除了這一家大公司(其董事和經理人規定必須在倫敦設籍居住),政府還宣佈在全國每一個外港(即倫敦之外的港口)都可合法分別設立漁業協會,惟每一協會由會員認繳的總資本不得少於一萬英鎊,這資本由每一協會自己管理,各擔風險,自負盈虧。所有那些規模較小的漁業協會,和前述那一家大公司一樣,享有相同的年金給付以及各種營業獎勵。那一家大公司的資本額很快就被認購完畢,而在全國許多外港也分別成立了數家漁業協會。儘管有這一切的獎勵,幾乎所有那些大小不同的合股企業,若不是已經虧掉全部的資本,就是已經虧掉了大部分;目前幾乎看不見它們當中任何一個留下什麼痕跡。

白鯡漁業目前完全或幾乎完全由一些私人冒險家在經營。任何特定的製造品,如果確實是國防必備的東西,仰賴我們鄰國供應,也許未必是審慎的做法。如果生產這種製造品的勤勞不能以其他方式在國內得到支持,那麼爲了支持它而對其他所有種類的勤勞課稅,也許不算是不合理。譬如,根據此一原則,發給國產帆布和火藥的出口獎勵金,也許可以免受指摘。雖然爲了支持特定某些種類的勤勞而對一般勤勞課稅,很少能算是合理的作法;不過,在大繁榮時期任性妄爲的氣氛中,當公共收入多到政府不知道怎麼花纔好時,發獎勵金給一些受到偏愛的製造業,也許可算是和其他任何無益的花費一樣的自然。

和在私人支出的場合一樣,在公共支出方面,巨大財富也許時常可以當做是辯解巨大愚行的一項理由。但在一般民衆生活艱難困苦的時候,還繼續這麼大方揮霍,肯定是有比平常的荒謬更多的原因。有時候,有些稱爲獎勵金的東西不過是退稅罷了,因此當可免受那些針對真正的出口獎勵金而發的指摘。例如,發給精製白砂糖的出口獎勵金,可以視爲退回赤糖和黑糖等精製砂糖原料所繳的進口稅。發給加工絲的出口獎勵金,可以視爲退回生絲和捻絲等原料所繳的進口稅。發給火藥的出口獎勵金,可以視爲退回硫磺和硝石等原料所繳的進口稅。

在海關的術語裏,出口時發給的那些津貼,只有在出口貨和進口貨同一外形時才稱爲退稅。當進口貨經過任何製造程序而改變外形,以致屬於另一個名稱時,出口時發給的那些津貼一概稱爲獎勵金。某些工藝師和製造業者在其特定行業裏表現卓越不凡,因而獲得國家頒贈特別津貼;那些津貼和出口獎勵金不同,不該接受同樣的指摘。那些津貼鼓勵卓越不凡的靈巧和創意,有助於在實際分別從事那些行業的衆多工人當中,保持競相模仿的風氣;且那些津貼的金額不是很大,不足以扭轉自然的趨勢,勉強任何過高比例的社會資本轉往其中任何一個行業去發展。

它們並不傾向顛覆各種行業間自然的平衡,而傾向使每一種行業裏的工作盡善盡美。此外,對國家來說,那些特別津貼的花費實在微不足道,而出口獎勵金的花費卻很龐大。單是穀物出口獎勵金一項,有時候一年便可讓國家花費超過三十萬英鎊。獎勵金有時候也被稱爲特別津貼,就像退稅有時候被稱爲獎勵金那樣。但我們在所有的場合都必須注意事物的本質,不必理會事物的名稱如何。附論 穀物貿易和穀物法在結束本章之際,我不能不指出,設立穀物出口獎勵金的那一條法律,以及那一套相關的管制體系所獲得種種讚揚,都不是它們該得的。

針對穀物貿易的性質,以及主要相關的英國法律,進行特別的考察,將充分證明此一論斷正確無誤。由於此一課題極爲重要,所以值得在此以較長的篇幅加以討論。谷商這種行業由四種不同的分支構成,這些分支有時候雖然可由同一個人經營,但就它們本身的性質而言,是四種分別不同的行業。這些行業包括,第一是穀物的國內配銷商;第二是進口穀物供國內消費的穀物進口商;第三是出口國產穀物供國外消費的穀物出口商;第四是專爲再出口而進口的穀物販運商。(1)國內配銷商的利益,和全民的利益,不管乍看之下是如何的對立,其實是正好一致的,即便是在穀物極端歉收的年份。

他的利益在於,將穀物的價格提高到每一季真實的匱乏所要求的水平,再高過這個水平,絕不可能對他有利。他借提高價格壓低消費,多少促使每個人,特別是中下層人民,好好節約使用穀物。如果他將價格抬得太高,過分壓低消費,本季的穀物供應可能大於本季的消費,以致本季的穀物可能在下一季的收成開始上市一段時間後還沒全部賣完,那麼屆時他將面對兩種風險:第一,他可能因爲自然的原因而損失不少他的穀物,第二,他可能不得不忍痛殺價售出本季留下來的穀物,所得的價格也許比他在幾個月前可能賣得的少很多。

如果他將價格抬得不夠高,壓低消費的效果太小,本季的穀物供應可能小於本季的消費,那麼不僅他可能損失了部分原本可賺到的利潤,而且他也將使人民在本季結束前暴露在一個極端的風險裏:這時人民忍受的,反而不是糧食不足的痛苦,而是糧食全無令人恐怖戰慄的情境。人民的利益在於,他們每天、每週和每月的消費,應當儘可能按精確的比例配合每一季的供應。國內配銷商的利益也是一樣。如果他每天、每週和每月供應他們的數量,是盡他所能判斷的很接近此一比例,則他的全部穀物將很可能賣得最高的價格,而他自己也將可獲得最大的利潤;他對實際農作情況的瞭解,以及他對自己每天、每週和每月銷售量的掌握,使他能相當精確地判斷,他們實際獲得的供應究竟有多符合此一方式。

甚至在歉收的年份,雖然他只顧自己的利益,沒想到人民的利益,但基於自利,他對待他們的方式,必然頗像謹慎精明的船長有時候不得不對待他的全體船員那樣。當他預見船上存糧可能快要不夠時,他就調降配給,迫使他們每天少喫一些。雖然有時候由於過分小心,他作了實際上沒必要的調降,然而和一個稍微不小心的做法有時候也許會讓全體船員碰到的危險、不幸,乃至滅亡的命運相比,每天少喫幾口飯可能給他們造成的一切不適,實在算不了什麼。同樣的,雖然有時候由於過分貪婪,配銷商將他的穀物價格提高到稍微超過當季真實的匱乏所要求的水平,然而和他在當季開始採取一個比較大方的賣法可能讓人民遇到的危險相比,價格稍微高一些可能給他們造成的一切不適,實在算不了什麼,因爲那一切的不適有效地確保他們免於季末斷糧的風險。

況且,由於穀物配銷商的過分貪婪而受到最大傷害的,很可能就是配銷商他自己;他不僅成爲他的貪婪所激起的公憤投射對象,而且即使他躲得過此一公憤的種種後果,也躲不過到了季末必然還有相當數量的穀物留在他手上,而如果下一季的穀物收成竟然不錯,那麼屆時他恐怕就必須,按某一比他原本可獲得的,低很多的價格賤賣上一季留下來的穀物。沒錯,在一個幅員遼闊的地方,商人們如果能聯合起來組成一家大公司掌握全部的穀物,那麼他們的利益也許在於,像荷蘭人對摩鹿加羣島(the Moluccas)的香料據說採取的那個做法,將大部分的穀物銷燬或丟棄,以便抬高其餘的價格。

但要針對穀物建立這種廣泛的壟斷地位,即便使用法律強制的力量,也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且在任何法律放任買賣自由的地方,穀物是所有的商品當中,最不容易憑少數幾筆實力足以囤積大部分市場供給的大資本,便可以壟斷或獨佔的商品。不僅那一大部分穀物的價值遠非少數幾個私人的資本能夠囤積,而且即便他們有足夠的資力囤積,社會生產穀物的方式也將使這種囤積的企圖完全不可行。因爲在每一個文明的地方,穀物是每年消費量最大的商品,所以每年用在生產穀物的勤勞量比用在生產其他任何商品的勤勞量還要多。

況且當它從地上收割起來時,最初必然比其他任何商品分散於爲數更多的物主之間;這些物主絕不可能像幾個獨立的製造業者那樣聚居在一個地方,而必然是散居在全國所有不同的角落。這些最初的物主,若不是在其居處附近直接供應消費者,就是將穀物賣給其他的配銷商,由後者供應那些消費者。所以,穀物的國內配銷商,包括農夫和麪包師,人數必然比其他任何商品的配銷業者多,而他們散居各地的情況,也使他們完全不可能聯合起來,組成任何有普遍影響力的大團體。所以,如果在某一歉收的年份,他們當中有任何人發現自己手上的穀物數量,比他按當時流行的價格,能夠在季末之前賣掉的還要多,那他絕不會想到要維持那個價格而讓自己損失或專讓他的競爭對手獲益,但他會立即降低那個價格,以便他能在新一季的穀物開始登場前,將自己的穀物賣掉。

像這樣控制任何一個配銷商的這種動機和利益考慮,也同樣控制其他每一個配銷商,迫使他們一般都根據他們自己的最佳判斷,以最適合當季穀物供應情況的那個價格出售他們的穀物。在十八世紀以及前兩世紀的期間中,歐洲許多不同的地方曾多次遭到饑荒肆虐,我們有其中幾次饑荒相當正確的記錄。我相信,凡是對這些饑荒的歷史有過仔細研究的人都將發現,糧食不足從來不是因爲國內配銷商任何聯合壟斷穀物銷售的行爲造成的,也不是其他除了真實匱乏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而之所以發生真實的匱乏,有時候在某些地方,也許是因爲戰亂摧毀,但在絕大多數糧食不足的場合,全是因爲自然的節氣失調造成的;至於斷糧,如果不是因爲政府強力介入,企圖以不適當的手段,補救糧食不足給人民帶來的一些不適,從來也就不會有其他的原因能造成斷糧。

在一個幅員遼闊種植穀物的地方,如果其中各個區域之間有自由的通商往來,最不利的季節性因素所造成的歉收,程度上也絕不可能嚴重到發生斷糧;即便是在最嚴重歉收的年份,穀物收成的數量,如果處置得宜,讓通常在中等豐收年份喫得太過豐盛的人民儘量省喫儉用,也可以供爲數一樣多的人民撐過一年。最不利於穀物收成的,是那些過於乾旱或雨水過多的季節。但因爲在高地和低地,或者說,在容易變得太溼的地和容易變得太乾的地,都同樣有種植穀物,所以對某個區域的收成有害的乾旱或雨水,對另一個區域反倒有利;況且,雖然在雨季和旱季,穀物的收成都比溫度較爲合宜的季節差很多,然而不管是在雨季或旱季,某個區域損失的收成,在某一程度內,可被另一區域增加的收成彌補過來。

在種植水稻的地方,因爲水稻不僅需要很溼的土壤,而且在生長過程中的某個階段必須浸泡在水裏,所以乾旱會造成比較悲慘的影響。然而,即便是在這種地方,如果政府允許自由買賣,必然會導致斷糧的普遍性乾旱,大概也很少見。幾年前,發生在孟加拉國的乾旱也許真的可能導致一次嚴重的糧食不足。使那次糧食不足變成斷糧的,也許是一些不適當的管制措施,亦即,也許是東印度公司的官員們對稻米買賣施加了一些有欠考慮的限制。當政府爲了補救糧食不足所造成的不適,而命令所有的配銷商,按它自以爲合理的價格,出售他們的穀物時,這或者將阻止他們給市場供應穀物,這樣有時候甚至會在當季一開始就造成斷糧;或者,如果他們繼續給市場供應穀物,則人民因此不僅將能夠,而且也將被鼓勵儘快消費穀物,以致必然在當季結束前造成斷糧。

正如毫無限制、完全自由的穀物買賣,是一帖唯一能夠預防不幸斷糧的靈丹,所以它也是讓糧食不足所造成的不適得以緩和的最佳妙藥;因爲真實的匱乏所造成的不適,是不可能被補救的;它們只能被緩和。沒有任何其他商品的買賣更值得法律給予充分完整的保護,也沒有任何其他買賣更需要法律充分完整的保護;因爲沒有任何買賣像穀物買賣這樣暴露在民粹的惡評謾罵中。在穀物歉收的年份,下階層的民衆將他們的生活窘境歸咎於谷商的貪婪,後者於是成爲他們怨恨和憤怒的對象。所以,谷商非但無法乘機獲利,反而時常面臨完全毀滅的危險,因爲他的倉庫隨時可能遭到憤怒的民衆搶劫和摧毀。

然而,主要是在谷價比較高的歉收年份,谷商纔有希望賺到他的利潤。他一般是和某些農夫訂約,要求他們在若干年間按某一約定價格供應他一定數量的穀物。契約價格通常訂在雙方認爲是適中合理的價位,亦即,訂在穀物平常或平均的價格。在最近幾次歉收之前,每一夸特小麥的契約價格一般約爲二十八先令,其他穀類的契約價格按此基準訂定。所以,在歉收的年份,谷商是按平常的價格買進他的大部分穀物,再以高很多的價格賣出。然而,此時超乎尋常的利潤,只不過剛好使他的穀物買賣生意可以和其他買賣立於平等的地位,只不過剛好可以彌補他在其他許多場合,因爲穀物本身容易腐壞的特性,或因爲穀物價格時常變化莫測,而蒙受的損失。

此一事實,單看買賣穀物和其他任何買賣一樣難以發大財,就十分明顯。鑑於穀物歉收既是谷商唯一可能獲得大利的時刻,然而此時又必定遭致社會惡評,所以有錢的人和有品格的人都不喜歡投入這門生意。於是,這門生意就完全交給屬於社會較低階層的一些配銷商經營。在國內市場,處於種植穀物的農夫和消費者之間的中介商,幾乎全是磨坊主、麪包師、麪粉商和麪粉掮客,以及一定數目挑賣於街頭巷尾的可憐小販。歐洲從前的政策,非但容忍一般民衆謾罵此一有益公衆的買賣,反而似乎授權並鼓勵一般民衆這麼做。

愛德華六世第五和第六年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凡是意圖轉售而買進任何穀物或豆類者,應視爲非法囤積者,初犯應處徒刑兩個月併科等於穀物價值的罰緩,再犯應處徒刑六個月併科等於穀物價值兩倍的罰緩,第三次犯者應處(頸手)枷刑、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所有財產。歐洲其他大部分國家從前的政策也不見得比英格蘭寬容。我們祖先似乎以爲,一般人民,如果向農夫買,可買到比向谷商買更便宜的穀物,因爲谷商恐怕會在他付給農夫的價格上,爲他自己加上高得離譜的利潤。所以,他們盡力徹底消滅他這種買賣生意。

他們甚至努力儘可能阻止任何中間人,不管是哪一種,介入穀物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對所謂穀物欺弄者或販運者的買賣生意施加許多限制,用意就在於此。依規定,任何人都不許做那種買賣生意,除非持有執照確定他有資格算是個誠實正直的人。根據愛德華六世頒佈的一條法律,需要三位地方保安官的核可,才得授予這種執照。但後來,甚至此一限制也被認爲不夠嚴格,因此,根據伊麗莎白女王的一條法律,授予執照的特權限由每季開庭一次的地方治安法庭執行。歐洲從前的政策,盡力以這種方式節制農業或鄉村地區最大的行業。

它在這方面所秉持的原則,和它在節制各種製造業或城市地區最大的行業方面,所建立起來的原則大不相同。它讓農夫別無其他的顧客,除了消費者或消費者的直接經紀人,即,穀物欺弄者和販運者;它盡力迫使他不僅要執行農夫的行業,也要執行穀物商或穀物零售商的行業。與此相反,它在許多場合禁止製造業者自己當零售店老闆,或開店零售自己的產品。它想用前一種法律增進國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說,想使穀物價格低廉,但或許對如何達成這個目的不甚了了。它想用後一種法律增進零售店主這個特定階級的利益;它以爲,零售店主們的售價遠高於製造業者的售價低,因此,如果允許製造業者開店零售,零售店主們的生意就會被搞垮。

然而,實際上,即便允許製造業者開店零售他自己的產品,他的賣價也不可能低於一般的零售店主。不管他在零售店投下多少他的資本,當中的每一分必定都是從他的製造業那邊挪過來的。爲了使他的生意獲利和其他人的生意齊一水平,他投注在製造業那邊的資本必須有一般製造業者的利潤,正如他投注在零售店的資本也必須有一般零售店主的利潤。例如,且讓我們假定,在他居住的城市裏,製造業和零售店資本平常的利潤都是百分之十;在此一情況下,他必須在他店裏零售的每一件他自己的產品上面收到百分之二十的利潤。

當他把他自己的產品整批從工廠送到他的零售店時,他必定會按他自己的產品,如果賣給某個前來向他整批購買的配銷商或零售店主時,可能賣得的價格來評定產品的價值。如果他評定的價值比那個價格低,他就損失了一部分他投注在製造方面的資本利潤。當他再把他的產品從他的店裏零賣出去時,除非他得到的是某個零售店主零賣他的產品時所得到的同一價格,否則他就損失了一部分他投注在零售店的資本利潤。所以,雖然看起來他在同一批商品上獲利兩次,然而因爲那一批商品是前後兩筆不同資本的一部分,因此他實際上只不過從所有運用在這些商品上的資本獲利一次;而且,如果他獲得的利潤低於百分之二十,他就是一個輸家,或者說,他的全部資本運用方式,比不上他的大部分同胞那樣的有效益。

法律,在某一程度內,要求農夫從事製造業者被禁止從事的行業,亦即,要求農夫將他的資本分開用在兩個不同的用途;將一部分資本投注在他的穀倉和棧房,以供應市場的不時之需;將另一部分資本運用在耕種他的土地。但正如他不可能在運用後一部分資本時要求低於農作資本平常的利潤,所以他也不可能在運用前一部分資本時要求低於商業資本平常的利潤。實際經營谷商生意的那份資本,不管是屬於稱作農夫的那個人或是屬於稱作谷商的那個人,在這兩種場合都必須獲得相同的利潤,才能使如此運用那份資本的資本主免於損失,亦即,才能使他的生意獲利和其他的生意齊一水平,也才能防止他覺得:儘快改變資本的用途,對他自己有利。

所以,被迫從事谷商生意的農夫,不可能將他的穀物賣得,比其他任何谷商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不得不賣的價格便宜。能將他的全部資本運用在單獨一門買賣生意的配銷商,和能將全部勞動運用在單獨一項作業的工人,都享有同一種效益。正如後者學得一種靈巧,使他憑同樣的兩隻手可做完更多的工作量,所以前者學得一種有效執行其買賣生意的簡便方法,使他憑相同的資本可完成更多的交易量。正如後者通常能以很便宜的代價承擔工作,所以前者在供應他的貨物時必須索取的價格,能夠稍低於當他有更多種不同的貨物分散他的資本與注意力時必須索取的價格。

製造業者在零售他們自己的產品時索取的價格,大多不可能像一個機靈活躍的零售店主那樣便宜,後者唯一的工作是整批買進貨物,再把它們零賣出去。大部分農夫在零售他們自己的產品時,因爲消費者大多是城市的居民,而大部分農夫和任何城市的距離也許都有四或五英里遠,所以必須索取的價格,比起聚居在城市的製造業者們相對於零售店主而言,更不可能像一個機靈活躍的谷商那樣便宜,因爲後者唯一的工作是整批購買穀物,將之彙集收進一座大倉庫,再把它們零賣出去。禁止製造業者兼作零售店主生意的法律,盡力迫使這種資本運用上的分工,比原本會有的進步速度更快一些。

迫使農夫兼作谷商生意的法律,盡力阻止資本運用分工的進步速度。這兩種法律顯然都違反天賦自由的原則,所以都是不義的法律;而且,如同它們兩者皆爲不義,它們兩者也皆爲失策不智。在每一個社會,就整體利益來說,這類事情絕不該橫加強迫或阻撓。任何人如果以其他許多種不是他的處境所必要的方式運用他的勞動或資本,那就絕不可能透過低價競爭而傷害到他的鄰居。他也許會害到自己,而且他通常也真的害到自己。俗諺說,“博而不精者,不富”。但法律始終應該信任人民會照顧好他們自己的利益,因爲在他們個別的處境裏,對於他們的利益何在,他們自己通常比立法者更有能力做出更好的判斷。

然而,迫使農夫兼作谷商生意的法律,在這兩種法律當中,爲害尤其大。它不僅阻礙對每一個社會都很有利的那種資本運用分工,也同樣阻礙土地的改良與耕種。它讓農夫不得不身兼兩種行業,於是他非但無法專心務農,還必須把他的資本分爲兩部分,只有其中的一份能用在耕種土地。但如果他有選擇的自由,可以在打穀後立即將全部的收成整批賣給某位谷商,他原先用在耕作土地的全部資本,便可立刻回收再用來購買更多的耕牛,僱用更多的幫手,以便改良,並且更精緻地耕種土地。但因爲礙於法律,他不得不零售他的穀物,於是他不得不將他的一大部分資本經年綁在穀倉和棧房裏,所以他不可能將土地耕種得像原本利用相同的資本便可以做到的那樣好。

所以,這樣的法律勢必阻撓土地改良,因此,非但不會傾向使谷價更便宜,反而因爲傾向使穀物較爲稀少,所以會使谷價比原本會有的價位更貴。在農夫這門行業之後,對種植穀物貢獻最多的,事實上將是谷商這門行業,如果谷商得到法律適當的保護與鼓勵。谷商將會支持農夫的事業,一如批發商支持製造業者的事業。批發商提供製造業者一個現成的市場,在他製造完成後,就立即把他的貨物從他的手中整批買走,有時候甚至在他製造完成前就把貨款預付給他,使他能將他的全部資本,有時候甚至比他的全部資本還多的資本,經常用來製造貨物,因此,使他可以製造出爲數,比他不得不將自己的貨物零售給最終消費者,或甚至分批賣給零售商時,他所能製造出的數量,多很多的貨物。

況且,因爲一個大批發商的資本通常足以讓許多個製造業者的資本得到回補,他和他們的商業往來使一個大資本主覺得,支持一批爲數衆多的小資本主對他自己有利,從而在他們偶爾發生損失與不幸時,協助他們度過原本可能帶來毀滅的難關。同一種關係如果能在農夫們與谷商們之間普遍建立起來,也將對農夫們有同樣的好處。這種關係將使他們得以把他們全部的資本,或甚至比他們全部的資本還多的資本,經常用來耕種土地。當發生任何特別容易對農業造成影響的那些意外時,他們將發現他們平常的一位客戶,一位富有的谷商,是一個既有興趣也有能力支持他們的人,於是他們就不必像現在這樣完全仰賴地主的容忍或其經理人的慈悲。

如果真能普遍且立即建立這樣的往來關係(這在目前也許是不可能的),如果真能立即將全國的農耕資本全部調回頭,投入它的正當用途——耕種土地,將農耕資本從每一種目前可能有部分農耕資本偏離正途投入的其他用途撤回來,而且如果在情況需要支持和協助此一巨大的農耕資本運作時,真能立即提供另一筆幾乎同樣巨大的資本予以支持和協助,那麼,單是此一農耕環境的改變,將在全國的地表上獨立造成多麼巨大、多麼浩瀚,以及多麼立即的改良,也許不是很容易想象的。總之,愛德華六世的法律,透過儘可能禁止穀物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有任何中間商介入,想盡力消滅的那一門生意,其買賣自由,不僅是源於糧食不足的各種不適的最佳緩和劑,也是預防發生糧食不足這個病源的最佳方案;在農夫那門行業之後,對種植穀物貢獻最多的,莫過於谷商這門行業了。

後來,該條法律的嚴苛程度,被其後的幾條法律逐漸減輕。那些法律相繼允許人民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二十、二十四、三十二和四十先令時囤積穀物。最後,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律第七條宣佈,每一個人囤積穀物,或者說,意圖轉賣而買進穀物的行爲,只要小麥的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其他穀類的限定價格按此基準訂定),而且如果不是爲了預先壟斷,亦即,如果買進後不是於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再賣出者,都是合法的。國內的穀物配銷業嗣後享有的一切自由都源自於這條法律。

現任國王第十二年的一條法律,撤銷幾乎所有從前懲治囤積與壟斷的法律,但沒有撤銷前述那條法律的各項限制,因此那些限制目前仍然有效。然而,那一條讓國內穀物配銷業享有目前之自由的法律,卻在某一程度上認同兩個很荒謬的通俗偏見。第一,它以爲,當小麥價格上漲到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或其他穀類價格上漲到同一相對的高度時,穀物很可能是被某些人大量囤積導致人民受害。但從我們上面的論述,讀者似乎應當十分明白,不管是在什麼價格,國內配銷商都不可能如此囤積穀物使人民受害;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雖然是一個很貴的價格,然而在歉收的年份,往往是在收割後,便立即就出現那樣高的價格,但在那種時刻,幾乎不可能有任何剛收成的穀物被賣出,因此再怎麼無知的人,也不可能認爲有任何剛收成的穀物被配銷商囤積起來使人民受害。

第二,它以爲,當穀物來到某一價格時,便可能被人預先壟斷使人民受害,亦即,便可能被人買起來囤積,以便不久後再以較高的價格在同一市場賣出。但如果某個商人決定買進穀物囤積,他或者在穀物進入某一特定市場之前買進,或者在穀物進入某一特定市場之後買進,以便稍後在同一市場再將穀物賣出,那必定是因爲他判斷,市場的供應不可能整季都像當下那樣的寬鬆,所以穀物的價格勢必很快就會上漲。如果他對此判斷錯誤,如果價格沒上漲,他不僅損失被他用來囤積穀物的那份資本平常會有的利潤,而且那份資本本身也會有部分損失,因爲穀物的儲藏與保管必然會有一些費用支出與損耗。

所以,如果他真能傷害任何人,他對自己的傷害也比對其他任何人更加深刻,即便是在某個特定的市場交易日可能因他的囤積動作從中作梗而買不到穀物的那些人,所受的傷害也比他自己承受的輕,因爲他們隨後不久就可在任何一個市場交易日買到一樣便宜的穀物。如果他判斷正確,他非但沒傷害全民,反而幫了全民一個非常重要的大忙。他使他們提早嚐到糧食不足的不適,從而也使他們免於在稍後嚐到更爲嚴重的不適;那後來的嚴重不適,原本是在沒有他的囤積操作下,價格便宜導致穀物消費速度比當季真實的匱乏情況所容許的還要快時,他們一定會嚐到的苦果。

糧食當真不足時,能爲人民作的最大善事,莫過於將糧食不足的不適儘可能平均分配於全年的每一個月、每一週和每一天。谷商自身的利益使他一心一意盡他所能精確地做好這件事,而且除了他也沒別人有同樣的興趣,或同樣的知識,或同樣的能力,可以和他一樣精確地完成這件事,所以,此一最重要的商業操作應該完全信任他執行;或者換句話說,穀物買賣,至少就其關係到國內市場的供應而言,政府應該放任完全自由。對囤積和壟斷的世俗恐懼,可以和對巫術的恐懼與懷疑相提並論。不幸被指控犯了後一種罪行的可憐蟲,對於歸咎於他的種種災難,和被指控犯了前一種罪行的那些人,對於歸咎於他們的種種災難,一樣的無辜。

當法律廢止一切針對巫術的控訴以後,亦即,當法律使任何人都無權爲了遂行他自己的惡意而指控他的鄰居犯了那種想象的罪行以後,法律似乎也掃除了世俗對巫術的恐懼與懷疑,只因爲鼓勵和支持那種恐懼與懷疑的最大原因被法律撤走了。當法律有一天讓國內穀物買賣重獲完全的自由時,法律將很可能一樣有效地掃除世俗對囤積和壟斷的恐懼。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律第七條,雖然有許多缺點,然而,就它對充裕國內穀物市場供應,以及提高土地耕作的貢獻而言,在英國的法律全書裏也許沒有任何其他法條比得上它。

國內穀物買賣(或貿易)從那時起迄今享有的一切自由與保護,完全是這條法律所賜;況且對促進國內穀物市場供應充裕和提高土地耕作,國內貿易比進口或出口貿易更爲有效。根據那一位穀物貿易專論作者的估計,在英國,各種穀類加起來,每年平均進口數量佔每年平均消費數量的比例不超過五百七十一分之一。所以,就供應國內市場而言,國內貿易相對於進口貿易的重要性比例必定是五百七十比一。根據同一位作者,每年從英國出口的各種穀類數量加起來,平均不超過每年產出的三十一分之一。

所以,就提供國產穀物銷售市場以鼓勵土地耕種而言,國內貿易相對於出口貿易的重要性比例必定是三十比一。我對政策算術沒有太大的信心,而且我也無意保證前述那些估計當中任何一個的正確性。我之所以提到它們,只是想指出,在最審慎與最有經驗的人士眼中,穀物的國外貿易和國內貿易相比是多麼不重要。在穀物出口獎勵金設立之前的數年間,穀物價格之所以極爲低廉,也許在相當程度內可以合理的歸因於查理二世的這條法律的作用;當時距離這條法律頒佈的時刻大約已過了二十五年,因此它應當有充分的時間發揮它的效果。

對於穀物貿易的其他三種分支,少數幾句話便足以表明我想說的一切。(2)進口穀物供國內消費的穀物進口業,顯然直接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穀物供應,因此就這一點而言,必定直接有益於全民。它確實傾向稍微降低谷物平均的貨幣價格,但不至於減少穀物的真實價值,或減少穀物能維持的勞動數量。如果穀物進口隨時都是自由的,我們的農夫與地主鄉紳每年平均從出售他們的穀物獲得的貨幣,爲數將可能少於目前進口在大多數時候受到實質禁止的情況下他們所獲得的貨幣;但他們將獲得的那些貨幣,將比較有價值,將可以買到爲數更多的其他一切東西,也將可以僱用爲數更多的勞動。

所以,他們的真實財富和他們的真實收入將和現在一樣多,雖然爲數比從前少的金銀將表示他們的真實財富與收入,但他們不會因此受到阻礙或沒有能力種植和目前一樣多穀物。與此相反,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下降,白銀的實質價值上升,其他一切商品的貨幣價格稍微下降,將使發生這一切的國家其國內勤勞在所有國外市場多少享有一些競爭優勢,因此傾向鼓勵和擴大該國的勤勞量。但在穀物生產國,其國內穀物市場的需求規模,必定和該國整體的勤勞量成正比,或者說,必定和某種人的人數多寡成正比;那種人有在生產其他某種東西,所以有其他某種東西,或者說,有其他某種東西的代價,可以交換穀物。

但在每一個國家,對穀物生產者來說,正如國內市場是最近且最方便的市場,所以國內市場也是最大且最重要的穀物需求市場。所以,穀物平均的貨幣價格下降所導致的白銀實質價值上升,傾向擴大谷物最大且最重要的需求市場,因此允許穀物自由進口,非但不會阻礙,反而會鼓勵國內穀物生產。根據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法律第十三條,當小麥在國內市場的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時,小麥進口須繳納每一夸特十六先令的關稅;當小麥在國內市場的價格(超過每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便士,但)不超過每一夸特四英鎊時,小麥進口須繳納每一夸特八先令的關稅。

這兩個價格當中的前一個,在過去一世紀多的期間中,只出現在小麥極爲歉收的時候;而後一個價格,盡我所知,從來沒出現過。然而,根據這一條法律,直到小麥上漲超過後一個價格,小麥進口須負擔很高的關稅;而且,直到小麥上漲超過前一個價格,進口須負擔的高關稅等於實質禁止小麥進口。其他種類的穀物進口也按價格施加限制,所須負擔的關稅,相對於其價值的比例,幾乎和小麥一樣高。幾條其後通過的法律又進一步提高那些關稅。在歉收的年份,倘若嚴格執行那些法律,恐怕將爲人民帶來極爲沉重的痛苦。

但每當出現這種情況,一般都會通過臨時條例暫停執行那些法律,並允許在某一限定期間內進口外國穀物。有必要通過這些特別的臨時條例,充分證明那條一般性的法律不適當。這些進口限制,雖然先於出口獎勵金設立,但主導它們設立的,正是後來制定獎勵金條例所依據的同一套精神與原則。不管它們本身對人民的傷害有多大,在制定獎勵金後,這些或其他某些進口限制,反倒都變成是必要之惡。當小麥的價格低於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或沒高出多少時,如果外國穀物可以免稅進口,或只需繳納一點點關稅便可進口,那麼進口的外國穀物也許會再出口,以便享有獎勵金的好處,於是公共收入將大受損失,而整個獎勵制度也將完全顛倒崩塌,因爲獎勵金的目的是要擴大國產穀物的市場,不是要擴大外國穀物的市場。

(3)出口穀物供國外消費的穀物出口業,對於充裕國內市場的穀物供應,顯然不會有直接的貢獻。然而,間接的貢獻,它是有的。不管國內市場的穀物供給平常是從哪裏來,不管是本國生產的或外國進口的,除非平常生產的或進口的穀物比國內平常消費的還多,否則國內市場的穀物供給絕不會是很充裕。但除非剩餘供給在一般情況下都可自由輸出,否則生產者和進口者都將小心翼翼絕對避免生產或進口超過僅供國內市場消費所需的數量。如果專門供應某一市場的那些人,普遍小心翼翼唯恐他們的貨物滯銷,那市場將通常處於求過於供的狀態,而罕有供過於求的時候。

禁止穀物輸出,將使一國土地之改良與耕種,僅限於以供應該國國內居民生活所需爲目的。出口自由使它可以爲供應外國而擴大耕種。根據查理二世第十二年法律第四條,當小麥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四十先令時,其他種類穀物的限價按此基準訂定,允許自由輸出。到了同一國王治下第十五年,輸出自由允許擴大,直到小麥價格超過每一夸特四十八令;到了第二十二年,允許擴大直到一切更高的價格。沒錯,出口時,須按照穀物價值每英鎊繳納一定金額的從價稅(poundage)給國王。但一切穀物在關稅稅率表裏審定的出口價格很低,以致此一從價稅在小麥出口時僅等於每一夸特一先令,燕麥出口時等於每一夸特四便士,所有其他穀物出口時等於每一夸特六便士。

到了威廉與瑪麗第一年(即一六八九年),根據設立出口獎勵金的同一條法律,當小麥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時,實質上免除此一輕微的出口稅;之後,威廉三世第十一和十二年法律第二十條,特別指明免除一切在價格更高時課徵的從價稅。穀物出口業就這樣不僅獲得獎勵金的鼓勵,而且享有比國內配銷業更多的自由。根據這些條例當中的最後一條,在任何價格都可囤積穀物以備出口;但除非小麥價格不超過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否則不得囤積穀物以備在國內轉售。然而,我們在上面已證明,國內配銷商的利益絕不可能違反全民的利益。

而穀物出口商的利益,則可能和全民的利益相反,事實上有時候的確是相反的。如果在他自己的國家苦於糧食不足之際,鄰國不幸竟發生斷糧的危機,那麼,把大量的穀物送往鄰國,即便這樣一來會使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更爲嚴重,也許仍然符合他的利益。那些條例的直接目的,本非充裕國內市場供應,而是藉口鼓勵農業,儘可能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從而儘可能使國內市場經常處於糧食不足的狀態。由於那些條例阻礙進口,即使在極度歉收的年份,國內市場也只能全由國產穀物供應;由於那些條例鼓勵出口,即使在相當歉收的年份,當小麥價格已經高達每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時,國內市場仍不得享有全部的國產穀物。

透過臨時條例,限期禁止穀物出口,並且限期免除穀物進口稅,時常是英國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這樣的暫時條例充分證明她的一般法律體系不適當。如果那個體系真的很好,她就不會如此頻繁被迫非得背離它不可。如果世上所有的國家都採取自由出口與自由進口的開放體系,那麼分佔一塊大陸的各個國家,將好比是一個大帝國裏的各個省份。正如在一個大帝國裏的各個省份間,自由的國內貿易,從理論與經驗來看,不僅是糧食不足時各種不適的最佳緩和劑,也是預防斷糧危機最有效的藥方;所以,在分佔一塊大陸的各個國家間,自由的進出口貿易也有同樣的效果。

大陸越是廣大,整個大陸上各個地方之間的水陸交通越是便利,當中任何一國的歉收窘況就越可能借助其他某個國家的豐收而獲得緩解,所以任何一國遭遇糧食不足或斷糧的風險就越小。但完全採取這種自由開放體系的國家畢竟非常少。穀物貿易幾乎在每一個國家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而且在許多國家,那些限制是如此荒謬,以致往往使糧食不足時不可避免的不幸惡化成可怕的斷糧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求時常可能變得非常巨大且非常緊迫,以致鄰近它們的小國,如果恰巧在同一時候也受苦於某一程度的糧食不足,是不可能在大膽供應穀物給它們之後,自己還能免於陷入和它們一樣可怕的災難。

因此,一國所採取政策如果非常不好,則在另一國採取原本應當是最好的政策,在某一程度內,很可能變成是一種不夠審慎的危險作爲。然而,對大國而言,沒有任何限制的出口自由比較不具危險性,因爲大國的穀物產量比較多,其國內供應不太可能因爲失去任何可能出口的穀物數量而大受影響。在瑞士的一省或某些意大利的小國,限制穀物出口有時候也許是必要的。在像法國或英國這樣的大國,不太可能有這種必要。此外,立法阻撓農夫,使他不能隨時將他的貨物送往對他自己最有利的市場,顯然是爲了某種公益的理念或國家的理由而犧牲了平常的法律正義;只有在最緊急必要的場合,立法當局才應當運用權威制定這種法律,也只有在最緊急必要的場合,這種法律纔可能被原諒。

如果有時非得禁止穀物出口不可,那禁止出口時的穀物價格也始終應該是一個很高的價格。無論在哪一國,關於穀物的法律也許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提並論。一般民衆對於事關他們今生的基本生存問題,或事關他們來世的幸福問題,太過於投入他們自己,變得無法客觀冷靜,以致政府必須屈從於他們固執的偏見,並且爲了保持社會安寧,不得不建立他們認可的那種體系。也許是基於此一緣故,我們才很難發現有任何合理的體系被建立起來處理這兩種重大問題當中的任何一種。(4)穀物販運業,或者說,進口外國穀物以便再出口轉售的穀物買賣業,有助於充裕國內市場供應。

穀物販運商的直接意向,的確不是在國內市場出售他的穀物。但他通常願意這麼做,即使賣得的貨幣比他預期在國外市場可以賣得的數量少很多;因爲他這麼做可以省下裝卸費、運費和保險費。穀物販運業發達的國家,往往成爲其他國家穀物供應的集散地或穀倉;置身於這種穀倉的該國居民本身不太可能缺乏穀物。這樣的穀物販運業,雖然也許有助於在國內市場降低谷物平均的貨幣價格,但並不會降低谷物的真實價值。它將只會多少提高白銀的真實價值。在英國,在所有平常的場合,由於外國穀物的進口稅很高,而大部分的進口稅又沒退回,所以穀物販運業實質上等於是被禁止;而在異常的場合,亦即,當穀物歉收以致必須以臨時條例暫時免除進口稅時,出口又一定會遭到禁止。

所以,根據此一法律體系,穀物販運業在一切場合實質上是被禁止的。總之,和設立獎勵金相關的那一套法律體系,似乎不值得任何稱讚。英國的進步與繁榮興盛,雖然時常被人們歸因於那些法律,其實很容易以其他的原因解釋。在英國,法律保障每一個人可以享有他自己的勞動成果;單是那種保障,儘管遭到這些或再多二十條荒謬的商業管制法律從中作梗,便足以使任何國家繁榮興旺;這種保障因爲光榮革命而益臻完善,而獎勵金制度也大約在同一時候設立。每一個人都有爲了改善他自己的處境而努力的天性;如果此一天性獲得容忍,享有自我發揮的自由與保障,自會形成一股宏大的根本動力;這股動力單靠它自己,無須任何協助,不僅能將社會不斷往富裕繁榮的方向推,而且能克服人爲法律的惡作劇太常用來拖累它運作的數以百計的無聊障礙;雖然這些障礙一定會多少侵蝕它的自由,或者多少減損它的保障。

在英國,個人勤勞享有完全的保障;雖然它距離完全自由的境界還很遠,但和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勤勞相比,它或者一樣自由,或者更爲自由。雖然英國曆來最爲繁榮進步的時期,後於那一套和獎勵金相關的法律體系,我們切不可因此就將繁榮進步歸因於那些法律。英國的繁榮進步,也發生在國債高築之後。但國債高築毋庸置疑絕不是英國繁榮進步的原因。雖然那一套和獎勵金相關的法律體系,和西、葡兩國那個荒謬的金銀圍堵政策,有完全相同的作用傾向,亦即,採取那些法律體系或圍堵政策的國家,其國內市場的金銀價值將多少降低一些;可是,英國顯然是歐洲最富有的國家之一,而西班牙和葡萄牙也許是屬於最貧窮國家的行列。

然而,此一貧富差異,用兩種原因上的差異便可輕易解釋。第一,西班牙的出口稅、葡萄牙的金銀出口禁令,以及兩國警察戒慎嚴格的執法態度,在那兩個很窮的國家(這兩國加起來每年進口的金銀價值超過六百萬英鎊),必定比那些穀物法律在英國,發揮更直接也更強而有力的作用,使金銀價值在那兩個國家的降幅更大。第二,在那兩個國家,這種有害的政策並未被人民享有普遍的自由與保障所抵消。勤勞在那裏既不自由也沒保障;西、葡兩國的公民政府和教會政府非常不合理,單是這個理由便足以使他們永遠無法從目前的貧窮狀態翻身,即使他們所有的商業管制手段變得絕頂精明,而不是像目前其中的大部分這樣的絕頂荒謬與愚蠢。

現任國王治下第十三年通過了一條法律(第四十三條),似乎建立了一套關於穀物法的新體系,在許多方面優於舊體系,但在一兩方面不是那樣的好。根據此一法律,進口供國內消費的高關稅,在中等小麥的價格上漲至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時,即予免徵;中等裸麥、豌豆或菜豆的價格漲至三十二先令,大麥漲至二十四先令或燕麥漲至十六先令時,亦然;但另外課徵輕微的關稅,小麥每夸特僅六便士,其他種類的穀物按此基準訂定適用的稅率。於是,所有這些不同種類的穀物,特別是小麥,在價格漲至比從前低很多的價位時,國內市場就對外國穀物開放。

根據同一條法律,小麥的出口獎勵金雖然照舊是每一夸特五先令,但當小麥漲至每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時就停發,而從前是漲至四十八先令才停發;大麥的出口獎勵金照舊是兩先令六便士,但當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就停發,而從前是漲至二十四先令才停發;燕麥粉的出口獎勵金照舊也是兩先令六便士,但當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就停發,而從前是漲至十五先令才停發。裸麥的獎勵金從三先令六便士降爲三先令,當價格漲至二十八先令時就停發,而從前是漲至二十八先令才停發。如果獎勵金是像我盡力證明的那樣不適當,則那些獎勵金越早停發越好,發給的金額越少越好。

同一條法律也把容許進口以便再出口轉售的穀物限價降至最低,而且這種穀物進口免徵關稅,只要進口後存放在由政府和進口商聯合上鎖的倉庫。雖然在英國所有不同的港口當中,享有此一進口自由的港口不超過二十五個,但它們都是主要的港口,而且其他大部分港口也許沒有適合此一法律要求的倉庫。就以上各點來說,此一法律較之從前的體系顯然是一項進步。但根據同一法律,當燕麥價格不超過十四先令時,每出口一夸特燕麥可獲頒兩先令的獎勵金。過去從未對此種穀物出口發給獎勵金,豌豆或菜豆出口也一樣從未有過獎勵金。

此外,根據同一法律,在小麥價格剛上漲至每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時,就禁止出口;裸麥漲至二十八先令、大麥漲至二十二先令或燕麥漲至十四先令時,亦然。那幾個限定價格似乎全都太低了;此外,那幾個禁止出口的價格和那幾個停發獎勵金(以避免強迫出口)的價格,完全訂在相同的水平,似乎有些不恰當。停發出口獎勵金的價格顯然應當更低一些,或者允許出口的價格應當再提高一些纔對。所以,就以上兩點來說,此一法律似乎不如從前的體系。然而,即使它有這一切的缺點,我們也許可以把人們推崇梭倫(Solon)的法律時所說的話,套用在它的身上:雖然它本身不是最好的,但它卻是時下諸多利益、偏見與脾氣糾葛中所能容許的最佳法律。

它也許可在未來適當的時機爲一個更好的法律鋪路。

出處:《書名》第四卷 · 第 25 篇 · 論獎勵金 · 共 29,867 字 · 底本: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