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第四卷 · 第 28 篇

重商主義之結論

第四卷 · 15,967 字(底本)

導言(本站編寫)重商主義的目標(富國強兵)與其造成的結果(管制、戰爭、特權)常相左,本章作結。

鼓勵出口與抑制進口雖然是重商主義所主張的兩個使國家致富的主要策略,但對於某些商品,它似乎反其道而行,反而主張抑制出口與鼓勵進口。然而,它宣稱,它的最終目的始終未變,都一樣是要創造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致富。它主張抑制製造業原料以及產業工具出口,以便讓我們的工人們有便宜的原料和工具可用,使他們能夠在所有國外市場以較低的價格打敗其他國家工人的競爭;它聲稱,這樣限制少數幾種價格不高的商品出口,可以換來數量更大、價值更高的其他商品出口。它主張鼓勵製造業原料進口,使我們自己的人民利用進口原料加工製造的成本比較便宜,因此得以阻止數量更大、價值更高的外國製成品進口。

對於產業工具進口,我查不到任何鼓勵措施,至少在我們的法律全書中,找不到任何鼓勵產業工具進口的規定。當製造業發展到某一個程度時,製造各種產業工具,本身也會變成是許多非常重要的製造業。鼓勵產業工具進口,無疑會太過干預那些製造業的利益。因此,這方面的進口往往是被禁止的,而不是被鼓勵。例如,愛德華四世第三年(公元一四七三年)的一條法律,禁止梳毛機進口,除非來自愛爾蘭,或者因爲是船難漂流物或虜獲物而獲准上岸;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公元一五九六年)恢復該禁令;後來幾經延長,終於變成是永久的禁令。

鼓勵製造業原料進口的方式,有時候是免除進口關稅,有時候是發給獎勵金。爲了鼓勵進口,好幾個國家的羊毛,所有國家的棉花,未加工的亞麻,大部分染料,愛爾蘭和英國殖民地生產的大部分生皮,英屬格林蘭漁場生產的海豹皮,英國殖民地生產的生鐵和鐵條,以及其他好幾種製造業原料,如果依照適當程序報關進口,都享有免徵關稅的優惠。這些免稅優惠,以及我們其他大部分的商業管制,也許是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基於他們的私利向國會強索通過的。然而,這些免稅規定,本身完全正當合理,而且如果在國家根本的財政需求容許的情況下,能擴充到適用其他所有制造原料,則公衆利益一定會是個贏家。

然而,在某些場合,我們貪婪的大製造業者,卻有辦法使免稅優惠的範圍過度延伸,讓一些顯然不該算是初級製造原料的東西也可以免稅進口。根據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公元一七五〇年)法律第四十六條,外國未漂白的亞麻紗進口每一磅一律僅需繳納一便士的少數關稅,取代各種亞麻紗在此之前分別被課徵的高額進口關稅,亦即,帆布用亞麻紗每磅六便士,所有法國與荷蘭生產的亞麻紗每磅一先令,以及所有普魯士與莫斯科維亞(Muscovia)生產的亞麻紗每一百磅兩英鎊十三先令四便士。

但之後沒過多久我們的製造業者對降到這麼低的關稅又不滿意。於是,根據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公元一七五五年)法律第十五條,即便是這麼低的未漂白亞麻紗進口關稅也被免除,而且根據同一條法律,英國與愛爾蘭製造的亞麻布出口時,如果每一碼的價格不超過十八便士,政府會發給獎勵金。然而,亞麻紗製作過程中必經的各種工序所須僱用的勤勞,數量比亞麻紗製作完成後再用來製作亞麻布的工序所須僱用的多很多。即使撇開種植亞麻,以及從亞麻抽取纖維所須僱用的勤勞量不論,單就紡績亞麻紗到織造亞麻布的過程來說,爲了使一個織布工經常獲得僱用,至少需要三至四個紡紗工;在整個製作亞麻布的過程中,全部所需的勞動數量,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製作亞麻紗;但我們的紡紗工都是窮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在全國各地,沒有任何依靠或保護。

我們的大製造業老闆的利潤,不是從販賣那些紡紗工的成品賺來的,而是從販賣織布工的成品賺來的。他們的利益在於以儘可能貴的價格出售亞麻布,同時以儘可能便宜的價格買進製造亞麻布的原料。爲了能夠以儘可能貴的價格出售他們自己的亞麻布,他們向國會強索出口獎勵金,要求國會對所有進口的外國亞麻布課徵高關稅,並且完全禁止某些種類的法國亞麻布進口供國內消費。爲了能夠以儘可能便宜的價格買進可憐的紡紗工所生產的亞麻紗,他們要求國會鼓勵外國亞麻紗進口,讓外國亞麻紗和我們國內工人生產的亞麻紗競爭。

對於如何壓低他們自己的織布工的工資,他們也一樣的用心,就像在壓低貧窮的紡紗工的收入那樣。不管是在提高亞麻布價格方面,或是在壓低初級原料價格方面,他們的一切努力,絕非爲了提高工人階級的利益。我們的重商主義管制體系所鼓勵的勤勞,主要是那種爲了嘉惠有錢有勢的社會階級而進行的勤勞。至於爲了嘉惠貧窮困苦的社會階級而進行的勤勞,則大多不是被忽略,就是受壓迫。亞麻布出口獎勵金,以及外國亞麻紗進口免稅的規定,起初只有十五年的期限,但被延長過兩次,預定將在一七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後的國會第一次會期結束時到期。

以發給獎勵金鼓勵進口的製造業原料,主要侷限於從我們美洲殖民地輸入的那些原料。最早的這種獎勵金,是大約從十八世紀初開始對進口的美洲船舶用料發給的那些。此處所謂美洲的船舶用料,包括適合用做船桅、帆桁和船首斜桅的木材,大麻纖維,焦油、瀝青和松脂。然而,船桅木每噸一英鎊的進口獎勵金,以及大麻纖維每噸六英鎊的進口獎勵金,後來也發給從蘇格蘭進口至英格蘭的那些東西。這兩種獎勵金辦法對進口價值的獎助比例持續未變,直到它們分別到期後失效:大麻纖維進口的獎勵金辦法於一七四一年一月一日到期失效,而船桅木進口的獎勵金辦法則在一七八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後的第一次國會會期結束時失效。

焦油、瀝青和松脂進口的獎勵金辦法,在存續期間,獎助比例曾變更過好幾次。起初焦油進口獎勵金是每噸四英鎊,瀝青進口獎勵金也同樣是每噸四英鎊,松脂進口獎勵金是每噸三英鎊。後來每噸四英鎊的焦油進口獎勵金,僅限於某種以特定方式製作的焦油,而其他優質、乾淨、可以販賣的焦油進口獎勵金每噸降爲兩英鎊四先令。瀝青進口獎勵金也降至每噸一英鎊,松脂進口獎勵金則降至每噸一英鎊十先令。根據通過的時序,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公元一七四八)法律第三十條訂定的靛青進口獎勵辦法,是第二個曾經以獎勵金鼓勵製造業原料進口的辦法。

根據這個辦法,當殖民地生產的靛青價格達到法國上等靛青價格的四分之三時,每進口四磅殖民地靛青有權請領六便士的獎勵金。和其他大部分的獎勵辦法一樣,此一獎勵辦法也都有一定的限期,後來經過數次延長,但獎助比例降爲每磅四便士。最後,國會任其在一七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後的第一次會期結束時到期失效。第三個這種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四年(公元一七六四年)法律第二十六條,對英國殖民地生產的大麻或未經處理的亞麻進口頒發的獎勵金(大約在這個時候,我們開始有時候設法籠絡我們美洲的殖民地,有時候和他們爭吵)。

此一獎勵金限期二十一年,從一七六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一七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七年的獎助比例是每噸八英鎊,中間七年是每噸六英鎊,最後七年是每噸四英鎊。此一獎勵並未擴充適用於蘇格蘭生產的大麻,那裏的氣候不太適宜種植那種植物(雖然那裏有時候會種植大麻,但數量不多,而且質量不佳)。再說,如果對蘇格蘭的亞麻進口到英格蘭發給獎勵金,那麼對英格蘭本地生產的亞麻傷害未免就太大了。第四個這種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五年(公元一七六五年)法律第四十五條,對美洲木材進口頒發的獎勵金。

此一獎勵金限期九年,從一七六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七七五年一月一日。前三年的獎助比例是上等松木每一百二十根一英鎊,其他方材每五十立方尺十二先令;中間三年的獎助比例是松木每一百二十根十五先令,其他方材每五十立方尺八先令;最後三年的獎助比例是松木每一百二十根十先令,其他方材每五十立方尺五先令。第五個這種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九年(公元一七六九年)法律第三十八條,對英國殖民地的生絲進口頒發的獎勵金。此一獎勵金限期二十一年,從一七七〇年一月一日至一七九一年一月一日。

前七年的獎助比例是每一百磅生絲二十五英鎊;中間七年是每一百磅獎助十五英鎊,最後七年是每一百磅獎助十五英鎊。但由於養蠶和繅絲需要大量的手工,而美洲的勞動工資又非常貴,所以,有人告訴我說,即使此一獎勵辦法是這麼的優渥,也不太可能產生什麼可觀的效果。第六個這種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十一年(公元一七七一年)法律第五十條,對英國殖民地的一百零五加侖桶、五十二又二分之一加侖桶,以及木桶周邊的狹板和頂端的木板進口發給的獎勵金。此一獎勵金限期九年,從一七七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七八一年一月一日。

前三年對每一種木桶或材料按一定數量獎助六英鎊,中間三年獎助四英鎊,最後三年獎助兩英鎊。第七個也是最後一個這種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十九年(公元一七七八年)法律第三十九條,對愛爾蘭的大麻進口發給的獎勵金。和美洲殖民地的大麻及未經處理的亞麻進口獎勵金一樣,此一獎勵金的限期也是二十一年,從一七七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一八〇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此一限期也同樣分成三期,每期七年;這三期中,每一期的獎助比例,也和美洲殖民地的那個進口獎助比例相同。但此一獎勵金,不像給美洲殖民地的那個進口獎勵金那樣,並不適用於未經處理的亞麻。

如果愛爾蘭產的亞麻進口也給獎勵金,那就會太過妨害在英國種植那種作物。當英國國會通過最後這個進口獎勵金辦法時,英國國會與愛爾蘭國會之間彼此的感情,和從前英國國會與美洲議會之間彼此的感情相比,不見得好到哪裏去。但願我們在答應給愛爾蘭這個恩惠時,有比我們過去給美洲任何恩惠時更好的預兆。我們如此給予獎勵金鼓勵從美洲進口的那幾種商品,如果從其他任何國家進口,須繳納很高的關稅。我們美洲殖民地的利益,被認爲和母國的利益是一體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爲就是我們的財富。

人們說,凡是被送到他們那裏的錢,透過貿易差額全都會回到我們這裏;因此,不管我們在他們身上花了多少錢,都絕不可能使我們的財富少掉分文。在每一方面,他們就是我們自己,而花在他們身上的那些獎助金,是爲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是爲了讓我們自己的人民有更好的錢途。我認爲,對於一個已經被最嚴重的不幸經驗充分暴露爲愚蠢的想法,現在已用不着多說什麼來指出它的愚蠢之處了。即使我們的美洲殖民地真是英國的一部分,則發給他們的那些進口獎勵金,雖然可以當做生產獎勵金看待,但仍然應該受到這種獎勵金應該受到的所有指摘,即使沒有其他可以成立的反對意見。

製造業原料出口,有時候是以絕對禁止加以抑制,有時候是以高關稅加以抑制。就說服國會相信國家繁榮繫於他們自己那一門生意的成功與擴張而言,我們的毛紡織業者比其他任何行業的工人都更爲成功。他們不僅因爲國會通過法律,完全禁止所有外國的毛織布進口,而取得了對消費者不利的獨佔地位;而且也因爲國會通過法律,完全禁止活綿羊和羊毛出口,而取得了對蓄養綿羊與生產羊毛的農夫不利的獨佔地位。許多爲了保障稅收而制定的法律,其殘酷的程度受到頗爲公正的指摘,因爲那些法律所嚴厲懲罰的各種行爲,在宣佈它們違法的條例通過之前,始終是被大家認爲是無害的。

但我敢說,若和我們的商人與製造業者,爲了支持他們自己那種不合理的壓迫性獨佔地位,而鼓動輿論強迫國會通過的一些法律相比,我們的稅法當中即使是最殘酷的,也會顯得溫和。那些爲了商人與製造業者的利益而制訂的法律,就像古希臘時代的執政官德拉古(Draco)所制定的法律那樣,可以說全都是用鮮血寫成的。根據伊麗莎白女王第八年(公元一五六六年)法律第三條,將綿羊、小羊或公羊輸出者,初犯,永遠沒收其所有貨物,入獄一年,並在有市集的城鎮於市集日砍斷其左手,釘在牆上示衆;再犯者被判決爲重罪犯,因此將處以死刑。

此一法律的目的,似乎是爲了防止我們的綿羊種在外國繁殖。根據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公元一六七三年)法律第十八條,輸出羊毛的行爲被當做重罪,輸出者被處以重罪犯的懲罰並沒收其財產。但願這兩條法律從來沒有被執行過,否則我國在人道上就會名譽掃地。然而,就我所知,上述第一條法律從未被直接撤銷過,而且霍金斯大律師(Serjeant Hawkins)似乎也認爲該條法律仍然有效。不過,它也許可以視爲已經實質上被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公元一六七二年)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撤銷了,因爲後面這條法律,雖然沒有明文撤銷先前法律所規定的懲罰,但規定了一個新的罰則,亦即,每輸出或企圖輸出一隻綿羊罰鍰二十先令,並沒收該綿羊,以及在運送該綿羊出口的船隻中,綿羊主所擁有的股份。

上述第二條法律被威廉三世第七和第八年(公元一六九六年)法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明文撤銷。後面這條法律宣稱,”雖然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禁止羊毛輸出的法律,除了其他事項外,還規定羊毛輸出應被視爲重罪;但因爲懲罰過於殘酷,對於犯此罪者的追訴並未切實依照該法執行;所以,根據本法,該法有關該輸出行爲應被視爲重罪的規定,應予撤銷,立即失效。”然而,此一比較溫和的條例所規定的,或者先前的條例所規定的、但沒有被此一條例撤銷的那些懲罰,仍然非常嚴厲。除了貨物被沒收之外,出口者須就其輸出或企圖輸出的羊毛每磅繳納三先令的罰鍰,這大約是羊毛價值的四或五倍。

任何商人或其他業者一旦被判定犯此罪行,就會立即喪失向其代理人或他人,要求償還任何屬於他的債權或應收賬款的權利。不管他有多少財產,不管他是否能夠支付那些沉重的罰鍰,法律的意思就是要使他徹底破產。但因爲絕大部分的人心還不至於像此一條例的幕後推手那樣的敗壞,所以,我尚未聽說有人曾經援引此一條款,佔被判此罪者的便宜,乘機賴債不還。任何被判定犯此罪行的人,如果在判決後三個月內繳不出罰鍰,就會被處以七年的流刑(被放逐到遠方),如果他膽敢在流刑期滿前回來,一旦被逮,就會被當做重罪犯處以極刑,即使改行當牧師或擔任其他神職也救不了他。

運送羊毛出口的船隻,船主如果知情不報,將沒收他在那一艘船以及船上設備的所有利益。船長和船員如果知情不報,將沒收他們個人所有的財產,併入獄三個月。根據後來通過的一條法律,船長如果知情不報,須入獄六個月。爲了杜絕羊毛出口,經由內陸運輸的國內羊毛交易受到非常麻煩累人的限制。羊毛不準裝在任何盒子、桶子、袋子、箱子、匣子或其他任何密閉的容器裏,只准以皮帶或布條捆綁,而且外面必須標上“羊毛”或“毛紗”的字樣,字體必須夠大(每字不得小於三寸寬),否則羊毛連同容器或包裹將被沒收,而且每磅羊毛罰鍰三先令,由羊毛的所有者或打包商負責繳納。

在離海岸五里之內,任何馬匹或馬車都不準裝載或運送羊毛,除非是在日出與日落之間,否則羊毛、馬匹以及馬車將被沒收。羊毛被載運經過或輸出的海岸,如果羊毛的價值低於十英鎊,毗連該海岸的百戶村落(hundred)將被罰鍰二十英鎊;如果羊毛的價值超過十英鎊,罰鍰是羊毛價值的三倍,還須支付三倍的訴訟費,追訴期一年。該村落中任何兩個居民皆可被列爲追繳此一罰鍰的訴訟對象,但就像強盜案件一樣,當地的治安法庭必須將罰金攤派給其他居民負擔,以補償那兩位充作被告的居民。

任何人,如果私下和該百戶村落達成和解,收取低於法定罰鍰的金額,將被處以監禁五年的刑罰;而且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控告他。這些管制法令適用於全英國。但在肯特郡(Kent)和蘇塞克斯郡(Sussex),管制羊毛交易的法令還更爲麻煩。在海岸十里之內,每一位羊毛貨主,在剪毛後三天內,必須以書面向鄰近的海關官員報告,他擁有幾隻羊的剪毛數量,以及那些羊毛存放在何處。在移動其中任何部分前,他必須同樣以書面告知官員移動的數量,那些數量賣給了誰,那個人住在什麼地方,以及那些羊毛打算運送到什麼地方。

在這兩郡,住在距離海岸十五里之內的任何人都不能買羊毛,除非他事先向官方報備並提供擔保,保證他買進的那些羊毛當中的任何部分,不會被他轉賣給任何住在海邊十五里之內的人。在這兩郡,如果有任何羊毛被發現運往海邊,除非像上述那樣事先報備並提供擔保,否則一律沒收,而且違反者須繳納每磅羊毛三先令的罰鍰。放置在距離海岸十五里之內的羊毛,如果未像上述那樣事先報備,一律扣押沒收;如果在扣押之後,有任何人主張那些羊毛屬於他,在領回前必須提供擔保給英國財政部,保證在他敗訴時,他將支付三倍的訴訟費,以及其他所有的罰金。

當內陸貿易都受到如此麻煩的管制時,我們可以想象,沿岸貿易也不會有多自由。每一位羊毛貨主,當他想運送羊毛或請人運送羊毛至任何港口或任何靠海的地方,以便從那裏上船走海運至國內其他任何靠海的地方或港口時,他必須在羊毛抵達距離上船的港口還有五里之前,先向該港口申報每包羊毛的重量、標誌和包裝的數目;否則所有的羊毛,以及運送羊毛的馬匹、馬車和其他車輛就會被沒收;還須接受禁止羊毛出口的現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懲罰和沒收。然而,這條法律(喬治三世第一年法律第三十二條)還很放肆的宣稱,“這項規定不會妨礙任何人從剪毛場將他的羊毛帶回家,即使這剪毛場距離海邊不到五里,只要他在剪完羊毛之後十天內,在他移動羊毛之前,他以書面向鄰近的海關官員報備,他剪了幾隻羊的毛,以及那些羊毛存放的地方;而且只要他不去移動那些羊毛,除非在三天前以書面向海關官員報備他打算移動那些羊毛。

”羊毛貨主必須提供擔保,保證沿岸運送的羊毛會在上船時所申報前往的港口上岸;如果有任何一部分羊毛未在官員的見證下上岸,不僅那一部分羊毛會像其他貨物那樣被沒收,而且也另外須繳納每磅羊毛三先令的例常罰鍰。我們的毛織業者,爲了辯解他們需要這些特別麻煩的管制法令,大膽地硬說英國羊毛的質量非常特殊,比其他任何國家的羊毛都更爲優越;如果沒有摻入一些英國羊毛混紡,其他國家的羊毛便不可能織造出任何可以被接受的絨布;要織造上等細絨布,非有英國羊毛不可;所以,如果能夠完全杜絕英國羊毛出口,英國便可獨佔幾乎全世界的毛織品貿易;於是,由於沒有競爭對手,英國便可以按她自己高興的價格出售毛織品,在短期內便可以經由最有利的貿易差額,取得最不可思議的巨大財富。

此一教條,就像其他大多數教條那樣,因爲有相當多的人大膽地主張,便有爲數更多的人(大多默默地)相信它是真理;而對毛織品貿易不熟悉,或未曾特別鑽研過毛織品貿易問題的那些人,幾乎全都會這樣相信它;過去是這樣,現在仍然是如此。然而,此一教條實在錯得離譜;英國羊毛無論在哪一方面都不是織造上等細絨布必要的材料;實際上,英國羊毛根本不適合織造上等細絨布。上等細絨布完全是採用西班牙羊毛織造的。甚至無論怎樣和西班牙羊毛混紡,只要用了英國羊毛,便多少會傷害和降低絨布的組織質量。

在本書的第一卷,我們就已經指出,這些管制的效果,是壓低了英國羊毛的價格,不僅使它低於它在十八世紀自然該有的價格,甚至使它遠低於它在愛德華三世時(在位期間從公元一三二七年至一三七七年)的實際價格。在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後,由於受到同一套法令的限制,蘇格蘭羊毛的價格據說已經下跌了將近一半。根據《羊毛實錄》(Memoirs of Wool)的作者,非常精確也非常聰明的約翰·史密斯牧師先生(theReverend Mr.John Smith),最好的英國羊毛在英國的價格,通常低於質量非常低劣的羊毛在阿姆斯特丹市場可以賣到的價格。

將此一商品的價格壓低至那個可以稱爲其自然正當的價格以下,是那些管制公開承認的目的;它們似乎毫無疑問地已經產生了預期的效果。或許有人會以爲,羊毛的價格被這樣壓低,會抑制人們生產羊毛的意願,因此必定會大幅減少那種商品的年產量,即使不會使年產量低於從前的產量,也必會使年產量低於假使市場開放自由,羊毛價格被允許上升至自然該有的價位時,依目前的事物狀態分析可能會有的產量。然而,我比較相信,這些管制對每年羊毛的生產數量影響不可能很大,雖然也許會有一點點影響。

生產羊毛不是養羊的農夫運用其勤勞與資本的主要目的。與其說他期望從羊毛的價格獲得他的利潤,不如說他期望從羊肉的價格獲得他的利潤;在許多場合,無論他在羊毛的平均或平常價格上損失了多少利潤,羊肉的平均或平常價格必定會把他所損失的利潤恰好彌補過來。在本書的第一卷,我們曾經指出,“在土地已經被改良與耕種過的國家,凡是傾向於把羊毛或生皮價格降低至其自然的價格以下的管制,都會傾向於提高牲畜肉品的價格。牲畜不管大小隻,只要是在經過人力改良與耕種過的土地上飼養的,它們的價格就必須足夠滿足地主和農夫的合理預期,也就是說,足夠支付他們按理該從這種土地獲得的地租與利潤。

如果不是這樣,他們很快便會停止飼養那些牲畜。所以,在整隻牲畜全部的價格當中,凡是毛皮沒有給付的部分,必定會由牲畜的肉體給付。毛皮給付的部分越少,肉體給付的部分就必須越多。不管全部的價格怎樣在整隻牲畜的不同部位之間分配,對於地主和農夫來說並不重要,只要他們如數得到了全部的價格。所以,在土地已經被改良與耕種過的國家,這種管制對於地主和農夫的利益不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雖然他們作爲消費者的利益,可能會因爲肉品的價格上漲而受影響。”所以,根據這樣的推論,在土地已經被改良與耕種過的國家,即使羊毛的價格被這樣的壓低,也不太可能導致那種商品的年產量減少;除了由於羊肉的價格上漲,以致多少會降低那種牲畜肉品的需求,從而降低那種牲畜肉品的產量。

然而,即使這樣,羊毛價格下降對羊毛產量的影響也很可能不會很顯著。或許有人會以爲,羊毛價格下降,即使對羊毛年產量的影響也許不是很大,但對羊毛質量的影響必定很大。他們也許還會揣測,英國羊毛的質量下降,即使尚未低於它在從前的水平,也必定已經低於它在目前的土地改良與耕種狀態下自然該有的水平,而且下降的程度必定很接近價格下降的比例。因爲他們很自然的會這樣想:羊毛的質量取決於羊只的品種、牧草的質量,以及羊只的管理與清潔,而在整個羊毛生長的過程中,這些事情所獲得的照料,在比例上絕不可能大於羊毛價格可能讓這種照料所需的勞力與其他花費獲得回報的程度。

然而,事實上,羊毛質量優良與否大部分取決於羊只的健康、發育和身軀;而改善羊只肉體所需照料的事情,在某些方面,便足以同時改善羊毛的質量。所以,儘管價格下降,英國羊毛的質量據說即使在十八世紀以來也有相當顯著的改善。如果羊毛的價格更好一點,改善的幅度也許會更大一點;但羊毛價格低落,雖然也許會妨礙,不過顯然尚未完全阻止羊毛質量改善。所以,這些暴虐的管制似乎既沒有像某些人所預期的那樣明顯影響羊毛的年產量,也沒有像他們所預期的那樣明顯影響羊毛的質量(雖然我認爲,這些管制對羊毛質量的影響,很可能大於對羊毛年產量的影響);而羊毛生產者的利益,雖然必定多少受到了一點點傷害,但整體來說,所受的傷害似乎遠比某些人所能合理想象的小很多。

然而,這些考慮並不能證明絕對禁止羊毛出口是正當的。但它們可以充分證明,對羊毛出口課徵某一可觀的出口稅是正當的。僅僅爲了增進某一階級的利益,而去傷害另一階級的利益,不管這傷害的程度有多大,顯然都違反了君主對其屬下各階層人民應盡的那種正義與公平對待的義務。但禁止羊毛出口,顯然在某一程度上傷害了羊毛生產者的利益,而這種傷害,除了增進毛織品製造業者的利益之外,別無其他目的。各個階層的公民都必須有所奉獻,以支持君主或國家。如果對出口的羊毛每一託德(tod,約等於二十八磅)課徵五或甚至十先令的出口稅,就可以爲君主帶來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

這種稅對羊毛生產者的傷害,比禁止出口所造成的傷害要稍微小一些,因爲它很可能不會像禁止出口那樣使羊毛價格下降得那麼低。同時,它也可讓毛織品製造業者獲得足夠的好處,因爲即使他再也買不到像禁止出口時那樣便宜的羊毛,但他所買到的羊毛價格,至少會比任何國外的製造業者可能買到的價格便宜五或十先令,而且他還可省下國外的製造業者必須另外支付的運費和保險費。要設計出像這樣既可爲君主帶來可觀的收入,而同時對任何人的困擾又不是很大的稅,是很難得的。禁止羊毛出口的法令,儘管有許多嚴刑峻罰護駕助威,並未能完全杜絕羊毛出口。

實際上,大家都心知肚明,羊毛出口的數量相當龐大。羊毛在國內外市場之間的巨大價差,對走私者提供如此強烈的誘因,以至於法律再怎麼樣嚴密也禁絕不了走私活動。這種非法出口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除了走私者。如果讓羊毛在繳納一定的出口稅後合法出口,由於可以提供可觀的收入給君主,因此其他一些也許更爲麻煩、更爲擾民的稅便用不着課徵,這樣對我們國內各階層的人民也許都有利。漂布黏土或漂布泥,由於被認爲是在製作與洗滌毛織布的過程中非用不可的東西,所以出口受到的懲罰,也幾乎和羊毛出口一樣。

甚至製作菸斗用的黏土,出口也受到同樣的禁止與懲罰,雖然一般承認菸斗黏土和漂布黏土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但由於它們的外觀相似,而且也因爲有時候有人以菸斗黏土的名義輸出漂布黏土。根據查理二世第十三與十四年(公元一六七三年)法律第七條,不僅生皮出口遭到禁止,而且鞣革或硝皮出口也遭到禁止,除非已經製作成長統靴、短統靴或拖鞋的形狀。這一條法律讓我們的製鞋業者取得的買方獨佔地位,不僅對我們的畜牧業者不利,而且也對我們的硝皮業者不利。我們的硝皮業者後來向國會爭取到一些法令,讓他們自己免於遭到這種獨佔的傷害,僅須在硝皮出口時每一百一十二磅繳納一先令的少量出口稅。

他們也同樣爭取到,在他們的硝皮出口時,即使未再加工製造成皮革製品,也可以領回那些硝皮的國內貨物稅的三分之二。所有皮革製品都可以免稅出口,而且出口商還有權利領回全部的國內貨物稅。我們的畜牧業者仍然持續遭到建立於一百多年前的那個舊獨佔地位的傷害。畜牧業者各自分開,散居在全國各地不同的角落,要團結起來強迫他們的同胞屈從於他們的獨佔地位,或者要團結起來排除其他同胞強壓在他們身上的獨佔地位,都極其困難。相反的,住在所有大城市裏組成無數同業團體的各種製造業者,若想要那麼做,卻很容易辦得到。

甚至牛角也被禁止輸出;於是,角製品業者和牛角梳業者,兩種毫不起眼的行業,也在這方面享有對畜牧業者不利的買方獨佔地位。對經過部分加工但尚未製造完畢的東西,施加禁止出口或課稅出口的限制,並非僅特別針對皮革製品而設。不管是什麼東西,也不管還需要什麼樣的加工步驟,才適合直接使用或消費,我們的製造業者認爲都應該由他們爲那種東西做這種加工步驟。於是,普通的羊毛紗與精製的絨毛線被禁止出口,違反者須接受和羊毛出口一樣的懲罰。甚至白絨布出口也須繳納出口稅,所以我們的染布業者至今仍享有對我們的織布業者不利的買方獨佔地位。

要不是主要的織布業者本身也兼作染布的工作,否則我們的織布業者大概有能力保護他們自己免於遭到這種獨佔的傷害。製作鐘錶用的錶殼、鍾殼和標度盤一向被禁止輸出。我們的鐘表製造業者,似乎不願意因爲外國人的競爭,而必須支付比較高的價格購買這種手工藝品。根據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公元一三二七至一三七七年)、亨利八世(在位期間公元一五〇九至一五四七年)和愛德華六世(在位期間公元一五四七至一五五三年)通過的一些陳年舊法,所有金屬都禁止輸出。只有鉛和錫被排除在外;很可能是因爲這兩種金屬數量極爲豐富;那時候,這兩種金屬的出口,在英國出口貿易中佔相當大的一部分。

爲了鼓勵採礦業,威廉和瑪麗第五年(公元一六九四年)法律第十七條排除禁止鐵、銅以及國產礦石所提煉出來的黃鐵出口的法令限制。後來,威廉三世第十年(公元一六九九年)法律第二十六條,允許所有種類的銅條出口,不管是外國或本國生產的。但未經加工製造的黃銅,以及所謂槍炮金屬、鍾鈴金屬和錢幣金屬,則仍然繼續禁止出口。各種黃銅製成品皆可免稅出口。未完全禁止出口的製造用原料,在許多場合,必須繳納可觀的出口稅後才能輸出。根據喬治一世第八年(公元一七二二年)法律第十五條,所有本國生產或製造的貨物出口一律免稅,以往依法課徵的所有出口稅皆予撤銷。

但下列貨物例外:明礬、鉛、鉛礦、錫、硝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絨布、菱鋅礦、各種生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髮、馬,以及俗稱密陀僧的一氧化鉛。所有這些貨物,除了馬,若不是製造用原料,就是半成品(因此可以被視爲供進一步加工製造使用的原料)或產業工具。這一條法律讓這些貨物繼續繳納所有曾經對它們課徵的舊出口稅、舊補助金,以及百分之一的出航稅。根據同一條法律,有許多種類的外國染料進口免除一切關稅。然而,每一種這樣免稅進口的外國染料,後來都規定在出口時須繳納某一數目的出口稅,雖然數目不是很大。

我們的染布業者似乎認爲,如果免除所有關稅鼓勵外國染料進口對他們有利,那麼對那些染料的出口略施一些限制也應該有利於他們纔是。然而,教唆此一商業機巧的貪念,這次很可能是偷雞不着蝕把米。限制進口的外國染料再出口,必然會教導進口商要比以往出口自由時更爲小心謹慎,以避免輸入了超過供應國內市場所需的染料數量。於是,從此不管在什麼時候,國內市場的染料供應很可能比以往更爲稀少,而染料的價格也很可能會比以往進出口同樣自由時稍微貴一些。根據前述法律,攝涅瓦膠(gum senega)或阿拉伯樹膠,由於是該法列舉的染料之一,可以免稅進口。

而且這些樹膠再出口時,僅須繳納很少的從價稅(poundage),算起來等於是每一百一十二磅三便士。那時候,塞內加爾(Senegal)周圍地區是最盛產這些染料的地方,而這個地方的貿易又被法國所獨佔;因此,英國商人無法輕易的直接從產地進口這些染料供應國內市場。所以,在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公元一七五二年),攝涅瓦膠被允許從歐洲任何一個地方進口(此一進口政策違反航運法的一般傾向)。然而,由於該條法律的本意不是要鼓勵這種顯然違反英國一般商業政策原則的貿易,所以它規定這樣進口的攝涅瓦膠須繳納每一百一十二磅十先令的關稅,而且進口後再出口時,進口關稅不得退回。

一七五五年開始的那一次勝利的戰爭,讓英國在那個盛產攝涅瓦膠的地方,取得也取代了從前法國所享有的那種貿易獨佔地位。當英國與法國恢復和平後,我們的製造業者立即積極採取行動,掌握此一有利的機會,爲他們自己建立一個不僅對攝涅瓦膠的生產者不利,而且有對這種商品的進口商不利的買方獨佔地位。所以,根據喬治三世第五年(公元一七六五年)法律第三十七條,非洲的英國屬地所產的攝涅瓦膠僅能出口至英國,而且受到的限制、管制、沒收與懲罰,完全和美洲與西印度羣島的英國殖民地所產的各項所謂列舉的商品一樣。

沒錯,攝涅瓦膠從非洲進口至英國僅須繳納每一百一十二磅六便士的少量關稅,但如果從英國再出口,就必須繳納每一百一十二磅十英鎊十先令的鉅額出口稅。我們的製造業者的意思是,那些國家所產的染料全都應該輸入英國,而且爲了便於他們自己按他們自己高興的價格購買那些染料,任何已進口的部分都不該再輸出,除非支付了足以打消那個輸出意念的費用。然而,在此場合,就像在其他許多場合那樣,他們的貪念所冀求的目標終歸落空。此一鉅額的出口稅給走私活動提供了很大的誘因,以致這種商品被祕密地大量出口,不僅從英國,而且也從非洲祕密的出口,很可能出口到每一個製造業發達的歐洲國家,但出口到荷蘭的數量無疑是特別的多。

因爲這個緣故,所以根據喬治三世第十四年(公元一七七四年)法律第十條,此一出口稅被調降至每一百一十二磅五先令。在據以課徵舊補助金的那個《關稅稅率表》中,河狸皮的審定價值是每一張六先令八便士,而一七二二年以前對河狸皮進口課徵的各種補助金和關稅,加起來等於審定價值的五分之一或每一張河狸皮十六便士;所有這些稅,除了舊補助金的一半(僅等於兩便士),在出口時皆可退回。對這麼重要的一項製造原料進口課徵這樣的關稅被認爲太高了,於是在一七二二年,河狸皮的審定價值被降爲兩先令六便士,這等於是將進口關稅降至每一張河狸皮六便士,而出口時僅能退回其中的一半。

同一次勝利的戰爭,讓最盛產河狸的地方落入英國的手中,而由於河狸皮是列舉的商品之一,因此從美洲輸出的河狸皮只能運到英國市場銷售。我們的製造業者很快想到他們可以乘機謀取利益,因此在一七六四年河狸皮進口關稅被降至每一張皮一便士,但出口關稅則被調升至每一張皮七便士,而且進口所繳的關稅全部不得退回。根據一七六四年的同一條法律,河狸毛或肚皮出口須繳納每磅十八便士的關稅,至於該項商品的進口關稅則未予更動,也就是說,當時如果由英國商人以英國船隻輸入的話,每一張河狸肚皮的進口關稅大概在四至五便士之間。

煤炭既可以視爲製造原料,也可以視爲產業工具。因此,煤炭出口被課徵鉅額關稅,目前(公元一七八三年)等於是每噸超過五先令,如果以紐卡斯爾(Newcastle)特有的量制計算,則是每一查爾特隆(chaldron,約爲三十六個蒲式耳或一千三百公升)超過十五先令。這麼重的出口關稅,在大多數的場合,高於煤炭在礦坑的原始價值,甚至也高於煤炭在出口港的價值。然而,凡是真正可以稱爲產業工具的東西,其出口通常不是受到高關稅的限制,而是遭到絕對禁止。例如,根據威廉三世第七和第八年(公元一六九六年)法律第二十條第八款,織造手套或襪子的機臺或引擎,輸出遭到絕對禁止;輸出或企圖輸出者,其機臺或引擎不僅被沒收,而且須罰鍰四十英鎊,其中一半歸國王,另一半歸舉發或控告他的人獲得。

同樣的,根據喬治三世第十四年(公元一七七四年)法律第七十一條,棉、亞麻、羊毛和絲織品製造業所使用的工具,輸出遭到絕對禁止;違反者,不僅被沒收其輸出或企圖輸出的這種工具,而且須罰鍰二百英鎊;載運這種工具出口的船隻,其船長如果知情不報,也同樣須罰鍰二百英鎊。當死的產業工具出口遭到這麼嚴厲的懲罰時,如果還有人期待活的產業工具,即技工,會被允許自由出國,那就未免過於天真。因此,喬治一世第五年(公元一七一九年)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是因爲慫恿任何英國製造業的技工(不管這技工是自己執業或受僱於人)到任何外國執行或傳授其職業而被定罪者,初犯,罰鍰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爲限,並且監禁三個月,直到繳清罰鍰爲止;再犯,罰鍰任憑法院裁決,沒有最高限制,並且監禁十二個月,直到繳清罰鍰爲止。

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公元一七五〇年)法律第十三條,提高對這種犯行的懲罰;初犯,罰鍰按所慫恿的技工人數多少而定,每慫恿一位技工五百英鎊,並且監禁十二個月,直到繳清罰鍰爲止;再犯,每慫恿一位技工罰鍰一千英鎊,並且監禁兩年,直到繳清罰鍰爲止。根據前述那兩條法律當中的第一條,一旦證明了某人曾經慫恿某位技工,或證明了某位技工曾經承諾或簽約前往國外執行或傳授其職業,則法院便有權裁定該位技工必須提供擔保,保證他自己不會出國,並且有權監禁他,直到他提出該項擔保。

凡是已經出國,並在外國執行或傳授其職業的技工,在接到任何一個英國駐外公使或領事或臨時國務大臣的警告後,如果他未在六個月之內返抵英國,而且在接到警告後繼續居留住在國外,他將被宣告,從接到警告之日起,沒有資格在英國取得任何遺贈給他的遺產,沒有資格在英國擔任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也沒有資格在英國經由繼承、遺贈或價購取得任何土地。同時,他所有的土地和個人財產也將被英國國王沒收,而且英國將宣告他在任何方面都是一個外國人,將他逐出英國國王保護的行列。

我想,用不着贅言指出,這些管制規定是多麼的違反英國人民自誇的自由,而我們還裝模作態、時時警戒、生怕我們人民自誇的自由受傷害;但在此場合,爲了讓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得以取得一些瑣碎的利益,我們人民的自由竟然是如此明顯的被犧牲了。所有這些管制教人歎爲觀止的動機,據說是要擴大我們的製造業,但不是以我們的製造業本身的改善爲手段,而是以妨礙我們所有鄰國的製造業發展爲手段,以及儘可能排除那些可恨又可厭的競爭對手困擾我們的製造業者。我們的製造業老闆們認爲,他們自己理應獨佔所有他們同胞的聰明才智。

雖然他們用心計較,限制某些行業在任何時候能夠僱用的學徒人數,並且強迫所有行業的學徒必須經過很長的見習年限纔有資格獨立執業,雖然他們每一個都想借這些限制,將他們各自的行業知識儘可能侷限在少數幾個人之間;然而,他們卻不願意看到這少數幾個人當中有任何人出國去教導外國人。消費是所有生產的唯一目的與意義;生產者的利益是應該受照顧,但不該超過也許是促進消費者利益所必要的程度。此一箴言是如此純然不證自明,只有想法荒謬的人,纔會想要加以證明。但在重商主義裏,爲了生產者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幾乎不斷的被犧牲;它似乎認爲,所有勤勞與商業活動的最終目的與意義,在於生產,而不在於消費。

就限制所有可能和我們自己的產物或製造品一起競爭的國外商品進口而言,國內消費者的利益顯然是生產者利益的犧牲品。完全是爲了後者的利益,前者才被迫承受這種獨佔幾乎總是會帶來的價格上升的壓迫。對任何生產者的任何一部分產品出口發放獎勵金,全然是爲了照顧那位生產者的利益。於是,國內的消費者,首先被迫支付爲了發放此一獎勵金而必須徵收的稅;其次,還被迫支付由於被獎勵出口的商品在國內市場的價格上漲而必然會產生的那種稅。我們和葡萄牙締結的那一條著名的通商條約,以高關稅阻止消費者向某一個鄰近的國家購買一種我們本國的氣候不適宜生產的商品,結果需要該項商品的消費者便不得不向某一個距離較遠的國家購買,儘管大家都承認,那個較遠的國家所生產的那種商品質量不如那個較近的國家所生產的。

我們國內的消費者之所以不得不忍氣吞聲接受這種不便,全是爲了使我們的生產者,可以享有比他們以往被允許享有的更爲有利的條件,將他們自己的一部分產品輸入那個較遠的國家。而那些產品被如此強迫從本國輸出,在國內市場所導致的價格上漲,不管幅度有多大,消費者也不得不如數支付。但在那一套爲了管理我們在美洲與西印度羣島的殖民地而建立起來的法律中,爲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掉的國內消費者利益,比在我們其他所有的商業管制中被犧牲掉的國內消費者利益,都更爲過分的巨大。

一個龐大的帝國之所以被建立起來,只是爲了扶植一羣顧客,強迫他們必須向我們各行各業的生產者所經營的各種店鋪,購買那些店能夠供應給他們的一切東西。爲了維護此一獨佔地位,以便我們的生產者賣得的價錢也許可以稍微高那一點點,我們國內的消費者便被迫承擔了支持與保衛那一個龐大帝國的全部費用。爲了這個目的,而且也純粹只爲了這個目的,在最近兩次戰爭中,已經花費了超過兩億英鎊,國庫並因此借了一億七千萬英鎊的新債,而這些數字還不包括最近兩次戰爭以前,爲了相同的目的而花掉的所有戰爭費用。

單是此一新債每年的利息,就不僅大於殖民地貿易獨佔可能賺到的全部異常利潤(不管有誰膽敢說這種異常的利潤有多大),而且也大於那一門貿易的全部價值,亦即,大於平均每年輸往那些殖民地的貨物的全部價值。要確定誰是這整個重商主義管制體系的幕後推手並不困難;我們大可相信,絕不是消費階級,因爲他們的利益完全被忽視;而是生產階級,因爲他們的利益被如此仔細的呵護;而在後一階級當中,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老闆尤其是主要的設計師。在本章所提到的那些商業管制中,我們的製造業者的利益受到最特別的照顧;爲了他們的利益而被犧牲掉的消費者利益,反倒不像其他某些生產者的利益被犧牲的那麼多。

出處:《書名》第四卷 · 第 28 篇 · 重商主義之結論 · 共 15,967 字 · 底本: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