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 第 5 篇
論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商品的勞動價格與金錢價格)
真實價格是耗費的勞動,名義價格是付出的金錢;二者時而背離。
商品的真實價格,是取得它所耗費的勞動;名義價格,是為它付出的金錢。金錢購買力變動時,二者便背離。
錢價格)每個人是貧是富,要看他能夠享有多少生活必需品、便利品與娛樂品而定。但是分工勢態一旦徹底形成,每個人勞動能夠供應自己的,只是這些物品的極小部分而已。他必須從別人的勞動結果,取得絕大部分的生活物品;因此他是貧是富,就要看他能夠支配或購買多少別人的勞動數量而定。對於任何商品的佔有者來說,當他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費,只想用來交換其他有用的物品時,它的價值就等於能夠用來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所以勞動是測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正標準。每一件物品的真正價格,或者對於任何想取得它的人來說,它的真正成本,就是爲了得到它所必須付出的辛勞。
每一件物品,對於已經擁有它,而想用它交換其他東西的人來說,它的真正價值就在於它爲他省下了多少辛勞,或者說在於它轉嫁了多少辛勞讓別人來承擔。用錢買來或用物品換來的東西,其實都是用勞動取得的,一如我們藉由本身的辛勞所獲得的東西,它的代價就是勞動。那些錢或物品,其實是幫我們省下了這些辛勞。它們的價值包含一定數量的勞動,而我們用它們換來的東西,其價值,在交換時我們也認爲包含同一數量的勞動。勞動是最根本的價格,也就是說,勞動是我們爲一切東西所支付的原始代價。
世上所有的東西,追根究底都不是用金銀買來的,而是用勞動取得的。對於任何物品的佔有者來說,當他想用它交換某些新產品時,它的價值就等於它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霍布斯(Hobbes)曾說,財富就是權力。不過,就任何人來說,取得或繼承了一大筆財富,不是必然等於在民事或軍事上取得或繼承了任何政治權力。財富也許讓他有了取得政治權力的手段,然而光是擁有一筆財富,並不必然授予他任何政治權力。任何人因擁有財富而立即直接獲得的力量是購買力,也就是對於一般勞動的支配力,或者說,對於市場上一般勞動產出的支配力。
財富的大小,和支配力的大小成正比,或者說,和能購買或支配他人勞動數量(或是這個勞動數量的產出)的大小成正比。每一樣東西的交換價值,必然正好等於它賦予佔有者這種權力的大小。雖然勞動是測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正標準,但平常測量商品的價值,卻無法使用這種標準。要確定兩種不同勞動數量的比例,時常會有困難。只看花在兩種不同工作的時間,並不足以確定兩者的勞動數量比例。兩種工作所需花費的體力和腦力,也必須一併納入考慮。一小時的粗重工作的勞動數量,也許大於兩小時的輕鬆工作;需要十年才能學會的行業裏,工作一小時所含的勞動數量,也許大於在一學就會的行業裏工作一個月。
可是,要找到可以精確測量體力或腦力的標準卻不容易。當不同種類的勞動產品實際交換時,一般都會考慮這些因素。然而,實際所作的調整,卻不是根據精確的測量,而是在市場上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來決定,結果也許不是很精確,但就維持日常生活秩序的目的來說,這種大致的公平原則卻已足夠。此外,商品本身經常用來交換其他商品,而不常用來交換勞動;同時,我們常將商品和其他商品做比較,而不常和勞動做比較。因此,以商品本身能購得其他商品的數量,而不是以它能購得的勞動數量,來估計它的交換價值,對人們來說比較自然。
而且絕大部分的人們也比較清楚一定數量的個別商品是什麼意思,而不清楚一定數量的勞動是什麼意思。前者是簡單易懂的實體,後者卻是抽象的概念,即使能將後者說明得夠清楚,畢竟沒那麼顯而易見與自然。當人們不再以物易物,錢幣成了常用的交易媒介之後,商品便經常以錢幣交換,而不常以其他商品交換。屠夫很少攜帶牛肉或羊肉到麪包店(或酒店)換麪包(或換啤酒),而是把那些肉帶到市場換成金錢,然後再用那些錢買麪包和啤酒。他換得的金錢數量也決定後來能買到麪包和啤酒的數量。
既然錢是那些肉直接換來的商品,而麪包與啤酒則是後來通過錢間接換來的,那麼對屠夫來說,用錢的數目估計肉的價值,就比用麪包或啤酒的數量來估計,更加自然而且容易理解。換言之,與其說屠夫賣的肉一磅值三四磅麪包,或者值三四夸特啤酒,不如說它一磅值三四便士更加自然明白。事情於是演變成商品的交換價值,通常以金錢的數量來估計,而不以勞動或其他商品的數量來估計。雖然每一種商品,通過交換,最後都可換得勞動或其他商品。然而,就像其他商品,金銀的價值也會變動,有時便宜有時昂貴,有時易得有時難買。
任何一定數量的金或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或者能交換其他商品的數量,在交易進行時,總是會隨着礦脈的蘊藏豐富與否而起伏不定。十六世紀,由於在美洲發現了蘊藏豐富的礦脈,歐洲的金價與銀價因而跌到原來的三分之一左右。由於將這些金屬從礦脈帶到市場所需花費的勞動比以前少,所以當這些金屬被帶到市場時,它們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也減少了。那一次金銀價值的劇烈變動,也許是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但絕非唯一有歷史記載的金銀價值變動。正如本身會不斷變動的數量,例如,腳的長度、兩臂張開的寬度或手掌能抓取的數量,絕非測量物品的精確標準。
同理,本身價值會不斷變動的商品,也絕非測量商品價值的精確標準。數量相同的勞動,不管何時何地,對於勞動者本人來說都具有相同的價值。當他的健康、力氣與精神處於平常狀態,以及當技術與靈巧也處於平常狀態時,同一數量的勞動,必然讓他犧牲同一分量的安逸、自由與快樂。不管同一數量的勞動讓他換得多少商品,他本身因勞動而付出的犧牲必然始終相同。誠然,同一數量勞動可買到的商品,有時較多,有時較少;但這是那些商品價值變動的結果,而不是因爲購買那些商品的勞動價值起了變化。
不管何時何地,貴的總是那些難以取得的,或者說,貴的總是那些需要花很多勞動才能取得的;而便宜的則總是那些容易或僅需一點點勞動便可取得的。只有勞動本身的價值絕不會改變,所以,在任何時間與任何地點,只有勞動纔是測量與比較一切商品價值的基本真實標準。以勞動單位表示的價格是商品的真實價格,而以金錢表示的只是商品的名義價格罷了。對勞動者本人來說,雖然同一數量的勞動始終具有相同的價值,然而對僱主來說,勞動的價值看起來卻有時高有時低。僱主購買勞動所付出的物品數量有時多有時少,所以在他看來,勞動價格有時貴有時便宜,也和其他商品一樣會變動。
實際上,那是商品有時便宜有時貴造成的結果。用通俗的方式來說,勞動也像其他商品一樣具有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勞動的真實價格,可說是它換來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的數量;而它的名義價格則是它換來金錢的數量。但勞動者是富是貧,以及勞動的報酬是好是壞,卻是和勞動的真實價格成正比,而不是和名義價格成正比。區分商品以及勞動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並非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有時候實際上也大有用處。同一真實價格始終代表同一價值,但由於金銀的價值會改變,同一名義價格有時便代表極不相同的價值。
所以,當以收取永續地租的方式將一筆地產賣掉時,如果想確保每年的地租價值始終不變,那麼地租最好不要以固定數量的金錢來訂定,這一點對於擁有永續地租權利的家族特別重要。固定數目的金錢所代表的價值,經常會受到兩種因素的影響而有所變動。第一,同一名稱或單位的錢幣在不同時期所包含的金銀成分常會有所不同;第二,同一數量的金銀在不同時期常會有不同的價值。君主與主權國家經常會想到,減少錢幣的純金屬含量,符合他們自己眼前的利益。但他們卻很少會想到,增加錢幣的純金屬含量對自己有什麼好處。
因此,我相信,在所有的國家,錢幣的純金屬含量,幾乎總是不斷減少,似乎從來沒增加過。因此,錢幣內金屬含量的變動,幾乎總是傾向降低金錢地租的價值。在美洲發現的礦脈,降低了金銀在歐洲的價值。雖然我沒有確鑿的證據,但一般相信,那一次金銀價值下跌還在緩慢的進行當中,而且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可能還會繼續下去。如此一來,金銀價值方面的變化,就可能降低而非提高金錢地租的價值。即使合約規定地租不是以一定名稱和數量的錢幣支付(例如,以若干英鎊支付),而是以若干盎司的純銀或若干一定質量的白銀支付,結果也是一樣。
縱使錢幣的實質單位未曾改變,按糧食數量計算收取的地租,仍然比按金錢數目計算收取的地租,保存了更多的價值。伊麗莎白登基後第十八年,通過一條法律,規定所有學院放租土地時,都必須按糧食標準收取三分之一的“保留地租”,這部分地租可用實物支付,要不然就按照公共市場的糧食時價支付金錢。從這部分糧食地租收到的金錢數量,起初雖然僅佔全部地租金額的三分之一,但按照布拉克史東博士(Dr.Blackstone)的估計,後來卻幾乎是另外三分之二地租所得金錢數額的兩倍。
根據這個估計,衆學院早年以金錢作爲標準,訂定收取的保留地租,現在的價值幾乎已經只剩原來的四分之一。換言之,它們現在所值的糧食只比原來所值的四分之一多一點點。但自從菲利普和瑪麗時代以來,英格蘭的錢幣單位幾乎沒有任何實質變動,同一數目的英鎊、先令和便士所含純銀,一直很接近目前的含量。因此,那些學院收取的金錢地租,價值之所以下降,完全是白銀價值下跌的結果。如果除白銀價值下跌外,單位錢幣的白銀含量也同時減少,那麼價值損失就會更大。在錢幣單位變化幅度遠大於英格蘭的蘇格蘭,以及變化幅度又遠大於蘇格蘭的法國,有些很早以前訂定的地租,當初雖然價值不凡,但現在幾乎一文不值。
就距離遙遠的兩個時點來說,用數量相同的兩份糧食(譬如,勞動者維持最低生存水平所需的糧食數量),比用數量相同的兩份金銀或其他任何商品,更可能分別購得兩份幾乎相同的勞動量。所以說,在相隔很長的兩個時點,數量相等的糧食,比金銀更能保有接近相等的真實價值。或者說,較能讓佔有者購買或支配接近相等的勞動數量。請注意,我是說,兩份等量糧食的“作用”,幾乎比兩份等量的其他任何商品,“更接近相等”。因爲即使數量相同,也不能保證兩份糧食的作用完全相同。勞動者維持最低生存水平所需的糧食數量,或者說,勞動的真實價格,在不同情況下差異很大,下文會詳細說明這一點。
一般來說,勞動的真實價格,在日趨富裕的社會里比在財富停滯的社會里高得多。而它在財富停滯的社會里,又比在財富遞減的社會里高得多。然而,在任何時期,每一種商品可購得的勞動數量的多寡,會和當時它能購得的生存必需品數量成正比。因此,如果地租是以糧食爲標準訂定的,那麼就只在糧食能買到的勞動數量有了變動時,地租的價值纔會跟着變動。但是,如果地租是以其他商品爲標準,那麼不僅當糧食能買到的勞動數量有了變動時,地租的價值會跟着變動,而且當作爲地租標準的商品能買到的糧食數量有了變動時,地租的價值也會跟着變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跨越幾個世紀的角度來看,糧食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化比金錢地租小很多,但如果逐年來看,糧食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化卻比金錢地租大很多。下文會詳細說明,勞動的金錢價格並沒有逐年跟隨糧食的金錢價格漲落而起伏,而且不管在什麼地方,勞動的金錢價格似乎都不是配合短期或臨時的糧食價格,而是配合平均或平常的糧食價格。另外,下文也會詳細說明,平均或平常的糧食價格取決於白銀的價值,或取決於供應市場白銀的礦脈蘊藏量豐富與否,或取決於將任一定量白銀從礦脈帶到市場所需僱用的勞動數量,也可說是取決於因此必需消費掉的糧食數量。
雖然從跨越幾個世紀的角度來看,白銀的價值有時候會有很大的變化,但逐年來看,白銀的價值卻往往很少發生變化,甚至常常歷經半個世紀或一整個世紀仍然幾乎維持在同一價位。所以,尤其當其他社會幾乎沒有任何變化時,糧食的平常或平均金錢價格,以及勞動的金錢價格,會長期幾乎維持在同一價位。然而,在同一期間,往往某年短期或臨時的糧食價格,也許是前一年的兩倍。譬如說,從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漲到五十先令。當糧食價格比以前漲兩倍時,不僅糧食地租的名義價格上漲,連真實價格也會跟着漲兩倍。
或者說,它能支配的勞動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數量比以前多兩倍。因爲在所有價格發生波動的期間,勞動以及其他大部分商品的金錢價格沒有什麼變動。所以,勞動看來顯然是唯一普遍的,也是唯一精確的價值測量標準。或者說,勞動是唯一可讓我們隨時隨地據以比較各種商品價值的標準。在跨越幾世紀的長久期間裏,我們不能按各種不同商品所換得的白銀數量來估計它們的真實價值,這一點毋庸置疑。在跨越幾年的短暫期間裏,我們也不能按它們所換得的糧食數量估計它們的真實價值。然而,如果按它們所換得的勞動數量,無論跨越幾世紀或幾年,我們都能十分精準地估算它們的真實價值。
在跨越幾世紀的期間裏,作爲測量價值的標準,糧食優於白銀。因爲從一個世紀到另一個世紀,數量相等的兩份糧食分別支配的勞動數量,比數量相等的兩份白銀分別支配的勞動數量,更接近相等。相反的,從某一年到下一年,白銀則優於糧食,因爲兩份等量的白銀分別支配的勞動數量比較接近相等。雖然在訂定永續地租契約,或訂定其他長期租賃合約時,區別真實與名義價格有些用處,但在普通的買賣場合,這種區別卻沒什麼實際意義。在同一時間與地點,對所有商品來說,真實與名義價格恰好成正比。
例如,某一商品某天在倫敦市場所賣得的金錢數量愈多,那麼它在同一時間地點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數量也就愈多。因此,在同一時間地點,金錢也是測量一切商品真實交換價值的精確標準。然而,這只限於同一時間與地點才能成立。在相隔遙遠的兩地,商品的真實與名義價格,雖然不存在任何共同的比例規則,但是那些經營兩地商品貿易的商人,除了商品的金錢價格外,不會考慮其他因素。也就是說,商人只會考慮,商品花了多少銀子買進,賣出時又可以收到多少銀子,以及其間的差額。半盎司白銀在中國廣州所支配的勞動或生活物資數量,也許大於白銀一盎司在倫敦所支配的數量。
事實上,任何在廣州可賣得半盎司白銀的商品,在當地的確比較貴重。也就是說,它對佔有者在當地實際生活的重要性,大於在倫敦值一盎司白銀的任何商品,對倫敦佔有者的重要性。然而,對倫敦商人來說,如果他在廣州花了半盎司白銀買了某一商品,隨後在倫敦賣出獲得一盎司白銀,則這筆交易讓他獲利百分之一百。換言之,就商人逐利的觀點來看,一盎司白銀在倫敦的價值和在廣州可說是完全相同。儘管半盎司白銀在廣州所支配的勞動或生活物資數量,大於一盎司白銀在倫敦所支配的數量,但對於商人來說一點兒也不重要。
一盎司白銀在倫敦所支配的勞動或生活物資數量,總是半盎司白銀在倫敦的兩倍,他只在意這個事實。正由於物品的名義(或金錢)價格,是日常判斷一切買賣是否值得進行的最後標準,因此人們的日常生活會受到名義價格的掣動與調節。難怪人們對名義價格的關注程度,一向大於真實價格。不過,就本書的目的來說,有時候必須評估某一特定商品的真實價格,在不同時期與地區之間的差異;或是必須評估在各種不同情況下,它賦予佔有者對他人勞動的支配力有何不同。在這樣的場合,我們必須比較的,與其說是它可賣得的白銀數量發生了什麼變化,倒不如說是這些不同的白銀數量可購得的勞動數量有何不同。
可是,對於距離或時間太過久遠的勞動價格,我們難以考證。另一方面,儘管過去只有少數幾個地方曾經有規律地記錄糧食價格,但一般來說,有關糧食價格的數據仍比勞動價格多,同時也比較可靠。此外,歷史學家和作家向來比較注意糧食價格。所以,我們對糧食價格的數據最好不要太過苛求,倒不是因爲它們始終和同一時期的勞動價格維持固定不變的比例,而是因爲它們通常是我們所能找到最接近這種比例的價格。我在下文將有幾個機會進行這方面的比較。在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商業化的國家發現,爲了交易方便,需要同時利用幾種金屬鑄造錢幣。
例如用金幣支付大筆的金額,用銀幣購買中等價值的東西,用銅幣或其他粗賤金屬購買價值更小的物品。但是,那些國家總是認爲,其中某一種錢幣比其他兩種更特別,而把它當做測量價值的標準。一般來說,被視爲價值標準的金屬,往往就是最先用作交易媒介的金屬。一般來說,一旦開始將這種金屬當做標準──起初由於缺乏其他錢幣,他們顯然必定會這麼做——儘管後來時勢變遷,用這種金屬作爲標準的條件已經不復存在,他們仍會繼續延用下去。聽說在第一次迦太基戰爭(Punic war)發生前五年,古羅馬人才開始鑄造銀幣,在此之前,他們除了銅幣外沒有其他錢幣。
所以,銅似乎一直是古羅馬共和國的價值標準。一切賬簿記錄,以及一切房地產的價值估計,要不是以阿司就是以賽斯特迪(Sestertii)爲單位。在古羅馬時代,阿司始終是一種銅幣單位。而賽斯特迪這個單位則代表兩個半阿司。所以,雖然賽斯特迪是一種銀幣,但它的價值卻是按銅幣來計算。在古羅馬時代,如果甲欠別人很多錢,那麼人們便會說他跟別人借了很多銅。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興起的那些(歐洲)北方民族,似乎一開始定居下來便使用銀幣,之後歷經好幾個世紀,他們似乎一直沒用過金幣或銅幣。
例如,撒克遜時期,英格蘭便有了銀幣;但愛德華三世之前,英格蘭很少看到金幣,而且在詹姆士一世之前,整個大不列顛也沒有任何銅幣。所以,在英格蘭,以及(我相信基於同樣的理由)在其他所有現代化的歐洲國家,一切賬簿記錄以及一切物品或房地產的價值,一般都是以銀幣作爲計算單位。在表達某人的財產數目時,我們很少會提及基尼金幣(guineas)的數目,但我們會提及英鎊的數目。我相信,在所有的國家,法定的支付工具,起初一定只有一種錢幣,而且正是用價值測量標準的金屬鑄成的。
在英格蘭,雖然很早就鑄造金幣,但過了很久才把它視爲法定的支付工具。在此之前,對於金幣與銀幣的價值比例,沒有任何法律或命令規定,而是任由市場供需力量決定。如果某位債務人要以金幣償債,債權人原則上可一口回絕這種償付方式。但是,如果他同意接受,那麼金幣的評價就得看他和債務人雙方折中的結果而定。銅幣目前不是法定支付工具(或是所謂的法償貨幣),除非用來找換小額銀幣的零頭。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任何一種錢幣金屬來說,是否被當做錢幣價值的標準,就會有一些實際的意義。
隨着時間的流逝,由於人們愈來愈熟悉使用各種錢幣金屬,也愈來愈熟悉各種錢幣金屬的價值比例。我相信,這時大部分國家才發現,爲了方便人民的生活,最好將這種比例固定下來。譬如說,由國家頒佈法律規定,一枚含有一定重量以及純度黃金的基尼幣應該換得二十一先令,或者規定基尼幣是償付二十一先令債務的法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的價值比例一直沒有更改,對於每一種錢幣金屬來說,是否被當做錢幣價值的標準,就大多僅具有名義上的意義。然而,如果法律規定的價值比例有所更動,哪一種錢幣金屬被當做價值標準的問題,便又會變成(或至少似乎變成)具有名義以外的意義。
譬如,假使基尼幣的法定價值降低至二十先令,或者提高到二十二先令。由於所有的賬簿記錄,以及幾乎所有的債務都是以銀幣單位表示,所以,不管基尼幣的法定價值降低了或提高了,大部分的債務還是可用和先前相同數目的銀幣予以清償。但是,如果以基尼幣來清償,則先後所需的數目便會有所不同;基尼幣的法定價值降低時,便需要多一點基尼幣來清償;反之,則少一點。白銀的價值因此看起來比黃金穩定,似乎可以作爲測量黃金價值的標準,而黃金似乎不是測量白銀價值的標準。因此黃金的價值看起來似乎是取決於它可以換得的白銀數量,而白銀的價值似乎不是取決於它可以換得的黃金數量。
然而,這種差異純粹是由於人們習慣以銀幣而非金幣作爲記賬單位,習慣以銀幣而非金幣表示大大小小的金額。假設某位杜魯蒙先生開了一張面值二十五或五十基尼的本票。在基尼幣的法定價值改變後,他還是像先前那樣可用二十五或五十個基尼幣予以清償。換言之,在基尼幣的法定價值改變後,他的本票還是可用和先前同一數量的黃金予以清償,但如果是以白銀來清償,則先後所需的數量便會大不相同。就償付這樣的本票來說,黃金的價值看來比白銀穩定。因此黃金看起來似乎是測量白銀價值的標準,而白銀看起來不是測量黃金價值的標準。
如果以金幣作爲記賬單位,以及以金幣表示本票面額或其他金錢債務的習慣,變得更加普遍,人們便會將黃金而非白銀視爲比較特別的金屬,從而視黃金爲測量價值的標準而非白銀。事實上,不管法律如何規定各種錢幣金屬的價值比例,只要規定沒有更改,所有錢幣的價值便會取決於最貴重金屬的價值。例如十二枚銅便士包含半磅的次級銅,被鑄成銅幣前,那些銅值不了七便士的白銀。但是,由於法令規定十二枚銅便士應該換得一先令銀幣,所以在市場裏,人們把它們當做一先令使用,而事實上,它們的確可隨時換得一先令銀幣。
即使在大不列顛上一次重鑄金幣之前,金幣,至少在倫敦及其附近地區流通的那部分,磨損至標準重量以下的程度,一般來說,向來小於大部分銀幣的磨損程度。然而,二十一枚磨損得非常嚴重的先令銀幣,仍然被視爲等於一枚基尼金幣。後者或許也真有些磨損,但程度沒有一般先令幣那麼嚴重。最近頒佈的一些法令規定,顯然已經把流通金幣的狀況,提升到相當接近標準重量的地步,也許已經達到任何國家通貨可能接近其標準的極限。目前的法律規定,政府機構一律按重量收受金幣,如能繼續執行,當可確保目前流通金幣如此接近標準的狀況。
目前流通銀幣的磨損情況依舊,和金幣重鑄前沒有兩樣。然而,在市場裏,二十一枚嚴重破損的先令銀幣,還是被當做一枚近乎嶄新的基尼金幣看待。金幣重鑄,顯然提升了可換得金幣的銀幣價值。在英格蘭鑄幣廠,一磅黃金被鑄成四十四點五個基尼幣。按一基尼等於二十一先令計算,那些基尼幣等於四十六英鎊十四先令又六便士。所以,一盎司基尼金幣的白銀價值爲三英鎊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在英格蘭,人們不需繳交鑄幣稅或其他費用,任何人不管是把一磅或一盎司標準成色的黃金送進鑄幣廠請求鑄幣,取回來的也是一磅或一盎司的金幣,黃金的重量絲毫不減。
所以在英格蘭,人們便說,每盎司黃金的鑄幣廠價格是三英鎊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也就是說,一盎司標準成色的金塊在鑄幣廠可換得的金幣數額。在金幣重鑄之前,標準成色的金塊在市場上的價格,曾經有好幾年每盎司高於三英鎊十八先令,有時是三英鎊十九先令,甚至時常高達四英鎊。因爲這個價格可能是用已經磨損的舊金幣給付,所包含的黃金常低於一盎司標準成色的金塊。自從金幣重鑄以後,標準成色金塊的市價每盎司很少超過三英鎊十七先令又七便士。在金幣重鑄之前,金塊的市價始終或多或少高於鑄幣廠價格。
但是金幣重鑄以後,金塊的市價卻一直低於鑄幣廠價格,而且不管換來的是金幣或銀幣,金塊的市價都是一樣。所以說,上一次金幣重鑄不僅已經提高了金幣相對於金塊的價值,而且也提高了銀幣相對於金塊的價值。此外,很可能也提高了金幣與銀幣相對於所有其他商品的價值。然而由於大部分商品價格,也受到許多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金幣或銀幣相對於它們的價值即使上漲,也許並不十分顯而易見。在英格蘭鑄幣廠,一磅標準成色的銀塊被鑄成六十二枚先令幣。和鑄造金幣的情形一樣,那六十二枚先令幣也包含一磅重的標準成色白銀。
所以在英格蘭,人們便說,每盎司白銀的鑄幣廠價格是五先令又二便士,也就是說,一盎司標準成色的銀塊在鑄幣廠可換得的銀幣數額。在金幣重鑄之前,標準成色的銀塊市價,每盎司從五先令又四便士到五先令又八便士不等,視情況而定。不過,五先令又七便士似乎是最常見的價格。自從金幣重鑄以來,標準成色的銀塊市價偶爾曾下跌到每盎司五先令又三便士,通常介於五先令又四便士到五先令又五便士,幾乎從來沒有超過五先令又五便士。換言之,自從金幣重鑄以來,標準成色的銀塊市價雖然也顯著下跌,但未曾跌到鑄幣廠價格。
就各種錢幣金屬的價格比例來說,在英格蘭,銅的官價高出真實價格一大截,而銀的官價則略低於真實價格。在歐洲市場或法國和荷蘭的幣制體系裏,一盎司標準成色的黃金可換得十四盎司標準成色的白銀。但在英格蘭的幣制體系裏,它卻能換得約十五盎司,也就是說,換得比歐洲一般的估價還要多的白銀。但是,正如銅條的市價,即使在英格蘭,並未因銅條的鑄幣廠官價很高而特別提高;同理,銀塊的市價也並未因銀塊的鑄幣廠官價低而特別下跌。銀塊市價依然和金塊市價保持原來的比例;同理,銅條市價也依然和銀塊市價保持原來的比例。
在威廉三世時代,曾有一次銀幣重鑄;但那次重鑄後,銀塊市價依舊略高於鑄幣廠官價。洛克(Mr.Locke)認爲,銀塊市價之所以比較高,是因爲政府允許銀塊出口,但禁止銀幣出口。他說,由於只允許銀塊出口,所以市場對銀塊的需求便大於對銀幣的需求。但是,需要銀幣以便在國內進行一般買賣的人數,顯然遠大於需要銀塊以便出口,或當做其他用途的人數。此外,目前政府同樣允許金塊出口,同時也禁止金幣出口;可是,目前金塊市價卻已跌到低於鑄幣廠官價。當時英格蘭幣制,就像目前這樣,將銀塊相對於金塊的官價訂在低於市價比例;而當時,所有錢幣的價值也像目前這樣,取決於金幣的價值(當時認爲金幣沒有任何重鑄的必要)。
正如當時銀幣重鑄並未將銀塊市價拉低至鑄幣廠官價,同理,即使目前再來一次類似的重鑄,也不太可能降低銀塊的市價。如果流通中的銀幣狀況,被提升至像目前的金幣這樣接近標準重量,那麼按照目前的幣制比例,通過和銀幣交換,一枚基尼金幣能獲得的白銀重量,很可能大於它直接在市場上能買到的銀塊重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銀幣包含的白銀完全符合標準,那麼把它熔解便有利可圖:將銀幣熔解成銀塊後,首先在市場賣得金幣,然後拿此金幣換銀幣,再將銀幣熔解成銀塊,如此週而復始。
想要避免這種現象似乎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適度調整目前官定的金銀價值比例。如果將白銀的鑄幣廠官價稍微提高,讓白銀相對於黃金的鑄幣廠官價比例略高於兩者的市價比例,高出的程度一如目前白銀官價低估的程度。而且如果同時立法規定,除非用來找換基尼幣的零頭,否則銀幣不能作爲法償貨幣使用,一如目前的銅幣不是法定償付工具,除非用來找換小額先令幣的零頭。那麼前述那種現象也許會少些。在這種假設的情況下,將不會有任何債權人的利益,因白銀的鑄幣廠官價提高而受害;一如目前沒有任何債權人,因銅的鑄幣廠官價高於市價而受騙。
只有銀行家的利益會因這樣的規定而受損。當他們遭到擠兌時,爲了拖延時間,有時候會以六便士的小銀幣應付提領的人潮。如果規定銀幣不能作爲法償貨幣,那麼他們以後就再也不能使用這種賴皮的方法,規避立即償還欠賬。他們以後必須隨時在庫房裏保留比現在更多的現金,雖然對他們來說,這無疑造成極大的不便。然而,對他們的債權人來說,卻是極大的債權保障。即使以目前這樣優越的金幣狀況來說,三英鎊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此即黃金的鑄幣廠官價)的流通金幣,所含有的標準成分黃金顯然必不會超過一盎司。
有人或許會因此認爲,那些流通中的金幣按理買不到一盎司的標準金塊。可是,金幣比金塊方便,而且,雖然英格蘭政府免費爲人民鑄幣,但金塊送進鑄幣廠後,金塊的主人往往不等上幾個星期,幾乎休想取回金幣。依目前鑄幣廠匆忙趕工的情形來看,要取回金幣,也許得等上幾個月。這種耽擱無異是一種小小的鑄幣稅,因此金幣的價值便略高於等量的金塊。在英格蘭的幣制裏,如果白銀的官價完全按照它在市場上和黃金交換的比例來訂定,那麼縱使沒有任何銀幣重鑄,銀塊的市價可能也會跌至鑄幣廠官價以下。
至於目前的銀幣,即使已經磨損得幾乎面目全非了,和近乎嶄新的流通金幣狀況不能相比,但它的價值卻仍舊將取決於它可換得的金幣價值。如果政府對前來委託鑄造金幣或銀幣的民衆收取些許費用或鑄幣稅,則金幣與銀幣所含金銀的價值,超過等量塊狀金銀的程度,可能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鑄幣稅不是很高,那麼被鑄成錢幣的金銀價值,可能會依照給付的鑄幣稅多寡而比例提高。這種道理好比是將餐具器皿印上一些流行圖案後,餐具器皿的價值,會依照流行圖案收取的費用而比例提高。如果錢幣金屬價值高於條塊金屬,人們便不會輕易將錢幣熔解,或將錢幣運到國外。
即使在特殊的社會情況下,不得不出口一些錢幣應急,事後大部分也會很快自動迴流。在國外,那些錢幣只能按條塊的重量來賣。在本國,它們卻可買到更多的條塊。所以,將它們運回國內便有利可圖。在法國,政府向民衆收取百分之八的鑄幣稅,於是法國的錢幣被運出口後,據說會自動迴流。金銀條塊的市價偶爾會有一些起伏,原因和導致其他所有商品市價類似波動的原因,本質上並無不同。由於海上或陸上的各種意外事故,經常會損失一些金銀;此外,人們經常將一些器皿鍍金燙銀或鑲金嵌銀,使用這些器皿,跟錢幣的磨損一樣,都會不斷地消耗金銀。
爲了彌補這種損失與消耗,所有缺乏金礦與銀礦的國家都必須不斷進口金銀。我們可以相信,金銀進口商,和其他所有的商人一樣,會儘可能看準市場立即的需求,決定進口的時機與數量。不過,即使他們再怎麼小心注意,也難免有時進口太多,有時太少。當進口的金銀條塊多於市場需求時,爲了避免再運出口的風險與麻煩,有時他們願意將一部分條塊以低於平常(或平均)的價格出售。相反的,當進口的金銀條塊少於市場需求時,他們所賣得的價格便會高於平常(或平均)的價格。儘管有這些起伏波動,但是金銀條塊的市價,如果連續好幾年,經常穩定地略高於鑄幣廠價格,或者經常穩定的略低於鑄幣廠價格,那麼我們也許可篤定地說,不管是高於或低於鑄幣廠價格,金銀條塊市價這種經常穩定性,完全是錢幣本身某些狀況所造成的結果。
換言之,是這些狀況使得一定數目的錢幣價值,高於或低於它應該含有的金銀條塊價值。經常與穩定的結果,必然隱含經常性與穩定性都相稱的原因。在任一特定的時間與地點,利用任何國家的錢幣來測量價值,所能達到的準確程度,取決於流通中的錢幣符合法定標準的程度。也就是說,取決於它們實際含有純金或純銀的重量,和應有含量吻合或偏離的程度。譬如說,在英格蘭,如果每四十四、五枚基尼幣都確實含有重達一磅的標準成色黃金(亦即,含有十一盎司的純金和一盎司的合金),那麼利用這種英格蘭金幣,在任一特定時間與地點,測量商品的實際價值,照理當然會獲得非常準確的結果。
可是,如果由於磨損,不管是刻意或無心造成的,每四十四五枚基尼幣實際所含的黃金不足一磅;而且每枚基尼幣的含金量參差不齊,有些嚴重低於法定標準,有些則比較輕微,那麼以基尼幣作爲標準測量商品價值,所得結果便不很可靠。這個道理,和其他所有度量衡工具本身參差不齊時,量得結果便不很可靠,本質上是相同的。由於這些度量衡工具事實上很少完全符合法定標準,所以商人在調整商品售價時,不會根據這些度量衡工具的法定標準,而會儘可能根據經驗,採用工具的平均標準。如果流通的錢幣也有類似前述的紊亂情況,那麼同樣的,商人在調整商品售價時,便不會根據錢幣應含的純金或純銀重量,而會根據經驗,採用實際平均的金銀含量。
在此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當提及商品的金錢價格時,我指的始終是它們賣得的純金或純銀數量,完全不管錢幣的名稱或單位。譬如,愛德華一世時的六先令又八便士,在我看來,和目前的一英鎊是相同的金錢價格。因爲,至少根據我們盡力的分析,它們包含的純銀數量相同。
出處:《國富論》第一卷 第 5 篇《論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商品的勞動價格與金錢價格)》(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zh.wikisource.org) · 本篇 12,689 字 · 底本: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 · 單篇淨文版
「真實價格=勞動」的說法,是勞動價值說的雛形,後由李嘉圖與馬克思接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