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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 第 26 篇

論通商條約

通商條約與殖民地特權,如何重塑歐洲的貿易地圖。

通商條約與殖民地特權,重新劃分歐洲列強的貿易地盤,也埋下衝突的種子。

當一國以條約束縛自己,允許從某一外國輸入某些它禁止從所有其他國家輸入的貨物,或對某一外國的貨物免徵它對所有其他國家貨物課徵的某些稅時,受到這種貿易優惠的國家,或至少該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必然可從該條約獲得很大的好處。那些商人和製造業者在如此寬容他們的國家裏享有某種獨佔特權。對於他們的貨物,那個國家將變成一個更爲廣大也更爲有利的市場:更爲廣大,因爲所有其他國家的貨物,或者被排除在外,或者被課徵沉重的關稅,所以那個國家的市場將大量購買他們的貨物;更爲有利,因爲受惠國的商人們在那裏享有某種獨佔特權,他們的貨物,無須和所有其他國家的貨物自由競爭,所以在那裏將時常可賣到更高的價格。

這種條約雖然對受惠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有利,但對施惠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必然不利。這種條約將某個對他們不利的獨佔特權授予某一外國,所有其他國家都不許跟該外國自由競爭,因此,當他們需要購買外國貨時,必定時常買得比較貴。從而施惠國用來購買外國貨的那一部分它自己的產出必定賣得比較便宜,因爲兩件東西互相交換時,其中一件價格便宜是另一件價格貴的一個必然的後果,或者說,一件便宜和另一件貴是同一回事。所以,每一個這種條約都可能減損施惠國每年產出的交換價值。

然而,這種減損不太可能是一種正面的損失,而只是減少施惠國原本可獲得的利益。雖然施惠國出售其貨物的價格比它原本可賣得的便宜,但它不太可能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賣它的貨物,亦即,它不太可能像實施出口獎勵金的場合那樣,出售其貨物所得的價格,不能還回用在製作與運送貨物到市場的全部資本加上尋常的利潤。如果通商條約使施惠國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它的貨物,那條約促成的貿易也不可能長久進行下去。所以,甚至施惠國也仍可從這種條約促成的貿易獲利,雖然利益比自由競爭的場合少。

然而,某些通商條約之所以被認爲有利,根據的卻是和上述大不相同的原則;而且一個商業化國家有時候授予某一外國的某些貨物這種對它自己不利的獨佔特權,因爲它預期在它們之間的貿易,它每年全部的出口將大於全部的進口,從而每年都將從對方獲得等於出超數量的金銀。一七〇三年麥修恩(Methuen)所締結的英國與葡萄牙雙邊通商條約便是根據此一原則而被大加讚揚。下面是那個條約逐字翻譯的譯文,全部只有三條條文。第一條 神聖的葡萄牙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和其所有繼承者之名,承諾從今而後永遠允許英國製造之毛織布以及其他毛紡織品依照舊例輸入葡萄牙,直到另訂法律禁止;但須依照下列條件:第二條 亦即,神聖的英國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和其所有繼承者之名,負有義務須從今而後永遠允許葡萄牙生產之葡萄酒依下述條件輸入大不列顛:不管何時,不管英國和法國之間是戰是和,對這些葡萄酒,不管是裝在一百零五加侖桶或五十二又二分之一加侖桶或其他大小不等的木桶輸入英國時,以關稅之名,或以其他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要求的東西,不得超過對同一數量或體積之法國葡萄酒所做的要求,並減輕三分之一的關稅。

而且,如果此一必須依照前文落實的關稅減輕在任何時候遭到任何方式的挑戰與傷害,則神聖的葡萄牙國王陛下應有正當與合法的權利,重新禁止英國製造之毛織布及其他毛紡織品輸入。第三條 最尊貴的爵爺閣下全權代表承諾且負責分別呈請他們上述的君主批准此一條約;並在兩個月內交換批准的條約。根據此一條約,葡萄牙國王有義務允許英國毛織品按禁止前的條件輸入,亦即,不得提高禁止前課徵的關稅。但葡萄牙並沒有義務讓英國毛織品享有比任何其他國家(譬如,法國或荷蘭)毛織品更好的輸入條件。

與此相反,英國國王有義務讓葡萄牙的葡萄酒在僅繳納三分之二法國葡萄酒進口所繳的關稅後進口,而最可能和葡萄牙的葡萄酒競爭的又是法國的葡萄酒。所以,就這一點而言,此一條約顯然有利於葡萄牙,而不利於英國。然而,此一條約卻被譽爲英國商業政策的一項傑作。葡萄牙每年從巴西獲得大量的黃金,無論是做成錢幣或各種黃金器皿與飾物,都比其國內商業能夠找到有利用途的數量多很多。過剩的那些黃金本身是很有價值的東西,不可能任其閒置鎖在金庫裏,而既然在國內找不到有利的市場,所以儘管有嚴格的出口禁令,它們仍必定會被送往國外,用來交換某些在國內市場比較有利的東西。

於是,那些黃金每年都有一大部分來到英國,用來交換英國貨,或其他歐洲國家的貨物,後者則透過英國取回其報酬。巴瑞惕(Baretti)聽說,往來兩國之間的定期郵輪每週平均將價值超過五萬英鎊的黃金從里斯本運到倫敦。這個數目很可能有點誇大。它等於說每年運到倫敦的黃金價值超過兩百六十萬英鎊,這個數目相信比巴西每年能供應的數量還要多。我國的商人們在幾年前對葡萄牙國王相當不滿,因爲他們在那裏原本享有的一些特權或者縮水或者被撤銷。那些特權雖然不是根據條約授予的,而是直接基於葡萄牙國王的恩典,但很可能確實經過一番懇求,而且葡萄牙也是爲了報答從英國國王那邊獲得的更大恩惠與安全保護。

所以,有些原本最熱衷讚揚葡萄牙貿易的人士,在當時頗傾向於申稱,這一門貿易並不如過去一般想象的那麼有利。他們假惺惺的說,每年從葡萄牙進口的那些黃金,絕大部分或幾乎全部,不是爲了英國,而是爲了其他歐洲國家而進口;因爲每年從葡萄牙輸入英國的水果和葡萄酒,幾乎抵消了輸往葡萄牙的英國貨的價值。然而,且讓我們假定,那些黃金全部是爲了英國而進口,而且數量也比巴瑞惕似乎想到的更多;即便如此,這門貿易也不比出口被等值消費品進口所抵消的其他任何一門貿易更爲有利。

讀者應能想象,進口的那些黃金每年只有一小部分被用來增加國內流通的錢幣或私家用的金盃與首飾。其餘必定被送往國外交換各種消費品。但對英國而言,如果那些消費品用英國的勤勞產出直接購買,將比首先用那產出購買葡萄牙的黃金,然後再以那黃金購買那些消費品,更爲有利。直接的國外消費品貿易一定比迂迴間接的國外消費品貿易更有利;因爲要從國外取得等值的消費品,前一種方式所需運用的資本遠小於後一種。所以,英國的勤勞當中,如果用來生產商品迎合葡萄牙市場需求的那一部分比現在小,而其餘比現在大的部分則是用來生產商品迎合其他市場的需求,而在那裏又可直接換得一些在英國有市場需求的消費品,這樣對英國將比現在更有利。

依這種方式,一方面取得自己需要用的黃金,一方面取得國外的消費品,將僅需運用比現在少的資本。所以,將會有一筆多餘出來的資本可用在其他用途,激勵更多勤勞,提高國內每年產出。即便英國完全不能和葡萄牙貿易,它也不會有多少困難取得它每年在家庭器皿裝飾、國內鑄幣或國際貿易方面所需的全部黃金供應。黃金和其他每一種商品一樣,總是在某個地方或另一個地方,等待某些出得起它的代價的人交出它的代價來得到它。此外,葡萄牙境內每年過剩的黃金仍將被運至國外,雖然不是被英國買走,而是將被其他某個國家買走,但後者也會像英國目前所做的那樣,樂意將它轉售以獲得它的代價。

沒錯,當我們向葡萄牙買黃金時,我們買的是第一手的黃金;而當我們向其他任何國家(西班牙除外)買黃金時,我們買的是第二手的黃金,所以也許須支付稍微高一些的代價。然而,其間的價差一定微不足道,不值得公衆注意。我們的黃金據說幾乎全來自葡萄牙。和其他國家的貿易差額,要不是對我們不利,就是對我們不是怎麼有利。但我們應該記得,我們從某個國家進口的黃金越多,我們從其他一切國家進口的黃金就必然越少。在每一個國家,對黃金的有效需求,就像對其他每一種商品的需求那樣,都僅限於某個一定的數量。

如果此一數量的十分之九從某個國家進口,從其他所有國家進口的就只剩下此一數量的十分之一。此外,每年從某些特定國家進口的黃金,超過黃金器皿和鑄幣所需的數量越多,每年必須出口到其他一些國家的黃金就必然越多;而在當代的政策中那個最無足輕重的目標——貿易差額,相對於某些特定的國家,看起來越是對我們有利,則相對於其他許多國家,看起來就越是對我們不利。然而,在上一次戰爭末期,法國與西班牙卻根據英國若沒有葡萄牙貿易便無法生存這樣愚蠢的想法,毫不掩飾地侮辱和激怒葡萄牙國王,要求後者將英國所有的船只趕出他的港口,並允許法國與西班牙的警備部隊進駐。

如果葡萄牙國王屈從於他的表兄弟西班牙國王向他提出的那些令人難堪的條件,那麼,英國將可免於承受一個比喪失葡萄牙貿易更大的不便,亦即,免於負擔維持一個很弱小的盟邦,這盟邦極爲欠缺自衛所需的每一樣東西,如果再來一次戰爭,即使英國傾其全部力量專門保護它,也許還不太可能達成那唯一的目的。喪失葡萄牙貿易,對當時從事這門貿易的商人們,無疑將造成相當困擾;他們也許在一兩年內不能爲他們的資本找到其他同樣有利的用途;而這很可能將是英國因此著名的商業政策插曲而蒙受的全部不便。

每年大量進口的金銀並不是爲了做成金盃銀盤或鑄幣,而是爲了用來進行國外貿易。迂迴間接的國外消費品貿易,利用金銀進行,比利用其他幾乎任何一種貨物更爲有利。因爲金銀是各國普遍使用的通商工具,所以在和一切貨物交換時,金銀比其他任何貨物更容易被接受;且由於金銀體積小價值高,異地之間往返轉運的運費,相對於價值而言,比其他幾乎任何一種貨物更爲便宜;此外,由於金銀比較堅固耐久,在往返轉運的過程中它們本身的價值損耗也比較小。所以,在所有從某一外國買來的商品當中,若不是爲了其他目的,而是爲了在另一國轉售或交換另一種商品,那就沒有任何一種商品像金銀那樣方便。

對英國而言,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好處在於方便商人進行所有各種迂迴的國外消費品貿易;這雖然不是一個首要的好處,但無疑是一個有相當分量的好處。根據常理推斷,我們國內的錢幣或金盃銀盤每年想必有所增加,但無論增加多少,每年所需進口的金銀數量一定很少,這似乎十分明顯;況且,即使我們沒有直接和葡萄牙貿易,要從其他某些地方取得這少量金銀應非難事。在英國,金匠雖然是一門相當顯著的行業,但他們每年售出的新金盃銀盤,絕大部分是將舊的融化重新翻造;所以,國內全部的金盃銀盤每年新增的數目不可能很多,只須進口少量金銀便可供應。

錢幣的情形也是一樣。在上一次金幣重鑄之前,有一段長達十年的時間,鑄造的各種金銀錢幣數目,折算成黃金,每年價值超過八十萬英鎊;其中的絕大部分,我相信沒有人認爲,是年年用來增加先前在國內流通的貨幣。在一個鑄幣費由政府負擔的國家,錢幣的價值,即便它本身十足含有法定標準重量的金銀,也絕不可能比等量的金銀條塊高出多少;因爲只須麻煩走一趟鑄幣廠,然後也許再等幾個禮拜,便可將任何數量的金銀條塊換成等量的金銀錢幣。但在每一個國家,流通的貨幣絕大部分幾乎總是多少有點兒磨損,或多少有其他低於法定標準的情況。

英國在上一次金幣重鑄之前,通貨低於標準的情形相當明顯,金幣平均低於標準超過百分之二,而銀幣更嚴重,平均低於標準超過百分之八。但如果四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十足含有標準重量黃金一磅的基尼幣(guineas),所能買到的金塊重量幾乎不比一磅更重一點,則黃金含量低於其標準的四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基尼幣,就不可能買到一磅重的金塊,而須另外加上某些東西才能購足一磅。所以,在上一次金幣重鑄之前,市場上金塊的現價,和金塊在鑄幣廠的法定價格並不相同,亦即,不是每磅四十六英鎊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約是四十七英鎊十四先令,有時大約是四十八英鎊。

然而,當大部分流通中的錢幣處於這樣的貶值狀態時,四十四又二分之一個剛從鑄幣廠出爐的全新基尼幣,在市場上所能買到的東西,將不比其他任何常見的同一數目基尼幣所能買到的多,因爲那些全新的基尼幣一旦進入商人的金庫,便和其他基尼幣混在一起,之後要把它們分辨出來,花費的麻煩很可能大於它們的價差。所以,在市場上,和其他基尼幣一樣,它們的價值不會高於四十六英鎊十四先令六便士。然而,如果丟進熔爐,它們可生產出標準純度的黃金一磅,等於它們內含的黃金重量,不會有任何可察覺的損失;這一磅的黃金隨時可賣得介於四十七英鎊十四先令和四十八英鎊的金幣或銀幣,而這些錢幣和熔解前的基尼幣一樣好用,一樣適合一切須使用錢幣的場合。

所以,熔解新鑄造的錢幣顯然有利可圖,而且做這檔事的人手腳很快,政府再怎麼預防也阻止不了。基於此一緣故,鑄幣廠的運作和佩涅洛佩(Penelope)的那一卷布有些神似;白天做完的工作,到了晚上就被拆散回到原點。鑄幣廠,與其說是用來天天增加全部錢幣的數量,不如說是用來回補全部錢幣當中因爲最好而天天被熔解掉的那一部分。如果讓攜帶金銀條塊至鑄幣廠請求鑄幣的私人自己支付鑄造費,則此鑄造費將把價值加在金銀條塊上面,就像式樣設計在金盃銀盤上增添價值那樣。

金銀鑄成錢幣後,將比未經鑄造的金銀條塊更有價值。鑄幣稅,如果不是太高,將在金銀條塊身上加上該稅的全部價值;因爲各國政府都擁有獨佔鑄造錢幣的特權,沒有人能以低於它們認爲適當的代價給市場提供錢幣。沒錯,如果鑄幣稅的確很高,亦即,比鑄造錢幣所需之勞動和費用的真實價值高出很多,則鑑於金銀條塊和錢幣之間的巨大價差,國內外的僞幣鑄造者也許會大受鼓舞,將大量僞幣傾泄注入國內市場,以致降低政府鑄幣的價值。然而,在法國,雖然鑄幣稅高達百分之八,卻沒發現有任何顯著的這種弊端因它而起。

在錢幣被僞造的國家內,僞幣鑄造者以及(如果他本人住在國外)他的代理人或聯絡人將到處面臨的那種危險,實在太大了,不值得爲了區區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去招惹。法國的鑄幣稅將錢幣的價值提高到超過按其內含純金量比例計算的水平。譬如,根據一七二六年一月的敕令,每一馬克(即八巴黎盎司)重的二十四克拉純金在鑄幣廠的價格是七百四十里弗爾(livres)九蘇(sous)一又十一分之一丹尼爾爾(deniers)。法國的金幣,如果略去鑄造時的公差不說,包含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的純金和二又四分之一克拉的合金。

所以,每一馬克標準純度黃金的價值應當不超過六百七十一里弗爾十丹尼爾爾。但在法國,一馬克的這種標準黃金被鑄成三十個金路易(Louisdors),每個值二十四里弗爾,亦即,被鑄成價值七百二十里弗爾的錢幣。所以,鑄造費在每一馬克標準純度金塊上添加的價值,等於六百七十一里弗爾十丹尼爾和七百二十里弗爾之間的價差,或者說,等於四十八里弗爾十九蘇二丹尼爾。在多數情況,鑄幣稅將完全使熔解新幣無利可圖;無論如何,它都將減低熔解新幣的利潤。此一利潤一定是源於一般通貨應該含有的金銀條塊重量和它實際含有的重量之間的差異。

如果此一差異小於鑄幣稅,熔解錢幣非但沒有利潤可圖,反而會損失。如果它等於鑄幣稅,熔解錢幣將沒有利潤,但也沒有損失。如果它大於鑄幣稅,確實將有些利潤,但利潤比沒有鑄幣稅時少。例如,在上一次金幣重鑄之前,如果在鑄幣時政府徵收百分之五的鑄幣稅,那麼熔解金幣就會有百分之三的損失。如果鑄幣稅是百分之二,將不會有利潤,但也沒有損失。如果鑄幣稅是百分之一,將會有利潤,但利潤只有百分之一,而不是百分之二。所以,凡是在以算個數的方式而非以稱重量收受錢幣的地方,鑄幣稅是最有效的預防錢幣遭到熔解的方法,而且,基於同一理由,鑄幣稅也是最有效的預防錢幣被運出國門的方法。

一般被熔解或被運出國門的,都是一些最好又最重的錢幣,因爲熔解這種錢幣獲利最大。取消鑄幣稅以鼓勵鑄幣的法律,首先是在查理二世統治期間一六六〇至一六八五制定的,當初有一限定的效期;此一效期後來經過長短不等的延長,直到一七六九年才變成永久。英格蘭銀行爲了補充他們金庫裏的錢幣,時常必須將金銀條塊攜往鑄幣廠鑄成錢幣;他們很可能認爲,如果由政府而不是由他們自己負擔鑄造費,對他們將比較有利。英國政府之所以讓這條免除鑄幣稅的法律變成永久的法律,很可能是基於尊重這家大公司的意思。

然而,如果依重量收受錢幣的習慣將會消失,而這樣子的演變是很可能的,因爲那習慣很不方便;如果英國的錢幣將被依個數收受,如同上一次金幣重鑄前的情況發展那樣,則這家大公司也許將發現,他們在此場合,如同在其他某些場合那樣,對自身利益的誤判,不是隻有一點點。在上一次金幣重鑄之前,當英國流通的金幣平均低於其標準重量百分之二時,因爲沒有鑄幣稅,所以金幣的價值和其應含之標準黃金條塊的價值相比也低了百分之二。所以,當這家大公司在市場上購買黃金條塊以便鑄成錢幣時,他們必須支付的代價比買進的黃金條塊鑄成錢幣之後的價值還要多出百分之二。

但如果在鑄造錢幣時有百分之二的鑄幣稅,則一般流通的金幣,即使所含黃金低於其標準重量百分之二,其價值也仍將和其應含之標準黃金的價值相等;因爲在此場合,金幣的式樣價值將可彌補其重量的貶損。沒錯,他們將必須支付此百分之二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交易上的損失仍將恰好是百分之二,但也沒比目前實際的損失大。如果鑄幣稅是百分之五,而一般流通的金幣只比其標準重量低了百分之二,則在此場合,英格蘭銀行將可在支付黃金條塊的價格上賺到百分之三的利潤;但因爲他們在鑄幣時將須支付百分之五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交易上的損失仍將一樣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鑄幣稅只是百分之一,而一般流通的金幣比其標準重量低了百分之二,則在此場合,英格蘭銀行在支付黃金條塊的價格上將僅損失百分之一;但因爲他們在鑄幣時也同樣須支付百分之一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交易上的損失仍將和其他所有的場合一樣恰好是百分之二。如果有一合理的鑄幣稅,而同時一般錢幣也充分含有其標準重量的金銀,譬如,像上一次錢幣重鑄以來一般錢幣一直很接近其標準重量的情形那樣,則不管英格蘭銀行在鑄幣稅方面損失多少,他們都可以在黃金條塊的價格上賺回來;而且不管他們在黃金條塊的價格上賺多少,他們也都將在鑄幣稅方面失去。

所以,在整個交易上,他們既不會有所失,也不會有所得,而且在此場合,和在前面所有的場合一樣,他們的處境都宛如鑄幣稅不存在。當某項商品被課的稅相當適中,以致不發生逃漏稅問題時,經營此項商品買賣的商人,他即便墊付了該稅,也不是真正支付了該稅,因爲他會在商品價格上把它拿回來。真正支付該稅的是最後一手的買者或消費者。但錢幣是這樣的一種商品,即:對於它,每個人都是商人。沒有人會買它,除非爲了轉賣它;在一般場合,對於它,不會有最後一手的買者或消費者。

所以,當鑄造錢幣的稅相當適中,以致不發生僞造問題時,雖然每個人都墊付了鑄幣稅,但沒有任何人真正支付了鑄幣稅;因爲每個人都將在被鑄幣稅墊高的錢幣價值上,把鑄幣稅拿回來。所以,適度的鑄幣稅,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至於增加英格蘭銀行的費用,或增加其他任何私人攜帶金銀條塊至鑄幣廠鑄成錢幣的費用,而沒有適度的鑄幣稅,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至於降低這種費用。不管有沒有鑄幣稅,如果流通的錢幣含有其標準重量,鑄造錢幣當不致使任何人真正支付任何費用,而如果流通的錢幣不足其標準重量,則鑄造錢幣的花費,必定等於錢幣應含之金銀條塊與其實含之金銀條塊之間的價值差異。

所以,當政府支付鑄幣費時,它不僅承擔一小筆費用,也損失一小筆它原本可借收取適度的規費而獲得的收入;況且,無論英格蘭銀行或其他任何私人,都不會因爲政府有多此一舉的慷慨作爲而獲得絲毫的利益。然而,僅憑一種只敢說他們保證不會有任何損失,但沒說他們將會得利的推測,大概說服不了英格蘭銀行的理事們甘心接受政府課徵鑄幣稅。在金幣目前(接近其標準重量)的狀態下,而且只要金幣繼續被依重量收受,他們顯然不會因改徵鑄幣稅而獲利。但如果依重量收受錢幣的習慣將會消失(這樣子的演變是很可能的),而且如果金幣將再度陷入和上一次重鑄前相同的貶損狀態,則英格蘭銀行因鑄幣稅的課徵而可能獲得的利益,或者更確切地說,可能節省的鑄幣費,將很可觀。

除了英格蘭銀行,沒有其他任何人會攜帶大量的黃金條塊到鑄幣廠鑄成錢幣,所以鑄造錢幣的重擔每年完全或幾乎完全落在它的身上。如果每年鑄造的錢幣全是用來補充流通過程中免不了的遺失和必然的磨損,則每年鑄造的錢幣數量不太可能超過五萬英鎊,或至多十萬英鎊。但當錢幣因磨損而低於其標準重量時,每年鑄造的錢幣,除了補充遺失和磨損外,還須填補出口和熔爐不斷在流通的管道中所造成的錢幣大真空。因爲此一緣故,在緊接上一次金幣重鑄的前十或十二年間,每年鑄造的金幣數目平均超過八十五萬英鎊。

但如果政府對鑄造金幣課徵四或百分之五的鑄幣稅,即便在當時金幣貶損的情況下,也很可能有效制止出口和熔解的勾當。而英格蘭銀行也就用不着每年爲了鑄造超過八十五萬英鎊的金幣,而在購買黃金條塊的價格上蒙受約一定的損失,或每年蒙受超過兩萬一千兩百五十英鎊的損失。它很可能只須蒙受那個損失的十分之一。國會每年爲了鑄幣費支出而撥給的收入僅約一萬四千英鎊,而在這方面政府真正的成本,亦即,鑄幣廠官員的費用,我相信,一般不會超過此一數目的一半。有人也許認爲,節省這麼小的一筆錢,或甚至獲得另一筆不可能大多少的錢,未免是太過無足輕重的目標,不值得政府認真注意。

但如果一個並非不可能發生,一個過去時常發生,而未來也很可能發生的事故發生了以後,每年可節省一萬八千或兩萬英鎊,即便是在像英格蘭銀行這樣財力雄厚的大公司,也應當是一個值得認真注意的目標。某些前面的推論和觀察,也許更適合擺在本書第一卷討論貨幣起源與用途,以及討論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目價格之差異的那些章節裏。但因爲鼓勵鑄造錢幣的那一條法律,起源於重商主義所介紹的那些粗鄙的偏見邪說,所以我認爲更適合保留到這一章。最符合重商主義精神的,恐怕莫過於某種鼓勵生產貨幣的獎勵金,因爲它以爲每一個國家的財富就在於貨幣數目的多寡。

這種獎勵金是它爲了富國裕民而提出的許多令人歎爲觀止的一個方法。

出處:《國富論》第四卷 第 26 篇《論通商條約》(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zh.wikisource.org) · 本篇 8,883 字 · 底本: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 · 單篇淨文版

通商條約締結殖民地特權,使列強貿易地盤固定化,並激化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