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 第 30 篇
論君主或國家的經費
君主的經費:國防、司法、公共工程與其他。
君主或國家的經費,主要包括國防、司法、公共工程、榮典與其他。這些宜由公共收入支應。
第一節 論國防經費要執行君主的第一項職責,即保護社會免於其他獨立社會的暴力傷害和侵略,非有軍事力量不可。但平時準備這股軍事力量,以及戰時運用這股力量的費用,依各種社會形態和文明進步程度之不同而大不相同。在狩獵民族裏,社會還處於最低最粗野的發展階段,每一個男人既是戰士也是狩獵者,就像我們在北美的原住民族當中所發現的那樣。當他爲了保衛他的社會,或爲了報復其他社會對其社會的傷害而去打仗時,他以自己的勞動謀取他自己的三餐,就像他在家時以他自己的勞動維持自己的平時生活那樣。
不管是在平時訓練他的戰技,或在戰場上維持他的生活,他所屬的社會(這種社會形態實在稱不上有君主或國家)說不上有什麼花費。在遊牧民族裏,社會形態雖然比較進步,但每一個男人同樣也是戰士,就像我們在韃靼(Tartar)民族和阿拉伯民族當中所發現的那樣。這種民族通常沒有固定的住所;他們住在帳篷裏或某種篷車上,全部家當很容易到處移動。整個部族或民族,隨着季節變化,以及其他一些意外事故的需要,而改變棲息地。當他們的牛羣和羊羣把某個地方的牧草喫光時,他們就移到另一個地方,然後再從那裏移到第三地。
在旱季,他們會往下移至河邊;在雨季,他們會退回地勢比較高的地方。這種民族在打仗時,戰士不會把他們的牛羣或羊羣交給族中的老弱婦孺保護看管,而那些老弱婦孺也不會被留在沒人保護也沒生存物資的後方。再說,整個民族在平時便已習慣逐水草而居,所以在戰時整個民族自可輕易開赴戰場。不管他們像軍隊那樣前進,或像一羣牧人那樣移動,其生活方式都幾乎相同,雖然所欲達成的目標很不一樣。所以,他們全都一起上戰場,而人人都盡其所能。在韃靼民族當中,聽說甚至婦女也時常參與打仗。
如果他們得勝,凡是屬於敵對部族的,都是勝利的報酬。但如果他們被打敗,他們就會失去一切,不僅他們的牛羊,還有他們的婦孺,都將變成征服者的戰利品。甚至大部分未戰死的人,爲了苟活,也不得不服從於征服者。而其餘的人通常被驅散流放於沙漠中。一個韃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與活動,便可以讓他獲得充分的打仗技巧。奔跑、摔跤、舞弄棍棒、擲標槍、拉弓射箭等等,是生活在曠野中的那些人平常的消遣,而這些活動全都有戰技的影子。當一個韃靼人或阿拉伯人真的上場打仗時,他的三餐和平時一樣,也全靠他自己帶領在身邊的牛羣和羊羣。
他的首領或君主(在這種民族裏,首領或君主多的是)沒有花任何費用訓練他上戰場;當他在戰場時,有掠奪一些東西的機會,是他唯一期待或要求的報酬。一支狩獵隊伍的規模很少會超過兩百或三百人。狩獵所提供的生存物資不確定,有一餐沒一頓的,不可能容許更多的人長期聚在一起。相反的,遊牧隊伍有時候高達二十或三十萬人。只要沒有什麼東西阻止他們前進,只要他們能從一個牧草已被他們消耗殆盡的地方,移到另一個還長滿牧草的地方;能夠一起前進的遊牧隊伍人數便似乎沒有什麼上限。
一個狩獵民族,對住在他們附近的文明民族來說,絕不可怕。但如果是一個遊牧民族,那就得小心提防。最不足掛齒的戰爭,莫過於與北美的印第安人打仗。相反的,在亞洲,韃靼人的入侵往往比什麼都還要可怕。所有歷史經驗都證實修昔底德(Thucydides)的判斷,即,如果錫西厄人(Scythians)統一起來,則歐洲和亞洲都不可能抵擋他們。錫西厄(Scythia)或韃靼地區的平原,廣袤且毫無屏障,其中的居民過去時常被統一在某個驍勇善戰的蠻族首領之下;而亞洲慘遭蹂躪與大肆破壞,始終是他們統一的訊息傳出的方式。
荒涼的阿拉伯沙漠裏的居民,是另一支人數相當多的遊牧民族,但從未統一,除了被穆罕默德和其繼承者統一過一次。他們的那一次統一,雖然比較是宗教熱情而不是征服的結果,但其訊息仍同樣以錫西厄人的方式傳出。如果美洲的狩獵民族有朝一日竟然變成了遊牧民族,那麼在他們附近的歐洲人殖民地就會比現在更危險。社會發展形態屬於更高一級的,是那些與外界很少有商業往來的農業民族,他們沒有其他的製造品,除了一些粗糙的日常用品,而那些日常用品也幾乎全是在每個人家裏製作來供自己使用的東西;在這種形態的社會里,和前兩種社會形態一樣,每個人若不是戰士,也很容易變成戰士。
那些務農維生的人通常整天在曠野裏過活,一年到頭忍受嚴酷的天氣條件。日常生活中的刻苦耐勞,使他們對戰場上的各種勞累活動已有充分的準備,因爲他們日常必須做的工作,和戰場上的勞累有極大的相似性。一個挖圳溝的人必須做的那些事,會使他駕輕就熟地挖戰壕、築要塞和圍陣地。這種農民平常的消遣活動,和前述那些牧人完全相同,也同樣有戰技的影子。但因爲農民的閒暇時間比那些牧人少,所以他們比較不是那麼時常做那些消遣活動。因此,他們雖然是戰士,卻不是那麼精於戰技的戰士。
然而,他們既然已是這樣的戰士了,所以其君主或國家也很少需要花什麼費用訓練他上戰場。農業,即便是在最粗疏最低階的發展階段,也必須以定居爲前提,亦即,必須要有某種固定的家園,而離棄這種家園,必定會蒙受重大損失。所以,當一個全是農民的民族進入戰爭狀態時,全族絕不可能一起上戰場。至少老弱婦孺必須留下來照顧家園。然而,所有兵役年齡的男子也許全部出戰;在這種民族當中,人數比較少的那些,往往就是這麼辦。在每一個民族裏,屬於兵役年齡的男子一般認爲大約是全體人民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再說,如果戰事從播種之後開始,而在收成之前結束,農民和他的主要助手即使都離開家園,也不會有多大的損失。他相信,在他離開的那一段時間裏,家裏的老弱婦孺能夠把必須做的一切農事都做得好好的。所以,他不至於不願意在短暫的戰役中不計酬勞地從軍出征,因此,就像平時沒有花什麼費用訓練他上戰場那樣,他的君主或國家也往往不必花多少費用維持他在戰場上的生活。古希臘所有不同城邦的公民,似乎全都以這種方式從軍服役,直到第二次波斯戰爭之後;而伯羅奔尼撒半島(Peloponnesus)的人民,則是以這種方式從軍服役,直到伯羅奔尼撒戰爭之後。
修昔底德(Thucydides)指出,伯羅奔尼撒半島的人民通常在夏季離開戰場,然後回到家裏收割農作物。羅馬人在王政時期,以及在最初幾個共和時期,也同樣以這種方式從軍服役。直到圍攻維伊城(Veii)時,留守家園的人才開始貢獻一些東西,以維持從軍出征的那些人的生活。至於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那些歐洲君主國,在真正所謂的封建法律確立以前,以及之後一段時期,各地方的大領主,帶着他們所有的直接下屬,也一向是自費幫他們的國王打仗。他們在戰場上,也像在家一樣,以他們自己的收入,而不是以他們在那個特別的場合從國王那裏得到的任何薪水或酬勞,維持他們自己生活。
當社會發展到某個更高的階段時,有兩個不同的原因,使從軍出征的人完全不可能自費維持他們自己的生活。這兩個原因,其一是製造業的進步,其二是戰爭技術的進步。一個農民即使從軍出征,只要戰事在播種後開始而且在收割前結束,中斷他的農事,未必會對他的收入造成什麼顯著的損失。即使沒有他的勞動介入,大自然也會自動把大部分有待完成的農事做好。但一個技工,譬如鐵匠、木匠或織布工,一旦離開他的工作場所,他唯一的收入來源就會完全枯竭。大自然不會爲他做任何事,所有的事情全都須由他自己來做。
所以,當他爲了保衛公衆而身赴沙場時,由於他沒有維持自己所需的收入,他的生活必然需要由公衆來維持。但在一個絕大部分的居民是技工和製造業者的國家,大部分從軍出征的人必定是從那些階級抽調出來的,所以只要他們留在軍中保衛公衆,公衆就必須維持他們的生活。另外,當戰爭技術逐漸變成一門非常錯綜複雜的學問時;當戰爭的結局,不再像社會發展初期那樣,取決於單單一次非正規的遭遇戰或小規模的戰鬥時;當敵對鬥爭一般會拉長經過好幾次不同的大規模戰鬥,而其中每一次又都會耗去大半年的時間時;由公衆維持那些爲公衆而戰的人,至少在他們在軍中服役時,變成是普遍必然的道理。
否則,不管那些從軍出征的人在和平時期平常的職業是什麼,投身於如此冗長乏味而成本又非常昂貴的軍事服務,對他們來說未免是太過於沉重的一項負擔。因此,在第二次波斯戰爭之後,雅典的軍隊似乎通常由傭兵部隊組成;其中一部分的確是雅典公民,但也有一部分是外籍人士;而他們全都由國家同樣地花錢僱用與給付。從圍攻維伊城開始,羅馬的軍隊在出徵期間所提供的軍事服務也是有酬勞的。在封建政府統治下的歐洲,大領主和其直接下屬所提供的軍事服務,經過一段時間後,也普遍可以換得一筆金錢報酬,而這筆錢則是用來維持代替他們服役的那些人的生活。
在文明的社會中,可能出征作戰的人數相對於社會整體人數的比例,必然比還處於粗野狀態的社會小很多。在文明的社會里,由於軍人的生活全靠非軍人的勞動維持,前者的人數絕不可能超過後者所能維持的數目,更何況除了維持後者之外,他們還須,以分別適合其身份地位的方式,維持他們自己,以及他們不得不維持的其他政府官員和執法人員。在古希臘那些小農業國家裏,全體人民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自認爲是軍人,而且據說有時候真的出征作戰。現代歐洲的文明國家當中,根據一般的估計,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付費僱用超過全國一百分之一的居民當軍人提供服務,而不會危及國家本身的生存。
無論在哪一個國家,訓練軍隊作戰的費用似乎一直不是很多,直到維持軍隊出征作戰的費用完全移轉給君主或國家承擔之後,過了很久才逐漸改觀。在古希臘所有不同的共和國裏,學習各種軍事訓練項目,是國家要求每一個自由民接受的義務教育當中必然會有的部分。在每一個城市,似乎都有一座公共操場;在地方行政長官的保護下,年輕人在那裏接受各科老師的教導,學習各種不同的運動訓練項目。無論是哪一個古希臘國家,爲了訓練其公民作戰而曾經支付過的全部費用,似乎就在於這種非常簡單的機構。
古羅馬戰神廣場(Campus Martius)上的各種運動訓練,其用意與目的,和古希臘運動場(Gymnasium)上的運動訓練完全相同。在封建政府統治下的歐洲,有許多公共法令,規定每一個地方的公民都應該練習射箭以及其他好幾種軍事訓練項目,其用意也是要促進同一目的,但效果似乎不像古希臘或羅馬時代那麼好。或者是因爲負責執行那些法令的官員缺乏興趣,或者是某些其他的原因,反正那些法令似乎普遍遭到忽視;隨着所有歐洲封建政府的更迭演變,軍事訓練在大部分人民當中似乎逐漸被荒廢了。
在古希臘和羅馬的那些共和國裏,在那些共和國存在的全部期間中;以及在歐洲各個封建政府首次成立後好長一段時間,在那些政府統治的地方;軍人的行業並不是一種個別獨立的行業,不是某一特別的公民階級唯一或主要的職業。國家的每一位人民,不管他平常以什麼行業或職業謀生,他在所有平常的場合,都自認爲和他人一樣適合從事軍人的行業,而且他在許多特別的場合,也自認爲必須投入這種行業。然而,戰爭技術的進步卻使上述情形逐漸改觀。由於在各種技術當中,戰爭技術顯然是最崇高的,所以在改良進步的過程中,它必然變成各種技術當中最複雜的一種。
在任何時候,戰爭技術能夠被推進到怎樣完善程度,固然取決於機械技術,以及其他某些必然和它有關聯的技術的發展狀態。但若當真要將它推進到那樣完善的程度,就必須讓它成爲某一特別的公民階級唯一或主要的職業,因爲和其他技術的改良一樣,戰爭技術的改良也需要分工。其他技術的分工,是由從業人員個人的謹慎精明自然引進的;他們發現,專注於某一特定的行業,比從事許多行業,更能促進他們自己的利益。但唯有國家的智慧規劃,能夠使軍人的行業和所有其他行業分開獨立,變成一種特別的行業。
在太平無事的時候,一個公民,如果在政府沒有給予特別鼓勵的情況下,就把他的大部分時間花在軍事訓練上,無疑會大大的改善他自己的戰技,同時也會讓自己過得很有趣;但他顯然沒有增進他自己的利益。能夠促使他在這個特殊的職業上投注他的大部分時間,變成對他自己也是有利的一件事,唯有國家的智慧規劃而已;然而,許多國家卻未必總是有這種智慧,即使當他們的處境已經演變成必須有這種智慧,否則他們的存在就難以確保時。一個牧羊人有許多閒暇時間;一個農民,在農業技術還處於粗疏階段時,有一些閒暇時間;一個技工或製造業者則沒有任何閒暇時間。
前述第一種人,在不會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花很多時間訓練各種武藝;第二種人可以花一部分時間;而最後那種人,即使只花一小時訓練武藝,也必定有所損失,因此他對自身利益的注視,自然而然會使他完全忽視那些武藝。再說,各種技術與製造業的發展,必然會爲農業技術帶來一些改良,結果農民也會像技工那樣沒有什麼閒暇時間。於是,鄉村的居民變得和城市的居民一樣忽視軍事訓練,而大部分人民也變得完全不適合從軍作戰。然而,在同一時間,總是隨着農業與製造業的改良進步而來的那種財富(這種財富其實只不過是那些改良進步累積出來的結果),卻會引誘他們所有的鄰國入侵。
在所有國家當中,最可能遭到攻擊的,就是那些因爲勤勉而致富的國家;因此,除非國家採取某些新的國防措施,否則聽任人民的生活習慣自然而然的發展,終會使他們變得完全喪失自我防衛的能力。在這種情形下,國家似乎只有兩個方法,能夠爲國防做一些過得去的準備。第一,國家可以採取一個非常嚴格的社會管理制度,不顧一般人民整體的利益、風氣與心態傾向,強制實施軍事訓練,並且迫使所有役齡公民或其中的一定人數,除了繼續他們正在從事的那些不管是什麼的其他行業或職業外,還要在某一程度內兼作軍人的行業。
第二,國家可以維持與僱用一定人數的公民,不斷的實施軍事訓練或演練,從而使軍人的行業和所有其他行業分開獨立,變成一種特別的行業。如果國家採取上述兩個方法當中的第一個,一般稱其的軍隊爲自衛隊或國民軍(militia);如果它採取第二個方法,一般稱爲常備軍。從事軍事訓練是常備軍中的軍人唯一或主要的工作,而國家給他們的薪水或酬勞則是他們平常維生的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軍事訓練是國民軍中的軍人臨時附帶的工作,他們平常維生的主要收入來自他們從事的其他工作。
在國民軍裏,工人、技工或零售商的特質壓倒軍人的特質;在常備軍中,軍人的特質壓倒其他每一種特質;此一區別似乎就是這兩種軍隊之間的根本差異。國民軍向來有好幾種。在某些國家,被指定要保衛國家的公民,平時似乎只有訓練,但未被編組成兵團,亦即,未被分成幾個互不隸屬的部隊,各自在其常設的專屬長官指揮下進行訓練。在古希臘和羅馬的那些共和國,每一個公民,只要他還留在家裏,似乎個別獨立地練習他自己的戰技,或者選擇和他最喜歡的同輩一起練習;他似乎一直不附屬於任何特定的部隊,直到他實際被徵召出戰。
在其他國家,國民軍不僅平時有訓練,而且也被編組成兵團。在英國,在瑞士,以及,我相信,在其他每一個現代化歐洲國家,只要國家設有這種不是很完全的軍隊,每一個國民兵,即使在和平時期,也都附屬於某一支特定的部隊,並且是在該部隊常設的專屬長官指揮下進行訓練。在火器發明以前,一支軍隊是否優越,取決於其中每一個個別的士兵在使用他們的武器時是否有最高的技巧與靈敏。士兵身體的力氣與敏捷最爲重要,通常決定戰鬥的命運。但和當今學習劍術一樣,要學得使用武器的技巧與敏捷,唯有透過個別練習一途,亦即,不是整個大部隊集體練習,而是在某一特定的學校裏,每一個人個別在某個老師的指導下練習,或者和他自己的特定同伴與同輩切磋練習。
自從火器發明以來,身體的力氣與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非凡技巧與靈敏,雖然絕非毫無用處,但終究變得比較不那麼重要。這種武器的性質,雖然絕未把手腳笨拙的士兵,提升到足以和手腳靈巧的士兵相抗衡的水平,但無疑使他比從前任何時候更接近此一水平。一般相信,要學得使用火器所需的全部技巧與靈敏,整個大部隊集體練習的效果也相當好。在現代的軍隊,決定戰鬥命運的因素當中,規律、秩序與迅速服從命令,比士兵使用武器的技巧與靈敏更爲重要。但現代的戰爭,有火器的巨大噪音、煙硝,以及一旦進入炮彈射程內,即使在雙方真正開始交戰前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每一個人往往便覺得自己無時無刻面臨看不見的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在戰鬥開始之際,要軍隊維持一定的規律、秩序與迅速服從命令,必定非常困難。
在古代的戰鬥中,除了人聲沒有其他的噪音;沒有煙硝,也沒有看不見的死亡或受傷的原因。每一個人,直到某種致命的武器實際逼近他,都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出沒有這種武器在他的身旁。在古代這種情況下,而且只要部隊對他們自己使用武器的技巧與靈敏還有一些信心,那麼,不僅在戰鬥開始之際,而且在整個戰鬥過程中,直到交戰中的一方完全被擊潰,要維持一定的規律與秩序,必定要比現代的戰爭容易許多。但部隊要養成維持規律、秩序與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唯有透過整個大部隊的士兵集體訓練方可。
然而,一支國民軍,不管經過怎樣的訓練或操練,其戰力必定比一支有相當訓練和紀律的常備軍差很多。每週或每月只訓練一次的士兵,在使用武器上,絕不可能像每天或每兩天訓練一次的士兵那樣的嫺熟;雖然現代軍隊訓練嫺熟也許不像從前那樣的重要,不過,普魯士軍隊衆所公認的優越性,據說在很大的程度內是由於他們的訓練精良勝人一籌。這一點當可讓我們相信,即便是現在,軍隊訓練嫺熟與否也很重要。每週或每月只須服從他們的長官一次,其餘所有的時間可以自由的以他們自己的方式管理他們自己的事務,在任何方面都無須向他們的長官報告或說明的那種士兵,在長官的面前,絕不可能像每天的生活與動作,譬如,每天在什麼時候起牀幹活和上牀睡覺(或至少回到他們的宿舍)都聽命於長官的士兵那樣,對長官懷着敬畏的心情,也絕不可能像後一種士兵那樣傾向於敏捷服從長官的命令。
在所謂的軍隊紀律方面,亦即,在隨時立即服從命令的習慣方面,國民軍不如常備軍的程度,必定遠甚於在所謂操槍訓練方面,亦即,在武器的管理與使用方面,國民軍有時候也許不如常備軍的程度。但在現代的戰爭中,隨時立即服從命令的習慣,要比操槍技術高人一等,更爲重要許多。像韃靼人或阿拉伯人的軍隊那樣,在同一位他們平時慣於服從的酋長領導下出徵作戰的國民軍,顯然是最好的國民軍。在尊敬他們的長官方面,在隨時服從命令的習慣方面,他們這種國民軍最接近常備軍。蘇格蘭高地族的國民軍,當他們在其本族頭目帶領下參戰時,在某一程度內也享有同一種優勢。
然而,由於高地族並不是遊牧民族,而是有固定住所的牧羊人,所以平時沒有追隨他們的頭目到處移居的習慣;因此在戰時,他們比較不願意追隨他輾轉到很遠的地方,或追隨他持續待在戰場上一段很長的時間。他們一旦奪得任何戰利品,便渴望回家,而頭目的權威很少足以挽留他們。在服從首領的習慣方面,他們總是比我們所聽說的韃靼人或阿拉伯人差很多。再說,由於高地族在曠野中活動時間比較少,必定比較不那麼慣於軍事訓練,所以在使用武器方面,也必定比不上韃靼人或阿拉伯人傳說的那樣嫺熟。
然而,有一點必須注意,即不管是哪一種國民軍,一旦在戰場上連續打過好幾次戰役,那麼在每一方面他們便無異是常備軍。那些士兵幾乎天天都在實地鍛鍊如何使用武器,而且由於經常在長官的命令下作戰,所以實際上也和一般的常備軍那樣習慣於迅速服從命令。他們在上戰場之前是什麼樣的軍隊,現在已經不重要了。在戰場上經過了幾次戰役後,他們必然在每一方面都成爲常備軍。如果美洲的戰爭拖長,再經過一次戰役,那麼美洲的國民軍也許在每一方面都將成爲足以和上一次戰爭中那種英勇的常備軍相抗的對手,至少不會輸給法國或西班牙的常備軍中那些最頑強的老兵隊伍。
但在充分了解這一點之後,我們仍將發現,每一個時代的歷史都證明,訓練精良的常備軍相對於國民軍擁有不可抵抗的優勢。在信史中有清楚記載的一支最早的常備軍,是馬其頓的菲利普(Philip of Macedon)所率領的軍隊。他時常和色雷斯人(Thracians)、伊利里亞人(Illyrians)、色薩利人(Thessalians),以及馬其頓周圍的一些希臘城邦打仗;在這過程中,他那一支最初很可能只是國民軍的軍隊,逐漸形成像常備軍那樣嚴密的紀律。
當他不與人交戰時(他很少這樣,而且每一次這樣的時間也不會太久),他都刻意不解散部隊。沒錯,是經過長期激烈的爭鬥後,他的軍隊才終於把古希臘那些主要共和國勇敢且訓練有素的國民軍擊潰並且征服;但之後不久,幾乎不費吹灰之力,便擊潰了波斯大帝國那一支軟弱且訓練拙劣的國民軍。古希臘那些共和國和波斯帝國之所以滅亡,乃是常備軍相對於國民軍擁有不可抵抗的優勢所致。這是人類歷史上有直接或間接記載的第一次大革命。迦太基(Carthage)的淪亡,以及之後羅馬的興起,是人類歷史上第二次大革命。
那兩個共和國所有的興衰命運,根據同一原因,可以獲得很好的說明。從第一次迦太基戰爭結束到第二次迦太基戰爭開始,迦太基的軍隊,在三位相繼接掌統帥權的大將軍,即哈米爾卡(Amilcar)、他的女婿哈斯德魯伯(Asdrubal)和他的兒子漢尼拔(Annibal)的率領下,不斷的爭戰沙場;他們首先肅清他們自己旗下叛變的奴隸,接着征服造反的非洲民族,最後征服西班牙大王國。漢尼拔率領的那一支從西班牙侵入意大利的軍隊,必定已經在前述的那些戰爭中,逐漸形成像常備軍那樣嚴密的紀律。
羅馬人,在同一時間,雖然並非完全賦閒在家、不與人打仗,不過,他們在此期間的確從未參與過任何重大的戰爭;所以,根據一般的說法,他們的軍紀相當鬆弛。漢尼拔在特雷比亞河(Trebia)、特拉西梅諾湖(Thrasymenus)和坎尼(Cannae)遭遇到的羅馬軍隊,便是一些和常備軍對抗的國民軍。此一因素很可能比其他任何決定那些戰役成敗的因素都更爲重要。漢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備軍,相對於羅馬派去和它對抗的國民軍,也具有同樣的優勢。因此,在漢尼拔的弟弟小哈斯德魯伯(the younger Asdrubal)的率領下,不出幾年便把羅馬派遣軍悉數趕出西班牙。
但漢尼拔無法從其本國獲得充分的補給;而羅馬的國民軍,由於持續在戰場上戰鬥,在戰爭進行中逐漸變成一支紀律嚴密、訓練精良的常備軍;於是,漢尼拔享有的優勢變得一天比一天小。小哈斯德魯伯判斷,必須率領他在西班牙所統馭的常備軍的全部或幾乎全部,趕往意大利協助他的哥哥。在其大軍長途跋涉的過程中,據說他被其嚮導所誤導,以致在一個他所陌生的國家,遭遇到另一支在每一方面都足以媲美、甚至優於他自己的常備軍的奇襲,終於以全部敗亡收場。在小哈斯德魯伯離開西班牙後,羅馬的大西庇阿(the great Scipio)發現,除了另一支比他自己的還差勁的國民軍之外,沒有任何其他對手阻擋他。
於是,他擊敗並且征服了那支國民軍,而在戰爭的過程中,他自己的國民軍也自然而然變成一支紀律嚴密、訓練精良的常備軍。這支常備軍後來被派遣至非洲,在那裏它發現除了國民軍之外沒有其他的對手。於是,迦太基爲了自保,不得不召回遠征意大利的漢尼拔率領的常備軍。一些士氣不振、屢戰屢敗的非洲國民軍也加入漢尼拔的陣營,並且在扎馬(Zama)一役中構成漢尼拔大軍大部分的戰力。那一場戰役的結局決定這兩個敵對共和國的命運。從第二次迦太基戰爭結束直到羅馬共和國覆亡,羅馬的那些軍隊在每一方面都是常備軍。
馬其頓的常備軍隊還可稍事抵抗他們的武力進犯。在他們最輝煌強盛的時候,爲了征服那個小王國,他們總共發動了兩次大規模的戰爭、三次大規模的戰役;而且如果不是這個小王國的最後一位國王膽小懦弱,要征服它恐怕會更加困難。古代世界所有的文明國家,包括希臘、敘利亞和埃及的那些國家,面對羅馬的常備軍時,則是軟弱到幾乎沒有反抗。一些野蠻民族的國民軍反倒展現出較佳的自衛能力。帕提亞(Parthia)國王米特拉達遞(Mithridates)從攸克辛海(Euxine,即今之黑海的古代名稱)和裏海(Caspian seas)以北的地方招來的那些錫西厄人或韃靼人的國民軍,是羅馬人在第二次迦太基戰爭後所遇到的最可怕的敵人。
帕提亞和日耳曼(German)的國民軍也始終是可敬的對手,而且在和羅馬軍隊的對仗中,有好幾次還相當佔上風。然而,一般來說,羅馬軍隊只要被指揮得宜,表現出的戰力便會比那些蠻族的國民軍優越許多;而且如果說羅馬人最後沒有貫徹征服帕提亞或日耳曼的事業,那很可能是因爲他們判斷,不值得爲了要使已經太大的帝國版圖再增加兩個野蠻的地方而勞師動衆。古代的帕提亞人似乎是一支錫西厄種或韃靼種的民族,因此始終保有許多他們祖先的生活習性。古代的日耳曼人是一羣遊牧民族,像錫西厄人或韃靼人那樣,也在同一位他們平時慣於服從的酋長領導下出徵作戰。
他們的國民軍和錫西厄人或韃靼人的國民軍完全是一個模樣,而他們也很可能是這兩種人的後裔。許多不同的原因使羅馬軍隊的紀律逐漸趨於鬆弛。軍紀極端嚴格也許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在他們極其威風強盛時,沒有任何敵人有能力對抗他們,於是他們把笨重的盔甲當做是沒有必要的負擔棄置一旁,把勤勉的訓練當做是沒有必要的辛苦予以忽略。再說,在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後,羅馬的常備軍,特別是那些戍守在日耳曼和潘諾尼亞(Pannonian)邊境的常備軍,變得時常違逆朝廷的旨意,擅自擁立統帥他們自己的將軍,對朝廷來說非常危險。
爲了使他們變得比較不可怕,根據某些作者的說法,由迪歐克列西昂皇帝(Dioclesian),但根據其他一些作者的說法,則是由君士坦丁皇帝(Constantine),首先將他們撤離邊境,在那裏他們原本總是大規模的集體屯駐在一處營區,每一處營區通常駐有兩個或三個軍團;然後將他們分散成小部隊派駐到全國各個地方的城鎮,而他們一旦進駐到某個城鎮後,便很少被移動,除非是爲了驅逐敵人入侵而不得不然。小部隊的士兵,駐紮在以貿易和製造業活動爲主的城鎮,並且很少移防離開,自然也會逐漸變成和當地的居民一樣是商人、技工與製造業者。
於是,平民的特質終於勝過軍人的特質;因此,羅馬的常備軍逐漸退化,變成是腐敗、無人聞問與缺乏紀律的國民軍,無力抵擋日耳曼和錫西厄國民軍的攻擊,而之後不久這兩個蠻族也真的入侵西羅馬帝國。有幾個羅馬皇帝之所以還能暫時保住他們自己的帝國,完全是採取了以夷制夷的辦法,亦即,花錢僱用那些蠻族當中的某些國民軍對抗其他同屬蠻族的國民軍。西羅馬帝國的覆亡,是人類歷史上有直接或間接記載的第三次大革命。導致這次革命的原因,是野蠻民族的國民軍相對於文明民族的國民軍擁有不可抵抗的優勢,亦即,牧羊民族的國民軍相對於農民、技工與製造業民族的國民軍擁有的那種優勢。
國民軍所獲得的那種勝利,通常不是戰勝常備軍,而是戰勝其他在訓練和紀律上都比他們自己差勁的國民軍。古希臘的國民軍就是這樣戰勝了波斯帝國的國民軍;後來,瑞士的國民軍也是這樣戰勝了奧地利人和勃艮第人(Burgundians)的國民軍。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那些日耳曼人與錫西厄人的國家,最初有一段時間,在他們新居住地的軍隊也仍然和從前在他們原居住地的軍隊屬於同一種,亦即,是一種由牧羊人和農民組成的國民軍,戰時指揮他們作戰的首領,就是他們平時慣於服從的族中頭目。
所以,這種國民軍還算有相當好的訓練和紀律。然而,隨着各種產業與技藝的進步,族中頭目的權威逐漸式微,而大部分人民也越來越騰不出時間進行軍事訓練。所以,歐洲封建時期的國民軍,不管是在紀律或是在訓練方面,便逐漸荒廢而消逝,於是各國逐漸設置常備軍以取代不堪使用的國民軍。再說,一旦設置常備軍的辦法被某個文明國家採用後,所有的鄰國也將被迫必須跟着照辦。他們很快會發現,爲了他們本身的安全,他們非這麼做不可,因爲他們自己的國民軍完全無力抵擋鄰國常備軍的攻擊。
常備軍的士兵們,即使未曾見過任何敵人,也往往表現出具有老兵部隊那般的勇氣,在他們投入戰場的那一刻起,表現出早已適合面對最頑強最有經驗的老兵。一七五六年,當俄國的軍隊進入波蘭時,俄國士兵英勇的表現並不亞於普魯士的士兵,當時後者被認爲是歐洲最頑強最有經驗的老兵。然而,在此之前,俄羅斯帝國已經過了將近二十年的太平日子,所以在當時曾經面對過敵人的俄國士兵不可能很多。當一七三九年西班牙戰爭爆發時,英國處於太平無事的狀態已經將近二十八年。然而,英國士兵的英勇,非但沒有因爲經過長期的和平而敗壞,反而在攻陷新迦太基城(Carthagena)一役中表現出前所未見的英勇;那一次不幸的戰役是英國在那一次不幸的戰爭中所獲得的第一次勝利。
在太平無事的日子過得太久之後,將軍們也許有時候會忘記他們的技巧;但只要常備軍一直保持良好的組訓狀態,士兵們似乎絕不會忘了他們的英勇。當一個文明國家仰仗國民軍自衛時,它隨時都有被湊巧移至其周圍的野蠻民族征服的危險。亞洲所有文明國家時常被韃靼人征服的歷史事實,充分證明野蠻民族的國民軍相對於文明國家的國民軍所擁有的自然優勢。但組織與訓練優良的常備軍優於任何國民軍。文明富庶的國家最能夠維持這種常備軍,而也只有這種常備軍能夠保護這樣的國家,免於遭受貧窮與野蠻的鄰國入侵。
所以,任何國家想要它的文明永久持續下去,或甚至只想要其文明存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唯有藉助於常備軍。就像唯有藉助於一支組訓優良的常備軍才能保衛文明的國家那樣;所以,要使一個野蠻的國家突然變成還稱得上是文明的國家,也唯有藉助於一支組訓優良的常備軍才辦得到。利用常備軍那股不可抗拒的力量,可以將君主制定的法律推行到整個帝國最遙遠的角落,在原本不可能容許任何正式的政府統治的地方,在某一程度上維持正常的政府運作。凡是對彼得大帝在俄羅斯帝國所推行的那些改良有過仔細研究的人,都將發現那些改良幾乎全可歸因於他首先建立了一支組訓優良的常備軍。
這支常備軍是他用來執行與維持他的其他一切法令的工具。俄羅斯帝國嗣後曾經享有的那個程度的秩序與國內和平,完全是由於那支常備軍的影響所致。信仰共和主義的人向來對常備軍多所猜忌,擔心這種軍隊會危害自由。在常備軍的統帥以及其主要軍官的利益,和國家憲政體制之維繫與支持沒有必然的關聯時,確實有這種危險。例如,愷撒(Caesar)的常備軍毀掉了羅馬共和國;克倫威爾(Cromwel)的常備軍把長期議會攆出大門。但當君主本身就是常備軍的統帥,而且主要的貴族階級和地方鄉紳是其主要的軍官時;亦即,當軍隊是由那些對支持公民政府的權威具有最大利益的人在指揮控制時,因爲他們本身享有那個權威當中最大的一部分,常備軍就絕不可能危害自由。
相反的,在一些場合,它也許還有利於自由。它保障君主的安全,使他無須像現代某些共和國那樣疑神疑鬼的監視最細微的行動,隨時準備擾亂每一位公民的安寧。在行政與司法長官的安全,雖然受到全國主要人民的支持,但民衆一有不滿便陷入危險的國家;亦即,在一個小騷動也能夠在幾個小時內引起大革命的國家,政府的所有權威必須被用來鎮壓與懲罰每一句抱怨政府的牢騷。相反的,如果一位君主自己覺得不僅國內天生的貴族階級支持他,而且有一支組訓優良的常備軍也支持他,那麼即便是最粗魯的、最沒有根據的和最荒唐隨便的民衆抗議,也不至於使他絲毫感到焦慮不安。
他可以安然寬恕或不理那些抗議,而當他感覺到他自己的優越地位時,自然會使他傾向於這麼做。只有在君主的安全受到一支組訓優良的常備軍保障的國家,纔可能容忍那種接近隨便的自由程度。只有在這種國家,公衆的安全才不需要賦予君主任何自由裁量權,即便只是用來鎮壓這種幾近隨便的自由所造成的任性胡鬧。所以,隨着社會文明進步,君主的第一項職責,即保護社會免於其他獨立社會的暴力與不義對待,變得越來越昂貴。社會的軍隊,原本不管是在平時或是在戰時都沒有花費君主一文錢,但隨着社會文明前進的腳步,首先變成在戰時必須由他維持,而之後即便在平時也必須由他維持。
火器的發明爲戰爭技術帶來的重大改變,把平時教養與訓練任何特定士兵人數的費用,以及戰時運用那些士兵的費用,都更進一步提高,因爲他們的武器和彈藥都變得比較昂貴。毛瑟槍(musquet)是一種比標槍或弓箭更爲昂貴的兵器;加農炮或迫擊炮比弩炮(ballista)或石弩(catapulta)更爲昂貴。現代的兵力檢閱,所花掉的那些彈藥是無法回收的損耗,因此造成非常可觀的費用。而古代的兵力檢閱,所拋出去的標槍或射出去的箭,很容易撿回來,而且標槍和箭也都沒有什麼價值。
和弩炮或石弩相比,加農炮和迫擊炮不僅比較貴,而且也笨重許多,所以不管是爲了備戰而製作它們,或把它們搬運到戰場,都需要較多的費用。再說,由於現代炮兵的力量遠比古代炮兵優越,所以,即便只是要爲城鎮建立僅足以在幾周內抵擋那種優勢炮兵攻擊的防禦工事,也變得更爲困難,從而也更爲昂貴。現代有許多不同的原因,使保護社會需要更多花費。在這方面,人類文明的自然進步免不了會有的一些影響,被戰爭技術上的一次大革命大大的增強了,而那次大革命似乎是由一個單純的意外事件,即火藥的發明,所導致的。
在現代的戰爭中,火器的巨大花費,讓最有能力支付這種費用的國家享有明顯的優勢,亦即,讓文明富裕國家擁有超越野蠻貧窮國家的優勢。在古代,文明富裕國家很難保衛他們自己免於遭受野蠻貧窮國家的攻擊。在現代,野蠻貧窮國家發現他們自己很難和文明富裕國家對抗。所以,火器的發明,乍看像是一種致命的有害發明,其實對文明的永續存在與擴展都相當有利。第二節 論司法經費君主的第二項職責,即儘可能保護社會中每一個成員免於其他任何成員的不義傷害或壓迫,或者說,即建立一套毋枉毋縱的司法體系以維持正義;所需的經費,在各個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大不相同。
在狩獵民族裏,由於幾乎沒有什麼財產,或者即使有財產,其價值也不會超過兩、三天的勞動所得;所以很少有什麼常設的治安法官或任何正規的司法體系。沒有財產的人們,即使互相傷害,也只能傷害到個人的身體或名譽。但當某個人殺死、殺傷、毆打或詆譭他人時,雖然受害的那個人感到痛苦,但加害者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然而,對於財產的傷害,情形就不同了。加害者所獲得的利益時常等於受害者的損失。嫉妒、惡意或怨恨,是僅有的三種能夠唆使某個人去傷害他人身體或名譽的激情。
但大部分的人不會時常處於這三種激情的影響之下;即便是最壞的那些人,也只是偶爾纔會感受到那些激情罷了。再說,那些激情的滿足或宣泄,不管對某種性格的人來說,會覺得多麼舒心暢意,終究不會附帶有任何實質或長久的利益,所以在大部分人的身上,那些激情通常會被謹慎精明的考慮收斂住。即使沒有治安法官保護他們免於遭受那些激情無理的傷害,人們還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里而無須過於憂慮個人的人身安全。但富人的貪婪與野心,以及窮人對勞動的憎惡和對眼前安逸享樂的愛戀,是唆使人們侵害他人財產的激情,這些激情的運作遠比前述那三種激情恆久穩定,而且影響範圍也遠比它們普遍。
凡是有巨大財產的地方,就有巨大的不平等。相對於每一個非常富有的人,至少必定有五百個窮人;少數幾個人的富裕,必然是以多數人的貧窮爲前提。富人的富裕會刺激窮人的憤慨,後者往往會同時受到匱乏的驅使和嫉妒的唆使,企圖侵犯前者的財產。經過許多年的辛勞,甚至也許是經過相繼許多代的辛勤努力,才取得的那種貴重財產的擁有者,只有在治安法官的保護下,纔可能安穩的睡一個晚上。他隨時都被無數不明的敵人所包圍,即使他從未挑撥過他們,他也絕不可能平息他們,因此唯有治安法官經常高舉的那一隻懲罰不義的有力手臂,纔可能保護他免於遭受他們的傷害。
所以,要取得與保有貴重與廣泛的財產,必然需要建立公民政府。在沒有財產的地方,或者在即使有財產,價值也不過是兩、三天勞動所得的地方,公民政府就不是那麼的有必要。公民政府必然以某一程度的上下服從關係爲前提。但就像公民政府的必要性會隨着貴重財產的取得而逐漸增大那樣,所以一些自然會帶來上下服從關係的主要因素,也會隨着貴重財產的累積而逐漸增強。似乎有四種原因或情況,自然會爲社會引進服從關係,或者說,自然會在任何公民統治機構成立之前,讓某些人的社會地位高於他們的大部分同胞。
那四種原因或情況當中的第一種,是個人的身心條件比較優越,譬如,力氣比較大、容貌比較美麗、手腳比較伶俐、比較有智慧、比較善良、比較謹慎精明、比較公正、比較堅定和比較穩健中庸,等等。不管社會處於哪一個發展階段,個人身體方面的優越條件,除非獲得心理方面的那些條件支持,否則所能賦予個人的權威都將極爲有限。某個人如果能夠單憑身體的力氣迫使兩個身體比較弱的人服從,那他就已經可以算是非常強壯的人了。唯有心理上的優越條件,纔可能賦予個人非常巨大的權威。
然而,那些心理上的優越條件卻是不可見的性質;始終是可爭論的,而且通常也真的被爭論。所以,絕不會有哪一個社會,不管是野蠻的或是文明的,曾經發現可以很方便的根據那些不可見的性質,解決確定地位尊卑與服從關係的社會規則;反而所有的社會,都是根據某些比較淺顯明白可見的性質,來確立那些決定尊卑與服從的社會規則。那四種原因或情況當中的第二種,是個人的年紀比較長。無論在哪一種社會,年紀較長的人,如果還未老到讓人產生年老昏憒的疑慮,通常會比一個擁有同等地位、財富與能力的年輕人更受人尊敬。
在狩獵民族當中,譬如,北美洲的那些原住民族,年紀是決定尊卑地位的唯一基礎。在他們當中,父親是對年長者的稱呼;兄弟是對同輩的稱呼;兒子是對年幼者的稱呼。在最富裕最文明的國家,其他各方面都相等的一羣人,通常都是以他們的年紀決定他們當中的地位高低,因爲沒有其他的安排標準可以依循。在兄弟當中,以及在姐妹當中,最年長者總是享有優先的權利;在繼承父母的遺產方面,任何不可能分開,因而必須完全由一個人繼承的東西,譬如,父母的榮銜,在大多數場合會由最年長者承受。
年紀是一種淺顯明白、不容爭辯的性質。那四種原因或情況當中的第三種,是個人的財富比較多。財富所帶來的權威,雖然在每一個時代的社會中都很大,然而也許都不會大於當社會已發展到容許相當程度的財富不平等,但還處於極粗野的階段時。一個韃靼人的酋長,儘管單憑他的牛羣與羊羣每年增加的數目便足以維持一千人的生活,也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運用他這一筆巨大的初級產出,除了每年用來維持一千人的生活。他的社會還處於粗野的狀態,不可能提供任何製造品、任何無足輕重的個人用品給他,以便讓他能夠在交換那些供個人使用的東西時,用掉他的初級產出當中超過他本身消費需要的那一部分。
於是,他所維持的那一千人,由於完全仰賴他過活,必定會在戰時服從他的命令,在平時順從他的裁判。他必然是他們的將軍,也是他們的法官,而他的酋長地位則是他的財富優勢的必然結果。在富裕與文明的社會里,某個人即便擁有比前述那位酋長多很多的財富,也沒有讓一打人聽命於他的能耐。即使他的土地產出足以維持,而且也許真的用來維持,人數多於一千的一羣人,但由於這些人對每一樣從他手中取得的東西都支付代價,而他也沒有給任何人什麼東西,除了用來交換等價物,所以也就不會有什麼人自認爲完全在仰賴他過日子,而他的權威影響的範圍也僅限於少數幾個他自己家裏的傭人雜役。
不過,即便在富裕與文明的國家,財富的權威還是非常巨大。財富的權威比年紀的權威或個人性質的權威都大很多的這個事實,一向是每一個時代的社會,只要有相當程度的財富不平等存在,衆人不斷抱怨的對象。在社會的最初發展階段,亦即,狩獵時期,不會有這種不平等存在。那時候,普遍的貧窮建立起普遍的平等,而年紀或個人性質則是據以決定權威與服從關係的唯一、但脆弱的基礎。所以,在這個時代的社會,人際間幾乎沒有什麼權威或服從的關係存在。第二個時期的社會,亦即,遊牧時期的社會,有非常大的財富不平等存在,而且也沒有在其他哪一個時期的社會,可以讓財富優勢的擁有者享有這麼大的權威。
因此,沒有其他哪一個時期比這個時期有更爲徹底建立的權威與服從關係。一位阿拉伯王子或酋長(scherif)的權威非常大;而一位韃靼可汗(khan)的權威則完全像專制的暴君。那四種原因或情況當中的第四種,是個人的門第家世優越。家世優越必須以家族的財富歷史悠久爲前提。所有家族的歷史都同樣悠久;一個王子的歷代祖先也許是比較知名,但人數不太可能比一個乞丐的歷代祖先多。無論是在哪一個社會,家世悠久都意味着家族財富歷史悠久,要不然就是意味着通常建立在財富之上或伴隨着財富的那種顯赫高貴的地位歷史悠久。
暴發戶的顯赫高貴到處都比歷史悠久的顯赫高貴較不受人尊敬。人們對篡奪權位者的憎惡,以及對昔日王室的眷戀,大體上是源於人們對前者自然會有的那種輕蔑,以及對後者自然會有的那種尊敬。正如一位軍官對一位他向來始終接受其指揮的上級長官會毫不遲疑的服從,卻無法忍受他的屬下被拔擢到他的頭上去;所以一般人對一個他們和他們的祖先向來始終服從的家族會很輕易的服從;但當另一個他們過去從未承認有什麼比他們自己優越的家族爬到他們的頭上支配他們時,他們必定會覺得義憤填膺直到火冒三丈。
由於門第家世的差別是在財富不平等之後纔有的,所以在狩獵民族之中不可能有這種差別;狩獵民族在財富方面人人平等,所以在門第家世方面也必定同樣幾乎人人平等。沒錯,一個智勇雙全的人所生的兒子,也許在同輩中會稍微比個人表現同樣好、但不幸有一個笨蛋或懦夫老爸的人更受人尊敬。然而,其中的差別當不至於太大;我相信,在這世界上絕不可能有什麼高貴的家族,其顯赫的地位完全來自於累世相傳的智慧與善良。門第家世之別,在遊牧民族中,不是有時會有而已,而是始終會有。
這種民族始終沒見過什麼生活奢侈品,其中巨大的財富絕不可能因爲揮霍無度而分散消失。因此,沒有其他民族會有更多因爲是系岀一門歷代祖先長遠顯赫而受到尊敬禮遇的家族;因爲沒有其他的民族,其中的財富可能在同一批家族內繼續存在得更爲長久。家世與財富顯然是讓某個人的地位得以高於他人的兩個主要條件。它們是個人之所以出類拔萃的兩個重要來源,因此是人際間權威與服從關係之所以自然建立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個原因把它們自身的力量發揮得最爲淋漓盡致。擁有一大羣牛羊的牧人,因爲擁有巨大的財富而受人禮遇,因爲有人數衆多的一羣人仰賴他過活而受人禮遇,因爲他出身高貴而受人尊敬,也因爲他的顯赫家世歷史悠久而受人尊敬,所以對於其族中所有牛羊不如他的牧人,他自然擁有一種權威。
他比其族中任何人更有能力指揮支配更多人數的聯合力量。他的武力大於其族中任何人。在戰爭時,他的族人自然全都會自動集結在他的旗幟下,而不是集結在其他任何人的旗幟下,所以他的門第出身和財富自然會讓他取得某種行政權。再說,由於他比其族中任何人指揮支配更多人數的聯合力量,所以他最有能力迫使其族中任何傷害他人的人贖罪補過。所以,他就是所有那些無力自保的人自然仰望受其保護的對象。他們自然會向他控訴自以爲受到的各種傷害,而在這種場合,他的仲裁也比其他任何人的仲裁更容易受人服從,即便是被控訴者也比較容易服從。
於是,他的出身和財富就這樣自然而然的讓他取得某種司法權。正是在遊牧時代,亦即,在社會發展的第二階段,纔開始出現財富的不平等,纔在人際間引進某一程度的權威與服從,而這種關係在以前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財富的不平等,在某一程度內,引進了要保存其自身就不可須臾或缺的那種公民政府;而它似乎是自然而然的這麼做,甚至沒考慮到那種政府的必要性。那種必要性的考慮,後來無疑大大的有助於維持與確保那種權威與服從。對於支持那種社會秩序,富有階級必然尤其感興趣,因爲只有那種秩序纔可以讓他們高枕無憂的擁有他們自己的好處。
財富比較少的人聯合起來保護那些財富比較多的人擁有財產,以便財富比較多的那些人可以聯合起來保護他們擁有他們自己的財產。所有那些牛羊比較少的牧人都覺得,他們自己的牛羊安全,有賴於牛羊最多的那個牧人的牛羊安全;都覺得要維持他們所享有的比較少的權威,就須維持他的那個比較大的權威;都覺得他們須服從他,以便讓他有力量迫使在他們下位的人繼續服從他們。他們構成某種小小的貴族階級,覺得保護與維持他們自己的小君主的財產與權威,以便他可以保護與維持他們的財產與權威,對他們自己有利。
公民政府,就它是爲了維護財產安全而設這一點來說,實際上是爲了保護富人免於窮人的傷害而設,或者說,是爲了要保護有一些財產的人免於遭受毫無財產的那些人的傷害。然而,這種君主的司法權威,非但不是一種產生費用的原因,反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是他的一種收入來源。向他申訴請求主持公道的人總是願意爲了獲得公道而有所付出,因此每一次陳情總少不了會有禮物一併呈上。再說,在君主的權威徹底建立之後,被判定有罪的人,除了不得不賠償對造的損失之外,也同樣被迫必須支付罰金給君主。
他製造了麻煩,他擾動了大家,他破壞了他的君主的寧靜心情,而罰金被認爲就是爲了彌補那些罪行而應當支付的。在亞洲各個韃靼族政府裏,以及在日耳曼族和錫西厄族推翻了羅馬帝國後在歐洲所建立的各個政府裏,不僅對君主來說,主持正義或司法是一種可觀的收入來源,而且對所有位階比較低的酋長或王公貴族來說,只要是受君主的委託而對某一特定的族羣或某一特定的區域執行某種司法管轄權,司法也是一種可觀的收入來源。起初不管是君主或位階比較低的酋長通常都親自執行這種司法審判權。
後來他們普遍發現,授權給某個替身、副手或法官執行,對他們自己比較方便。不過,這個替身仍然必須向他的主人或本尊交代執行司法工作的利潤。凡是讀過亨利二世時代頒給巡迴法官的那些敕令的人,都將可以清楚看出那些法官是某種巡迴的代辦,爲了徵收某些國王的收入項目而被派到全國各地巡迴。在那時候,司法工作不僅提供一定的收入給君主,而且君主本人也認爲他自己之所以費事主持司法工作,主要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取得那一筆司法收入。這種使司法工作爲收入服務的想法,殊少可能不會產生許多令人髮指的司法濫權。
攜帶大筆禮物申請主持正義的人,很可能獲得比還他公道還要優厚的判決;而禮物帶得比較少的人,很可能獲得比公道刻薄許多的判決。而且正義也許時常被延遲耽擱,以便可以重複多收幾次禮物。此外,被告的罰金也許時常會讓法官暗中有強烈的理由判決被告有罪,即便他真的沒罪。歐洲每一個國家從前的歷史都可證明,種種司法濫權的情事在過去絕非不常見。當君主或酋長親自執行他的司法權威時,不管他是如何的濫用司法權威,必然很少可能獲得什麼糾正救濟;因爲很不可能有什麼人的力量足以追究他的責任。
沒錯,當他透過某個替身或副手執行他的權威時,有時候也許可以得到糾正救濟。如果副手純然是爲了他自己個人的利益而犯了任何不義之罪,君主本人也許未必不願意懲罰他,或迫使他修補過錯。但如果他之所以犯下任何司法迫害的罪行,是爲了他的君主的利益,是爲了要阿諛奉承任命他因而可能袒護他的那個人,那麼在大多數場合,要糾正他的司法迫害將好比是追究君主本人所犯的司法迫害那樣的不可能。因此,所有野蠻國家的政府,尤其是所有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那些歐洲古代的政府,司法似乎有很長一段時間極爲腐敗;即便在最好的國王統治下,司法也絕非平等公正,而在最糟糕的國王統治下,司法正義則是蕩然不存。
在遊牧民族中,所謂君主或酋長也不過是其族中牛羊最多的人,他也和他的每一位家臣或屬民一樣,靠他自己的牛羣或羊羣每年的增殖在維持生活。在那些不過剛脫離遊牧狀態,因此並沒有比那種狀態進步多少的農業民族中;譬如,像希臘各民族在“特洛伊戰爭”(the Trojan war)前後似乎所處的那種狀態,以及像我們的日耳曼族和錫西厄族祖先定居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時起初的那種狀態;所謂君主或酋長也同樣不過是一國之中那位最大的地主,他也和其他任何一位地主一樣,靠他自己的私人土地,或者說,靠現代歐洲所謂的王畿(the demesne of the crown),每年所衍生的收入在維持生活。
他的屬民,在平常的場合,不會奉獻任何東西支持他,除非當他們需要利用他的權威,以便保護他們免於其他某些屬民同胞的迫害。他們在這種場合獻給他的禮物,便是他從統治他們的地位平常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或者說,是除了在非常特殊的緊急狀況外,統治地位讓他獲得的全部酬勞。根據荷馬(Homer)的史詩裏,當阿伽門農(Agamemnon)爲了表示他的友善而承諾給阿喀琉斯(Achilles)七座希臘城市的統治權時,他所點到的唯一可能從這個統治權得到的好處,是那裏的人民將會奉獻禮物給他。
只要這種禮物,只要司法的酬勞,或者說,只要所謂法庭的禮金,是這樣構成了君主平常從其統治權所得酬勞的全部,那就不太可能期望他會主動完全放棄那些禮物,甚至連建議他理當完全放棄那些禮物,也不太可能是個得體的想法。也許有人會建議,而確實也有人這樣建議,他應當對那些禮物或禮金怎麼給和給多少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但訂立了規定之後,如何阻止一個擁有至高權力的人踰越規定收取禮金,仍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即使並非全然不可能解決。所以,在這種社會狀態存續的期間中,司法禮金的任意性與不確定性所自然導致的司法腐敗,殊少容許任何有效的補救措施。
但當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尤其是由於對抗外國侵略的國防費用不斷的增加,以致君主私人的財產完全不足以支應統治權的維護費時;亦即,當人民爲了他們自己的安全而必須繳納各種不同的稅以支應統治權的維護費時,人們似乎非常普遍的會藉機要求約定,無論是君主,或是其替身或副手,即法官,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收取司法禮金。一般人似乎向來認爲,將那些禮金完全廢除,遠比予以有效的規範管理來得容易。於是,有固定的薪水指定給法官,這薪水被認爲足以補償他們的損失,無論從前也許屬於他們的那一份司法禮金有多少;就好像各種稅收被認爲綽綽有餘的彌補了君主的那一份司法禮金。
人們於是說司法是免費的。然而,無論在哪一個國家,司法實際上從來都不是免費的。至少,律師和法律代理人的費用,必定總是由對簿公堂的雙方當事人支付;而如果他們沒有被支付酬勞,他們就會把他們的職責執行得比他們實際執行的更爲糟糕。在每一個法庭,每年付給律師和法律代理人的禮金或報酬,總數遠比法官的薪水多很多。法官的薪水由君主給付的事實,到處都不可能顯著減少訴訟所需的費用。但法官之所以被禁止收受當事人的任何禮物或禮金,與其說爲了要降低訴訟費用,不如說爲了要防止司法腐敗。
法官的職位本身非常的體面,因此即使薪水不多,還是有人願意擔任。位階比法官低的地方執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工作雖然很麻煩,而且在大多數場合全無酬勞,卻是我們地方上的大部分鄉紳擠破頭爭取的職位。無論是在哪一個文明的國家,所有高、低階法官的薪水,加上司法審理和執行的全部費用,即使這費用的管理不是很有效率,也都不過是整體政府費用當中很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罷了。再說,全部的司法費用也許可以輕易的由當事人繳給法庭的禮金支應,而且不會讓司法暴露在任何實質腐敗的風險中;這樣也許可以讓公共收入完全免去一項負擔,雖然這項負擔不是很大。
當一個像君主那樣有權勢的人要分享法庭的禮金,而且他的一大部分收入得自於此一來源時,要有效的規範管理這種禮金的收取確實是很困難。但如果法官是這種禮金的主要獲益者,要有效的規範管理這種禮金就很容易。法律能輕易迫使法官尊重這種管理規定,即使法律未必能迫使君主尊重這種規定。如果法庭禮金的收受有嚴謹的管理規範,如果所有的禮金全都在訴訟程序當中的某個階段一次繳給某一位出納或管理人,然後由他在訴訟程序結束後,按某一已知的比例分配給各個審理法官,而在訴訟程序結束前則完全不作分配;那麼,司法腐敗的風險似乎不見得會比完全禁止禮金時來得更大。
在不至於顯著提高訴訟費用的情況下,也許可以讓那些禮金多到完全足以支應全部的司法費用。那些禮金,由於在訴訟程序結束前不會付給法官,也許對法庭在審理和裁決案件的勤勉方面會有些激勵作用。在由許多個別的法官組成的法庭中,按每一位法官在訴訟審理過程中所花的時日,不管是花在法庭裏聽審或是花在法庭命令組成的審議會里斟酌討論,分配那些禮金,也許在某一程度內可以促使每一位法官更爲勤勉任事。各種公共服務做得最好的時候,莫過於當報酬只在服務完成後纔給付,而且給付的數目按照執行服務的勤勉程度而定時。
在法國各個高等法院中,法庭收取的禮金(稱作Epices 和vacations是法官絕大部分的報酬來源。在東扣西扣之後,法國國王每年付給圖盧茲(Toulouse)高等法院的每一位法官或顧問的薪水淨額不過是一百五十里弗爾(livres),約等於六英鎊十一先令,而圖盧茲高等法院在位階與尊嚴上還是法國排名第二的高等法院。大約在七年前,那個數目在同一地方是一個普通的馬伕或僕役每年平常的工資。但那些法庭禮金或所謂佐料(Epices)的分配,是按照各個法官勤勉的程度而定。
一位勤勉的法官憑其職位可以掙得雖然中庸但還算是相當舒服的年收入;而一位懶惰的法官,除了薪水,大概就沒有其他收入了。那些高等法院在許多方面也許不算是很便利的法院;但從來沒有人指控過它們有什麼不當的判決;甚至好像也從來沒有人懷疑它們腐敗。法庭禮金起初似乎是支應英國各個法庭費用的主要收入。每一個法庭都努力儘可能吸引生意上門,因此都願意審理許多原本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訴訟案件。例如,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原本只是爲審理刑事案件而設,但實際上也受理民事訴訟;原告辯稱被告對他不公不義是犯了某種侵犯或品行不端之罪。
財政法庭(the court ofexchequer),是爲了課徵國王的收入而設,原則上只可以強迫被告支付該付給國王的債務,但實際上也受理其他所有約定的債務;原告宣稱他無力付稅給國王,因爲被告不付款給他。由於法庭承認這些虛構的情節,所以在許多場合,變成雙方的當事人完全可以自由選擇由哪一個法庭來聽審他們的案子;而每一個法庭也都努力以更迅捷和更公正的審理服務,儘可能爭取更多的案件上門。目前英國令人稱羨的法庭體系,也許起初在很大的程度內,是各法庭的法官之間從前的這種競爭所塑造出來的;那時候,每一位法官都努力在其法庭內對每一種不公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最快和最有效的救濟。
普通法法庭(the courts of law)起初對違約行爲只給予損害賠償。大法官法庭(the court ofchancery),由於是一個良心法法庭,最先受理強迫具體履行合約的案件。當違約行爲在於不支付金錢時,所遭受的損害,除了命令付款外,別無其他的補償辦法,但命令付款等於是法庭強迫具體履行合約。所以,在這種場合,普通法法庭所給的救濟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場合,所給的損害賠償救濟就不夠充分。當佃農控告地主不當剝奪他的土地承租權時,他所獲得的損害賠償絕不等於繼續佔有土地的利益。
所以,有一段時間,這種案件全都跑到大法官法庭那裏審理,讓普通法法庭損失不少收入。普通法法庭之所以發明那種假惺惺虛構的“逐出令”(writ of ejectment),一種在土地佔有權遭到不當的剝奪時最有效的救濟辦法,據說就是爲了要把這種案件再爭取回來。由每一個法庭對其審理程序徵收某種印花稅,用來維持法官和其他所屬官員的生計,也許同樣可以提供足夠的收入支應全部的司法費用,以免再給社會的一般收入添加任何負擔。沒錯,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爲了儘可能提高這種印花稅的收入,也許會禁不住誘惑增加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對於法庭裏的律師和書記官的報酬,在大多數場合,現代歐洲的習慣一向是按照他們所需書寫的文件頁數訂定收費標準;而且法庭通常也會規定每一頁應該包含多少行,以及每一行應該有多少字。爲了提高他們的收入,律師和書記官一向習於設法儘可能不着邊際地增加許多不必要的文字,以致,我相信,每一個歐洲法庭的法律語言都大爲墮落。類似的誘惑也許會在法律程序的形式上造成類似的腐敗。但無論是否該把司法體系設計成由其本身支付自己的費用,也不管法官的生計是否該由其他某種財源支付他們固定的薪水來維持,似乎都沒有必要讓受託掌握行政權力的那個或那些人負責管理那種財源,或負責支付那些薪水。
那種財源也許來自於某些地產的租金收入,而每一筆地產則是委託給該筆地產所要維持的那個法庭來管理。那種財源甚至也許是來自於某筆金錢的利息收入,而該筆金錢的貸出事宜,也同樣可以委託給它所要維持的那個法庭來管理。蘇格蘭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的法官,其薪水的一部分來自於某一筆金錢的孳息,雖然那一部分的確不是很大。然而,這種財源必然不穩定,所以用它來維持一個應該永續存在的機構似乎並不適合。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起初似乎是由於社會不斷改良進步,以致社會事務越來越多所造成的結果。
司法工作變得非常的費事也非常的複雜,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心無旁騖的專注於該項工作。受託掌握行政權的人,由於沒有餘暇親自注意私人訴訟案件的裁斷事宜,便委託某個副手或代理人代替他斷案。在羅馬帝國變得越來越大時,執政官(consul)太忙於國家的政治事務,以致沒有時間照顧司法工作。所以,在執政官之下,便任命一位民選的法務官(praetor)代替他執行司法工作。那些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歐洲各個王國,其君主和大封建領主普遍認爲,司法工作過於費事也過於卑賤,不適合由他們親自執行。
所以,他們普遍將那種工作完全交給他們所任命的副手、僚屬或法官執行。當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併在一起時,難免會爲了世俗所謂的政治而時常犧牲正義。受託處理國家大事的那些人,即便全無任何腐敗墮落的想法,有時候可能認爲必須爲了國家利益而犧牲某個私人的權利。但每一個人的自由,亦即,每一個人認爲自己很安全的那種感覺,就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無私的基礎上的。爲了要讓每一個人覺得他自己安全無虞擁有屬於他的各項權利,不僅司法權必須和行政權分離,而且還必須儘可能使司法權獨立於那種權力之外。
法官不應該由於掌握那種權力者的反覆無常而被隨意的解除其職位。法官薪水的正常給付,不應該仰賴那種權力的善意,甚至也不應該仰賴那種權力的行使效率。第三節 論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的經費君主或國家的第三項也是最後一項職責,是興建與維護一些公共工程設施和公共機構;這些設施和機構對一個大社會雖然極爲有利,然而由於性質特殊,其利潤絕不可能把費用償還給任何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所以也就不可能期待任何個人或少數幾個人出資興建與維護。執行此項職責所需的經費,也是依各個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而大不相同。
在前面提到的國防與司法所需的公共機構與公共設施之後,其他屬於這一種的設施與機構,主要是方便社會商務往來,以及提升人民教育的那些設施與機構。教育機構有兩種;其一是專門教育青少年的機構,其二是教導所有年齡層人民的機構。爲了方便討論什麼方式最適合支應這些不同種類的公共設施與機構所需的經費,本章的這第三節將分成三個小節。第一小節論方便社會商務往來的公共設施與機構首先,論方便一般商業所需的公共設施與機構無論在哪一個國家,興建與維護那些方便商務往來的公共設施,諸如良好的道路、橋樑、運河、港口等等,所需的經費,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必定大不相同,顯然不需要多做說明。
在任何國家,興建與維護公共道路的費用,顯然必定會隨該國土地與勞動每年產出的增加而增加,亦即,必定會隨需要在那些道路上往來運輸的貨物數量與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橋樑的抗力必須適應可能通過的車輛數目與重量。運河的水深與水量,必須和可能在其上航行運貨的駁船數目與重量相稱。港口的大小必須和可能在其中停泊的船隻數目相稱。那些公共設施的費用,似乎未必一定非得由一般所謂公共收入支應不可(在大多數國家,一般所謂公共收入,是指歸屬行政權徵收與運用的那些收入)。
這種公共設施大部分可以輕易採取某種適當的管理方式,提供一筆特定收入,以支應它們本身的費用,無須增加一般社會收入的負擔。例如,興建與維護公路、橋樑或運河的費用,在大多數場合,可以採取對使用它們的車輛與船隻徵收小額通行費的方式支應;而興建與維護港口的費用,則可以採取對前來裝卸貨物的船隻,根據其噸位徵收適量的港口稅支應。鑄幣廠(這是另一個方便社會商務往來的公共機構),在許多國家,不僅可以支應它本身的費用,而且還可以產生一小筆收入(即所謂的鑄幣稅)給君主。
郵局(又是另一個爲同一目的而設的公共機構),在幾乎所有國家,除了可以支應它本身的費用外,還可以提供一筆很可觀的收入給君主。當通過某一條公路或某一座橋樑的車輛,以及在某一條運河中航行的駁船,按照它們的重量或噸位比例支付通行費時,它們是很精確的按照它們對那些公共設施造成損耗的程度在支付其維護費。似乎很難發明出一種更公平的收費方式來維護這種公共設施。再說,這種通行稅或通行費,雖然是先由運輸業者墊付,但最後總是會加在貨物的價格上轉嫁給消費者支付。
然而,由於利用這種公共設施可以大幅降低運輸費用,所以儘管有通行稅的負擔,貨物還是可以比沒有這種設施可用時更便宜的價格賣給消費者;貨物價格因爲支付通行稅而上漲的幅度,小於因爲運輸費用低廉而下降的幅度。所以,最後支付這種稅的人,從這種設施的使用所獲得的利益,大於他支付這種設施的使用費所蒙受的損失。他所付出的損失剛好和他所獲得的利益成正比。事實上,他只不過必須放棄那個利益當中的一部分,便可以獲得其餘的利益。似乎不可能有比這個更公平的收稅方式。
當奢侈的車輛,例如,四輪大馬車、驛馬車等等的通行稅,相對於它們的重量,比一般人必須使用的車輛,例如,二輪輕便馬車、貨車等等的通行稅稍爲高一些時,因爲可以使粗重貨物運往全國各地的運輸費用比較低廉,所以等於是以一種非常簡便的方式,讓富有階級的懶惰與虛榮也對濟貧的目的有所奉獻。當公路、橋樑、運河等等是以這種方式被使用它們進行的商務往來所興建與支持時,那麼就只有在那個商務往來需要它們的地方,亦即,只有在適當的地方,纔可能興建它們。而且它們的費用,以及它們宏偉壯觀的程度,也必定和那個商務往來所能負擔的程度相稱。
因此,它們必定會按照適當的形式興建。壯麗的公路不可能被蓋在人煙稀少、幾乎沒有任何商務往來的地方,或只因爲湊巧可通往總督的鄉間別墅,或通往總督想要巴結的某位大封建領主的鄉間別墅。宏偉的橋樑不可能被架設在一處沒人經過的河流上,或只是因爲這樣可以點綴從附近一座宮殿的窗戶往外看的景緻。在這種設施不是以其本身能夠提供的收入,而是以其他任何收入支持興建的國家,這些事情有時候會發生。在歐洲許多地方,運河的通行費或水閘通行稅是屬於某些私人所有,這些人的私人利益會促使他們好好的維護運河。
如果運河沒有維持在堪用的狀態,河運必然會完全停頓,而他們從通行費所能賺到的利潤也將隨之全部消失。如果將那些通行費交給政府委任的一些官員管理,由於他們在那些通行費上沒有任何私人利益,他們也許會比較不注意維護那些通行費賴以產生的設施。爲了興建朗格多克(Languedoc)運河,法國國王和該省總共花了超過一千三百萬裏弗爾(livres),按十七世紀末每一麥克白銀等於二十八里弗爾換算,等於是超過九十萬英鎊。當那一個偉大的工程竣工時,大家發現,最可能使那一條運河經常維持良好保養狀態的方法,是把運河的通行費當做禮物贈送給規劃與監督興建的工程師李魁(Riquet)。
目前那些通行費,對那位先生後代的各房子孫來說,是一筆非常龐大的資產;所以,他們有很大的利益動機將那條運河經常維持在保養良好的狀態。但如果將那些通行費交給政府委任的一些官員管理,由於他們沒有這種利益動機,那些通行費收入也許全會被消耗在一些沒有必要的裝飾性修繕上面,而放任運河最根本必要的部分坍塌毀壞。但將養護公路所需的通行費變成私人所有,就絕不可能是個妥當的辦法。一條公路,即使完全疏忽保養,也不至於像運河那樣變得完全不能通行。所以,公路通行費的所有者(proprietor)也許會完全輕忽公路的維護,而仍然繼續收取幾乎相同的通行費。
所以,如果將養護公路所需的通行費交給政府委任的官員或受託人管理,不失爲一種較爲適當的辦法。在英國,受託人在管理那些通行費方面所犯下的種種弊端,曾經被公允的指摘過好幾次。有人指出,許多收費道路所收取的通行費,比道路獲得最完整的養護時所需經費的兩倍還要多,更何況養護工作時常做得非常馬虎,有時甚至完全沒有做。必須指出的是,這種以通行費保養道路的制度成立至今不是很久。所以,如果該制度尚未達到那種似乎可能達到的完善程度,我們也無須過於訝異。如果卑劣不當的人時常被任命爲受託人;如果適當的審計監督委員會尚待建立,所以還無法控制那些受託人的行爲,也無法將通行費降低至剛好足以讓他們執行養護工作的程度;這些缺失全都可以用此一制度新近成立的事實予以說明和辯解,而其中大部分,以英國國會的智慧,未來應當可以逐步得到補正。
目前英國各條收費道路所收取的通行費,有人認爲超出養護道路所需很多,所以在適當的管理下,當可省下相當數目的結餘款,而有些人,甚至是某些內閣大臣,認爲那些結餘是很大的一筆財源,有時候也許可以用來支應國家的緊急需要。有人甚至建議,政府親自管理那些收費道路,並且運用士兵們養護道路,只須在原來的薪水外付給他們一點點津貼,他們就會將道路維持在良好的狀態,這樣養護道路所需的費用將比現在交給受託人來管理要少很多,因爲後者沒有其他的工人可以僱用,除了生計完全仰賴工資的那些工人。
有人聲稱,政府這樣可以獲得一大筆收入,也許是五十萬英鎊,而且無須使人民承受任何新的負擔;他們說,收費道路可以變成和目前的郵局一樣,對國家的一般經費也有所貢獻。我並不懷疑,這樣也許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雖然很可能不會像此一計劃的構想者所想象的那麼多。然而,此一計劃本身似乎很可能因爲容易滋生好幾個重大的流弊而遭到反對。第一,一旦收費道路收取的通行費被認爲是支應國家緊急狀況的一項財源,那麼國家無疑將會按它自己所認定的各種緊急狀況需要財源支持的程度而提高那些通行費。
所以,根據英國的政策,那些通行費很可能將會被很快提高。藉由通行費汲取大筆收入的便捷性,很可能會鼓勵行政當局非常頻繁的重複使用此一財源。雖然無論如何撙節使用,要從目前的通行費省下五十萬英鎊,也許比登天還難;但如果將通行費提高一倍,那就幾乎篤定可以省下一百萬英鎊;如果提高兩倍,也許可以省下兩百萬英鎊。而且,即使要課徵這麼一大筆收入,也用不着晉用任何一位新的官員來負責收受事宜。但如果收費道路的通行費被這樣的不斷提高,那麼通行費將會很快變成是國內陸路貿易的一大障礙,而不是像目前這樣便利國內陸路貿易。
所有粗重貨物從國內任何一地運輸至另一地的費用將會很快被大幅提高,從而所有這種貨物的市場將會很快被大幅縮小,以致它們的生產將會被大幅壓抑,而國內最重要的一些產業部門也將被完全消滅。第二,按照車輛的重量比例收取的通行費,當只是專門用來養護道路時,雖然是一種很公平的稅,但如果用於其他任何目的,譬如,用來支應國家的一般需要,那就變成是一項很不公平的稅。當通行費被用於上述唯一的目的時,每一部車輛可以說完全按照它所造成的道路損耗程度在付稅。但當通行費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時,每一部車輛可以說除了支付損耗道路的代價外,還繳稅給國家支應其他某些緊急需要。
但由於道路通行費將會按各種貨物的重量,而不是按各種貨物的價值,比例提高各種貨物價格,所以那些緊急需要的財源等於是主要由粗重商品的消費者支付,而不是由珍貴輕巧的商品消費者支付。所以,無論這種稅支應的是國家的哪一項緊急需要,該項緊急需要將都主要是由窮人,而不是由富人來負擔支應;都主要是犧牲最沒有負擔能力的那些人,而不是犧牲最有負擔能力的那些人,來支應國家的緊急需要。第三,一旦政府忽略了公路的養護工作,要強制適當運用道路通行費當中的任何一部分,將比目前更爲困難。
一大筆收入就這樣從人民的手中取走,而其中沒有任何一部分被用在這樣取走的收入唯一應該用的目的上。如果收費道路受託人的卑劣與貧窮,使得目前有時候很難強迫他們修補他們的過錯,那麼在此處所想象的場合中,他們的財富與高貴,將會使強迫他們修補過錯的難度多上十倍。在法國,指定用來養護公路的財源被置於行政當局的直接管理監督之下。那些財源,一部分是一定日數的勞動(在歐洲大部分國家,包括法國在內,鄉村地區的人民每年必須提供一定日數的義務勞動修護道路),一部分是國王選擇不挪用爲其他經費的國家一般收入。
根據法國以及大部分歐洲國家從前的法律,鄉村人民的勞動歸地方或省行政長官指揮監督,而那些官員並不直接聽命於宮廷內閣。但根據目前實際的做法,包括鄉村人民的勞動,以及其他凡是國王決定撥下來供任何特定省份或地區修護道路的財源,全歸各省的總督(intendant)指揮管理;這總督是一位由宮廷內閣任免的官員,所以他聽命於內閣,並且經常和內閣保持聯絡。在專制化的過程中,行政當局的權威逐漸吸納國家其他各部門的權威,並且把被指定用於任何一種公共目的每一項收入都納入其管轄指揮的範圍。
然而,在法國,重要的郵政道路,亦即,法國主要城鎮之間的交通要道,一般來說保養良好;某些省份的郵政道路甚至比英國大部分的收費道路優越許多。但我們所謂的岔路,亦即,鄉村地區絕大部分的道路,卻完全疏忽保養,以致在許多地方任何重一點的車輛根本無法通過。在某些地方,甚至騎馬旅行也很危險,騾子是唯一可以讓人安心信任的交通工具。在矜誇成風的朝廷裏打滾的一位驕傲的大臣,往往會樂於執行一項宏偉華麗的工程,例如,一條偉大壯觀的公路,讓掌握權勢的王公貴族時常觀看得到;這樣,他們讚賞的掌聲不僅可以滿足他的虛榮心,而且甚至有助於支持他個人在朝廷裏的實際利益。
但許許多多小型的工程,由於無論怎麼做都不可能很壯觀,或者說,都不可能在任何旅客的心底裏激起絲毫讚歎的漣漪,換言之,那些設施,除了極爲有用之外,並無其他可取之處;所以,對位居廟堂之上那麼偉大的一位長官來說,施做那種工程的事,不管從哪一方面來看,未免過於卑微寒酸,不值得費心注意。所以,在這種管理制度下,像鄉村岔路那種小小的養護工作就幾乎完全被漠視了。在中國,以及在其他好幾個亞洲國家的政府裏,行政當局自己負責道路與運河的修護與保養工作。據說在朝廷頒給各省總督的敕令裏,經常提醒他們注意那些公共設施,而且朝廷對他們的考評,在很大的程度內,也反映他們是否曾注意敕令當中的這一部分。
因此,在所有那些國家,此一政務事項據說頗受重視,尤其是在中國,據說那裏的公路,以及特別是運河,其優越的程度遠遠超過每一條歐洲所知的公路或運河。然而,有關那些工程設施的敘述,流傳至歐洲的,通常是出自一些少見多怪的旅客之手,有些甚至是無聊說謊的傳教士所寫。如果檢視那些設施的人有更爲聰明理性的眼光,如果有關它們的報告是更爲忠實的見證人所撰,那它們也許就不會顯得是如此不可思議的美妙。對某些印度的這一類設施,柏尼爾(Bernier)所給的敘述,遠遠不像其他比較容易大驚小怪的旅客所給的敘述那樣教人稱奇。
在那些國家,實際的情形也許就像在法國那樣,得到照顧養護的是那些比較大的公路,亦即,在朝廷和首都社交圈比較可能成爲話題的那些大交通要道,而其餘的道路則全被忽略。再說,在中國、印度,以及亞洲其他許多國家,君主的收入幾乎全來自於土地稅或地租,會隨着土地每年產出的升降而升降。所以,在這種國家,君主的收入,或者說,他的最大利益,和土地的耕種情形、土地產出的多寡,以及土地產出的價值,有必然而且直接的聯繫。爲了儘可能提高土地產出的數量與價值,就必須爲土地產出取得儘可能廣大的市場,因此就必須在全國各地之間建立最自由、最方便、最省錢的交通方式,而唯有藉助於最好的道路與運河纔可能達成這個目標。
但無論在哪一個歐洲國家,君主的收入都不是以土地稅或地租爲其主要來源。在歐洲所有的大國,君主的大部分收入也許最後還是倚賴土地的產出;但那個倚賴關係並不是那麼直接,也不是那麼明顯。所以,歐洲各國的君主也就不那麼直接的感覺到需要促進土地產出的數量與價值,或感覺到需要維持良好的道路與運河,以便爲土地產出提供最廣泛的市場。所以,即使在某些亞洲國家,此一政務事項真的有得到行政當局的適當管理(就我的理解,這一點頗爲可疑),在歐洲目前的事物狀態下,絲毫不可能有哪一個歐洲國家的行政當局對此一政務會有差強人意的管理。
甚至本質上無法提供任何收入維持自己的那些公共設施,如果其效益幾乎侷限於某一個特定的地方或地區,由特定屬於該地方或該省的收入維持,在該地方或該省政府的管理下進行,也總是會比由國家的一般收入維持,因而必定總是在中央行政權威的管理下進行,要好得多。如果倫敦街道的路燈與路面鋪設的經費來自於英國財政部,那些街道的照明與路面有可能像目前這樣好,或者,所需經費有可能像目前這樣少?再說,在這樣的場合,所需經費,將不再像目前這樣,以對倫敦每一條街道、每一個行政教區或較大的行政區居民課徵地方稅的方式支應,而將由國家的一般收入支應,因此將是以對全國所有居民課徵某種稅的方式支應,然而,從倫敦街道的照明與路面鋪設,全國絕大部分的納稅人卻得不到任何好處。
各地方或各省管理各自的收入有時候會暗中產生的那些弊端,不管看似怎樣的無法無天,然而,和整個大帝國的收入管理與支用通常會發生的那些弊端相比,前一種弊端實際上幾乎總是非常微不足道,而且也比較容易得到糾正。在英國,在各地方或各郡縣的執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管理之下,各地方人民每人每年必須奉獻用來修護道路的那六天義務勞動,也許未必被運用得很精明正確,但也很少聽說有哪一個地方在向人民強徵義務勞動時發生什麼殘酷或壓迫的情事。
在法國,在各省總督(intendants)的管理下,那種義務勞動的運用未必比較精明正確,但在向人民強徵義務勞動時卻往往極盡殘酷與壓迫之能事。在法國,那種義務勞動稱爲Corvees,是那些官吏所使用的一種主要的暴虐統治工具,常被用來懲罰不幸招惹他們不快的那些教區或行政區。第二小節論方便社會商務往事的公共實施與機構次論方便特殊商業部門所需的公共實施與機構前述公共設施與機構的目的,是要方便一般商業。但爲了方便某些特殊的商業部門,需要設置一些特殊的機構,這當然需要特別的經費。
某些特殊的商業部門,由於和未開化的野蠻民族進行交易,需要特別的保護。尋常的倉庫或辦公處所,根本保護不了到非洲西海岸貿易的那些商人的貨物安全。若想保護那些貨物免於野蠻土著的掠奪,儲存貨物的地方就必須在某一程度內變成軍事要塞。印度統治秩序紊亂,使得某些人認爲,即便在那樣溫和馴良的人民當中,也需要有類似的預防措施;英法兩國的東印度公司之所以被允許在那個國家興建最初幾座屬於他們自己的堡壘,就是以保護他們自己的人貨安全爲藉口。在其他國家,由於當地政府相當堅強,不容許外國人在其領土內佔有任何設置防禦工事的地方,也許有需要派遣一位大使、公使或領事常駐在當地,以便他不僅在他自己的國人之間於當地發生糾紛時,可以根據他自己國人的風俗習慣裁斷他們之間的是非;而且在他們和當地人民之間發生糾紛時,他也可以憑藉他的官方身份,以較大的權威介入這種紛爭,所提供給他們的保護,將比他們所能期望於任何私人的都還要有分量。
基於商業利益,往往必須在某些外國派駐使節,儘管從戰爭或結盟的觀點來看,並沒有這種必要。英國之所以平常在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派駐一位大使,起初就是爲了保護英國的土耳其公會在當地的商業利益。英國派駐俄羅斯的使節團,當初也完全起源於商業利益的考慮。商業利益上的競爭,必然會不斷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引起的那種衝突,很可能是各國即便在和平時期也對所有鄰國派遣大使或公使常駐的慣例,最初之所以形成的原因。此一古代未曾見過的慣例,形成的時間,似乎不會早於十五世紀末或十六世紀初;也就是說,不會早於商業活動起初開始擴大到大部分歐洲國家,或起初使那些國家開始注意到商業利益的時候。
爲了保護對某些特別國家進行貿易的商業部門而發生的特別費用,責令該商業部門按某種方式繳納適當的稅收支應,似乎並非不合理;例如,責令商人在參與該門商業之初繳納一筆適當的貢金,或者更爲公平的做法,是在商人將貨物輸入那些特別國家,或從那些特別國家輸出貨物時,對那些貨物課徵某一百分率的關稅。爲了保護一般貿易免於海盜的侵擾,據說導致了史上最早的關稅制度。但如果人們認爲對一般貿易徵稅,以支應保護一般貿易所需的經費是合理的,那麼對某一特別貿易部門課徵某種特別稅,以支應保護該門貿易所需的特別經費,似乎也應該被認爲一樣的合理。
保障一般貿易安全,始終被認爲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一項根本要務,因此,始終被認爲是必須由行政當局承擔的一部分職責。所以,一般關稅的徵收與應用,一向交給行政當局管理。而保障某一特別部門的貿易安全,是保障一般貿易安全的一部分,所以當然也是行政當局必須承擔的一部分職責;如果國家的做法始終一貫,那麼爲了保障某一特別部門的貿易安全所徵收的特別關稅,理當始終如一的交給行政當局管理。但在這一方面,以及在其他許多方面,國家的做法並非始終一貫;在歐洲大部分商業化國家,某些特別的商人團體就是有辦法說服國會通過法律,將這一部分君主職責以及所有必然相關的權力,統統委託他們代爲執行。
那些商人團體,雖然在最初引進某些貿易管道時也許有些貢獻,譬如,他們自掏腰包進行了某項不被國家看好或不被視爲精明的市場開拓實驗,但一般來說,他們最後總是會成爲一無是處的累贅,總是會拙劣經營或限制他們所從事的那門貿易。那些商人團體,如果不是利用一筆共同擁有的資本經營買賣,而是必須容許任何人加入,只要他擁有適當資格,在加入時繳納一定的貢金,而且同意遵守團體的各項規定,每一個成員都利用他自己的資本個別經營買賣,那麼他們就被稱爲規約性公會(regulatedcompanies)。
如果他們利用一筆共同擁有的資本經營買賣,每一個成員按照他在該筆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共同的利潤或虧損,那麼他們就被稱爲股份公司(joint stockcompanies)。這些商人團體,不管是規約性公會或股份公司,有時候擁有獨佔性特權,有時候則完全沒有這種特權。規約性公會,在每一方面,像似所有歐洲國家大小城市裏常見的各種同業公會,是某種屬於同一性質但大了好幾倍的獨佔性團體。正如在某個城市裏,每一位居民都不能從事任何已經組成公會的行業,除非他先獲准加入公會成爲會員;所以在大多數的場合,任何國外貿易部門只要國家特許成立某個規約性公會,則每一位國民都不能合法從事該門貿易,除非他先獲准成爲該公會的會員。
這種獨佔規定嚴厲的程度,取決於新會員加入的條件是否很難滿足,以及把持公會的理事們擁有多大的權威,亦即,公會的理事們有多大的權力可以設法操弄,將大部分的買賣生意限制給他們自己和某些特別的朋友經營。在最古老的一些規約性公會里,學徒的特權和其他同業公會的規定完全一樣;任何人在某個公會的會員那裏擔任學徒期滿後,他本身便有成爲會員的權利,入會時或者無須繳納任何貢金,或者所繳的比其他人入會時被公會硬要的少很多。當法律未予制止時,一般同業公會常有的那種排外精神,在所有規約性公會里也都到處瀰漫。
如果放任他們按照他們的天性去做,他們總是會盡力強要他們所管理的那門貿易遵守許多累贅麻煩的規定,以便將競爭限制在儘可能少數的幾個人當中。然而,一旦法律不准他們這麼做,他們就會變得毫無用處、無足輕重。經營國外貿易的規約性公會,目前還存在於英國的,有從前稱爲商人冒險家公會(society of the merchant adventurers),現在通常叫做漢堡公會(the HamburgCompany),俄羅斯公會(the Russia Company),東土公會(the Eastland Company),土耳其公會(the Turkey Company)以及非洲公會(the African Company)。
現在加入漢堡公會的條件,據說相當容易,而公會的理事們,或者沒有權力設計任何惱人的限制或規定阻礙貿易,或者至少最近未曾使用過那種權力。但過去並非總是如此。大約在十七世紀中葉,加入該公會的貢金是五十英鎊,而某個時候還高達一百英鎊,而且當時該公會的其他做法據說也極具壓迫性。在一六四三年、一六四五年和一六六一年,英格蘭西部的布商和自由貿易者向國會控訴,指摘他們是獨佔者、限制貿易與壓迫英國製造業。雖然那些控訴並未獲得國會通過法律撤銷他們的某些特權,但很可能已經對該公會產生相當大的威嚇作用,使他們不得不改變做法。
至少,從那時以後,就沒聽說有什麼人控訴他們了。根據威廉三世第十和十一年(公元一七〇〇年)法律第六條,加入俄羅斯公會的貢金被降至五英鎊;根據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公元一六八五年)法律第七條,加入東土公會的貢金被降至四十先令,而同時,瑞典、丹麥和挪威,即所有波羅的海北邊的國家,也從特許他們獨佔經營的範圍內剔除。國會之所以通過這兩條法律,很可能就是那兩個公會的做法造成的。在那時以前,約西亞·蔡爾德爵士(Josiah Child)曾指稱,那兩個公會和漢堡公會的做法極具壓迫性,他並且將當時英國對那些分別屬於他們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國家貿易之所以低迷不振,歸因於他們的經營不善。
在十八世紀,即使那些公會的做法不是很有壓迫性,但他們顯然也毫無用處。沒錯,說他們全然沒用,也許是任何人對任何規約性公會所能公正給予的最高頌詞;而前述那三個公會,就他們目前的狀況來說,似乎全都當得起這樣的頌詞。從前加入土耳其公會須繳納的貢金,年紀在二十六歲以下的人是二十五英鎊,二十六歲以上則是五十英鎊。除了純粹的批發商,其他任何人都不許加入;這是一項排斥所有零售店主或零售商的限制。根據該公會的一條內規,所有英國的製造品都不可以出口到土耳其,除非由公會通用的船隻載運;而由於那些船隻總是從倫敦港啓航,所以這一條內規,實際上等於是將土耳其貿易侷限於那個費用非常昂貴的港口,並且將有資格經營土耳其貿易的貿易商侷限於那些住在倫敦或其附近的人。
根據該公會的另一條內規,住在倫敦周圍二十英里之內,但不具有該市的市民權可以自由進出該市者,不準加入公會;此一限制,加上前面那一個規定,必然排斥所有非倫敦市民加入該公會。由於那些通用的船隻在什麼時候裝貨,以及在什麼時候啓航,完全任憑公會的理事們發落,所以他們可以輕易將那些船隻裝滿他們自己的貨物,以及某些特殊朋友的貨物;至於其他人的貨物,他們則可以藉口說,提出申請裝船的時機太晚而予以排斥。所以,在這種情勢下,這個公會在每一方面都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極具壓迫性的獨佔機構。
那些濫權的做法導致國會於喬治二世第二十六年(公元一七五三年)通過法律(第十八條),將加入該公會的貢金一律降爲二十英鎊,沒有任何年紀方面的分別,或任何是否爲純粹的批發商,以及是否爲倫敦的市民,等等的資格限制;同時允許所有這樣的人,可以自由從所有英國港口,輸出所有法律未禁止輸出的英國貨,至任何一個土耳其的港口;可以自由從那裏輸入所有法律未禁止輸入的土耳其貨,唯需繳納一般的關稅,以及爲了支應該公會的必要經費而課徵的特別關稅;同時須遵守英國駐土耳其大使和各領事的合法權威,以及該公會通過適當程序制定的各項內規。
爲了防止那些內規導致任何壓迫的情事,同一條法律也規定,如果有任何七位公會的會員,自認爲受到公會於該法通過後所制定的任何內規迫害,他們可以在該內規被制定後十二個月內,向貿易與移民局(Board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該局的權限目前已經由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接掌)提出訴願;而且如果有任何七位公會的會員,自認爲受到公會於該法通過前所制定的任何內規迫害,他們也同樣可以提出訴願,惟這種訴願必須在該法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
然而,一年的經驗,未必足以向一個大規約性公會的所有會員,揭露任何一條內規的有害傾向;如果公會中有許多會員在一年後纔有這樣的發現,則無論是貿易局或是樞密院的委員會,都無法對他們提供任何救濟。再說,所有規約性公會,以及所有其他的同業公會或團體,所制定的大部分內規,其目的與其說在於壓迫已經是會員的那些人,不如說在於阻礙其他人變成會員;而要達成此一目的,除了要求繳納很高的入會貢金外,還有其他許多詭詐的辦法。這種公會永遠不變的目的,始終是要儘可能提高他們自己的利潤率;始終是想把他們出口和進口的那些貨物的銷售市場維持在供應不足的狀態;而要做到這一點,唯一的辦法是限制競爭或阻礙新冒險者加入他們那一門生意。
再說,高達二十英鎊的入會貢金,雖然也許尚不足以勸阻任何有長期經營意圖的人加入土耳其貿易,但很可能足以讓那些只想冒險做一票的投機商人打消做土耳其貿易的念頭。在所有的行業裏,經常在做買賣的那些老店或老手,縱使沒有組成公會,也自然會勾結在一起提高利潤;要把他們的利潤隨時壓低在適當的水平,最可能有效的辦法,莫過於讓投機性的冒險者偶爾加入和他們競爭。土耳其貿易的大門,雖然在某一程度內被國會通過的這一條法律打開了,但仍然被許多人認爲距離完全自由的程度還很遠。
土耳其公會出錢讓英國在土耳其維持一位大使和二至三位領事,這些官員,像派駐其他國家的使節那樣,本來應該完全由國家的經費維持,而土耳其貿易也應該對所有英國人民開放。目前爲了支應這個和其他的公會目的,而允許該公會課徵的各種稅,所提供的收入,除了足以讓國家有能力維持那些使節外,或許還會有很多剩餘。約西亞·蔡爾德爵士曾指出,一般的規約性公會,雖然時常出錢在貿易對手國維持本國的使節,但從未在那裏維持過任何派駐有本國軍隊的堡壘或要塞;而一般的股份公司倒是時常這麼做。
實際上,前者似乎遠比後者更不適合做這種事。第一,那些堡壘和要塞的作用在於使公會整體的生意更爲繁榮興旺,但在整體的繁榮當中,公會的那些理事卻得不到任何特別屬於他們的好處。甚至整體的生意衰退,往往也許有利於他們自己私人的生意;因爲,當整體的生意衰退時,他們的競爭者會變少,於是他們或許可以買得比較便宜,而且也可以賣得比較貴。相反的,股份公司的董事們,除了在委託他們管理的那一筆共同資本所賺到的利潤當中有他們的一份外,完全沒有他們自己私人的生意,完全沒有可以和公司整體的生意利益分隔開來的私人利益。
他們的私人利益,和公司整體的生意繁榮聯繫在一起;所以,也就和堡壘與要塞的維持工作聯繫在一起,因爲這種工作是公司生意繁榮必要的保障。所以,他們比較可能會有執行這種工作必備的那種時時小心謹慎的注意力。第二,股份公司的董事們總是握有一大筆資本(即公司股東的共同資本)的管理權,他們往往可以正正當當的將其中的一部分運用在建築、修理和維持公司生意所需的堡壘和要塞。但規約性公會的理事們,沒有任何共同資本讓他們管理,也沒有其他資金來源可以這麼運用,除了偶爾有人入會臨時繳納的一些貢金,以及對會員貿易課徵的那些公會關稅。
所以,即使他們有同樣的利益動機,想要去注意那些堡壘與要塞的維護工作,他們也很難有同樣的能力實現他們的那種注意。維持某個大使或領事,幾乎不需要花什麼心思或注意力,只不過需要一筆相當有限的經費,這樣的事務似乎比較適合規約性公會的性質與能力。然而,在約西亞·蔡爾德爵士去世很久之後,亦即,在一七五〇年,英國成立了一個規約性公會,即現今的非洲貿易商公會,這個公會起初被明白的課以維持布朗角(CapeBlanc)和好望角(Cape Good Hope)之間所有英國堡壘與要塞的職責,後來變成只負責維持羅格角(Cape Rouge)和好望角之間的那些堡壘與要塞。
成立此一公會的法律(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律第三十一條)似乎有兩個顯著的目標:第一,有效地抑制規約性公會的理事們自然會有的那種壟斷與壓榨精神;第二,儘可能迫使他們去注意他們自然不會去注意的那種維持堡壘與要塞的工作。爲了第一個目標,入會的貢金被限制在四十先令。而且該公會被禁止不得以團體的身份或共同的資本做買賣;不得以團體的名義借錢;也不得對所有付了入會貢金的英國人民,在所有地方合法經營的進出口生意施加任何限制。公會事務由一個九人的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在倫敦開會,但委員每年由倫敦、布里斯托爾(Bristol)和利物浦(Liverpool)的公會會員選出,這三地每年各選出三位委員。
任何委員都不得連任超過三年。任何委員都得由貿易與移民局,現在是得由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在聽取他自己的申辯後,予以免職。委員會被禁止不得從非洲出口黑奴,或將任何非洲貨物輸入英國。但由於他們被課以維持堡壘與要塞之責,所以,他們可以爲了那個目的,自英國輸出各種必要的貨物與補給品到非洲。在公會所給的各種款項當中,他們被允許動用總數不超過八百英鎊的經費,以支付他們在倫敦、布里斯托爾和利物浦的職員與代理人的薪水,他們在倫敦的辦公室租金,以及所有國內其他的管理費、佣金和代理費。
在動用那八百英鎊支付了這些不同種類的費用後,剩下來的錢,他們得以他們認爲適當的方式分配給他們自己當做酬勞。也許有人會認爲,根據這樣的組織章程,壟斷的精神應當會受到有效的抑制,而立法的第一個目標也應當會充分的達成。然而,實情似乎不是這樣。雖然根據喬治三世第四年(公元一七六三年)法律第二十條,塞內加爾(Senegal)的堡壘以及所有附屬的地物,都劃歸給非洲貿易商公會管理,然而來年(根據喬治三世第五年法律第四十四條),不僅塞內加爾的堡壘及其附屬地物,而且整個從巴巴里(Barbary)南端的撒利港(Sallee)開始到羅格角的西非海岸,都從該公會的管轄範圍內剔除,劃歸給國王負責,並且那些地區的貿易也被宣佈對所有英國人民自由開放。
該公會曾被懷疑限制貿易,以及建立某種不正當的獨佔地位。然而,在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的法律規範下,實在很難想象他們有什麼辦法幹那種事。然而,在國會下院(House of Commons)刊印的辯論記錄中(這未必總是最可信的真實記錄),他們的確曾被這樣指摘過。由於那九人委員會的成員全都是商人,而且他們所管轄的各處堡壘與殖民地的司令官和代理人也全都仰賴他們任免升遷,所以後者並非不可能對前者寄存的貨物與委辦的事項給予特殊的關照,這樣或許就真的會爲他們樹立起某種獨佔地位。
爲了第二個目標,即維持各處的堡壘與要塞,國會每年撥給他們一筆經費,金額通常是一萬三千英鎊左右。爲了保證這筆經費運用適當,該委員會依法每年必須向財政部的審計長(Cursitor Baron of Exchequer)報告,之後該報告還須送交國會審議。但國會對好幾百萬英鎊的支用都不怎樣關心了,更不可能去關心每年一萬三千英鎊是怎麼支用的;而財政部的審計長,就其專業和教育背景來說,也不可能對堡壘與要塞的適當費用有深入的瞭解。沒錯,海軍艦艇的艦長或海軍總部委員會(Board of Admiralty)所任命的其他軍官,可以調查那些堡壘與要塞的情況,然後將他們的調查結果回報給海軍總部委員會。
但海軍總部委員會似乎直接管不到非洲公會的委員會,所以即使主動調查他們,也沒有任何權威可以糾正他們的行爲;再說,海軍艦艇的艦長們也不見得每一個對構築與維護堡壘的學問都有深入的研究。就公會委員會里的任何一位委員來說,似乎他所犯的任何過錯,除非是直接侵吞了國家撥給的公款或盜用了公會的收入,否則他可能受到的懲罰頂多也不過是被免職罷了,況且那種職位再長也只能做三年,而每年合法的酬勞又是那麼的微薄;所以,害怕那種懲罰絕不可能是一個有足夠分量的動機,可以迫使他時時小心謹慎的去注意一項他沒有其他的利益動機去小心注意的事務。
那個委員會被指控從英國運送磚塊與石頭到幾內亞(Guinea)的海灣角(Cape Coast)去修護那裏的城堡,爲了這個工作,國會曾經多次給予特別的經費補助。而勞師動衆運送得那麼遠的磚塊與石頭,據說質量還奇差無比,以致用它們修補的城牆最後必須從基礎開始重建。位於羅格角以北的堡壘與要塞,不僅由國家出錢維護,而且也由行政當局直接管理;所以,爲什麼位於那個海角以南的堡壘與要塞,既然國家也至少出了一部分的維護經費,居然交給不同的機構管理,要爲這樣的安排想出一個好理由,實在非常不容易。
保障地中海貿易是直布羅陀半島(Gibraltar)與米諾卡島(Minorca)上的要塞最初的目的或藉口,而那兩座要塞也始終很妥當的委託給行政當局,而不是委託給土耳其公會去維護與管理。行政當局大部分的榮耀與尊嚴,在於它的統治範圍很大;所以,它非常不可能輕忽保衛那個統治範圍所需注意的一切事項。因此,直布羅陀半島與米諾卡島上的要塞從來就沒有被疏忽過;雖然米諾卡島曾經被奪走過兩次,而現在很可能也已經永遠失去了,但從來沒有人把那個大挫敗歸咎於行政當局疏於維護那裏的要塞。
然而,我在此並不想被當成我有意暗示,那兩座花費極大的要塞當中的任何一座,對於當初硬把它們從西班牙王國分割過來時所設想的那個目的,真的有一絲一毫的必要性。那個強行分割的動作,也許從來未曾有助於任何實質的目的,除了使英國和她的自然盟友西班牙國王的關係疏遠,並且使波旁(Bourbon)王室的兩個主要分支結成了比他們的血緣可能讓他們結成的更爲緊密也更爲牢固的同盟關係。股份公司,不管是根據國王的敕令特許成立的,或是根據國會法律成立的,在許多方面,不僅和規約性公會不同,而且也有異於私人合夥公司。
第一,在私人合夥公司,如果沒有得到公司的同意,任何合夥人都不可以把他的那一份資本移轉給其他人,或引進新合夥人加入公司。然而,每一位合夥人,在提出適當的預告後,可以退出合夥關係,並且要求公司返還共同資本中屬於他的那一份。相反的,在股份公司,任何成員都不能要求公司返還他的那一份資本;但每一位成員,無須徵得公司的同意,都可以把他的股份移轉給其他人,從而自動爲公司引進新的成員。股份公司的每一股份的價值,始終就是它在市場上可以賣得的價格;而它的此一價格,可以按任何比例大於或小於公司的資本賬中註記屬於其所有人的金額。
第二,在私人合夥公司,每一位合夥人都有義務,盡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償還公司所負的債務。相反的,在股份公司,每一位成員應負的義務僅限於他的那一份股份。股份公司的生意買賣,總是由某個董事會處理發落。沒錯,這個董事會往往在許多方面必須遵守公司股份所有人(或股東)大會的監督控制。但那些所有人(或股東)大部分很少自認爲對公司業務有任何瞭解;所以,當派系鬥爭的精神在他們之間恰巧不流行時,他們大多也不想麻煩自己去過問公司業務,而樂得每半年或每年接受一次公司的董事們認爲適合發給他們的那些股利。
這樣完全免於麻煩,而且除了有限的一筆金額,也完全免於風險的投資,鼓勵許多絕不會冒險把財產投入任何私人合夥事業的人,變成了股份公司的投機冒險家。所以,這種公司所吸引的資本規模,通常遠比任何私人合夥公司所能自誇擁有的大很多。南海公司(the South Sea Company)的營業資本一度超過三千三百八十萬英鎊。英格蘭銀行(the Bank of England)的分紅資本目前爲一千零七十八萬英鎊。然而,這些公司的董事們,由於是在管理其他人的錢而不是在管理他們自己的錢,所以很難期望他們會像一般私人合夥公司的合夥人那樣,時常焦灼戒慎的注意公司資本的妥當運用。
他們像豪門鉅富的管家那樣,傾向於認爲對小事情的注意於主人的顏面有損,所以也就很容易縱容他們自己完全不理會那些小事情。所以,這種公司的業務管理,必然總是多少會充斥着疏忽與浪費的情節。就因爲這個緣故,經營國外貿易的股份公司,向來很少經得起私人貿易探險家的競爭。因此,如果沒有獨佔性特權,他們很少能夠經營成功;即使有獨佔性特權,他們也往往未必能經營成功。沒有獨佔性特權時,他們的管理不良通常會把他們自己的貿易生意搞砸。有獨佔性特權時,他們不僅會把自己的貿易生意搞砸,而且還會限制別人做貿易。
當今的非洲貿易商公會(the African Company)的前身,敕立非洲公司(the RoyalAfrican Company),根據特許其成立的執照,擁有獨佔性特權;但由於那個執照從未獲得國會批准,所以非洲貿易,由於(一六八九年)民權條例的宣佈,在(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後不久便對所有英國人民自由開放。哈德遜灣公司(The Hudsons BayCompany),就他們的合法權利而言,和敕立非洲公司處境相同。允許他們獨佔的特權執照也從未獲得國會批准。
南海公司,只要他們繼續是一家貿易公司,確實擁有國會批准的獨佔性特權;目前的東印度貿易商聯合公司(the 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也和南海公司一樣享有合法的獨佔性特權。敕立非洲公司很快發現他們抵擋不住私人貿易探險家的競爭,因此儘管國會宣佈了民權條例,他們有一段時間還繼續稱那些私人貿易探險家爲無照營業者,並根據這個理由加以迫害。然而,從一六九八年開始,私人貿易探險家經營的每一門非洲貿易幾乎都被課徵百分之十的關稅,以便讓該公司用來維持設在非洲的堡壘和要塞。
但儘管競爭對手承擔了這麼重的稅,該公司仍然無法維持競爭的局面。他們的資本和信用逐漸走下坡。到了一七一二年,他們的負債變得如此龐大,以致被國會認爲必須特別通過一條法律,以保障他們和債權人的財產安全。該條法律規定,關於應該允許該公司展延多久的時間以清償其債務,以及關於其他被認爲適宜就那些債務和該公司達成的任何協議,人數與權值佔三分之二的債權人所做成的決議,對其餘的債權人具有約束力。然而,到了一七三〇年,他們的財務狀況還是陷入極大的混亂,以致他們完全沒有能力維護他們的堡壘和要塞,而該項工作正是他們成立的唯一目的與藉口。
從那一年開始直到他們最後被解散爲止,爲了該項目的,國會認爲每年必須撥給他們一萬英鎊的經費。一七三二年,在經營運送黑奴到西印度羣島的生意上經過多年的損失後,他們終於決定完全放棄那一門運送的生意,而改在非洲海岸邊把他們買來的黑奴賣給私人的美洲貿易商,並且決定運用他們的職員進入非洲內陸地帶經營金粉、象牙、染料,等等的收購生意。但他們在縮小貿易範圍後,並沒有比以往他們的貿易範圍較爲廣泛時更爲成功。他們的財務狀況繼續的逐漸走下坡,直到最後(一七五〇年),由於他們在各方面都已經是個破產的公司了,才被國會命令解散,而把他們的堡壘和要塞交給目前的非洲貿易商規約公會負責管理。
在敕立非洲公司之前,曾經一個接着一個相繼成立了其他三個專門經營非洲貿易的股份公司。他們的經營都同樣的不成功。但他們全都有特許獨佔的執照,雖然那些執照沒有經過國會批准,但在從前那個時候,被認爲授予了真正的獨佔特權。哈德遜灣公司,在上一次戰爭中不幸有一些損失之前,向來比敕立非洲公司幸運許多。他們的必要花費少很多。他們在各處的貿易站或停泊地(這些地方被他們自抬身價地稱爲堡壘)派駐的職員人數,據說總計不會超過一百二十人。然而,這樣少的人數便足以事先準備好裝滿他們的船隻所需的動物皮草以及其他貨物;在那些海面上,由於結冰的關係,船隻很少能連續待上六或八個禮拜。
能夠事先準備好裝船的貨物,是一般私人貿易探險家經過好多年都沒有能力取得的一項優勢,而沒有這項優勢似乎便不可能到哈德遜灣做貿易生意。該公司所有的資本不算很多,據說不會超過十一萬英鎊,但已經足以使他們能夠在其營業執照所涵蓋的區域內壟斷當地全部或幾乎全部的貿易與剩餘產出;那區域雖然廣闊,但很貧窮。因此,沒有任何私人貿易探險家曾經企圖到那個區域和他們競爭做貿易。所以,這個公司在事實上始終享有獨佔特權,雖然他們在法律上也許沒有這樣的權利。除了所有這些優勢,這家公司的有限資本據說分開來由少數幾個人所持有。
而一家只有少數幾個股東,並且資本有限的股份公司,性質上可以說非常接近私人合夥公司,因此在經營管理上能夠做到幾乎相同程度的戒慎與注意。由於有這種種的優點,所以,在上一次戰爭之前,哈德遜灣公司能夠把他們的貿易一直經營得相當成功,也就不足爲怪了。然而,他們的利潤似乎不可能接近已故的多布斯先生(Mr.Dobbs)所想象的那麼多。一位比較冷靜精明的作家,即《商業的歷史與年代溯源》(The Historical and ChronologicalDeduction)的作者,安德生先生(Mr.Anderson),非常公允的指出,對多布斯本人所給的該公司連續好幾年的進出口記錄詳加研究,並且適當地把他們所承擔的特別風險與費用納入考慮後,他們的利潤似乎不值得令人嫉妒到眼紅,或者說,那些利潤即使超過平常的貿易利潤,似乎也不可能超過很多。
南海公司從來沒有維持過什麼堡壘或要塞,所以他們完全免於其他經營國外貿易的股份公司必須支付的一大項費用。但他們有一筆龐大的資本,由人數極爲龐大的股東分開持有。所以,自然可以預期他們的管理必然充斥許多愚蠢、疏忽與浪費的情節。他們的股票炒作計劃之無賴與荒唐可以說惡名遠播、天下皆知,不過,那些炒作計劃的說明和這裏的主題無關。但他們的一些商業買賣計劃也沒得到更好的經營。他們從事的第一門貿易,是供應非洲黑奴給西印度羣島的西班牙殖民地。由於他們在一七三一年的烏得勒支(Utrecht)條約中獲頒所謂阿西恩託(Assiento)的合同,所以他們在這門貿易上擁有獨佔特權。
但由於這門貿易不被預期有什麼了不起的利潤,而且在他們之前,享有同樣獨佔特權的那些葡萄牙和法國公司都被這種貿易搞到破產倒閉,所以作爲補償,他們被允許每年得派遣一條載重若干噸的船隻,直接到西印度羣島的西班牙殖民地貿易。爲了這門每年只允許一條船的貿易,他們總共派出了十個航次,據說其中只有一七三一年皇家卡羅琳(the Royal Caroline)航行的那一次讓他們賺了不少利潤,而其餘九次幾乎全都讓他們或多或少虧了一些錢。他們的屢次生意都不很成功,被他們的代辦和經紀人歸因於西班牙政府的勒索與壓榨;但也許主要正是由於那些代辦和經紀人的浪費與侵奪;據說其中有些人只要任職一年便可賺到巨大的財富。
一七三四年,該公司向國王陳情,希望准許他們讓出那種每年一條船的貿易噸數,因爲他們無法從那種貿易賺到什麼利潤,並且准許他們接受任何西班牙國王同意授予的相等特權。一七二四年,這家公司開始從事捕鯨業。沒錯,他們在這方面沒有獨佔權;不過,當他們經營捕鯨業時,英國似乎也沒有其他人從事同樣的工作。他們派船到格陵蘭(Greenland)捕鯨八次,只有一次賺到錢,其餘七次都虧本。一七三二年,在他們的第八次也是最後一次捕鯨結束後,在賣掉了所有的船隻、備用品和器具後,發現他們在這門生意上的全部損失,包括投入的資本與利息,超過二十三萬七千英鎊。
一七二二年,這家公司向國會陳情,希望准許把他們那筆超過三千三百八十萬英鎊,並已全部借給政府的龐大資本,分成兩個相等的部分:其中的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餘萬英鎊,享有和其他政府年金相同的法律地位,對該公司董事們爲了執行他們的商業計劃而舉借的債務或發生的損失不付清償責任;而其餘一半則仍和從前一樣,留作該公司的營運資本,負責清償那些債務和損失。這個請求太合理了,所以來年便獲准。一七三三年,他們又向國會陳情,希望將其營運資本的四分之三轉成年金資本,只留下其餘的四分之一當做營運資本,或者說,只留下其餘四分之一繼續承受他們的董事管理不善所產生的風險。
這個時候,由於政府償還了幾次借款,他們的年金和營運資本已經個別減少了兩百餘萬英鎊,所以那四分之一的營運資本只等於三百六十六萬兩千七百八十四英鎊八先令又六便士。一七四八年,根據愛克斯拉沙佩勒(AixlaChapelle)條約,該公司放棄以往基於阿西恩託合同可以向西班牙國王要求的一切權利,以交換某項被認爲相等的權利。於是終止了該公司對西班牙所屬西印度羣島的所有貿易,他們剩下來的營運資本全轉爲年金資本,而該公司在每一方面也不再是一家貿易公司了。
應該指出的是,南海公司利用他們每年被特許的那一條船所從事的貿易,雖然是唯一的一門他們曾經期望可能賺到豐厚利潤的貿易,但不管是在國外或國內市場,他們所從事的這門貿易並非沒有競爭者。在新迦太基(Carthagena)、波爾圖貝洛(Porto Bello)和拉維拉克路茲(La Vera Cruz),他們的船隻從英國裝載過去的貨物,必定會遇上西班牙商人從加的斯(Cadiz)裝載過去的同類歐洲貨物競爭;而在英國,他們從西印度羣島裝載回來的貨物,也必定會遇上英國商人從加的斯間接輸入的西印度羣島貨物競爭。
沒錯,西班牙和英國商人的貨物也許都必須承擔比較高的關稅。但該公司職員的疏忽、浪費與營私舞弊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一種比所有那些關稅都還要沉重的稅。一家股份公司,在私人貿易探險家還能夠和他們進行某種公開與公平的競爭時,如果竟然能夠成功地經營任何國外貿易,那就似乎和所有的經驗不符了。舊英國東印度公司,根據伊麗莎白女王(Queen Elizabeth)特許的執照,成立於一六〇〇年。他們最初十二次裝備船隻遠航至印度貿易,似乎是以規約性公會的模式運作,貨物分屬於不同的公司成員,雖然都只由公司通用的船隻裝運。
一六一二年,他們合併成爲一家股份公司。他們的執照排除其他英國人和他們競爭,這執照雖然沒被國會批准,不過,在那時候被一般人認爲真的授予他們獨佔特權。所以,他們有好長一陣子沒遭遇過多少無照貿易商的干擾。他們的資本,每股五十英鎊,總數從未超過七十四萬四十英鎊,不是過分龐大,而且他們的營業範圍也不是特別廣泛,所以還不至於爲顯著的疏忽與浪費提供藉口,或爲嚴重的營私舞弊行爲提供掩護。儘管有一些異常的損失,其中有一部分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惡意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其他的意外造成的,但有好多年他們的貿易經營相當成功。
但漸漸地,當自由的原則得到越來越好的理解時,一個未經國會批准的敕頒執照,究竟能夠授予多大的獨佔特權,變得一天比一天越來越可疑。對於此一問題,各法庭的判決並不一致,而是隨着政府的權威與時代的興致而變化不定。但干擾他們的無照貿易商越來越多;並在查理二世統治末期、整個詹姆士二世統治時期,以及威廉三世一部分的統治時期,屢次把他們的經營逼入困境。一六九八年,有人向國會提議,願意按年息百分之八借給政府兩百萬英鎊,唯要求國會准許提議出錢認購這筆債權的人組成一家新的東印度公司,並授予貿易獨佔權。
舊東印度公司也向國會提議,願意按相同條件,借給政府七十萬英鎊(這幾乎等於他們的全部資本),而且年息只要百分之四。但由於當時政府的信用狀況相當特殊,能夠按年息百分之八借到兩百萬英鎊,對政府來說,比能夠按年息百分之四借到七十萬英鎊更爲方便有利。國會接受了新提議者的計劃,結果成立了一家新的東印度公司。然而,舊東印度公司仍有權繼續經營他們原來的貿易直到一七〇一年。同時,他們也很有技巧地,以他們的財務長個人的名義,認購了三十一萬五千英鎊的新東印度公司資本。
由於將東印度貿易權授予這一筆兩百萬貸款的認購者的那一條法律,在表達上有一點疏忽,從字面上看不出那些認購者是否必須全部聯合起來組成一家股份公司。有少數幾個私人貿易商,他們認購的金額總計只有七千兩百英鎊,堅持他們有權獨自利用他們自己的資本個別經營東印度貿易,自負盈虧。舊東印度公司本來就有權利用他們自己的資本個別經營東印度貿易直到一七〇一年;而在那時候之前和之後,根據他們在新東印度公司的資本中所認購的那三十一萬五千英鎊,他們也同樣有個別經營東印度貿易的權利,就像其他私人貿易商所堅持的那樣。
新舊兩家東印度公司和私人貿易商的競爭,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競爭,據說幾乎把他們全給毀了。在後來的一個場合,亦即,在一七三〇年,當有人向國會提議,希望將英國對印度的貿易交給某個規約性公會管理,並藉此在某一程度內開放印度貿易時,反對此一提議的東印度公司,以非常激烈的口吻向國會訴說,那種競爭在當時所造成的種種被他們認爲悽慘的後果。他們說,在印度,那種競爭把各種印度貨的價格哄擡得如此之高,以至於那些印度貨都不值得買;而在英國,那種競爭則使市場供應過剩,將各種印度貨的價格壓得如此之低,以至於銷售印度貨根本無利可圖。
如果說,那種競爭,因爲使貨源供應更爲充裕,必定在英國市場上大幅壓低了印度貨的價格(這對一般民衆有很大的好處與方便),那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說,那種競爭會在印度市場上大幅提高印度貨的價格,那似乎就令人難以置信了,因爲那種競爭所可能導致的一切分外需求,必定只不過是浩瀚的印度商業海洋中的一滴水罷了。再說,需求增加,即使起初也許會提高貨物的價格,但長期而言,一定會使貨物的價格降低。需求增加會鼓勵生產,從而提高生產者之間的競爭,而生產者爲了應付競相削價求售的局面,會採取一些他們以往也許未曾想過的新分工模式和新技術改良。
該公司所抱怨的那些悽慘的競爭後果,即消費品價格低廉和鼓勵生產,正是講求大智大利的政治經濟學想要促進的兩大目標。然而,被他們說得如此悽慘的那種競爭,並沒有被容許存在很久。一七〇二年,這兩家東印度公司,在某一程度內,被一個三方協議結合起來,其中的第三方是安妮女王(QueenAnne);一七〇八年,根據國會通過的一條法律,他們完全合併成一家公司,改名爲現在的東印度貿易商聯合公司(the 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
在那一條法律當中,國會認爲值得插入一句條文,允許那些個別經營的貿易商繼續經營至一七一一年的米迦勒節(Michaelmas),但同時授權公司的董事們,在知會他們三年後,買回他們那筆小小的七千兩百英鎊資本,從而把該公司的全部資本轉變成公司成員共有的資本。根據同一條法律,該公司的資本,由於借給了政府一筆新的貸款,從兩百萬英鎊增加到三百二十萬英鎊。一七四三年,該公司又多借了一百萬英鎊給政府。但這一百萬不是以向公司股東募集新資本的方式籌措的,而是以出售年金債券和發行公司債的方式籌措的,所以,這一百萬借款並未擴大公司股東可據以主張分享股利的資本。
不過,這一百萬借款卻擴大了該公司的營運資本,因爲這一百萬和其他三百二十萬英鎊的資本一樣,對該公司爲了執行各種商業計劃而舉借的債務,以及發生的損失負有清償責任。從一七〇八年,或至少從一七一一年起,該公司,由於完全沒有競爭者,非常穩固的獨佔了英國對印度貿易,因此生意做得相當成功,而每年也都從他們的利潤撥出中等的股利給所有的股東分享。在一七四一年開始的英法戰爭中,(南印度)本地治裏省(Pondicherry)的法國總督杜普萊克斯先生(Mr.Dupleix)的野心,把他們捲入了(南印度)卡那提克(Carnatic)地區的戰爭,以及印度諸位王子之間的政治鬥爭中。
經過許多次大勝利和同樣大的失敗後,他們最後丟掉了馬德拉斯(Madras),這是他們當時在印度的主要貿易據點。一七四八年的艾克斯拉沙佩勒條約將這個據點還給了他們;但這個時候,戰爭與征服的精靈似乎纏上了他們派駐在印度的那些職員,而且從此就未曾離開過。在一七五五年開始的英法戰爭中,他們的軍隊沾上了英國軍隊全體的好運道。他們保住了馬德拉斯,光復了加爾各答(Calcutta),並且佔領了一大塊廣闊與肥沃土地,而這塊領土提供給他們的收入,當時據說每年超過三百萬英鎊。
他們悄悄的佔有這筆收入,安安穩穩的過了好幾年。但到了一七六七年,英國政府主張他們所佔領的土地,以及該土地所提供的收入,理當屬於國王所有;爲了響應此一主張,該公司同意每年支付政府四十萬英鎊。在此之前,他們逐漸把他們每年發放的股利從大約百分之六提高到百分之十;亦即,以他們的三百二十萬英鎊資本計算,他們把每年的股利提高了十二萬八千英鎊,或者說,把每年的股利從十九萬兩千英鎊提高到三十二萬英鎊。這時,他們還想進一步將股利提高到每年十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這將會使他們每年支付給股東的金額,等於他們同意每年支付給政府的金額,或者說,等於每年四十萬英鎊。
但就在他們和政府約定生效的那兩年,國會相繼通過了兩條法律,禁止他們不得再提高股利;那兩條法律的目的,是要讓他們能夠更快一點清償他們的債務;這時,那些債務估計超過六百或七百萬英鎊。一七六九年,他們重新和政府續約,效期五年,議定在那期間內准許他們逐步將每年的股利提高到十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不過,每年絕不得提高超過百分之一。所以,此次增加的股利,在股利上升到最高點時,也只不過是使他們每年支付給股東和政府的金額加起來,比他們在最近一次領土擴增之前向來支付的金額多了六十萬八千英鎊罷了。
上面已經提過,根據某些人的估計,那些新增領土所提供的總收入等於多少英鎊;根據東印度貿易船克魯添登號(Cruttenden East Indiaman)在一七六八年帶回來的報告,那些新增領土的淨收入,在減掉所有扣除額和維持軍隊的費用後,據報是兩百零四十八萬七百四十七英鎊。他們據說同時擁有另一筆高達四十三萬九千英鎊的收入,這筆收入一部分來自於土地的租金,但主要來自於他們設在印度各貿易據點的海關所徵收的關稅。除此之外,他們的貿易利潤,根據他們的董事長在國會下院所做的證詞,這個時候每年至少有四十萬英鎊;而根據他們的會計師所做的證詞,則至少是每年五十萬英鎊;根據兩者當中最低的說法,至少等於每年支付給股東的最高股利總額。
這麼巨大的收入顯然應當承受得起每年多支付六十萬八千英鎊(給公司股東和政府),同時也應當會有一大筆償債的財源,足以迅速降低公司的負債。然而,在一七七三年,他們的負債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一筆應付給財政部而未付的四十萬英鎊拖欠款,加上另一筆應付給海關而未付的關稅拖欠款,再加上一大筆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以及一張從印度開出而被該公司莫名其妙地予以承兌,金額超過一百二十萬英鎊的應付匯票。這些累積的債務讓他們的財務調度極爲艱難,不僅迫使他們一下子將他們的股利降至百分之六,而且還迫使他們卑躬屈膝地哀求政府大發慈悲,希望准許他們,第一,不再支付原本議定每年須付給政府的四十萬英鎊;第二,給予他們一筆一百四十萬英鎊的貸款,以免他們立即破產。
他們的財富大幅增加,似乎只是讓他們的職員有很好的藉口做出甚至比公司的財富增加幅度更大的浪費,以及讓他們的職員有很好的掩護進行同樣更大幅度的營私舞弊。於是,國會針對他們的職員在印度的作爲,以及他們在印度和歐洲的一般業務情況,進行了一番調查;之後,對他們在國內外的管理體制,做了幾個非常重要的改革。在印度方面,他們的三處主要據點,馬德拉斯、孟買(Bombay)和加爾各答,彼此原本完全獨立,現在改置於一位總督之下,由一個四人顧問審議會協助治理,國會決議自己提名此一總督和審議會的首屆人選,總督和審議會的官邸設於加爾各答;那個城市現在已經取代了馬德拉斯從前的地位,成爲英國在印度最重要的據點。
加爾各答的市長法庭,起初只是爲了審理該市及其附近地區發生的商業訴訟事件而設,但以往隨着大英帝國勢力在印度的擴張,其管轄範圍也逐漸擴大。現在該法庭的管轄範圍,被縮小限制在它原始設立的目標內。爲了填補它所讓出的管轄範圍,設立了一個新的最高法院,由國王任命的一位審判長和三位法官組成。在歐洲方面,任何一位股東原來只須持有五百英鎊的公司資本,即只須持有公司的資本一股(該公司每股資本的原始價格爲五百英鎊),在股東大會里便有資格投票,現在則提高到須持有一千英鎊的股份纔有資格投票。
而且現在又規定,如果某位股東持有的那一千英鎊股份不是他繼承得來的,而是他自己價購取得的,那麼他還必須持有該股份至少一年,纔有權根據上述的資格投票,而從前最短的必須持有時間則是六個月。該公司的董事會有董事二十四人,原本每年改選,沒有連任限制;但現在則規定,將來每一位被選任的董事將有四年的任期;然而,每年將有六位董事輪流卸任,而且卸任的董事在繼任的新董事選舉中不得充當候選人。有些人預期,經過這樣的改革後,無論是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做法,應當都可能會比他們以往的行事作風更有尊嚴也更穩重。
但任何改革似乎都不可能使那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在任何方面,適合統治一個大帝國,或甚至只想使他們適合參與統治也不可能;因爲他們的大部分成員必定總是對那個帝國的繁榮與否太不感興趣了,以至於絕不會認真注意究竟是什麼樣的決議可以促進那個帝國的繁榮。很有錢的人時常願意,甚至稍微有一點錢的人有時候也願意,購買一千英鎊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只因爲這樣他就可以投票影響股東大會的決議。那些股份,雖然不能讓他參與印度的掠奪,不過,卻能讓他參與任命印度的掠奪者;任命誰去掠奪印度,雖然是董事會的決定,但董事會必然多少會受股東影響,因爲股東不僅選出了董事會里的那些董事,而且有時候甚至會推翻董事會對駐印度職員的任命。
一位股東,如果能在若干年內享有這樣的影響力,並藉此爲他的幾個朋友在公司裏謀取一些利益,他往往就不會怎樣在意他分得多少股利,甚至也不會怎樣在意讓他有投票權與影響力的那些股份會有多少價值。至於那個投票權讓他參與統治的那個大帝國的榮枯,那就更難期待他會有任何的關心了。從來沒有,而且按照天理也絕不可能會有其他的統治者,像這種商業公司的大部分股東這樣,由於不可抗拒的人倫因素作祟,不僅是如此完全的,而且是必然如此完全的不顧其屬民的快樂或痛苦,不顧其統治區域的改良或敗壞,以及不顧其行政體系的名譽或羞恥。
再說,這種無動於衷的心態,更可能被國會在該次調查後所頒佈的一些新規定加強而不是減弱。例如,根據國會下院的一項決議,該公司應先償還政府借給他們的一百四十萬英鎊貸款,並且將他們的公司債降至一百五十萬英鎊,到那時候而且也只在那時以後,他們才得以每年分發百分之八的股利;又,他們的國內收入與淨利在償還了債務與分發了百分之八的股利之後,所有剩餘的資金應分成四個相等的部分,其中的三個部分須繳給財政部供公共使用,第四部分須保留下來作爲公積金,可以用來進一步降低他們的公司債,或者用來支應該公司可能會意外陷入的其他一些緊急狀況。
但如果當他們的淨收入與淨利潤全都屬於他們自己、全都歸他們自己支配時,該公司的股東是糟糕的管理者與差勁的統治者,那麼當他們的淨收入與淨利潤當中的四分之三屬於其他人,而其他的四分之一雖然可以用來照顧他們的利益,不過即使如此運用,也須接受其他人的檢查與批准時,他們當然更不可能是比較好的管理者或統治者。對公司的股東來說,也許比較合乎他們的心意的做法,是讓他們自己的職員和附庸,在支付了上述的百分之八股利後,去享受浪費所有剩餘資金的樂趣,或去侵吞所有剩餘資金自肥,而不是根據國會的那些決議,讓剩餘資金落入難免不會在某一程度內和那些職員與附庸發生利益衝突的另一組人馬的手中。
在股東大會里,那些職員與附庸的利益也許會取得壓倒性的優勢,以致有時候反倒使股東大會傾向於支持各種侵吞與掠奪行動的籌劃者,即使那些侵吞與掠奪行動直接違反了股東大會本身的權威。對大多數股東來說,支持他們自己的大會權威,有時候甚至不如支持蔑視大會權威的那些人來得更爲重要。因此,一七七三年的改革規定並未終止該公司在印度的統治亂局。儘管亂局依舊,但他們偶爾也會短暫的循規蹈矩一陣子,因此他們在加爾各答的庫房曾經一度賺進了超過三百萬英鎊;後來,儘管亂局依舊,他們不僅擴大了他們的統治範圍,兼併了印度某些最富庶與最肥沃的省份,而且還把他們的掠奪延伸到那一大片遼闊的新增領土上;所有那些土地全都被他們的胡亂統治給浪費和摧毀了。
他們發現他們自己完全沒有阻擋或抵抗海德阿里(Hyder Ali)進犯的準備;由於他們在印度的混亂統治,該公司現在(一七八四年)的財務狀況比從前任何時候都更爲艱難;而爲了避免立即破產倒閉,該公司又再向政府哀求協助。爲了更妥善管理該公司的事務,不同的黨派在國會里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方案。而所有那些方案似乎都一致假定一個其實始終便是十分明顯的事實,即:該公司完全不適合統治它自己所佔有的領土。甚至該公司自己似乎也相信它自己沒有這方面的能力,因此也似乎願意將它轄下的土地捨棄給英國政府。
在遙遠的野蠻國家擁有堡壘與要塞的權利,必然和在那些國家決定戰爭與和平的權利聯繫在一起。擁有前一項權利的股份公司,經常行使後一項權利,而且也時常被明白的授予該項權利。他們通常會怎樣不正當、怎樣隨便、怎樣殘酷的行使該項權利,已經被最近的經驗揭露得清清楚楚了。當某一夥商人自己出錢、自己承擔風險,嘗試與某一遠方的野蠻國家建立一門新的貿易關係時,將他們合併組成一家股份公司,並且在他們成功時,授予他們在若干年內獨佔那門貿易的權利,也許不是不合理的做法。
國家若要補償他們率先冒險進行了某種後來使一般民衆獲益的昂貴試驗,這可能是最簡單也最自然的方法。這種暫時的獨佔權,也許可以比照國家授予新機器的發明人在若干年內獨佔該機器的製造權,以及授予新書的作者在若干年內獨佔該書的出版權那樣,根據相同的原則辯護其正當性。但在既定的期限到期時,獨佔權當然應該終結;這時,所有的堡壘與要塞,如果過去礙於需要非建立一些不可的話,理當全部納入政府手中,它們的價值由政府償付給公司,而那門貿易則對國家所有的人民開放自由。
要是國家授予他們永久的獨佔權,那麼國家所有其他的人民將會很荒謬的被迫負擔兩種不同的稅;第一,他們被迫負擔的貨物價格,將比那門貿易開放自由時他們能夠買到的貴很多;第二,他們將完全沒有機會經營一門,對他們當中許多人來說,也許是既方便又有利可圖的生意。再說,他們被這樣課稅、這樣犧牲,完全只是爲了所有目的當中最沒有價值的目的,亦即,只是讓該公司有能力支持他們自己的職員的疏忽、浪費與營私舞弊,而那些職員的胡亂作爲則很不可能容許公司股利超過完全自由的行業平常的利潤率,甚至往往使公司的股利下降到遠遠不如那個平常的利潤率。
然而,根據經驗,一家股份公司,如果沒有獨佔權,似乎便無法長期經營任何一門國外貿易。當某兩個市場都有許多競爭者在那裏活動時,要在其中某一個市場買進貨物,以便在另一個市場賣出賺取利潤;不僅要注意偶然的需求變化,而且還要注意更大也更頻繁的競爭變化(亦即,注意那個需求可能從其他什麼人那裏獲得供應),乃至要迅速正確地調整各種貨物的質與量以適應所有這些情況;那無異是一種作戰,其中的行動不斷的變化;除非一刻也不鬆懈地盡力警戒與注意,否則殊少可能成功的指揮這種作戰;而那樣的警戒與注意,正是不可能期望股份公司的董事們長久堅持的。
根據國會通過的一條法律,東印度公司,在取回他們的資金,並且在他們的獨佔特權到期後,仍可繼續保有股份公司的身份,而且仍可以公司身份和他們其餘的同胞一樣經營東印度貿易。但在這種情況下,私人貿易探險家優越的警戒與注意力,很可能會使他們很快厭倦那一門貿易。有一位卓越的法國作者,即在政治經濟問題上知識廣泛的莫爾萊老師(AbbeMorellet),列了一份經營國外貿易的股份公司名單,一共是五十五家,都是一六〇〇年以後分別在歐洲不同的地方成立的;那些公司,據他所述,全都已經因爲管理不善而倒閉了,儘管他們都有獨佔特權。
對於其中兩、三家的歷史,他的消息來源似乎有誤,因爲那幾家既不是股份公司,也還沒有倒閉。不過,話說回來,也有好幾家已經倒閉的股份公司被他漏列了。當沒有獨佔權時,股份公司可能成功經營的行業,似乎只有其中一切作業都可以被簡化成所謂固定程序,或者說,在作業方法上可以幾乎一成不變的那些行業。屬於這一類的,首先是銀行業;次爲承保火災風險、海難風險和船隻擄掠風險的行業;第三是興建與維護河道或運河的行業;第四是和前一種類似的供水給大城市使用的行業。雖然銀行業的原則聽起來有一點深奧,其實際作業卻可以被簡化成嚴格的規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如果銀行自以爲是的猜想會賺到非凡的利益而偏離了那些嚴格的規則,那麼對它本身來說,不僅幾乎總是極端的危險,而且往往是致命的。但股份公司的組織體制,會使一般的股份公司比任何私人合夥公司更爲頑固的堅持既定的規則。所以,股份公司似乎極爲適合銀行業。因此,歐洲主要銀行業者的組織形態是股份公司,而且他們當中有許多家,即使沒有獨佔權,也把他們的事業經營得很成功。英格蘭銀行並沒有其他專屬的特權,除了在英格蘭所有其他銀行的股東或合夥人人數皆不得超過六人。
愛丁堡的兩家銀行也是沒有任何特權的股份公司。免於火災、海難或船隻擄掠損失風險的價值,雖然也許無法被估計的很正確,但在某一程度內,仍容許根據嚴格的規則與方法,獲得某一粗略的估計。所以,保險業可以被某些股份公司成功地經營,即使他們沒有任何特權。無論是倫敦保險公司(LondonAssurance)或是皇家交換保險公司(Royal Exchange Assurance),都沒有任何獨佔性的特權。一條河道或運河一旦被興建完畢,後續的管理就相當簡單容易,而且可以簡化成嚴格的規則與方法。
甚至興建的工作也是這樣,因爲這種工作可以按每一英里多少錢,以及每一個閘門多少錢,外包給某些承包商來做。運河、水道或供水給一座大城市的大水管,它們的興建與管理工作可以說性質上並無不同。所以,這些事業可以被某些沒有獨佔權的股份公司成功地經營,也因此時常被那些股份公司成功地經營。然而,若只是因爲股份公司可以成功地經營某項事業,就要成立這樣的公司去經營該項事業;或者只因爲如果某一夥特定的商人有豁免適用某些法律的特權,也許便可以經營成功,就要豁免他們適用所有他們的同胞都須遵守的某些一般性的法律,那顯然不是合理的做法。
要使這樣的事業建置完全合理,除了其業務運作可以被簡化成嚴格的規則與方法外,還須具備其他兩項條件。第一,須有最清楚的證據顯示,該項事業所產生的效用,比大部分普通行業所產生的更大也更廣泛;第二,該項事業所需資本,大於私人合夥公司能夠輕易募集的數目。如果爲數不多的資本便已足夠舉辦該項事業,那麼即使該項事業有很大的效用,也不是成立某家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爲在這種場合,對該項事業所產生的那種效用的需求,將可輕易地由商場上的私人探險家予以供應。前述那四種行業都具備這裏所提的兩個條件。
如果獲得審慎的管理,銀行業會有怎樣巨大與普遍的效用,我們已經在本書的第二卷充分說明過。而一家服務社會大衆的銀行,除了平時支持一般民衆的信用外,在發生某些特殊的緊急狀況時,還須將某項稅收的全部金額,也許多達好幾百萬英鎊,在該項稅收進賬前的一、兩年預先墊付給政府;這樣的銀行所需的資本,顯然大於任何私人合夥公司能夠輕易募集的數目。保險業讓一般私人財產獲得很大的安全保障,它把可能導致個人破產的重大損失分攤給爲數衆多的人,讓那種損失風險輕輕鬆鬆的由整個社會承擔。
然而,要提供這種風險保障,保險人必須要有龐大的資本。倫敦那兩家經營保險的股份公司獲准成立前,據說有一份名單呈給法務部長過目,其中詳列一百五十家在少數幾年間倒閉的私人保險商。水道、運河,以及有時候爲了供水給一座大城市非有不可的那些工程設施,顯然有很大也很廣泛的效用,而同時它們所需的花費,也大於適合一般私人財力的數目,自無須多加贅言。除了前述四種行業外,我想不出還有什麼其他行業具備這三項必要條件,可以合理設立股份公司。倫敦的英國鍊銅公司、冶鉛公司和玻璃研磨公司,就他們所生產的東西來說,甚至沒有什麼了不起或特殊的效用;而生產那些東西所需的花費,似乎也並非不適合許多私人的財力。
我不敢說我知道,那些公司所經營的行業,是否可以被簡化成嚴格的規則與方法,以便適合股份公司的管理,或者那些公司是否有任何理由可以炫耀他們的超凡利潤。不過,礦業冒險家公司已經破產倒閉很久了,而愛丁堡的英國亞麻布公司目前的股價比面值低很多,雖然不像幾年前那麼低。基於公益而成立的,以促進某些特殊的製造業爲目的的那些股份公司,除了把他們自己的業務管理得很糟糕,以至於減損社會整體的資本外,在其他方面通常也難免會產生弊大於利的影響。他們的董事們,儘管有最正直的意圖,但受到一些承包商的誤導與哄騙,免不了會偏愛某些特別的製造業;對其他製造業來說,這種偏愛無異是一種實質的阻礙,必然會使原本在明智的勤勞與利潤之間會自動形成的那種自然相稱的狀態多少遭到破壞,而對國家整體的勤勞來說,那種自然相稱的狀態,正是所有的鼓勵手段當中最大也最有效的手段。
第三小節論青少年教育機構所需的經費教育青少年的那些機構,也可以按同樣的方法,提供一筆收入,支應它們本身的費用。學生付給老師的學費或謝禮自然構成這樣的收入。老師的報酬,即使並非完全來自於這樣自然的收入,也未必一定要從社會一般收入勻支(這種一般收入,在大多數國家,都劃歸行政當局統一徵收與應用)。例如,在歐洲大部分國家,學校和學院的經費,或者並不仰賴那種一般收入,或者只不過仰賴很小的一部分。在每一個歐洲國家,學校和學院的經費主要來自於某些地方或省方的收入,或者來自於某些地產的租金,或者來自於某一筆基金的孳息,而這種交給某些受託人管理,並指定用於此一特別目的的財源,有時候是君主本人撥給的,有時候則是某個私人捐贈的。
那些指定用途的公共財源,一般來說,是否曾有助於促進它們之所以被指撥設置的目的?它們是否曾有助於鼓勵老師的勤奮?有助於增進老師的能力?和教育路線自行其是時自然朝向的目標相比,它們是否曾引導教育路線朝向更有益於個人與社會的目標前進?針對前述每一個問題,要給一個至少不太離譜的答案,好像不應該很困難。在每一種職業,大部分從業人員努力付出的程度,總是和迫使他們不得不那樣努力付出的必要性成正比。對於唯有仰賴他們的職業報酬纔可能致富,或甚至纔可能獲得平常的收入與生存的那些人來說,這種必要性的壓力最大。
那些人,爲了致富,或甚至只爲了餬口謀生,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一定數量與一定價值的工作;而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衆多競爭者的相互競爭,各個都盡力想把別人擠出職業行列,會迫使他們每個人不得不規規矩矩地努力完成他的工作。在某些特別的職業中,一旦成功,所取得的那些標的物的偉大與高貴,有時候的確會鼓舞少數幾個具有非凡心靈或雄心的人努力付出。然而,要導致最大程度的努力,偉大高貴的標的顯然不是必要的條件。即便是在卑微的職業中,競爭與仿效也會使(在本業中)卓越成爲雄心的標的,而且往往導致最大程度的努力付出。
相反的,光有偉大高貴的標的,如果沒有勤勉的必要性支持,則很少足以導致任何可觀的努力。在英國,律師職業上的成功,可以通向人世間的雄心所渴望的某些非常偉大高貴的目標;然而,在這個國家,生來就坐擁巨大財富的人們當中,又有幾人曾經在那個職業裏顯露頭角?學校與學院有既定的公共財源可用,必然多少會使老師勤勉的必要性降低。他們的生活費用,只要有一部分是來自於他們的固定薪俸,那麼就那一部分而言,顯然就是來自於一種完全與他們在其特定職業上的成功或名氣無關的財源。
在某些大學,固定薪俸只不過是老師報酬的一部分,而且往往只不過是很小的一部分罷了,老師大部分的報酬,來自於他的學生所繳的學費或所給的謝禮。在這種情形下,勤勉的必要性,雖然總是多少降低了一些,但並未完全消失。對他來說,職業上的名氣仍然有其重要性,因爲他仍然多少有些倚賴那些聽過他講課的學生對他的喜愛、感激與好口碑;而他最可能得到這些好感的好方法,莫過於讓他自己真正值得享有這些好感,亦即,莫過於以他自己的能力與勤勉完成他應盡的每一項職責。在其他一些大學,老師被禁止收受學生的學費或謝禮,他的固定薪俸是他從他的職位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他的利益,在這個場合,被擺在最可能和他的職責直接對立的位置。每一個人的利益,是儘可能輕鬆愉快的過活;而如果他的報酬將會完全相同,不管他有沒有盡到某些非常費事的職責,那麼他的利益,至少就一般世俗所理解的利益來說,顯然就是將那項職責完全忽略,或者如果有某個監管他的權威不容許他那麼做,那麼他就會在那個權威容許的範圍內,儘可能草率馬虎地完成那項職責。如果他天生精力旺盛,非常喜愛工作,那麼他的利益就是把他的精力,用在其他可以讓他得到一些好處的用途上,而不是用來執行無法讓他獲得任何好處的職責上。
如果監管他的那個權威屬於他本人是其中一個成員的那個團體、學院或大學,而且那個團體中其他大部分的成員,也像他那樣是老師,或者應該是擔任老師的人;那麼他們便很可能沆瀣一氣、相互提攜、互相縱容,每個人都會允許他的同行忽略他們的職責,只要他自己也被允許忽略他自己的職責。在牛津大學,大部分的公立教授,過去許多年以來,甚至連假裝教書也完全放棄了。如果監管他的那個權威,與其說屬於他本人是其中一個成員的那個團體,不如說屬於那個團體外面的某個人,例如,屬於主教教區中的監督、某省的省長,或者也許是屬於某位國務大臣;在這個場合,他的確很不可能被容許完全忽略他的職責。
然而,這些上司能強迫他做的,頂多是他必須照料他的學生若干小時,亦即,他必須在每週或每年講課幾小時。至於那些課究竟講了些什麼,仍然取決於老師勤勉的程度;而那個勤勉的程度則可能和他戮力勤勉的動機成正比。除此之外,這種外來的監督權很可能被運用得既愚昧又隨便。這種權力本質上是任意武斷的;運用這種權力的那些人,並未親自聽過老師的課,而且也許不瞭解老師負責教導的那些學問,所以殊少可能妥當的運用這種權力。再說,由於職位上的傲慢,那些人往往不在意他們自己是怎樣在運用這種權力的,他們往往在毫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便莫名其妙地懲戒他或剝奪他的教職。
被這樣監管的人,其人品必然日趨下流,逐漸變成社會中最卑鄙下賤的,而不是一個最值得尊敬的人。他只有求助於最有力的保護,纔能有效保障他自己免於隨時等候着他的侮辱與虐待;而最可能得到這種保護的方法,不是靠他在本業方面的能力或勤勉,而是靠低聲下氣的諂媚上司的心意,靠隨時準備爲了順從上司的心意而犧牲他本人所屬團體的權利、利益與尊嚴。凡是曾經花上一段時間注意法國怎樣管理大學的人,必定有機會看到這種任意武斷的外來監督權自然會產生的那些效果。凡是強迫一定人數的學生進入任何學院或大學的規定,完全不問那裏的教學實績或名氣,多少傾向於降低教學實績或名氣的必要性。
如果規定必須在某些大學就讀若干年,才能取得文史、法律、醫學和神學科系畢業或學位的特權,那必然會強迫一定人數的學生到那些大學就讀,而不管那裏的教學實績或名氣。畢業所享有的特權,實質上是某種學徒制的規定,所以,它對提升教育質量的貢獻,就像各種工藝與製造業的學徒制對增進各種工藝與製造業的貢獻那樣乏善可陳。各種慈善基金所提供的研究費、獎學金、公費等等,必然會爲某些學院帶來一定的學生人數,完全不管那些學院的教學實績。如果任由那些慈善基金所支持的學生自由選擇他們自己最喜歡的學院,這樣的自由也許有助於在各個學院之間激起某種程度的競爭。
反之,如果禁止每一個學院裏的成員,甚至是其中獨立的成員離開,除非事先向他們想離開的學院申請,並且獲准到另一個學院就學或就職,這樣的規定將會把那種競爭消滅殆盡。如果在每一個學院裏,負責在一切文史與科學課程方面指導每一位學生的導師或老師,不是由學生自願選擇的,而是由院長指派的;而且,即使在導師疏忽、無能或粗暴時,學生也不準換導師,除非事先向他申請並且獲准;這樣的規定,會在同一學院裏把各個導師之間的一切競爭消滅殆盡,大大減輕所有導師的壓力,讓他們沒有必要那麼勤勉,或那麼認真的照顧他們自己的學生。
這樣的老師,即使從他們的學生身上獲得豐厚的報酬,也會像學生完全不付費給他們,或除了固定的薪俸,沒有其他報酬的老師那樣忽視學生。如果有哪位老師恰巧是個通情達理的人,那麼一邊對學生講課,一邊覺得自己正在講或正在唸一些荒唐無聊,或者比荒唐無聊好不到哪裏去的東西,對他來說,必定很不好受。又,他如果看到大部分學生不注意聽他講課,或者大部分聽課的學生露出明顯忽視、輕蔑與嘲諷的徵兆,那對他來說,也必定很不好受。所以,如果他不得不講授一定時數的課程,光是要避免那種不好受的感覺,即使沒有其他的利益動機,也許便可以促使他花一些心思,好好地講一些過得去的課。
然而,還是有幾個不同的變通辦法,可以供他有效地削弱所有那些可以激勵勤勉的動機。譬如,老師可以找一本教科書在課堂上念給學生聽,而不是親自向學生說明他應當傳授的學問;如果那本書是用外文或古文寫的,他就把它口譯成他們自己的語言;或者,一個讓他更爲省事的辦法,就是讓他們口譯那本書給他聽,而他則是偶爾穿插一些評語,這樣也許可以讓他自以爲是在講課。他只需要最輕微程度的知識與勤勉,便可以如此這般的做到既不會讓他遭到輕視或嘲諷,也不至於讓他覺得自己在說什麼真正愚蠢、荒謬或可笑的東西。
同時,學院的紀律要求,使他能夠強迫所有學生規規矩矩地來聽他假裝講課,並且在整個假裝講課的時間中,保持最得體、最值得尊敬的舉止態度。學院和大學的紀律,一般來說,不是爲了學生的利益而設計的,而是爲了老師的利益,或者更正確的說,是爲了老師的安逸而設計的。在所有場合,這種紀律的目標是要維持老師的權威,不管老師有沒有盡到他的職責,要迫使學生在所有場合對老師畢恭畢敬,好像老師已經盡了他最大的勤勉與能力做好他自己的工作了。這種紀律似乎擅自認定,老師這一等級代表智能與美德,而學生那一等級則代表最大的人格缺陷與愚蠢。
然而,如果老師真正盡責,我相信,大部分學生絕不會疏忽他們自己的責任。真正值得聽的課,根本就不需要用紀律強迫學生去聽;在每一處有這一種課的地方,這是人人皆知的事實。沒錯,對兒童或很年輕的男孩來說,爲了迫使他們注意某些被認爲必須在年幼時學會的知識,在某一程度內,強制手段也許是必要的;但到了十二或十三歲以後,如果老師悟盡職責,要教導任何知識科目根本不必使用強制手段。大部分年輕人是這麼的寬宏大量,以至於他們絕不會任性忽略或鄙視老師的教導,而且只要老師表現出些許誠意,確實想要對他們有益,他們通常傾向於原諒老師在職務上的許多不當做爲,有時候甚至傾向於對社會大衆隱瞞老師的許多嚴重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公立機構在教的那些科目,通常被教得最好。年輕人只要到某個劍術或舞蹈學校學習,固然未必一定學會高超的劍術或舞藝,但也絕不可能完全沒學會怎樣擊劍或跳舞。馬術學校的學習效果,通常不是那麼明顯。這或許是因爲馬術學校的費用很貴,以致馬術學校大多是公立的機構。文科教育最基本的三部分,讀、寫和計算,目前仍然比較普遍的情形,是在私立學校裏學會的,而不是在公立學校裏學會的;而也很少有什麼人沒學會他必須學會的程度。在英國,公立學校墮落的程度不像大學那麼嚴重。
在各公立學校,年輕人被傳授,或者至少可以被傳授希臘文和拉丁文,而這也就是那裏的老師們自以爲在傳授,或人們期望他們傳授的一切。在各大學,年輕人既沒有被傳授種種所謂科學的學問,也未必一定能找到任何適當的媒介被傳授那些學問,儘管傳授那些學問正是那些法人團體應盡的任務。公立學校老師的報酬,在大多數場合主要仰賴,而在某些場合則幾乎完全仰賴,他的學生所繳的學費或謝禮。公立學校沒有專屬的權利。要獲得學位的榮銜,學生無須提出任何文件,證明他曾經在某個公立學校裏就讀過一定年數。
如果考試成績顯示他了解學校裏所教的那些知識,便不會有人問他是從什麼地方學來的。我們也許可以說,通常在各大學裏傳授的那些知識,並沒有被好好的傳授。但如果沒有那些教學機構,那些知識通常也就完全不會有人傳授,而不管是個人或社會,都將因爲欠缺那些重要的知識教育而蒙受很大的損失。歐洲現在的大學,起初大多是教會爲了教育神職人員而設立的團體。他們是根據教皇的權威設立的,所以完全在他直接保護的範圍內。他們的成員,不管是老師或是學生,全都享有當時所謂牧師的恩典(benefit of clergy),亦即,全都排除各個大學所在國家的世俗管轄權,而只服從教會法庭的審判。
在大部分的那些大學裏,傳授的科目符合他們成立的目的,亦即,或者是神學,或者只是爲神學研究做預備的一些科目。當基督教最初被法律確立爲國教時,一種訛誤百出的拉丁語已經成爲所有西歐國家的共同語言。因此,教會的禮拜儀式,以及在各教堂裏誦讀的《聖經》譯本,都使用那種訛誤百出的拉丁語,亦即,都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在野蠻民族入侵推翻了西羅馬帝國後,拉丁語逐漸在歐洲各國所使用的語言中消失。但虔誠信教的人民自然會保存固有的宗教儀式,即使當初引進那些儀式,並且使那些儀式看起來合理的情境已經早就不存在了。
所以,雖然歐洲各國的大多數人民已經不再懂得拉丁語了,教會的禮拜儀式仍然全部繼續使用那種語言舉行。於是,就像古代的埃及那樣,歐洲便有了兩種不同的語言,其一爲教士的語言,另一爲一般民衆的語言;或者說,一爲神聖的,另一爲世俗的;一爲有學問的語言,另一爲沒有學問的語言。而教士對他們自己用來主持各種儀式的語言,顯然必須有某一程度的理解;所以,研究拉丁文自始便是大學教育的一個基本科目。希臘文或希伯來文研究的起源便不是這樣。教會高層絕對權威的命令已經宣佈,拉丁文的《聖經》譯本,即一般所謂的拉丁文《聖經》(Latin Vulgate),同樣是神靈的啓示所口授的,所以和希臘文以及希伯來文的原版《聖經》具有相同的權威。
所以,這兩種語言的知識,便不是想擔任神職的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有好長一段時間,這兩種語言的研究,一直不是普通大學教育課程中的必修科目。我確信,西班牙迄今仍有一些大學從來沒把希臘文研究列入其教學課程。後來,第一批宗教改革者發現,從前的希臘文新約,乃至希伯來文舊約,比當時的拉丁文《聖經》譯本,都更有利於他們的主張;拉丁文的《聖經》譯本曾經被逐漸調整來支持羅馬天主教的教條,也許是自然可以料想得到的。所以,他們便努力揭露那個譯本的許多錯誤,於是羅馬天主教的教士們便不得不挺身辯護或解釋那個譯本。
但這種事,如果對原來的語言沒有一定程度的瞭解,是不可能做好的,所以,那兩種語言的研究便逐漸地被引入大部分的大學,其中有些大學擁護宗教改革者的教條,也有一些大學反對宗教改革。希臘文和古典研究的各個部門都有關聯,而這種古典研究,雖然起初主要是由羅馬天主教徒和意大利人開發研習的,但後來那種研究成爲一股社會潮流的時候,恰巧與宗教改革的教條開始傳播同一時間。所以,在大部分大學裏,傳授希臘文的課程,先於哲學研究,而且是在學生對拉丁文已有某一程度的認識後便開始教。
由於希伯來文和古典研究沒有關係,而且除了《聖經》外也沒有哪一本名著是用這種語言寫成的,所以這種語言的研究,通常排在哲學研究之後,當學生已經進入神學研究的課程時纔開始。最初,希臘文與拉丁文的基礎課程,所有的大學都有在教,而目前仍有一些大學還繼續在教。其他的大學目前則希望學生在入學前,應該至少已經學會了其中一種語言的基礎,不過,無論在哪一個大學,對這兩種語言的研究仍舊都是非常重要的課程。古希臘哲學被分爲三大部分:物理學或自然哲學,倫理學或道德哲學,以及理則學。
這樣的大分類似乎完全吻合必然的事物發展道理。偉大的自然現象,例如,天體的週轉、日月蝕、彗星;打雷、閃電、其他異常的大氣現象;動植物的起源、存活、成長和死亡,等等的事物,必然會引起人類驚奇,所以也自然會激起人類的好奇心,想要探究它們的原因。起初各種迷信嘗試滿足這種好奇心,說所有這些令人驚奇的現象都是各種神明的直接作爲引起的。哲學後來努力用比較普通的原因,或者說,用人類比較熟悉的原因,取代各種神明的作爲,來解釋那些令人驚奇的自然現象。因爲那些偉大的自然現象是人類好奇心最早的對象,所以想要解釋那些現象的學問,必然也是人類最早開發研習的哲學部門。
因此,在歷史有所記載的哲學家當中,最早的似乎就是研究大自然的哲學家。在每一個時代和每一個地方,人們必定會互相注意彼此的性格、意圖和行爲,並且必定會訂下許多獲得普遍贊同和高尚的處世箴言或準則。到了流行寫作的時候,有智慧的人,或那些自以爲有智慧的人,便自然會努力增加那些被贊同和被尊敬的箴言,並且針對什麼是正當或不正當的行爲,表達他們自己的感覺;他們的表達方式,有時候是採取比較人爲造作的寓言形式,譬如像所謂的伊索(Aesop)寓言那樣;有時候採取比較簡單的格言形式,譬如像所羅門(Solomon)格言、泰奧格尼斯(Theognis)和弗塞利底斯(Phocyllides)的詩句,以及赫西奧德(Hesiod)的某一部分作品。
他們或許可以用這樣的方式,繼續再寫作很長的一段時間,純粹只爲了想要繁衍那些精明與高尚的箴言,絕對沒想到要以任何非常明顯或有條不紊的秩序去排列那些箴言,更不用說會想到要以某一個或某幾個一般性的原則或通則把那些箴言連結起來,以便所有箴言,就像各種自然的因果關係那樣,都可以從那些通則推演出來。用少數幾個通則將各種觀察到的現象連結起來,所展現的那種秩序井然之美,首先出現在古時候當自然哲學朝向某種體系發展時的某些粗略的論說文中。後來有人嘗試在道德論述的領域也做出同一形式的文章。
於是,日常生活的箴言準則,被依某種組織秩序排列,並且被少數幾個通則連結起來,就像自然哲學家先前嘗試排列與連結各種自然的現象那樣。想要探究和解釋那些連結性通則,就是真正叫做道德哲學的那一門學問。不管是自然哲學或道德哲學,不同的作者提出不同的理論體系。但他們用來支持那些不同體系的論據,絕非總是不容辯駁的實證,往往頂多不過是非常薄弱的可能性,有時候甚至只是詭辯,亦即,除了普通語言的不精確與歧義聯想外沒有其他任何根據。無論哪一個時代,都曾採納過一些純理論性的思辨體系,但由於其論據過於輕率,因此任何稍有常識的人,即使在僅涉及極小的金錢利益場合,也不會根據那些思辨體系或其論據決定自己的判斷。
全然的詭辯對人類的意見絕不可能造成什麼影響,除了在哲學與理論性思辨的領域;而且就是在這些領域,全然的詭辯往往有最大的影響力。不管是在自然哲學或道德哲學的領域裏,各個不同體系的擁護者自然會努力揭露敵對體系所倚賴的種種論據的弱點。在檢視那些論據時,他們必然會被導向思索如何分辨可能的與確定的論據,以及分辨謬誤的與決定性的論據;而理則學,亦即,那一門探究有哪些通則可以決定論據質量好壞的學問,必然會從這種檢視所產生的一些心得衍生出來。雖然就起源來說,理則學晚於物理學和倫理學,但古代傳授哲學的學校,即使並非全部,也是大部分,通常把理則學的課程安排在物理學或倫理學之前傳授。
他們似乎認爲,在引領學生研究極其重要的物理學或倫理學課題之前,學生應該對論據與推理的質量好壞有很好的分辨能力。在歐洲大部分的大學,此一將哲學分成三大部分的古代分類法,被另一個分成五大部分的分類法所取代。在古代哲學裏,關於人類心靈或神的性質,所傳授的一切都算是物理學的一部分。那些存在,不管其本質被想成是什麼,都是整個宇宙體系的一部分,而且是產生最重要結果的那一部分。關於它們,人類理智所能論斷或猜測的一切,可以說,只是想要解釋宇宙起源與循環演變的那一門學問中的兩章,即使無疑是很重要的兩章。
然而,在歐洲的大學裏,由於傳授哲學只是爲神學研究做準備,所以對這兩章的論述自然會比同一門學問中的其他任何部分更長更久。它們逐漸被擴充,變得越來越長,並且分成許多小章節,以致在哲學體系裏,討論各種精神的學說終於和討論各種實體的學說佔有同樣的分量,雖然關於精神,可能被人類理解的是這麼的有限,而關於實體,可能被人類理解的又是那樣的多。關於精神與實體的各種學說,被認爲構成兩門不同的學問。所謂形而上學(Metaphysics)或聖靈學(Pneumatics)的精神學說,於是和討論實體的物理學說分離對立。
前者不僅被當做比較崇高的學問被開發與研習,而且基於某一特定職業的目的,也被認爲比後者有用。於是,那種真正可以實驗觀察的課題,那種只要仔細注意便可以得到那麼多有用之發現的研究科目,幾乎被完全忽略了。相反的,那種在少數幾個簡單得幾乎是明顯的真理之後,再怎麼仔細注意也不可能有什麼除了曖昧與不確定之外的發現,因此除了各種微妙難解與詭辯的學說之外,不可能有什麼其他研究成果的課題,卻被大大的開發與研習。當那兩門學問被這樣分離對立時,它們之間的比較,自然會產生某種所謂本體論(Ontology)的第三門學問,據說想要探究其他那兩門學問所研究之主體的種種共同的性質和屬性。
但如果說各個學校的形而上學或聖靈學,大部分不過是種種微妙難解與詭辯的學說而已,那應當更可以說,整個像蜘蛛網般曖昧雜亂的那一門所謂本體論的學問,全部是種種微妙難解與詭辯的學說;這門學問有時候也被稱爲形而上學。既是一個完整的個體,也是某個家庭、某個國家,乃至整個人類社會一分子的一個人,他的快樂與完美究竟在於什麼樣的境界,是古代的道德哲學想要探究的課題。在那一門哲學裏,人生的各種責任被認爲是有益於人生快樂與完美的附屬課題。但當道德哲學,以及自然哲學,被當做只是有助於神學研究的附屬科目在傳授時,人生的各種責任則被認爲主要是有益於來世快樂的附屬課題。
在古代哲學裏,美德完善被認爲必然會給具有美德的人帶來最圓滿的今生快樂。現代哲學卻往往認爲,美德完善通常,或者不如說幾乎總是,和任何程度的今生快樂不能並存;而人若想要進入天堂,只有靠懺悔與禁慾修行,靠僧侶那樣的極端樸素與自我貶抑;而不是靠慷慨磊落、豁達大方和昂揚奮發的實際行動。現代各學校的道德哲學,就大多數學校來說,大部分的內容是詭辯的決疑論(casuistry)與某種禁慾修行的道德。所有哲學部門中顯然是最重要的那一個部門,就這樣變成顯然是最墮落的部門。
總之,在歐洲大部分的大學裏,普通的哲學教育課程就是這樣。首先教理則學;再教本體論;聖靈學(Pneumatology),即各種論述人類靈魂和神靈性質的學說或教條,排在第三位;接着排在第四的,是某種腐化變質的道德哲學體系,因爲道德哲學被認爲直接牽連到各種聖靈學的教條,牽連到人類靈魂不滅,也牽連到,基於神的正義審判,來世可以預期的那些賞罰;最後結束整個課程的,通常是一個極其簡短膚淺的物理學課程。歐洲各大學爲古代哲學課程所帶來的那些變化,全都是爲了培養神職人員,亦即,都是爲了要使哲學更適合作爲神學研究的入門課程。
但那些變化爲哲學帶來了詭辯的決疑論與禁慾修行的道德,使哲學多出大量微妙難解與詭辯的教條與學說,顯然並沒有使哲學課程更適合培養紳士或通達世事的人,或更可能增進學生的理解能力,或美化他的心靈。目前歐洲大部分大學所教的,仍是這種哲學課程;不過,各校教學勤勉的程度,則是依各校的設立體制剛好使老師有多少勤勉的必要而定。在某些最富有、基金捐贈最多的大學,老師們只隨意的從這種墮落的課程中挑出少數幾個全無關聯的零碎片段來教,而且即便是那些零碎的片段,他們也教得非常草率膚淺。
近代在許多不同的哲學部門裏取得的那些進步,大多不是首先在大學裏做出來的;雖然有些進步確實是拜大學所賜。甚至在那些進步出現後,大部分的大學也不是很主動積極地採納;有好幾個那樣的學術機構,甚至選擇充當各種已被徹底推翻的理論體系,以及各種陳舊無用的偏見的長期避難所,選擇在那些體系和偏見被逐出全世界其他每一個角落後,繼續庇護它們,讓它們有個棲身之地。一般來說,最富有、基金捐贈最多的那些大學,最慢採納那些學術上的進步,而且也最不容許固有的教育課程發生任何顯著的改變。
那些進步比較容易被引進到某些比較窮的大學,因爲那裏的老師大部分的生計仰賴他們自己的教學聲譽,所以不得不更加註意外界流行的想法。歐洲的公立學校和大學原始的目的,雖然只是爲了某一特定職業,即神職人員的教育;而且雖然他們也未必很勤勉地教導學生,甚至沒有盡責地傳授神職人員被認爲必須具備的各種學問;然而,他們還是逐漸地把幾乎所有其他人員的教育,尤其是幾乎所有紳士和有錢人的教育,吸引到他們那裏去實施。人們似乎沒有其他任何更有利的方法,可以用來消磨他們幼年之後那一段不上不下的漫長空檔,直到開始專心慎重地忙於真正的世務,亦即,直到將在他們餘生使他們忙碌的事務正式開始。
然而,學校和大學裏所教的那一切,大部分似乎不是真正的世務開始前的最適當準備。目前英國越來越流行,在年輕人一離開高中後,就立即把他們送到國外去旅行,而不把他們送到任何一所大學去就讀。我們的年輕人,據說,從國外旅行回來後,通常很有長進。一個年輕人,如果在十七或十八歲到國外,在二十一歲時回國,那麼他回來時就比他當初出國時年長了三或四歲;在那樣的年紀,要在三或四年間沒有很大的長進,還真的很困難。在這樣的旅途中,他通常會稍微學到一兩種語言,然而,他學到的那種程度,很少足以使他能夠恰當地說、寫那些語言。
在其他方面,當他從國外回來時,通常會變得比他如果一直待在國內生活,他可能在短短的三四年間變成的樣子,更爲自負、更爲沒有節操、更爲浪蕩,乃至更不可能專心勤勉地學習任何技能或從事任何正經的事業。由於他這麼年輕就在外旅行,把生命中最珍貴的幾年浪費在最輕率的遊手好閒,而且他晃盪的地方又那麼的遠,完全不受父母和親戚的監視與控制;因此,他早先的教育或許有點傾向於在他身上形成的每一個有用的習慣,不但沒有被鞏固得更爲根深蒂固,反而幾乎必然會被弱化,乃至完全被抹滅。
若不是許多大學縱容他們自己喪失名氣,大概也不會有其他的原因,可以使年紀輕輕就四處旅行的這種非常荒謬做法,變得這麼的有名氣。一個把兒子送到國外的父親,至少可以暫時從一種非常叫人心煩的情境中解脫出來,亦即,他至少可以暫時不用眼睜睜地看到一個孩子無所事事、被人忽視,以致即將墮落。以上就是某些現代的教育機構所產生的效果。其他的時代和國家似乎有一些不同的教育規劃和機構。在古希臘的各個共和國,每一個自由民都在地方行政長官的督導下接受體操和音樂教育。
體育訓練的用意,在於使自由民的身體結實,使他的精神敏銳,使他可以應付戰爭的極端疲勞與危險;而根據所有的記錄,希臘的國民軍,是世界上曾經有過的一支最好的國民軍,所以他們的這一部分公共教育,必定已經充分達成了他們所規劃的目的。公共教育的另一部分,即音樂教育,其用意,至少對曾經爲我們述說過那些教育機構的哲學家與歷史學家來說,在於教化人心,使人心昇華,使人性溫和,使人樂於在公、私生活中履行所有的社會與道德責任。古羅馬練武場(Campus Martius)上的各種訓練,其目的和古希臘運動場(Gymnasium)上的訓練完全相同,而且似乎也同樣有效的達成了目的。
但羅馬人似乎沒有什麼訓練科目對應於希臘人的音樂教育。然而,無論是在公共或私人生活的領域,羅馬人的道德似乎不僅可以媲美希臘人,而且整體而言,甚至遠比希臘人優越。關於在私人生活方面,羅馬人的道德優於希臘人這一點,我們有波利比奧斯終於公元前一二五年。(Polybius)和哈利卡那蘇斯的戴奧尼索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的明白證詞,這兩位(希臘的)作者很熟悉那兩個民族的事物;而在公共生活的領域,希臘與羅馬歷史的整體基調則可以證明羅馬人道德的優越性。
互相競爭的黨派保持不慍不火與有所不爲的氣度與節制,似乎是任何自由民族的公共道德中最根本的條件。但希臘人的黨派鬥爭幾乎總是訴諸血腥暴力;而直到格拉古兄弟(the Gracchi)的時代,羅馬人的黨爭從未流過血;從葛拉齊兄弟之後,羅馬共和國可以被視爲實際上已經解體消失。所以,儘管有柏拉圖(Plato)、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波利比奧斯(Polybius)等很可敬的權威論述,也儘管孟德斯鳩先生(Mr.Montesquieu)努力提出許多非常巧妙的理由支持那個權威,希臘人的音樂教育,在陶冶他們的道德方面,似乎不可能有很大的效果,因爲沒有任何這種教育的羅馬人,整體而言,道德反而比較優越。
那些古代的賢人。對他們的祖傳制度所懷有的那種崇敬態度,很可能使他們傾向於想象,某個也許只是單純的古老習俗中蘊含着許多深奧的政治智慧,只因爲那個古老的習俗從那些社會的最早時期便存在,而且從未中斷地一直延續到那些社會已經發展到相當文明精緻的階段。音樂與舞蹈,幾乎是所有野蠻民族的大娛樂,而且也被認爲是有益於增添個人社交樂趣的高尚才藝。目前在非洲海岸的那些黑人民族中,情形便是如此。古代的凱爾特人(Celts)、古代的斯堪的納維亞人(Scandinavians),以及,根據荷馬的記述,特洛伊戰爭前的古希臘各部族,也是這樣的情形。
當古希臘各部族各自組成小小的共和國時,學習那些才藝,即使長期成爲國民公共與普通教育的一部分,也是很自然的一件事。不管是在羅馬或是在雅典(在希臘各共和國當中,這個希臘共和國的法律與習俗,我們知道的最清楚),也無論是在音樂或是在體操戰技方面,教導年輕人的老師,似乎都不是由國家支付酬勞,也不是國家任命的。國家只是要求每一個自由民應該使他自己適合在戰爭時保衛國家,因此應該使他自己學會各種戰技。但國家任憑他從他可能找到的老師那裏學習那些戰技,而且國家似乎也沒有爲這個目的提供任何東西給他,除了某個公共的操場或訓練的地方,供他在那裏練習或表演戰技。
在希臘和羅馬諸共和國的早期,其他的教育科目似乎只包括讀、寫、算(當然是根據當時的算術)。這些才藝,比較有錢的公民似乎往往是在自家裏學會的,當然會請某位家庭老師協助,通常擔任這種工作的,或者是奴隸,或者是被釋放的人;而比較窮的公民則是到以受僱教學爲業的老師所開設的學校學。然而,這些教育科目似乎完全任憑每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發落。國家似乎完全不檢查或監督那些教育實施的情形。不過,的確有一條梭倫(Solon)訂定的法律,規定兒女得免除維持父母老年生活的責任,如果父母曾經疏於教導兒女學會某種可以獲利的行業或生意技能。
當社會文明進步到了哲學與修辭學(或雄辯術)流行的時候,比較富有的人家通常把他們的小孩送到哲學家與修辭學家開辦的學校,去學習這些流行的學問。但那些學校不是由國家出資支持的。他們有好長一段時期只是勉強得到國家的容忍。有好長一段時間,人們對哲學與修辭學教育的需求是如此的小,以至於起初專門傳授哲學或修辭學的老師在任何一個城市都找不到經常性的教書工作,而不得不從一個地方遷徙到另一個地方,四處招攬學生。埃利亞的芝諾(Zeno of Elea)、普羅塔哥拉(Protagoras)、高爾吉亞(Gorgias)、希庇亞斯(Hippias),以及其他許多希臘哲學家與修辭學家,便是過這種四處漂泊的生活。
當需求增加時,不管是傳授哲學或傳授修辭學的學校,才變成固定設在某個地方;這種學校首先出現在雅典,後來出現在好幾個其他城市。然而,國家對這些學校,除了爲其中某些學校各別撥出一塊特定的地方供其教學使用外(有時候也有一些私人會捐贈這種教學用地),似乎從未有進一步的鼓勵措施。柏拉圖在阿卡狄米亞(Academy)的學園、亞里士多德在路凱恩(Lyceum)的書院,以及斯多葛學校(theStoics)的創始者,西塔的芝諾卒於公元前二六三年。(Zeno of Citta)講學的會堂門廊(Portico),似乎是國家撥給的。
但伊壁鳩魯(Epicurus)把他自己的各處庭園遺贈給他親手建立的學校。然而,直到大約是馬可·奧勒留統治時,似乎沒有任何老師曾經拿過國家給的薪水,或曾經有過其他任何的酬勞,除了他的學生所支付的學費或謝禮。根據盧西恩(Lucian)所述,那位哲學家皇帝對某些哲學老師所授予的那種獎勵金,很可能在他自己過世後便停止了。又,當時並沒有什麼畢業或類似的學位特權,任何人想獲准從事任何一種行業或職業,也沒有到那些學校當中的任何一所就學的必要。他們若想吸引學生前去就學,就只能靠社會對他們的效用有很好的口碑,因爲法律既不會強迫,也不會獎賞任何人到他們那裏就學。
老師們對他們的學生沒有強制支配的權力,也沒有其他任何權威,除了任何老師以其比較優越的品德與專業能力,都一定能從託付給他教導的年輕學子那裏得到的那種自然的權威。在羅馬,民法研究雖然不是大部分公民的一部分教育,卻是某些特別家族的一部分教育。然而,想要獲得法律知識的年輕人,沒有公立的學校可以就讀,除了時常和他們的親戚朋友當中被認爲懂得法律的人交際之外,也沒有其他方法學習法律。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羅馬的十二木板表(the twelve tables)有許多條法律抄襲自古希臘某些共和國,但法律似乎未曾在任何一個古希臘共和國成爲一門有系統的學問。
然而,在羅馬共和國,法律很早便成爲一門學問,而且被認爲懂得法律的人也享有顯著的社會地位。在古希臘諸共和國,尤其是雅典,法庭平常由人數頗多,所以雜亂無章的民衆組成,他們往往近乎隨便地斷案,或者由鼓譟起鬨、派系鬥爭,以及黨派角力的結果決定審判。不公正的判決所帶來的恥辱,如果是由五百個、一千個或一千五百個人平均分擔(他們的某些法庭組成人數確實有這麼多),那麼烙在每一個人身上的恥辱印記便不可能很深。相反的,在羅馬,主要的法庭,或者只有一位法官,或者由少數幾位法官組成,如果他們做出草率或不公正的判決,他們的人格絕不可能不會大受影響,尤其他們總是公開的審理訴訟案件。
這種法庭,在面對比較難以斷定的案件時,由於渴望避免社會的譴責,自然會努力尋找同一法庭的前任法官或其他某個法庭的法官所做出的判決範例或先例,作爲他們自己的擋箭牌。這種對慣例和先例的注意,必然會把羅馬的法律塑造成流傳至今的那個樣子,亦即,塑造成一個秩序井然的體系;同樣的注意,在其他每一個有過這種注意的國家,對法律也一定會有同樣的影響。波利比奧斯(Polybius)和哈利卡那蘇斯的戴奧尼索斯(Dionysius ofHalicarnassus)曾經大書特書羅馬人的品格優於希臘人,而這個事實比較可能是由於羅馬人的法庭組織比較好,而不是由於那兩位作者所推測的其他任何原因。
羅馬人據說在尊重誓詞方面格外的優越突出。但一個習慣於僅在某個勤勉而且消息靈通的法庭面前宣誓的民族,自然會比一個習慣於在一羣烏合之衆的亂民會議前宣誓的民族,更重視他們所立下的誓言。希臘人和羅馬人在文治和武功兩方面的能力,任何人都會爽快的承認,至少並不亞於任何現代的國民。我們的偏見也許還認爲他們的能力說不定高過我們。但除了在軍事訓練方面,那時候的國家似乎未曾費心培養那些了不起的能力;因爲我無法被說服去相信希臘人的音樂教育對培養那些能力有什麼作用。
然而,那些國家中比較上階層的人民,似乎不難找到各種大師傳授他們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下他們必須學習,或學了對他們有利的各種技術和學問。對這種教育的需求,產生這種需求總是會產生的東西,亦即,產生可以提供這種教育的才能;而無限的競爭一定會引起的仿效較量,顯然已經把那種才能提升到非常高度完美的境界。就那些古代哲學家所引起的注意而言,就他們對其聽衆的意見與原則所擁有的支配能力而言,或就他們對其聽衆的行爲與談吐風格所擁有的影響力而言,他們顯然遠比任何現代的老師高明許多。
現代公立學校的老師,由於所處的狀況使他們的生計或多或少和他們在本業上的成就與名氣無關,所以他們的勤勉也就難免多少遭到了腐蝕。而他們有固定的薪水可拿,又會使想和他們競爭的私塾老師所處的地位,好比是一個沒有任何政府獎勵金可以倚靠的商人,企圖要和那些享有許多政府獎勵金的商人競爭做同一行生意。如果他按幾乎相同的價格出售他的貨物,他便不可能賺到相同的利潤,那麼他最後的命運,即使不是破產倒閉,至少也絕對是一貧如洗。如果他嘗試按比較貴的價格出售他的貨物,他的顧客很可能變得很少,以致他的際遇也不見得會有什麼大改善。
除此之外,在許多國家,畢業或學位特權,是從事某些學識性職業必備的條件,或者至少對大多數從事那些職業的人來說,非常有用;換言之,對絕大部分需要學識性教育的人來說,畢業或學位特權極端的有用。但那些特權只有到公立學校上課纔有可能取得。否則再怎麼仔細聆聽最能幹的私塾老師講課,也未必有任何資格要求享有那些特權。就因爲有這些不同的原因,所以現代的私塾老師,如果他所傳授的學問一般大學也有在教的話,通常就會被視爲屬於最低級的學者。因爲對一個真有才幹的人來說,幾乎不可能會有比擔任這種私塾老師更丟臉或更沒有賺頭的工作了。
公立學校和學院獲贈的那些基金,就這樣不僅腐蝕了公立學校老師的勤勉,而且也使得好的私塾老師幾乎不存在。如果沒有公立的教育機構,則任何理論體系或學問就不會有人傳授,除非有某種需要,亦即,除非學習該理論體系或學問在所處的時代環境中是必要的,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時髦的。在一門被認爲有用的學問中,傳授已經被推翻的或已經老舊過時的理論體系,或傳授一門被普遍認爲只是由無用的與學究的詭辯與胡說堆積而成的學問,對任何一位私塾老師來說,絕不可能有利。這樣的理論體系,以及這樣的學問,絕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除非是在某些爲教育目的而成立的社團法人機構,因爲他們的繁榮與收入,不僅大多和他們的教學名氣無關,而且也完全和他們的勤勉無關。
如果沒有公立的教育機構,那麼一個紳士,在專心努力地完成了他的時代環境可以提供的最完整的教育課程後,絕不可能在踏入社會時,完全對一般紳士和通曉世務的人士平常交談的主題一無所知。由於沒有公立的婦女教育機構,所以在一般的婦女教育課程裏,也就沒有任何無用的、荒謬的、或異想天開的東西。她們被傳授的,是她們的父母或監護人認爲她們必須學習,或學了對她們有用的東西;而她們也沒有被傳授其他任何東西。她們的每一項教育,顯然都對某個目的實際有用;或者是爲了增進她們身上各種自然的魅力,或者是爲了使她們的心靈養成含蓄、淑靜、貞潔與儉約的習慣;使她們更可能成爲家庭主婦,以及使她們在成爲家庭主婦後行爲舉止合宜。
一個婦女,在她生命中的每一個階段,都會感覺到她的每一項教育所帶給她的便利或好處。而一個男人,在他生命中的任何階段,卻很少從他的教育當中某些最費力與最麻煩的部分獲得任何便利或好處。所以,或許有人會問,國家是否不應該照料人民的教育?或者,如果國家應該照料教育,那麼對於各個不同階層的人民,國家應該照料哪些不同的教育科目?又,國家應該以什麼方式去照料那些教育科目?在某些場合,社會狀態必然會把社會的大部分成員擺在這樣的境況,即,用不着政府照料,個人所處的境況自然會在他們身心上形塑出,幾乎是那個社會狀態所需要的,或者也許是所能容忍的,一切才能與美德。
在其他場合,社會狀態不會把社會大部分成員擺在那樣的境況,所以爲了防止大部分人民的身心腐敗退化,政府必須給予一些照料。由於社會分工進步,那些靠勞動謀生的人絕大部分的工作,或者說,社會大部分人的工作,變成僅限於少數幾個,甚至往往僅限於一或兩個,非常簡單的操作程序。而就大部分人來說,他們的悟性必然取決於他們平常的工作。一個人,如果他的全部生命都花在執行少數幾個簡單的動作,而那些動作也許又總是有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後果,那麼他就不會有機會運用他的悟性,或運用他的發明能力,去找出各種變通辦法,克服各種前所未見的困難。
所以,他自然會失去運用悟性的習慣,而通常會變成一個極端愚蠢與無知的人。他的心靈麻痹,不僅使他無法領略或參與任何理性的對話,而且也使他無法懷抱任何恢弘、高貴或仁慈的情操,從而無法對許多甚至是平常的私人生活責任做出正當的判斷。至於重大和廣泛的國家利益,他則是完全無法判斷;因此除非特別用心改變他,否則他同樣也無法在戰爭時保衛他的國家。他那種千篇一律的固定生活模式,自然會腐蝕他的精神勇氣,使他厭惡無規則、不確定和冒險的士兵生活。他那種生活模式甚至會腐蝕他的身體活力,使他無法精神飽滿且不屈不撓的在任何工作上運用他的力氣,除非是他習於從事的那種工作。
他在他自己那一行所學得的那種靈巧,就這樣,似乎是以他在悟性、羣性和武德方面的犧牲退化爲代價。但在每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除非政府費心採取某些措施防止,否則這就是以勞動謀生的貧窮階級,亦即,大部分人民,必然會陷入的狀態。在狩獵民族、遊牧民族,甚至是還處於製造業改良與對外貿易發達之前那種粗糙的農業階段的農業民族,等等一般所謂的野蠻民族,情形就不是這樣。在這些社會中,每一個人所須擔負的各種不同的工作,迫使每一個人運用他的潛能,發明各種變通的辦法,克服不斷髮生的各種困難。
於是,他們的發明能力經常生氣勃勃,他們的心靈也不至於受損而陷入某種近乎昏睡的愚昧狀態,亦即,陷入那種在文明的社會中,似乎使得幾乎所有下階層人民的悟性麻痹的狀態。在那些所謂野蠻的社會里,我們曾經指出,每一個人都是戰士。而在某一程度內,每一個人也都是政治家,對於社會整體的利益所在,以及社會統治者的品行,都能夠做出還算正確的判斷。他們的首領平時是怎樣好或怎樣壞的一位法官,而戰時又是怎樣好或怎樣壞的一位指揮官,幾乎是明明白白的攤開在他們當中每一個人的眼前。
沒錯,在這種社會里,很難有人能夠取得在比較文明的國家中有時候會有少數幾個人擁有的那種進步精密的判斷力。在粗鄙的社會里,雖然每個人的工作都有許多變化,但整個社會的工作卻沒有什麼大變化。每一個人幾乎都在做或都能做其他每一個人在做或能做的事情。每一個人都有相當程度的知識、靈敏和發明能力;但很少有程度很高的人。然而,一般人擁有的那種程度,通常便足以引導那種社會全部非常簡單的事務。相反的,在文明國家裏,雖然大部分人民個別的工作少有變化,整個社會的工作變化卻幾乎是無限的。
這些形形色色的工作,對少數幾個自己沒有固定工作羈絆,因此有時間也有意願研究他人工作的人,提供了幾乎無限種類的思索對象。對這麼多種對象的思索,必然會使他們的心智在無窮無盡的比較與組合中得到鍛鍊,使他們的判斷力不僅異常的敏銳,也異常的廣博。然而,除非那少數幾個人恰好被擺在某些非常特別的位置,否則他們的超凡能力,縱使孤芳可以自賞,對他們所屬社會的良好治理或幸福來說,卻不會有什麼貢獻。儘管那少數幾個人能力超凡,但就社會大部分人民來說,所有人性中比較高貴的部分也許已被湮沒消滅殆盡了。
在文明的商業社會,一般平民的教育,也許比有些地位和財產的人,更需要國家照料。有些地位和財產的人通常到了十八或十九歲,纔開始從事他們想借以在這世界上揚名立萬的那個特定事業、職業或行業。在此之前,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學得,或至少有時間打理他們自己以備能夠在稍後學得,每一項可以爲他們贏得或使他們值得社會尊敬的才藝。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通常充分渴望他們擁有那些才藝,而且大多十分願意爲那個目的支付必要的費用。即使他們未必一定受到適當的教育,那也很少是由於他們付不出教育費用,而是由於沒有適當的運用那筆費用。
很少是由於缺乏老師,而是由於找來的老師疏忽與無能,或是由於在目前的情形下很難,或者不如說,不可能找到更好的老師。再說,有些地位或財富的人,他們的大部分人生所從事的那些工作,並不像一般人的工作那樣的簡單與千篇一律。那些工作幾乎總是極端複雜,而且總是某種用腦多於用手的工作。從事這種工作的人,他們的悟性很少會因爲缺乏鍛鍊而變麻痹。此外,有些地位與財富的人,他們的工作很少是從早到晚不斷折磨他們的那種工作。他們通常有許多空閒時間,可以讓他們自己在每一門或者是有用或者是裝飾性的學問上更求完美精進,只要他們在早年已經爲那些學問打下基礎,或者已經對那些學問養成了某些嗜好。
一般平民的情形就不是這樣。他們很少有多餘的時間接受教育。甚至在他們年幼時,他們的父母也很少有撫養他們的能力。一旦到了能夠工作的年齡,他們就必須立即從事某種可以養活他們自己的行業。而那種行業通常是這麼的簡單與千篇一律,根本用不着什麼悟性或理解能力;同時,他們的勞動又是這麼的連續不斷、這麼的喫力,以致他們沒有多少空閒的時間或剩餘的精神從事或甚至想到其他任何事物。在任何文明社會,一般平民雖然不可能像有些地位與財富的人那樣受到很好的教育,然而,讀、寫、算等三項最基本的教育科目,任何人都能在很年幼時學會,所以大部分人民,甚至是將來要從事最低級職業的那些人,在他們能夠被僱用去從事那些職業之前,也會有時間學會。
國家只須花很少的費用便能幫助,鼓勵,甚至強迫幾乎全部的人民,使他們覺得有必要學會那些最基本的教育科目。要幫助這種基本教育,國家可以在每一個行政教區或地區,設立一所教育兒童的小學校,只收取低廉的學費,讓普通勞動者也負擔得起他們的小孩上學;國家只支付老師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酬勞;因爲,如果他的酬勞全部或甚至只是大部分由國家支付,那麼他將很快學會疏忽他的工作。在蘇格蘭,這種行政教區學校已經讓幾乎全部的平民學會了閱讀,而且也讓大部分平民學會了書寫和計算。
在英格蘭,慈善學校也有同樣的效果,雖然不是那麼普遍,因爲慈善學校的設置不是那麼的普遍。如果那些小學校用來教兒童閱讀的書本,能夠稍微比目前相當普遍的那種情形更具有一些教育意義;亦即,如果不是教一些零碎的拉丁文(在那些學校裏,一般平民的小孩有時候會被教一些拉丁文,但這對他們絕不可能有什麼用處);而是教一些基本的幾何學和力學,那麼此一階層人民所得到的文科教育也許就是盡善盡美了。很少有什麼普通的行業,不會提供一些用得上幾何學和力學原理的機會,所以也很少有什麼普通的行業,不會逐漸鍛鍊和增進一般平民對那些原理的認識,而那些原理又是鑽研一些最崇高也最有用的學問時必要的入門知識。
要鼓勵平民學會那些最基本的教育科目,國家可以頒發小額獎金,以及小小的榮譽獎章,給學業成績優異的平民小孩。要迫使絕大部分的人民覺得有必要學會那些最基本的教育科目,國家可以要求每一個人都必須在通過那些科目的考試或檢定後,纔有資格成爲某個同業公會的會員,或者說,纔有資格在某個自治鄉村或自治城鎮開業。古代希臘與羅馬的各個共和國,就是透過種種幫助,鼓勵,甚至強迫的方式,使全體人民覺得有必要學會各種體操與戰技,來保持國內公民的尚武精神。爲了幫助民衆學會那些技能,他們指定某個地方供民衆學習和演練那些技能,並且授予某些老師可以在那個地方傳授那些技能的特權。
那些老師似乎沒有固定的薪水,也沒有其他任何特權。他們的報酬完全來自於學生的給付;而一個在公共的運動場(Gymnasia)學會那些技能的公民,相對於一個私下學會那些技能的公民,也沒有什麼法律上的優勢,只要後者也把那些技能學得一樣好。爲了要鼓勵民衆學會那些技能,那些共和國頒發小額獎金和獎章給在那些技能上表現優越的人。在奧林匹克(Olympic)、科林斯地峽(Isthmian)或尼米亞(Nemaean)等著名的運動會上獲得獎牌,不僅給獲獎的個人帶來光榮,而且也給他的全體家人和親戚增添光彩。
每一個公民,如果被徵調,都有義務在共和國的軍隊裏服役一定的年數;這種義務足以迫使每一個公民覺得有必要學習那些技能,否則他在服兵役時便不可能適應。現代歐洲的例子充分證明,隨着社會文明進步,除非政府採取適當的支持措施,否則各種軍事技能的練習就會逐漸衰微,而大部分人民的尚武精神也會隨之一起消失。但每一個社會的安全必定總是或多或少倚賴大部分人民的尚武精神。沒錯,在現代,光有尚武精神,而沒有一支紀律嚴明的常備軍支持,也許不足以保障任何社會的安全。
但如果每一個公民都有軍人的精神,必要的常備軍人數一定可以減少。此外,尚武精神必然會大大地降低常備軍對自由體制所構成的危險,不管普遍憂慮常備軍會帶來的這種危險是真實的或只是想象的。就像尚武精神可以大大的幫助常備軍順利完成各項作戰行動對抗外來的侵略者那樣,所以尚武精神也同樣可以大大的阻撓常備軍的各項行動,如果很不幸的,那些行動竟然是針對國家的體制而來的話。在維持大部分人民的尚武精神方面,古代希臘和羅馬的一些機構,似乎比所謂現代國民軍的設置更有效。
古代的那些機構也比較單純。它們一旦被設立起來,便自行照常運作,幾乎不需要政府照料,也可維持在最活躍的狀態。然而,要維持任何複雜的現代國民軍規則照常運作,即使只想維持在還可以容忍的運作狀態,也需要政府經常費心照料,否則所有的規定經常難逃被完全忽略和廢棄的命運。此外,古代那些機構的影響範圍也比較普遍。透過那些機構,全體人民都被完整地教導如何使用兵器。然而,透過現代國民軍的那些規定,能夠被教導如何使用兵器的,只不過是一小部分人而已;瑞士的國民軍也許是唯一的例外。
但一個懦夫,一個不能保護他自己或爲自己復仇的人,顯然欠缺男人的性格中某種最根本的成分。他在心靈上殘缺變形的程度,就像其他某個人的身體失去了一些最根本的器官與手足,或那些器官與手足已經失去作用的身體那樣的嚴重。他顯然是兩者當中那個比較悲慘可憐的人;因爲幸福與悲慘完全在於心靈的感受,所以必定比較仰賴心靈是否健康,是否殘缺或完整,而不是比較仰賴身體的狀況如何。即使人民的尚武精神對於社會安全沒有保護作用,如何防止怯懦必然會涉及的那種殘缺、變形與悲慘的心靈在大部分人民之間自然散播,仍然值得政府給予最認真的注意;就好像如何防止麻風病或其他任何令人噁心和討厭的疾病在衆人之間自然傳播,也值得政府給予最認真的注意,儘管那些疾病既不會致命也不危險;也儘管政府的這種注意,除了防止這麼重大的一項公然的邪惡之外,也許不會產生其他任何公共的利益。
同樣的話也適用於嚴重的無知與愚蠢,這種無知與愚蠢,在文明的社會里,似乎時常使所有下階層人民的悟性完全麻痹。一個無法適當使用人類固有之悟性機能的人,或許可以說,甚至比一個懦夫更爲可鄙,因爲這種人似乎在更爲根本的人性部分殘缺變形。即使下階層人民的教育對國家沒有什麼好處,如何使他們不至於完全沒有受教育,仍然值得政府注意。然而,國家實際上可以從他們的教育得到不小的好處。他們得到的教育越多,就越不容易受到宗教性狂熱的影響與迷信的欺騙,這種影響與欺騙時常在無知的國民中造成最可怕的動亂。
此外,受過教育和明白事理的人民,總是比無知和愚蠢的人民,更有修養,也更有秩序。他們覺得他們自己每一個人都比較值得尊敬,而且也比較可能得到他們的合法長官的尊敬,所以他們就比較傾向於尊敬那些長官。他們比較傾向於檢查,也比較有能力看穿,黨派鬥爭和煽動騷亂所涉及的各種抱怨不平背後的私利;因此,他們比較不容易被誤導而對政府的一些措施採取胡鬧的或不必要的抵抗。在自由的國家,政府的安全非常倚賴人民對政府的措施有正面的評價,所以如何使人民不至於傾向老是輕率地或隨性地評判政府的措施,必定是極爲重要的一項政務。
第四小節論教導所有年齡層人民的機構所需的經費以所有年齡層人民爲對象的教育機構,主要是信仰教育或宗教機構。這種教育的目的,與其說要使人民成爲這個世界的好公民,不如說要幫人民做好準備以便來世可以進入另一個更好的世界。講授學說,宣揚此一宗旨的導師,他們的生計,和其他老師一樣,或者完全倚賴聽衆的自願奉獻,或者來自於他們所屬國家的法律授予他們的其他某些財源,例如,某筆地產的收入、十分之一的教區稅(tithe)或土地稅、國家支付的薪水或津貼等等。在前一種情形下,他們的努力,他們的熱忱和勤勉,很可能會比在後一種情形大很多。
就這一點來說,新興宗教的牧師,在攻擊老大的法定或公立宗教時,總是佔有相當優勢,因爲後一種宗教的牧師,由於安安穩穩地倚靠公家給的神俸過活,向來忽略保持大部分民衆的信仰與皈依熱情;而且他們向來放縱自己怠惰,變得甚至完全無法鼓起精神,奮力爲他們自己的信仰辯護。在財源受贈相當充裕的公立教會,神職人員往往變成很有學識又很優雅的人,他們或者具有成爲紳士的一切美德,或者很值得一般紳士尊重;但他們很容易逐漸失去一些好的和壞的性質;那些性質,不管好壞,都曾經讓他們得以對社會下階層民衆享有權威與影響力,而且或許也正是他們的宗教當初之所以成功、所以成爲公立機構的原因。
這種神職人員,當受到一羣通俗、大膽,但也許愚蠢、無知的宗教狂熱者攻擊時,往往覺得他們自己,就像懶惰、柔弱與飽食終日的亞洲南部民族,遭到積極、頑強與三餐不繼的北方韃靼民族入侵時,那樣的毫無還手招架之力。這種神職人員,遇到這種緊急狀況時,通常拿不出其他辦法應付,除了倚靠民政長官把他們的對手當做公共安寧的破壞者予以迫害、摧毀或驅逐。過去羅馬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就是這樣倚靠民政長官迫害新教徒(protestants);英國國教也是這樣迫害非國教派的信徒;一般來說,每一個宗教門派,一旦安穩享有合法設立的地位長達一兩個世紀後,都會發現它自己無力對抗任何新興教派,只要後者下定決心要攻擊它的教條或戒律。
在這種場合,早經設立的教會,就學識與文章來說,有時候還比較佔優勢。但就投合民意,以及使民衆變節改信的一切技巧而言,優勢經常是在它的對手那一邊。在英國,那些技巧被擁有充裕基金捐贈的國立教會牧師長期忽視,而目前主要是由非國立教派和衛理公會派(Methodists)的牧師們在開發研習。然而,許多地方透過自動捐獻、信託權利,以及其他一些規避法律的做法,提供非國立教派牧師固定的薪俸,似乎已經大大降低了那些牧師的熱忱與活動力。他們當中有許多人已經變成很有學識、很聰明、很值得尊敬的人;但他們通常已經不再是很受歡迎的傳道者。
衛理公會派的牧師,即使學識沒有非國立教派牧師的一半多,卻比較受歡迎。由於強烈的自利動機使然,羅馬天主教的低階神職人員,比任何公立的新教同行,也許都更有熱忱、更爲勤勉活躍。在地方教會的神職人員當中,有很多人的生計主要來自於民衆的自願奉獻;告解的儀式讓他們有許多機會增加這種收入。託鉢修道會的僧侶,全部的生計都來自於這種收入。對他們來說,就像某些國家軍隊裏的輕騎兵和輕步兵那樣,沒有劫掠,就沒有俸祿。地方教會神職人員的酬勞,就像某些老師那樣,有一部分仰賴公家給的固定薪水,而另一部分則來自於他們的學生付給的學費或謝禮;所以他們的收入必定總是或多或少取決於他們的勤勞與名氣。
而託鉢修道會的僧侶,就像其他一些老師那樣,他們的生計完全仰賴他們自己的勤勞。所以,他們不得不使用每一種能夠鼓動一般民衆皈依的藝術。馬基雅維利(Machiavelli)指出,聖多明我(St.Dominic)和聖弗朗西斯(St.Francis)兩大託鉢修道會的設立,在十三和十四世紀重振了逐漸式微的天主教信仰和皈依的虔誠。在設立羅馬天主教的國家,民衆的皈依精神完全是修道士和比較貧窮的地方教會神職人員在維繫。至於教會里那些地位顯赫的高僧,儘管擁有紳士和通曉世務者的一切修養,而且有時候還擁有學者的成就,他們對於他們的屬下是否遵守必要的紀律,也許還滿在意的,卻很少麻煩他們自己參與教導民衆的工作。
顯然是本世紀最著名的哲學家與歷史學家說,“一個國家中,大部分的技藝和專門職業,屬於這樣的性質,即,它們有利於社會,但同時也對某些個人有用或有趣;在這種場合,行政長官不變的施政原則,除了也許在開始時須引進各種技藝外,應該是放任每一門職業自由,把每一門職業的發展,信託給那些可以在該門職業中獲利的個人自由打理。相關的工匠,發現他們的利潤因爲他們的顧客喜愛而上升,自然會儘可能加強他們的技巧和勤勞;而且只要沒有不當的干涉擾亂事態的發展,商品的供應必定總是會隨時和需求幾乎相對稱。
”“但也會有某些職業,對國家雖然有用,甚至是必要的,卻不會給任何個人帶來好處或樂趣;對從事這些職業的人,最高當局必須改變它一貫放任的做法。它必須給他們提供公共的鼓勵,使他們得以存活;而爲了預防他們自然而然地傾向疏忽,它或者必須建立一長串上下隸屬的關係和嚴格的服從紀律,以賦予那些職業特別的榮銜,或者採取其他某種變通辦法。從事財政、海軍和行政司法官職的那些人,是屬於這種人的一些例子。”“乍看之下,有些人或許會自然以爲,神職人員屬於前述第一種人,所以對他們的鼓勵,就像對律師和醫師的鼓勵那樣,也大可完全任憑民衆個人慷慨的施捨,只要那些民衆喜愛他們教誨,覺得他們的精神指引和協助,對民衆個人有益或有安慰作用。
他們的勤勞與警惕,無疑會受到這樣一個附加動機的刺激;他們的神職技巧,以及他們安撫民衆心靈的嫺熟手腕,在他們不斷的練習、研究與注意下,必定一天比一天進步。”“但如果我們把事情考慮得更仔細點,我們將發現,神職人員這種摻雜私利的勤勉,正是每一個賢明的立法者一定會經常用心防止的東西;因爲,在每一種宗教信仰裏,除了純正的信仰,這種勤勉是非常有害的;這種勤勉甚至自然有扭曲純正信仰的傾向,因爲它自然會把強烈的迷信、愚蠢和欺瞞混在一起注入純正的信仰裏。
每一位談神論鬼的人,爲了要使他自己在追隨者的眼裏更顯尊貴神聖,一定會灌輸他們極端強烈厭惡其他一切教派的思想,而且也會不斷的利用某些新奇的事物,盡力鼓舞聽衆重振呈現疲態的皈依信心。他所灌輸的教條,完全不顧真理、道德或禮儀。凡是最能迎合人類心緒熱情騷動的教義,每一條都會被採用。在愚弄哄騙社會下階層民衆的熱情與輕信方面,新增的勤勉與靈巧,只會爲各個祕密聚會所吸引到許多顧客。而最後,民政長官將發現,他已經爲他表面的節省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就因爲他捨不得撥出經費,讓神職人員有個固定的收入;而實際上,他和那些精神嚮導所能達成的最高尚也最有利的和解,是由他付錢購買他們的懶惰,亦即,發放一定的薪俸給他們那種職業,使他們除了只須防止他們的羊羣走入歧途尋找新的牧草地之外,不需要有進一步的積極活動。
所以,神職人員的固定薪俸制度,就是這樣確實有利於社會政治安定,儘管這種制度最初通常起源於宗教的見解。”但不管神職人員的固定薪俸制有什麼好的或壞的效果,實際上也許很少是因爲考慮到那些效果,纔對神職人員發放固定薪俸。宗教爭執激烈的時代,通常也是政治黨派鬥爭同樣激烈的時代。在這種場合,各個政黨,無不或者發現,或者想象,它自己和某個相互競爭中的教派結盟,對它有利。而政黨要和某個教派結盟,就得采納,或至少偏袒,那個教派的教義。有幸和獲勝的政黨結盟的那個教派,必然會分享盟友的勝利;利用盟友的偏袒與保護,它不久便得以在某一程度內駁倒或折服它的所有對手。
那些對手通常曾經和獲勝的政黨的敵人結盟,所以也曾經是那個政黨的敵人。該教派的神職人員,在這樣變成了整個宗教界的導師,而且他們對大部分民衆的權威與影響力也達到了頂點後,便有足夠的勢力威嚇他們所屬政黨的主管和領袖,強迫民政長官尊重他們的意見和偏好。他們對民政長官提出的第一個要求,通常是他應該取締或壓制他們所有的傳教對手;而他們的第二個要求,則通常是他應該提供固定的薪俸給他們自己。由於他們通常對政黨的勝利貢獻很大,所以覺得他們這樣要求分享勝利的果實,似乎並非不合理。
再說,他們也有點厭倦老是必須迎合民衆的趣味,老是仰賴民衆的隨性奉獻心驚膽戰地過活。總之,在提出這個要求時,他們所在意的,是他們自身的安逸舒服,他們根本不會多花力氣去思考,這個要求將來對他們教會的權威與勢力會有什麼影響。而民政長官則很少會很乾脆地同意這種要求,因爲他若是同意的話,就必須把某些他寧可自己拿走或保留的利益吐出來給他們。然而,形勢上的必然,總是會在最後關頭強迫他屈服,儘管他在屈服之前往往會有三番兩次的耽擱、迴避和種種裝模作樣的藉口。
但如果政治鬥爭從未求助於宗教勢力,如果獲勝的政黨從未採納某個教派的教義甚於採納其他教派的教義,則當它獲勝後,它很可能會公正無私的對待各個不同教派,允許每一個人爲自己選擇自認爲適當的導師和宗教信仰。在這種情形下,無疑會有許多不同的宗教門派。很可能幾乎各個宗教性的集會都會各自成爲一個小小的門派,或者各自擁抱某些獨特的教義。每一位宗教導師無疑會覺得自己必須盡最大的努力,必須利用各種想得到的技巧,纔可望留住或增加他的門徒。但由於其他每一位宗教導師也都感覺到同樣的壓力,也都在盡他自己最大的努力,所以不可能會有哪一位或哪一個教派的導師特別成功,吸引到大量的門徒。
只有在社會只容忍有一個教派,或者一個大社會的全部民衆只分屬兩三個大教派,而每一個教派的導師們都各自在某種正式的紀律與上下隸屬的組織下協調行動時,衆多宗教導師摻雜私利的活躍熱情,纔可能具有危險性或造成麻煩。但當社會全部民衆分屬兩三百個不同的教派,甚至也許分屬好幾千個不同的小教派時,由於它們每一個都不可能大到足以擾亂公共安寧的地步,這時宗教導師們的熱情便必然是完全無害的。各個教派的導師們,看到圍在他們四面八方的對手多於朋友,便不得不學會正直與中和;這種個性很少出現在那些大教派的導師身上,因爲他們的教義有民政長官撐腰,在遼闊的王國和帝國勢力範圍內受到幾乎所有民衆的崇拜,所以他們張目四顧無非是他們的追隨者、門徒和低聲下氣的讚美者。
而每一個小教派的導師們,發現他們自己幾乎是孤家寡人一個,便不得不尊重幾乎其他每一個教派的導師;於是,他們將會彼此發現許多對大家都有利也很合理的相互讓步;這種相互讓步,或許遲早會使大部分教派所宣揚的教義變成純正與理性的宗教信仰,完全沒有摻雜任何荒謬、詐欺、盲信的成分;在這世界上,不管是哪一個時代的賢者,無不希望看到這種宗教被建立起來;但以往制定的法律,從未在任何一個國家建立過這種宗教,而且也很可能永遠建立不了這種宗教;因爲,在牽涉到宗教的問題上,過去制定的法律總是,而將來制定的法律也很可能仍舊總是,或多或少受到一般民衆的迷信與宗教性狂熱的影響。
這裏所提的這個教會治理方案,或者更確切地說,這個教會不治理方案,正是所謂獨立教會主義者(Independents)的那一個教派,一個無疑很狂熱的宗教門派,在英格蘭王國內戰末期提議實施的方案。如果該方案在那時候就付諸實施,此刻很可能已經使一般民衆養成了以最爲理性平和與中庸的態度對待每一種宗教的教義,雖然該方案有一個非常不理性的起源。這樣的方案已經在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獲得實施,在那一州教友派(Quakers)信徒雖然湊巧人數最多,但該州的法律實際上並未偏袒任何教派,所以該方案據說已在該州產生了這種理性平和與中庸的宗教態度。
縱使這種公平對待,沒有在某個國家所有或甚至大部分教派間,產生這種理性平和與中庸的氣質;然而,只要那些教派的數目夠多,因此每一個教派的門徒人數都少到不足以擾亂公共安寧,則每一個教派對它自己的教義信仰即使過度熱衷,也不太可能造成什麼嚴重的傷害,反而很可能產生許多好影響;而如果政府堅定地對所有教派採取不干涉的態度,並且嚴格要求所有教派彼此不得干涉,那就不怕他們不會很快自動分裂,迅速形成爲數夠多的小教派。在每一個文明社會,或者說,在每一個階級次序業已完全確立的社會,總是會有兩種不同的道德綱目或體系同時並存;其中一種或許可以稱作苛刻或簡樸的道德;而另一種則可以稱作大方的道德,或者如果你願意的話,管它叫放蕩的道德也無妨。
前一種道德通常爲一般平民所稱讚與尊敬;而所謂上流社會人士則通常比較尊重和接納另一種道德。這兩種對立的道德綱目或體系間,主要的分別似乎在於,對於種種輕佻之惡,亦即,對於在非常成功或狂歡或心情好過了頭時,容易發生的種種不道德行爲,我們應該不表贊同到什麼程度。在大方或放蕩的道德體系裏,奢侈、荒唐甚至胡鬧、有些過度地尋歡作樂、不守貞潔(至少就兩性中的男性而言)等等,只要不涉及嚴重的下流,而且也不涉及撒謊或不法,通常受到很大程度的寬容,很容易辯解,或完全被原諒。
相反的,在苛刻的道德體系裏,對那些不知節制的行爲,必定報以極端的厭惡與排斥。一般平民的輕佻之惡,總是會有毀滅性的後果;只需一個禮拜的輕率與放蕩,便足以使一個貧窮的工人永遠破產,便足以迫使他陷入絕望,以致犯下滔天大罪。所以,一些比較有智能、比較有修養的平民,總是極端厭惡與排斥那種不知節制的行爲,因爲他們的經驗告訴他們,那些行爲對他們這種處境的人來說,有立即致命的危險。相反的,經年累月的放蕩與浪費也未必會使上流社會人士破產,所以那個階級的人士自然傾向於認爲,有能力在某一程度內過分一下,是他們的財富讓他們享有的一個好處,而可以自由的過分一下,不會遭到譴責或非難,則是他們那種處境的人享有的一項特權。
所以,當他們看到和他們自己屬於同一階級的人士有這種過分的行爲時,他們通常只不過稍微覺得有點不贊同,而輕輕地或完全不予譴責。幾乎所有宗教門派起先都在社會平民之間傳播;每一個新興教派最早的,以及人數最多的,信徒通常來自於平民。因此,那些教派幾乎一定會採納苛刻的道德體系,即使有例外也很少見。他們對既存宗教的改革理念,最早的訴求對象是社會平民,而採納苛刻的道德體系,最能拉攏他們和那個社會階層的心理距離,以便推銷他們的改革理念。許多新興教派,也許是大部分的新興教派,爲了獲得平民的信任,甚至努力在這種苛刻的道德體系上更求精進,結果把這種道德推進到有點兒愚蠢荒唐的地步;然而,道德上的過度嚴峻,卻比其他任何東西,更能爲他們贏得社會平民的尊敬與崇拜。
一個有地位和財富的人,因爲他的地位,必然是某一個大社交圈的顯著人物;這社交圈會注意他的每一部分言行,因此會迫使他注意他自己的每一部分言行。他的權威和分量,在很大的程度內取決於這個社交圈對他懷有多大的敬意。他不敢有任何使他自己在這個社交圈裏丟臉或失信的言行,因此他不得不嚴格遵守這個社交圈的一般看法爲他那種地位與財富的人所規定的那種道德,不管那種道德是豁達大方的或是嚴峻苛刻的。相反的,一個身份卑微的人,絕不會是什麼大社交圈裏的顯著人物。當他還待在某個鄉村裏過活時,他的行爲或許還有人注意,因此他或許還不得不注意他自己的言行。
在這種情形下,而且也只有在這種情形下,他或許纔有所謂可能受損的品格可言。但一旦他來到一個大城市,他便好比是被埋沒在某個隱匿黑暗的世界。不會有什麼人觀察注意他的言行,所以他也很可能不會注意他自己的言行,從而也很可能縱情於各種低級的放蕩與惡行。然而,一旦他成爲某個小教派的成員,情形便完全改觀;而且也絕不會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讓他這麼有效地走出那個默默無聞的黑暗世界,可以立即引來某個可敬的社交團體對他的一舉一動投注這麼多的注意。他從那一刻起擁有他過去未曾有過的重要性。
所有他的同門師兄弟,爲了維護教派的名譽,必然會很熱切地觀察他的言行;如果他引起了任何醜聞,如果他嚴重乖離了他們幾乎總是會彼此要求遵守的那種嚴峻苛刻的道德,他們也會同樣熱切地懲罰他,而且總是從教派除名或逐出教會的那種懲罰。這是一種非常嚴厲的懲罰,即使對他的公民權利不會有任何影響。因此,在各個小教派中,一般教衆的道德幾乎總是特別的嚴格刻板;通常比公立教會的教衆道德更爲嚴格刻板。是的,那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嚴格到不近人情、令人生厭的程度。然而,有兩個很簡單又有效的對策,憑藉這兩個對策的聯合作用,國家或許不必訴諸暴力,也可以使全國民衆分屬的各個小教派所有不近人情或令人生厭的嚴苛道德得到矯正。
第一個對策是學習科學和哲學。國家或許可以促使社會地位與財富屬於中上的民衆,幾乎人人都學習科學和哲學;這不是要國家支付薪水給老師,以便使他們變得疏忽懶惰,而是要國家建立某種檢定製度,甚至是一些比較高級也比較困難的學科檢定,要求每一個人,在他被允許執行任何學識性的專門職業之前,或在他被接受爲任何不管是無償的或有償的公職候選人之前,都必須通過該種檢定程序。如果國家迫使中上階層的民衆覺得有必要學習那些學問,它就沒有必要自找麻煩爲他們提供適當的老師。
他們會很快爲他們自己找到,比國家所能提供的任何老師,都還要好的老師。科學是消滅一切狂熱與迷信毒素的最大解毒劑;只要中上階層的民衆未受到狂熱與迷信的毒害,下階層的民衆就不可能大受其害。第二個對策是提高一般民衆娛樂的次數與歡樂氣氛。國家,藉由鼓勵,亦即,讓所有爲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而嘗試以繪畫、詩詞、音樂、舞蹈等等方式娛樂和安慰民衆的那些人,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猥褻下流,都享有完全的自由;以及藉由各種戲劇表演,將可輕易地驅散大部分民衆身上憂鬱與悲觀的心情,這種心情幾乎總是民間迷信與宗教性狂熱的發祥地。
一般民衆的消遣娛樂,向來總是瘋狂提倡那些迷信與狂熱者恐懼與憎惡的對象。那些消遣娛樂所鼓舞起來的愉快好心情,完全不適合他們的目的,或者說,完全和他們最能夠影響的那種性情相沖突。此外,戲劇表演時常揭穿他們的詭計,讓他們遭到羣衆的嘲笑,有時候甚至遭到羣衆的詛咒;因此,戲劇表演,比所有其他娛樂消遣,更是他們特別厭惡的對象。在每一個國家,如果法律沒有特別偏袒哪一門宗教信仰的導師,則任何宗教導師和君主或執政當局間,就不需要有任何特別的或直接的隸屬關係;亦即,君主就無須過問任何宗教導師職務的任免事宜。
在這種情形下,君主將沒有必要對那些導師有任何進一步的關切,除了維持他們彼此就像其餘的國民那樣和平相處;亦即,除了阻止他們彼此迫害、虐待或壓迫。但一個國家如果有國立的或居於主宰地位的宗教,那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在這種情形下,君主絕不可能高枕無憂,除非他有辦法在相當大的程度內影響那門宗教的大部分導師。每一個國立宗教的全體神職人員都構成一個龐大的團體組織。他們有辦法採取一致的步驟,按照同一計劃,一心一意地追求他們利益,就好像他們聽命於某一個人的統一指揮那樣;而實際上,也往往真的有一個人在指揮他們。
作爲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他們的利益,和君主的利益,絕不相同,有時候甚至正好相反。他們的重大利益在於維持他們對一般民衆的權威;而這種權威則倚賴一般民衆認爲他們所灌輸的全部教義完全確實而且非常重要,以及認爲有必要以最絕對的信心接納那個教義的每一個部分,以免墜入永遠悲慘的世界。如果君主膽敢顯得他好像對他們的教義,即使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有一點嘲弄或懷疑的意思,或者,他基於人道的考慮,企圖保護那些對他們的教義有一點嘲弄或懷疑的民衆,那麼,完全和他沒有任何隸屬關係的神職人員,就會因爲他們一絲不苟的自尊心受到觸怒,而立刻以褻瀆神聖的罪名將他逐出教外,並且運用所有宗教上的恐怖手段,逼迫一般民衆把他們的忠誠移轉給某個比較正統和聽話的王子。
如果他對他們的主張或越權有所反抗,那他所遇到的危險也是同樣的大。那些膽敢這樣反抗教會的君主們,除了這個反叛的罪名外,還會另外被冠上異教徒的罪名,儘管他們鄭重其事地力辯,對於教會自作主張規定他們應當遵守的每一條教義,他們都深信不疑並且謙卑地服從。但宗教的權威高於其他一切權威。宗教所暗示的恐懼,勝過所有其他恐懼。當經過授權的宗教導師把顛覆君主權威的教義散播給大部分民衆時,君主唯有憑藉暴力,亦即,唯有憑藉常備軍的武力,才能維持他的權威。在這種場合,甚至常備軍也不能永遠保護他的安全;因爲如果士兵不是外國人(實際上,很少可能是這樣),而是從國內一般民衆當中徵募來的(實際上,必定幾乎總是這樣),那麼,他的常備軍可能很快就會被那些教義所腐化。
希臘東正教神職人員在東羅馬帝國存續期間的喧囂,不斷在君士坦丁堡造成的革命;以及羅馬天主教神職人員長達數世紀的喧囂,不斷在歐洲各個地方造成的社會大騷動,都充分證明,如果君主沒有適當的辦法在他所統治的國家影響國立或主宰性宗教的神職人員,那麼,他的處境必定總是非常的不確定、非常的危險。信條,以及其他有關宗教信仰的事物,顯然不在俗人君主正當的管轄範圍之內;君主也許很有資格保護人民,但他很少被認爲有資格教誨人民。所以,關於那些事物,他的權威殊少可能足夠對抗國立宗教全體神職人員的權威。
然而,公共安寧,以及他自己的安全,卻往往取決於他們認爲關於那些事物應當散播哪些教義。由於他殊少可能直接反對他們的決定,所以他必須運用適當的勢力與權威,間接影響他們的決定;而要做到這一點,也唯有設法在大部分神職人員的個人心理上喚起畏懼和期待。他們的畏懼與期待可能在於害怕被免職或其他懲罰,以及在於覬覦較高的職位。在所有基督教教會,神職人員的俸祿是一種自由保有(freehold)的權利,只要他們在行爲上沒有過失,便可終身享有,他人不可任意予以剝奪。
如果他們領受神俸的條件比自由保有更不確定,如果他們只要稍微得罪君主或大臣,就很可能馬上被免職,那麼,他們便不可能維持他們對民衆的權威,而民衆也將認爲他們是唯利是圖的朝廷附庸,對他們說教的真誠也就不再有任何信心。但如果君主企圖任意而且粗暴地剝奪一些神職人員自由保有俸祿的權利,也許基於他們過分熱切地散播某些好鬥或煽動性的教義,那麼,他將只會透過這樣的迫害,使他們和他們的教義增加十倍的聲望,從而使他們變得比從前更麻煩、更危險十倍。令人心生畏懼,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都是一種卑鄙可惡的統治手段,尤其絕不應該用來對付任何一種有權,哪怕只有一點點,號稱自主的人。
企圖恐嚇他們,只會激怒他們,使他們更堅決地站在反對的那一方,而較爲溫和的對待方式,也許可以輕易地說服他們軟化或完全放棄那種立場。法國政府,爲了迫使他們所有的議會,或最高法庭,接受一些不受歡迎的敕令,時常使用粗暴的手段,但極少獲得成功。然而,通常使用的手段,亦即,將所有不聽話的成員下獄監禁,恐怕不能說不夠激烈。斯圖亞特王室(the house of Stewart)的諸位君主,爲了影響英國國會的某些議員,有時候也使用類似的手段;而他們通常也發現那些議員同樣倔強、同樣不喫他們那一套。
目前英國國王以另外一種方式安撫國會;而約在十二年前,舒瓦瑟爾公爵(the duke of Choiseul)曾經對巴黎議會作了一個小小的實驗,所得結果可以充分證明,同一種方式或許更容易安撫所有法國的議會。但那個實驗並未被進一步推廣。雖然安撫與說服始終是最容易也最安全的統治手段,而武力與暴力則始終是最壞也最危險的統治手段,然而人性似乎天生就是這樣的傲慢無禮,以致凡人幾乎總是不屑使用前一種好手段,除非當他不能或不敢使用後一種壞手段。法國政府當時能夠,而且也敢使用武力,所以不屑使用安撫與說服。
但根據所有歷史經驗,我相信,對任何受尊敬的國立宗教神職人員使用武力和暴力,似乎比對其他任何一種人使用武力和暴力,都更爲危險,或者不如說,都更容易招致徹底的毀滅。每一個神職人員,只要他和教會同袍的關係良好,那麼,他個人的權利、特權和人身自由,即使在最爲專制獨裁的政府統治下,也比其他任何在地位與財富上和他相當的人,更受尊重。在每一種等級的獨裁專制下,從法國政府那種溫和輕微的獨裁專制,到君士坦丁堡政府那種狂暴猛烈的獨裁專制,無不這樣。雖然這一種人絕不可能被強迫,但他們和任何其他人一樣容易被安撫;而君主個人的安全,以及社會的安寧,似乎非常倚賴他擁有安撫他們的手段;而這手段似乎完全在於他可以給他們加官晉爵。
根據古代基督教教會的組織體制,各個主教教區的主教,由神職人員和主教所轄城市的人民共同投票選出。但人民並沒保有他們這種投票權很久;而當他們還保有投票權時,他們幾乎都聽從神職人員的指示投票;這種有關宗教的事務,神職人員顯然是他們自然的嚮導。然而,神職人員不久便對遊說影響他們投票感到麻煩厭倦,並且發現由他們自己選擇他們自己的主教比較輕鬆。同樣的,修道院院長最初也是由修道院的修道士投票選出,至少在大部分的修道院是這樣。主教教區內所有主教以下的職位,都由主教全權安排冊封給他自己認爲適當的神職人員。
所有教會職位的任免權,就這樣完全掌握在教會手中。至於君主,雖然他對教會里的選舉或許有一些間接影響力,雖然有時候依照慣例不僅必須呈請他同意進行選舉,而且也需要他批准選舉結果,不過,他卻沒有直接或充分的辦法可以安撫神職人員。就每一位神職人員來說,他的雄心壯志自然會引領他多多巴結他自己的同袍,而不是去阿諛奉承他的君主,因爲他的晉升機會來自於他自己的同袍認可,而不是來自於他的君主。後來,天主教教宗,逐漸在歐洲大部分地方,首先把幾乎所有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職位,或所謂紅衣主教級的職位冊封權,納入他自己的手中;之後,又利用種種陰謀和藉口,在各個主教教區內,把主教以下的大部分職位冊封權,納爲己有;結果,主教可以全權安排冊封的職位所剩無幾,只夠勉強讓他在手下的神職人員面前維持起碼的威嚴。
此一安排使君主的處境比從前更爲艱難。所有歐洲國家的神職人員,就這樣被聯合起來形成一支宗教軍隊;沒錯,這支軍隊分散在各個不同的角落,但這支軍隊的一切作戰行動,現在可以由一個首腦指揮,而且可以根據某個一致的計劃執行。每一特定國家的神職人員,可以被視爲那支軍隊的一支特遣隊,它的作戰行動,可以輕易獲得所有駐紮在周遭各個不同國家的特遣隊的支持與輔助。每一支特遣隊,不僅不受維持它喫住的那個國家的君主指揮,反而服從某個境外的君主,後者可以隨時揮動它的武力攻擊前述那個國家的君主,而且還可以揮動所有其他特遣隊的力量支持它。
在想象得到的各種武力當中,要以那些特遣隊的武力最難對付。在從前歐洲那種狀態下,由於各種工藝與製造業尚未發達,神職人員的財富,讓他們對一般平民擁有很大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和各個大封建領主的財富,讓那些領主對各自的家臣、佃農和侍從擁有的那種影響力,屬於同一性質。在衆多君主與私人因誤會了虔誠而授予教會的那些大地產上,所建立起來的統治權威,和各個大封建領主的統治權威,屬於同一類型,而且也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在那些大地產上,神職人員,或他們的執行副手,能夠輕易維持和平,不需要國王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或協助;而且如果沒有神職人員的支持與協助,國王或其他任何人都無法在那裏維持和平。
所以,神職人員在他們的領地或莊園上所擁有的統治權,和俗人大封建領主所擁有的統治權,一樣毋須仰賴朝廷的權威,也一樣排除朝廷的權威。神職人員的佃農,就像大封建領主的佃農那樣,幾乎全是可以被任意攆走,因此完全聽命於上一級地主的佃農,他們隨時都很容易被髮動出來,在神職人員認爲可以利用他們的任何爭論場合中幫忙幹架。除了那些教會地產的租金收入外,神職人員,透過十分之一的教區稅,還擁有每一個歐洲王國所有其他地產很大的一部分租金。這兩種來源的租金收入,大部分是以實物支付,亦即,以穀物、葡萄酒、牛羊、雞鴨等等食物支付。
其數量大大超過神職人員本身可能消費的限度;而當時他們又不可能利用剩餘的食物交換到什麼工藝品或製造業產品。所以,他們從龐大的剩餘得不到什麼好處,除了比照大封建領主對同樣的剩餘收入所採取的那種運用方式,以最奢侈的方式用來款待客人,以及進行最廣泛的慈善佈施。因此,從前的神職人員據說非常好客,而且也非常樂善好施。在每一個王國,不僅全部的窮人幾乎都由他們賑濟,而且許多騎士和紳士也往往沒有其他苟活的辦法,除了在各個修道院之間轉徙盤桓,美其名曰仰慕皈依,其實不過是要享受神職人員的殷勤款待。
某些高級神職人員的侍從人數,往往不輸給最大的俗人封建領主;而所有神職人員的侍從人數,全部加起來,也許還多於所有俗人封建領主的侍從人數。神職人員間,總是比俗人封建領主間,更有團結精神。前者有正式的紀律約束,而且服從教宗的權威。後者沒有正式的紀律或從屬關係,而且幾乎總是彼此互相猜忌,也猜忌國王。所以,雖然神職人員的佃農和侍從,兩者加起來的人數,少於俗人大封建領主的佃農和侍從,因爲他們的佃農人數很可能少很多,不過,他們的團結仍然會使他們的勢力更難對付。
再說,神職人員的殷勤待客和樂善好施,不僅讓他們得以號令一支強大的俗人武力,而且也大大的提高了他們的精神武器所具有的分量。那兩項美德,爲他們博得所有下階層民衆最高的尊敬與崇拜;那些民衆當中,有許多人經常從他們手中獲得食物,而偶爾這樣受惠於他們的,在民衆當中則幾乎佔了全部。這麼受歡迎的一種人,屬於或關於他們的每一樣東西,他們的財產和職位、他們的特權、他們的教義等等,在一般平民的眼中必然是神聖的,而對他們的任何侵犯,不管是真實的或是自稱的,必然是最邪惡下流、最褻瀆神聖的行爲。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少數幾位大封建領主所組成的同盟力量,都已經時常讓君主覺得難以對抗了,那麼,我們就不應該訝異,當他自己的領土內所有神職人員聯合起來時,加上週圍所有國家的神職人員力挺,所形成的勢力,會讓他覺得更難對抗。在這種情形下,真正教人訝異的,不是他有時候不得不屈服,而是他有時候居然能夠抵擋。從前神職人員所享有的一些特權(對活在現代的我們來說,那些特權看起來極其荒謬),例如,他們完全豁免世俗的司法審判,在英國,這種特權稱作牧師的恩典(thebenefit of clergy);是上述那種情形下一些自然的,或者不如說,必然的結果。
想想看,對企圖懲罰某位神職人員的君主來說,會有多危險?如果不管他犯了什麼罪,他所屬的那個階級都願意保護他,都會主張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一個如此神聖的人有罪,或者主張宣判的懲罰過重,不適宜施加在某個已被宗教淨化而變成神聖的人身上。在這種情形下,對君主最有利的做法,莫過於把他交給宗教法庭審判,而這個法庭,爲了維護他們那個階級自身的榮譽,一定有興趣儘可能約束每一位成員,不得干犯滔天大罪,或甚至不得引起任何嚴重到足以使民衆覺得厭惡的醜聞。
以歐洲大部分地區,在十、十一、十二和十三世紀,以及此一期間前後的一些時日裏,所經歷過的事態來看,在人類歷史上曾經形成過的組合當中,對公民政府的權威與安全有害的,也許以羅馬天主教的教會結構,最爲可怕、最難對付;而且,因爲只有在公民政府的保護下,人類的自由、理性與幸福纔可能繁榮滋長,所以,羅馬天主教的教會結構,也是有害於人類自由、理性與幸福的組合中,最可怕的那個組合。在那個結構中,種種最顯著的迷信欺騙,得到這麼多私人利益的嚴密保護與支持,以致完全感受不到任何人類理性攻擊的威脅。
因爲,縱使人類理性也許能夠使某些迷信欺騙原形畢露,甚至使一般平民也看得見;但人類理性絕不可能溶解私人利益編結組成的重重包裹保護。設使這個結構,除了人類理性微弱的反抗力量,未曾受到其他任何敵人的攻擊,那麼,它一定可以萬世長存、永垂不朽。但人類所有的智慧與美德都無法予以撼動,更不用說予以推翻的,那個龐大、結實、牢固的結構,卻在社會事態的自然演變中,起先被削弱,後來被部分摧毀,而現在看起來,可能再經過一兩個世紀,也許就會完全崩潰瓦解。各種工藝、製造業和商業逐漸改良進步,這些摧毀大封建領主勢力的原因,也以同樣的方式,在歐洲大部分地方,摧毀了神職人員全部的世俗勢力。
在各種工藝、製造業和商業的產品當中,神職人員,也像大封建領主那樣,找到他們可以用他們的初級產物交換的東西,因此發現了可以把他們的全部收入花在他們自己身上,無須將任何顯著的部分收入送給別人的辦法。他們的慈善佈施範圍逐漸縮小,他們的待客方式逐漸變得比較不慷慨或比較不浪費。他們的侍從人數因此變得比較少,終於逐漸完全消失不見。再說,神職人員,也像大封建領主那樣,熱切希望利用他們的地產牟取比較高的租金收入,以便也能像大封建領主那樣,把更多的收入花在滿足他們自己的虛榮與愚蠢放蕩。
但要獲得比較高的地租收入,就必須允許他們的佃農按租約佔有土地,於是那些佃農便在很大的程度內不用聽命於他們。把下階層民衆和神職人員綁在一起的那些利益連結,就這樣逐漸崩解。那些利益連結,甚至比同一階層民衆和大封建領主之間的利益連結,崩解消失得更快。因爲,教會的那些地產,大部分比大封建領主的地產小很多,所以每一筆教會地產的佔有者,有辦法更快把地產的收入盡數花在他自己身上。十四和十五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大封建領主的勢力,在歐洲大部分地方,還如日中天。
但神職人員的世俗勢力,亦即,他們從前對大部分民衆的絕對控制力,卻已大幅衰微。當時在歐洲大部分地方,教會的勢力已經快要耗損到,只剩下精神上的權威所衍生的那一部分;甚至那個精神上的權威,由於不再有神職人員的樂善好施與殷勤待客的美德支持,也已經被削弱了許多。下階層民衆,不再像從前那樣,視神職人員爲他們苦惱時的安慰者,和他們貧困時的依靠者。相反的,當看到比他們富有的神職人員的虛榮、奢侈和花費,他們往往感到憤慨與憎惡,因爲在他們看來,神職人員顯然把過去一直被認爲是濟貧的慈善基金,自己拿去尋歡作樂。
在這種情形下,歐洲各國的君主,趁機努力收回他們過去在教會高級職位的處置上,曾經享有的影響力,結果,在各個主教教區,爲副主教和牧師會成員,恢復了他們從前選舉主教的權利,以及在各個修道院,爲修道士,恢復了他們從前選舉修道院院長的權利。重建這個從前的秩序,是英國在十三世紀所制定的好幾條法律的目的,尤其是所謂神職條例(the statute of provisors)的目的;也是法國在十五世紀之所以建立國事詔令(Pragmatic sanction)的目的。
根據那些法令規定,選舉若要有效,在選舉之前,必須獲得君主同意舉行,而選舉結果也必須呈請君主批准;雖然這種選舉仍然被認爲是自由的,但君主顯然有他的地位必然會賦予他的一切間接手段,可以影響他自己領土內的神職人員。其他一些有類似宗旨的規定,也在其他一些歐洲國家被建立起來。但在宗教改革之前,教宗冊封高級神職的權力,在歐洲各國當中,似乎都沒有像在英國和法國那樣,受到那麼有效而且那麼普遍的限制。根據後來在十六世紀簽署的政教協定(the Concordat),法國國王對高盧教會(the Gallican church)所有高級職位人選,或所謂紅衣主教級的職位人選,擁有絕對的推薦權。
自從國事詔令和宗教協議確立後,法國的神職人員,一般來說,比其他任何天主教國家的神職人員,較不尊重教廷的教令。每一次他們的君主和教宗有所爭執時,他們幾乎總是和前者站在同一邊。法國的神職人員這麼不聽命於羅馬教廷,似乎主要是由於國事詔令和宗教協議發酵的緣故。在法國進入君主政體的早期,法國的神職人員虔誠皈依教宗的程度,似乎和其他任何國家的神職人員一樣,對教宗唯命是聽。當法國卡佩(Capet)王朝的第二位君主羅貝爾(Robert)被羅馬教廷非常不公正地開除教籍時,他本人的僕役,據說,把他桌上傳過來的食物丟給狗喫,公然表示他們拒絕親自品嚐像他這樣的一個人所碰觸污染過的任何東西。
我們也許可以篤定的推測,教他們這麼做的,是他國內的神職人員。教宗對冊封高級神職的權利主張(爲了保衛這個主張,羅馬教廷過去時常威嚇震撼,有時候甚至推翻,基督教世界一些最強大的君主的王位),就這樣,在許多歐洲國家,甚至在宗教改革之前,或者遭到限制或緩和,或者完全放棄。由於神職人員現在對民衆的影響力變得比較小了,所以國家對神職人員的影響力就變得比較大。所以,神職人員就比較沒有力量,也比較沒有意願,去擾亂國家。羅馬教廷的權威正處於這種衰退狀態,當導致宗教改革的那些爭議,首先在德意志地區發軔,並且不久便自動傳遍歐洲各個角落。
那些新教義到處都獲得民衆高度歡迎。它們被以一種有如神靈附身那樣渾然忘我的狂烈熱忱盡情地宣揚散播;那種狂烈的熱忱,常在反對派攻擊正統老大的權威時,激發黨派抗爭的精神。宣揚那些教義的導師,雖然在其他方面也許並不比許多辯護正統教會的牧師更有學識,但一般來說,他們似乎比較熟悉教會的歷史,也比較熟悉教會權威賴以建立的那一套教義主張的起源和演變,因此他們幾乎在每一次辯論中都稍佔優勢。他們嚴格樸素的形象,博得一般民衆對他們的敬重;在民衆的眼裏,他們一絲不苟的品行,和民衆自己所屬教會里大部分神職人員敗壞風紀的生活,形成強烈的對比。
在投合民意,以及使民衆變節改信的一切技巧方面,他們的修爲也比他們的對手更勝一籌;因爲高傲的教會成員,認爲那些技巧對他們沒有多大的用處,而長期予以忽略。那些新教義的道理,爲它們贏得了一些信徒;它們的新奇,爲它們贏得了許多信徒;而對正統神職人的憎惡與鄙視,爲它們贏得的信徒人數則更多;但爲它們贏得絕大多數信徒的因素,顯然是幾乎在每一處宣揚灌輸它們的場合,都可以看到的那種熱忱洋溢、情感豐沛、渾然忘我,雖然往往粗俗、鄉土,但扣人心絃的滔滔雄辯。那些新教義幾乎到處都獲得很大的勝利,以致當時不管是哪一位君主,如果湊巧和羅馬教廷不和,都可以利用那些新教義,輕易地在他自己的領土內推翻原來的教會,因爲已經失去下階層民衆尊敬與崇拜的教會,很少有什麼抵抗能力。
羅馬教廷曾經得罪過德意志地區北部某些小君主,或許是因爲教廷覺得他們沒有什麼分量,不值得和顏悅色地予以安撫。所以,他們普遍在他們自己的領土內建立改革派教會。克里斯蒂安二世(ChristiernII),以及阿普索爾(Upsal)總主教特洛爾(Troll)的專制跋扈,讓古斯塔夫一世(Gustavus Vasa)得以把他們倆人都趕出瑞典。克里斯蒂安二世後來被罷黜丹麥王位,因爲他在丹麥的作爲也使他像在瑞典那樣討人厭。然而,教宗仍然想袒護他,於是取代他繼任王位的霍斯坦公爵弗雷德裏克(Frederic of Holstein),效法古斯塔夫一世推翻丹麥教會以爲報復。
伯恩(Berne)和蘇黎世(Zurich)的民政長官,原本和教宗相安無事,極其輕易地各自在他們統治的省份建立改革派教會,只因爲不久前某些神職人員,犯了比平常稍微嚴重一些的詐欺行爲,連累全體神職人員受到一般民衆的憎惡與輕視。處在這樣危急的情況,教廷乃十分費心地巴結很有勢力的法國和西班牙的君主,當時西班牙的君主是德意志地區的皇帝。由於有他們的協助,教廷才得以在他們的領土內,或者完全鎮壓,或者大大地阻撓改革派的進展,雖然過程極其困難,也流了很多血。
教廷原本也很想對英國國王大獻殷勤。但礙於當時的情況,要是它這麼做,一定會得罪另一個更有勢力的君主,即當時的西班牙國王和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因此,亨利八世,雖然他本人不贊同改革派的大部分教義,不過卻由於那些教義普遍佔優勢,而得以在他的領土內鎮壓所有修道院,並且廢除羅馬教會的權威。他竟然可以做到這個程度,雖然沒有再進一步,但也夠宗教改革的擁護者稍感安慰;在他的兒子繼位後,那些擁護者獲得政權,便毫不費力地完成了亨利八世開始的工作。
在某些國家,例如,在蘇格蘭,政府力量薄弱、不受歡迎、根基不是很穩固。在那裏,宗教改革派的勢力很強,不僅足以推翻教會,甚至也足以推翻企圖支持教會的政府。宗教改革的信徒,散佈在歐洲各個不同的國家;他們之間沒有一般性的裁判庭,可以像羅馬教廷或全基督教會議那樣,解決他們之間的所有爭議,並且以無法反駁的權威,爲他們大家指示正教的精確界限。所以,如果某一國家的改革派信徒,不巧和另一國家的同志意見不合,由於他們沒有共同的裁判可以申訴,爭議便絕不可能終止;而事實上,也有許多這樣的爭議。
其中關於教會管理組織和神職授予權的那些爭議,也許最攸關公民社會的和平與福祉。因此,那些爭議,在改革派的信徒當中,產生了兩個主要的黨派或教派,即,路德教派和卡爾文教派;在所有改革教派當中,只有這兩派的教義與教規,被某些歐洲國家的法律確立爲正教。路德派的信徒,以及所謂英國教會,或多或少保存主教統轄制度,建立神職人員當中的隸屬服從關係,賦予一國的君主對國內所有主教以及其他主教級職位的冊封權,從而使君主變成其國內教會真正的首腦;他們雖然沒有剝奪主教在其教區內冊封下級神職人員的權力,但即便是對那些神職,他們不僅容許,甚至偏好君主和其他所有俗人贊助者應該擁有推薦人選的權利。
這種管理教會的制度,一開始就有利於社會安寧與良好秩序,也有利於順從民政長官。因此,在每一個國家,一旦建立起這種管理制度,教會後來便從未造成任何社會騷動或內訌。尤其是英國教會,經常自誇他們的原則格外着重對國家忠誠,而事實上,這樣的自誇也很有根據。在這種管理制度下,神職人員自然會努力巴結君主、巴結朝廷、巴結貴族和鄉紳,因爲他們的職位晉升主要仰仗這些人的影響力。毋庸置疑的,他們有時候會以最卑鄙的阿諛奉承或盲從附和,巴結那些贊助者,但他們也時常努力學習一切最值得,因此也最可能爲他們贏得上階層人士尊敬的學藝,以博取那些贊助者的歡心;例如,以他們在各種有用的和裝飾性的學識素養,以他們的儀容舉止得體大方,以他們的社交談吐幽默風趣,以他們公開輕蔑荒謬僞善的刻苦生活;宣稱那些宗教狂熱份子所反覆宣揚,並假意奉行的那種刻苦生活,只是爲了幫他們自己博取一般民衆的崇拜,同時使一般民衆憎惡大部分有地位和財富的人,憎惡大部分公開表示不奉行刻苦生活的人。
然而,這樣的神職人員,當他們以這種方式奉承上階層人士時,卻很容易完全忽略各種可以在下階層民衆當中維持他們的權威與影響力的手段。他們被地位高於他們的人士注意傾聽、稱讚與尊敬;但當最無知的狂熱份子,決意要在地位低於他們的民衆面前攻擊他們時,他們卻往往無法有效地辯護他們自己的穩健溫和的教義,並讓那些聽衆死心塌地相信他們。相反的,蘇文黎(Zuinglius)的信徒,或者更確切的說,卡爾文(Calvin)的信徒,則賦予各教區民衆,在教堂牧師出缺時,有權選舉他們的教堂牧師;同時在神職人員當中,建立最徹底的平等關係。
這個制度的前一部分,當它還保持活力運作的時候,似乎未曾產生什麼好結果,除了造成社會失序與混亂,而且它似乎對神職人員和民衆的道德,有同等腐化的影響。至於後一部分,則似乎除了十分可喜的作用外,未曾有過其他的效果。當各教區民衆還有權選舉他們自己的牧師時,他們的一舉一動幾乎總是受到神職人員的影響,而且影響他們的,通常都是神職人員當中最好鬥、最狂熱的那一羣。爲了在那些大衆選舉的場合保有他們的影響力,有許多神職人員,不僅自己變成,或假裝變成宗教狂,也鼓勵民衆變成宗教狂,因此幾乎總是讓最狂熱的候選人在選舉中佔優勢。
像選任教區牧師這麼小的一件事,卻幾乎總是導致激烈的鬥爭,不僅在一個教區裏,而且周遭所有教區也會被捲入,因爲他們很少會放棄參與這種爭執。如果舉行選舉的教區剛好位於某個大城市內,那麼,選舉過程中的鬥爭就會把所有城市居民切割成兩派;如果那個城市本身湊巧是一個小共和國,或者湊巧是某個小共和國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譬如,像瑞士與荷蘭的許多大城市那樣,那麼,每一次發生這種瑣碎的爭執時,除了其他所有黨派內訌在全國居民當中所種下的敵意因而加劇之外,更有爲教會留下新分裂,以及爲國家留下新黨派內訌的危險。
所以,在那些小共和國,民政長官很快發現,爲了維持公共安寧,他必須把所有空缺神職的推舉權全部收攬在他自己手中。在曾經建立長老制教會組織的國家當中,以蘇格蘭的版圖最大。在那裏,君主或民政長官對神職的推舉權,事實上,被威廉三世在位第一年成立長老制的那一條法律所廢止。那一條法律,至少使各教區當中某些階層的民衆,只要付出很小的代價,便可以買到選舉他們自己的牧師的權利。這一條法律所建立的教會組織體制,被容許存在約二十二年後,爲安妮女王第十年法律第十二條所廢止,因爲這種比較大衆化的神職選舉模式,幾乎在每一個地方,都造成社會混亂與失序。
然而,像蘇格蘭這樣遼闊的國家,即使有某個偏遠的教區發生騷動,也不太可能像在較小的國家那樣造成政局紊亂。安妮女王第十年通過的那一條法律,恢復了君主對神職的推舉權。但在蘇格蘭,雖然法律毫無例外將神職授予君主或其他贊助者所推舉的人選,不過,教會在實際賦予被推舉的人選所謂靈魂監督權或教區的牧師職位之前,有時候會(因爲它在這方面的做法不是很一致)以某種形式徵求教區民衆的同意。它至少有時候會假裝關切教區安寧,而拖延被推舉人實際就任牧師職,直到獲得教區民衆的同意。
來自周遭一些神職人員的暗中干預,有時候是爲了幫忙取得,但更常是爲了阻止這種同意,以及他們爲了能夠在這種場合進行更有效的干預,所修煉的各種羣衆動員技巧,也許是從前那種狂熱的氣氛,迄今無論在蘇格蘭的民衆或神職人員當中,都還餘波盪漾、歷久不衰的主要原因。長老制的教會管理體制,在神職人員當中,所建立的那種平等,包含,第一,權威或牧師職權上的平等;第二,職位收入上的平等。在所有長老制的教會中,職權方面確實完全平等,但職位收入方面並不完全平等。然而,各種職位之間的收入差異,通常也很少大到可以誘惑職位收入較低者,爲了謀取較好的職位,而使用阿諛奉承和盲從附和的卑鄙手段,巴結他的贊助者。
在所有實施長老制的教會中,在神職推舉權徹底確立後,一般而言,已經擁有職位的神職人員,若想獲得上級長官或士紳的關愛,都會在一些比較高尚和比較好的學藝方面使力,譬如,在他們自己的學識方面,在他們無可挑剔的生活規律方面,在忠實勤勉的執行他們的職務方面。他們的贊助人甚至時常抱怨他們的獨立精神;這種獨立的精神,很容易被他們的贊助人解釋成,他們對過去的贊助關愛不知感恩圖報;但其實最壞也許只不過是,由於他們意識到永遠不會再有同一類的贊助關愛可以期待,而自然流露出來的那種無所謂的神態。
在歐洲任何地方,也許都很難找到一羣,比荷蘭、日內瓦、瑞士和蘇格蘭長老會的大部分牧師,更有學識、更體面、更獨立和更可敬的人。當所有神職的收入幾乎全部相等時,任何神職的收入便不可能很多,而神職收入的平庸,雖然這種平庸無疑會被過分渲染,但確實產生了一些可喜的效果。對於一個不怎麼富有的人來說,能夠爲他帶來尊嚴的,莫過於最足資表率的道德。輕佻與虛榮的惡習,必然會使他成爲衆人的笑柄,而且那些惡習,對他來說,如同對一般平民那樣,也有招致毀滅的危險。所以,他自己在爲人處世上,不得不遵守一般平民最尊敬的那一套道德體系。
他自己的利益和處境原本就會引領他遵循的那一套處世方針,爲他贏得一般平民的尊敬和摯愛。一般平民滿懷親切地注視着他,就像我們自然而然滿懷親切地注視一個有幾分接近我們自己的身份地位,但我們認爲身份地位應該比我們更高的人那樣。他們的親切感自然會引起他的親切感。於是,他用心地教導他們,懇切地幫助解決他們的困難。對於這麼親切傾向他的民衆,他甚至不會瞧不起他們的種種偏見,更不用說擺出某種架子,那種我們常在一些家大業大的寺院高僧身上看到的,神氣活現與輕蔑傲慢的架子。
因此,長老制教會的神職人員對於一般民衆心靈的影響力,也許比任何國立教會的神職人員,都還要大。因此,也只有在實施長老制的國家,我們纔會看到,無須迫害,便可以使民衆幾乎全部徹底地改信皈依國立教會。凡是在教會大部分職位薪俸很平庸的國家,在大學裏執教的薪水,通常會比在教會里傳道強得多。在這種情形下,各大學便可以從國內所有神職人員當中精挑細選它們的成員;而神職人員,在每一個國家,都是學術界中佔絕大多數的族羣。相反的,凡是在教會有許多職位薪俸相當不錯的國家,教會自然會把大學裏大部分卓越的學者吸引過去;而大學裏那些卓越的學者,通常也可以找到某位附庸風雅的贊助人,爲他們引薦薪水較好的教會職位。
在前一種情形下,我們很可能發現,大學裏充斥該國所有最卓越的學者。在後一種情形下,我們很可能發現,大學裏很少有卓越的學者,而少數的那幾位,又都是大學裏最年輕的成員,並且他們很可能在取得足夠的經驗與學識,可以擔當大學的重任之前,就會被外界利誘挖走。伏爾泰先生(Mr.de Voltaire)指出,波雷神父(father Porre),一位在學術界不怎麼傑出的耶穌會教士,可是在法國各大學的教授中,唯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讀。在一個產生過這麼多卓越學者的國家,居然幾乎沒有卓越的學者在大學裏任教,似乎有一點奇怪。
著名的伽桑狄(Gassendi),在其學術生涯的初期,是艾克斯(Aix)大學的教授。在他才華初露之際,便有人向他說,他可以到教會里找到一份更爲安靜舒服的生計,並且有更好的環境作他自己的研究;於是,他便立即接受這樣的建議。伏爾泰先生的觀察,我相信,不僅適用於法國,而且也適用於其他所有羅馬天主教國家。在其中任何一個國家,我們很難找到在大學裏任教的卓越學者,也許除了法學和醫學方面的學者;因爲教會不太可能會吸收這兩方面的學者。在羅馬天主教的教會之後,英國國教是基督教世界中最富有、基金捐贈最多的教會。
因此,在英國,教會不斷地吸取大學裏所有最優秀、最有才氣的成員;要在英國的大學院校裏找到一位年長的導師,同時又是全歐洲知名的傑出學者,和在任何羅馬天主教國家的大學院校裏,要找到這樣的一種人,同樣的困難。相反的,在日內瓦,在所有信奉新教的瑞士省份,在信奉新教的國家,例如,德國、荷蘭、蘇格蘭、瑞典和丹麥等等,那些國家所產生的最傑出的學者,即使不是全部,也絕大部分是大學裏的教授。在那些國家,各大學不斷地吸取教會中所有最傑出的成員。也許值得在這裏一提,如果我們排除詩人、少數幾位演說家,以及少數幾位歷史學家,那我們便可以說,在古希臘和羅馬時代,其他方面表現卓越的學者,似乎都是一般民衆的或私人的老師;而且他們教授的科目通常是哲學或修辭學。
從呂西阿斯(Lysias)和伊索克拉底(Isocrates),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到普盧塔克(Plutarch)和愛比克泰德(Epictetus),蘇埃託尼烏斯(Suetonius)和昆體良(Quintilian)的時代,這個說法都可適用。事實上,就任何一門學問來說,若要使任何人徹底精通該門學問,最有效的辦法,似乎莫過於強迫他必須年復一年地傳授該門學問。由於不得不每年重複講授同樣的課程,所以,如果他真是一塊料的話,那麼,他在若干年後必然會變得對課程的每一部分都很熟悉;如果他在某一年對某一問題的見解過於草率,那麼,當他次年在課程中再考慮到同樣的問題時,他很可能會更正先前的見解。
對一個單純的學者來說,正如擔任老師傳授學問,無疑是他最自然的職業,所以擔任老師傳授學問,或許也最可能把他教育成爲一個有真才實學的人。神職收入的平庸,在神職收入確實平庸的國家,自然傾向驅使大部分學者,去從事那種可以讓他們對社會發揮最大貢獻的工作,而同時那種工作給予他們的教育,或許也是最能夠使他們真正獲益的好教育。神職收入的平庸,傾向於使他們的學識,不僅儘可能的紮實,而且也儘可能的有用。在此應該指出,每一個國立教會的收入(來自於特別的土地或莊園的那部分收入也許可以除外),都是國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這部分收入挪給了教會後,就被用在一個完全不同於鞏固國防的用途上。
例如,教區的十分之一稅,是一種真正的土地稅;對地主課徵這種稅的後果,是使地主對國防的貢獻,沒辦法像沒被課徵這種稅時他們也許能夠做到的那麼大。然而,在所有大君主國,若要應付國家緊急狀況,地租,根據某些說法,是國家終究必須倚靠的唯一財源,根據其他說法,是國家終究必須倚靠的主要財源。顯然的,這種財源撥給教會的部分愈多,能留給國家的部分就愈少。我們也許可以斷言下面這個確定無疑的準則,即:在其他條件假定相同的情況下,教會越富有,則或者一方面,君主必然越貧窮,或者另一方面,人民必然越貧窮;而無論是哪一方面,國家必然都越沒有能力自衛。
在好幾個信奉新教的國家,尤其是在所有信奉新教的瑞士省份,從前屬於羅馬天主教教會的收入,現在被證實是一筆極爲龐大的財源,不僅足夠提供適當的薪俸給國立教會的神職人員,而且即使幾乎沒有其他財源的挹注,也足夠支應國家其他所有經費。尤其是在強盛的瑞士伯恩省,那裏的民政長官已經利用那種財源的節餘,累積了一筆龐大的資金,據說高達好幾百萬英鎊,其中一部分存在某個公家的藏寶庫,另一部分投資於歐洲幾個負債國所謂的公債基金收取利息;主要是投資於法國和英國的公債基金。
在伯恩或其他信奉新教的瑞士省份,教會的全部費用究竟是多少,我不敢說知道。根據一個非常精確的估計,看起來,在一七五五年,蘇格蘭教會神職人員的全部收入,包括教會附屬地或廟產,以及牧師住宅的租金(按照某種合理評價標準估計),合計僅有六萬八千五百一十四英鎊一先令五便士又十二分之一。這一筆很有限的收入,分別爲九百四十四位牧師,提供了一個相當好的生計。蘇格蘭教會的全部費用,包括偶爾興建和修繕教堂,以及牧師住宅所需的支出,每年想必不太可能超過八萬或八萬五千英鎊。
就維持大部分民衆的信仰統一,維持他們的皈依熱誠,以及守法守戒的精神,和奉行嚴格的道德規範方面,基督教世界裏最富有的教會,也不會比這個財源極爲匱乏的蘇格蘭教會做得更好。凡是國立教會可以被認爲能夠產生的一切好效果,不管是世俗方面的或信仰方面的,都可以被蘇格蘭教會做到,而且做得和任何其他國立教會一樣的充分。瑞士大部分的新教教會,一般來說,受贈的財源並不比蘇格蘭教會充裕,但所產生的那些好效果,似乎更勝一籌。在大部分信奉新教的瑞士省份,根本找不到一個宣稱他自己不屬於省立新教教會的人。
沒錯,如果他宣稱自己屬於其他教會,則法律便會迫使他離開該省。但如此嚴峻的法律,或者真的不如說,如此暴虐的法律,絕不可能在這種自由的國家執行,若不是勤勉的神職人員事先已經使全體人民,也許除了少數幾個人例外,改信了省立的新教。因此,在瑞士的某些省份,由於是信奉新教和信奉羅馬天主教的地區意外合併而成的省份,改信新教的情形還不是那麼的完全,所以那兩種宗教,不僅都被容忍存在,而且也都被法律定爲省立宗教。每一種服務要得到適當的執行,似乎有一必要的條件,即提供服務的代價或報酬,應該和服務的性質,儘可能精確地相稱。
任何服務,如果報酬過低,服務的質量,便很容易因爲大部分受僱從事該種服務的人員卑劣與無能而遭殃。如果報酬過高,服務的質量,可能因爲從業人員的疏忽與懶惰,而也許變得比報酬過低時更糟糕。一個有高收入的人,不管他從事什麼職業,總會以爲他應該像其他有高收入的人那樣過日子;亦即,總會把他的大部分時間,花在尋歡作樂、追逐虛榮和荒淫放蕩。但就一個神職人員來說,這樣的生活方式,不僅會消耗掉他應該用在職務上的時間,而且看在一般民衆的眼中,也會把他的聖潔人格摧毀殆盡,而一旦喪失了這種人格,他在執行職務時也就毫無分量與權威可言;換言之,他所提供的服務,也就毫無質量或功效可言。
第四節 論支持君主尊嚴所需的經費除了讓君主得以執行他的幾項職責所需的經費外,爲了支持他的尊嚴,也需要有一筆經費。這項經費,隨着文明進步,以及統治政體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富裕且文明進步的社會,各個階層的人民,在他們的房屋、他們的傢俱、他們的飲食、他們的服裝,以及他們的代步工具與人員配備方面,都變得一天比一天豪華;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可能期望君主一個人固守舊習、對抗時代潮流。所以,在所有那些生活用品與人員配備上,他自然而然,或者毋寧說必然,會越來越豪華。
甚至爲了他的尊嚴,他似乎也有這麼做的必要。就尊嚴而論,君主國的君主高於其臣民的程度,顯然比任何共和國的元首或總統可能被認爲高於其公民同胞的程度還要高;所以,爲了支持那個較高的尊嚴,必須要有一筆較大的經費。我們自然預期,國王的宮殿,會比小共和國總督或城邦市長的宅邸更爲富麗堂皇。結論保衛社會的費用,以及支持元首尊嚴的費用,都是爲了全社會的一般利益而發生的支出。所以,這兩種費用,如果由全社會一般人民的奉獻支應,並且要求各個不同社會成員的奉獻,儘可能和他們的個別能力成正比,當屬合理。
司法的費用,毫無疑問的,也可以當做是爲了全社會的利益而發生的支出。所以,這種費用,如果由全社會一般人民的奉獻支應,應當沒有什麼不妥之處。然而,導致這種費用的,是某些特定的人,由於他們的行爲在某方面不正當,所以他人才需要向法庭尋求救濟或保護。而這種費用最直接的受益者,則是被法庭恢復或維護其權利的那些人。所以,司法的費用,如果根據個別的狀況要求,由上述那兩種人當中的前一種或後一種或兩者的特別奉獻支應,亦即,由他們繳納的各項法庭規費支應,也是很恰當的做法。
司法的費用,或許無須使用全社會一般人民的奉獻,除非被判決有罪的那些罪犯本身沒有財產或財源繳納法庭的各項規費。那些地方性的費用,由於所產生的利益侷限在個別的地區(例如,某個特定的城鎮或行政區,花在維護治安和秩序上的那些支出),應該由各該地方的收入支應,不應該對全社會的一般收入造成負擔。利益僅侷限於社會某一部分的花費,如果由社會全體承擔,顯然不公平。維護道路與其他交通設施的費用,無疑有益於整個社會,所以,如果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支應,應當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地方。
然而,這種費用最立即直接的受益者,是那些旅行或輸送貨物於各地之間的人,以及消費這種貨物的那些人。英國的收費道路收取的通行費,以及其他國家收取的那種稱作闢吉(peages)的稅,完全由前述那兩種人負擔,從而爲社會一般收入解除了一項很沉重的負擔。教育與信仰教導機構的費用,無疑也同樣有益於整個社會,所以,如果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支應,應當沒有什麼不恰當的地方。然而,這種費用,如果完全由這種服務的直接受益者負擔,或者完全由那些認爲自己需要這種服務的人自願奉獻來承擔,也許不僅同樣的恰當,甚至還會附帶一些好處。
當有益於全社會的那些機構或公共設施,不可能由最直接受益於它們的那些社會成員的特別奉獻完全支應,或者實際上不是完全由他們這樣支應時,不足的部分大多必須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補足。全社會的一般收入,除了支應保衛社會的費用,以及支持元首尊嚴的費用外,必須彌補許多特別收入部門的不足。關於一般或公共收入的來源,我將在下一章盡力說明。
出處:《國富論》第五卷 第 30 篇《論君主或國家的經費》(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zh.wikisource.org) · 本篇 97,890 字 · 底本: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 · 單篇淨文版
「守夜人國家」的雛形見於本章:國防、司法、公共工程為國家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