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 第 10 篇
論勞動與資本在不同行業的工資與利潤
同樣的勞動與資本,在不同行業的工資與利潤為何懸殊。
同樣的勞動與資本,投在不同行業,工資與利潤卻懸殊。本章比較其中的恆常差異與成因。
在同一個地方,不同的行業裏,應用勞動或資本的利弊得失,整體來說,必然完全相等,要不然就是不斷趨近相等。如果有任何一種行業比其他行業更爲有利或更爲不利,便會有很多人想擠進去或跳出來,因此它的好處會很快和其他行業扯平。尤其,如果社會任憑事態自然發展,如果社會允許完全的自由,也就是每個人都可完全自由的選擇自己認爲適當的職業,而且只要自己認爲適當,每個人也都隨時可以轉換工作,情況將更是如此。每個人的利益,自然會促使他避開不利的行業,尋找有利的工作。
不錯,歐洲每一個地方的勞動與資本,在不同行業裏所得到的金錢工資與利潤,確實有極大的差異。之所以如此,一部分是因爲行業本身某些不同的情況,實際上或至少在人們的想象中,在某些行業裏彌補了金錢收入很低的缺憾,或在另一些行業裏抵消了大量的金錢報酬。一部分是因爲歐洲各國政策的干預,使得事態未能完全自由的發展。因此,本章將分成兩節,分別討論行業本身不同的情況,以及各國的政策干預。第一節行業本身性質不同所產生的差異關於行業或工作本身有哪些不同情況,在某些行業裏彌補了金錢收入很低的缺憾,或者在另一些行業裏抵消了大量的金錢報酬,我到目前爲止看到的,主要是下列五個:一、工作本身討人喜歡或令人厭惡的程度。
二、學得工作技巧的過程,是否既容易又便宜,或是既困難又昂貴。三、工作機會是否穩定,或是時有時無。四、執行工作的人是否必須特別值得信賴,或是一般人即可。五、行業經營(或職業生涯)獲得成功的幾率大小。首先,由於各種不同的工作,有些容易,有些艱難,有些乾淨,有些骯髒,有些令人感到光榮,有些令人覺得羞恥,所以它們的勞動工資會有所不同。譬如,在大多數地方,就一整年來比較,裁縫工的工資比織布工少,因爲前者的工作比較容易。織布工的工資比金屬工少,因爲前者的工作比較乾淨。
打鐵匠雖然是有技術的工人,但他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所賺的工資,很少比得上煤礦工八小時的金錢收入,儘管後者只是普通的粗工。但是,前者的工作不那麼骯髒,也比較安全,而且是在光天化日下工作,不是在地底下。在所有光榮的職業裏,榮譽是很大的一部分報酬。單就金錢報酬來說,如果把所有的情況都納入考慮,他們的收入普遍偏低。關於這一點,我很快會在下面詳細說明。不名譽則有相反的效果。肉商這種行業既殘忍又令人厭惡,但是在大多數地方,它比大部分普通行業賺更多錢。所有的行業當中,最可憎的莫過於劊子手了;然而就相對於工作量的比例來說,它的報酬比任何普通行業都要來得高。
打獵與釣魚,是人們在原始社會時期兩種最重要的行業,然而社會進步了以後,它們變成人們最喜歡的兩種娛樂。人過去不得不做的工作,現在自己高興纔去做。所以,在文明進步的社會里,任何人如果把別人的消遣娛樂當作自己的職業,一定會變得很窮。例如,自從西奧克里特的時代以來,漁夫便一向很窮。在英國,偷獵者普遍貧窮。在法律沒有嚴格禁止偷獵的國家,有執照的獵人生活情況也好不到哪裏。儘管無法靠它們獲得舒服的物質生活,但由於生性喜歡這些行業,許多勞動者仍然會留下來工作。
由於全部的產出數量和全部的勞動成正比,所以他們的商品在市場上的售價總是偏低,頂多只能讓他們勉強維持生活。令人厭惡以及不名譽的程度,也會如影響勞動工資那樣,影響資本利潤。小客棧或小酒館的經營者,即使在自己的家裏,也無法做主,因爲必須忍受每一位醉客的粗暴無禮,他們從事一種既不討人喜歡、名譽又不怎麼好的工作。不過,幾乎沒有任何普通的行業像它這樣本小利厚。第二,由於各種工作所需的技巧不同,有些學起來既容易又便宜,有些既困難又昂貴,所以它們的勞動工資會有所不同。
如果我們添購了一部昂貴的機器,我們一定會認爲,在壞掉以前,它所增加執行的工作價值,除了可以讓我們取回在它身上所花的資本外,至少必須加上平常的資本利潤。對於那些額外需要靈敏與技巧的工作來說,一個花費了許多心力與時間接受教育,才能夠承擔這種工作的人,好比是一部昂貴的機器。他學會執行的這種超過普通勞動工作的價值,除了必須讓他預期可以取回全部的教育費用外,至少少須加上形同資本的教育費用平常該得的利潤。此外,他的工作報酬,還必須適當考慮人類壽命長短這個非常不確定的因素而比例的提高,讓他能夠在合理的期限內回收教育投資。
這種情形就好像我們也必須適當考慮機器的壽命那般,只不過機器壽命通常比人類壽命更容易確定。技術勞動和普通勞動之間的工資差異,便是根據這個原則。歐洲各國的政策,把所有機械維修工、各種手工藝和製造業工人的勞動視爲技術勞動,把所有鄉村勞動者的勞動視爲普通勞動。他們似乎認爲,第一類勞動的性質比第二類更爲高尚美妙。某些情況也許是這樣,但是大多數情況並非如此。關於這一點,我很快會予以說明。基於這種不太正確的觀念,歐洲各國的法律與習慣規定,若想取得執行第一類勞動的資格,任何人都必須從學徒作起,儘管各地規定的嚴苛程度不等。
對於第二類勞動的資格,他們沒有任何規定,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從事。在規定的見習期間,學徒的勞動全部屬於他的師傅。同時,在許多地方,他的生活費用必須依賴父母或親戚供應,而幾乎在每一個地方,父母或親戚必須提供他的衣服。此外,學徒一般必須付給師傅一些金錢,作爲傳授職業技術的學費。付不起金錢的學徒,就必須多付出一些自己的時間,也就是必須比通常規定的年限更長的留在師傅身旁當學徒。這種給付學費的方式,儘管對師傅不見得一定有利,因爲學徒通常懶惰。但是對學徒本身一定不利。
在鄉村勞動方面,情形便不一樣。勞動者在從事比較簡單的工作時,順便學習行業當中比較困難的部分。在整個邊做邊學的過程中,他自己的勞動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照道理來說,歐洲的機械維修工、各種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的工資,應該比普通勞動者高一些。真實情況也是如此。由於他們的報酬比較高,大多數地方便認爲他們高人一等。然而,一般來說,他們的報酬即使比較高,也高得相當有限。譬如,像單色亞麻布和毛織布這種普通製造業的工人,平均每天或每週的工資,在大多數地方,算起來只比普通勞動者高出一點點。
不錯,他們的工作時間比較穩定也比較有規律,所以就整年來說,他們的收入高過普通勞動者的比例會稍微大一些。然而,即使這樣,顯然也不會大於補償比較高的學習費用所需的比例。藝術家和一些所謂自由業工作所需的教育又更爲費時與昂貴。因此,畫家、雕刻家、律師、醫師等等行業的金錢報酬,照理應該更爲優渥,而真實情況也是如此。各行各業的經營技巧是否容易學會,似乎對各行各業的資本利潤沒有什麼影響。事實上,學會大城市裏常見的各種應用資本的方式,看來幾乎都同樣的簡單也同樣的困難。
任何一種生意,不管它的範圍僅限於國內,或是涉及國外,很難說比另一種生意更爲錯綜複雜。第三,由於不同的行業,有些經常有工作可做,有些時有時無,所以各種行業的勞動工資會有所不同。某些行業的工作機會,比其他行業穩定。大部分製造業的工人,從年頭到年尾的每一天,只要他能夠動,就幾乎確定有工作可做。相反的,一個泥水工或砌磚工,遇到酷寒或惡劣的天氣,便無法工作。此外,就算是好天氣,也必須等待客人不定時上門要求,他纔會有工作可做。也就是說,他可能時常沒有工作可做。
因此,在他被僱用的時候,他的勞動工資,不僅必須讓他能夠維持賦閒時期的生活,還必須稍微補償,他有時想到自己這種朝不保夕的生存方式,難免會有的焦慮與沮喪。因此,在大部分地方,如果製造業工人每天的工資算起來和普通勞動者一天的工資幾乎相同,泥水工和砌磚工的工資一般是這些人的一點五倍至兩倍。在普通勞動者每週賺四至五先令的地方,泥水工和砌磚工往往賺七至八先令;在前者賺六先令的地方,後者經常賺九至十先令;在前者賺九至十先令的地方,譬如在倫敦,後者通常賺十五至十八先令。
然而,似乎沒有任何一種勞動技術,比泥水工和砌磚工的技術更容易學會。在倫敦專門幫行動不便的人家推輪椅的人,據說到了夏天有時也兼差當砌磚工。因此,那些工人的高勞動工資,與其說是報酬他們的技術,不如說是補償工作機會的不穩定。做傢俱的木工,他們使用的技術,似乎比泥水工更爲高明美妙。然而,在大多數地方,木工每天的工資反而稍微不如泥水工,當然並非每個地方都是如此。木工的工作機會,雖然也很仰賴顧客不定時的需要,但不像泥水工那樣徹底。此外,也不會因天氣不好而失去工作機會。
一些通常有穩定工作機會的行業,如果在某個特別的地方一反常態,那麼工人在那裏的工資,便會比平常相對於普通勞動工資的比例高出很多。在倫敦,幾乎每一種工匠都隨時會被約聘或解僱,約聘的時間有時只有一天,有時是一週,就像其他地方按日計酬的零工那樣。因此,像裁縫工這種最低層的工匠,每天的勞動工資是半克朗(half a crown,譯註:等於二點五先令或三十便士),儘管普通勞動工資大約只有十八便士。在小鎮或鄉村地區,裁縫工的勞動工資通常勉強等於普通勞動工資。
不過,在倫敦,裁縫工時常會失業好幾周,尤其是在夏天。一種工作如果除了工作機會不穩定之外,還特別辛苦、特別討厭、特別骯髒,那麼即使這種工作只需要最普通的勞動來承擔,它的工資有時甚至會高過技術最高明的工匠。在紐加塞爾(Newcastle),按件計酬的煤礦工每天的勞動工資,通常是普通勞動工資的兩倍。在蘇格蘭的許多地方,通常約爲三倍。他的工資之所以高,完全是因爲工作非常辛苦、非常討厭、也非常骯髒。大多數時候,只要他喜歡,都會有工作可做。在倫敦,運煤工的工作,辛苦、討厭和骯髒的程度,幾乎和煤礦工不相上下。
此外,由於運煤船什麼時候到岸難免會有變動,所以大部分運煤工的工作機會很不穩定。因此,當煤礦工的工資是普通勞動的二三倍時,如果運煤工的工資是普通勞動的四五倍,照理說應該不算過分。幾年前,對於運煤工的情況有一個研究,發現按當時他們被給付的工資率,他們每天可以賺六到十先令。六先令大約是倫敦普通勞動工資的四倍。在任何一種行業,最低的普通收入經常可以視爲絕大多數工人的收入。儘管這些收入看來非常高,但如果高過足以補償這種行業所有討厭的情況,而執行這種行業又不是什麼人的特權,那麼便會招來很多競爭者,很快就會把工資壓低。
就任何一種行業來說,應用的資本經常發揮功效,或是時常閒置,對平常的行業利潤不會有任何影響。資本經常發揮功效,或是時常閒置,不是取決於行業本身的性質,而是取決於商人個別的能力。第四,由於各種不同的工作,有些需要特別值得信賴的人來執行,有些是一般人便可,所以它們的勞動工資會有所不同。無論在什麼地方,金匠和珠寶匠的工資,都比其他工人來得高,後者往往不僅具有同等的技巧,有時甚至比他們更爲高明。他們的工資之所以比較高,是因爲託付在他們身上的材料非常珍貴。
我們把本身的健康託付給醫生;把我們的財富,有時甚至把性命和名譽託付給律師和代理人。被我們寄託信任感的人,社會地位如果屬於普通或下等,我們不可能覺得安心。所以,工作報酬讓他們享有的社會地位,必須和他們被託付的重任相當。此外,由於他們的教育歷時甚久而且花費很大,因此勞動價格必然進一步提高。一個人如果只用自己的資本經營事業,那就沒有這裏所說的信任問題。如果別人借給他一些錢或給予他一些信用,那也和他的行業性質無關,而是反映別人對他個人在財富、誠實與穩重等等方面的看法。
所以,各行各業的利潤率即使有所不同,也不可能是因爲個別商人獲得了不同程度的信任。第五,由於在各種不同行業獲得成功的幾率,有些比較大,有些比較小,所以它們的勞動工資會有所不同。就任何人成功學得技巧並獲得任用資格的幾率來說,各種職業大不相同。在大部分呆板的職業,要學會工作技巧,幾乎可以確定成功,然而在所謂自由業,那就很不確定了。如果讓我們的小孩學習當鞋匠,那麼他學會作鞋子應該沒什麼問題;可是如果讓他學習法律,那麼期待他的法律知識精通到足夠讓他靠法律喫飯的地步,如願達成的幾率也許只有二十比一。
在純粹公平的抽獎賭局裏,所有中獎人獲得的全部獎金,應該等於所有抽到空籤的人全部輸掉的金額。假設某個專門職業裏,相對於二十個失敗的人,只有一個人能夠成功,那麼成功的人理當獲得那二十個失敗者原先希望獲得的全部利益。一個律師,等到開始可以憑他的專業賺些錢,也許已經年近四十了。他理當獲得的報酬,不僅應該包含自己長期學習的巨大花費,也應該包含其他二十幾個可能永遠不會成功的學習者的巨大花費。儘管律師收取的酬勞有時看起來奇高無比,但他們實際得到的,從來達不到他們理當獲得的報酬。
不管在什麼地方,就任何類似製鞋匠或織布工這種普通的行業來說,針對行業裏所有工人每年可能獲得的報酬,以及他們每年可能的花費,稍微盤算一下便可以發現,前一種金額通常大於後一種金額。然而,如果針對所有的律師和法律系的學生,進行同樣的盤算,就會發現,他們每年全部的收入只不過佔全部支出的很小一部分而已;即使在盤算的時候,我們在合理的範圍內,儘量抬高他們的收入,並且儘量壓低他們的支出。因此,如果把律師這種行業比擬爲一個抽獎的賭局,我們便可以說,律師這一行是一個很不公平的賭局;就金錢方面的報酬來說,它和其他許多種所謂自由與光榮的職業一樣顯然偏低。
但是,從事專門職業的全部利弊得失,和其他職業相比,還是保持同一水平。而且儘管面對前述這些不利因素,許多至爲慷慨豁達、不看重錢財的人,還是渴望擠進這些專門職業。它們之所以還具吸引力,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希望經由職業上的卓越成就,在社會上獲得廣泛的名譽;第二,每個人不僅對自己的能力,也對自己的運氣,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與生俱來的信心。在任何專業領域出類拔萃,無疑是所謂天才或才能優異最明顯的標誌,尤其除了少數幾人,其餘永遠都只是平平庸庸時。衆人對於這種超羣能力的欽佩與仰慕,永遠是能力超羣者報酬的一部分;欽佩仰慕之情愈是熱烈,該部分報酬所佔比例就愈高。
這是醫生所獲報酬當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在律師方面,它所佔報酬比例非常高;而在詩文與哲學領域,它幾乎是報酬的全部。有些美妙悅人的才藝,如果偶爾用來自娛娛人,會贏得欽佩。但是,如果公開用來牟利,不管基於什麼理由或純屬偏見,人們總會把這種牟利行爲視同娼妓。在這種情況下,以才藝爲生的人所獲得的金錢報酬,不僅必須足以償付學得這些才藝所需的時間、辛苦和費用,而且必須彌補利用這些才藝謀生所惹來的非議。樂器演奏家、歌劇演唱家、舞蹈家等等奇高的報酬,乃基於這兩種原則:一、由於他們的才藝非常罕見而且很美妙,二、由於以這種方式發揮才藝會遭受譏評羞辱。
乍看之下,這種情形實在荒唐:一方面,我們瞧不起他們的人格;另一方面,對於他們的才藝,我們給予最優渥的報酬。但是,我們既然做了前一件事,便不得不做後一件事。如果有一天,大家對於這種職業的意見或偏見改變了,那麼他們在金錢方面所獲得的報酬,便會很快下降。因爲會有更多的人從事這種職業,而競爭會很快降低他們的勞動價格。他們的才藝,儘管絕非普遍,但也沒有一般想象的那樣稀奇。有許多人雖然充分具備這些才藝,卻不屑於公開用來牟利。此外,如果可以光榮地用來賺一些錢,便會有更多的人努力學會這些才藝。
對自己的能力過於自負,是歷代哲學家與道德學家經常提到大部分人類的一項老毛病。人類過於高估自己的運氣,雖然同樣荒謬,卻比較少有人注意。然而,事實上,這種少有人注意的毛病,很可能更爲普遍。凡身爲人,只要身體和心情還不錯,多少會有這種毛病。對於成功的幾率,每一個人多少都會高估;對於失敗的幾率,大多數人會低估。幾乎每一個身體和心情還不錯的人,都不可能會高估失敗的幾率。成功的幾率自然會被高估這回事,我們可以從彩票抽獎的賭局普遍都經營成功瞧出端倪。
過去世上從來沒有,將來也不可能看到純粹公平的彩票,也就是所有賭贏的獎金等於所有賭輸的錢;因爲純粹公平的彩票不能讓經營賭局的人賺錢。在政府經營的彩票抽獎賭局裏,每一張彩票的真實價值,原本就小於首先認購者付出的價格。然而,在市場上,它們的銷售價格通常高於認購價格的百分之二三十,甚至百分之四十。之所以有這樣熱烈的需求,唯一的原因是人們妄想獲得少數幾個大獎。就算是頭腦最清楚的人,也很少認爲花一點小錢買一個機會希望獲獎一兩萬磅是一樁蠢事。儘管他們知道,這一點錢雖然不多,但仍然比真正價值高出百分之二三十。
相反的,如果中獎的彩票獎金頂多是二十鎊,那麼便不會有很多人想買彩票,儘管在其他方面,這種彩票比一般政府彩票更接近純粹公平的抽獎賭局。爲了有更好的機會獲得大獎,有些人買了好幾張彩票,有些人合起來共同買了更多張彩票。然而,彩票買得愈多愈可能輸錢,在數學上是一個極端確定的命題。把全部的彩票買下來的人,輸錢的機會是百分之百確定;買愈多彩票,愈接近確定輸錢的程度。我們可以從一般保險人獲利微薄,推知人們時常低估失敗的幾率,至少人們很少高估它。任何火災或海上保險事業,若要持續經營,通常的保費收入,除了必須足夠償付通常會發生的事故損失外,還必須足夠償付保險事業的管理費用,並且讓保險業的資本獲得相當於其他普通行業的利潤。
被保險人支付的保費如果不比這個多,那麼他支付的保費,便顯然不會大於危險的真正價值。也就是說,這樣的保費是讓危險獲得保障必須支付的最低合理價格。雖然有許多保險人賺了一點點錢,但極少有人因經營保險事業而發大財。單憑這一點,我們似乎便可判定,和其他普通行業相比,保險業的平常利潤顯然不是很出色,畢竟有更多人在其他普通行業發了財。然而,儘管保費通常不高,很多過度忽視危險的人還是不願意買保險。就我們全國平均來說,每二十棟房子當中有十九棟,甚至也許是每一百棟房子當中有九十九棟,沒有火險保障。
對大多數人來說,海上的危險比較嚇人,所以投保海險的船隻相對於沒有投保的比例比較高。但不管是哪一個季節,甚至戰爭的時候,還是有許多沒有保險的船隻揚帆出海。有時這種作法也許是經過審慎評估的。譬如說,某家大公司或某個大富商如果經常有二三十艘船在海上,那麼這些船可說是互相保險。船主雖然沒有爲這些船買保險,但在正常的情況下,省下的保費,也許足夠彌補這些船可能會遭遇的危險損失,說不定還有剩餘。然而,和沒有保險的房子一樣,大多數船隻之所以沒有保險,不是因爲它們的主人做了這樣細膩的評估,而是因爲它們的主人魯莽輕率,大膽忽視危險的結果。
人類這種忽視危險並且奢望成功的心理,在每個人的一生當中,以選擇職業的青年時期最爲活躍。這時候,對於不幸的憂慮往往被滿懷幸運的憧憬淹沒。中上流社會的年輕人渴望擠進所謂自由業,就是這種心理作祟的結果,在爽快應徵陸海軍士兵的年輕平民身上,更是表露無遺。每個人應該都知道,一個普通士兵可能失去什麼。然而,在每一次戰爭開始的時候,不顧危險的年輕人志願應徵當兵的情況,比任何時候都更熱烈爽快。儘管實際上很少有晉升的機會,在他們年輕人的憧憬中,卻可以幻想出上千個獲得榮耀的機會。
這些浪漫的幻想,是讓他們流血的全部代價。他們的薪水比不上普通的勞動者,而他們實際服勤的辛勞卻大得多。水兵生涯的成敗幾率,不像步兵生涯那樣不利。即使父親是稍有身份的勞動者或工匠,兒子往往仍然可以得到父親的同意當水兵;但如果他應徵當步兵,那麼父親絕不可能諒解。如果他去當水兵,旁人還會認爲他多少有些機會獲得一些卑微的利益;但如果他去當步兵,除了他自己,沒有人會認爲他有任何機會。在社會上,海軍上將被大家推崇的程度不如陸軍上將。海軍生涯最高的成就所帶來的名利,比不上陸軍生涯同等的成就那樣耀眼。
比較兩個軍種的次級官階,到處可以發現這樣的差距。譬如,根據官階順序,海軍的船長和陸軍的上校相當,但是,在一般人的眼裏,上校比船長更令人尊敬。由於在海軍生涯獲得大獎的機會比較少,所以獲得小獎的機會就必須比較多。因此,一般來說,水兵比步兵更常得到一些小名小利。而海軍生涯吸引年輕人的地方,主要便在於有希望獲得這些小名小利。雖然他們的技巧幾乎遠比任何工匠優越,而且他們的生涯不斷遭逢艱辛與危險,但儘管有這一切的技巧、艱辛與危險,只要他們還停留在一般水兵的階級,除了享受應用這些技巧,以及克服艱辛與危險的樂趣外,他們幾乎得不到其他任何報酬。
和在制定海員工資標準的港口附近工作的普通勞動者相比,水兵的工資不會比較高。就每個月來算,由於水兵不停地往來於各個港口,因此所有從大不列顛各個港口起航的水兵工資,比各個港口的任何一種工人更接近同一水平。由於大多數船隻,要不是航向倫敦,便是從倫敦起航,因此倫敦港製定的海員工資率便成爲其他各港口工資調整的基準。倫敦各種不同層次的勞動工資,大部分約爲愛丁堡同一層次勞動工資的兩倍。但是,從倫敦港起航的水兵每個月的工資,很少比從萊斯港起航的水兵多上三四先令,實際的差距經常比這個數目小。
和平時期,如果在商船上服務,倫敦港的水手價格每個月從二十一先令到二十七先令不等。普通勞動者在倫敦的工資,如果按每週九或十先令計算,每個月約爲四十至四十五先令。不錯,水兵除了領取金錢工資之外,還享有食物配給。但是,這部分價值,不見得一定超過他在金錢工資方面和普通勞動者的落差。而且,即使有時候超過,多出來的部分,對水兵來說,也不全然是一種優惠,因爲他不能在家和太太或家人一起分享食物配給,而必須把工資拿出來養家。處處危機與死裏逃生的冒險生涯,不僅不會讓年輕人退避三舍,反而似乎時常會吸引他們投入。
在社會中下階層,溫柔的母親往往不敢讓兒子到海港附近的學校讀書,唯恐雄偉壯觀的船舶,以及水手們粗獷的對話和冒險的故事,會引誘她的兒子選擇航海生涯。對於在遙遠的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如果我們有希望靠勇氣和技巧逃脫,我們不會覺得討厭;因此,不管在什麼行業,這樣的危險不會提高勞動工資。至於勇氣和技巧都不管用的危險,情況就不同了。在大家都知道有害健康的一些行業,勞動工資一定會相對提高很多。工作環境不健康,是工作令人厭惡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它對勞動工資的影響,包含在工作令人厭惡這個一般項目之下。
各行各業的平常利潤率,因投資獲利不確定性的大小不一,而多少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海內各種行業的投資獲利,比海外各種行業的不確定性小;而海外各種行業投資獲利的不確定性也不一樣,譬如,北美貿易的投資獲利,比牙買加貿易的不確定性小。平常的利潤率,總是多少會隨着投資獲利風險的提高而上升。但是,平常的利潤率,似乎不會隨着投資獲利風險的提高而成比例的上升。也就是說,平常利潤率上升的程度,似乎不足以充分補償風險提高的程度。破產倒閉的個案,最常發生在投資風險最高的行業。
所有行業當中,投資風險最高的,當推走私。如果成功,走私照樣也是獲利率最高的行業。但是沒有什麼行業比走私更確定會導致破產。在這裏,奢望成功的心理,似乎也像在所有其他場合那樣發揮作用,誘使太多人冒險投入高風險的行業,以致他們的競爭,把利潤壓低到充分補償投資風險所需的水平以下。若要充分補償風險,一般的投資報酬,除了必須高於平常的資本利潤外,高出的部分還必須彌補所有偶爾發生的損失,並且讓冒險的投資者額外得到一般保險人享有的正常利潤。但是,如果一般的投資報酬達到這樣充分的水平,那麼在高風險的行業裏,破產倒閉的個案就不會比在其他行業更爲常見。
總之,在前述五個影響勞動工資的因素當中,只有兩個因素對資本利潤有影響,也就是行業本身討人喜歡或令人厭惡的程度,以及投資獲利風險或安全的程度。在討人喜歡或令人厭惡的程度方面,對資本來說,大部分行業的差異很小,甚至不存在。對勞動來說,大部分行業有顯著的差異。此外,各行各業的平常利潤,雖然因獲利風險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但似乎沒有隨着風險的提高而成比例的上升。這一切都指向同一個結論,也就是在同一社會或地方,在各行各業應用資本所獲得的平常或平均利潤率,比在各行各業應用勞動所獲得的金錢工資更接近一致。
實際的經驗也符合這個結論。譬如,普通勞動者的收入和生意不錯的律師或醫生相比,兩者差異的程度,顯然大於任何兩種不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差異。此外,各種行業之間表面的利潤差異,大部分不過是一種幻象,源於我們時常沒有清楚地把應該歸爲工資的收入,和應該歸爲利潤的收入區分開來。藥劑師的利潤,已經變成暴利的代名詞了。然而,這種表面上很高的利潤,往往不過是合理的勞動工資。和其他任何一種工匠相比,藥劑師的技巧更精密,也更微妙,而且託付給他的責任也更爲重要。
他是窮人各種病症的醫生,也是富人身體稍感不適時諮詢的對象。因此,他的報酬理當反映他的技巧和他所獲得的信賴,而這種報酬一般來自藥品售價。一般在比較大的城市,就算是生意最好的藥劑師,一整年賣出的藥品成本,全部也許不會超過三四十英鎊。儘管他賣得三四百英鎊,或者說,儘管表面上他的利潤率是百分之一千,但實際上這往往只不過是他的合理勞動報酬,不得不被加諸在藥價上所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這種表面上的利潤,大部分是真正的工資穿着利潤的外衣。在某個小港都,一個小雜貨商應用一百鎊的資本,可以賺到百分之三四十的利潤率。
而一個財力雄厚的大批發商,在同一個地方應用一萬鎊的資本,卻很少能賺到百分之八或十的利潤率。當地居民若要過方便的生活,也許非得有這種雜貨商不可;而且由於當地市場狹小,大概也不允許有更多的雜貨商應用更多的資本。然而,雜貨商的買賣不僅必須讓他能夠活下去,還必須讓他活得像是一個具有經營這種買賣資格的人。除了擁有一點點資本外,他必須能寫、能讀、能算,而且他至少必須相當熟悉五六十種不同的物品,知道它們的價格與質量,以及從哪一個地方把貨批進來最便宜。
簡單地說,他必須擁有大商人必備的一切知識,要不是缺乏資本,他也可以是一個稱職的大商人。這麼有教養的人,一年的勞動報酬如果是三四十鎊,不能說是過分。把這個數目從他那看來很高的利潤減掉,剩下來的也許不會多於平常的資本利潤。總之,在這個例子裏,表面上的利潤,其實大部分是真正的工資。和小城鎮或鄉村相比,大都市裏零售商和批發商表面上的利潤差異比較小。任何雜貨商如果能夠應用一萬鎊資本做生意,相對於這麼大的資本平常該得的利潤,他自己的勞動工資便微不足道。
因此,在大都市裏,資本雄厚的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潤,比較接近批發商的水平。由於這個緣故,大都市裏的零售商品,一般也像小城鎮或鄉村那樣便宜,甚至往往更爲便宜。譬如,都市裏一般食品雜貨類價格比較低廉,而麪包和肉品往往和小城鎮或鄉村地區一樣便宜。把雜貨類食品送到大都市的成本,不會大於把它送到鄉村地區。但是,把穀物和牛羊送到大都市的成本,比送到鄉村地區大很多,因爲這些物品大部分必須從比較遠的地方運送過來。既然在這兩種地方,雜貨類食品的進貨成本相同,那麼在成本上面索取比較低利潤的地方,雜貨類食品的售價就會比較便宜。
都市裏的麪包和肉品進貨成本,比鄉村地區高很多,因此儘管都市裏索取的利潤比較低,它們的售價不見得一定會比較便宜,不過往往和鄉村地區一樣便宜。像麪包和肉品這種商品,同一個原因,一方面降低表面上的利潤,另一方面同時提高進貨成本。都市裏的市場範圍比較大,容納了比較多的資本競爭,從而降低表面的利潤;但市場範圍比較大,需要從比較遠的地方獲得供應,所以會提高進貨成本。大多數時候,這種一方面減少而另一方面增加的效果,似乎會相互抵消;也許是因爲這個理由,所以雖然我們國內各地的穀物和牛羊價格一般相差很大,但國內大多數地方的麪包和肉品價格一般相當接近一致。
雖然都市地區的批發業和零售業利潤,一般都比小城鎮或鄉村地區低,但在都市地區,應用小額資本起步的業者往往可以致富;如果是在小城鎮或鄉村地區,想憑這種行業致富幾乎不可能。在小城鎮或鄉村地區,由於市場狹小,即使擴大應用資本,生意不見得一定跟着擴大。因此,在這種地方,儘管業者的利潤率很高,利潤總額卻不可能很大,從而每年累積的資本也不可能很多。相反的,在都市地區,生意隨着資本增加而擴大,而且生活節儉、事業蒸蒸日上的生意人能夠獲得的信用,比他自己的資本增加得更快。
他的生意按資本和信用增加的比例擴大,利潤總額按生意擴大的比例增加,每年累積的資本按利潤總額增加的比例提高。不過,即使在都市地區,除非經過長期專心辛苦的經營,加上生活節儉,否則幾乎不可能在任何一種正常、固定、而且大家都很熟悉的行業裏致富。不錯,在都市地區,通過所謂投機,有時候可以突然致富。投機的商人,不會定下心經營任何一種正常、固定、或大家都很熟悉的行業。他也許今年做穀物的買賣,明年轉業做葡萄酒的生意,後年改行當起砂糖、菸草或茶葉的商人。
當他覺得某個行業的利潤可能會高過一般水平時,便會把資本投入該行業;一旦他覺得這個行業的利潤可能要回跌到一般水平時,便會撤離。因此,投機者的利潤或損失,和一般固定行業的利潤或損失,沒有正常的比例關係。一個投機者如果敢大膽冒險,有時候只要成功了兩三次,也許就可以獲得大量的財富;但他也同樣可能因兩三次投機失敗而輸掉全部家當。除了在大都市,別的地方恐怕也沒有投機者存在的空間。因爲只有在商業與通訊網絡最廣泛的地方,纔可能取得投機所需的情報。前面提到的五種情況,雖然使不同行業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就勞動或資本在不同行業的全部利弊得失來看(包括實在的或想象的),這五種情況卻不是造成差別的因素。
它們的作用,僅是在某些行業裏彌補了金錢收入很低的缺憾,或在另一些行業裏抵消了大量的金錢報酬。然而,勞動或資本應用在不同行業的全部利弊得失,整體來看若要相等,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還須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這些行業在地方上必須是大家都很熟悉,而且已經確立了很久。第二,這些行業必須處於它們平常或所謂自然的狀態。第三,對於從事這些行業的人來說,這些行業必須是他們唯一或主要的行業。第一,整體利弊得失若要相等,這些行業在地方上必須是大家都很熟悉,而且已經確立了很久。
當其他一切情況都相同時,新行業的工資一般來說會比舊行業高。當某個企業家籌設新生產事業時,爲了能夠把工人從其他行業吸引過來,起初付出的工資,必須比這些工人原來能夠賺到的還要多,或必須比平時給的工資還要多。通常必須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後,企業家纔敢嘗試把工資降低至平常的水平。市場需求完全來自於時尚流行與情趣想象的製造業,總是不斷變化,很少能維持固定的模樣,直到被認爲是確立的舊行業。相反的,市場需求主要基於實際用途或生活必備的一些製造業,變化比較少,同一形式或構造的產品,也許持續好幾個世紀一直都有市場需求。
因此,前一類製造業的工資很可能高於後一類製造業。伯明翰的製造業主要屬於前一類,雪非爾的製造業主要屬於後一類。這兩個地方的工資差異,據說相當契合兩地製造業在這種性質上的差異。嘗試建立任何新的製造業、任何新的商業買賣或任何新的農作模式,總是多少含有投機的成分。也因爲有這種成分,創新的企業家才自認爲有希望獲得不尋常的利潤。這種利潤有時很可觀,有時則不然,也許後者還更常發生。無論發生哪一種情況,新行業的利潤,和地方上其他舊行業的利潤,都沒有正常的比例關係。
如果創新計劃成功,利潤起初通常很高。當新行業或新做法完全固定下來,以致大家都熟悉了以後,競爭便會把利潤壓低至和其他行業相等的水平。第二,勞動或資本應用在不同行業的全部利弊得失,整體來看若要相等,這些行業必須處於它們平常或所謂自然的狀態。幾乎每一種勞動的需求,偶爾都會有所變動,有時比平常的需求高,有時比較低。當實際需求高於平常的水平時,勞動利益便會提高到平常的水平以上;相反的,則會降低至平常的水平以下。農村地區在牧草和農作收成時期的勞動需求,比一年當中的大多數時候要來得大,因此農村的勞動工資在收成時期也比較高。
戰時往往需要從商船徵調四、五萬名水手到軍艦上服役,於是商船對水手的實際需求,必然因爲水手稀少而相對增加。這時候,水手的工資一般會從每月二十一至二十七先令,提高到四十至六十先令。相反的,在一些逐漸衰落的製造業,許多工人不願意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寧可忍受比平常低的工資。資本的利潤,隨着它參與生產的商品價格起伏而變化。就任何商品來說,當價格上漲至平常或平均水平以上時,把它供應上市的資本之中,至少會有一部分獲得比平常高的利潤。相反的,當價格下跌時,某一部分資本的利潤會低於平常的水平。
所有的商品價格多少都會變動,只是有一些商品價格的變動,比其他商品更爲頻繁,幅度也更大。就任何一種需要人類的勞動才能生產出來的商品來說,每年用來生產它的勞動數量,必然會受到有效需求的調節,使得每年平均的產量儘可能接近等於每年平均的消費。第七章曾經指出,在某些行業,相同數量的勞動,總是會生產出相同或幾乎相同數量的商品。例如,在麻織布或毛織布製造業,同一數目的勞動者,每年生產的麻織布或毛織布數量幾乎相同。因此,只有在市場需求發生了意外的變動時,這種商品的價格纔會變動。
例如,突如其來的國喪,會提高黑布的價格。不過,由於大部分單色麻織布和毛織布的需求沒有什麼變化,所以它們的價格仍然維持穩定。但是,有些行業在不同的年份,同一數量的勞動不一定生產出同一數量的商品。例如,同一數量的勞動,在不同年份會生產出數量極不相同的小麥、葡萄酒、蛇麻子、蔗糖、菸草等等。因此,這種商品的價格,不僅在需求變動時會跟着變動,在產量變動時的也會跟着變動,而且由於產量變動幅度更大,次數也更頻繁,所以它們的價格非常不穩定。當商品的價格變動時,一些經銷商的利潤必然會受影響而產生變化。
投機的商人主要針對這種商品進行工作。當他認爲商品的價格可能上漲時,他便會企圖搶先把它們全部買光;相反的,當價格可能下跌時,他就會搶先把它們賣掉。第三,勞動或資本應用在不同行業的全部利弊得失,整個來看若要相等,那些行業必須是從業人員唯一或主要的職業。如果某個人從某種職業獲得基本的生計,但這個職業沒有佔去他的大部分時間;那麼在空下來的時間,他往往願意從事另一種工作,即使獲得的報酬比這種工作平常該有的工資低。在蘇格蘭的許多地方,現在仍然可以看到一種所謂“矮屋人”(Cotters orCottagers)的佃農,雖然幾年前比現在更常見。
他們可說是地主和農夫的外宿僕役。他們從主人那裏得到的報酬,通常包含一小間住屋,一小塊可以收割到一大籃牧草的草坪,足夠養一頭母牛,加上也許是一二畝貧瘠的耕地。當主人需要他們勞動時,每週還會給他們兩“配克”(two pecks,約十八公升)的燕麥片,約值十六便士英幣。每年當中有一大部分時間,幾乎完全不需要他們幫忙,而耕種自己那一小塊地,也花不了多少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從前當這種佃農比現在還多時,據說任何人只要出一點點酬勞,便可以在他們空暇時僱用他們。
也就是說,即使工資比其他勞動者低很多,他們也願意工作。古時候,他們這種人似乎在歐洲各處都很常見。在一些土地荒涼、人煙稀少的國家,除了仰仗他們這種人,大部分地主和農夫也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獲得農忙時期額外需要的人力。這種勞動者偶爾按日或按周從主人那裏拿到的報酬,顯然不是他們勞動報酬的全部。主人給他們的那一塊租地,其實是他們偶爾幫忙主人的一大部分代價。然而,這種按日或按周拿到的報酬,似乎被許多蒐集古代勞動價格和食物給付的學者當作全部的勞動報酬,而且這些學者還喜洋洋地到處張揚,說古代的勞動價格和食物給付低得叫人驚奇。
這種勞動的產品,賣到市場的價格,通常會低於其他類似勞動的產品。在蘇格蘭許多地方,手織的長襪,比任何地方的機織長襪便宜。生產手織長襪的僕人或勞動者,主要從其他職業獲得基本的生計。目前從謝德蘭郡賣到萊斯港的長襪,每年超過一千雙,每雙的價格從五便士到七便士不等。我確信,在謝德蘭郡的首府李爾維克,普通勞動的工資平常是每天十便士。在謝德蘭郡裏,用精紡絨線織成的長襪,每雙的價格通常在二十一便士以上。在蘇格蘭,生產亞麻紗的工作,幾乎和長襪一樣,也是利用一些主要受僱於其他職務的僕人來進行的。
由於在其他職務上的收入非常微薄,爲了獲得足夠的生計,這些人努力兼差作一些紡紗或織襪的工作。在蘇格蘭大多數地方,只有堪稱紡紗高手的女人,每週才能賺得二十便士。在富裕的國家,每一種行業的市場一般都夠大,足以容納業者在任一特定的行業內應用他們的全部勞動和資本。像這種人們仰賴某種職業爲生,同時兼差從事另一種職業,賺一點點錢貼補生活費用的例子,主要發生在貧窮的國家。然而,下面這個有點類似上述兼差的例子,卻是發生在一個很富裕國家的首都。我相信,歐洲沒有任何城市的房租會比倫敦更貴;但是,如果要租用附有傢俱的公寓,我找不出其他哪一個首都像倫敦這樣便宜。
在倫敦租一間公寓住,不僅比巴黎便宜很多,甚至比在愛丁堡租一間質量相同的公寓便宜很多。更叫人驚奇的是,在倫敦,房租貴竟然是公寓租金便宜的原因。倫敦的房租之所以貴,不僅是由於一些同樣使得所有大國首都房租貴的共通原因,例如,勞動的價格昂貴、所有的建築材料都昂貴(因爲一般建材必須從遠方運過來)、地租尤其很貴(每一位地主都宛如一個獨佔者,城市裏一畝大小的一塊爛地收取的地租,往往抵得上鄉村地區一百畝的良田)。一部分也由於倫敦當地有一種特殊的習俗,使得每一位名門的主人,必須把一整棟房子從上到下租下來。
在英格蘭,“一處住宅”是指同一個屋頂之下的所有樓層。在法國、蘇格蘭和歐洲其他許多地方,“一處住宅”通常只不過是一層樓房。在倫敦開店的商人,必須在顧客的住處附近租下一整棟房子。店面設在一樓,他和家人住在頂樓。至於中間兩層,他會設法租給其他的房客,以便貼補整棟房子的房租。他和家人的生活,主要仰賴店面的生意,而不是房客所給的房租。相反的,在巴黎和愛丁堡,出租公寓的房東通常沒有其他維持生活的收入來源;因此,出租公寓的房租,不僅必須償付整棟房子的房租,還必須負擔房東全家的生活費。
第二節歐洲各國政策所導致的差異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三個必備的條件當中有任何缺憾,那麼應用在各種行業的勞動或資本,整體利弊得失必然會發生前面所說的差異。但歐洲各國的政策,由於沒有完全放任事態自由發展,所導致的差異比前面提到的那些更爲嚴重。政策干預導致這種差異的方式主要有三:一、限制加入某些行業競爭的人數,使它小於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二、增加某些行業的就業人數,使它超過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三、阻撓勞動和資本在不同行業之間以及不同區域之間的自由流通。
1.歐洲各國的政策,藉由限制某些行業加入競爭的人數,使它小於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導致在不同行業應用勞動或資本的利弊得失,就整體來說,會有重大的差異。在這方面,主要的政策工具是授予同業團體排他的特權。在成立這種同業團體的城市裏,同業團體所享有的排他特權,必然使得行業內的競爭,侷限於有權從事該行業的特定人士。爲了獲得這種權利,人們通常必須在那個城市,投入某個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當過學徒。這種同業團體的章程,幾乎一定會規定每個學徒至少必須做滿多少年,有時甚至還會規定每個師傅最多可以收多少個學徒。
這兩個規定的用意,都在於限制加入行業競爭的人數,使它遠小於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規定每個師傅至多可以收多少個學徒,等於直接限制加入行業競爭的人數。規定每個學徒至少必須做滿多少年,會提高準備加入行業的學習費用,限制競爭的效果雖然比較間接,但同樣有效。在雪非爾,根據同業團體的章程,刀匠師傅不得同時收容一個以上的學徒。在諾福克郡和首府挪利其,織布師傅不得同時收容兩個以上的學徒,若有違反,每月須向政府繳交罰鍰五磅。在英格蘭和英屬殖民地,制帽師傅不得同時收容兩個以上的學徒,若有違反,每月須繳交罰款五磅,一半給政府,一半給到“記錄法庭”(court of record)提出檢舉的人。
這兩個團體的規定雖然經過國家法律的認可,但它們顯然和雪非爾的團體章程一樣,都是出於同業組合的排他精神。倫敦的絲織業者成立了同業團體之後,還不滿一年便制定一條內規,限制絲織師傅不得同時收容兩個以上的學徒。後來爲了撤銷該同業規定,還勞駕國會特別通過一條法律明令廢止。自古以來,歐洲大部分成立同業團體的行業,通常規定的學徒期限(apprenticeship)似乎一直是七年。古時候,所有這些同業團體都被稱爲“大學”(universities);事實上,在拉丁文裏,無論任何團體都叫“大學”。
一些歷史悠久的城市,在從前國王特許同業團體成立的文狀裏,通常可以看到金屬匠“大學”、裁縫“大學”等名稱。現在專稱爲大學的團體起初設立時,爲了獲得文科碩士(master of arts)的學位,必須修習課業的年數,看來似乎是模仿一般行業規定的學徒期限,畢竟這些行業組成同業團體的歷史較爲悠久。正如任何人若想在某個普通的行業裏,取得師傅的資格,並收容自己的學徒,那麼他自己就必須先在某個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當過七年學徒。同樣的,任何人若想在文理科系變成師傅、老師或博士(古時候這些都是同義詞),有資格收容自己的學生或學徒(這些原來也都是同義詞),那麼他自己也必須先在某個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研習七年。
伊麗莎白女王在位第五年制訂了一般稱爲“學徒條例”的法律,規定未來任何人都不得從事當時英格蘭既有的任何行業、職業或手工藝業,除非他事先在該行業、職業或手工藝業至少當過七年的學徒。於是,原本只是許多特定同業團體內部的組織章程,變成了一般性的公共法律,規範全英格蘭所有“開市城市”(market towns)裏的每一種行業。雖然這個條例使用概括性的文字,坦白地說,它的效力似乎涵蓋整個國家,但經過刻意的解釋,實施的範圍僅限於開市城市。在鄉村地區,同一人還是可以從事許多種不同的行業,儘管他未曾在每個行業裏當過七年的學徒。
這是因爲這些是居民生活方便必需的行業,而另一方面,居民的人數,往往也不足以讓每種必需的行業都有一組特定的專業人力。同樣也是經過刻意嚴格的條文解釋,該條例的實施對象,僅限於伊麗莎白第五年以前英格蘭既有的行業,從來沒有將後來成立的行業納入適用範圍。從政策原則的角度來看,這個限制導致一些極其愚蠢可笑的差別待遇。例如,根據判決,製造四輪大馬車的人不可以自己做馬車的輪子,也不可以請技工來作,而必須向做輪子的師傅購買,因爲英格蘭在伊麗莎白第五年以前便有了做輪子的行業。
但是,作輪子的師傅,儘管從來沒有當過大馬車師傅的學徒,卻可以自己做大馬車,也可以請技工來做。大馬車工的行業不在學徒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因爲在條例制訂時,英格蘭沒有這種行業。基於同一理由,曼徹斯特、伯明翰和吳爾渥漢普敦的製造業,有許多不在這個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因爲在伊麗莎白第五年以前它們並不存在。在法國,不同的城市與不同的行業規定的學徒期限並不相同。在巴黎,多數行業要求五年。但是,在多數行業,當過學徒的人還必須在某位師傅手下再做五年的技工,纔有資格以師傅的身份在個別的行業工作。
學徒期滿後的那五年,他被稱爲師傅的“夥伴”,而那五年稱爲“夥伴期間”(companionship)。蘇格蘭沒有全盤規範學徒期限的一般性法律。不同的行業團體要求的期限各不相同。有些行業要求的期限雖然比較長,但一般允許繳納些許罰款來取代部分期限。在大多數城市,也是隻要繳納些許金錢,便可以取得加入任何職業團體的權利。亞麻布和大麻布的織工(這是鄉村地區兩個主要的製造業),以及其他所有爲他們服務的工匠,作紡車的,作滾動條的等等,在任何自治城市都可以自由執業,不需繳納任何獻金。
在所有的自治城市,每個人在每週合法的日子裏,都可以像肉商般自由販賣各種肉品。蘇格蘭的學徒期限一般是三年,即使是非常講究的行業也是一樣。一般來說,在行業團體法方面,就我所知,歐洲沒有哪一個國家像蘇格蘭這樣寬鬆。自身的勞動,是每個人都擁有的財產權,也是其他所有財產權的原始基礎,因此是最神聖、最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每個窮人從父母那裏得來的財產,就只有自己雙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撓他以任何適當又不傷害旁人的方式使用這種力量和技巧,便是赤裸裸的違背了這個最神聖的財產權。
這種作法顯然不僅侵害了工人本身合乎正義的自由,也侵害了原本願意僱用他的僱主合乎正義的自由。正如阻撓工人不得從事他自己認爲適當的工作,它同樣也阻撓僱主們不得僱用他們自己認爲適當的工人。判斷工人是否適合僱用的責任,無疑可以託付給每個僱主來斟酌,畢竟這和僱主本身的利害關係最密切。立法者裝模作樣地憂慮僱主僱用到不適合的工人,顯然不僅是一種無禮的僭越,同時也是一種無理的壓迫。建立漫長的學徒期限制度,並不能保證市場上不會銷售質量不良的產品。發生這類事情,往往是詐欺的結果,而不是工作能力不足的問題。
不管學徒期限再怎麼長,也不能保證不會發生詐欺事件。爲了防止這種弊端而產生的管制措施和學徒制度大不相同。打在金銀條塊上的小星標誌,以及蓋在亞麻織布和毛織布上的戳記,比起任何學徒條例,更能給予消費者保障。消費者通常只看標誌或戳記,他們不會刻意花工夫去探詢工人是否曾經當過七年的學徒。漫長的學徒期限,並不見得會塑造出更勤勞的年輕人。按件計酬的技工可能會更勤快,因爲他的每一分努力都爲自己帶來一分好處。學徒可能會比較懶惰,而事實上也幾乎都是如此,因爲努力工作對他來說沒有立即的好處。
在低層的行業裏,勞動的甜頭完全在於勞動的報酬。最早嚐到勞動甜頭的人,很可能會最先養成對勞動的興趣,因此在年輕時便有了勤勞的習慣。如果讓一個年輕人長期的付出勞動,卻無法嚐到任何甜頭,他自然會產生厭惡勞動的心態。從公設育幼院送出去當學徒的男孩,被束縛的時間往往比一般規定的學徒期限還長,結果他們普遍變成非常懶惰、一無是處。古時候,人們完全不知道有學徒期限這回事。在現代的法典裏,關於師傅和學徒之間互惠的責任條文,往往密密麻麻的佔滿好幾頁。然而,羅馬法完全沒有提及。
我從沒看過希臘文或羅馬文的作品,我也許可以大膽斷言,根本沒有這樣的作品,提到現在所謂學徒的理念:一種僕人,必須在某一特定行業,爲主人工作一段期間,代價是主人會教導他該行業的技巧。漫長的學徒期限完全沒有必要。一些遠比普通行業優越的工藝,例如,製作鐘錶的技藝,也沒有神祕到需要長期的教導才能學會。不錯,最初發明這種美妙的機械,以及發明製作時所使用的工具,無疑是長期殫精竭慮工作的成果,也應當說是人類最幸運的智慧結晶之一。但是,當鐘錶和製作工具完全發明出來了,而且所涉及的道理也弄得相當清楚了,這時要完完整整地向任何年輕人解釋,如何應用這些工具以及如何製作這些機械,實在用不着幾個禮拜以上的課程,也許幾天就夠了。
普通的機械行業,也許只需要幾天的課程就足夠了。不錯,即使是普通的機械業,如果沒有費一番功夫實習和累積經驗,那麼耳朵聽到或眼睛看到的就不可能變成雙手熟練的技巧。然而,如果一開始便讓年輕人像技工那般工作,按照他自己能夠完成的少量工作付給酬勞,同時也要求他自己承擔有時由於手腳笨拙和經驗不足導致損壞的材料成本,那麼他實習起來就會更勤奮也更專心。這樣他的教育會比較有效,所需的時間和成本一定也比較少。不錯,如果這樣做,每位師傅都將變成輸家。他每年將會失去原本可以節省下來的學徒工資,而且全部共七年。
在這段期間,學徒雖然獲得了師傅這部分的損失,但是,學徒最後也許一樣會是個輸家。輕鬆易學的行業,學徒將會面對更多的競爭者,等到他成爲一個成熟的工人時,他的工資會比現在的成熟工人少。增加的競爭,不僅會降低工人的工資,同樣也會降低僱主的利潤。於是,各行各業都將變成輸家。但社會大衆將會是贏家,因爲如此一來,所有工人的產品便會以很低廉的價格供應市場。所有同業團體成立的目的,以及大部分相關規定的用意,便是在於限制很可能導致價格下跌的自由競爭,以防止價格下跌損及工資和利潤。
從前若想在歐洲許多地方成立同業團體,只需要獲得當地自治市政府的核準。在英格蘭,則另外需要國王頒發一張許可狀。國王的這項大權,似乎純粹是用來勒索人民的錢財,而不是用來保護人民免於遭受同業團體獨佔壓迫的自由。只要向國王繳納一筆獻金,似乎就可以獲頒一張許可狀。即使有工匠或商人,認爲未經許可團結起來像同業團體那樣行動對他們有利,也就是所謂非法的“基爾特”(guilds),也不會因爲沒有許可狀而被勒令解散,只須每年向國王繳納一筆獻金,便可以繼續運用霸佔來的特權。
所有同業團體,以及所有同業團體爲了自治而隨意自訂的內規,都直接由當地自治市政府來監督和審覈。如果有任何懲罰和糾正,通常也不是來自於國王,而是來自於當地市政府這個比較大的自治團體。雖然自治市轄下的同業團體,只是構成自治市這個大團體的一部分成員,但是自治市政府卻完全由組成同業團體的工匠或商人所把持。每一種工匠或商人的利益,顯然在於防止自己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在市場上供過於求;所謂供過於求。只是他們通常的用語,其實他們真正的目的,是要讓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永遠“求過於供”。
每一種行業都急切想要建立一些管制規定,以便達成這個目的;而且只要某一種行業被允許這麼做,其他行業就會起而效尤。對任何一種行業的業者來說,由於這種管制,當他們需要向其他任何市內的行業買東西時,所支付的價格必然會比沒有這種管制時貴一些。但是,這種管制也讓他們能夠按較貴的價格銷售自己的產品,所以在這個階段,正如他們說的,有沒有管制橫豎都一樣;就市內各行各業之間的買賣來說,沒有任何一種行業會因爲這種管制而喫虧。然而,就他們和鄉村地區之間的買賣來說,這種管制讓他們都變成大贏家。
每個城市賴以生存並且致富的生意,完全在於受管制的買賣。每個城市所需的生存資源,以及城市產業所需的材料,全部來自鄉村地區。償付這些物資的方式,主要有二:一、將一部分取自鄉村的材料,經過加工製造後送回鄉村;在這種情形下,它們的價格,就會比原來的材料多出工人的工資,以及僱主的利潤。二、將一部分來自其他國家或國內遠方的產品,不管是初級或加工製造過的,轉送到鄉村;在這種情形下,它們的價格也會比原來多出運輸工人或水手的工資,以及僱用這些工人的商人的利潤。
城市通過製造業所獲得的好處,完全在於從第一種買賣得到的利益。城市的海內外貿易業所獲得的好處,完全在於從第二種買賣得到的利益。工人的工資,以及各種僱主的利潤,構成這兩種買賣的全部利益。因此,任何會提高城市工資和利潤的管制規定,都會使城市能夠用比較少的勞動數量,自鄉村買到比較多勞動數量的產品。這種管制規定,讓城市裏的商人和工人相對佔上風,讓鄉村裏的地主、農夫和勞動者相對處於劣勢。它破壞了城鄉交易原本會有的自然平等。整個社會勞動的全部產出,每年都分成兩部分,分別給予這兩組不同的人羣。
由於同業團體管制規定的緣故,城市居民分得的那一部分,比沒有管制時來得大,而鄉村居民分得的那一部分便比較小。城市每年用來支付食物和材料輸入的真正代價,是每年從城市輸出的製造品和其他物品。輸出品的售價愈貴,輸入品的價格便相對愈便宜。於是,城市產業變得比較有利,而鄉村產業變得比較不利。歐洲各處的城市產業,都比鄉村產業更爲有利。要確定這個論斷,用不着仔細盤算比較,光看一個簡單明顯的事實就夠了。在每一個歐洲國家,我們都可以看到,相對於至少一百個以小額資本起步經營貿易與製造業而致富的人,只有一個人因改良與耕種土地生產初級產品而致富。
本質上,貿易與製造業是屬於城市的產業,而生產初級產品的行業是屬於鄉村的產業。換句話說,城市產業的報酬優於鄉村產業,而應用於城市產業的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的工資和利潤,必然也顯著高於鄉村的勞動和資本。由於資本和勞動自然會追求最有利的就業機會,它們自然會儘可能離開鄉村而湧向城市。城市的居民聚集在一起,很容易團結起來。因此,在某些城市裏,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行業,往往也有同業團體的組織。即使在某些地方,這些行業未曾正式組成過同業團體,行業的成員仍然會有強烈的團結精神、對陌生人懷有警戒的心態,以及討厭收容學徒或泄露行業的祕密。
因此,儘管他們不能用同業團體的內規強制禁止自由競爭,但經由自願的聯盟協議,照樣可以達到防止自由競爭的目的。只有少數幾個人從事的行業,最容易形成這種非正式的組合。例如,半打的梳毛工,也許便足夠供應上千個紡毛紗和織毛布工人所需的原料。只要勾結起來不收留任何學徒,他們不僅能夠把持整個梳毛業,甚至可以使全部毛紡業宛如淪爲他們的附庸,供他們予取予求,也可以將自己的勞動價格,抬高到工作性質該得的報酬之上。鄉村地區的居民散佈在相隔很遠的地方,不容易團結起來。
他們不僅從來沒有組成過同業團體,也未曾有過團結的精神。從來沒有人認爲,必須先當過一段期間的學徒,纔有資格從事農業,儘管這是鄉村地區的偉大事業。然而,除了所謂美術和自由業之外,也許沒有其他任何行業像農業這樣需要廣泛的知識和經驗。光看世界各國關於農業的著作不可勝數,便足以充分證明,世界上最聰明也最有學問的民族從來都不認爲,農業是一種很容易瞭解的行業。儘管在這些著作當中,有一些卑劣的作者有時顯然自抬身價,瞧不起普通的農夫。但是從所有著作當中,我們卻完全得不到普通農夫實際進行各種複雜的農事工作必須擁有的知識。
相反的,普通的機械業,往往在一本只有少數幾頁的小冊子裏,就把所有相關的作業技巧完完整整的交代清楚,因爲這些作業技巧通常可以用圖解和文字予以說明。在目前法國科學院出版的工藝歷史書籍當中,有好幾種工藝便是以這種方式說明的。此外,各種農事工作的順序,必須配合天氣的變化而更動,也必須考慮其他許多意外事故的影響。因此,農業的督導工作,比工作順序一成不變或幾乎不變的行業,需要更好的判斷能力。不僅是農夫的藝術,也就是一般農事的督導工作,甚至許多低層的鄉村勞動部門,也比大部分機械行業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經驗。
打銅或打鐵的工匠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沒有所謂的性情或脾氣,它們的性能總是一成不變,或幾乎不會有任何改變。但是喝牛喚馬耕田的人所使用的工具,在不同的時候有極爲不同的身體狀況、力氣、性情或脾氣。他施工的材料,情況也和他使用的工具一樣變化多端。不管是工具或材料,若要操縱得當,都需要細心地斟酌和判斷。普通耕田的人,雖然一般被當作愚蠢無知的典型,但很少在斟酌判斷農事時出差錯。的確,和住在城市裏的機匠或技工相比,農人比較不擅長交際,聲音和言語比較粗魯,外人很難聽懂他在說什麼。
然而,由於經常必須顧慮多變的狀況,農人的理解能力一般遠比城市裏的機匠或技工優越,後者的全部心思,從早到晚通常只灌注在執行一、兩個簡單的工作程序。在理解能力方面,鄉村地區的低層人民究竟比城市的低層人民高出多少,每個曾經基於生意,或者出自好奇,和這兩種人都深談過的人,都心知肚明。因此,在中國和印度,鄉村勞動者在社會地位和工資收入兩方面,據說都優於大部分的工匠和製造業工人。要不是受到同業團體法和同業團結精神的阻撓,鄉村勞動者相對的社會地位和工資,很可能到處都會和在中國或印度一樣。
相對於鄉村產業,城市產業之所以在歐洲各地比較佔優勢,不完全是由於同業團體和同業團體法存在的緣故。還有其他許多法規也支持城市產業。例如對國外製造品和外國商人輸入的所有物品課徵高額關稅,就有相同的效果。同業團體法讓城市居民在抬高價格時,不用擔心他們在鄉村的同胞自由競爭,削價搶他們的生意。同樣的,其他的法規保護他們免於外國人的自由競爭。這兩種法規導致價格上升的後果,無論在什麼地方,最後都由地主、農夫和鄉村的勞動者來承擔。然而,這些人很少反對成立這類獨佔團體。
他們通常既沒有意願也不適合形成任何組合,而且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大量文宣和詭辯,也很容易讓他們相信,社會一部分私人的利益,就是社會整體的利益,儘管實際上那只是社會次要的部分。在大不列顛,城市產業相對於鄉村產業的優勢,現在似乎不如以往明顯。和上一世紀或本世紀初傳聞的情形相比,現在鄉村勞動的工資比較接近製造業勞動的工資,而現在農業資本的利潤也比較接近貿易和製造業資本的利潤。這個變化,可以說是因爲城市產業獲得異常的鼓勵必然會產生的結果,儘管和鼓勵的時間相比,這個結果遲到了很久。
城市過去累積應用的資本愈來愈多,終於大到如果繼續在專屬城市的產業中應用,不可能獲得像從前那麼高的利潤。和其他產業一樣,專屬城市的產業發展也有極限;資本增加導致競爭加劇,必然會降低利潤。城市裏的利潤下降,迫使資本流向鄉村,在鄉村地區創造新的勞動需求,於是提高鄉村勞動的工資。如果容許我這麼說:“資本好比自己在地表上散佈開來,通過農業方面的投資,城市只不過是把一部分原來取自鄉村而蓄積起來的資本物歸原主罷了。”事實上,歐洲各國鄉村地區最重大的進步,都是原來蓄積在城市的資本滿溢出來,湧向鄉村所促成的結果。
關於這一點,我將在本書第三卷第四章盡力說明。同時我也將說明,儘管有一些國家經由這種途徑達到相當程度的富裕,但在這種途徑上前進,過程必然相當緩慢、不可靠、很容易受到無數意外事故的干擾而中斷,可以說在各方面都違反自然和理智的秩序。導致一些國家走上這種途徑,所牽涉的種種利益、偏見、法律和社會習慣,我將在本書第三和第四卷竭盡所能給予充分清楚的交代。同一種行業的人如果聚在一起,即使事先講好純粹消遣娛樂,最後通常流於以不利大衆的圖謀結束,或以抬高價格的詭計收場。
這種同業聚會確實很難防止,任何禁止這種聚會的法律要不是不可行,便是不符合自由和正義的原則。雖然法律不能阻撓同一行業的人有時候在一起聚會,但它不應該鼓勵這類聚會,更不應該強制規定同業聚會。如果法律規定,要求所有在城市從事同一行業的人,都必須在一本公開的記錄簿上登記名字和住處,那麼這項規定便會使同業聚會更加方便。這項規定把原本也許互不相識的人聯繫起來,讓每位業者知道可以在什麼地方找到其他同行。如果法律規定,讓從事同一行業的人有權組織起來向自己徵稅,以便救濟他們當中不幸的窮人、病人、寡婦和孤兒,從而讓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利益需要處理,那麼這個規定便會使同業聚會變成必須。
任何同業團體的組織,不僅使得同業聚會變成必須,也使得多數人的決議對全體同業人員具有約束力。在自由情況下的行業,除非每一位業者都同意,否則便無法勾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一旦有人改變心意,組合便會立即瓦解。在任何同業團體裏,只要多數的成員同意,便可以通過附有罰則的內規;對於限制競爭,這種具有強制力的規定,比任何自願性的組合更爲有效也更爲耐久。有些人認爲,任何行業若要更有秩序,必須組成同業團體。這種主張是毫無根據的藉口。對於每一個工人來說,真正有效的約束力量,不是來自於他的同業團體,而是來自於顧客。
剋制工人不至於使詐或怠慢的力量,是因爲他害怕丟掉工作機會。排除外來競爭的同業團體,必然會減弱這種約束力量。於是,這種同業團體的成員,不管行徑好壞,必然都會有工作可作。由於這個緣故,在許多大型的自治城市,顧客根本找不到可以忍受的工人,即使最熱門的行業也是如此。如果你想買到尚可接受的物品,就必須到郊外去買,那裏的工人沒有獨佔的特權,除了他們自己的品性之外,沒有其他的力量可以倚靠。只是在郊外買到物品以後,你必須想盡辦法才能把物品偷偷的帶進城裏。
歐洲各國的政策,便是這樣藉着限制加入某些行業競爭的人數,使它小於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導致在不同行業應用勞動或資本的利弊得失,就整體來說,會有重大的差異。2.歐洲各國的政策,藉由增加某些行業的就業人數,使它超過自由的情況下願意加入的人數,導致在不同行業應用勞動或資本的利弊得失,就整體來說,會有和前述方向相反的差異。有許多人認爲,教育某一適當數目的年輕人從事某些特定行業,對社會非常重要。導致有時是政府,有時是信仰虔誠的私人,陸陸續續創辦了許多“育英基金”,提供各種名目的獎學金。
受到這種獎學金的吸引而投身特定行業的年輕人當中,有許多人如果沒有獎學金,很可能根本不會、也不敢從事那些行業。我相信,在所有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神職人員的教育費用,便是以這種方式支付的。他們當中只有極少數人,完全由自己承擔所有的教育費用。對這些少數的富人來說,這種冗長乏味而且昂貴的教育,不一定能讓他們獲得適當的報酬。因爲神職界擠滿了其他等待就業的人,而這些人願意接受的待遇,比這種教育在自費的情況下有資格要求的水平低很多。窮人的競爭就這樣拿走了富人該得的報酬。
毋庸置疑的,把教區牧師的副手或隨軍牧師拿來和普通行業的工人比較,未免過於無禮。然而,如果把副牧師或隨軍牧師的薪水和一般工人的工資視爲屬於同一性質,似乎並無任何不妥。如果找到了工作,這三種人全都按照他們當時個別和上司議定的合約支領工作報酬。根據過去好幾次全國宗教會議的命令規定,我們可以斷定,直到過了十四世紀中葉以後,在英格蘭,一位副牧師或支薪的教區牧師每年的薪俸通常是五馬克,按所含白銀重量換算,約等於現在的十英鎊。在同一期間,一位泥水工師傅每天的工資宣稱是四便士,按所含白銀重量換算,約等於現在的一先令。
一位普通的泥水工每天的工資是三便士,約等於現在的九便士。因此,如果這兩種勞動者經常獲得僱用,他們的工資便比副牧師高出很多。即使泥水工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失業,他每年的工資收入也會完全等於一位副牧師每年的薪水。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令宣告:“鑑於目前副牧師沒有得到足夠的贍養費和獎勵,許多地方發生副牧師供應不足的情形,特此授權主教親筆命令加蓋官章,規定一筆足夠的薪水或津貼,每年最高不得超過五十鎊,最低不得低於二十鎊。”目前一個副牧師每年若有四十鎊的薪水,就會被認爲非常好了,而且儘管有上述國會通過的法令,仍然有許多副牧師的薪水每年不到二十鎊。
倫敦有一些受僱的製鞋工每年可以賺四十鎊,而且在整個倫敦都會區,不管是哪一種行業,勤奮的工人一年的工資想要不超過二十鎊也難。其實在許多教區,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往往超過二十鎊。每次國會要立法管理工人的工資時,總是想壓低,而不是想提高他們的工資。相反的,爲了維護神職人員的尊嚴,國會有好幾次企圖以法律提高副牧師的薪水,規定教區的執事牧師給予手下副牧師的薪水,必須高過副牧師本人可能願意接受的那份極其可憐的贍養費。可是,對於這兩種工資,法律的規定似乎同樣沒有產生實際的效果。
法律既無法提高副牧師的薪水,也從未如願的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因爲法律阻止不了處於飢寒交迫的副牧師,在面對衆多的競爭者時,自願接受比法定標準低的贍養費。同樣的,如果有許多僱主覺得更多的工人將會給他們自己帶來更多的利潤或快樂,而互相爭着聘請更多的工人,那麼法律也將阻止不了勞動者得到比法定標準高的工資。儘管一些低層神職人員的生活處境不佳,但由於高層神職享有豐厚的聖俸和其他尊嚴,所以在常人眼裏,神職界還是一個相當體面的行業。常人對神職行業的尊敬,甚至也讓實際金錢收入微薄的低層人員在心理上稍感安慰。
在英格蘭以及所有天主教國家,神職生涯這種抽獎賭局事實上沒有必要像現在這樣有利。蘇格蘭、日內瓦和其他許多新基督教教會的例子,足以證明:牧師這一行既然這麼體面,所需的教育又容易獲得,因此,只要有希望獲得高層職位俸祿,就算遠比現在微薄,就可以吸引足夠數目品學兼優的人士進入這個行業。一些沒有固定俸祿的職業,例如律師和醫師,如果也像神職人員一般,有很高比例的人接受公費教育,那麼競爭將很快會變得很激烈,以致他們的金錢報酬將會降低很多。屆時對任何人來說,也許便不值得自己花錢讓子女接受律師或醫師的職業教育。
這些職業將會完全由社會慈善團體花錢教育出來的人擔任,這種人的數目和生活需要,會讓他們甘願忍受一分非常卑微的金錢收入,於是目前令人尊敬的律師和醫師職業生涯,將會變得比較潦倒。通常稱爲文人的寒酸族羣,目前可以說幾乎是處於在前述的假設下,律師和醫師可能會墜入的情況。在歐洲各地,他們大部分原本接受神職教育,但是因爲各種不同的原因,沒能如願從事牧師的工作。換句話說,他們大多接受公費教育,因此,他們這種人到處都有,以致勞動報酬通常低得可憐。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唯一能夠讓文人憑着自己的才能賺一點錢的職業,是當公衆或私人的教師,把自己學到的一些奇怪或有用的知識傳授他人。
毫無疑問的,這項職業要比印刷術發明以後所產生的幫書商寫書的工作更爲光榮、更爲有用,而且一般來說,也更爲有利可圖。在學術界,要成爲一個傑出的教師,所需花費的研究時間、必備的天賦、知識,以及勤勉的程度,都不亞於最偉大的律師或醫師。但是,傑出教師的報酬通常比不上普通的律師或醫師。因爲教師這個行業擠滿了公費培養出來的窮人,而律師和醫師這兩個行業,很少有不是自費學成的人廁身其中。公衆或私人教師通常的報酬,儘管看似不高,但如果那些爲書商寫書以圖溫飽的貧窮文人,還繼續留在市場上和他們競爭,那麼毫無疑問的,他們的報酬將會比現在更低。
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生和乞丐幾乎是同義詞。那時候,各大學的校長似乎經常允許學生到校外乞討。古代,在培養窮人子弟從事神、法、醫三項職業的慈善基金成立之前,傑出教師的報酬似乎遠比現在可觀。在批判詭辯學派的演講裏,蘇格拉底譴責他那個時代的一些教師犯了表裏不一的毛病。他說:“他們對學生許下最富麗堂皇的承諾,說他們會負責教導學生變成有智慧、快樂、正直的人。但是對於這麼重要的功勞,他們只規定收取四或五麥納(minae)如此微薄的酬勞。”他接着說,“那些傳授智慧的人,他們自己無疑也應該是有智慧的人。
但是,任何人如果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麼好的東西,就會被認定作了最明顯的蠢事。”他在這裏顯然不會刻意去誇大教師的報酬,因此,我們可以篤定當時教師的報酬不會少於他說的那個數目。四麥納等於十三磅六先令又八便士,五麥納等於十六磅十三先令又四便士。當時雅典的傑出教師通常會有的報酬,想來應當不會少於這兩個當中最大的數目。蘇格拉底自己向每一位學生要求的報酬是十麥納,等於三十三磅六先令又八便士。當他在雅典教學時,據說曾經教過一百個學生。根據我的理解,這是他同時教導的學生人數,也就是所謂上一門課的學生人數。
以當時雅典那麼大的城市,蘇格拉底的名聲又這麼響亮,而且當時他講授的又是各種學科當中最熱門的修辭學來分析,有一百個學生似乎不足爲奇。如果是這樣,那麼他每教一門課便可以賺到一千麥納,等於三千三百三十三磅六先令又八便士。古希臘傳記作家蒲魯塔克(Plutarch)也曾說過,蘇格拉底通常收取的教誨費是一千麥納。那時候,其他許多傑出的教師似乎也都賺進了大量財富。哥吉亞斯(Gorgias)用純金打造了一座自己的雕像,當作禮物送給特耳非(Delphi)神廟。
我想那座雕像大概不可能像真人那麼大。根據柏拉圖的說法,哥吉亞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傑出教師——希比亞斯(Hippias)和普洛塔高勒斯(Protagoras)一樣,極盡豪華。柏拉圖本人據說也過得相當優裕闊綽。在當過亞歷山大的私人教師之後,亞里士多德認爲自己最好還是回到雅典重執教鞭教導自己的門徒,儘管亞歷山大和他的父親菲利普所給的酬勞普遍被認爲非常優厚。那時候各類學科的教師,很可能比不上一、兩個世代以後那樣普遍。後來由於競爭比較激烈,教師的勞動價格,以及常人對教師人格景仰的程度,很可能略微下降。
然而,教師當中最傑出的人士,始終享有衆人景仰的程度,顯然不是任何現代的同行比得上的。雅典人曾經委派屬於柏拉圖學派的卡尼德斯(Carneades)和屬於斯多葛學派的戴奧真尼斯(Diogenes)出使羅馬進行嚴肅的工作。儘管當時雅典已經不如以往威風,但仍然是一個獨立而且不可輕侮的共和國。此外,沒有任何一個民族比雅典人更忌諱外人擔任公職,卡尼德斯出身巴比倫,由此可見雅典人必然極爲景仰卡尼德斯。教師行業整體報酬上的不平衡,對社會大衆來說,也許是有利而不是有害。
它也許會略微貶低公衆教師行業的報酬與光彩。但是,對於社會整體來說,能夠便宜的獲得普通教育無疑是一項利多,用來抵消教育行業微不足道的難處,應當綽綽有餘。不過,歐洲大部分地方負責執行教育工作的學校和學院,在體制上如果能夠比現在更爲合理,那麼從這種教育行業整體報酬的不平衡,社會大衆將可以獲得更大的好處。第三,歐洲各國的政策,藉由阻撓勞動和資本在不同行業以及不同區域之間自由流通,有時候會導致在不同行業應用勞動或資本的利弊得失,就整體來說,會有非常困擾人民的不平衡。
學徒條例阻撓勞動在不同行業之間自由流通,即使這些行業都在同一個地方。同業團體的排他特權,阻撓勞動在不同地方之間自由流通,即使勞動者打算從事同一種行業。時常可以看到,當某種製造業給予工人很高工資的時候,另一種製造業的工人卻不得不忍受僅能勉強維持溫飽的工資。因爲前一種製造業正處於進步的狀態,需要不斷進用新人;而後一種製造業正處於衰退的狀態,工人過剩的情況不斷惡化。有時候這兩種製造業位於同一個城市,有時候位於鄰近的兩個城市,卻絲毫不能互相支持。
在前一種情形,它們可能是受到學徒條例的阻撓;在後一種情形,它們可能同時受到學徒條例和某個獨佔性同業團體的阻撓。然而,在許多不同的製造業,所需執行的各種工序其實很相像。因此,要不是受到荒謬的法令阻撓,讓不同行業的工人互換工作應該不成問題。例如,編織普通亞麻布和絲綢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編織普通毛織布的技術雖然有些不一樣,但它們之間的差異其實無關緊要,因此不需要幾天的時間,一個原本是麻織業或絲織業的工人,便可以承擔毛織業的工作。在這三種主要的製造業當中,如果有任何一種發生衰退的情況,工人們也許可以在其他兩種比較繁榮的製造業裏找到生存資源。
如此一來,他們的工資,在蒸蒸日上的製造業裏就不會漲得太高,而在日趨衰微的製造業裏也不會降得太低。的確,根據一條特殊的法律,英格蘭的亞麻紡織業開放讓所有的人自由加入。但是,在英格蘭大部分地方,麻織業並不怎麼發達,無法普遍對衰退中的其他製造業工人提供就業機會。因此,凡是在實施學徒條例的地方,這些工人除了變成教區的負擔,倚靠教區的施捨度日之外,只剩下淪爲普通勞動者一途可走。然而,礙於他們的習慣,任何和原來工作性質有一丁點類似的製造業工作,都會遠比普通勞動者的工作更適合他們。
因此,他們通常選擇倚靠教區的施捨度日。凡是會阻礙勞動在不同行業之間自由流通的規定,也同樣會阻礙資本的自由流通。因爲任何行業能夠應用的資本數量,和該行業能夠應用的勞動數量有密切的關係。然而,同業團體法阻撓資本在不同地方之間自由流通的程度,畢竟小於它對勞動自由流通的阻撓。無論在什麼地方,一個富商要在某個自治城市取得經商的權利,總會比一個貧窮技工要在同一個城市取得工作的權利容易得多。我相信,勞動的自由流通被同業團體法橫加阻撓,是歐洲各地都有的現象。
就我所知,勞動的自由流通還被“濟貧法”橫加阻撓,卻是英格蘭特有的現象。這種阻撓使得窮人很難取得任何地方的定居權,甚至不準窮人在所屬教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同業團體法只是阻撓技工和製造業工人勞動的自由流通。濟貧法阻撓的對象甚至還包括普通勞動者。在英格蘭,這種法律導致的社會混亂,也許是所有政策當中最嚴重的錯誤。這裏也許值得對這種混亂的起源、發展和現狀稍作說明。自從修道院的制度被破壞了以後,全英格蘭的貧民便不再享有宗教機構的慈善施捨,後來雖然幾經設法補救貧民在這方面的損失,但是都沒有得到預期的效果。
到了伊麗莎白第四十三年,頒佈了一條法令(第二號令),規定每一個教區必須負責照顧區內的貧民,而且每年必須選任一位教區貧民救濟委員,和原有的兩位教區一般委員一起負責,按照一定的稅率,在教區內籌措足夠的款項救濟貧民。根據這條法令,照顧自己區內貧民的責任便強加在每一個教區身上,逃也逃不掉。於是,誰是哪一個教區的貧民,乃變成一個頗爲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稍微經過轉換,終於在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間確定了下來。那時頒佈的法令,規定任何人只要在同一住所連續住滿四十天,便可以在任何一個教區取得定居權。
不過,在這四十天內,根據教區委員或救濟委員的控訴,教區的兩位保安官有合法的權力,將任何新居民遣返至他上一次合法定居的教區。除非他租住的公寓每年的租金至少十磅,或是他可以提供讓那兩個保安官認爲充分的擔保,保證自己不會成爲所在教區的負擔或救濟對象。這個法令據說導致了一些詐欺行爲。有些教區的公職人員有時會買通自己的貧民,慫恿他們偷偷的跑到其他教區,在那裏藏匿四十天取得當地的定居權,如此一來,那些貧民就不再是原來所屬教區的負擔了。於是,到了詹姆士二世第一年,又頒佈了一條法令,規定那四十天應該從他交出了一定規格的書面聲明之後算起,這種書面聲明必須載明住所和家庭成員的人數,而遞交的對象則是他準備定居的教區裏任何一個教區委員或救濟委員。
但是,教區的公職人員在自己教區裏的所作所爲,似乎不見得比他們過去用來陷害其他教區的那種作爲更爲誠實。他們有時會默許一些人非法進入教區,在收了遷居人的書面聲明之後,沒有采取適當的步驟予以覈實。由於儘可能防止貧民非法進入,避免增加自己的負擔,應該是教區裏每一個人關心的問題,所以到了威廉三世第三年,又頒佈了一條法令,規定那四十天應該從移入者的書面聲明被適當地公告後算起,也就是在星期天於教堂做完禮拜之後立即公告,以確保有最多的人知道。伯恩博士說:“按這種書面聲明公告後住滿四十天的方式,取得定居權的例子畢竟很罕見。
這個法令的用意,與其說是要讓人們在申請定居權的時候,有明確的法律可以依循,倒不如說是要讓偷偷進入教區的人得不到定居權。因爲遞交聲明,只不過是迫使教區採取把他遣送出境的動作。但是,如果移入者的資格剛好處於灰色地帶,不能確定將他遣送出境是否合法時,那麼他遞交聲明的動作,不是迫使教區容忍他持續住滿四十天,然後無異議的授予他定居權,就是迫使教區冒險違法,立即將他遣送出境。”所以說,這個法令讓貧民事實上幾乎不可能按連續住滿四十天的老方法,取得新的定居權。
但是,爲了表面上看起來不完全排除普通人民遷移到另一個教區定居立業的可能性,它另外指定了四種可以取得新定居權的方法,而且全都不需要遞交聲明,也不需要公告。第一個方法是,按照教區規定的稅率,完納應繳的各項稅捐。第二個方法是,被推舉擔任任期一年的教區公職,並實際在職滿一年;第三個方法是,在教區裏當過學徒。第四個方法是,應聘在教區裏工作,聘期至少一年,並且實際在同一職位工作滿一整年。第一和第二個獲得新定居權的辦法,都涉及教區全體的公共作爲。也就是說,除非整個教區共同認可,否則沒有人能夠通過繳納教區規定的各項稅捐,或膺任教區公職而獲得定居權。
然而,對於以這兩種方式,接納除了本身勞動可以倚靠之外,身無分文的遷入者,會有什麼後果,教區裏每個人心知肚明。因此,實際上窮人不太可能通過這兩個辦法獲得新定居權。此外,沒有任何已婚的男人,能夠輕易的通過第三或第四個辦法取得新定居權。已經結過婚的男人很少願意當學徒,而且相關的法令也明確規定,任何已婚的僱員,即使受聘工作一年,都沒有資格獲得定居權。事實上,當這種法令加入了應聘工作可以取得定居權的條款後,所造成的後果主要是使得一年期的僱傭合約變得比較不普遍。
在此之前,僱傭合約的期限通常是一年,這個習慣在英格蘭非常普遍,甚至目前如果僱傭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期限,法院仍然會認定每個職工受僱的期限是一年。但是,僱主們現在不一定願意讓他們的職工因爲受僱一年而取得定居權,而職工也不一定願意接受一年期的僱傭合約。因爲根據法律,每一個後來取得的定居權,會把所有過去取得的定居權全數勾銷,所以職工們如果接受一年期的僱傭合約,他們可能反而會喪失在出生地和父母或親戚住在一起的權利。顯然的,任何獨立自主的工人,不管是普通的勞動者或是身懷絕技的工匠,都不太可能借由當學徒或應聘工作的途徑取得新的定居權。
任何這樣的人,不管是多麼健康和勤奮,如果前往新的教區發揮長才,隨時可能會因爲任何一個教區委員或貧民救濟委員一時心血來潮而遭到驅離。除非他租住的公寓每年的租金至少十磅,但是隻有本身勞動可以倚賴過活的人,根本不可能辦得到;或者除非他可以提供讓教區兩名保安官認爲充分的擔保,保證自己不會成爲當他教區的負擔或救濟對象。不錯,這兩保安官會要求多少擔保,完全由他們自己斟酌決定。但是,實際上,他們要求的擔保,價值不太可能低於三十鎊,因爲有法令規定:任何人即使購置了自由持有的地產,但如果價值少於三十鎊,仍將被視爲不足以保證他不會成爲當地教區的負擔或救濟對象,所以沒有資格取得定居權。
然而,倚賴勞動過活的人,很少拿得出這麼大筆的保證金,更何況一般教區要求的擔保往往遠超過這個數目。前述那些法令幾乎使得勞動完全不可能自由流通,後來爲了稍微挽回這種情況,於是發明了一種“證明書制度”。威廉三世第八和第九年間,通過了一條法令,規定任何人如果持有最近一次合法定居的教區所核發的身份證明書,由該教區委員和貧民救濟委員簽署,並且經過兩位教區保安官副署承認,那麼其他每一個教區就必須接納他。除非他事實上已經變成當地教區的負擔,否則不能以可能變成教區的負擔爲由而將他驅離。
當他不幸被驅離時,核發證明書給他的教區,必須負責支付他的生活費和驅離他所發生的費用。爲了讓持有這種證明書的人所前往居留的教區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同一條法令進一步規定,這種人除非租住在每年租金至少十鎊的公寓里長達一年,或被推舉擔任任期一年的教區公職並實際在職滿一年,否則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當地教區的定居權。也就是說,他不能以遞交書面聲明,或應聘工作,或當學徒,或繳納教區各項稅捐等等的方式,取得定居權。安妮女王第十二年通過的一條法令(法規彙編第一卷第十八號)也有同樣的用意,這一條法令進一步規定,憑藉證明書而居住在某一教區的人,他僱用的職工或收容的學徒,沒有資格獲得該教區的定居權。
幾乎被遷居法令完全奪走的勞動流通自由,究竟因爲“證明書制度”發明而改善了多少,我們可以從伯恩博士一段非常睿智的見解裏窺知一二。他說:“顯然的,有許多五花八門的好理由,要求人們不管到什麼地方居住,都必須隨身攜帶這種證明書。譬如說,憑藉這種證明書而居住在某一教區的人,不能以當學徒,或應聘工作,或遞交書面聲明,或繳納教區各項稅捐等等的方式,取得該教區的定居權。他們也不能讓自己僱用的職工或收容的學徒取得定居權。如果他們變成了教區的負擔,大家都十分清楚,應該把他們遷移到什麼地方去安頓,而且他們的遷移費,以及在遷移過程中的生活費,教區也不用擔心沒有着落。
如果他們因爲生病無法遷移時,核發證明書的教區必須負責照料他們。凡此種種的好處,如果沒有證明書,一切免談。然而,這些同樣也是好理由,促使教區核發證明書給一般平民時更加謹慎。因爲在覈發了證明書,方便他們遷移到其他教區之後,核發證明書的教區很可能必須再度收容他們,而且這時他們的謀生能力,很可能比當初離開時還要糟糕,更需教區花錢照顧。”這一段見解所隱藏的真正教訓似乎是說,平民想前往居住的教區應當要求他們提出證明書,而他們想離開的教區則不應當輕易核發證明書給他們。
在他所著的《濟貧法歷史》當中,這位聰明絕頂的作者還說:“這種證明書的規定,可以說讓教區的官員掌有將平民終身監禁的權力,因此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苦難。對於得不到證明書的平民來說,不管繼續留在不幸取得定居權的地方是多麼不利,也不管他們認爲住在其他地方會多麼有利,他們就是動彈不得。”雖然這樣的一張證明書並不是良民證,雖然它只是證明持有者真正所屬的教區,然而要不要核發證明書給所屬的平民,卻任由教區的官員全權裁定。伯恩博士說,有人曾經提議國王應該頒佈訓令,強制各教區委員和貧民救濟委員核發證明書給所屬的平民,但是這樣的提議卻被當時的王座法庭斥爲奇怪的想法而遭到駁回。
在英格蘭,我們時常發現勞動工資在距離不遠的兩地有很大的差異。這種現象很可能是前述關於定居權的法令所造成的,因爲沒有身份證明書的平民受到阻撓,不能移往另一個教區發揮長才。的確,沒有證明書的單身漢,如果身體健康而且也很勤勞,有時候也許會被默許住在教區裏。但是,攜家帶眷的人,如果膽敢仿效單身漢以身試法,鐵定會被大多數的教區驅逐出境,而且單身漢如果後來結了婚,通常也同樣會被驅離。因此,在英格蘭,人力缺乏的教區不一定能從人力過剩的教區獲得支持,不像在蘇格蘭或其他沒有定居權問題的國家那般,各地之間的人力經常可以互通有無。
在這些國家,雖然在大都會地區或其他非常需要勞動的地方,工資有時候會稍微升高一點,而隨着距離這些地區愈來愈遠,工資會逐步下降,直到回跌至一般鄉村地區的水平。但是,在這些國家,我們從來沒有見過鄰近區域間的工資差異,像在英格蘭那般不可思議。對一般平民來說,想要在英格蘭通過人爲的教區藩籬,比跨越海灣或高山峻嶺還要困難,儘管天然的屏障在其他國家有時候也會造成顯著不同的工資水平。強迫一個沒有犯下任何罪行的人遷離他選擇居住的地方,顯然違背了自然的自由與正義原則。
然而,儘管英格蘭人對於自由向來非常注意,但是他們也像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那樣,從來沒有真正認知自由是什麼,以致迄今總共超過了一個世紀,依然默默的忍受這種迫害,從未要求補償或修正。雖然偶爾有一些會思考的人,曾經出聲抱怨定居權法律讓一般民衆蒙受痛苦與冤屈,但是從來不像搜查拘捕令那般,成爲民意普遍不滿與抗議的對象。儘管搜查拘捕令無疑是一項弊害,但是它不可能像定居權法律那樣會導致普遍的迫害。我敢說,在英格蘭,幾乎找不到一個四十歲的窮人,在他人生的某些時刻,未曾身受這種設計不良的定居權法律最殘酷的迫害。
在這漫長一章的尾聲,我想談一下,雖然各種工資以往通常由一些法令來規定:起初由全國適用的一般性法令來規定,後來由每個郡的保安官個別頒佈特殊的命令來規定。但是這兩種規定工資的措施現在已經完全廢止了。伯恩博士說:“根據過去四百多年的經驗教訓,一切嚴格管制工資的努力,現在似乎已到了放棄的時刻。本質上,工資似乎不容許我們施予嚴密的限制。如果所有從事同一種工作的人都只能獲得相同的工資,便不會有工作競賽,而人們的勤勞或技巧便沒有發揮的空間。”但是,當今的國會有時候仍然會通過一些特別法,企圖管制某些特別行業或特別地方的工資。
譬如說,喬治三世第八年通過的一條法律,在倫敦以及周圍五英里內的地區,以嚴厲的懲罰禁止所有裁縫師傅和他們手下的工人,給付或收受超過每天二先令七又二分之一便士的工資,除非是在國殤期間。每當國會想制定這些師傅和工人之間的工資差異時,總是會諮詢這些師傅的意見。因此,當國會的決定有利於工人時,規定總是恰如其分的公平,但是當國會通過的規定有利於師傅時,有時並不公平。譬如說,有條法律要求許多不同行業的師傅,必須以金錢而不應以實物給付手下工人工資,便是恰如其分的公平。
這條法律不會給師傅添加任何真正的麻煩,只是要求他們把原先承諾要以實物給付,但實際不一定真的照付的那部分價值,必須改用金錢給付。這條法律算是對工人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通過的那一條法律,卻是對師傅有利。當師傅們勾結起來企圖壓低工人們的工資時,他們通常會私下籤訂盟約或協議,約定不得給付超過某一上限的工資,否則便要接受一定的處罰。如果工人們爲了和師傅們對抗,而勾結起來形成一個類似的同盟,約定不得接受一定下限以下的工資,否則便要接受一定的處罰,那麼法律便會對工人施以非常嚴厲的懲罰。
如果法律是公正的,那麼法律就應該以相同的方式處罰互相勾結的師傅。但是,喬治三世第八年通過的那一條法律,卻以國家的力量,落實師傅們有時以私下的盟約,企圖建立的工資管制。工人們抱怨那條法律,說它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勞的工人,也視同尋常的工人對待。這樣的抱怨似乎有充分合理的根據。在很久以前,企圖以法令規定糧食和其他物品價格的方式,管制商人和其他業者的利潤也很常見。就我所知,這些古老的作法,目前僅剩下面包還有所謂法定價格的規定。在排他性的同業團體存在的地方,對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管制,也許是適當的做法。
但是,如果地方上沒有排他性的同業團體,競爭調節價格的能力,會比任何法令規定更爲適當。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開始實施一套辦法,決定麪包的法定價格,由於該辦法有一點瑕疵,起初無法在蘇格蘭實施。執行這套辦法,需要市場書記的配合,但是當時蘇格蘭沒有設置這種官職。一直到了喬治三世第三年,這個瑕疵才獲得補救。從前沒有法定價格,人民並不覺得有任何不方便;而在少數幾個實施法定價格的地方,到目前爲止也沒有讓人民覺得有任何好處。在蘇格蘭大部分的城鎮,麪包師傅都組成同業團體,主張享有種種的排他特權,不過這些特權並沒有獲得法律嚴格的保護。
正如我們在第七章曾經提到的,各行各業在勞動工資或資本利潤上的差異比例,似乎不會因爲整個社會的富裕或貧窮,處於進步、停滯或衰退的狀態,而有顯著的改變。公衆福祉方面的大幅變化,雖然會影響一般的工資率和利潤率,但終究會使各行各業的工資和利潤受到相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各行各業在勞動工資或資本利潤上的差異比例,一定會維持不變,至少不會因爲受到社會整體大幅變化的影響,而發生任何長期顯著的改變。
出處:《國富論》第一卷 第 10 篇《論勞動與資本在不同行業的工資與利潤》(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zh.wikisource.org) · 本篇 35,137 字 · 底本: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 · 單篇淨文版
同業工資差異部分源於行業的聲望、穩定與學徒成本,部分源於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