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繁體

第五卷 · 第 31 篇

論社會一般或公共收入的來源

公共收入兩大來源:賦稅,與國有資產(含土地與特許)。

公共收入兩大來源:一是賦稅,按能力與受益分攤;二是國有資產,含土地與各種特許。

不僅須支應保衛社會與支持元首尊嚴所需的經費,而且在其他所有必要的政府支出,未獲得國家體制提供任何特別收入支應時,還須支應所需經費的那些收入,有兩種來源:第一,來自於某些專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財源,這部分財源與人民的收入無關;第二,來自於人民的收入。第一節 論君主或國家的專屬財源或收入來源那些專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財源或收入來源,必然若不是資本,就是土地。就像其他資本主或地主那樣,君主也可以從這種財源獲得一些收入;他,或者可以親自運用那些財源,或者可以把它們租借給他人運用。

他的收入,在前一種情形下,是利潤,在後一種情形下,是利息。一個韃靼族或阿拉伯族酋長的收入,全由利潤構成。他的收入,主要來自於他的牛羊所生產的牛乳和羊乳,以及所繁殖的小牛和羊羔;他,親自監督牛羊的管理,並且是他自己那個部族裏主要的牧羊人或放牛郎。然而,也只有在這種最早期、最粗糙的民政狀態中,利潤才曾經構成君主制國家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某些小共和國,有時候從一些營利事業的利潤,獲得可觀的公共收入。從前的漢堡共和國,據說從某一公營酒窖和藥店的利潤,獲得可觀的公共收入。

如果一國的君主還可好整以暇地經營像是酒商或藥商的那種生意,那麼,那個國家絕不可能是一個很大的國家。在某些比較大的國家,公營銀行的利潤曾經是公共收入的一項來源。屬於這種情形的,不僅有過去的漢堡共和國,還有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共和國。這種收入甚至被某些人認爲,也很值得像英國這樣大的帝國重視。據說,英格蘭銀行平常的資本報酬率,每年約爲五又百分之二分之一,而它的資本是一千零七十八萬英鎊,所以,每年在扣除管理費用後的淨利,必定等於五十萬兩千九百英鎊。

於是,有人便主張,政府只要按每年百分之三的利息借入那一筆資本,把該銀行收歸國營,每年就可以淨賺二十六萬九千五百英鎊。歷史經驗顯示,像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貴族政權那樣守紀律、機警和節儉的政府,似乎極適合管理這種營利事業。但像英國這樣的政府,不管它有什麼長處,從來都不曾以善於理財聞名於世;在和平時期,它通常放肆懶散與疏忽,導致許多浪費,這樣的行事作風,對君主國來說,也許很自然;而在戰時,它又經常像民主國那樣,很容易不經思索地揮霍資源;這樣的政府,是否能夠被安心託付這種營利事業的管理責任,至少必定值得比較大的懷疑。

郵局當然是一種營利事業。政府先墊付費用,在各地興建郵局,以及購置或租賃必要的馬匹或車輛後,便可從客戶繳納的郵件傳遞費,收回先前墊付的費用,並且獲得可觀的利潤。我相信,或許也只有這種營利事業,曾經被各種政府成功經營過。所需墊付的資本不是很多。事業本身也沒有什麼機密可言。資金的回收,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是立即的。然而,各國的君主往往從事其他許多種營利事業,而且向來也很有意願,像一般私人那樣,爲了增加他們個人的財富,而在各種常見的貿易部門從事冒險。

但他們很少成功過。打理君主們的差事,總是會有的那種浪費作風,使他們幾乎不可能在商場上冒險成功。君主的那些代理人總認爲,他們的主人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財富;所以,他們不會在意他們按什麼價格買進;不會在意他們按什麼價格賣出;也不會在意他們以什麼樣的費用,把他的貨物從某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那些代理人往往像君主們那樣大肆浪費地生活,而且有時候,儘管那樣大肆浪費,也仍然可以利用某種巧妙的手法捏造賬目,取得像君主們那樣巨大的財富。馬基雅維利(Machiavelli)告訴我們說,洛倫佐·美第奇(Lorenzo Medicis)的那些代理人就是這樣在打理他的生意,儘管洛倫佐可不是一個才能卑劣的君主。

佛羅倫薩(Florence)共和國,有好幾次不得不代他收拾他們的揮霍無度使他捲入的債務漩渦。他因此發現,他自己最好還是放棄商人銀行的生意,儘管他的家族當初就是憑經營這種生意而致富;後來,他在下半生把剩下的家族財富,以及他有權支配的國家收入,全用在比較適合他的處境的一些項目與花費上。似乎不會有其他任兩種性格,比商人和君主這兩種,更爲不搭調。如果東印度公司具有的商人精神,使他們那一夥人變成爛透的君主;那麼,他們的君主作風則似乎使他們變成同樣差勁的商人。

過去當他們還只是商人時,他們把他們的貿易生意經營得還算成功;至少還可以從他們的利潤,撥出中等的股利分給公司的股東。但自從他們變成君主後,儘管這個統治地位的收入最初估計每年超過三百萬英鎊,他們卻不得不向英國政府乞求特別的援助以免立即破產。在他們先前的處境中,被他們派駐在印度的那些職員,認爲他們自己是商人的辦事員;在他們目前的處境中,那些職員則認爲他們自己各個都是君主的大臣。一個國家,有時候會有一部分的公共收入來自於貸款的利息,就像有一部分會來自於資本的利潤。

如果它積蓄了一大筆財富,它可以把其中一部分,或者借給外國,或者借給它自己的國民。瑞士伯恩省有不少收入,來自於把一部分財富積蓄借給外國;亦即,把一部分財富存放在歐洲幾個負債國的公債基金收取利息;主要是存放在法國和英國的公債基金。這部分收入的安全性必然取決於,第一,所存放的公債基金是否安全,或者說,管理這種基金的政府是否信用可靠;第二,它和負債國之間的和平關係是否確定持續,或有可能斷絕。當發生戰爭時,負債國所採取的第一個敵對動作,很可能就是沒收債權國所存放的基金。

就我所知,借錢給外國政府,是伯恩省特有的政策。漢堡共和國曾設置一公營當鋪,根據抵押品價值借錢給該國國民,收取百分之六的利息。這家被稱作倫巴德(Lombard)的當鋪,據說,爲該國帶來十五萬克朗(crowns)的收入,按每克朗值四先令六便士計算,等於三萬三千七百五十英鎊。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政府,由於沒有任何財富積蓄,發明了一種不是真的借錢,但等同於借錢給其州民的辦法。該州發行一種效期十五年、到期後持券者有權要求贖回的信用紙券;它將那種信用紙券借給私人,收取利息,借券者必須提供價值兩倍的土地擔保;那種信用紙券在到期前,像銀行券那樣,可以流通轉讓;該州的州議會並且立法宣佈那種信用紙券是法償貨幣(legal tender),適用於州民之間所有支付事項;該州以這種辦法取得少許收入,但對於支應每年約四千五百英鎊的費用,貢獻不小;這個數目是那個節儉又有紀律的州政府,平時的全部費用。

這種變通的辦法之所以成功,必須具備三個不同的條件;第一,除了金幣與銀幣之外,社會必須對其他某種商業流通工具有所需求;或者說,如果不把大部分的金幣和銀幣送到國外,以購買消費性物資進口,社會就無法得到它所需求的那個消費性物資數量;第二,採用這種辦法的政府必須信用良好;第三,使用這種辦法必須有所節制;借出去的信用紙券全部的價值,絕不可以超過,在沒有信用紙券的情況下,社會爲了進行商業流通,所需使用的金幣與銀幣的總價值。同一種辦法,在其他許多不同的場合,也曾被其他好幾處美洲殖民地採用過;但由於欠缺這種節制,結果,在大多數殖民地,這種辦法所產生的混亂,遠多於它所帶來的方便。

然而,資本與放貸收入的不穩定性和易消滅性,使它們不適合被當做是政府的主要財源,因爲只有確實、穩定而且恆久不滅的收入,才能夠維持政府的安全與尊嚴。歷史上,任何比牧羊國或放牛國進步的大國,其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似乎都不是來自於資本與放貸收入。土地是一項性質比較穩定也比較持久的財源。因此,公有土地的地租,向來是許多比牧羊國或放牛國進步的大國主要的公共收入來源。古代希臘和意大利各共和國,有好長一段時間,從公有土地的產出或地租收入,取得支應國家必要經費所需公共收入的大部分。

王室領地的地租,有很長一段時間,構成從前歐洲各國君主收入的主要部分。現代所有大國大部分的必要費用,都源自於兩種情況,即戰爭與備戰。但在古代希臘和意大利各共和國,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費參戰和自費鍛鍊自己準備參戰的戰士。所以,不管是戰爭或是備戰,都不可能爲國家帶來什麼可觀的花費。也許只要有一筆不是很大的地產,便足以支應政府所有其他必要的費用。在從前歐洲的君主國,平時的風俗習慣,便已經使大部分人民充分維持參戰的準備;而當他們上戰場時,根據他們佔用封建領地的條件,他們的生活也應該由自己維持,或者由他們直屬的領主維持,因此,不會爲君主帶來什麼新的負擔。

而政府在其他方面的費用,大多也很有限。前文已經說明過,當時的司法工作,非但不是產生費用的原因,反而是政府收入的一項來源。一國居民在收穫期的前三天和後三天的勞役,當時被認爲足以興建和維持國內商業往來所需的一切橋樑、道路和其他公共設施。在那個時候,君主的主要費用似乎在於維持他自己的家庭和王室。因此,當時幫他打理王室事務的官員,是國家的大官重臣。財務大臣經收他的地租。總務大臣和宮內大臣照料他的家庭開支。他的馬廄(stables),則是交給保安大臣(lord constable)和太僕侍大臣(lord marshal)負責照料。

他的房子全蓋成城堡的形式,而那也是他所擁有的主要軍事要塞。看守那些房子或城堡的官員,或許可被視爲某種軍事將領。他們似乎是君主平時必須破費維持的唯一軍職人員。在這種情況下,一筆大地產的地租收入,平常應付政府所有必要的花費,應該綽綽有餘。就目前歐洲大部分文明的君主國狀況來說,一國全部的土地,如果按照所有土地全屬於單一地主時可能會採取的那種方式去經營管理的話,那麼,所產生的地租收入,恐怕連各國在承平時期向人民徵收的那個平常歲入水平也達不到。例如,英國的平常歲入,包括支應年度經常費用、支付公共債務利息,以及償還那些債務的部分本金,等等所需的歲入,每年都超過一千萬英鎊。

但按每英鎊課徵四先令的土地稅,每年的收入還不到兩百萬英鎊。然而,這個所謂的土地稅,根據法定的課徵範圍,應當不僅是全國所有土地地租的五分之一,它同時也是全國所有房屋房租的五分之一,以及全國所有資本利息的五分之一,只有或者借給公家使用,或者用在耕種土地的那部分資本除外。這項稅目的收入,有很大的一部分來自於房租和公司股本的利息。例如,按每英鎊四先令在倫敦市徵收的土地稅,金額高達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九英鎊六先令七便士。同樣的土地稅,在威斯敏斯特市(Westminster),金額高達六萬三千零九十二英鎊一先令五便士。

懷特霍爾(Whitehall)宮和聖詹姆士(St.Jamess)宮的土地稅,金額高達百萬零七百五十四英鎊六先令三便士。在全國其餘市鎮,也都依同一稅率課徵這樣的土地稅,而這部分土地稅也幾乎全來自於房租,以及貿易資本與公司股本被評定的利息收入。所以,根據目前爲了課徵土地稅所做的全英國收入估計,所有土地的地租、所有房屋的房租,以及所有公司股本的利息(借給公家使用或用在耕種土地的那部分資本利息除外),全部加起來,每年不會超過一千萬英鎊,亦即,不會超過政府在承平時期對人民課徵的平常歲入。

爲了課徵土地稅所做的全英國收入估計,由於是採取全國的平均數,無疑遠低於真實的價值;雖然在好幾個郡和行政區,據說和真實的價值非常接近。光是土地的地租,不包括房屋的房租和資本的利息,根據許多人的估計,每年約爲兩千萬英鎊;這個大致上是隨便估計得到的數目,在我看來,同樣可能高於或低於真實。但如果全英國的土地,在它們目前的耕種狀態下,每年不可能提供超過兩千萬英鎊的地租,那麼,它們就很不可能提供那個數目的一半,很可能連那個數目的四分之一也辦不到,如果它們全屬於單一地主,因此全交給他的經紀人和代理人疏忽、浪費和作威作福地經營管理。

全英國的王室領地目前所提供的地租收入,還不到如果它們是私人的財產時可能提供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領地的範圍比目前更大,它們將很可能被經營得更糟糕。全國人民從土地得來的那部分收入,不是和地租成正比,而是和土地的產出成正比。在每一個國家,每年土地的全部產出,如果我們排除留下來作爲種子的部分,若不是每年被全國人民直接消費掉,就是被用來交換其他東西供他們消費。不管是什麼因素將土地產出壓低在原本可以達到的數量之下,都會壓低全國人民的收入,而且幅度比壓低地主的收入更爲嚴重。

地租,亦即,屬於地主的那部分土地產出,在全英國任何一個地方,很少被認爲高於全部產出的三分之一。假設全國土地,在某一耕種狀態下,每年提供一千萬英鎊的地租,但在另一種耕種狀態下,則可提供兩千萬英鎊的地租;假設在這兩種狀態下,地租都是土地產出的三分之一;則地主每年的收入在第一種狀態下,只比第二種狀態下少了一千萬英鎊;但全國人民每年的收入則是少了三千萬英鎊,只差留下來作爲種子的那部分價值。而全國的人口,在第一種耕種狀態下,也將比在第二種耕種狀態下,少了每年那在千萬英鎊扣除掉留下來作爲種子的部分價值後,所能維持的人數;這個人數當然也要看那三千萬英鎊扣除種子的價值後,怎樣在各階層人民之間分配,以及各階層特有的生活消費模式而定。

目前在歐洲,雖然沒有任何一種文明的國家,從國家財產的租金獲得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不過,所有歐洲的大君主國,目前仍然有許多屬於王室的大片土地。那些土地通常是林地,而且有時候是即使走了好幾英里也很難看到一棵樹的那種林地;就國家整體的產出與人口來說,這純粹是一種浪費與損失。在每一個歐洲的大君主國,出售王室領地,將可獲得一大筆現金,如果用來償還公共債務,則每年所省下的公債利息支出,或者說,被解除抵押的那部分公共收入,將比那些土地能夠提供給君主的收入多很多。

在許多國家,凡是經過高度改良與耕作的那些土地,由於它們在出售時的實際地租和它們能夠輕易得到的地租一樣多,所以它們的售價一般是實際地租的三十倍;至於未經改良耕作過,而且目前租金很低的王室領地,售價或許可望高達租金的四十、五十或六十倍。君主不僅可以立即享用這麼好的王室領地售價所解除抵押的那部分公共收入,而且若干年後,他也很可能可以享用到另外一種收入。當那些王室領地已經變成私人財產時,經過若干年後,它們就會變成高度改良與高度耕作的土地。它們的產出增加,提高了人民的收入與消費,終將使國內人口增加。

但君主從關稅與國內消費稅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必然會隨着人民的收入與消費提高而增加。在任何文明的君主國,君主從王室領地得到的那部分收入,雖然表面上看來,對任何人都沒有損失,但實際上,對社會整體來說,它所造成的損失,也許比君主所享用的其他任何一筆同一數目的收入都還要大。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以其他某筆同一數目的收入取代王室領地那部分收入,交給君主,同時將那些王室領地分給人民,對社會整體最爲有利;而要做到這一點,最好的辦法,也許莫過於公開拍賣那些土地。

供遊樂和觀賞目的使用的土地,例如,遊樂場、花園、公共散步道等等所佔用的土地,無論在哪一個國家,都被視爲公共支出的原因,而不是公共收入的來源;在任何文明的大君主國,似乎也只有這種土地應該屬於君主。既然公共資本和公共土地,這兩種專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來源,不僅不適合,而且也不足以支應任何文明的大君主國的必要費用;所以,這個費用,或至少其中大部分,只好必須由各種稅目的收入來支應;亦即,人民將他們的一部分收入貢獻出來,湊成一筆公共收入交給君主或國家使用。

第二節 論稅捐在本書的第一卷已經說明過,每一個人的私人收入最後來自於三種不同的來源,即:地租、利潤與工資。每一種稅,最後必然由這三種不同的收入來源當中的某一種或另一種支付,或由這三種收入來源不分彼此一起負擔支付。我將儘可能妥善說明,第一,打算讓地租負擔支付的那些稅;第二,打算讓利潤負擔支付的那些稅;第三,打算讓工資負擔支付的那些稅;以及,第四,打算讓所有那三種不同的私人收入來源,不分彼此一起負擔支付的那些稅。爲了要分別討論這四種稅的每一種,本章的這個第二節將分成四小節,而其中有三個小節也將需要好幾個進一步的細分條目。

下面的討論將呈現,在前述那四種稅當中,有許多稅最後並未按照稅制規劃者所打算的那樣,由它們直接課徵的那些財源或收入來源負擔支付。在我開始討論各項特別的稅目之前,有必要預先提出下列四則適用於一切稅目的箴言。I.每一個國家的國民,應該儘可能按照他們個別的能力,比例奉獻維持政府所需的收入;亦即,應該儘可能按照他們在國家的保護下個別享有的收入,比例奉獻維持國家的費用。政府的費用之於一個大國的國民,就好比是一筆大地產的管理費用之於該筆地產的共同承租戶那樣,全都必須按照他們在該筆地產上個別享有的利益,比例奉獻地產的管理費。

所謂課稅的公平或不公平,就在於遵守或疏忽這一則箴言。這裏必須直截了當地說,每一項最後僅由前述三種收入當中的某一種承擔的稅,就它對另外兩種收入沒有影響這一點來說,必然是不公平的。在下面討論各種不同的稅項時,我將很少會再重提這種不公平,而在大多數場合,我的評論將僅限於另一種不公平,這種不公平源自於影響某種私人收入的某項稅目,沒有公平對待每一個享有那種私人收入的國民。II.每一個人必須支付的稅額,應該是確定的,而不是可以任意裁定的。繳稅的時間、繳付的方式,和應繳的金額,對納稅者本人,以及其他每一個人,全都應該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如果不是這樣,每一個有義務納稅的人,便或多或少會任憑收稅者宰割,亦即,後者便能夠或者加重任何惹人厭的納稅者的稅負,或者以加重稅負恫嚇要挾,爲他自己強索某些禮物或非分的利益。課稅的不確定性,鼓勵某種人的傲慢自大,有利於他們的腐敗;這種人本來就不受歡迎,即使他們既不傲慢自大也不腐敗。在課稅方面,每一個人須繳納多少,是否確定,是極其重要的一個關鍵點;我相信,所有國家的經驗顯示,很大程度的不公平,爲害之烈,也許還不如一丁點兒的不確定那樣的嚴重。

III.每一種稅應該在最可能方便納稅者繳付的時間點徵收,或者說,應該以最可能方便他繳付的方式徵收。對地租或房租課徵的稅,如果規定須在通常給付這種租金的時節同期繳付,那就是在最可能方便納稅者繳付的時間點徵收;或者說,在他最可能有錢繳付的時候徵收。對諸如奢侈品那樣的消費品課徵的那些稅,最後全由消費者支付,而且支付的方式,對他來說,通常也很方便。當他每次有需要買那些東西的時候,他就每次繳付一點那些稅。而且由於買或不買,完全隨他自己高興自由決定,所以,如果這種稅有對他造成什麼顯著的不便,那也必定是因爲他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IV.每一種稅都應該有妥適的徵收規劃,應該使它除了挹注給國庫的那些錢財之外,儘可能少從人民的口袋裏掏出錢財,同時也儘可能少阻擋錢財流入人民的口袋。有四種情形可以使人民的荷包被某一種稅掏出來的錢,或被它阻擋流入的錢,數目遠大於它挹注給國庫的那些錢。第一,徵收這種稅,或許需要爲數衆多的稅吏,他們的薪水會喫掉大部分稅收,而他們的分外收入則形同對人民課徵某種附加稅。第二,它或許會妨礙人民的勤勞,阻撓他們從事某些部門的生意,而這些生意或許正可以讓許多民衆獲得生計與就業機會。

當它迫使人民付稅時,它也許會因此減少,乃至摧毀,某些使他們得以比較從容從事那些生意的財源。第三,企圖逃避這種稅而不幸未遂的那些人,所遭受的財產沒收和其他懲罰,往往會使他們傾家蕩產,從而社會過去從他們的資本運用當中或許曾經獲得的利益也就告終。一種徵收規劃有欠考慮的稅,爲走私偷運提供了很大的誘惑。但對走私偷運的懲罰,通常必然會按照誘惑增大的程度比例提高。法律,違反所有平常的正義原則,首先創造了誘惑,然後懲罰經不起誘惑而以身試法的那些人;而它通常又按照應當可以減輕刑責的那個犯罪情況,即犯罪的誘惑程度增大,比例加重犯罪的刑責。

第四,這種稅也許要求人民須時常接受稅吏登門拜訪進行各種討厭的檢查,讓他們蒙受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困擾和壓迫;雖然困擾,嚴格地說,不是一項費用,但就每一個人都願意花一些錢,使自己免於困擾來說,它無疑是一項等同於那些錢的費用。就是因爲有這四種情形當中的某一種或另一種,各種稅對人民所造成的負擔,才往往遠大於它們對君主所產生的利益。前述四則箴言之公正與效用顯而易見,因此使它們或多或少得到所有國家的注意。所有國家也都根據他們自己的最佳判斷,努力使他們的各種稅負規劃,儘可能公平;儘可能確定;在繳稅的時間和方式上,儘可能方便納稅人;除了爲君主提供必要的收入外,儘可能減少各種稅對人民造成多餘的負擔。

下面將簡短回顧不同時代與國家曾經有過的一些主要的稅目;此一回顧證明,所有國家,在稅制規劃方面的努力,並未獲得同樣的成功。第一小節租金稅,或對土地租金課徵的稅對地租課稅,可以根據某一地租基準課徵,即,先爲每一個地區評定一個課稅的地租,這個評定的價值從此不再更動;或者,可以採取這樣的課徵方式,即,每當土地的實際租金一有變動,課徵金額也將隨之變動,亦即,隨着土地耕作狀況的改善或變差,課稅金額會上升或下降。在英國,土地稅是每一行政區,分別按某一不變的地租評價課徵;這樣的土地稅,即使在最初建立這種稅時是公平的,隨着時間的經過,也必然會變成不公平,因爲全國各地的耕作狀況改善或疏忽變差的程度並不相同。

在英國,各郡與各行政教區,在威廉和瑪莉第四年(一六九二年),爲了課徵土地稅,被分別評定的課稅地租,甚至從一開始就很不公平。所以,就這一點來說,這個土地稅違反前述四則箴言中的第一則。不過,它倒是完全符合其他三則箴言。它的稅額完全確定。繳稅時間和支付地租的時間相同,可以說,不會有其他的時間更方便納稅人繳稅。雖然地主,在所有場合,都是真正的納稅人,不過,這種稅通常由承租戶墊付,而地主當然必須允許墊付的土地稅扣抵地租。徵收這種稅的稅吏人數,比徵收其他任何提供大致相同稅收的稅,所需僱用的稅吏人數少很多。

由於每一個行政區所繳付的這種稅,沒有隨着實際地租的上升而增加,所以君主沒有分享到地主的土地改良所產生的利潤。沒錯,某些地主所進行的土地改良,有時候甚至有助於減輕同一行政區其他地主的土地稅負擔。但即使有時候會特別針對某一筆地產,加重課徵這種稅,不過,加重的程度也總是非常有限,絕不至於阻止土地改良的工作,或者說,絕不至於將土地的產出壓低到原本會達到的水平以下。這種稅,由於沒有減少土地產出數量的傾向,所以,也就不可能有提高那種產出價格的傾向。

因此,不會阻撓人民勤勞工作。而除了繳稅這個無可避免的不便之外,它也沒有爲地主帶來其他什麼不便。全英國所有的土地,被分別評定的課稅地租,長期維持固定不變,固然讓地主得到一些好處,然而,所以有這些好處,主要還是由於發生了某些完全和土地稅本質無關的情況。所以有那些好處,一部分是由於全國各地幾乎都非常繁榮;自從開始建立那些課稅地租評價以來,全英國所有地產的地租幾乎都不斷上升,很少聽說有哪裏的地租曾經下跌。所以,幾乎所有地主都賺到了,按目前實際的地租他們應該支付的土地稅,和他們按舊的地租評價實際支付的土地稅,之間的那個差額。

如果國家的狀況不是像目前這樣繁榮,如果地租由於土地耕作情形變差而逐漸下降,則幾乎所有地主將會喪失那個差額的利益。在光榮革命以來湊巧發生的這種繁榮狀態下,地租評價固定不變,確實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君主。但換作是另一種狀態,則地租評價固定不變,也許就有利於君主而不利於地主。由於這種稅依規定須以貨幣繳付,所以地租評價自然是以貨幣爲表示單位。自從建立這種評價以來,白銀價值一直相當穩定,而且銀幣在重量或純度方面的標準也沒有任何變動。如果白銀價值在過去這段時間顯著上升,譬如,像白銀價值似乎在美洲礦藏發現之前的兩世紀間那樣的上升,則地租評價固定不變,便會使地主的負擔變得很沉重。

如果白銀價值顯著下降,譬如,像白銀價值在美洲礦藏發現後至少長達一世紀間那樣明顯的下降,則同樣是地租評價維持固定不變,便會大大減少君主的這門收入。如果銀幣標準曾經發生顯著的變動,譬如,把同一數量的白銀降級成爲面額比較低的錢幣,或者升級成爲面額比較高的錢幣;譬如,如果一盎司的白銀,不是像現在這樣被鑄成五個先令幣和兩個便士幣,而是被鑄成面額低到總共只有二先令七便士的各種錢幣,或是被鑄成面額總共高達十先令四便士的各種錢幣,則在地租評價固定不變的條件下,前一種情形將使地主的收入受損,而後一種情形將使君主的收入受損。

所以,情況如果多少和實際發生的有些不同,則地租評價固定不變,也許就會對納稅人或國家造成很大的不便。然而,在歷史的長河中,會造成這種不便的情況,遲早總會發生。雖然自有歷史以來,所有帝國,就像人類其他所有成就那樣,終究難免滅亡,但每一個帝國總是志在永垂不朽。所以,每一項打算和帝國本身一樣永久長存的法令制度,不應該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方便有利,而是應該在所有情況下都方便有利;或者說,不應該只適用於那些短暫的、偶爾發生的,或意外發生的情況,而是應該適用於必然會發生,因此總是相同的那些情況。

法國有一派自稱爲經濟學家的學者,建議課徵每當地租變動時也緊跟着變動的地租稅,亦即,建議按照土地耕作狀況的改善或疏忽,課徵較高或較低的土地稅;他們說,這種土地稅最爲公正。他們辯稱,所有稅負,終究是由地租承擔,所以應該公平地針對最後支付各種稅的那個財源徵稅。各種稅應該儘可能公平地由最後支付各種稅的那個財源承擔,這一點確實是對的。但無須令人氣結地討論他們用來建立其巧妙創意的那些空談論據,僅從下面的評論中,便可十分清楚看出,究竟有哪一些稅最後是由地租承擔的,又有哪一些稅最後由其他某種財源承擔。

在威尼斯共和國境內,所有依租約交給農戶使用的可耕地,都按地租的十分之一課徵土地稅。土地租約登錄在某一公共的登記簿上,由各省或各行政區的稅吏保管。如果地主親自耕種自己的土地,則其地租按照某一公正的估價程序評定之,並且允許他減免五分之一的土地稅,所以親自耕種土地的地主只繳付百分之八,而不是百分之十被評定的地租。這種土地稅,確實比英國的土地稅更爲公平。但它的稅額,也許不是那麼的完全確定;這種土地稅應付稅額的評定過程,或許往往會給地主帶來多很多的麻煩。

再說,它的稽徵費用也很可能因此而多出很多。不過,或許可以設計出某種稅務管理制度,在很大的程度內,避免稽徵稅額的不確定性,同時降低稽徵費用。例如,或許可以要求地主和承租戶必須共同到某個公共登記處申報他們的租約。可以立法,訂定適當的罰鍰,禁止隱匿或誤報任何租約條件;如果那些罰鍰的一部分,須付給租約的某一方,以獎賞他告發並且證實租約的另一方隱匿或誤報租約條件,當可有效嚇阻他們雙方勾結起來詐取公共收入。這樣,租約的所有條件,或許就可以從這種登記簿知道得十分清楚。

一些地主,在土地租約到期時,收取續約貢金,而不提高地租。這種做法大多是敗家子所採取的變通辦法;這種人爲了馬上獲取一筆現金,把價值更大的未來收入賤價賣掉。所以,這種陋習大多有損地主的利益。它往往也對承租戶不利,而且它一定不利於社會。它從承租戶身上拿走的,往往是他的資本當中這麼大的一部分,因此是這麼嚴重地縮減他的土地耕作能力,以至於他發現,現在要支付較低的地租,比沒有給付續約貢金而須支付較高的地租,還要困難。不管是什麼原因縮減了他的耕作能力,必然會把社會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壓低在原本可以達到的水平之下。

如果對這種貢金課徵遠比平常的地租重很多的稅,或許便可阻止這種有害的做法;這樣,對各個當事人,亦即,對地主、對承租戶、對君主,乃至對整個社會,都會有不小的好處。有一些租約規定承租戶,在租約存續期間內,必須採取某種特定的耕作模式與作物更替順序。這種條件,通常是地主自負他自己的知識比較優越所造成的結果(此一自負大多沒有什麼確實的根據),應該一定要當做是一種附加的地租來看待;這是一種以勞役而不是以貨幣支付的地租。爲了要阻止這種通常很愚蠢的租約條件,應該給予這種特別的地租一個相當高的評價,從而對這種地租課徵比平常的貨幣地租多少高一些的地租稅。

有一些地主不要求貨幣地租,而要求實物地租,亦即,要求承租戶以穀物、牲畜、家禽、葡萄酒、食用油等等支付地租,另外有一些地主則要求勞役地租。這種地租,有損於承租戶的程度,總是大於有利於地主的程度。它們從承租戶身上取走的,或阻止他獲得的,總是大於它們讓地主得到的。凡是有這種陋習的地方,承租戶都很窮,而且大體上,這種陋習越普遍,承租戶越貧窮。同樣的,要是給予這種地租一個相當高的評價,從而對這種地租課徵比平常的貨幣地租多少高一些的稅,這種於社會整體有損的陋習,或許便可被充分遏止。

當地主選擇親自佔用他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時,該部分土地的地租,或許可以根據附近農戶與地主的公正裁定予以評價,並且按照威尼斯共和國的那種做法,適度給予減稅;只要他所佔用的土地地租不超過某一定額。國家應該鼓勵地主耕種他自己的一部分土地,這一點很重要。他的資本通常比承租戶多,因此,即使農作技巧不如人,他也往往能夠栽種出比較多的產物。地主有財力嘗試各種實驗,而且也通常有意願這麼做。他的實驗如果不成功,對他只會造成有限的損失。他的實驗如果成功,便有助於改善全國的土地耕作狀況。

然而,或許也同樣重要的是,以減稅優惠,鼓勵他耕作他自己的土地,應該只到某一程度爲止。如果大部分地主,被減稅優惠引誘,去耕種他們自己的全部土地,則國家將再也不會有兢兢業業、克勤克儉,爲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必須儘可能發揮他們的資本與技巧努力耕作土地的承租戶;而取代那些承租戶的,將是一些懶惰放蕩的地主代理人,他們的胡亂管理,將使土地耕作狀況很快變差,使土地每年的產出下降,從而不僅使他們的主人收入減少,也使全社會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減少。這樣的稅務管理制度,當可使這種稅,完全除去那種會給納稅人造成壓迫或不便的不確定性;而同時也有助於引進優良的土地耕種方法或方針,推廣到一般的土地管理上,大大促進全國土地改良與耕作狀況。

這種跟着地租變動而變動的土地稅,其稽徵費用,無疑多少會比稅額永遠按照固定的地租評價課徵的土地稅高一些。課徵這種變動的土地稅,必然會發生某些額外的稽徵費用,譬如,須在全國各個稅區分別興建適當的土地租約申報登記處,而且偶爾也須對某些地主選擇佔用的部分土地分別予以評價。然而,這一切稽徵費用,應當相當有限,至少遠低於其他許多種稅的稽徵費用,而那些稅所提供的收入,和這種稅可以輕易產生的稅收相比,還很瑣屑呢。對這樣一種變動的土地稅,可能提出的最重要的反對意見,似乎是它會阻礙土地改良。

當沒有出錢協助的君主將分享土地改良的利潤時,地主當然會比較不願意投資進行土地改良。但這個反對意見也不是沒有辦法予以排除;譬如,或許可以允許地主,在他開始他的改良工作之前,會同稅吏,根據附近地主與農戶的公正裁定(參與裁定的地主或農戶人數,由雙方對等選出),評定其土地的實際價值;並且在一定的年限內,根據這個評價課徵其土地稅,使他可以充分回收土地改良的費用。這種土地稅所圖謀的一個主要好處,是要吸引君主,基於關心增加他自己的收入,去注意土地改良的狀況。

所以,允許地主回收其土地改良費用的期限,按理不可超過回收費用實際所需的時間太久,以免因爲所期待的那個利益過於遙遠,而大大打消了君主對土地改良狀況的注意。然而,這個期限最好寧可稍微失之過長,無論如何也不可失之過短。一旦地主對土地改良的注意遭到了打壓,哪怕只有一點點,再怎麼刺激君主的關心注意,也彌補不了。君主的注意,頂多不過是一種非常籠統含糊的考慮,考慮什麼可能有助於提升其版圖內大部分土地的耕作狀況。而地主的注意,則是一種非常特別詳細的思慮,思慮應該怎麼做,最可能使他的每一寸土地產生最大的利益。

君主應該注意的,主要是怎樣運用他能力所及的一切手段,鼓勵地主和農戶注意土地改良;譬如,允許他們兩者依他們自己的判斷,以他們自己的方式,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譬如,給予他們最充分的安全,保障他們可以享有他們本身勤勞的全部報酬;譬如,在他自己的版圖內的每一個地方,建設最便捷、最安全的水陸交通,並且設法讓他們對其他所有君主的轄區,享有最沒有設限的出口自由,從而爲他們的每一部分產出,爭取到最廣大的市場。如果藉助於這樣的稅務管理制度,能夠把這種稅妥善處理到,不僅不會妨礙,反而多少會鼓勵土地改良,那麼,除了繳稅這個總是無可避免的不便之外,它對地主似乎也就不可能造成其他什麼不方便。

不管社會狀態怎麼變,不管農業耕作比較進步或比較退步;不管白銀價值上升或下降,也不管銀幣標準怎樣變動,這種土地稅,無須政府給予任何注意,便會自動敏捷地調整它自己,以配合實際的狀況,並且在所有這些不同的狀況變化中,保持同樣的公正與公平。所以,和任何總是按照一定的地租評價課徵的土地稅相比,這種變動的土地稅,更應當被樹立成爲一項永久不變的規定,或者說,成爲一條所謂國家的根本法。某些國家,不採取這個簡單明瞭的租約申報登記辦法,反而大費周章、勞民傷財地對全國所有土地進行實地丈量與估價。

他們很可能懷疑,土地出租人和承租戶,爲了詐取公共收入,或許會勾結起來隱匿真實的租約條件。所謂的Doomsdaybook(即一〇八六年征服者威廉下令做成的英格蘭地籍簿),似乎便是這種土地丈量作業當中一項非常精確的結果。在昔日普魯士國王領土內,土地稅是依據時常進行復查校正的實地丈量與估價結果課徵。根據那種估價結果,俗人地主繳付其地租收入的十二到百分之二十五。教會土地繳付其地租的四十到百分之四十五。西里西亞(Silesia)的土地丈量與估價,由當今的國王下令實施;據說非常精確。

根據該次估價結果,對屬於佈雷斯洛(Breslaw)主教的土地,課徵百分之二十五地租稅。其他新舊兩種教會的地租收入,課徵百分之五十。條頓騎士團(Teutonic order),以及馬耳他(Malta)騎士團的領地,課徵百分之四十。按所謂高貴條件(noble tenure)持有的土地,課徵三十八又百分之三分之一。按所謂卑賤條件(basetenure)持有的土地,課徵三十五又百分之三分之一。波希米亞(Bohemia)的土地丈量與估價作業,據說歷時超過一百年。

該項作業一直拖到一七四八年和約簽訂後,才由當今的女皇帝下令完成。米蘭(Milan)大公國的土地丈量作業,從查理六世的時候開始,一直做到一七六〇年以後才完成。該項作業被譽爲有史以來最精確的土地丈量調查。薩伏伊(Savoy)和皮埃蒙特(Piedmont)的土地丈量調查,是前一任撒丁(Sardinia)國王下令實施的。在普魯士國王領土內,教會的地租收入被課徵比較高的稅率,而俗人地主的收入則被課徵比較低的稅率。教會的收入,對地租來說,大部分是一種負擔。

很少看到有什麼教會(的地租)收入被用於土地改良,或者說,很少看到教會如此這般地運用其收入,以致在某方面有助於增加人民整體的收入。普魯士國王陛下很可能基於這一點,而認爲讓教會的收入對國家必要的經費多多貢獻一些,應當是合理的。在某些國家,教會的土地完全免稅。在其他一些國家,教會土地被課的稅,比其他土地被課的稅,輕很多。在米蘭大公國,教會在一五七五年前便佔有的那些土地,被課徵的土地稅只是其地租的三分之一。在西里西亞,按高貴條件持有的土地被課徵的稅率,比按卑賤條件持有的土地高出百分之三。

普魯士國王陛下很可能認爲,各種附屬於前一種土地的榮譽和特權,足以抵償地主稍微多負擔一些土地稅;而同時,後一種土地附屬的屈辱感,在某一程度內,也可因爲被課徵稍微輕一點的稅,而多少得到緩和。在其他一些國家,課稅制度,不但沒有緩和,反而加劇這種不平等。在撒丁國王領土內,以及法國那些實施所謂不動產帖耳或土地稅(real or praedial taille)的省份,這種稅完全落在按卑賤條件持有的土地上。按高貴條件持有的土地,完全免除這種稅。依據一次普遍的土地丈量與估價課徵的土地稅,不管開始時是多麼公平,只要經過一段很有限的時間,也必定變得不公平。

爲了避免變得不公平,便需要政府經常費心注意全國各個農莊的實際耕作狀況與產出變化。普魯士、波希米亞、撒丁,以及米蘭大公國等國的政府,實際上也都很努力注意這方面的變化;但這種注意,實在極不適合政府的本質,因此不太可能持久,如果硬要堅持下去,最後給納稅人造成的麻煩與困擾,也很可能遠多於可能帶來的救濟。一六六六年,法國蒙託邦行政區(the generality of Montauban),據說,根據一次非常精確的土地普查與估價結果,開始被課徵不動產帖耳或土地稅(real or praedialtaille)。

到了一七二七年,此一課徵基準已經變得完全不公平。爲了補救這個缺點,政府找不到更好的辦法,除了對整個行政區再多課徵十二萬裏弗爾(livre)的稅。各個須按照舊的估價繳付這種稅的行政分區,雖然都被估價課以這項附加稅。但只對那些在實際的情況下被按舊的估價少課了稅的行政分區徵收該項附加稅,而所徵得的稅款則完全用來救濟那些被按舊的估價多課了稅的行政分區。譬如,假設有兩個行政分區,其中一個在實際的情況下應當被課徵九百里弗爾,另一個則應當被課徵等號千一百里弗爾,但兩者都按舊的估價被課徵了一千里弗爾。

現在估課了附加稅後,這兩個行政分區都應當各被課徵一千一百里弗爾。但此一附加稅,實際上只對少付了稅的行政分區課徵,而所徵得的稅款則完全用於救濟那個原來多付了稅的行政分區,於是後面這個行政分區現在便僅支付九百里弗爾的稅。由於這項附加稅完全用於救濟舊的估價所產生的不公平,所以政府的稅收並沒有增加或減少。至於附加稅實際上如何用來救濟舊的不公平,則是大多任憑民政總督(intendant)自由裁量發落,所以難免在很大的程度內流於專橫武斷。按照土地產出而非地租比例課徵的土地稅對土地產出課徵的那些稅,實際上是對地租課徵的稅;那些稅,縱使起初由農戶墊付,最後也必定是由地主承擔。

當一部分的土地產出將被當做稅款繳出時,農戶自會儘可能好好計算這部分產出每年平均會有多大的價值,然後在他同意付給地主的地租上減掉那個價值。譬如,在答應地租之前,所有農戶都會計算教會的什一稅或十分之一稅(tithe),這是一種對土地產出課徵的稅,每年平均會有多大的價值。教會的什一稅,以及其他每一項屬於這一類的土地稅,在完全公平的表象下,其實是很不公平的稅;因爲,一定的產出部分,在不同的情況下,等於非常不一樣的地租部分。在一些非常富饒的土地上,產出極爲豐盛,也許只要有其中的一半,便足以還回農戶用在耕作上的資本,並可使他獲得鄰近地區農作資本的平常利潤。

至於另一半的產出,或者說,另一半的產出價值,他便能夠當做地租付給地主,如果沒有教會的什一稅要付的話。但如果他會被教會的什一稅取走十分之一的產出,他必定會要求減少五分之一的地租,否則他便不可能取回他的資本連同平常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下,地主所獲得的地租,不是全部產出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是十分之四。相反的,在一些比較貧瘠的土地上,產出有時候少得可憐,而耕作費用又是這麼大,也許需要全部產出的五分之四,才能還回農戶的資本連同平常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縱使沒有什一稅,地主的地租也不可能超過全部產出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

但如果農戶在什一稅方面付出了產出的十分之一,他必定會要求在付給地主的地租上做一等量的減少,於是地租必定將被減低至只有全部產出的十分之一。富饒的土地地租所負擔的什一稅,有時候也許不會多於地租的五分之一,或多於每英鎊四先令;然而,貧瘠的土地地租所負擔的什一稅,有時候也許是地租的一半,或每英鎊十先令。什一稅,不僅往往是一種很不公平的地租稅,而且對地主的改良和農戶的耕作,也是一項很大的阻礙。當沒有花半毛錢協助土地改良與耕作的教會,也要分享很大的一部分利潤時,地主便沒有財力冒險進行最重要的,且通常也是花費最大的,土地改良投資;同時,農戶也不會有財力冒險進行最重要的,且通常也是花費最大的,作物栽種投資。

例如,由於什一稅作梗的緣故,茜草的栽植,有好長一段時間,僅侷限於荷蘭;荷蘭因爲是實施長老制教會的國家,沒有這種極具破壞性的稅,所以在那種有用的染料生產上,荷蘭對其他歐洲國家便享有某種獨佔地位。最近,由於英國通過了一條法律,規定栽植茜草的農地,每英畝繳納五先令的稅,取代各種形式的什一稅,纔有人敢嘗試將那種作物引進到英國栽培。許多亞洲國家的政府,就像大部分歐洲國家的教會那樣,主要也是由一種不是按照地租比例,而是按照土地產出比例課徵的土地稅支持。

在中國,君主的主要收入,在於帝國境內所有土地產出的十分之一。然而,土地產出的估計相當保守,所以,這十分之一的土地稅,據說在許多省份,實際上不超過平常土地產出的三十分之一。在孟加拉國(Bengal)落入英國東印度公司手中之前,那裏的農民繳給伊斯蘭教政府的土地稅或地租,據說大約是土地產出的五分之一。古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也大約是土地產出的五分之一。在亞洲,這種土地稅據說可以促使君主關心土地改良與耕作狀況。中國、伊斯蘭教政府統治時的孟加拉國,以及古埃及的那些君主,據說因此極爲注意興建與維護優良的道路與運河,希望藉由在他們自己的國境內,爲每一部分土地產出取得最廣大的市場,以便儘可能提高每一部分土地產出的數量與價值。

相對地,教會的什一稅則被分成許多很小的部分,每一部分的所有者都不可能有這種關心與注意。任何教區的牧師絕不可能發現,興建一條道路或運河通往國內某個遙遠的地方,以便擴大他自己那個教區的土地產出市場,對他自己有利。這樣的土地稅,當被指定用來維持國家時,也許還有一些好處,也許還多少有助於抵消它們所造成的弊端;當被指定用來維持教會時,它們,除了弊端之外,其他什麼也不會帶來。對土地產出課徵的稅,也許是課徵實物;或者是根據一定的估價,課徵貨幣。一個教區的牧師,或一個小有家產而且住在自己的土地上的鄉紳,有時候也許會發現按實物分別收取他們的教區稅或地租,對他們自己很方便。

他們要收取的實物數量很有限,而且要收取那些實物的區域範圍也很小,所以他們兩者都能夠用他們自己的雙眼監督,每一部分該交給他們的東西是怎樣收過來,以及怎樣處分掉的。然而,一個家產龐大而且常住在首都的鄉紳,如果他在某個偏遠省份的地產,其地租也是要像這樣以實物交付給他的話,那他就很可能因爲他的經紀人和代理人的疏忽,更可能因爲他們的詐欺,而有蒙受很大損失的危險。至於因爲稅吏的舞弊與掠奪,而使君主蒙受的實物稅收損失,和大鄉紳相比,必然只會更大,不會更小。

最漫不經心的私人所僱用的僕人,也許比最謹慎細心的君主屬下的官吏,受到更多他們主人的監督注意;以實物繳付的公共收入,往往因爲稅吏的貪贓枉法而蒙受重大的損失,以至於向人民課徵的稅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會到達君主的庫房。然而,中國有一部分公共收入,據說是以實物繳付。中國的官吏和其他稅收人員無疑將發現,延續這種遠比任何以貨幣繳稅的方式更容易上下其手的實物繳稅習慣,對他們很有好處。課徵貨幣的土地產出稅,所依據的估價,也許是在市場價格一有變動時也跟着變動;或者所依據的估價,固定不變,譬如說,一蒲式耳(bushel)小麥的價格始終估定在某一個相同的價位,不管市場狀況怎麼變動。

按前一種方式課徵的稅收,將只會隨着耕作狀態的進步或荒廢所導致的土地實際產出變動而變動。按後一種方式課徵的稅收,不僅會隨着土地實際產出的變動而變動,也會因爲金銀價值的變動,以及因爲同一面額的錢幣在不同的時期所含的金銀重量不同,而有所變動或不同。按前一種方式徵得的稅收,將始終和土地實際產出價值維持同一比例。按後一種方式徵得的稅收,相對於土地實際產出價值的比例,在不同的時候,很可能大不相同。如果不是課徵一部分的土地產出(實物),也不是課徵一部分土地產出(實物)的價值,而是隻須繳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就可抵償其他所有種類的土地稅或什一稅時;這種場合,所課徵的稅,就完全和目前英國的土地稅同一性質。

這種稅,既不會隨着地租上升,也不會跟着地租下降。它既不會鼓勵,也不會阻礙土地改良。在那些以繳付一筆所謂代金(modus),取代所有他種什一稅的教區,它們所課徵的什一稅,大部分就是這樣的一種稅。當伊斯蘭教政府還在統治孟加拉國時,爲了取代原來以土地產出實物五分之一繳付土地稅的制度,一種代金制度,而且據說還是一種相當溫和的代金制度,在該國大部分行政區或稅區(zemindaries or zamindaries)被建立了起來。某些東印度公司的職員,藉口要把公共收入恢復到適當的水平,在孟加拉國的某些省份,以實物繳付取代了這種代金制度。

在他們的管理下,此一改變,不僅很可能阻礙土地耕作,而且也很可能在公共收入的徵收過程中,製造出許多新的舞弊機會;結果,該國的公共收入大幅下滑,據說遠低於該國剛落入該公司手中時的水平。該公司的職員也許因爲此一稅制改變而獲利豐厚,但很可能犧牲了他們的主人和該國的利益。房租稅房屋的租金可以區分成兩部分,其中之一可以嚴格地稱爲建物租,另一通常稱爲建地租。建物租,是花在建築房屋的資本應得的利息或利潤。要使建物的業主,和從事其他行業者,處於平等的地位,建物租就必須足以,第一,付給建物的業主一定的利息,其數額應當等於,他的資本用於經營有優良擔保的貸放生意時,可以得到的利息;第二,足以經常將房屋維持在良好的修繕狀態,也就是說,足以在房屋還堪使用的期限內,還回他原先花在建築房屋的資本。

所以,建物租,或建物業主的平常利潤,到處都取決於平常的資本借貸利息。當市場利率是百分之四時,如果房屋租金,除了建地租外,還可提供全部建築費用六或六又百分之二分之一的利息,這樣也許便足以使建物業主享有應得的利潤。當市場利率是百分之五時,房屋租金,除了建地租外,也許需要提供全部建築費用七或七又百分之二分之一的利息。不管在什麼時候,如果,相對於資本借貸利率,建物業所提供的利潤遠高於這個水平,那麼,建物業就會很快從其他行業吸引大量的資本投入,把利潤壓低至適當的水平。

如果建物業的利潤遠低於這個水平,則其他行業就會很快把大量的建物業資本吸引走,從而提高建物業的利潤。房屋的全部租金當中,超出足以提供此一合理利潤的部分,不管多少,自然全屬建地租;當建地的所有者和建物的所有者是兩個不同的人時,建地租大多完全付給前者。此一超額或剩餘租金,是房屋的居住者,爲了某種真實的或想象的地點利益,而付出的代價。鄉村的房子,如果和大城市有一段距離,而且附近也有許多建地可供選擇,其建地租幾乎就是,或者說不會多於,房子所在的土地換作農業使用時將可以提供的那個地租。

大城市附近的鄉村別墅,其建地租,有時候會比一般鄉村房屋高很多;那裏的地點,由於特別方便或景色特別宜人,往往享有很高的建地租。建地租通常以首都的建地最高,尤其是其中房屋需求湊巧最爲殷切的一些區域,不管那種需求的原因是什麼,不管是爲了做生意,或是爲了方便享樂和社交,或純然只是因爲虛榮和流行。按照房屋全部租金的一定比例課徵,並由房客繳納的房租稅,不可能,至少就長期而言,影響建物租。如果建物的業主沒有得到他的合理利潤,他將不得不離開那個行業;這會相對提高對建物的需求,於是,在很短的時間內,會使建物業的利潤恢復到和其他行業維持適當平等的水平。

這樣的一種稅,也不會完全着落在建地租上面;而是會自然而然地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房屋的居住者負擔,一部分由建地的所有人負擔。譬如,讓我們假設,有某個人判斷他自己有財力負擔每年六十英鎊的房租費用;同時,也讓我們假設,每英鎊房租被課徵四先令的稅,亦即,房租稅的稅率是五分之一,由居住者繳付。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他住在房租六十英鎊的房子,他每年便須付出七十二英鎊,這就比他認爲自己能夠負擔的數目多出十二英鎊。所以,他只好將就住在差一點的房子,亦即,住一間房租五十英鎊的房子,這五十英鎊加上他另外將支付的十英鎊房租稅,總計是每年六十英鎊,剛好是他認爲自己能夠負擔的費用;爲了支付房租稅,他將放棄每年房租貴十英鎊的房子可能另外給他帶來的方便當中的一部分。

我說,他將放棄這個另外的方便當中的一部分;他很少必須放棄全部,因爲在課徵房租稅後,他用每年五十英鎊租到的房子,將會比在沒有課稅時他用同一金額所能租到的房子要好一點。因爲,正如這樣的一種稅,必定會把這個競爭者從六十英鎊的租屋市場趕走,從而必定會減少該級租屋市場的競爭,所以,這種稅同樣也必定會減少五十英鎊租屋市場的競爭,以及其他所有不同房租等級的租屋市場的競爭,除了房租最低的那一級;最後這一級的租屋市場競爭,反而會在一段時間內,因爲這種稅而提高。

但競爭減少的每一等級租屋,其房租必然多少會減少一些。然而,由於此一減少的任何一部分,絕不可能,至少就長期而言,影響到建物租;所以,就長期而言,房租減少必然會完全着落在建地租方面。所以,這種房租稅的最後負擔,有一部分會落在房屋居住者身上,這種人,爲了支付他們的那一份稅負,不得不放棄他們的一部分方便;也有一部分會落在建地所有者身上,這種人,爲了支付他們的那一份稅負,不得不放棄他們的一部分收入。至於這種稅最後會按什麼樣的比例分給他們這兩種人負擔支付,也許就很不容易確定。

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分擔的比例很可能大不相同;而且也因爲有那些不同的情況,所以,這種稅對房屋居住者的影響,以及對建地所有者的影響,都同樣的很不公平。各個不同的建地租所有者,所負擔的這種稅之所以不公平,完全是因爲這種稅,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由建地所有者和房屋居住者分擔的比例不相同所致;因此,可以說,是一種偶然的情況所附帶的不公平。但各個不同的房屋居住者,所負擔的這種稅之所以不公平,除了那種偶然附帶的不公平外,還有另一種原因。房租費用,在全部生活費用當中所佔的比例,在各個財富等級不同的人家,大不相同。

這種比例,在最高等級的大富人家也許是最高的,然後隨着財富等級逐級下降,以致,一般來說,在最低級的人家,這種比例最低。窮人的絕大部分生活費用,源自於生活必需品。他們發現,甚至要獲得食物都很困難,所以,他們的那一點點收入,大部分是花在購買食物。富人的主要生活費用,源自於奢侈品和虛榮品;有富麗堂皇的住屋妝飾和襯托,最能夠把他們擁有的其他所有奢侈品和虛榮品的好處發揮得淋漓盡致。所以,富人承擔的房租稅通常最爲沉重;而這種不公平,也許沒有什麼很不合理之處。

富人對公共經費的奉獻,如果不是和他們的收入成比例,而是比這個比例更多一些,那也並非很不合理。房租,雖然在某些方面類似地租,但在某一方面根本不同於地租。給付地租,是爲了使用某種生產性的東西。被給付地租的土地,也生產出地租。而給付房租,則是爲了使用某種非生產性的東西。不管是房子,或是房子所在的土地,都沒有生產出什麼東西。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須從其他某種有別於房子而且與房子無關的收入來源,取得支付房租的財源。對房租課徵的稅,就住戶負擔的那一部分來說,必定由同一支付房租的財源支付,亦即,必定是由住戶的收入支付,不管這收入是來自於他的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租金。

就住戶負擔的那一部分來說,房租稅,不是屬於那種僅由某一種最後的收入來源負擔的稅,而是屬於由三種不同的最後收入來源不分彼此共同負擔的那種稅;因此,就每一方面來說,它和其他任何一種消費品稅性質相同。一般來說,也許沒有任何一項費用或消費支出,比房租費用更能斷定一個人的全部生活費用是寬裕或是窘促。如果對這一項費用課徵一定比例的稅,可能產生的稅收,也許會比任何歐洲國家迄今曾經從房租稅徵得的任何收入還要多。如果這種稅的稅率真的很高,大部分人民無疑將會盡力規避這種稅,譬如,他們將會儘可能湊合自己住較小的房子,把他們的大部分生活花費用在其他方面。

要確定房屋的租金,如果採用確定平常的地租時必須採用的那種方法,或許便很容易做到十分精確的地步。無人居住的房屋,不應該課稅。如果對這種房屋課稅,稅負將完全落在屋主身上,於是屋主將因爲擁有一項既沒有帶給他方便,也沒有爲他帶來收入的東西而被課稅。屋主自住的房屋,不應該按照房屋的建築費用課稅,而應該先根據某種公正的仲裁程序,評定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可能會有的房租收入,再按照這樣評定的房租課稅。如果按照房屋的建築費用課稅,則每英鎊三或四先令(亦即,稅率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二十)的房屋稅,加上其他的稅負,將會使我們這個國家,以及,我相信,其他每一個文明國家的所有豪門巨室幾乎全部破產。

不管是誰,只要他仔細調查過我們國內一些豪門巨室在城市和鄉村裏的那些房子,都將發現,即使僅按原始建築費用的六又二分之一或百分之七評估,那些房屋的租金,便幾乎和他們財產的全部租金淨額相等。那個原始的建築費用,是相繼好幾代累計的花費,雖然是用在一些很漂亮壯觀的對象上;但相對於它們的成本,那些對象只有很小的可交換價值。建地租是一種比房租更適合課稅標的。對建地租課稅,不至於提高房屋的租金。這種稅,將完全由建地租的所有者負擔,這種人始終會像任何專賣者那樣,堅持爲他們的建地使用權,索取可能獲得的最高地租。

建地使用權可能獲得的地租是高或是低,取決於競爭者湊巧是比較有錢或比較貧窮,或者說,取決於競爭者能夠拿出比較多或比較少的錢,來滿足他們對某一塊建築用地的嗜好。在每一個國家,有錢的競爭者,以在首都的人數最多,因此最高的建地租總是出現在首都。由於那些競爭者的財富絕不可能因爲建地租被課稅而增加,所以他們將不太可能打算爲了獲得建地使用權而付出更多。不管這種稅規定由住戶繳付,或由建地所有者繳付,都無關緊要。住戶必須繳付的建地租稅款越多,他打算支付的建地租就越少;所以,支付這種稅的負擔,最後會完全着落在建地租的所有者身上。

無人居住的房屋,其建地租不應該課稅。建地租和平常的地租一樣,其所有者大多不需要親自給予照顧或關心,便可以享有這種收入。即使把這種收入的一部分,從其所有者手中拿走,去支應國家的費用,也不至於對任何一種勤勞構成什麼樣的打壓。全社會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以及全體人民的真實財富與收入,在課徵這種稅之後,或許和課徵這種稅之前,沒有什麼兩樣。所以,建地租,以及平常的地租,也許是最經得起課徵特別稅的那種收入。就這一點來說,建地租似乎甚至比平常的地租更適合課徵特別稅。

平常的地租,在許多場合,至少還有一部分須歸功於地主的注意與良好管理。對地租課以重稅,或許會過分打消這種注意與良好管理。至於建地租,就其超過平常地租的那一部分來說,完全歸功於君主的優良統治,亦即,由於君主保護了全體人民或特定某一地方居民的勤勞,才使他們有能力,爲了他們的房屋建築用地,而付出了比那種用地的真實價值多了那麼多的代價;或者說,使他們有能力對地主付出了那麼高的代價,比補償他的地被他們使用爲建地而可能蒙受的損失還多了那麼多。如果特別針對這種由於國家的優良統治才得以存在的財源課稅,或者說,如果讓這種財源對支持那個統治機構的奉獻,比其他大部分財源的奉獻特別多一點,那也是再合理不過的事。

雖然有許多歐洲國家對房租課稅,但就我所知,沒有任何國家把建地租視爲個別的課稅標的。稅制的設計者或許覺得,要確定哪一部分房租應當視爲建地租,以及哪一部分應當視爲建物租,有些困難。然而,要把房租的那兩部分區分開來,似乎不該是很困難的事。在英國,房租按理應當被課徵和地租同一比例的稅,即所謂每年度的土地稅。不過,各個教區和行政區被評定的課稅價值,總是維持不變。這種評價起初就很不公平,目前仍舊如此。而且在全國大部分地方,這種稅着落在房租上的負擔,更是比着落在地租上的輕很多。

只有在少數幾個行政區,由於起初評定很高的課稅價值,而且後來那裏的房租又顯著下降,所以,每英鎊三或四先令(亦即,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二十)的土地稅,據說等於相同比例的實際房租。無人居住的房子,雖然依法也須課稅,不過,在大多數行政區,由於估稅官員的袒護而被免稅;此一免稅的做法,有時候導致某些特別的房子被評定的課稅價值,會稍微有些變化,雖然整個行政區被評定的課稅價值始終維持不變。房屋新建或修繕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租金,會減輕同一行政區內其他住戶的稅負,因此也會使某些特別的房子被評定的課稅價值進一步產生變化。

在荷蘭,每一棟房屋都按其價值被課徵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的稅,不管它實際被支付多少房租,也不管有沒有人租住。迫使屋主爲沒人租住的房子繳稅,尤其是必須繳納那麼重的稅,似乎太過爲難他了,因爲沒人租住的房子也沒給他帶來任何收入。在荷蘭,市場利率不超過百分之三,所以,房屋全部價值的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在大多數場合,必定大於建物租的百分之三,甚至也許大於全部房租的百分之三。還好,各棟房屋被評定的課稅價值,雖然很不公平,但據說總是低於房屋的實際價值。當一棟房子被重建、改善或擴大時,會有一個新的評價,被課徵的房屋稅當然也隨之改變。

英國在不同時期曾經對房屋課徵過幾種不同方式的稅。這些稅的設計者似乎認爲,要把每一棟房屋的真實房租估計到相當精確的地步,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所以,他們便按照某些比較明顯的房屋特徵,增減每棟房屋應繳的房屋稅,他們或許認爲那些特徵大多和真實的房租成正比。第一種屬於這一性質的稅是爐牀捐(hearthmoney),亦即,對每一座爐牀徵收兩先令的稅。爲了要確定一棟房子裏有幾座爐牀,稅務人員必須進入房子裏的每一間房間查看。這樣令人討厭的實地稽查,使這種稅非常令人厭惡。

所以,這種被認爲是奴隸象徵的稅,在光榮革命後不久便被撤銷。第二種屬於這一性質的稅,是對每一棟有人住的房子徵收兩先令的稅。有十扇窗戶的房子,加收四先令。有二十扇或更多窗戶的房子,收八先令。後來,這種稅變更爲,窗戶在二十扇以上,但少於三十扇的房子,收十先令;窗戶在三十扇以上的房子,收二十先令。一棟房屋有幾扇窗戶,在大多數場合,站在屋外便可算出,而且在所有場合,都無須闖進屋子裏的每一間房間。所以,稅務人員爲了徵收這種稅所做的實地稽察,就比徵收爐牀捐時的實地稽查,較不那麼惹人生氣。

這種稅後來被取消。在取消後所形成的稅收缺口上,建立了所謂窗戶稅(windowtax)。這種窗戶稅也經過幾次變更與擴大。目前(一七七五年一月),這種稅,除了對英格蘭的每一棟房子徵收三先令,以及對蘇格蘭的每一棟房子徵收一先令外,還對每一扇窗戶課稅;在英格蘭,這部分窗戶稅的稅率,最低是每扇窗徵收兩便士,適用於窗戶不超過七扇的房子;然後,稅率逐漸上升,最高爲每扇窗戶徵收兩先令,適用於窗戶在二十五扇以上的房子。反對所有這些稅的理由,主要是它們不公平,而且是最糟糕的那種不公平,因爲它們加在窮人身上的負擔,往往比加在富人身上還要重。

鄉鎮裏一棟房租只有十英鎊的房子,有時候比倫敦一棟房租五百英鎊的房子,還要多出好幾扇窗戶;雖然前一種房子的住戶,很可能比後一種房子的住戶窮很多,但只要他所繳的稅是依照窗戶稅的那種標準決定,那麼,他就必須奉獻比較多的稅款支持國家。所以,這種稅直接違反前述四則箴言當中的第一則。它們似乎沒怎麼牴觸其他三則箴言當中的任何一則。窗戶稅,以及其他所有針對房屋課徵的稅,都自然傾向於降低房租。一個人越多支付這種稅,他顯然就越沒有財力支付房租。然而,自從課徵窗戶稅以來,在全英國每一個我熟悉的城鎮和鄉村,房租大致或多或少有些上升。

這是因爲,幾乎在每一個地方,房屋需求上升對房租的推升作用,大於窗戶稅可能造成的向下影響。房租上升,是國家非常繁榮,以及國民收入不斷增加的許多證據之一。如果不是因爲有這種稅,房租很可能升得更高。第二小節利潤稅,或對來自於資本的收入課徵的稅來自於資本的收入或利潤,必然會自動分成兩部分;其一是用來支付利息,屬於資本主的那一部分;另一是支付了必要的利息後剩下來的部分。後面那一部分利潤,顯然不是可以直接課稅的標的。這部分利潤,補償運用資本時所涉及的風險與麻煩。

資本的運用者必須獲得這種補償,否則繼續運用資本便不可能符合他自己的利益。所以,一旦他被直接按全部利潤的一定比例課稅,他將不得不,或者提高他的利潤率,或者把稅轉嫁給資本的利息負擔,亦即,支付比較少的利息。如果他按課稅比例提高他的利潤率,那麼,全部的稅款,即使先由他墊付,最後也將由其他兩種人當中的某一種人承擔;究竟由其中的哪一種人承擔,取決於他怎樣運用他有權管理的資本。如果他把資本當做農業資本運用在土地耕作上,那麼,他只有藉由保留較大的一部分土地產出或產出的價格,纔可能提高他的利潤率;而這麼做的結果必定會減少地租,所以,最後支付稅款的負擔將會落在地主身上。

如果他把資本當做商業或製造業資本運用,他只有藉由提高他的貨物價格,纔可能提高他的利潤率;在這個場合,最後支付稅款的負擔,將會落在那些貨物的消費者身上。如果他沒有提高他的利潤率,他將不得不把全部稅款轉嫁給他的利潤中充作利息的那一部分負擔。不管他所借的資本數量是多是少,他現在都只能夠支付比較少的利息,所以,在這個場合,全部的稅負最後將會落在資本的利息上。只要他無法以某一種方式爲他自己解除這種稅負,他將不得不以另外一種方式爲他自己解除這種稅負。

乍看之下,資本的利息,似乎是一種和地租同樣容易直接課稅的標的。就像地租那樣,資本的利息也是在完全補償了運用資本的風險與麻煩後剩下的淨產出。正如對地租課稅,不可能提高地租;因爲在還回農夫的資本,並且付給他合理的利潤後,所剩的淨產出,在課稅後不可能比課稅前多:所以,根據同樣的道理,對資本的利息課稅,也不可能提高利率;如果我們假定存在國內的資本或資金數量,就像土地的數量那樣,在課稅前後維持不變。本書第一卷(第九章)已經說明過,無論在什麼地方,平常的利潤率都取決於,可供運用的資本數量相對於實際被運用的資本數量,或相對於必須利用資本來完成的生意數量。

但實際被運用的資本數量,或需要利用資本來完成的生意數量,既不可能因爲有任何利息稅而增加,也不可能因爲有任何利息稅而減少。所以,如果可供運用的資本數量,不會因爲課徵利息稅而增加或減少,那麼,平常的利潤率必然將保持不變。但此一平常的利潤中,必須充作補償資本運用者的風險與麻煩的那一部分,同樣也將保持不變;因爲那個風險與麻煩完全沒有改變。所以,剩下來支付利息、屬於資本主的那一部分,必然也將保持不變。所以,乍看之下,資本利息,是一種和地租一樣適合直接課稅的標的。

然而,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使資本利息變得遠比地租不適合直接課稅。第一,任何人所佔有的土地數量與價值,絕不可能成爲祕密,而且總能夠被絲毫不差地確定。但他所擁有的全部資本數量,幾乎總是一項祕密,殊少可能被估計得相當精確。再說,他所擁有的資本數量,也很可能幾乎不斷的發生變化。很少看到它在一整年間全無變化;也不常見它在一個月內全無變化;有時候,它幾乎天天或多或少的上升或下降。對每個人的私人處境進行探究,並且這種探究是爲了按照他的處境調整他的稅負,而對他的財富所發生的一切變化,進行連續不停的窺視,是任何人都無法忍受的一項苦惱的來源。

第二,土地是一種不能移動的東西,而資本卻是可以輕易移動。地主必然是其土地所在的那個國家的公民。資本主,嚴格地說,是世界公民,他不一定特別附屬於哪一個國家。當某個國家爲了向他課徵重稅而讓他遭到惱人的調查盤問時,他很可能會放棄那個國家,亦即,他很可能會把他的資本移到其他某個可以讓他繼續做生意,或讓他更安然享受其個人財富的國家。當他把他的資本移出某個國家時,該資本過去在該國所維持的一切勤勞活動將就此結束。資本耕作土地;資本也僱傭勞動。傾向於把資本從某個國家趕走的稅,也同樣傾向於使君主和社會的每一種收入來源枯竭。

不僅資本的利潤,還有土地的地租,以及勞動的工資,都必然因爲資本移出而多少有些減少。因此,那些企圖對源自於資本的收入課稅的國家,都不敢嚴格地探究私人擁有的資本數量,都不得不湊合着使用某些非常粗略,所以,多少有些武斷的估計。這樣課徵的稅,其極端的不公平與不確定性,只能以其負擔極端的輕微加以彌補;由於稅負很輕,每個人都發現他自己被評定的課稅收入遠低於他的真實收入,所以,即使他的鄰居被評定的課稅收入比他稍微更低於真實的收入,他也不會因此而太過介意。

在英國,根據所謂土地稅的立法旨意,資本應該被課徵和土地同一比例的稅。當土地的稅負是每英鎊四先令,或者說,是其評定地租的五分之一時,資本的稅負依法也應該是其評定利息的五分之一。當現行的每年土地稅開始徵收時,法定利率是百分之六。因此,每一百英鎊的資本按理應當徵收二十四先令,即六英鎊的五分之一。由於法定利率已經降爲百分五一,所以,每一百英鎊的資本按理應當僅徵收二十先令。這個所謂土地稅擬定徵收的總金額,分別攤派給鄉村地區和一些主要的城鎮負擔。鄉村地區負擔其中的大部分;而在城鎮負擔的部分當中,大部分又由房屋負擔。

剩下來由城鎮的資本或城鎮的行業負擔的部分(因爲用在土地上的資本,不是這種稅課徵的對象),所評定的課稅價值,又遠低於城鎮資本或行業的真實價值。所以,不管最初評定的課稅價值中包含了多少不公平,都不至於使任何資本主憤憤不平。目前在每一個教區和行政區,其土地、房屋和資本,仍然繼續按照最初評定的課稅價值被課徵土地稅。但由於全國各地幾乎都很繁榮,大多數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資本價值因此已經大爲提高,從而使得原來的那些不公平益加顯得不重要。再說,由於每一個行政區被課徵的總稅收數一直保持不變,所以,就每個人的資本所承擔的那部分稅負來說,可能會有的不確定性,已經大爲降低,而且也變得比較不重要。

如果英國大部分的土地被評定用來課徵土地稅的課稅價值,還不到土地真實價值的一半,那麼,英國大部分的資本被評定的課稅價值,也許就很少達到其真實價值的五十分之一。在某些城鎮,全部的土地稅都向房屋課徵;例如,在威斯敏斯特市(Westminster),所有行業的資本完全免徵土地稅。在倫敦,就不是這樣。所有國家都很謹慎小心地避免嚴格探究私人的財富狀況。在漢堡共和國,每一位居民必須將他個人所有財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分之一繳給國家;由於漢堡共和國人民的財富主要在於資本,所以,這種稅可以視爲一種資本稅。

每個人自行估計自己應付的稅額,並且每年在行政長官的面前,將某一數目的金錢投入公共的錢箱,他會立誓宣告這金額是他所有財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分之一,不過,他不會宣告他投入了多少錢,也沒有義務就這個問題接受任何盤問調查。一般認爲,繳稅的情形極爲忠實。在這麼小的一個共和國裏,人民對他們的行政長官有充分的信心,深信這是維持國家所必要的稅,也相信稅收會被忠實地用來維持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可以期待出現這種完全憑良心自動奉獻的稅。這不是漢堡共和國人民特有的現象。

瑞士的安德瓦耳省(Underwald)時常遭到暴風和洪水肆虐,因此往往有異常的費用需求。遇到這種情況,人民會集合在一起,每一個人據說都會很坦白的宣告他的財產價值,以便被依所宣告的價值課稅。在蘇黎世(Zurich),法律規定,必要時得對每個人依其收入比例課稅;至於每個人的收入,則由本人立誓宣告。據說,他們一點也不會懷疑任何他們的公民同胞欺騙他們。在巴塞爾(Basil),國家的主要收入來自於貨物出口的少量關稅。所有的公民都立誓,他們將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法律所課徵的全部稅款。

所有商人,甚至所有小客棧店主,都被信任必須自己記錄他們在境內或境外賣出的貨物。在每三個月結束時,他們把這個記錄送交給稅捐處,並且在記錄的最後一頁,自己算出該繳的稅款。沒有人懷疑,這種信任使國家的收入遭殃。看起來,在前述那些瑞士的省份,迫使每一個公民公開立誓宣告他自己的財富,必定不被認爲是一件很令人爲難的事。但在漢堡共和國,這樣的要求會被認爲將造成極大的痛苦。那些從事高風險貿易事業的商人,一想到必須隨時把他們的實際狀況公諸於世時,沒有一個不會全身發抖的。

因爲他們預知,一旦亮出他們的底蘊,十之八九的後果,將是他們的信用崩潰和他們的事業失敗。相反的,沉着冷靜而且節儉的瑞士人民,從來沒接觸過所有那些高風險事業,所以,不會覺得他們有任何這種隱匿的需要。在荷蘭,已故的奧蘭志(Orange)王子被擁立爲總督後不久,實施一種稱作五十分之一便士的稅,對每一位公民的全部財產課徵百分之二。每一位公民,像漢堡共和國那樣,自行估計自己應付的稅額並且繳稅;一般認爲繳稅的情形極爲忠實。那時候荷蘭人民對他們的新政府有很深的摯愛,因爲那個政府是他們在一次成功的全民起義後建立的。

不過,這種稅只付了一次;爲了在某個特別的緊急狀況解救國家。老實說,這種稅也實在過於沉重,不可能持久。在荷蘭,資本借貸市場的利率很少超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的財產稅等於是對平常資本的最高淨收入每英鎊課徵十三先令四便士的稅(即每英鎊利息收入的三分之二)。實際上,也很少有人能夠支付這麼重的稅,除非多少必須侵蝕掉他們的一部分資本。在某個特別的緊急狀況下,由於公益熱情高漲,人民或許會特別賣力奉獻,甚至會拿出他們的一部分資本,以便拯救國家。但要求他們長期繼續這麼做,那就不可能辦到;再說,即使他們真的這麼做了,這麼重的稅也將很快使他們徹底破產,使他們完全喪失支持國家的能力。

英國的土地稅法對資本課徵的稅款,雖然是和資本成正比,但這種稅的意思並不是要減少或拿走資本的任何一部分。它只是想對資本的利息課徵和地租所負擔的稅同一比例的稅;譬如說,如果地租所負擔的稅率是每英鎊四先令,那麼,利息的稅率也應該是每英鎊四先令。前述漢堡共和國的那種稅,以及安德瓦耳和蘇黎世那些更輕微的稅,同樣的,也不是想對資本課稅,而是想對利息或資本的淨收入課稅。但荷蘭的那個稅,顯然是一種想對資本課徵的稅。對某些特別行業的利潤課徵的稅某些國家對某些資本的利潤課徵特別稅;有時候是針對用在某些商業的資本,有時候則是針對用在農業的資本。

屬於前一類的,在英國,有對沿街叫賣的小販和攤販課徵的稅,對出租馬車和轎子課徵的稅,以及麥酒館零售麥酒和酒精成分較高的烈酒時必須繳納的執照稅。在上一次戰爭期間,有人提議對商店課徵另一項屬於這一類的稅。他們說,那次戰爭是爲了保護國家的貿易利益而進行的,所以,必須強迫那些將因爲戰爭而獲利的商人負起支持戰爭的責任。然而,對任何特定行業的資本利潤所課的稅,最後的稅負,絕不可能落在商人身上(在所有平常的場合,商人必須獲得他們的合理利潤,而且如果有自由競爭,他們也很少能獲得比合理利潤還高的利潤),而總是會落在消費者身上;後者一定會被迫在貨物的價格上償付商人所墊付的稅款,而且商人通常會向消費者超收一些稅款。

屬於這一類的稅,如果根據商人的營業額大小比例課徵,則所課的稅金,不僅最後由消費者負擔支付,而且也不至於對任何商人造成壓迫。這種稅,如果不是根據營業額大小比例課徵,而是對所有商人都課徵同一金額,雖然所課的稅金在這種場合最後也是由消費者負擔支付,不過,對營業規模大的商人就比較有利,對小商人則會造成一些壓迫。對每一輛出租馬車每週課徵五先令,以及對每一輛出租轎子每年課徵十先令,就各個經營出租馬車和轎子的業者所墊付的稅金來說,恰好和他們個別的營業收入相稱,既不會偏袒大規模的業者,也不會壓迫小規模的業者。

至於每一張准許零售麥酒的執照,每年稅金二十先令;每一張准許零售酒精成分比較高的烈酒執照,每年稅金四十先令;以及要獲得准許零售葡萄酒的執照,每年須多繳稅金四十先令;由於所有業者都繳納一樣的執照稅,必然會讓大規模的業者佔一些便宜,而對小規模的業者造成一些壓迫。前者一定比後者更容易從他們出售的貨物價格中取回他們墊付的執照稅。然而,由於執照稅金額不大,所造成的這種不公平並不嚴重,而且對許多人來說,對小酒館林立的趨勢稍加遏阻,也並非全然不宜。這種商店稅是故意規定所有商店都繳納同一稅金。

事實上,也不太可能不這樣規定。想要相當精確地按照每家商店的營業額比例課徵商店稅,除非實施那種在任何自由的國家都完全無法忍受的盤問調查,否則就不可能辦到。另一方面,如果課徵的稅金太多,那就會過分壓迫小規模的業者,迫使幾乎全部的零售生意落入大規模的業者手中。少了前者的競爭以後,後者將享有此一行業的獨佔地位;而且他們會像其他所有獨佔者那樣,很快勾結起來,將他們的利潤抬高到遠遠超過償付稅金所需的程度。最後支付稅金的負擔,將不會落在業者的身上,反而會連同業者爲了自肥而向消費者顯著超收的稅金,完全落在消費者身上。

就是基於這些理由,國會才擱置那項對商店課稅的計劃,並以一七五九年的補助金條例代替它。在歐洲各國當中,對運用於農業的資本利潤課徵的稅,也許以在法國被稱作動產帖耳(personal taille)的稅最爲重要。在昔日封建統治時期歐洲那種混亂的狀態中,君主不得不將就着只對那些太過軟弱以致無法拒絕繳稅的人課稅。大封建領主雖然願意在特別緊急的場合幫助他,卻拒絕接受經常向他納稅的義務,而當時他的力量也不足以強迫他們屈服。當時全歐洲的土地佔用者,起初大多是封建的農奴。

在全歐洲大部分地方,這些農奴逐漸被解放。他們當中某些人取得一些地產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附有某些所謂卑賤的條件(base or ignoble tenure),根據這些條件,他們或者必須向國王盡某些義務,或者像英格蘭從前的莊園田據持有者(copyholder)那樣,必須向其他某位大封建領主盡某些義務。其他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人,也在他們的領主的同意下,獲得長期租用土地的權利,因此變得比較不是那麼什麼事都聽命於領主。眼睜睜地看着這些下階層人民就這樣變得越來越繁榮獨立,似乎很讓那些大封建領主經常滿懷怨恨、鄙夷與憤怒,所以他們才欣然同意君主向那些人民課稅。

在某些地方,這種稅僅限於按卑賤的所有權佔用的土地;在這種場合,這種稅被稱作不動產帖耳(real taille)。撒丁的前一任國王建立的那種土地稅,以及法國朗格多克省(Languedoc)、普羅旺斯省(Provence)、多菲內省(Dauphine)和布列塔尼省(Brittany)、蒙託邦(Montauban)行政區、阿讓奈(Agen)和康多母(Condom)的選舉區(elections),以及法國其他某些行政區,所課徵的帖耳,都屬於不動產貼耳,都僅針對按卑賤的所有權條件佔用的土地課徵。

在其他地方,這種稅則是針對所有租用他人土地進行耕作的人被推定的耕作利潤課徵,不管他所租用的土地地主是以卑賤的或高貴的條件擁有土地;在這種場合,這種帖耳被稱爲動產帖耳(personal taille)。在大部分所謂選舉區地帶(Countries of Elections)的那些法國省份,所課徵的帖耳屬於這一種。不動產帖耳,由於只對全國的某一部分土地課徵,必然是一種不公平的稅,但未必一定是一種任意的稅,雖然在某些場合所課的稅款可能是任意裁定的。

至於動產帖耳,由於只針對某一種人的利潤比例課徵,而應該課稅的利潤究竟是多少,只能用猜的,所以必然是一種既不公平又任意裁定的稅。法國目前(一七七五年),每年對二十個所謂選舉區地帶的行政區(或省份),課徵的動產帖耳總數爲四十零十萬七千二百三十九里弗爾(livre)十六蘇(sou)。此一總稅收數分攤給那些省份負擔的比例,每年不同,系根據呈給法國朝廷有關各省收成好壞的報告,以及其他可能增減各省繳稅能力的情況而定。每一個行政區又分成一定數目的選舉區,對整個行政區課徵的總數分攤給各選舉區負擔的比例,也同樣是根據呈給朝廷有關各選舉區繳稅能力大小的報告而定,每年不同。

要相當精確地按照各省,以及各省當中各選舉區的繳稅能力,比例分攤稅負,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法國朝廷即使再怎麼有誠意,也似乎不可能做到這兩個階層的公正分攤。無知與誤報必定總是多少會誤導最正直的朝廷做出錯誤的判斷。在整個選舉區被課徵的總稅收數中,每一個教區應該分擔多大的比例,以及在整個教區被課徵的總稅收數中,每一個人又應該分擔多大的比例,也同樣是按照所謂個別的情況要求而每年有所不同。這些所謂個別的情況要求,在前一種場合,由選舉區的官員判定;在後一種場合,由教區的官員判定;而不管是前一種或後一種的官員,多少都聽命於上級的省民政總督(intendant)或受其影響。

據說,誤導這些估稅官吏的,往往不僅有無知與誤報,而且還有友誼、黨派敵意以及私人恩怨等等的因素。每一個須繳納這種稅的人,在他應繳的稅額被估定之前,顯然絕不可能確定自己需要繳納多少稅。甚至在他應繳的稅額被估定之後,他也無法確定自己需要繳納多少稅。如果有某個不該被課稅的人被課了稅;或者,如果有某個人被課徵了超出其應繳比例的稅,雖然一方面這兩人必定會繳稅;不過,如果他們陳情訴願,而且被認爲有理,整個教區在來年就會被重新課徵一次,以便補償他們。如果教區中有某個納稅義務人在繳稅前破產了,收稅員必須墊付他應繳的稅款,而整個教區在來年也會被重新課徵一次,以便補償收稅員。

如果收稅員自己破產了,那麼,選他擔任收稅員的那個教區,就必須向選舉區的總稅收官,負責該稅務員的一切行爲。但由於要向整個教區追討欠稅,對總稅收官來說,也許太過麻煩,所以,他會自己指定五或六個最富有的納稅義務人,命令他們先補足因爲收稅員破產而損失的稅款。事後,整個教區會被重新課徵一次,以補償那五六個人。這種重新課徵的稅款,總是會另外加在教區人民每年被課徵的動產帖耳之上。當某一門商業的資本利潤被課徵某一種稅時,所有商人都會特別謹慎小心避免供應市場太多的貨物,免得出售的價格過低,無法補償他們所墊付的稅金。

他們當中有些人會把他們的一部分資本從這門商業撤走,因此市場的供應就不像從前那樣充裕。貨物的價格於是上升,而最後支付稅金的負擔便落在消費者身上。但是,當農業的資本利潤被課徵某一種稅時,把他們的任何一部分資本從耕地上撤走,並不符合農夫們的利益。每一位農夫都支付地租佔用一定面積的土地。他若要使那塊土地得到適當的耕種,就必須投入一定數量的資本;從此一必要的資本中撤走任何一部分,並不可能使他變得更有能力支付地租或稅金。爲了支付稅金,而減少他的產出數量,從而使市場的供應比從前較不充裕,絕不可能符合他的利益。

所以,這種稅絕不會使他得以抬高他的產出價格,使他得以將最後的負擔轉嫁給消費者,補償自己墊付的稅金。然而,農夫,和其他每一個做買賣的商人一樣,也一定要有他的合理利潤,否則他一定會放棄繼續做農夫。在課徵這種稅後,只有支付比較少的地租給地主,纔可能使農夫獲得這個合理的利潤。他必須支付的稅金愈多,他所能支付的地租就愈少。這種稅如果是在土地租約的效期中開始課徵,無疑會使農夫承受很大的痛苦,甚至使他破產。但在續約時,這種稅的負擔必定總是會落在地主身上。

在課徵這種動產帖耳的地方,負責估稅的官員,通常根據農夫表面上所運用的資本數量,估定他應繳的稅額。因此,他往往害怕擁有一組強壯的牛馬牲畜,反而會儘可能採用最寒酸、最可憐的農作工具。他是這麼不相信估稅官員的公正性,以致他假裝貧窮,希望看起來窮得幾乎繳不起任何稅,免得被迫必須繳納太多稅。當他採用這種可憐的辦法時,他也許未必以最認真仔細的方式算計過自己的利益;因爲,他的產出數量減少所損失的錢,很可能比他的稅額減少而讓他省下的錢多。雖然,在採取這種可憐的耕種方式後,市場供應無疑多少會變得比較不充裕些;不過,這種情況可能造成的價格小幅上揚,不僅不太可能補償農夫因爲產出數量減少而蒙受的損失,當然更不可能讓他有能力支付地主比較多的地租。

於是,一般民衆、農夫和地主,全都會因爲這種退步的耕種方式,而多少蒙受一些損失。對於動產帖耳傾向以許多不同方式阻礙土地耕作,從而使每一個土地肥沃地方的主要財富來源枯竭這一點,我早在本書的第三卷便有機會加以評論了。在北美南部的那些殖民州,以及西印度羣島殖民地,所謂的人頭稅(polltaxes),即黑奴每年每個人頭須繳若干稅,嚴格地說,是針對運用於農業的某種資本的利潤課徵的稅。由於那些農場主大多身兼農夫和地主,因此最後的稅負自然落在他們作爲地主的身份上,不會有任何補償。

用來耕作的農奴,每年每個人頭須繳若干稅,從前在歐洲各國似乎都很普遍。目前的俄羅斯帝國,還存在這種稅。很可能因爲這個緣故,所以各種人頭稅才時常被視爲奴隸的象徵。然而,每一種稅,對付稅的那個人來說,其實不是奴隸的象徵,而是自由的象徵。沒錯,他付稅,表示他受政府支配,但那也表示,由於他擁有某種財產,所以他自己絕不可能是某個主人的財產。對奴隸課徵的人頭稅,和對自由民課徵的人頭稅,兩者完全不同。後者由被課徵的那些人支付;前者由另一組人支付。後者課徵的稅額,或者完全任意,或者完全不公平,而且在大多數場合,既任意又不公平;前者課徵的稅額,雖然在某些方面並不公平,譬如說,不同的奴隸價值不同卻繳同樣的稅,但無論如何絕不會是任意的。

每一位奴隸主,只要算一下他自己養了多少奴隸,就可絲毫不差地知道自己必須繳納多少稅。然而,那些不同的稅,由於被稱作同一名稱,因此向來被視爲屬於同一性質。在荷蘭,對男女僕人課徵的那些稅,不是對資本課徵的稅,而是對生活費用課徵的稅;因此,就這一點來說,類似各種對消費品課徵的稅。在英國,最近開始課徵的那種男僕每年每個人頭一基尼(guinea)的稅,也是屬於同一性質的稅。這種稅對中產階級的負擔最爲沉重。每年收入兩百英鎊的人,也許會請一個男僕侍候。

但每年收入一萬英鎊的人,絕不至於請來五十個男僕。這種稅對窮人毫無影響。對某些特別行業的資本利潤課徵的稅,絕不可能影響資金借貸的利息。不會有人因爲某人從事的行業被課稅,就把他的資金按比較低的利息借給那個人,如果他可以把他的資金借給從事其他行業的人收取比較高的利息。至於對所有行業的資本利潤課徵的稅,如果政府很嚴格認真地課徵,則這種稅的負擔,在許多場合,就會落在資金的利息上。法國的文提美稅(Vingtieme)或二十分之一便士稅,是一種和英國的所謂土地稅同一類的稅,也同樣是針對源自於土地、房屋和資本的收入課徵。

就它涉及資本的那一部分來說,雖然課徵的情形也不是很嚴格,不過,與英國的土地稅對同一財源的課徵情形相比,卻是精確得多。這種文提美稅的負擔,在許多場合,完全落在資金的利息上。在法國,資金的借貸方式,往往是由貸放者拿錢出來交換所謂租金構成契約;這是一種永續年金合約,債務人得隨時在償還原來的借款後贖回這種合約,但除非在某些特定情況,否則債權人無權要求贖回合約。這種文提美稅似乎未曾提高那些年金的利率,雖然所有年金合約都絲毫不差地被課徵這種稅。第一和第二小節之附錄對土地、房屋和財產積蓄的資本價值課徵的稅當某項財產還繼續被同一個人持有時,不管它被課徵什麼樣永久的稅,那些稅絕對沒有意思要絲毫減少或取走它一分一毫的資本價值(capital value),而只是想減少或取走源自於它的一部分收入。

但當財產易手時,亦即,當它由往生者轉讓給生者,或由生者轉讓給生者時,它往往會被課徵一些必然會取走它的一部分資本價值的稅。往生者對生者在各種財產方面的轉讓,以及生者對生者在土地與房屋等不動產方面的轉讓,在本質上都是公開的、衆所皆知的,或不可能長期隱瞞的交易。所以,這種交易很容易直接課稅。生者對生者在資本或動產方面的轉讓,譬如,資金借貸,往往是一項祕密的交易,而且也總是可以刻意地祕密進行;所以,不太容易直接課稅。這種交易向來被依兩種間接方式課稅;第一,要求承諾償還借款的契據應該寫在紙上或羊皮上,並且繳納一定的印花稅,否則該契據無效;第二,同樣以無效的罰則要求,借貸的契據應該登記在某個公開或祕密的登記處,並在登記時徵收一定的稅金。

往生者對生者所爲的各種財產轉讓,以及生者對生者所爲的土地與房屋等不動產轉讓,雖然原本很容易直接課稅,但往往也採取印花稅或登記稅的方式間接課徵。奧古斯都(Augustus)對古時候的羅馬人課徵的百分之五遺產稅(VicesimaHereditatum),是一種對往生者的財產在轉讓給生者時課徵的稅。狄翁卡修斯(DionCassius),這位在這方面寫得最不是那麼不清不楚的作家說,在往生的場合,所有財產繼承、遺贈和捐贈都被課徵這種稅,除非是留給最親近的親屬,以及留給窮人的財產。

屬於同一類的是荷蘭實施的財產繼承稅。旁系繼承,按照親疏遠近,被課徵繼承財產全部價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遺囑捐贈,亦即,留給旁系親屬的遺產,也被課徵同樣的稅。丈夫留給妻子,或妻子留給丈夫的財產,被課徵十五分之一。悲慟的遺產,亦即,長輩哀傷繼承晚輩的遺產,僅被課徵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亦即,晚輩繼承長輩的遺產,免徵遺產稅。父親往生,對和他住在同一屋檐下的那些子女來說,很少會帶來任何收入上的增加,反而往往意味着往後的收入將大幅減少;譬如,他們失去了他的勤勞,他的職位,或他過去擁有的某些終身年金。

這時,如果向他們課徵遺產稅,取走一部分他留給他們繼承的財產,等於加重他們失去父親的損失,那就未免過於殘酷、過於壓迫人了。然而,有時候對某些子女來說,情形卻不是這樣;這些子女,以羅馬法的術語來說,已經是被解放的(emancipated);以蘇格蘭法的術語來說,是已經分得家產離家自立的(forisfamiliated);亦即,已經得到了屬於他們那一份的家產,建立了他們自己的家庭,而且其生活所倚賴的財源,也是與他們父親的財源分離獨立的。不管他留下多少遺產給他們繼承,其中的每一分都真正增加了他們的財富,所以,即使有義務繳納一些遺產稅,也許不會給他們造成更多的困擾,除了所有遺產稅都會帶來的那種不方便外。

封建時期的機會稅(casualties),是一種對土地在轉讓時課徵的稅,不管是由往生者轉讓給生者,或是由生者轉讓給生者。在從前那個時候,這種稅是歐洲各國君主一門主要的收入來源。君主的每一位直屬封臣的繼承人,在正式繼承封地時,須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通常是封地一年的地租。如果繼承人尚未成年,封地的地租,除了撫養未成年的繼承人,以及在封地碰巧有屬於遺孀的一份遺產時支付寡婦產(dower)外,全部移歸其上級領主。當繼承人成年時,仍須繳給上級領主另一種稱爲Relief的稅,通常也是封地一年的地租。

在現代,如果繼承人的未成年期很長,往往可以使一座大地產卸下所有負債牽累,使整個家族恢復往昔的榮耀,但換作是在從前那個時候,便不可能有這種效果。那時候,繼承人長期未成年的結果,通常是地產荒廢,而不是地產毫無負債牽累。根據封建時期的法律,如果沒有上級領主的同意,封臣不可以轉讓任何一部分封地,而在同意轉讓前,上級通常會強索一筆貢金或和解金。起初,這種貢金是任意裁定的,後來在許多國家,變成定爲土地價格的一定比例。在某些國家,儘管其他的封建習慣大部分已經廢棄不用了,但這種在土地轉讓時課徵的稅,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門君主收入來源。

在瑞士的伯恩省,這種稅的稅率很高,所有貴族封地的稅率高達六分之一,所有非貴族封地的稅率是十分之一。在盧塞恩(Lucerne)省,並不是所有土地在出售時都被課徵移轉稅,而是隻對某些行政區的土地轉讓才課徵這種稅。但不管是什麼人,如果他之所以出售他的土地,是爲了移出該省,那麼,他就必須支付土地全部售價的十分之一。在其他許多國家,也都有這種對所有土地,或依某一種條件持有的土地,在出售時課徵的稅,並且多少也是這些國家一門相當重要的君主收入來源。這種財產交易也可以被間接課稅,譬如,課徵印花稅或登記稅;這些稅可以按被轉讓的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但未必一定要如此不可。

在英國,所需繳納的印花稅高低,與其說取決於被轉讓的財產價值(一張借據,不管金額是多麼大,只要貼上十八便士或半克朗的印花便夠了),不如說按照契據的性質而定。印花稅最高也不會超過每張紙或每張羊皮六英鎊;而這麼高的印花稅率主要落在君主的特許權狀,以及某些法律訴訟文書上,完全不管交易標的物的價值。在英國,登記契據或文書無須繳交登記稅,除了支付官員保存記錄的手續費;而這些手續費很少超過那些官員合理的勞動報酬。君主並沒有從那些手續費獲得任何收入。荷蘭也有印花稅和財產登記稅;這些稅,在某些場合,按被轉讓的財產價值比例徵收,在另外一些場合,則不然。

所有遺囑都必須寫在有印花的紙上,其價格按遺囑處分的財產價值比例上升,所以,各種印花紙的價格,有的是三便士或三思泰法(stiver),有的則高達三百弗羅林(florin),約等於我們的錢二十七鎊十先令。如果印花紙的價格低於立遺囑者應該使用的那種,他的遺產就被沒收。除了這種印花稅,荷蘭人還有其他的財產繼承稅需要繳納。除了匯票以及其他某些商業票據,所有其他契據、借據和合約都必須繳納印花稅。不過,這項印花稅的稅額不會隨着標的物的價值比例上升。所有土地與房屋的買賣轉讓,以及所有土地與房屋的抵押權設定,都必須登記,並且在登記時,按財產價格或抵押權價值的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繳稅給國家。

這項稅則也適用於載重超過兩噸的船舶買賣,不管那些船舶是否有甲板。那些船舶似乎被視爲水面上的一種房屋。依法院命令變賣的動產,也同樣須繳納變賣價格二又百分之二分之一的登記稅。法國也有印花稅和財產登記稅。前者被視爲一種貨物稅,因此在實施印花稅和財產登記稅的省份,由徵收貨物稅的稅吏負責徵收。後者則被視爲專屬於君主的一門收入,由另一批稅吏負責徵收。印花稅和登記稅的課稅方式,是很接近現代纔出現的發明。然而,前後也不過是一個世紀左右,印花稅便幾乎普及全歐洲,而登記稅也極爲常見。

一個政府最快從另一個政府取經學來的技術,莫過於各種從人民的荷包蒐括錢財的辦法了。對往生者移轉給生者的財產課徵的稅,稅負最後,而且也是立即的,落在財產繼承者身上。對土地買賣課徵的稅,稅負完全落在賣方身上。土地的賣方几乎總是有非賣不可的壓力,所以,不得不接受買方願意出的價格。而買方則很少有非買不可的壓力,所以,只會出他喜歡出的價格。他會思量土地的價格和稅整個加起來的成本。他必須繳的稅愈多,他願意付出的價格就愈少。所以,這種稅幾乎總是歸由處境困窘的人負擔,也因此必然往往是非常殘酷、非常壓迫人的。

對新建的房屋出售時課徵的稅,如果只出售建物而不包含建地,通常由買方負擔,因爲蓋房子的業者通常一定要有他的利潤;否則他一定會放棄這門行業。所以,如果他先墊付這種稅,買方通常一定會把稅款償還給他。基於同樣的理由,對舊屋出售時課徵的稅,和土地出售時所課徵的稅一樣,通常也是由賣方負擔;因爲舊屋的賣方,大多有非賣不可的壓力,不管這壓力是基於個人的方便或需要。新建房屋每年推出市場販賣的數量,多少會視市場需求的強弱而定。除非買方需求強到可以讓建築業者,在支付了所有費用之後,賺到他的合理利潤,否則他將寧可不再蓋房子。

不管在什麼時候,碰巧在市場裏等待出售的舊屋數量,總是取決於某些大多與市場需求無關的意外因素。譬如,某個商業城鎮裏,只要發生兩、三個大倒閉案件,就會使許多舊屋湧進市場求售,而且那些房子幾乎總是只要有人出價就會賣。對建地租出售時課徵的稅,完全由賣方負擔;理由,和土地出售時所課徵的稅由賣方負擔,完全一樣。借據和貸款契約的印花稅和登記稅,完全由借錢的人負擔,而事實上也總是由他支付。法律訴訟文書的登記稅,由原告負擔。對訴訟雙方而言,這種稅必然減少訴訟標的物的資本價值。

取得某項財產所有權的費用愈大,該項財產取得後的淨值必然愈小。無論對哪一種財產轉讓時課徵的那些稅,就它們會減少那種財產的資本價值而言,必然傾向減少社會準備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那部分財源。它們全都是或多或少不利於社會生產的稅;它們增加君主的收入,而這收入很少用來維持非生產性以外的勞動;它們讓人民的資本受損,而這資本所維持的,全是生產性勞動,不會有別的。這種稅,即使按照被轉讓的財產價值課徵,也仍然是不公平的;因爲價值相等的財產,轉讓的頻率未必相同。

當這種稅不是按照這個價值課徵時,譬如,大部分的印花稅和登記稅就是這樣,那更是不公平。不過,這些稅課徵的稅額絕不是可以任意裁定的,而是,並且在所有場合也可以是,完全清楚確定的。雖然這些稅有時候最後由不太有支付能力的人負擔,不過,付稅的時間點,對他來說倒是十分方便。當到了付稅的時候,他大多一定有錢付稅。這些稅的稽徵費用非常少,而且一般來說,除了納稅這個總是無可避免的不便之外,不會給納稅人帶來其他的困擾。在法國,人們對印花稅沒有太大的抱怨。不過,他們對所謂Contrle的登記稅倒是怨聲載道。

據說,各種登記稅所徵收的稅額,有很大程度的任意性,很不確定,因此給予租稅總承包人手下負責收稅的官員許多敲詐勒索的機會。在大部分批判法國現行財稅制度的時事論文小冊中,Contrle的各種濫權弊端是一個主要的章節。然而,徵收的稅額不確定,似乎不應該是這種稅在本質上固有的一個特徵。即使民衆的抱怨確有其根據,這種弊端也必定比較可能是由於課徵這種稅的敕令或法律文字不夠精確清晰,而不是由於這種稅的本質。抵押權的登記,以及一般來說,所有設定在不動產上的權利登記,由於給予債權人和購買人很大的保障,對社會極有好處。

至於大部分其他種類的契據登記,則往往不僅對個人很不方便,甚至有危害,而且對社會也沒任何好處。一般都承認,所有應該保守祕密的記錄,無疑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個人的信用,無疑絕不應該仰賴像低階稅吏的誠信正直這種極爲薄弱的保障。但是,由於登記費已經變成君主的收入來源,登記處在全國各地毫無止境地增設,以致不僅應該登記的契據固然必須登記,不應該登記的契據也必須登記。在法國,有好幾種不同的祕密登記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承認,這種弊端,雖然也許不是這種稅必然會有的一個結果,卻是它的一個很自然的結果。

有些印花稅,像是在英國對紙牌與骰子、新聞報紙與定期刊物等等課徵的印花稅,嚴格地說,是對消費品課徵的稅;最後支付這些稅的負擔,落在使用或消費這些東西的那些人身上。有些印花稅,像是對麥酒、葡萄酒與烈酒的零售執照課徵的印花稅,雖然原來也許是想讓零售店主的利潤負擔支付,但最後實際上也同樣是由那些飲料的消費者支付。這些稅,雖然和上述對財產轉讓時課徵的稅,一樣被叫作印花稅,也由同一批稅吏,按同一種方式徵收,然而它們其實是不同性質的稅,而且最後也由不同的財源負擔支付。

第三小節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我在本書的第一卷已經盡力說明過,低階工人的工資,不管在什麼地方,都必然取決於兩種不同的情況;即,對勞動的需求,以及平常或平均的糧食價格。勞動需求,按照它碰巧是正在增加、或維持不變、或正在減少,或者說,按照它需要一批正在增加、或維持不變、或正在減少的勞動人口,調節一般勞動者的生存水平,分別決定這生存水平寬裕、或尚可、或匱乏到什麼程度。糧食的平常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需付給一般工人的那個貨幣數量,以便使他得以平均每年買到這個寬裕、或尚可、或匱乏的生活水平。

所以,當勞動需求和糧食價格保持原來的情況時,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絕不可能有其他的效果,除了將工資提高,而且提高的幅度會稍微高於所課徵的稅。例如,讓我們假設,在某個地方,勞動需求和糧食價格的情況,碰巧使每週十先令是平常的勞動工資。再假設政府決定對工資課徵五分之一的稅,或每英鎊工資課徵四先令。如果勞動需求和糧食價格保持原來的情況,則那個地方的一般勞動者,仍舊必然可以賺到那個每週必須用十先令才能買到的生存水平,亦即,在付稅之後,勞動者應該要有每週十先令可以自由動用的工資。

但爲了使他在付稅後還有這麼多的自由工資,那個地方的勞動價格必定會很快上升,不是隻上升到每週十二先令,而是上升到每週十二先令六便士;也就是說,爲了使他得以支付稅率爲五分之一的稅,他的工資必定會很快上升四分之一,而不是隻上升五分之一。不管課稅比例是多少,勞動工資,在所有場合,必定都會上升,而且不是隻按課稅的比例上升,而是按某個更高的比例上升。例如,如果課稅比例是十分之一,則勞動工資必定會很快上升八分之一,而不是隻上升十分之一。所以,一項對勞動工資直接課徵的稅,即使是由勞動者本人的手拿錢繳付的,也不能當真說是由他墊付的;至少如果勞動需求和糧食的平均價格,在課徵這一項稅的前後,情況保持不變的話。

在所有這樣的場合,不但這一項稅,甚至比這一項稅還多一些的錢,事實上是由直接僱用他的那個人墊付的。最後支付所有這些錢的負擔,在不同的場合,將會落在不同的人身上。這種稅所造成的製造業勞動工資上升,將由製造業的老闆墊付,於是後者便有資格也有必要,把增加的工資成本,連同利潤,算在他的貨物價格上。所以,此一工資上升,以及製造業老闆的附加利潤,最後都將由消費者負擔支付。這種稅所造成的鄉村勞動工資上升,將由農夫墊付,後者爲了維持和從前相同人數的農業助手,將不得不運用一筆較大的資本。

爲了取回這一筆較大的資本,連同平常的資本利潤,他必然會要求保留較大的一部分土地產出,也就是說,保留較大的一部分土地產出價格;於是,他必然會付給地主比較少的地租。所以,最後支付此一工資上升的負擔,在這個場合,將落在地主身上,而且後者還需負擔支付農夫墊付此一工資上升後所附加的利潤。在所有場合,一項對勞動工資直接課徵的稅,長期而言,所導致的地租下降,以及製造業產品價格上升,幅度必定都會比較大;相對的,和這項工資稅相等的稅收,如果是採取適當的方式,分別向地租課徵一部分,也向消費品課徵一部分,則所導致的地租下降與製造業產品價格上升,幅度都會比較小。

直接對勞動工資課徵的那些稅,如果未必總是導致那些工資按相應的比例上升,那是因爲那些稅通常導致勞動需求顯著下降。課徵那些稅的效果,通常是勤勞活動衰退,窮人的就業機會減少,以及全國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下降。然而,在課徵那些稅之後,勞動的價格必定總是高於勞動在實際的需求狀態下原本該有的價格;而且勞動價格的此一上漲,連同墊付此一上漲的那些人的附加利潤,最後必定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負擔支付。對鄉村勞動的工資課徵的稅,不會按課稅比例提高土地初級產出的價格;箇中的道理,和對農夫的利潤課徵的稅,不會按課稅比例提高那個價格一樣。

儘管這種稅極不合理且爲害極大,然而,卻還有許多國家課徵這種稅。在法國,對鄉村地區的長工和臨時工的勤勞課徵的那部分帖耳(taille),正是屬於這種性質的稅。他們的工資被按照他們所居住地區的普通工資率計算,而爲了儘可能避免超徵他們的稅,他們的年所得按每年的工作日數不超過兩百天計算。每個人應繳的稅款,年年根據不同的情況而變,至於情況如何不同,完全聽憑地區收稅員,或由總督任命來協助他的委員代表裁決。在波希米亞,由於一七四八年開始的財稅制度改革結果,各種工匠的勤勞被課徵一項很沉重的稅。

他們被分成四級。最高級的工匠每年付稅一百弗羅林(florin);按每一弗羅林約二十二便士計算,等於九英鎊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級的工匠被課徵七十弗羅林;第三級,被課徵五十弗羅林;第四級,包含住在鄉村的工匠,以及城市裏手藝最差的工匠,被課徵二十五弗羅林。我曾在本書第一卷盡力說明過,手藝巧妙的工匠和文科專業人士的酬勞,必然會和低級職業的報酬保持某個一定的比例。所以,對前一種酬勞課稅,除了按稍微高於課稅的比例提高該種酬勞外,不會有其他的影響。如果那種酬勞沒有這樣上升,則由於巧妙的工藝業和文科專業不再和其他職業同等有利,就會有很多從業人員離開,所以那種酬勞又會很快回到那個同等有利的水平。

各級官員的薪水報酬,由於不像各種行業與職業的報酬那樣取決於市場的自由競爭,所以,未必總是和各種公職的本質所需的報酬維持某一恰當的比例。在大多數國家,各級官員的薪水報酬,也許高於公職的本質所需的報酬;因爲,那些掌握政府行政權的人,通常都很想過分優渥地犒勞他們自己和他們的直接下屬。所以,各級官員的薪水酬勞大多很經得起課稅。再說,享有公職的那些人,特別是職位待遇比較優渥的那些人,在任何國家都是衆所妒忌的對象;所以,特別針對他們的酬勞課徵的稅,即使這種稅比其他任何一種收入被課徵的稅稍微高一些,也總是一項很受好評的稅。

例如,在英國,當其他每一種收入,根據所謂的土地稅,都只是在名目上被課徵每一英鎊四先令的稅時(但實質上比這四先令少,因爲課稅收入都被低估),對年薪超過一百英鎊的公職薪水着實課徵每一英鎊五先令六便士的稅,倒是很得民心;不過,年幼的王室家族分支成員所享有的年金,陸海軍軍官的報酬,以及少數幾個比較不那麼惹人忌妒的職位,不在此限。在英國,沒有其他直接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第四小節打算讓各種收入不分彼此一起負擔支付的稅打算讓各種收入不分彼此一起負擔支付的那些稅,包括由本人支付的人頭稅(capitation taxes),以及對消費品課徵的稅。

這些稅必定由納稅人所擁有的各種收入不分彼此共同支付;不管他的收入是來自於他的土地租金,或來自於他的資本利潤,或來自於他的勞動工資。由本人支付的人頭稅由本人支付的人頭稅,如果政府企圖按照每一位納稅人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就會變成完全任意裁定的稅。個人的財富狀況每天變動,除非實施比任何稅都更難忍受的盤問調查,而且每年至少重新做一次,否則每個人的財富究竟多少,就只能用猜的。所以,他被查課的稅額,在大多數場合,便取決於估稅人員的心情好壞,因此,必定是完全任意裁定與不確定的。

由本人支付的人頭稅,如果不是按照納稅人被推定的個人財富比例徵收,而是按照納稅人的社會地位高低徵收,就會變成完全不公平的稅;因爲同一社會地位的人,其財富往往不同。所以,這種稅,如果政府企圖使它公平,就會變成完全任意裁定;而如果政府企圖使它確定,使個人的稅額不會被任意裁定,它就會變成完全不公平。不管稅負是輕或是重,課徵的稅額不確定,總是會造成很大的民怨。如果稅負很輕,人民也許還可忍受相當程度的不公平;但如果稅負很重,便完全不能忍受。威廉三世在位期間(公元一六八九至一七〇二年),英國所實施的各種人頭稅,大部分的納稅人,按照他們的階級地位課稅;即按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鄉紳(esquires)、鄉士(gentlemen)、貴族(即擁有前述爵位者)的長子和幼子,等等階級地位課徵人頭稅。

所有身價在三百英鎊以上,亦即,比較有身價的商店店主和生意人,一律課徵同一稅額;不管他們實際的財富差異有多大。他們的階級地位,比他們的財富更受重視。有好幾種人,在第一次的人頭稅中,按照推定的財富課稅,但後來改按他們的階級地位課稅。(皇室法庭的)高級律師、(習慣法的)事務律師和國王代訴人(proctor),在第一次的人頭稅中,原本按他們被推定的收入每英鎊課徵三先令,後來改按鄉士的階級課稅。英國的經驗顯示,稅負不是很重的稅,即使查課的稅額有相當程度的不公平,也比任何程度的不確定性,較不是那麼令人難以忍受。

法國自本世紀初以來未曾間斷課徵人頭稅;階級最高的人民,按照他們的地位課稅,稅額固定不變;階級比較低的人民,則是按他們被推定的財富課稅,稅額每年不同。朝廷的官員,高等法院的法官與其他官員,軍隊裏的軍官等等,按第一種方式課稅。各省的低階人民,按第二種方式課稅。在法國,即使某種稅課徵的稅額有相當程度的不公平,地方上的貴族也會爽快地接受,只要這種稅讓他們負擔的稅額不是很沉重;但他們絕無法容忍朝廷派遣的總督(intendant)任意裁定他們應付的稅額。

然而,在那個國家,低階人民只能默默忍受他們的上級長官認爲應當給予他們的待遇。在英國,歷次實施的人頭稅,從未達到預期的稅收目標,亦即,從未達到,如果嚴格徵收的話,它們應當可以達到的稅收數。在法國,人頭稅始終達成預期的稅收。英國政府比較溫和,當它對各階層人民核課人頭稅時,不管核課的準則實際收到多少稅,它都覺得滿意;它也不要求在覈課的準則上,綢繆彌補有些人可能無力付稅,或有些人可能不願意付稅(這種人着實不少),而由於執法不嚴,又沒被強迫付稅時,可能使國家蒙受的稅收損失。

法國政府比較嚴厲,當它對某個行政區核課某一稅收數時,該行政區的總督就必須想辦法湊出那個數目來。如果有任何省份抱怨核課的稅額太高,則在來年核課稅額時,該省也許會獲得和前一年的超徵相稱的減稅。但在此之前,抱怨歸抱怨,該省還是必須繳納朝廷核課的稅額。每一省的總督,爲了確保可以湊齊朝廷核課的數目,都被授權在他那一省核課較高的稅額,以便在某些納稅人沒有付稅或無力付稅時,可以從其餘納稅人的超徵獲得彌補;直到一七六五年,此一超額核課的大小,完全任憑各省總督裁定。

在那一年,朝廷終於將這項權力收歸己有。那位充分掌握法國各項稅課信息的《歐洲賦稅志》作者指出,在法國各省所徵收的人頭稅中,貴族以及那些免除繳納帖耳稅(tailles)的特權人士,所負擔的比例最輕。最沉重的負擔,則落在那些須繳納帖耳稅的平民身上,這些人,按他們所繳納的帖耳稅,被課徵一定比例的人頭稅。各種人頭稅,就它們對下階層人民課徵的那一部分來說,無疑是直接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因此具有這種稅附帶的一切缺點。人頭稅的稽徵費用不多;而且,如果嚴格徵收的話,可以給國家提供一筆穩定的收入。

因此,在那些不怎麼在意下階層人民生活是否安逸、舒適和安定的國家,人頭稅非常普遍。然而,一般來說,大國從這種稅取得的稅收,向來也不過是其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已;況且要徵得這種稅曾經提供過的最大收入,也總是可以找到其他某種對人民更有利的課稅辦法。對消費品課徵的稅不可能按照人民的收入比例課徵人頭稅,似乎導致各種消費品稅的發明。國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並且比例適宜地,對國民的收入課稅,所以,纔對他們的生活開支課稅,力圖藉此間接地對他們的收入課稅;他們的生活開支,被認爲大致和他們的收入成正比。

政府對他們的開支買進的消費品課稅,藉此對他們的生活開支課稅。消費品可以分爲兩類,其一或可稱爲必需品,另一爲奢侈品。依我的理解,所謂必需品,不僅包括維持生命時必不可少的東西,也包括基於社會禮俗習慣,每一個有榮譽感的人,無論他的社會地位怎樣低下,都必須使用的一切東西,否則他就變得很不體面。例如,亞麻襯衫,嚴格地說,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古時候的希臘人和羅馬人,即使沒有亞麻布,我想,生活也蠻舒服的。但現代在歐洲大部分地方,一個有榮譽感的人,即使他是按日計酬的零工,也將羞於公然沒穿亞麻襯衫出現在大家眼前;因爲大家認爲,穿不起亞麻襯衫象徵某種很可恥的貧窮,而且大家也認爲,任何人,要不是因爲他自己的行爲極端不軌,否則也不太可能陷入那種程度的貧窮。

同樣的,在英國,社會習慣也已經使皮鞋變成生活必需品了。不管窮到什麼程度,有榮譽感的男男女女,都羞於公然沒穿皮鞋出現在衆人眼前。在蘇格蘭,即使對最低階層的男人來說,社會習慣也已經使皮鞋變成他們的生活必需品了;不過,對同一階層的女性來說,則不然,她們即使赤腳走來走去,也沒有人覺得丟臉。在法國,不論男女,皮鞋還不是生活必需品;最低階層的男女出門,有時候穿木鞋,有時候赤腳,沒有人會恥笑。所以,在必需品項下,我不僅納入,基於自然的定律,最低階層的人民生存必要的那些東西,而且也納入,基於公認的禮俗規範,他們非有不可的那些東西。

其他所有東西,我一概稱之爲奢侈品;我採用這個名稱,絕沒有一丁點兒意思,要指摘任何人適度使用那些東西。例如,啤酒和麥酒,在英國,以及葡萄酒,甚至在生產葡萄酒的國家,我都將稱之爲奢侈品。任何階層的男性,即使滴酒不沾,也不致遭人非議。基於自然的定律,它們不是生存必要的東西;而且不管在什麼地方,基於社會的禮俗習慣,沒有使用它們,也不見得就會丟臉。由於各種勞動工資,不管在什麼地方,都一方面取決於勞動需求,一方面取決於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價格;所以,凡是會提高此一平均價格的因素,也必然會提高各種工資,以便勞動者仍然能夠買到,在實際的勞動需求狀態中,要維持他應當享有的那個生存水平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數量,不管那實際的勞動需求是處於正在增加、或維持不變、或正在減少的狀態。

對那些生活必需品課稅,必然會提高它們的價格,而且提高的幅度通常會稍微高於所課的稅額,因爲墊付此稅額的商人,通常必定會把該稅額連本帶利地取回。所以,這種稅必然會按此價格提高的比例提高勞動工資。對生活必需品課徵的稅,就其對勞動工資的影響來說,完全和直接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一樣。這種稅,即使是由勞動者親手繳付的,也不能嚴格地說,至少就比較長期的觀點而言,是由他墊付的。就長期觀點來說,這種稅必定總是由直接僱用他的人,用比較高的工資率預先墊付給他。

他的僱主,如果是一位製造業主,將會把此一較高的工資,連同一定的利潤,轉嫁到他所生產的商品價格上;所以,這種稅,連同僱主加收的利潤,最後全由消費者負擔支付。如果僱主是一位農夫,這種稅,一樣連同加收的利潤,最後將由地主的地租負擔支付。對所謂奢侈品,即使是窮人的奢侈品,課徵的稅,就不會有這樣的影響。課稅商品的價格提高,未必一定導致勞動工資提高。例如,菸草雖然對窮人以及富人來說,同樣是奢侈品,然而,對菸草課稅,不會使工資提高。雖然菸草在英國被課徵其原始價格三倍的稅,在法國被課徵其原始價格十五倍的稅,然而,那些重稅似乎對勞動工資毫無影響。

對茶和蔗糖課徵的稅,似乎也一樣;在英國與荷蘭,茶和蔗糖已經變成最低階層人民的奢侈品;在西班牙,巧克力據說已經變成最低階層人民的奢侈品,但對巧克力課徵的稅,也一樣對工資毫無影響。十八世紀以來,英國對各種含酒精的飲料開徵好幾種稅,一般認爲,那些稅對勞動工資沒有什麼影響。例如,波特酒(porter)每桶(barrel)三先令的附加稅,導致那種濃啤酒價格上漲,但並未提高倫敦地區普通勞動的工資。在開徵此一附加稅之前,那裏的工資大約是每天十八至二十便士,而目前那裏的工資率並沒有更高。

這種商品的價格上漲,不一定會降低下階層人民養育家庭的能力。對於清醒勤勞的窮人來說,對這種商品課徵的稅,無疑是禁止奢侈的法律,將使他們傾向於更有節制地使用,或完全戒除,他們不再能夠輕鬆負擔的奢侈品。由於此一強迫的節儉,他們養育家庭的能力,非但不會降低,反而往往也許因爲這種稅而被提高。一般來說,就是這種清醒勤勞的窮人,所養育的子女人數最多;有用的勞動需求,主要是由他們供應的。沒錯,並非所有窮人都是清醒勤勞的;那些行爲放蕩失序的窮人,在這種商品的價格上漲後,或許仍會像從前那樣,繼續縱容自己濫用這種商品,完全不理會此一縱容將給他們的家庭帶來什麼樣的困苦。

然而,這種放蕩失序的人很少繁衍出大家庭;他們的子女通常由於大人的疏忽、處置失當,以及他們的食物匱乏或不健康,而告夭折。即使他們的體質強壯,使他們在經歷了父母的惡行所帶給他們的諸多苦難後,還可以存活下來;不過,他們父母的壞榜樣,通常也會腐蝕他們的道德;以致,他們非但不能以他們勤勞貢獻於社會,反而會以他們的諸多惡行與失序,變成擾亂社會的害蟲。所以,窮人的奢侈品價格上漲,或許會稍微增加那種失序家庭的困苦,因此會稍微降低他們養育子女的能力;但這不太可能會大幅減少於國家有用的人口。

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價格一旦上漲,除非由勞動工資的相應提高予以平衡,否則必定多少會降低窮人家養育衆多子女的能力,從而多少會降低他們供應有用的勞動需求的能力;不管那種需求是處於什麼狀態,不管那種需求是正在增加、或維持不變、或正在減少;或者說,不管要滿足那種需求,需要一批正在增加、或維持不變、或正在減少的勞動人口。對奢侈品課稅,不至於提高其他任何商品的價格,除了被課稅的商品。對必需品課稅,由於會提高勞動工資,必然傾向提高所有制造品的價格,從而降低所有制造品的銷售與消費數量。

對奢侈品課徵的那些稅,最後由課稅商品的消費者負擔支付,不會有任何轉嫁補償。這種稅的負擔,一視同仁地落在每一種收入上,亦即,不分輕重厚薄地落在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和地租上。對必需品課徵的那些稅,就它們影響到貧窮勞動階層生活的那一部分來說,最後將由地主,以其地租被降低,負擔支付一部分;其餘則由富有的消費者,不管是地主或是他種身份的人,以其購買的各種製造品價格提高,負擔支付;而且這種稅負的轉嫁一定含有不少超收的成分。製造品當中,那些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亦即,那些預定供貧窮階層消費的東西,例如,粗糙的毛織布,價格如果上漲,則貧窮階層的勞動工資就必須有更進一步的上漲,以補償他們的生活費用提高。

中上階層的人民,如果他們真的瞭解他們自己的利益,應該一定會反對所有對生活必需品課徵的稅,以及所有直接對勞動工資課徵的稅。這兩種稅,最後都歸由他們負擔支付,而且總是會附帶不少超收的成分。這兩種稅着落在地主身上的負擔最爲沉重,因爲地主總是以兩種身份負擔這些稅;一方面,他是地主,所以,以其地租被降低,負擔支付那些稅;另一方面,他是富有的消費者,所以,以其生活開支提高,負擔支付那些稅。馬修·德克爵士(Sir MatthewDecker)指出,某些稅,在某些貨物的價格中,有時候被重複累積課徵了四或五次;就生活必需品被課徵的那些稅來說,此一觀察完全正確。

例如,在皮革的價格中,你不僅必須支付你自己的鞋子所用的皮革被課徵的稅,而且也必須支付鞋匠和硝皮匠所穿的皮鞋被課徵的部分皮革稅。再者,你還必須支付那些工匠,在爲你服務的時候,所消費的鹽巴、肥皂和蠟燭被課徵的稅,並且必須支付鹽匠、肥皂匠和蠟燭匠,在爲你服務的時候,所消費的皮革被課徵的稅。在英國,對生活必需品課徵的稅,主要是剛剛提到的那四種商品稅,即,鹽巴稅、皮革稅、肥皂稅和蠟燭稅。鹽巴是一種很古老而且也很普遍的課稅標的。古代羅馬人便對鹽巴課稅;我相信,目前歐洲每一個國家也都有這種稅。

每一個人每年消費的鹽巴數量很少,而且又是分成好幾次買進,每次只買一點點;於是,似乎便有人認爲,即使對鹽巴課重稅,消費者也不太會感覺負擔沉重。在英國,鹽巴被課徵每蒲式耳(bushel)三先令四便士的稅;這個稅率大約是鹽巴原始價格的三倍。在其他某些國家,稅率更高。皮革是一項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亞麻布的普及使用,使肥皂變成生活必需品。在冬天黑夜很長的那些國家,蠟燭是一項必要的產業原料。在英國,皮革和肥皂每磅課稅一又二分之一便士;蠟燭每磅課稅一便士;這些稅的稅率,在皮革方面,大約是原始價格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在肥皂方面,大約是原始價格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在蠟燭方面,大約是原始價格的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十五;雖然都比鹽巴的稅率低,仍然是很重的稅。

由於所有這四種商品都是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對它們課這麼重的稅,必定多少會提高清醒勤勞的窮人家庭開支,因此必定多少會提高他們的勞動工資。在冬天像英國這麼冷的國家,燃料,在冬季,依最嚴格的意義來說,是生活必需品,不僅烹調食物時少不了它,而且對許多種從事室內工作的工人來說,若要舒適地生存,也少不了它;而煤炭則是所有燃料中最便宜的。燃料價格對勞動價格的影響是如此的重大,以至於全英國的製造業主要集中於產煤的地方;其他地方的製造業成本,由於此一必要的原料價格很貴,不可能像煤炭產地那樣便宜。

此外,在某些製造業,例如,玻璃、鐵和其他所有金屬製造業,煤炭是必要的生產原料。如果有什麼場合的獎勵金可以算是合理的話,那也許應該就是獎勵煤炭從多餘的地方運輸到缺乏的地方。可是,英國國會,不但沒有給予獎勵金,反而對沿海運輸的煤炭課徵每噸三先令三便士的稅;這個稅的稅率,對大部分煤炭種類來說,超過其原始產地價格的百分之六十。經由陸路或內河運輸的煤炭,則無須繳稅。在本來就很便宜的地方,煤炭被免稅消費;可是在本來就很昂貴的地方,煤炭卻被課徵重稅。

這些稅,雖然提高生存費用,從而提高勞動工資,不過,它們還算給政府提供了不少的收入,而且也許很難有其他替代方式可以找到這些收入。所以,或許有很好的理由繼續課徵這些稅。但穀物出口獎勵金,就其傾向在實際耕種狀態下,提高那一項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來說,產生所有同樣不好的影響;這種獎勵金,不但沒有提供任何收入給政府,反而往往導致很大的公共支出。對外國穀物進口課徵高關稅(在中等收成的年份,這種高關稅,無異於禁止穀物進口);以及絕對禁止活牲畜或醃肉進口(這項屬於法律常態的禁令,由於目前國內供應不足,暫時對愛爾蘭和英國的海外殖民地限期解除);就這兩項貿易管制措施來說,凡是生活必需品稅所有的一切不好的影響,它們也都有,而且也不會給政府帶來任何收入。

要廢止這兩項管制措施,似乎什麼都不必做,除了說服民衆相信這些管制措施的源頭思想(即,重商主義)一無是處。在許多其他國家,生活必需品被課的稅,比英國重很多。麪粉廠碾出來的麪粉和麥片,以及專業烤爐烘焙出來的麪包,在許多國家被課稅。在荷蘭,由於有這些稅,城鎮裏的麪包價格據說貴了一倍。住在鄉下的人,固然不必支付那麼貴的麪包價格,不過,他們每年必須支付若干人頭稅,稅額依據他們所消費的麪包種類訂定。那些被認爲屬於消費小麥麪包等級的人士,需支付三荷蘭盾(guilder)十五思泰法(stiver);約等於六先令九又二分之一便士。

這些稅,以及其他某些同一性質的稅,由於使勞動價格大爲提高,據說已經毀掉荷蘭大部分的製造業。米蘭、熱那亞各城邦、摩德納(Modena)大公國、巴爾馬(Parma)大公國、普勒散西亞(Plancentia)大公國、瓜斯達拉(Guastalla)大公國,以及羅馬教廷的領地,也有類似的稅,雖然不像荷蘭的那麼重。有一位小有名氣的法國學者,曾經提議改革該國的財稅制度;他建議,應該以這種最具破壞性的稅,取代其他大部分的稅。西塞羅譯(Cicero)說,沒有什麼主張是如此荒謬,以致從未被某些哲學家在某些時候提出過。

對屠宰肉品課徵的稅,比對面包課徵的稅更爲普遍。的確,無論在什麼地方,屠宰肉品恐怕都還不是生活必需品。經驗證明,即使沒有肉類,只要有穀類和其他蔬菜,佐以牛奶、奶酪和奶油(如果沒有奶油的話,其他食用油脂也行),便可配成最豐富、最健康、最營養,也最能令人精力充沛的日常食物。另一方面,雖然許多地方的禮俗習慣要求每個人都應該穿亞麻襯衫或皮鞋,但並沒有哪一個地方的禮俗習慣要求任何人都應該喫肉,否則就有失體面。消費性商品,不管是必需品或奢侈品,有兩種不同的課稅方式。

其一是要求消費者,在使用或消費某種商品的期間中,每年繳納一定金額的稅;其二是當商品在交給消費者之前,還留在商家的手中時,便對商品課稅。那些在完全被消費掉之前,可以存在好長一段時間的消費品,最適合採取第一種方式課稅。那些立即或更快被消費掉的消費品,比較適合按第二種方式課稅。馬車稅和金銀器皿稅,是按第一種方式課稅的例子。其他大部分的國內貨物稅和關稅,是按第二種方式課稅的例子。一輛馬車,如果好好打理,可以用上十或十二年。固然可以在它離開馬車製造商之前,就一次對它課徵全部的稅。

但對購買者來說,每年爲保有馬車的權利支付四英鎊,因此在他使用同一輛馬車的期間中,總共可能支付四十或四十八英鎊的稅,顯然會比一次將這四十或四十八英鎊,以附加價格的形式支付給馬車製造商,更爲方便。同樣的,如果好好打理的話,金銀器皿的效用也許可持續超過一百年。對消費者來說,每年爲每一百盎司重的金銀器皿支付五先令的稅(這大約是那些器皿價值的百分之一),顯然會比一次拿出二十五或三十年的稅金,更爲容易;或者說,顯然會比在購買那些器皿時至少多付二十五或百分之三十的價格,以折抵長期支付每年五先令的稅金,更爲容易。

各種對房屋課徵的稅,如果是每年繳納適度的稅金,而不是在房屋新建成或轉賣時便須繳納同等價值的一次性重稅,顯然會比較方便納稅人支付。馬修·德克爵士曾有一相當著名的建議,即:所有商品,即使是那些立即或很快便被消費掉的商品,都應該按此方式課稅;商家不用墊付任何稅金,而由消費者每年支付一定的金額,以取得消費某些商品的權利或執照。他這構想的目的,是要促進所有不同部門的國外貿易,尤其是海外販運貿易;他認爲,如果所有商品進出口都免除關稅,商人便得以將他所有的資本和信用,全部用來購買商品和支付運費,不會有任何一部分資本或信用被挪用於墊付稅金。

然而,建議以這種方式對立即或很快被消費掉的商品課稅,似乎很可能惹來下面四個非常重要的反對意見。第一,以這種方式課徵的消費品稅,將會比依普通方式課徵的消費品稅,更不公平,或者說,前者將不會像後者那樣和納稅人個別的開支與消費比例相稱。由商家墊付的麥酒稅、葡萄酒稅和烈酒稅,最後由各個消費者絲毫不差地按照他們個別消費的各種酒類數量比例支付。但如果這種稅是以購買准許飲用那些酒的執照費支付,則依酒量消費比例,時常清醒的人,將會比時常醉醺醺的人,被課徵較爲沉重許多的稅。

依酒量消費比例來說,時常大宴賓客的家庭,被課徵的酒稅,將會比那些比較少宴請賓客的家庭輕很多。第二,這種課稅方式,由於是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支付一次消費某些商品的執照費,將會大大降低迅速消費性商品稅的一個主要的方便性,即每次只支付一點點稅的方便性。目前購買一壺波特酒須支付三便士半,在這價格中,麥芽稅、忽布子(hops)稅、啤酒稅,以及墊付這些稅的釀酒商所加收的利潤,加起來也許大約是一便士半。如果一個工人有方便的餘錢可以支付這一便士半的稅金,他就買一壺(pot)波特酒。

如果他沒有方便的餘錢支付這稅金,他就自己湊合着只買一品脫(pint)過過癮;由於省下一便士就是賺到一便士,他於是就因爲他的自我剋制而賺到了一點點錢。他每次只支付一點點稅,每次都是在他能夠支付的範圍內支付,並且就在他能夠支付的時候支付;每一次的付稅行動,都是完全自由的,都是他所能避免的,如果他選擇避免的話。第三,以這種方式課稅,比較沒有像禁止奢侈法那樣的作用。一旦付費購買了飲酒執照,不管購買者後來喝了很多酒或幾乎不喝酒,他所支付的稅額並沒有兩樣。

第四,如果一個工人,須以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或每季一次的方式,支付一筆等於他目前幾乎在沒有什麼不便的情況下分別爲他在這些期間中所喝的每一壺和每一品脫的酒所支付的全部稅款,則這麼大的一筆稅款往往會使他大感苦惱。所以,這種課稅方式,除非同時對人民造成最難以忍受的壓迫,否則顯然絕不可能產生一筆,和目前的課稅方式在幾乎沒有壓迫的情況下所產生的稅收,接近相等的稅收。然而,在好幾個國家,對某些立即或很快被消費掉的商品課徵的稅,所採取的便是這種課稅方式。

在荷蘭,想喝茶的人,每人每年須支付一定的稅金取得准許喝茶執照。我在前文曾經談及一種麪包稅;就農莊或鄉村裏消費的那些麪包來說,那裏的麪包稅就是以這種方式課徵的。在英國,貨物稅(duties of excise)主要的課徵對象,是國內生產並準備供國內消費的商品。貨物稅只對少數幾項最廣泛使用的商品課徵。關於哪些商品須繳納貨物稅,或關於哪一種商品須繳納多少貨物稅,絕不會有什麼疑問。貨物稅幾乎全落在我所謂的奢侈品上面,除了始終有前面提到的那四項對鹽巴、肥皂、皮革和蠟燭課徵的貨物稅,以及或許還有對青色玻璃課徵的貨物稅之外。

關稅(duties of customs)比貨物稅的歷史更爲悠久。關稅之所以在英語中被稱爲“customs”,似乎在於表示,這種稅是一種自古老得無法記憶的時候,便一直沿用下來的慣例性繳付(customary payments)。這種稅,起初似乎被認爲是一種對商人的利潤課徵的稅。在野蠻的封建混亂時期,商人,和自治城鎮裏所有其他居民一樣,都被認爲不過是被解放的奴隸罷了,他們的身份被鄙視,而他們的利潤則被忌妒。那些大封建領主,既然已經同意國王對他們自己的佃農所獲得的利潤課稅,自然不會不願意看到他也同樣對另一種他們更沒有興趣保護的人所獲得的利潤課稅。

在那個矇昧無知的年代,沒有人知道,商人的利潤並不是一種可以直接課稅的標的;也沒有人知道,最後支付所有這種稅的負擔,連同一筆不小的超額轉嫁,必定會落在消費者身上。對外國商人的利潤,一般英國人所持的態度,比對本國商人的利潤,更不友善。所以,前者的利潤,自然比後者的利潤,被課徵比較重的稅。外國商人所負擔的關稅和英國商人所負擔的關稅之間的這個區別,起初源自於無知,後來則是由於獨佔精神作祟而繼續存在,亦即,爲了要使我們本國商人,不管是在本國或外國市場,都享有某種競爭優勢。

雖然有這個區別,不過,從前的關稅一視同仁地對所有種類的商品,不管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也不管是出口品或進口品,都課徵同樣的稅。那時候的人似乎是這麼想着,哪有什麼道理應該特別偏袒買賣某種商品的商人甚於其他的商人呢?或哪有什麼道理應該特別偏袒出口商甚於進口商呢?從前的關稅分成三類。第一類,而且也許是所有關稅中最古老的一類,是對羊毛和皮革課徵的關稅。這一類關稅似乎主要乃至完全是出口稅。當毛織業在英國興起時,唯恐毛織布出口將有損國王的關稅收入,所以,對毛織布也課徵同樣的關稅。

其他兩類關稅,第一,是對葡萄酒課徵的關稅,由於是按每噸葡萄酒徵收若干金額,所以被稱爲噸稅(tonnage);第二,是對所有其他商品課徵的關稅,由於是按商品的推定價值每英鎊徵收若干金額,所以被稱爲鎊稅(poundage)。愛德華三世第四十七年(公元一三七三年),對所有進出口商品開徵每英鎊六便士的關稅,依規定須繳納特別關稅的羊毛、羊毛皮、皮革和葡萄酒除外。理查德二世第十四年(公元一三九〇年),這項關稅被提高到每英鎊一先令;但三年後,又被降爲每英鎊六便士。

亨利四世第二年(公元一四〇〇年),被提高爲每英鎊八便士;在同一位國王第四年(公元一四〇二年),被提高到每英鎊一先令。此後一直到威廉三世第九年(公元一六九七年),維持在每英鎊一先令。根據國會通過的同一條法律,噸稅和鎊稅的收入通常授予國王,而這些收入則被稱爲噸稅與鎊稅補助金(Subsidy of Tonnage and Poundage)。由於鎊稅補助金,在那麼長(將近三百年)的時間內,一直維持在每英鎊一先令或百分之五;以至於在關稅術語中,補助金(subsidy)一詞變成是這種百分之五關稅的通稱。

前述那一項補助金,目前被稱爲舊補助金(OldSubsidy),仍然繼續按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公元一六七一年)的關稅率表所訂定的商品價值課稅。這個以關稅率表訂定各種商品價值,以便向它們課徵關稅的辦法,據說可以追溯到詹姆士一世以前。威廉三世第九、十年間(公元一六九九年)開徵的新補助金(newsubsidy),對大部分商品課徵另一項百分之五的關稅。(分別於安妮女王第二、三年間與第三、四年間開徵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補助金,合起來算是另一項百分之五的關稅,它們在其中當然分佔三分之一與三分之二。

一七四七年開徵的補助金,是對大部分商品課徵的第四項百分之五關稅;一七五九年開徵的補助金,是第五項百分之五關稅,以某些特殊種類的商品爲課徵對象。除了這五項補助金,英國政府偶爾也對某些特殊種類的商品課徵其他許多各式各樣的關稅,有時候是爲了援助國家的緊急需要,有時候則是爲了按照重商主義的原則管制國家貿易。重商主義的思想逐漸變得越來越流行。在舊補助金的場合,商品不分出口與進口,一律課徵百分之五關稅。後來的四項補助金,以及其他許多偶爾對某些特殊種類商品課徵的關稅,除了少數幾項例外,全都只對進口商品課徵。

從前對國內生產和製造的商品出口課徵的關稅,大部分已經被減輕或完全撤銷。政府甚至對其中某些商品的出口發給獎勵金。此外,外國商品進口時繳納的關稅,在復運出口時允許退稅,有時候是全部,不過,在大多數場合只退回一部分進口稅。進口時繳納的舊補助金,只有一半允許在商品復運出口時退回;但後來的四項補助金,以及其他進口稅,對大部分商品來說,在復運出口時允許退回全部的進口稅。出口越來越遭到青睞,而進口則越來越受到打壓的這個趨勢,只在少數幾個場合出現例外,這主要是有關某些製造品的原料。

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希望那些原料,以儘可能便宜的價格賣到他們自己的手上,並且以儘可能貴的價格賣到他們在其他國家遇到的對手和競爭者手上。因此,外國原料有時候被允許免稅進口;例如,西班牙羊毛,亞麻和未加工的亞麻紗。國內生產的原料,以及我們的殖民地特產的原料,有時候完全禁止出口,有的時候被課徵比較高的出口關稅。河狸皮、河狸毛和攝涅瓦膠(gumsenega)被課徵比較高的出口關稅;由於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內加爾(Senegal),英國已經幾乎壟斷了那些商品的供應。

我在本書第四卷已經盡力說明過,重商主義不是很有利於全體人民的收入,也不是很有利於全國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那種思想體系似乎也不見得更有利於君主的收入;至少就那收入有賴於關稅的那一部分來說,是這樣沒錯。由於重商主義作祟,有好幾種商品被完全禁止進口。這種禁令,在某些場合,完全阻止受禁的商品進口;在其他場合,也因爲迫使進口商不得不走私,而大大減少受禁商品的進口數量。它完全阻止外國毛織布進口;它也大大減少外國絲綢和天鵝絨的進口數量。在這兩個場合,它完全消滅了原本可以從這些進口貨徵收到的關稅收入。

爲了抑制許多種外國貨在英國的消費,而在進口時對它們課徵的那些高關稅,在許多場合,只是徒然鼓勵走私;而在所有場合,那些高關稅則使實際的關稅收入減少至比較溫和的關稅應當可以產生的稅收數以下。斯威夫特博士(Dr.Swift)曾說,在關稅的算術中,二加二非但不等於四,反而有時候只等於一;對於那些高關稅來說,此一說法完全正確;在許多場合,如果沒有重商主義教我們應該把課稅當做造成壟斷的手段,而不是當做產生公共收入的手段使用,那我們就絕不可能課徵那些高關稅。

對某些國內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出口有時候會發給的那些獎勵金,以及對大部分外國貨再出口時發還的那些進口稅,導致了許多詐欺舞弊,也導致一種比其他任何走私行爲對公共收入造成更大傷害的走私行爲。衆所周知,爲了獲得獎勵金或退還進口稅,相關的貨物有時候會被裝載到船上並且運送出海;但不久之後,就會祕密地在國內其他某個地方重新上岸。獎勵金和出口退稅,由於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以詐術取得的,導致關稅收入被侵吞,數量相當龐大。在一七五五年一月五日截止的那個年度內,關稅總收入約爲五百零六萬八千英鎊。

從這個收入中付出的獎勵金,雖然該年沒有穀物出口獎勵金,仍高達十六萬七千八百英鎊。根據退稅憑單和出口證明退還的進口稅高達兩百一十五萬英鎊。在扣除這些獎勵金和出口退稅後,關稅收入僅兩百七十四萬三千四百英鎊;再從這個金額減去薪水和其他事務管理費計二十八萬七千九百英鎊後,該年度的關稅淨收入結果是兩百四十五萬五千五百英鎊。根據這樣的計算方式,管理費用約佔關稅總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然而,卻是關稅總收入扣除獎勵金與出口退稅後餘額的百分之十以上。

由於所有進口商品都被課徵沉重的關稅,我們的進口商於是便儘可能走私進口,並且儘可能在正式進口時以多報少。相反的,我們的出口商則會在出口時以少報多;有時候純然出於虛榮的心理,反正毋須繳納關稅,以少報多,假裝一下自己是個偉大的商人,又有何妨;但有時候也是想獲得獎勵金或出口退稅。由於有這些詐欺矇騙,我們的出口金額,在海關的記錄上,看起來就會大大超過我們的進口金額;於是便有某些政客大感窩心慰藉,通體舒暢到無法形容,只因爲那些政客以他們所謂的貿易差額去衡量國家繁榮的程度。

所有商品進口都須繳納一些關稅,除非被特別排除,但這種排除課稅的例子並不多見。如果進口的貨物在關稅率表中沒有列名,則根據進口商立誓申報的貨價每二十先令課徵四先令九又二十分之九便士,亦即,課徵將近五項補助金或五項鎊稅。關稅率表包羅極爲廣泛,列舉了一大堆形形色色的商品,其中有許多項商品很少有人使用,所以也就很少有人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因此,時常碰到某種進口商品很難確定應該歸入關稅率表中列舉的哪一項商品名下,所以也就很難確定該種進口商品應該繳付的關稅。

這方面的錯誤有時候會毀掉海關官員的前程,並且時常爲進口商帶來許多麻煩、費用與苦惱。所以,就簡明、精確和清晰的程度來說,關稅遠遜於貨物稅。無論在哪一個社會,要使大部分的社會成員按照他們的生活開支比例對公共收入做出貢獻,似乎也不必對那開支所購買的每一樣東西課稅。一般認爲,貨物稅徵得的收入,和關稅徵得的收入一樣,由納稅人公平地負擔支付;但貨物稅只對少數幾樣最廣泛使用與消費的商品課徵。有許多人向來主張,透過適當的管理,關稅也同樣可以,在不會對公共收入造成任何損失,同時又大大有利於國外貿易的情況下,僅對少數幾樣商品課徵。

目前英國民衆最廣泛使用與消費的外國商品,似乎主要包括外國葡萄酒與白蘭地;美洲和西印度羣島的某些產品,諸如,蔗糖、糖蜜、菸草、椰子等等,以及東印度羣島的某些產品,諸如,茶葉、咖啡、瓷器、各種香料、許多種布匹等等。目前絕大部分的關稅收入,也許來自於這些形形色色的進口商品。目前還對外國製造品課徵的那些進口關稅,如果將少數幾樣前面剛提到的製造品排除,則絕大部分並不是爲了稅收的目的而課徵的,而是爲了壟斷,或者說,是爲了讓我們的商人在國內市場享有獨佔地位而課徵的。

如果撤銷所有進口禁令,同時對所有外國製造品分別課徵某種適度的關稅,亦即,課徵那種根據經驗確實可以從每一種商品徵得最大稅收的進口稅率,則一方面,我們本國的工人在國內市場或許仍可享有相當大的競爭優勢,而另一方面,許多種目前沒有提供任何收入給政府或只提供一點點收入的商品,或許便可提供很大的收入。高關稅,由於有時候減少課稅商品的消費,有時候則鼓勵走私,以致提供給政府的稅收,往往少於比較溫和的關稅可以獲得的收入。當稅收減少是消費減少所造成的結果時,只可能有一個補救的辦法,那就是降低稅率。

當稅收減少是走私獲得鼓勵所造成的結果時,也許有兩種補救的方式;其一是減少走私的誘因,其二是提高走私的難度。要減少走私的誘因,唯有降低稅率纔可能辦到;而要提高走私的難度,唯有建立最適合杜絕走私的那種稅務制度纔行。我相信,經驗似乎顯示,對於阻撓與妨礙走私行動,貨物稅法遠比關稅法有效。如果在稅務性質容許的範圍內,把某種和貨物稅類似的收稅制度引進到關稅裏來,則走私的困難度或許會被大大提高。有許多人一直認爲,要實現這種稅務制度的改革,一點也不困難。

有人曾經這麼建議過:須繳納關稅的商品進口商,可以被允許任其選擇,或者將商品運到他自己私人的倉庫,或者將商品存放在某個由他自費或由公家出錢提供的公共倉庫,但倉庫的鑰匙須由海關官員保管,而且除非這種官員人在現場,否則不得開啓。如果那商人把商品運到他自己私人的倉庫,關稅就須立即繳納,以後決不退還;而且海關官員有權隨時到該倉庫實地檢查,以便確定裏頭存放的數量和完納關稅的數量吻合到什麼程度。如果那商人將商品運至某個公共倉庫存放,則關稅暫時不必繳納,直到商品被提領出來供國內消費使用。

如果商品被提領出來出口,則無須繳納關稅;不過,一定要提供適當的擔保,保證商品確實出口至國外。買賣那些特定商品的商人,不管是批發商或零售商,有義務隨時接受海關官員實地檢查;而且有義務提出適當的單據文件,證明他們店裏或倉庫裏存放的,全部都是已經付過關稅的商品。目前對進口糖蜜課徵的所謂貨物稅,就是以這種方式課徵,同樣的稅務制度也許可以推廣到所有對進口商品課徵的關稅;不過,這麼一來,關稅也一定要像貨物稅那樣,僅限於對少數幾種最廣泛使用與消費的商品課徵。

如果關稅仍然像目前這樣對幾乎所有進口商品課徵,恐怕沒有足夠的公共倉庫空間可供使用,而一些性質很細緻纖弱的商品,由於需要特別小心注意保存,除了存放在自己私人的倉庫,商人大概也不可能安心託付給其他任何倉庫保管。如果藉由這種稅務制度的防堵,即使關稅相當高,走私活動也不可能猖獗到什麼程度;如果每一項關稅偶爾被提高或降低,全都是出於那樣提高或降低最可能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亦即,如果課稅總是被用作產生公共收入的手段,而絕不用來製造壟斷;那麼,即使僅對少數幾種最廣泛使用與消費的進口商品課徵關稅,要獲得一筆至少等於目前關稅淨收入的稅收,也似乎並非不可能;而且關稅也可因此而變得和貨物稅一樣的簡單、明瞭與精確。

目前由於對假裝再出口而其實後來又上岸供國內消費的外國貨也退還進口稅,以致關稅收入蒙受相當可觀的損失;但在這種稅務制度下,假出口真退稅的損失將可以完全節省下來。如果在這一筆節省下來的收入之外(光是這部分便相當可觀),再取消所有國產貨品出口的獎勵金(名義上雖是出口獎勵金,但其實只是退還先前所墊付的某些貨物稅者,不在此限);那麼,關稅淨收入,在這種稅制改革後,要完全等於從前曾經有過的水平,應該不會有什麼大問題。藉由這種稅制改革,如果公共收入只是可能不會有什麼損失,那國家的貿易與製造業就無疑將獲得相當大的好處。

絕大部分的商品將不會被課徵關稅,它們的貿易將完全自由,因此只要有些許利潤,就會從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輸入,或輸出到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這些商品當中,將包括所有生活必需品,以及所有制造業原料。一旦自由輸入降低了生活必需品在國內市場的平均價格,勞動的貨幣價格也會跟着降低,但絕不會損及勞動的真實報酬。因爲,貨幣的價值和貨幣所購買到生活必需品數量成正比。而生活必需品的價值高低,則完全和生活必需品能夠換到多少貨幣數量無關。勞動的貨幣價格下降,勢必導致所有國內製造品的貨幣價格成比例下降,因此國內製造品將在所有國外市場享有一些競爭優勢。

某些製造品價格下降的比例,將因爲原料的自由輸入而變得更大。如果生絲可以免稅從中國和印度輸入,則英國的絲織業者便可以按比較低很多的價格出售其產品,輕易擊敗法國和意大利的絲織業。這樣將不會有禁止外國絲和天鵝絨進口的必要。我們本國的工人,憑其產品價格低廉,不僅可以牢牢地佔有國內市場,甚至可以掌握大部分的國外市場。甚至買賣課稅商品的生意,經營起來也將比現在更爲有利許多。如果那些商品從公共倉庫提領出來,是爲了要出口到國外,則由於它們在這個場合是免稅的,所以買賣它們的生意將完全自由。

在這種稅務制度下,各種商品的海外販運貿易將享有一切可能享有的好處。如果那些商品從公共倉庫提領出來,是爲了供應國內消費,則由於進口商無須墊付關稅,直到他有機會把他的商品賣給某個盤商或消費者,所以他總是能夠把它們賣得便宜一些,亦即,他所要求的價格將能夠低於他在商品進口時就須立即墊付關稅的情況下所要求的價格。所以,即使關稅率不變,甚至課稅的國外消費品貿易,也可以按此方式經營得比現在更爲有利許多。羅伯特·沃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曾提出一個著名的貨物稅計劃,目的正是要建立一套和此處建議的大同小異的課稅制度,適用於葡萄酒和菸草。

雖然當時提交國會討論的法案只涵蓋那兩種商品,不過,一般認爲,該計劃的用意是要爲一個包羅更廣的同一類計劃暖身。由於黨派鬥爭,加上走私商人的利益作祟,使該法案遭到許多人無理但激烈的咆哮反對,以致那位首相認爲應當打消該計劃;而由於害怕激起同樣的反對聲浪,他的繼任者沒有一個敢再提出該計劃。各種進口供國內消費的外國奢侈品被課徵的那些關稅,雖然有時候落在窮人身上,但最後主要是由中上階層民衆負擔支付。例如,對外國葡萄酒、咖啡、巧克力、茶葉、蔗糖,等等課徵的關稅,就是這樣。

國內生產準備供國內消費的那些比較便宜的奢侈品被課徵的貨物稅,相當公平地由各階層民衆,按照他們各自的生活開支比例,負擔支付。窮人,爲他們自己消費的麥芽、忽布子、啤酒和麥酒,支付相關的貨物稅;而富人,則除了爲他們自己,也爲他們的僕人所消費的那些東西,支付相關的貨物稅。必須注意的是,無論在哪一個國家,下階層民衆或中等收入以下的那些人民的全部消費,不管就數量或價值來說,都比中等收入以上的民衆的全部消費大很多。下階層民衆的全部生活開支,比上階層民衆的全部生活開支大很多。

首先,每一個國家幾乎全部的資本,每年都作爲生產性勞動的工資,分配給下階層民衆。第二,有一大部分來自於地租以及資本利潤的收入,每年也是在同一階層間分配,作爲家庭僕役和其他非生產性勞動者的工資和生活維持費。第三,有一部分資本的利潤屬於同一階層,因爲那是運用他們的小額資本所產生的收入。在每一個國家,各種小商店店主、小生意人,以及各種零售商人,每年賺到的利潤加起來都相當可觀,是國家每年產出中很顯著的一部分。第四,也是最後一點,甚至有一部分地租也屬於同一階層;有相當顯著的一部分地租屬於那些稍微低於中等階層的民衆,而且即使最低階層的民衆也享有一部分地租收入;普通的勞動者有時候也擁有一、兩英畝土地的財產。

所以,雖然那些下階層民衆個別的生活開支非常少,不過,他們全部加起來的生活開支,卻總是佔整個社會全部開支的絕大部分;在一國土地與勞動每年的產出中,剩下來供應上階層民衆消費的,不管就數量或價值來說,總是比下階層民衆所消費掉的那一部分小很多。所以,主要是對上階層民衆課徵的那些稅,由於主要是對社會每年產出當中比較小的一部分課徵,所產生的稅收,很可能遠低於那些對各階層民衆不予區分一起課徵的稅,或甚至遠低於那些主要是對下階層民衆課徵的稅;亦即,低於毫無差別地對社會所有產出一起課徵,或主要是對其中比較大的一部分課徵的那些稅。

因此,在所有對生活開支課徵的各種稅當中,對國產的發酵酒和蒸餾酒的原料和成品課徵的貨物稅,顯然是收入最多的稅;而這一類貨物稅課徵的對象,大部分,也許主要是一般平民的開支。一七七五年一月五日截止的那個年度,這一類貨物稅的總稅收高達三百三十四萬一千八百三十七英鎊九先令九便士。然而,始終必須記住的是,應該被課稅的,是下階層民衆的奢侈開支,而不是他們的必要開支。任何對他們的必要開支課徵的稅,最後都將完全歸由上階層民衆負擔支付;亦即,最後都將等於是僅對社會每年產出的一小部分課徵,而不是對其中的大部分課徵的稅。

這種稅,在所有場合,必然若不是提高勞動工資,就是減少勞動需求。當它提高勞動工資時,絕不可能不把最後支付該稅的負擔轉嫁到上階層民衆身上。當它減少勞動需求時,絕不可能不降低一國土地與勞動的每年產出數量,而後者正是支付所有各種稅的最終財源。不管這種稅將勞動需求減少到什麼樣的狀態,它必定總是會把工資提高到那個勞動需求狀態下原本該有的工資水平之上;所以,在所有的場合,最後支付工資上漲的負擔必定會落在上階層民衆身上。在英國,釀造發酵酒和蒸餾烈酒,如果只供自家使用而不公開銷售,便無須繳納任何貨物稅。

此一免稅規定,目的是要使一般私人家庭免於遭受稅務人員討厭的訪問與檢查,不過,卻導致那些稅加在富人身上的負擔,往往比加在窮人身上的輕很多。沒錯,蒸餾烈酒供自家使用的情形,雖然有時候看得到,但並非很普遍。但在鄉下地方,許多中等收入的家庭,以及幾乎所有豪門巨賈,都釀造他們自己的啤酒。所以,他們的濃啤酒每桶(barrel)比普通釀酒商的成本低八先令;而後者則必須在這八先令的稅,以及他所墊付的其他一切費用上,獲得他的利潤。所以,這種家庭所飲用的啤酒,每桶必定比一般平民所能飲用的任何同一等級啤酒,至少便宜九至十先令;因爲無論對什麼地方的平民來說,一點一點地向釀酒商或麥酒館買酒還是比較方便。

同樣的,私人泡製的麥芽酒類(maltliquors),如果僅供自家使用,也無須接受稅務人員的拜訪或檢查;不過,在這個場合,泡製麥芽酒的家庭必須繳納一項代稅金,金額是每一位家庭成員每年七先令六便士。七先令六便士等於是十蒲式耳(bushel)麥芽的貨物稅;這個數量十足等於任何平常不太喝酒的家庭所有不同的成員,包括男人、女人和小孩,每年平均可能消費的數量。但對時常大宴賓客的豪門巨室來說,其家庭成員所消費的麥芽酒數量,只不過是佔其家門裏消費的一小部分罷了。

然而,或許是由於有這種代稅金,也或許是有其他的原因,泡製麥芽供自家使用,不像釀造發酵酒供自家使用那麼普遍。很難想象有任何正當的理由可以說明,爲什麼自家釀造或蒸餾的酒,無須像自家泡製的麥芽那樣,也繳納類似的代稅金。時常有人說,對麥芽課徵一項比較輕的稅,所產生的稅收,或許會比目前從所有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各項重稅所收到的還要多;因爲在釀酒的場合,非法逃稅的機會,比在泡製麥芽的場合多很多;而且釀酒供自家使用的那些人已經被免除所有貨物稅和代稅金,但泡製麥芽供自家使用的那些人則不然。

在倫敦的波特酒(porter)其餘爲發酵酒,屬於濃啤酒。下文所謂麻姆酒(mum)是一種濃啤酒。釀造廠,一夸特(quarter)麥芽通常被釀成超過兩桶(barrel)半,有時候甚至是三桶的波特酒。各項對麥芽課徵的稅,總計是每一夸特六先令;各項對濃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總計等於每桶八先令。所以,對波特酒的釀造廠來說,各項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總計等於每一夸特麥芽原料二十六至三十先令。在以一般鄉村爲銷售市場的鄉下釀酒廠,一夸特麥芽很少被釀成少於兩桶濃啤酒和一桶淡啤酒:通常被釀成兩桶半的濃啤酒。

各項對淡啤酒課徵的稅,總計等於每桶一先令四便士。所以,對鄉下的釀酒廠來說,各項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總計很少低於每一夸特麥芽原料二十三先令四便士,往往約爲二十六先令。所以,如果取全國平均數來說,各項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全部加起來估計,應不會低於每一夸特麥芽原料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但有人說,如果撤銷所有各項對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同時將麥芽稅提高爲原來的三倍,亦即,將麥芽稅從每夸特六先令提高爲十八先令,則這個單一的麥芽稅所產生的稅收,或許會比目前從所有那些較爲沉重的稅所收到還要多。

沒錯,在原有的麥芽稅項下,還包含對蘋果汁(cyder)每大桶(hogshead)課稅四先令,以及對麻姆酒(mum)每桶(barrel)課稅十先令。一七七四年,蘋果汁稅徵得的稅收,僅爲三千零八十三英鎊六先令八便士。這數目很可能稍微低於平常的數目;所有各項對蘋果汁課徵的稅,在該年,產生的稅收低於平常的水平。對麻姆酒課徵的稅,雖然比較重,可是實際的稅收卻更少,因爲那種酒的消費量比蘋果汁少很多。但爲了和那兩種稅平常可能產生的稅收取得平衡,在所謂鄉村貨物稅則中,也包含下列四種稅:第一,對蘋果汁課徵每大桶六先令八便士的舊稅;第二,對每大桶酸果汁同樣課稅六先令八便士;第三,對每大桶食用醋課稅八先令九便士;第四,對每加侖蜂蜜酒課稅十一便士。

這四種稅的稅收,將很可能遠遠超過瓶果汁和麻姆酒被課徵的所謂每年麥芽稅,而不只是和那兩種稅平衡而已。麥芽不只使用於釀造啤酒和麥酒,也使用於製造某些低威士忌酒(low wines)和烈酒。如果要將麥芽稅調高到每夸特十八先令,那麼以麥芽爲部分原料製造的某些低威士忌酒和烈酒,被課徵的各項貨物稅或許必須稍微降低一些。在一些所謂麥芽烈酒(maltspirits)中,麥芽通常只不過是原料的三分之一而已;其餘三分之二的原料若不全是生大麥,就是三分之一的大麥和三分之一的小麥。

在蒸餾麥芽烈酒的制酒廠,走私偷運的機會和誘因,皆遠大於一般的釀酒廠或麥芽製造廠;機會之所以比較大,是因爲該商品的體積較小、價值較高;而誘因之所以也比較大,則是因爲該商品的稅率頗高,每加侖烈酒稅高達三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提高麥芽稅,同時降低蒸餾烈酒的貨物稅,將可大幅降低蒸餾廠走私偷運的機會與誘因,這樣或許會導致稅收進一步增加。由於烈酒被認爲很可能傷害一般民衆的身體健康,並且敗壞他們的道德,所以,很久以來,英國的政策一直是想抑制烈酒的消費。

根據此一政策,各種蒸餾烈酒的稅即使降低,幅度也不應該大到使烈酒的價格得以在任何方面降低。或許可以讓各種烈酒維持在像從前那樣貴的價位;而同時又可以讓啤酒和麥酒等健康提神的飲料價格顯著下降。這樣或許可以爲民衆解除一項他們目前抱怨得最兇的負擔;而同時又可以大大增加政府的收入。達夫蘭博士(Dr.Davenant)反對現行貨物稅制度進行此一改革,但他所提的理由似乎沒有什麼根據。他的反對理由是,第一,如果只對麥芽課徵較高的稅,則這種稅,就它對利潤的影響來說,就會完全歸由麥芽製造商負擔,而不是像目前這樣歸由麥芽製造商的利潤、釀酒商的利潤,以及酒類零售商的利潤相當公平地負擔;第二,釀酒商和零售商很容易藉由調高他們的酒類售價,取回他們所墊付的稅款,但麥芽製造商想要藉由調高他的麥芽價格,以取回他所墊付的稅款,就不是那麼容易辦得到;第三,對麥芽課徵這麼重的稅,或許會降低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

任何稅都絕不可能長期降低任何行業的利潤率,因爲任何行業必定總是會將它自己保持在和附近的其他行業同等有利的位置。目前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那些稅,不會影響到買賣那些商品的商人利潤,因爲他們全都從他們的商品價格調高,連本帶利的取回他們所墊付的稅款。沒錯,對某種商品課徵重稅,也許會使該種商品變得很貴,以致減少該商品的消費。但麥芽消費量的大小,全看麥芽酒類(malt liquors)的消費量而定;而每夸特麥芽十八先令的稅,恐怕不太可能使麥芽酒變得比目前課徵各項加起來總計等於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的稅時更貴。

相反的,麥芽酒將很可能變得更便宜,而它們的消費量也將比較可能增加而不是減少。實在不是很容易理解,爲什麼麥芽製造商將來要從調高他的麥芽價格,以取回他所墊付的十八先令的稅,會比較困難,而釀酒商目前要從調高他的酒類價格,以取回他所墊付的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有時候甚至是三十先令)的稅,卻比較容易。沒錯,麥芽製造商將來須墊付每夸特麥芽十八先令的稅,而不是現在六先令的稅。但釀酒商目前須爲他所用的每夸特麥芽墊付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有時候甚至是三十先令的稅。

墊付的稅比較輕的麥芽製造商,不可能比目前墊付的稅比較重的釀酒商,覺得更不方便。麥芽製造商的穀倉裏貯存的麥芽,未必總是比釀酒商的酒窖裏時常貯存的啤酒和麥酒,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全部出清。所以,前者往往可以和後者一樣快的收回他的資金。但須墊付比從前沉重的貨物稅,不管將爲麥芽製造商帶來什麼樣的不便,只要讓他享有的信用繳稅期限,比現在通常授予釀酒商的多幾個月,便可輕易地獲得補救。凡是沒有降低大麥需求的,絕不可能降低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但把釀成啤酒與麥酒的麥芽每夸特二十四至二十五先令的稅降爲十八先令的稅制改革,將比較可能增加而不是減少大麥的需求。

此外,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和其他同樣肥沃且耕種同樣良好的土地的地租與利潤,必定總是接近相等。如果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比較少,一部分的大麥田將會很快轉作其他用途;而如果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比較高,很快便會有更多的土地轉爲種植大麥。當某種土地產物的平常價格處於或許可以稱之爲壟斷性的價格水平時,對該產物課稅,必然會降低生產該產物的土地的地租與利潤。某些珍貴的葡萄園所生產的葡萄酒,由於其數量遠低於有效需求,以致其價格,相對於其他同樣肥沃且耕種同樣良好的土地所生產的產物價格,始終高於自然的比例;對那些葡萄酒課稅,必然會降低那些葡萄園的地租與利潤。

由於那些葡萄酒的價格,已經處於通常供應到市場的那個數量,可能賣得到的最高價位了,所以,除非降低那個供應量,否則便不可能將那些葡萄酒的價格抬得更高;但若要降低那個供應量,就不可能不接受更大的損失,因爲那些土地不可能轉作生產其他任何同等有利的產物。所以,支付該稅的負擔,將全部落在那些葡萄園的地租與利潤上;更確切地說,將會落在那些葡萄園的地租上。過去當有人提議對蔗糖課徵任何新稅時,我們的蔗糖種植者往往抱怨說,支付這種稅的負擔,將全部落在生產者而不是消費者身上;他們從來未能在課稅後將蔗糖的價格提高到課稅前的價格之上。

這樣看起來,蔗糖的價格在課稅前似乎已經是一個壟斷性的價格了;那個被用來證明蔗糖不是適當的課稅標的物的論據,也許正好證明蔗糖確實是一個適當的課稅標的物;壟斷者的利益,如果能夠被課稅的話,無疑是所有標的中最適當的課稅標的。但大麥的價格從來都不是一個壟斷性的價格;而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相對於其他同樣肥沃且耕種同樣良好的土地的地租與利潤,也從未高於自然的比例。各項對麥芽、啤酒和麥酒課徵的稅,從未降低大麥的價格,也從未降低大麥田的地租與利潤。賣給釀酒商的麥芽價格,總是按麥芽被課徵的那些稅比例上漲;而那些稅,連同各項對啤酒與麥酒課徵的稅,也總是提高那些商品的價格,要不然就是無異於提高價格地降低那些商品的質量。

支付所有那些稅的負擔,最後總是落在消費者而不是生產者身上。唯一可能因爲此處建議的稅制改革而蒙受損失的,是釀酒供自家使用的那些民衆。但目前讓這些比較高級的民衆在飲用啤酒與麥酒時享有免稅優惠,卻讓貧窮的勞動者和工匠承擔很重的酒稅,無疑是一種極不正當且不公平的做法,而這種做法,即使不想實施前述的改革,原本就應該予以廢止。然而,可能是由於這些比較高級的民衆利益作梗的緣故,以致這樣一項很可能既可增加稅收又可減輕民衆負擔的稅制改革迄今都無法實施。除了像前述那些關稅和貨物稅的稅之外,還有其他幾種稅對貨物價格的影響更不公平而且也更間接。

法語稱爲闢吉(Peages),而在從前的撒克遜(Saxon)時代,稱作通行稅(Duties of Passage)的那些稅,便是屬於此類;那些稅最初開徵的目的,似乎和我們的道路通行費或運河通行費一樣,是爲了維護道路或運河。那些稅,如果是用在這種目的,最適合按照輸運的商品體積或重量徵收。由於它們最初是地方稅和省稅,稅收也用在地方和省方的目的,所以它們大多委由那個課徵它們的城鎮、教區或封建領地管理,而按理這些共同生活體也必定會依某種方式,爲那些稅收的運用負起該負的責任。

然而,在許多國家,完全不受責問的君主卻把那些稅的管理權攬在自己手中;而且雖然他大多已經大大提高了那些稅的稅率,卻往往完全忽視最初課徵那些稅的目的。如果英國的收費道路通行費有朝一日竟然變成是政府的一項收入來源,那將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光看其他許多國家的榜樣,我們便可知道。這些通行費無疑最後都由消費者支付;但消費者被課了多少稅,不是和他購買商品時的開支大小成比例,亦即,不是按照他所消費的商品價值,而是按照他所消費的商品體積或重量而定。當這些費率不是按照商品的體積或重量徵收,而是按照商品被認定的價值徵收時,它們就真的變成是一種內地的關稅或貨物稅;這種稅會大大的阻礙所有商業活動中最重要的那個部門,亦即,一國的國內貿易。

某些小國,對藉由陸運或水運通過其國境,從某一外國運往另一外國的商品,課徵類似於前述那些通行稅的稅。這種稅在某些國家被稱爲過境稅。位於波河(Po)以及其支流邊的一些意大利小城邦,從這種稅獲得一些收入;這種稅完全由外國人支付,而且也許是一國唯一能對他國的國民課徵,又完全不會阻礙本國人民的勤勞或貿易的稅。世界上最重要的過境稅,是丹麥國王對所有通過鬆德海峽(The Sound)的商船課徵的過境稅。像大部分的關稅和貨物稅那樣對奢侈品課徵的稅,雖然它們全都讓各種收入不分彼此一起承擔,而且最後(亦即,事後沒有任何補償)也由每一個購買課稅商品的消費者支付;不過,支付它們的負擔卻未必公平或按同一比例落在每個人的收入上。

由於每個人的性情決定每個人的消費程度,所以,每個人所奉獻的稅額多寡,比較是按照他自己的性情而定,而不是和他自己的收入成比例;揮霍成性的人所奉獻的,大於他們的收入比例,而吝嗇成性的人所奉獻的,則小於他們的收入比例。一個家財萬貫的人,當他還未成年時,透過他的消費,奉獻於維持國家的稅額通常很少,雖然國家所提供的保護使他獲得龐大的收入。那些住在外國的人,透過他們的消費,對他們的收入來源所在國的政府維持費毫無奉獻。如果在後一種國家,像愛爾蘭那樣,沒有土地稅,也沒有對動產或不動產的產權移轉課徵任何重稅,則那些住在外國的人,即使由於那個國家的保護而獲得龐大的收入,對該國的政府維持費也沒有絲毫的貢獻。

當一國的政府從屬或附庸於某個外國政府時,這種不公平的情形很可能最爲嚴重。在這種場合,那些在附庸國擁有最多財產的人,通常選擇住在宗主國。愛爾蘭正好處於這種情形,所以,我們也就不必訝異,提議對僑居國外的人課稅,在那個國家非常受歡迎。不過,要確定哪一種形式或什麼程度的不在國內,將會使某人應該被當做僑居國外的人課稅,或對那個人來說,這種稅應該從什麼時候算起,以及在什麼時候結束,也許會有一點困難。然而,如果排除這個非常特殊的情況,那麼,在每個人奉獻的稅額上,這種稅所可能導致的任何不公平,就正好被導致該種不公平的那個情況綽綽有餘地彌補過來;亦即,每個人奉獻的稅額完全是自願的;要不要消費課稅商品,完全是他自己能夠決定的事。

所以,如果稅額適當而且也課在適當的商品上,則人們支付這種稅時所發的牢騷,通常會比支付其他任何稅時少一些。當這種稅是由商人或製造業者墊付時,最後負擔了這種稅的消費者也會很快把稅額和商品的價格搞混在一起,以致幾乎忘了他付了一些稅。這種稅是,或可以是,完全確定的,亦即,查課的方式可以做到,不管是應該支付多少稅額,或應該在什麼時候支付,都不會有任何疑問。不管是英國的關稅,或是其他國家其他屬於同一類的稅,有時候容或有一些不確定性,但無論是哪一方面的不確定,都不可能是源於那些稅的本質,而是由於課徵那些稅的法律在表達上不夠精確或不夠有技巧所致。

奢侈品稅通常是,而且也始終可以是,以零星計件的方式支付,亦即,由納稅人在他需要購買課稅商品時,按他所購買的數量比例支付。在支付的時點和方式上,這種稅是,或可以是,各種稅當中最方便的稅。所以,整體來說,這種稅也許和其他任何稅一樣符合前述四則關於課稅的一般性箴言中的前三則。但這種稅在每一方面都違反其中的第四則箴言。這種稅,相對於它們挹注給國庫的那些錢財,幾乎總是比其他任何一種稅,從人民的荷包裏取走更多的錢財,或阻撓更多的錢財流入人民的荷包。

而且它們似乎以所有四種可能造成此一結果的方式造成此一結果。第一,課徵這種稅,即使按最審慎適當的方式課徵,也需要爲數衆多的海關與貨物稅官員;他們的薪水與分外收入,對人民來說,是一種真正的稅負,可是對國庫卻沒有任何挹注。然而,我們必須承認,英國的這項費用比其他大多數國家要有限許多。一七七五年一月五日截止的那個年度,英國各貨物稅局稽徵到的各種貨物稅,總計是五百五十萬零七千三百零八英鎊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稽徵費用比總稅收數的五又百分之二分之一多一點點。

然而,從此一總稅收數,必須減掉付出的獎勵金,以及課稅商品出口退回的貨物稅;這將使稅收淨額降至五百萬英鎊以下。鹽巴稅雖然是一種貨物稅,但採取另一種稽徵制度,稽徵費用比較多。關稅淨收入還不到兩百五十萬英鎊,但包括官員薪水和其他業務費用在內的稽徵費用,則超過淨收入的百分之十。但海關官員的分外收入,無論在什麼地方,都遠高於他們的薪水;在某些港口,甚至超過薪水的兩或三倍。所以,如果官員薪水和其他業務費加起來,超過關稅淨收入的百分之十;那麼,稽徵那個收入的全部費用,包括薪水和分外收入在內,也許超過那個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

貨物稅官員很少有,或完全沒有分外收入;管理那一門收入的行政單位建立得比較晚,一般來說,不像管理關稅的行政單位那樣腐敗,後者則由於歷史悠久,難免會有許多積非成是的陋習。有人認爲,如果將目前從各項麥芽與麥芽酒類貨物稅所徵得的收入,改成全部僅從麥芽稅徵收,估計每年可節省五萬英鎊以上的貨物稅稽徵費用。如果把關稅課徵的對象侷限於少數幾種貨物,並且按照貨物稅法稽徵那幾種關稅,則每年節省的關稅稽徵費用很可能遠超過五萬英鎊。第二,這種稅必然對某些產業部門造成一些妨礙或壓抑。

由於它們總是會提高課稅商品的價格,因此總是多少會壓抑課稅商品的消費,從而壓抑課稅商品的生產。如果課稅商品是國內生產或製造的,那麼,被僱來生產或製造該商品的勞動就會變得比較少。如果課稅商品是外國生產或製造的,則由於它的價格因爲課稅而上漲,因此國內生產或製造的某些同類商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優勢會稍微提高,從而將會有爲數較多的國內勤勞被挪往生產或製造那些同類商品。但某項外國商品的價格因爲課稅而上漲,固然也許會激勵某一特定部門的國內勤勞,卻必然會壓抑幾乎其他每一個部門的國內勤勞。

伯明翰(Birmingham)的製造業者,如果是以越貴的價格去購買他所飲用的外國葡萄酒,則他必然是以越便宜的價格賣出他自己的一部分五金產品,以便購買外國葡萄酒,或者說,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五金產品的相對價格就必然越便宜。所以,他那一部分五金產品,對他來說,就變得比較沒有價值,從而他也就比較沒有興趣去努力生產它。某一國家的消費者,如果是以越貴的代價去購買他國的剩餘產出,則他們必然是以越便宜的價格賣出他們自己的一部分剩餘產出,以便購買他國剩餘產出,或者說,他們自己的那一部分剩餘產出的相對價格就必然越便宜。

所以,他們自己的那一部分剩餘產出,對他們來說,就變得比較沒有價值,從而他們也就比較沒有興趣去增加他們自己的剩餘產出。所以,所有對消費性商品課徵的稅,都傾向將某些生產性部門所僱用的勞動數量降低至原本該有的水平以下;如果是國產商品被課這種稅,那麼,那些課稅商品生產部門所僱用的勞動數量就會減少;如果是外國商品被課這種稅,那麼,用來購買那些課稅商品的本國商品生產部門所僱用的勞動數量就會減少。這種稅也總是或多或少會改變全國人民自然投注其勤勞的方向,亦即,多少會把全國人民的勤勞導入一個總是和它原本會自動投注的方向有所不同,而且一般來說,也比較不利的方向。

第三,企圖走私以逃避這種稅,往往導致財產被沒收和其他懲罰,使走私者徹底破產。這種人,就違犯國家的法律來說,雖然無疑很應該被譴責;但他往往沒有能耐違犯自然正義的法律,而且他在各方面也將是一個優越的公民,如果國家的法律沒有扭曲天理,硬將天意從不以爲是犯罪的定爲犯罪的行爲。在一些腐敗的政府統治下,至少當人們普遍懷疑政府有許多不必要的開支,或公共收入被大肆濫用時,那些保護公共收入的法律是不會被怎麼尊重的。如果無須背誓造假,便找得到既容易又安全的走私機會,則對於走私逃稅,是不會有多少人在良心上感到不安的。

購買走私逃稅的商品,雖然明明是在鼓勵他人違犯稅法,而且也是在鼓勵這種違法行爲幾乎總是會附帶的背誓造假,但在大多數國家,宣稱對購買走私商品感到良心不安,會被認爲只不過是一種假惺惺賣弄僞善的行爲,非但得不到任何人的信任,反而只會讓裝模作樣企圖實踐這種僞善的人,被衆人懷疑他是一個比他的大部分同胞更下流的無賴。民衆如此的縱容,時常鼓舞走私者繼續幹他的勾當,他甚至被如此教導到以爲在某一程度內那是一種無害的行業;乃至當稅法的嚴刑峻罰就要落在他的身上時,他往往還打算訴諸暴力以保衛他的勾當,因爲他已經習於認爲那是他的正當事業。

他最初也許只不過是比較魯莽而不是有什麼惡行的人,但最後卻幾乎總是會成爲一個最頑強且最堅決的社會法律違犯者。走私者一旦被逮到,他的資本(這資本在此之前被用在維持生產性勞動),或者被納入國庫,或者被納入稅務人員個人的荷包;無論如何,都將被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以致社會整體的資本減少,而社會資本原可維持的生產性勤勞數量也會跟着減少。第四,這種稅,由於至少會要求買賣課稅商品的那些商人,必須接受稅務人員時常登門訪問進行討厭的檢查,無疑會使他們有時候得忍受某種程度的壓迫,而且必定總是會給他們帶來許多麻煩與困擾;而雖然困擾,正如前文講過的,嚴格地說,不是一項費用,但就每一個人都願意花一些錢,使自己免於困擾來說,它無疑是一項等同於那些錢的費用。

各種貨物稅法,雖然就設置它們的目的來說比較有效,但在這方面,卻也比各種關稅法更爲擾民。當一個商人進口一批須繳納某些關稅的貨物時,只要他繳了那些關稅,並把貨物存放在他的倉庫以後,在大多數場合,他就不再有義務接受海關官員的任何麻煩或困擾。但須繳納貨物稅的商品,就不是這樣。商人須隨時接受貨物稅官員不斷的登門訪問與檢查,毫無喘息的機會。因爲這個緣故,貨物稅比關稅更不受商人歡迎;而稽徵貨物稅的官員,也比稽徵關稅的官員更不受歡迎。有人宣稱,那些貨物稅官員,雖然,一般來說,也許和海關官員一樣的盡責;不過,由於他們的職責往往迫使他們不得不讓他們的某些同胞覺得非常討厭,所以他們通常會染上某種冷酷的性格,而這種性格在海關官員的身上則往往看不到。

然而,這樣的評論或許很可能只是某些不誠實的商人在指桑罵槐,只因爲那些勤勉的官員阻止或逮到他們的走私逃稅行爲。這些不方便也許在某一程度內無法和消費品稅截然分割,然而,它們給英國人民添加的負擔,和政府費用近乎同等昂貴的其他國家的人民被添加的負擔相比,其實是一樣的輕。我們這個國家不是十全十美,的確有許多可以改善的地方;但和我們的多數鄰國相比,它是一樣好或更好。在某些國家,由於有貨物稅即是貨物買賣利潤稅的想法,所以,貨物每次出售都相繼被重複課稅。

如果進口商或製造商的利潤被課稅,那麼,基於公平的原則,所有介於這兩種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中盤商的利潤,似乎也應該課同樣的稅。著名的西班牙阿爾卡巴拉稅(Alcavala)似乎就是建立在此原則上。這種稅對每一種財產權,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在轉手出售時課徵,稅率最初是百分之十,後來調高到百分之十四,目前只有百分之六;財產每一次出售時,重複課徵一次。稽徵這種稅,需要爲數衆多的稅務人員,因爲不僅要足以監視貨物從某一省搬運至另一省,而且也要足以監視貨物從某一家商店搬運至另一家商店。

它不僅要求買賣某些特種貨物的商人,而是要求所有買賣各種貨物的人,亦即,要求每一個農夫、每一個製造業者、每一個商人和零售店主,必須接受稅務人員不斷的登門訪問與檢查。在建立這種稅的國家內,絕大部分的地方,不可能生產什麼東西供應遠方市場。在這種國家裏,每一個地方的產出數量,必定只能和附近的消費需求相稱。因此,烏斯塔裏茨(Ustaritz)將西班牙製造業的傾頹歸因於阿爾卡巴拉稅。他或許也同樣可以把西班牙農業的衰落歸因於那種稅,因爲被課徵那種稅的,不僅是製造品,還包括土地的初級產物。

那不勒斯(Naples)王國也有一種類似的稅,對所有契約價值課徵百分之三,從而對所有售貨契約價值課徵百分之三。它的稅率不僅比西班牙的阿爾卡巴拉稅輕,而且大部分的城鎮和教區也被允許繳納一筆抵償金以代替這種稅。他們課徵這種代稅金的方式很是隨興,沒有一定的章法,不過,通常不至於干擾到該國的境內貿易。所以,那不勒斯的這種稅不像西班牙的阿爾卡巴拉稅那樣具有破壞性。英國境內各個地方,除了少數幾種無關緊要的例外,適用同一稅制;稅制統一,使國內貿易,包括內陸貿易和沿岸貿易,幾乎完全自由。

內陸貿易幾乎完全自由,大部分的貨物可以從王國的某一端運至另一端,無須任何許可證或通行證,也無須接受任何稅務人員的盤問、視察或檢查。雖然有少數幾種例外的情形,但還不至於給任何重要的內陸貿易部門造成任何干擾。沒錯,沿岸運輸的貨物確實需要證明書或沿岸完稅證明書(coastcockets)。然而,如果略去煤炭不算,其餘貨物幾乎全都免稅。稅制統一所導致的國內貿易自由,也許是英國之所以繁榮的一個主要原因;因爲每一個大國必然是其國內大部分勤勞產出最好也最廣大的市場。

如果稅制統一可以推廣到愛爾蘭和各個海外殖民地,從而使那些地方的貿易也享有相同的自由,則大英帝國的國威,以及帝國內每一個地方的繁榮程度,很可能將更勝於今日。在法國,不同的省份實施不同的稅法,需要爲數衆多的稅務人員,不僅要把整個王國的邊境包圍起來,而且也要把幾乎每一省的疆界包圍起來,以便防止某些貨物輸入,或對輸入的貨物課徵某些稅,結果給該國的國內貿易帶來不小的干擾。某些省份被允許繳納代金以取代被課徵戈貝爾(gebelle)或鹽巴稅,而其他省份則完全被豁免這種稅和代金。

某些省份被免除適用菸草專賣,但在法國大部分地方,收稅權承包人(farmersgeneral)則享有該項商品的專賣權。與英國的貨物稅相當的各項所謂捐助稅(aids),在不同的省份大不相同。某些省份被免除繳納各項捐助稅,不過,必須支付代金或其他代價。在以包稅制徵收捐助稅的那些省份,有許多地方稅,課徵的範圍不超過某個特定的城鎮或省內行政區。與英國的關稅相當的所謂崔提斯稅(traites),將整個王國劃分爲三大部分;第一,是適用一六六四年關稅表的省份,這些省份被稱爲五大包稅制的省份,屬於這一部分的,有皮卡第省(Picardy)、諾曼底省(Normandy),以及該國大部分的內陸省份;第二,是適用一六六七年關稅表的省份,這些省份被稱爲視同外國的省份,大部分的邊境省份屬於這一部分;第三,是那些據說被當成外國對待的省份,因爲它們被允許和外國進行自由貿易,所以在它們和法國其他省份貿易時,須繳納和其他外國一樣的關稅。

第三部分包括阿爾薩斯(Alsace),梅斯(Metz)、圖爾(Toul)和凡爾登(Verdum)等三個主教區,以及敦刻爾克(Dunkirk)、巴約訥(Bayonne)和馬塞(Marseille)等三個城市。在所謂五大包稅制的省份(之所以有這個名稱,是因爲從前的關稅被分爲五大部門,而其中每一個部門起初都是一個特別的包稅標的,雖然它們現在已經全部合併成一個部門),以及在那些據說被視同外國的省份,有許多地方稅,課徵的範圍不超過某個特定的城鎮或省內行政區。

甚至在那些據說被當成外國對待的省份,尤其是在馬賽市,也有一些這樣的稅。沒有必要評論如此五花八門的稅制,爲了監視那些適用不同稅制的省份與省內行政區的疆界,需要增加多少稅務人員,更不用說這會讓該國的國內貿易受到了多麼嚴重的鉗制。除了前述那樣複雜的稅務體系所造成的一般性限制外,在法國大部分的省份,葡萄酒貿易還受到一些特別的限制,雖然葡萄酒也許是法國僅次於穀物的最重要產品;那些特別的限制,源自於某些特別省份和行政區的葡萄園,向來比其他省份的葡萄園受到更多的偏袒優待。

我相信,只要稍微留意便可發現,以生產葡萄酒最爲出名的那些省份,也是該項商品貿易受到最少特別限制的省份。那些省份所享有的廣大市場,鼓勵它們好好耕種它們的葡萄園,並且在收成後好好釀造它們的葡萄酒。這麼分歧複雜的稅制並非法國所特有。小小的米蘭大公國被分成六省,其中每一省各有其不同的稅制,對好幾種消費性商品課徵不同的稅。領土更小的帕瑪(Parma)大公國被分成三或四省,其中每一省同樣各有其一套獨特的稅制。在如此荒謬的管理下,除了土地非常肥沃,以及氣候特別有利之外,再也不會有其他什麼條件能夠保全這種國家,使它們免於很快倒退至最野蠻貧窮的狀態。

消費品稅可以採取兩種不同的方式徵收;其一,是由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徵收,其中的官員由政府任命,直接對政府負責;在這種場合,該機構每年上繳的收入,必定會隨着實際的稅收變動而有所不同;其二,是以一定的租金將收稅的權利租借出去,收稅權的承包人(farmer)被允許任命他自己的官員,這些官員雖然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方式徵稅,卻是直接在他的監督之下辦事,也直接對他負責。包租收稅的方式,絕不可能是最好也最省錢的收稅方式。除了支付租約規定的租金、官員的薪水,以及全部的稅務管理費用,加起來所需的金額之外,承包人總是必定還要從稅收當中牟取一定的利潤,而這利潤的大小,至少要比例相稱於他所墊付的資本、他所承擔的風險、他所遇到的麻煩,以及管理這麼複雜的一項事業所需的知識與技巧。

如果由政府設立一個和承包人所設立的收稅機構類似的管理機構,在政府直接監督下執行收稅的工作,則政府至少可以省下那筆幾乎總是高得嚇人的利潤。要承包任何一門重要的公共收入,總是需要一筆很大的資本或很大的信用來週轉;光是這個條件,便將有資格競爭從事這種事業的,限制到只剩下少數幾個人。在少數幾個有這樣的資本或信用的人當中,只會有更少的人擁有必要的知識或經驗;這個條件必然會更進一步限制競爭。爲數極少的幾位有條件變成競爭者的人,發現大家勾結起來對他們比較有利;於是,就變成合夥人而不是競爭者,而在收稅權提交拍賣時,他們什麼租金也不願付,除了遠低於收稅權真實價值的租金。

在公共收入採取包稅制的國家,承包人通常富可敵國。單是他們的財富便可激起民衆的義憤,而幾乎總是會伴隨這種暴利財富的虛榮心,亦即,暴發戶炫耀其財富通常會有的那種愚蠢庸俗的行徑,則更加刺激民衆的憤慨。公共收入的承包人,對於任何懲罰逃稅企圖的法律,從來不會覺得過於嚴厲。他們對於納稅者毫無慈悲心腸,因爲那些人不是他們的屬民,即使在他們的收稅租約到期後的隔一天,那些納稅者全部破產,對他們的利益也不會有什麼影響。在國家最危急的時候,當君主對於他的收入是否準時進賬必然感到最爲焦慮的時候,他們很少不會訴苦抱怨說,除非實施比實際獲得執行的法律更爲嚴苛的法律,否則他們將甚至不可能支付平常的租金。

在國難當頭的那些時候,他們的要求容不得討價還價。所以,稅法逐漸變得越來越嚴厲。最爲血腥的稅法,總是出現在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交付承包的國家。最爲溫和的,則出現在公共收入由君主直接監督徵收的國家。一個君主,再怎麼壞,也總比他的收入承包人,對他的人民更有同情心。他知道,他的家族的永久偉大有賴於他的人民的繁榮興盛,所以,他絕不會故意爲了成全他自己一時的利益而破壞人民的繁榮。他的收入承包人就不是這樣;這些人的偉大往往是他的人民破產的結果,而不是他的人民繁榮興盛的結果。

有時候,一種稅的收稅權不僅被按一定的租金承包,而且承包人,除了收稅權,還取得課稅商品的專賣權。在法國,菸草稅和鹽巴稅就是以這種方式徵收。在這種場合,承包人對人民課徵兩種而不是一種高得嚇人的利潤;他除了要賺承包人的利潤外,還要賺更爲驚人的專賣利潤。菸草是奢侈品,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買或不買。但鹽巴是必需品,每一個人都不得不向承包人購買一定數量的鹽巴;因爲,如果他那一定數量的鹽巴不是向承包人買的,那麼,便可以推定,他是向某個走私者買的。這兩項產品負擔的稅額高得離譜。

走私的誘惑,對許多人來說,因此無法抗拒,而同時法律又非常嚴厲,承包人所任命的官吏也很機警,使得屈服於那種誘惑幾乎確定等於家毀人亡。走私鹽巴和菸草每年把好幾百個人送進苦役牢裏去,此外還把爲數不少的人送上梟首臺。以這種方式徵收的稅給了法國政府不少收入。一七六七年,菸草稅以每年租金兩千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里弗爾(livres)承包出去。鹽巴稅的承包租金則是每年三千六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零四里弗爾。這兩種稅的承包租約從一七六八年開始,效期六年。

認爲人民的鮮血和君主的收入相比無足輕重的那些人,或許會贊同這種徵稅的方式。與此類似的鹽巴與菸草稅制,以及專賣權,也曾經在其他許多國家出現過,尤其是在奧地利和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以及在意大利大部分的城邦。在法國,國王的實際收入大部分來自於八種不同的來源:帖耳稅(taille)、人頭稅、兩項二十分之一稅(vingtiemes)、戈貝爾稅(gebelles)、捐助稅(aids)、崔提斯稅(traites)、葡萄園稅(domaine)和菸草稅承包租金。

最後那五種稅,在大部分的省份,採取包稅的方式徵收。前三種稅,在全國各地,都由某個管理機構在政府的直接監督與指揮下進行徵收,而一般都認爲,相對於從人民的荷包裏取出來的稅金,前三種稅比後五種稅爲君主的庫房挹注了更多的收入,因爲後五種稅的徵收費用遠比前三種稅更爲浪費也更爲昂貴。就目前的狀況而論,法國的財稅制度似乎可以採取三項非常明顯的改革。第一,廢除帖耳稅和人頭稅,同時增加二十分之一稅的課徵對象,以彌補廢除那兩種稅所損失的稅收,保持國王的收入不變;則徵收費用或許會大幅減少;帖耳稅和人頭稅給下階層民衆造成的困擾可望一掃而盡;而大部分的中上階層民衆的稅負也不會比目前更重。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法國的二十分之一稅是一種和英國的所謂土地稅極爲類似的稅。一般承認,帖耳稅的負擔最後落在地主身上;而由於大部分的人頭稅,是對那些須繳納帖耳稅的人,按所課徵的帖耳稅每鎊加徵一定的金額,所以,支付大部分人頭稅的負擔必定也同樣落在同一階層的民衆身上。所以,即使二十分之一稅的課徵項目增加,以便產生一筆額外收入彌補廢除帖耳稅和人頭稅的損失,中上階層民衆的稅負,整體來說,或許也不會比目前更重。不過,其中有許多人的稅負或許會比目前更重,因爲每個人的地產和佃戶被課徵的帖耳稅通常極不公平。

那些受惠者的利益與反對,是最可能阻止這一項或其他類似改革的障礙。第二,如果把全國各地課徵的戈貝爾稅、捐助稅、崔提斯稅、菸草稅等等所有不同的關稅與貨物稅稅制統一起來,則徵收費用或許便可減少很多,而法國的國內貿易也可以變得和英國一樣的自由。第三,也是最後一項,如果將所有那些稅交給某個管理機構在政府直接監督指揮下進行徵收,則租稅承包人過分離譜的利潤或許便可變成國家收入。基於個人私利的反對聲浪,對最後這兩項改革的阻撓,很可能會像阻撓前述第一項改革計劃那樣有效。

法國的稅制似乎在每一方面都不如英國的稅制。在英國,人數少於八百萬的人民每年被徵收一千萬英鎊的稅金,而且沒有人能說其中有哪一個階層的人民遭到壓迫。根據艾克斯皮裏院長(Abbe Expilly)所蒐集的資料,以及《論穀物之立法與貿易》作者的觀察,法國,包括洛林(Lorraine)和巴爾(Bar)兩省,似乎很可能有兩千三百萬到兩千四百萬人;亦即,也許是英國人口數的三倍。法國的土壤和氣候比英國好。就土地改良與耕種的歷史來說,法國也遠比英國悠久,因此,所有需要長期經營才能興起或累積起來的那些東西,諸如,大城鎮,以及各城鎮和鄉村裏方便且堅固耐用的房舍等等,法國所積存的數量也比較多。

既然有這些優勢,那麼,按理當可預期,在法國每年要課徵三千萬英鎊的稅收來支持國家,應該和在英國每年要課徵一千萬英鎊一樣,不會對人民造成什麼不便。然而,在一七六五年和一七六六年,繳入法國國庫的全部稅收,根據我所能掌握到的最佳(但我承認,很不完整的)估計,大多介於三億零八百萬至三億兩千五百萬裏弗爾之間;亦即,還不到一千五百萬英鎊;也就是說,還不到,如果法國人按其相對於英國人口數的比例奉獻其收入的話,我們按理可以預期的稅收的一半。然而,一般承認,法國人民遠比英國人民受到更重的稅負壓迫。

不過,在歐洲各大帝國當中,法國政府的溫和寬大無疑僅次於英國。在荷蘭,生活必需品承受的重稅,據說已經將他們的主要製造業摧毀殆盡,而且也甚至可能漸漸地妨礙到他們的漁業和造船業。在英國,生活必需品所承擔的稅負不重,而迄今也沒有什麼製造業被那些稅給毀了。在英國,對製造品打壓最重的稅,是對某些進口原料尤其是生絲課徵的關稅。然而,荷蘭聯邦以及其中各城市的稅收總計,據說每年超過五百二十五萬英鎊;由於荷蘭的居民人數不太可能超過英國人口的三分之一,所以,相對於他們的人數來說,荷蘭人必定比英國人承受更重的稅負。

在所有適當的課稅標的都課了稅以後,如果國家的緊急狀況仍繼續需要新的稅收,那也只好對不適當的課稅標的課徵了。所以,對生活必需品課稅,不見得表示那個共和國的智慧不足,而是因爲它,爲了爭取與維持它的獨立地位,曾經被捲入好幾次耗費巨大的戰爭,迫使它承負了極大的債務,儘管它是那麼的極端節儉。此外,荷蘭和西蘭(Zealand)這兩個獨特的國家,甚至需要不少的經費來保全它們自己的存在,或者說,避免它們自己被大海吞噬掉;這方面的費用,必定會顯著提高那兩個國家人民的稅負。

共和模式的政府,似乎是荷蘭今日之所以偉大的主要支柱。大資本家和大商業家族,通常直接參與管理那個政府,或間接對那個政府有些影響力。爲了他們從這個處境所得到的那種尊重與權威,他們願意住在荷蘭,雖然在那裏,他們的資本,如果由他們自己運用,將帶給他們比較少的利潤,而如果借給他人運用,則將帶給他們比較少的利息;而且他們的資本所得到的那種很有限的收入,在那裏所買到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數量,也比那樣的收入在其他任何一個歐洲國家所能買到的少。儘管有這一切不利的因素,但只要有這樣富有的人家居住,也就必然可以在那裏使一定程度的勤勞繼續保持活躍。

然而,一旦國家發生了什麼大災難,把共和模式的政府給摧毀了,使整個政權突然落入貴族和軍人的手中,使那些富有商人的重要性被徹底消滅,那就會很快讓他們覺得,住在一個他們不再可能被怎麼尊重的國家,不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於是,他們將會把他們的住家和他們的資本移到其他某個國家,而荷蘭的工商業活動也將很快跟隨支持它們的資本一起外移。

出處:《國富論》第五卷 第 31 篇《論社會一般或公共收入的來源》(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zh.wikisource.org) · 本篇 74,583 字 · 底本:維基文庫(zh.wikisource.org)公版白話譯本 · 單篇淨文版

賦稅四原則(公平、確定、便利、經濟)於此提出,影響後世稅制。